农业合作社运营和管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业合作社运营和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业合作社运营和管理

农业合作社运营和管理范文1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组织载体。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经营与加工的带头企业、股份制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多力量薄弱、规模小、数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带动专业化的生产。其二,农户的合作意识淡薄,合作习惯缺乏,缺乏组织引导农户合作的组织机构,这也导致农户的协调组织化程度低。其三,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户的组织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其四,农村的土地产权划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义转让农户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与土地间有人身依附关系。这也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激励与约束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仅仅是初具规模,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合作社仍然较少,首先在组织运营中,这些企业不够成熟,无法与农户进行更加有效的协调作业。这些合作组织无法有效的引导农户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工作。其次,这些组织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因此农户的积极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农村中复杂的产权关系也给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在农村中,农户与政府之间产权不清,农户土地常常被乡镇政府随意征用。而在下,农户的产权出现凝固化,这样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无意的阻碍农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混乱

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又一瓶颈就是无序而混乱的市场秩序,这种局面也客观上加剧了农业产业化市场上的无序竞争。这种竞争只是“表面激烈”的恶性竞争,无论任何竞争者都难以从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产经营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形成规模,无法发挥集群效应,很多农户处于亏损状态。其一,农业市场中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农户与农户的产品之间缺乏差异性,难以形成特色,只会形成无序的价格战。另其二,农业产业在市场中的退出成本让很多经销者即使在市场颓势中也坚持低效运转,浪费了市场资源也失去更多的机会。其三,政府存在农业产业市场过度干预的问题,农户往往在经营中束手手脚,经营效率低下。

3、农业产业化缺乏金融体系支持

在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让农村的金融活动蠢蠢欲动,但是相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却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对农村金融处于打压和限制的阶段,农村金融在中国尚是一个新兴概念,这阻碍传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步伐。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资金少之又少,在我国偏重城市化发展的策略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及资金也都持续流向发达的城镇,农村严重“营养不足”。第二点,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表面上存在,但却并不规范,农村信用社难以维系住这一金融体系,民间借贷又处在法律盲区,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力度,解决这种无序的贷款状态。

4、农业生产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瓶颈。在农业产业化中,农业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现有合同中规定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无法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发展。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与正规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分散的农户面对企业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农业产业化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够完善。农业市场风云变幻,市场行情可能随时变化,面对各种无法预估和预防的风险,农民群体往往难以应对。在很多合同中,这种风险的承担方往往都是农户。最后,由于在农业产业化的合同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存在互相投机的现象,一些企业或者农户会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违约,这样不利于维护农业产业化的有序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农业产业化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农业受自然环境气候影响较大,且农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产期限,这就决定了农作物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限长、收益不稳定的特点。然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生产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我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发展农业是维持国际稳定、经济健康、社会和谐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通过农业发展可以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市场经济中的形式公平转变为是指公平。这也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为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引导经济生活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2、有利于规范农业产业化中的市场主体建设

要规范农业主体的建设离不开经济法的建设。目前,农村的产权划分够明晰,农户的各项权利除了需要确权外,也需要更加明确的划分和立法保障。比如,农业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这些都需要在农业产业化之前理清,否则,一旦与产业化相结合,将会形成更加错综复杂的关系,影响农业产业化的顺利经营。近年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都为我国农村产业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农业市场环境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产业化市场中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农业秩序,以此来杜绝农业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国农业产业化的历史中就有先例,美国曾出台垄断法案来明确抑制农业垄断行为,防止出现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这对于市场而言无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则可为实现农业市场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环境。

三、经济法保障体系的构建

1、完善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

要克服农产业化发展的瓶颈,首先应该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组织、团体都是重要的市场主体。虽然我国目前的农业法都鼓励农业社团、组织的建设,但是乡村政府不够重视,态度不够积极,物质支持力度不够,也没有做好必要的引导工作。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农业民间组织法,完善农业组织的建设等权利。其次,在维护农业权益方面,应该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农民各项权益的划分,比如说对于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应该出台相关的确权法规,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划分土地的各项权益归属,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积极性,让农村能够依靠投入土地就能获得生活保障、赚取资金。

2、健全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保障

有市场交易的地方就难免出现市场垄断行为,这就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干预,来杜绝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场欺诈等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笔者

农业合作社运营和管理范文2

[关键词] 供销合作社 组织营销 政府支持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改革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营销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明确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与发展。在第8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并专门在“扶持政策”一章中,从四个方面鉴定了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社的领域和方向,这表明了政府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坚定态度。

一、我国供销合作社市场营销的现状和优势

农村供销合作社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初农村合作化的三种形式之一(另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引导5亿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是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五十多年来,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坎坷曲折。在计划经济短缺时代,农村供销社垄断收购棉花,经营化肥、农药和农膜等农资,独家销售农村市场的生活消费品,可谓作用非凡,惟我独尊。但上个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开发的浪潮却将农村供销合作社这条大船撞击的满目疮痍,阵地皆失,市场萎缩,经营亏损,人才流失。短短几年农村供销合作社消费品零售总额占社会品销售总额的比重,从1978年的31%急剧下降到1995年的5.1%,后又降到4%。1992年~1999年,全系统连续8年亏损,亏损面超过55%。

在挑战传统农业、构建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供销社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供销社作为最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营销,构建适合农村经济的营销策略,供销社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资产,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支农设施、场所、工具等。同时,还有大量的资本正在从事商业运营,服务于“三农”。最后是关系优势。供销社在承担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的任务中,与农民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密切关系,为供销社参与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组织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生产者市场营销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得农产品一直采用计划经济的模式,农产品生产者一般只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要求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根本不用关心市场需求。客观上我国农村现有的信息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基础设施条件较差,交通、通讯落后,农民很难及时、准确的扑捉到可靠的信息,缺乏有效的市场细分和准确的产品定位。在消费需求的新阶段,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产品质量,是实现农产品销售的有效途径。随着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形成,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要已经从追求数量过渡到追求质量。

2.缺乏对市场营销策略的全面应用

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从产品策略看,目前我国的农产品结构,总体来说“四多四少”:大陆产品多,低档产品多,普通产品多,原料型产品多;优质产品少,高档产品少,专业产品品种少,生加工品种少,与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不相适应,由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惯性,农产品生产者品牌意识较为淡薄,很少注重产品的包装。价格策略方面,许多农产品缺乏产品细分,产品等级划分不确切,往往形成好坏一个价。另外,对农产品定价缺乏市场调研和分析,常常主观指定某一价格,造成主观定价代替市场定价。分销策略方面,由于我国农产品长期实行统购统销,各地普遍存在重农产品生产,轻农产品流通现象,造成农产品流通滞后于生产,产品流通不畅。从促销策略方面,我国农产品宣传力度不够,产品促销不受重视,农产品生产者很少为产品做宣传。

3.政府对供销社农产品营销支持力度不够

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上,由于政府缺乏统一规划,造成重复建设、无须竞争,而且大多数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规模小,市场设施不完善。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宏观管理者与调控者的作用,没有为农产品生产者及时提供各项配套服务,对农产品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也不够显著。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社的政策借鉴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不够,因此在对农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方面还做得很不够,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社的经验。

1.政府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补助

在我国台湾省的《农会法》中规定,在中央及地方预算中,应编列农会农业推广事业辅助费;农业金融机关,每年应拨出不低于10%的纯收益,用于各级的农会辅导及推广事业费。

2.对合作社经营的业务提供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对具有免税资格的农民合作组织减免税收,平均为工商企业的三分之一左右;对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反还金及其他收入,仍享有免税待遇。

3.通过提供培训、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方式,支持合作社发展

如我国台湾省明确规定:农会为指导农业技术及其他农业改进工作时,可以商请当地的农业推广、金融、教育等机构调派专业人员协助。还规定了政府提供扶持,辅导农业产销组织,建立企业化,咨询化及制度化的共同经营方式。

四、针对供销社农产品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政府层面应该采取的措施

(1)政府应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扶持供销合作社的专项资金。支持供销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这一支出应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款专用,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2)采取多种形式为供销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经营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为供销合作社提供优惠贷款,帮助供销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设施投资贷款,在一定的限度内允许供销合作社从事农村金融业务、支持农村金融合作社的发展。结合基层信用社的改革,新办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社。

(3)把供销合作社当作政府政策实施的工具。在我国,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不是一般的经济组织,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政策的基层执行机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应该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业政策的基层执行机构,通过供销合作社把有关政策传达给农民,同时,把部分政策资源留在供销合作社,以便使其迅速发展壮大。

2.供销社方面要做好的工作

(1)必须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对市场环境进行有效分析。市场营销观念是企业开展营销活动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商品生产经营者活动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取得满意的效果。必须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兼顾顾客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既给供销合作社带来新的营销机会,也会带来新的威胁。因此供销合作社必须对市场环境进行分析,明确市场机会和环境威胁,及时的寻找和抓住对自身发展最有利的市场机会。同时,在环境分析的基础上,供销合作社应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消费者进行市场细分,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目标市场,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满足人们对农产品多样化的需求。

(2)价格策略:比如通过供销合作社的组织营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形成一种抗衡力量,改变个体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供销合作社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专门搜集、分析农产品的需求及价格信息,既可以避免个体农户从事营销的局限性,使农民更好地应对由农业生产中气候的变异,产品质量的波动以及地域分散性所导致的风险,又可以通过指导农民生产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农产品,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满足程度而增加农产品的效益,达到农产品增收的目的。

(3)渠道策略:在新经济和网络几个经济的背景下,顾客的需求日益个性化,顾客对农产品营销渠道过程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信息技术为异地交易提供了物质基础,便利的交通运输又大大的提高了农产品物流的速度。渠道系统从传统的从生产者为中心的向上垂直一体化和以中间商为中心的向下一体化,向渠道集成化发展,也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渠道成员利用各自优势联合开拓农产品市场机会,实现农产品的渠道水平一体化。

(4)促销策略:供销合作社运用各种推销方法和手段,积极传播产品信息,结合农产品的独特个性特点挖掘其独有魅力,寻求恰当的诉求定位,采用独特的广告策划和创出自己的名牌产品,并通过合适的促销方式向消费者传递有关新型,优质产品的信息。努力以自己特有的优势,做好农户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结工作,及时为农户提供各种所需的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李湘蓉:论营销理念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实现[J].江苏商论,2006.01

[2]孔祥智陈丹梅:政府支持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J].教学与研究,2007.01

[3]张金华:我国农产品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业与技术,2005.10

农业合作社运营和管理范文3

关键词 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大城市近郊;整村组建;条件;步骤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318-02

蔬菜相对于其他种植业来说,是比较效益较高的产业,市场消费量大。然而,现有的蔬菜生产多是小规模家庭经营,存在组织化和标准化水平不高、生产技术水平落后、质量安全不可靠、从田头到餐桌环节过多、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导致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相对于分散的农户单独作战,农业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进入功能,但现有的合作社真正实现企业化运作的并不多,如何提高合作社的运行绩效与保障蔬菜的质量安全,如何降低市场风险、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收益,成为目前依托散户经营形成的蔬菜规模化区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本着可操作性原则,提出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设想,对于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和标准化水平、提升产品与市场的契合度、保障城市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与质量安全、提高农民收益具有重要的意义[1]。

1 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具备的条件

大城市蔬菜消费群体集中、需求量大,对蔬菜的种类与品质要求相对较高,在大城市近郊,依托大城市近郊区的有利区位建立蔬菜生产基地,通过组建蔬菜专业生产合作社将土地集中使用,有利于接收大城市所带来的资金、人才的辐射优势以及品类齐全的蔬菜栽培的成熟技术与信息获取优势[2]。江苏省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高,在大城市近郊以农户分散经营的规模连片蔬菜生产区域较多,具有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条件。具体需满足以下5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该行政村离大城市中心交通距离不得超过100 km,以方便产品与物资运输、与城市消费者的沟通互动。二是拥有266.67 hm2左右的可流转的优质菜地或可发展蔬菜产业的生产用地。三是拥有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有出资组建合作社愿望的蔬菜栽培专业能手或蔬菜经营经纪人40人以上。四是拥有信誉良好、理念先进、执行力强的村级领导团队。五是道路、灌排、供配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栽培设施装备良好,能满足大宗多品种蔬菜生产需求。

2 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步骤

第1步是在培训辅导的基础上,广泛发动群众,征求各方意见,细化合作社组织章程草案,引导全村大多数村民形成共识。第2步是村委会、专业蔬菜销售公司作为发起人,要招邀能人筹集货币出资,建立蔬菜专业生产合作社筹备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进一步细化、修订合作社组织章程草案,论证合作社经营管理运作方案,形成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文本[3]。第3步是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合作社组织章程。第4步是发起人及设立人正式出资、登记,成立合作社,选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监事长,确定经理人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5步是在广泛吸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合作社经营管理运作方案,并开始按章程运行。第6步是与专业蔬菜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3 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机制

3.1 组织机构

合作社理事会由21人组成,监事会由11人组成,理事与监事两者不可兼任。村委会、蔬菜销售公司各自提名委派的监事、理事候选人,需经全体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其余人选由全体社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办法选举确定。理事会成员中,货币出资的社员不得少于11人,监事会成员中未货币出资的社员不得超过7人。理事会、监事会成立后,分别审议由村委会、蔬菜销售公司或10名以上社员共同提名的理事长、监事长候选人,通过后提交全体社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任命。经理人选(不限于合作社社员)由理事长提议,交理事会审议后表决通过任命。经理由理事会负责。

3.2 管理机制

合作社由生产、技术、市场、物资、劳务、财务、信息、产品主管负责职能管理,各主管人选(优先考虑以货币出资的社员,必要时可以聘请社外人选)由经理提名,经理事长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各主管由经理负责。

生产主管负责安排生产单元,协助承包者组织、安排生产活动,组织核查各单元的产出和物资消耗。其职能考核以提高优质、安全蔬菜的产量为主要指标。

技术主管负责组织制定生产技术标准,检查并记载标准的执行情况,拟定技术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提出采购苗种、肥料、农药的品种质量与数量要求,检查质量情况,受理客户投诉并组织善后处理,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其职能考核以提高产品品质为主要指标。

市场主管负责组织和制定产品规划及标准,组织验收产品、销售、配送、市场调研,提出技术方案改进意见和新产品、新技术引进意见。其职能考核以提高产品销售额为主要指标。

物资主管负责组织苗种、肥料、农药的采购、发放并记载,组织废弃物处理,提出选用苗种、肥料、农药替换建议。其职能考核以降低物耗支出为主要指标。

劳务主管负责组织拟定劳务配置方案,组织劳务后备,联系介绍,记载组织劳务使用情况,组织员工培训和对员工及劳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提出人力资源配置建议和考核激励方案。其职能考核以降低人力支出为主要指标。

财务主管负责账务管理,组织现金后备和核发,组织对部门、生产单元的经济效益核算,并提出经营建议。其职能考核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指标。

信息主管负责指导、督促文档规范的执行、数据采集核实及收集入库,提供文档数据查询、指导专题分析,组织信息系统建设及安全维护。其职能考核以信息利用率和用户满意度为主要指标。

产品主管负责承包生产任务,并根据规定的产品品种、产品标准、生产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认定的产量、物耗、劳务指标,全权负责组织产品生产活动,维护生产环境设施条件,执行其他职能部门的调度指令并接受监督考核验收。其职能考核以产品生产过程与结果的合格率为指标。

4 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方式

4.1 土地出资

所有愿意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村民,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方式出资,即为合作社社员。承包土地经营权折算的单位出资金额,由社员大会表决确定。合作社每年按当地信用社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土地出资人,作为当年生产经营成本列支。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资后,社员如果退社,可以将出资份额转让给本村其他村民,或者根据全体社员大会表决的结果取得等面积、但不一定是原出让地的土地。

4.2 货币出资

以邀招方式筹集货币出资,出资人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即为合作社社员。货币出资后,合作社每年按当地信用社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货币出资人,作为当年生产经营成本列支。出资份额可以转让,但转让时应优先转让给本社社员,如转让给社外人员,需经理事会表决获得2/3以上人员同意且经全体社员表决获得1/2以上同意。货币出资主体包括村集体、种植大户、能手、经纪人、社会能人以及愿意承包土地组织生产的人(本村村民出资股金不少于80%),出资额按照每股5万元作为基本单位。合作社正式运营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扩大或缩小出资总额方案,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确定。

5 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与利益分配

由合作社统一支配土地经营权、资金及其他财产进行生产性经营。当年所有生产经营劳务报酬支出以及其他与当年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二者总和作为当年生产经营成本列支。合作社社员优先承担合作社需要的生产经营劳务或服务,并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合作社社员完成合作社组织的生产经营劳务和向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报酬记为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交易量。生产经营性劳务,分为三等计酬。所有或70%以上的社员都能胜任的劳务,为一般性劳务;20%~70%的社员能够胜任的劳务,为技能性劳务;只有20%以下的社员才能胜任的劳务,为专业性劳务。一般性劳务取得的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等级劳务的内容、定额要求以及劳务报酬的标准,由理事会提出草案,最终经全体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确定。

每年合作社生产经营所得的盈余用于公共积累提留、交易量分红、土地出资分红和货币出资分红,四者之间分配的比例,在会计年度开始前由理事会提出分配预案,经全体社员审议表决通过,会计年度结束后按分配预案确定分配决算方案,经全体社员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用于货币出资分红的总额,不超过当年提留公共积累后盈余的40%。村集体除取得货币出资分红外,另外还提取土地出资分红总额的20%。每年提留的公积部分,按当年各社员分红所得的比例分配记入各社员名下的个人账户,由合作社统一支配使用,累计余额纳入货币出资计息、分红。合作社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按本年度盈余分配预案的比例分解由各社员承担,并记入各社员名下的个人账户,用续年的盈余分红抵冲[4-5]。

6 结语

村集体作为发起人以土地与货币出资,不仅发挥了村委会政治资源的作用,保障了村集体的话语权,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同时还有利于对合作社经营的正确引导,有助于凝聚村民共识、减少合作社组建和运行阻力、提高村民的自我发展能力。蔬菜销售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以货币出资,有效保障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畅通,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当地蔬菜产品的市场地位、品牌形象和产品销售收入。采用货币出资的方式有利于集聚村内外的智力资源、人才资源、社会资源,有利于集聚各类蔬菜栽培人才、经营人才,提高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水平、组织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便于应对和解决合作社生产经营面临的各种问题,化解经营风险。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和货币2种方式出资,不但保障了土地经营权转让者的应得利益,减少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阻力,而且提高了全体社员参与土地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多渠道的

筹资方式、独特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利益分配机制,建立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合作社与经营管理者之间以及合作社与蔬菜销售公司之间的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笔者提出的合作社组建方案、盈余分配及亏损分担方案、经营管理方案,有利于合作社组成的各方能够充分沟通,保障民主管理,协调各方动力,发挥各方优势,职权明确、责任落实,能充分发挥组织效能。在合作组织框架内,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将决策、管理、操作劳务相分离,以内部有序流动的方式组织人力资源,可实现人力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激励社员个人自身发展,能不断降低生产劳务成本。以社员参与生产经营的劳务量为主要交易额参与盈余分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员的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该组织管理机制,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合作社社员的经验智慧,突破村域局限汇集积累能人智力,不断提升合作社智囊团队的决策水平,逐年提高智力型劳务开支效益、减少各类劳务和物耗支出、增加生产经营收益,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合作社业绩较快、持续发展,而且可以形成合作社的核心竞争力,为以后对外合作投资组建域外蔬菜生产基地、开展蔬菜产业决策管理咨询服务等非生产性经营积蓄力量。该劳务配置机制,将决策劳务、管理劳务、操作劳务分类配置、使用与付酬,将劳务报酬与劳务奖金分开核发,按照农业生产的特点,建立以有序竞争为基础的岗位流动和责职考核机制,有助于形成社员个人能力发展与合作社整体经营水平提高之间的有机联结,深度开发人力资源潜力,能有效地持续提高劳动生产率,从容应对农业劳动人员紧缩和劳务价格上涨的双重压力。

7 参考文献

[1] 武婷,武之新,王继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及持续发展对策[J].农业科技管理,2011,30(3):58-30.

[2] 宋茂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论探索综述[J].江苏农村经济,2006(11):54-55.

[3] 高锁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验——以河南省郏县前王庄出口蔬菜基地合作社为例[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4):16-18.

农业合作社运营和管理范文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增收绩效;服务功能;内生转换模型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4-0057-10

引 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其成员自愿联合组成,并为满足成员共同服务需求的自助经济组织[1],其组建、经营的要旨在于提高社员农户收入,增进社员福利。(1)通过组建、参与合作社,小农户能够节约由不完全和非对称信息以及资产专用性的存在而产生的交易费用[2-6];(2)合作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能帮助小农户实现规模经济[7-9];(3)通过联合分散的小农户:增强其市场谈判能力[10-12];完善社员与合作社间的利益联接机制,使其获得利润返还[13];分配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经营中产生的增值利润[14-15];提高农产品品质获得产品溢价[16-17]等。

实证研究诸多证据表明农户参与合作社能显著改善其福利状况。然而,从既有研究的方法和内容看,对合作社增收绩效的考察仍有待完善和拓展。就方法而言,目前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成本收益比较法[18]、基于OLS模型的多元线性回归[13,19-20]、倾向得分匹配法(PSM)[21-25]、处理效应模型(treatment effect model)[26]以及基于自然实验法的双重差分模型(DID模型)[27-29],等。当然,若农户是否入社是外生给定的,那么成本收益比较法和OLS模型足以评价合作社的增收效。但作为理性的个体,农户的行为往往是追求最优化的自我选择结果,上述两种方法由于忽视了农户自选择问题,其结论可能有偏。PSM法作为一种改进,能有效消除由年龄、受教育水平、经营规模等可观测变量引起的样本选择偏差,但面对农户兴趣、合作意识、先天能力禀赋等不可观测变量则显得无能为力。处理效应模型能弥补PSM法的缺陷。该方法通过估计农户入社决策模型,计算农户入社的概率值,并将其作为自变量纳入收入决定方程,由此可消除由不可观测变量带来的样本选择偏差。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方法忽视了社员和非社员的结构性差异,没有考虑处理效应的异质性[30-31]。DID模型尽管是当前评估政策效果应用最广泛的研究工具之一,但DID模型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要求样本满足随机性和同质性假设前者是指实验对象必须是被随机选入处理组和对照组,即不存在样本选择偏差;后者要求实验组和对照组除实验者所操纵的实验变项不同外,其他各方面都应达到近乎相同或完全相似的程度。。显然,对合作社增收绩效的评价并不满足DID模型的前置假设。

就研究内容而言,学界对合作社增收机制的探讨暗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合作社能否提高农户收入不仅取决于农户是否参与合作社,更在于合作社向其社员提供了哪些服务,换言之,合作社的服务功能是否得以发挥。然而,已有的研究仅仅是将农户二元划分为社员和非社员,而未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纳入实证分析框架。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并伴随出台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以来,我国合作社在经历数量急剧扩张的同时,合作社“假、空、死”等异化现象备受诟病,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也趋于弱化[32]。在这一背景下,若不考察合作社的服务功能,而将获得服务与未获得服务的社员“混为一谈”,显然会造成研究结论的偏误,这会相应低估“真实”合作社此处的“真实”合作社并非指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七项原则的经典合作社,而仅指真正发挥服务功能的合作社。的增收效果。当然,也得承认部分学者未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纳入考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研究多是针对某一地区的典型案例,数据多源自某一个或几个典型合作社。但该类研究的结论难以推断全国,对当前我国合作社的增收效果也难有全局的把握。

本文将采用Maddala[33]等提出的内生转换模型(ESRM)来弥补既有研究在方法上的缺陷。ESRM综合考虑了可观测和不可观测变量导致的样本选择偏差,从而弥补了PSM法的不足。此外,ESRM分别拟合社员和非社员的收入决定方程,并结合反事实推断分析,能突理效应模型中关于两组农户处理效应同质的不合理假设。当前,ESRM在国外的项目效果评价中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Ma Wanglin & A. Abdulai[34]更是将其用于评析合作社的福利改进效果,这为本文提供了方法论借鉴。此外,针对当前合作社出现异化、服务功能弱化的基本现实,本文将根据社员农户从合作社获得的具体服务来审视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发挥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将社员进一步划分为获得和未获得服务两个组别,结合非社员样本构成两个子样本,比较分析合作社对两组社员增收绩效的差异。

来自全国10余省份1 243位农户的数据表明,合作社能否提高社员的收入水平取决于合作社能否有效发挥其服务功能。在合作社发挥其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参与合作社对任一随机农户的处理效应为0.706。并且,非社员在参与合作社的反事实情境下,其收入的增长幅度将明显高于既有社员,因此,一个基本的政策启示是在保证发挥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鼓励扶持非社员组建并参与合作社。另外,通过多种方法的比较研究,我们还发现对可观测变量或不可观测变量造成的选择偏误的忽视,均低估了“真实”合作社的增收绩效。处理效应模型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选择问题产生的估计偏差,但没有考虑处理效应的异质性,内生转换模型才是目前更为严谨的分析方法。

一、内生转换模型和处理效应估计

(一)内生转换模型(ESRM)

其中,Yi 为农户i的家庭农业年收入(取对数);Ci为农户i是否为社员的虚拟变量,且Ci=1表示农户i为合作社社员,Ci=0则反之;Xij为一组影响农户收入的其他变量,包括户主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家庭农业劳动力数量、农业收入主要来源、农业经营规模、专用性投资、村庄外部环境特征等;由于本文采用的数据为2009年和2015年的混合截面数据,因此(1)式右侧还加入了年份虚拟变量;此外,为了控制地域差异对农户收入的影响,(1)式还控制了省份虚拟变量;μ为服从独立同分布的残差项;α和β分别为对应的估计系数。

正如前文所述,若农户是否为社员是随机给定的,那么基于(1)式的OLS回归便能得到农户收入的无偏估计,α则刻画了合作社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然而,不少研究均表明农户是否为社员并非随机给定,而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21-26],并且,这些因素可能同时影响农户的决策与收入水平,由此产生样本选择性偏差。

二、样本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源自“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机理与发展对策研究”和“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与农民合作社发展”课题组分别于2009年和2015年的农户调研。其中,前者覆盖全国23省1 004位农户,后者涵盖25省1 032位农户。由于两次调研并非追踪调查,故本文视其为混合截面数据,并对其做如下处理:(1)根据受访者对“您家附近是否成立了合作社”的作答,剔除农户因附近未组建合作社而无法参与的情形;(2)在此基础上剔除关键变量缺失和逻辑明显错误的样本;(3)为排除测量误差的影响,本文删除0.5%的最高收入样本和0.5%的最低收入样本。处理后最终得到有效样本1 243个,分布于全国15个省份2009年的数据来自安徽、河南、江西、湖北、浙江、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四川、广东、福建、云南、甘肃、内蒙古、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山西。2015年的数据在2009年的基础上还涵盖了广西、宁夏、陕西等数据,但不包括湖北的数据。处理后的总样本分布于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江西、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和浙江。 ,其中,社员样本213个,非社员1 030个。表1比较了社员和非社员的基本信息,均值T检验的结果表明两组农户在户主特征、家庭生产经营特征、外部环境特征以及对合作社的认知等方面均呈现出高度异质性,并且,社员的家庭农业收入明显高于非社员。

此外,本文试图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纳入实证分析框架,具体的思路是依据社员能否从合作社获得相应的服务,将社员样本细分为社员Ⅰ和社员Ⅱ,其中,前者是指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任一服务(调研中,合作社提供了多种服务形式)的社员,后者则是未获得任何一种服务的社员。同样,表1给出了两组社员农户(社员Ⅰ和社员Ⅱ)的基本特征,发现除在农业劳动力人数、农业收入来源及对合作社的认知存在显著差异外,二者的其他特征趋于一致。社员Ⅰ的家庭农业收入则明显高于社员Ⅱ。

(二)对合作社服务功能的考察

向社员提供服务是合作社组建运营的逻辑起点,大量的国际经验表明,合作社可以通过向社员提品销售、农资集体采购、农产品包装保鲜及加工、技术信息与培训以及信贷服务来帮助小农户解决在现代市场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难题[8]。从表2可知,农产品销售服务是当前我国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形式,2009年从合作社获得该服务的社员比重高达67.01%。

农产品销售服务本质上是合作社的一种产业化功能[37],它源自我国1978年以来的农副产品市场化改革,目的在于解决分散农户与现代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随着合作社实力的壮大,其产业化功能将逐渐拓展,典型的包括将农产品的加工环节纳入其经营范围,从而获得农产品加工附加值。但受制于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当前合作社向其社员提品加工服务的较少,2009年这一比重仅为37.11%,2015年更是降至22.41%。

农资集体采购、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属合作社的合作化功能,其目的是以横向一体化解决纵向一体化问题[37]。通过集体采购来扩大农资采购量,增强农户的市场谈判力,进而获得优质低价的农资;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作为一种低门槛、规模效应和扩散效应明显的服务形式,同样备受合作社与社员的青睐。2009年获得合作社农资采购服务、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的社员占比高达62.89%和64.95%。

信贷服务是以资金互助的形式解决部分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资金紧约束。同样,信贷服务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合作社的实力,2009年和2015年仅15.46%、12.07%的社员能够获得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按股或按交易量分红本质上并非合作社的一种服务形式,但由于分红是合作社服务功能发挥的产物,并直接关系到社员农户的收入水平,因此,本文同样将其视为合作社的一种服务形式。样本中,2009年仅27.84%的社员从合作社获得分红。

综合视之,2009年社员Ⅰ的比重高达72.16%,但至2015年这一数值降至65.52%,社员获得不同类型的服务的比重也均有所下降。尽管2009年和2015年的数据并非追踪调研数据,但在随机抽样框架下,2015年社员Ⅰ所占比重较2009年下降近7个百分点反映出前我国合作社服务功能弱化的趋势。

三、实证研究结果

实证研究的思路是:首先,在不考虑合作社服务功能的情况下,采用1 243份农户数据(全样本)拟合内生转换模型,并根据模型的拟合结果实现反事实推断,估算合作社对社员农户收入的处理效应。其次,本文尝试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纳入实证分析框架,具体操作是将社员Ⅰ、Ⅱ分别与非社员组成子样本Ⅰ和Ⅱ,并分别拟合ESRM,进一步比较参与合作社对两组社员农户的处理效应差异。最后,本文将基于全样本和子样本,分别采用OLS模型和处理效应模型评价合作社的增收效果,并进一步比较各方法的优劣。文中模型估计采用STATA 13.0软件实现。

(一)总样本回归结果

表3中的Model 1是采用总样本回归的结果。就选择模型(即农户入社决策模型)而言,对合作社的了解程度是影响农户行为的重要因素,该变量的系数为0.7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与张晋华[26]、伊藤顺一[21]等的实证Y果一致。其次,农户家庭农业劳动力禀赋越丰富,其参与合作社的可能性越高。原因可能在于该变量表征农业在农户家庭经济中的相对地位,家庭农业劳动力投入越多,农业的地位越高,农户越寄希望于合作社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问题。农产品的生产特性、专用型投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村庄地势特征对微观农户的决策影响不显著。就户主特征而言,相比男性,女性更倾向于参与合作社,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作用不显著。

进一步比较Model 1中社员和非社员的收入决定方程,我们发现诸多解释变量对两组农户家庭农业收入的影响不同,这也凸显了OLS模型和处理效用模型的固有缺陷OLS模型和处理效应模型均假设两组农户的收入决定机制同质。 。在表3的Model 1中,农户的年龄、农业劳动力数量、专用性投资均显著作用于非社员农户,但对社员农户的影响不显著;生产规模的扩大将有助于提高社员与非社员的收入水平,但对非社员的贡献将明显高于社员;和感性认识一致,农户所在村庄位于山区不利于其收入提高,并且这种削减作用对社员更明显;相比经济作物或养殖业,主要从事粮食经营的农户其收入水平显著偏低,并且,这种负向作用对社员农户的影响更大。最后,ρμ1 υ显著,农户的选择模型与其收入决定方程的联合独立似然比通过检验,说明有必要纠正由不可观测变量引起的样本选择偏误。

为反映合作社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本文根据(7)和(8)式计算出了在消除样本选择偏差后,两组农户的农业收入水平(取自然对数Ln)。此外,还根据(9)和(10)式分别计算出社员在不参与合作社以及非社员在参与合作社两种反事实情境下的收入水平。最后根据(11)和(12)式计算出ATT为0.236,ATU为0.428。说明加入合作社能显著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并且非社员农户参与合作社,其增收幅度将更明显。

(二)子样本回归结果

当然,以上分析并未考虑合作社服务功能发挥与否。对此,本文将分别基于子样本Ⅰ和Ⅱ,重新拟合ESRM。模型拟合结果分别见表3中的Model 2 Model 2中,选择模型的估计结果和Model 3同样十分接近,为节省篇幅,本文并未给出。和表4中的Model 3。在Model 2中,非社员农户收入决定方程的拟合结果和全样本回归的结果十分接近,各变量无论是系数方向、显著性均表现出一致。在社员农户方面则表现出不同,具体而言,户主的年龄、农户家庭农业劳动力对社员的收入有显著作用,而年份变量则变得不显著。Model 2下半部的诸多证据同样表明有必要纠正由不可观测变量引起的样本选择性偏误。

为了更清晰地反映合作社对农户的增收效果,本文给出了两组农户分别在两种情境下家庭农业收入的概率密度分布(见图1 a和b)。图1a显示,若社员农户不参与合作社,其收入的概率密度分布曲线将明显左移,说明在剔除样本选择偏差的情况下,社员参与合作社能有效提升其收入水平,ATT为0.548。图1b则显示,非社员在参与合作社的反事实情境下,其收入的概率密度分布曲线大幅度右移,因此,若非社员农户参与合作社,其收入将大幅提升,进一步比较发现,其收入提升的幅度(ATU=0.718)明显大于社员收入的提升幅度。因此,一个基本的政策启示在于当前应鼓励非社员农户参与合作社。

在Model 3中,ρμ0 υ和ρμ1 υ 均变得不显著,联合独立似然比检验也未通过,说明对选择偏误的纠正没有必要,基于OLS模型的多元线性回归便能得到(1)式的无偏估计。表4中的Model 4为OLS模型的估计结果,其中“参与合作社”变量为负,但统计上并不显著。换言之,若农户不能从合作社获得相应的服务,参与或不参与合作社对其收入并没有实质性影响。

(三)多方法的比较研究

表5给出了全样本和子样本Ⅰ基于OLS模型和处理效应模型的研究结果文中未给出PSM法估算结果的原因是在计算PS值时,显著影响农户决策行为的变量较少,这可能影响匹配的效果,从而给研究结论造成偏差。。比较发现,OLS模型由于忽视农户行为决策的内生性问题,从而造成研究结论的严重偏误;处理效应模型尽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样本选择问题产生的估计偏差,但是没有考虑到处理效应的异质性问题。当前,对合作社增收绩效的考察,比较严谨的方法是内生转换模型。此外,比较子样本Ⅰ和全样本的研究结果,我们还能得出的结论:忽视合作社服务功能,均会不同程度地低估“真实”合作社提高社员农户收入水平的作用。

四、结论、启示与讨论

(一)结论

基于全国15个省1 243份农户调研数据,本文首次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性纳入实证分析框架,并结合内生转换模型考察了合作社对社员农户家庭农业收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合作社并不必然提高社员农户的收入水平,合作社的增收效应能否发挥关键取决于其服务功能性是否得以充分发挥,换言之,社员农户能否从合作社获得满足其需求的服务是合作社提高农户收入的前提条件。对合作社服务功能性的不加考察,明显低估了“真实”合作社的增收效果。(2)合作社在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的情况下,其对任一随机农户的平均处理效应为0.623,并且非社员农户在参与合作社的反事实情境下,其收入的提升幅度将明显高于社员农户(ATU>ATT)。(3)基于不同方法的比较研究发现,内生转换模型既消除了由可观测变量和不可观测变量引起的选择偏误,又考虑了处理效应的异质性问题,具有OLS模型和处理效应模型无法比拟的优势,是当前评价合作社增收绩效较为严谨的方法。

(二)启示

本文的政策启示是规范合作社运营,促使其服务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保证社员切实从合作社获得满足其需求的服务。然而,针对当前我国多数合作社异化和服务功能弱化等事实,本文以为要转换合作社“先发展,后规范”的发展路径,在保证合作社增量的同时,重点优化存量,通过制定激励和监管并重的合作社发展政策,实现我国合作社发展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升的转变。当然,在肯定加大对合作社的监督考核的必要性时,将何种指标纳入监督考核体系显得尤为关键。是参考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合作社七项基本原则,还是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五原则?本文认为应立足社员,考察社员能否从合作社获得满足其需求的服务,合作社最终能否带动社员增收才是根本。诚如徐旭初所言,现实中的合作社是否为合作社,不在于他们理论上符合某种原则,而在于实践上究竟如何[38]。

(三)讨论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引申出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即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真如部分学者[39]所言,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联合?合作社是否真的能带动小农户?换言之,农民合作究竟是哪些人的合作?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前,农民合作更多地体现为农村“精英”,或农村弱势群体中的“精英”分子的合作,合作社存在“精英俘获”问题。样本选择偏差的存在是“精英俘获”问题的有力证明,社员和非社员特征变量的差异也适当地反映出这一问题。当前,若政府决策部门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作为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手段,那么需要谨慎地看到政策受益群体的局限性,若一味地扶持现有合作社发展,以实现当前社员农户收入的提高,将有可能导致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政府决策部门应在保证合作社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非社员组建并参与合作社。

需要说明的是,数据的局限性使得本文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例如,尽管本文尝试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纳入实证分析框架,但在操作层面上也仅是根据社员能否从合作社获得服务而将其做简单的二元划分,处理方式略显“粗糙”。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本文并未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服务对农户增收效果的差异,以及多种服务可能存在的叠加效应。此外,基于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掌握的资料,也并未克服已有研究的一个通病,即忽视合作社对非社员的“溢出效应”。由于村民之间的频繁互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市场信息等可能在社员和非社员间传递,从而间接影响非社员的收入水平。最后,合作社自身的异质性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也是本文考察的薄弱点。

参考文献:

[1] 唐宗j. 合作社功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经济研究,2007(12):11-23.

[2] Bonus H. The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As a Business Enterprise: A Study in the Economics of Transactions[J].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1986,142(2):310-339.

[3] Staatz J M. Farmers’ Incentives to Take Collective Action via Cooperatives: A 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J].Cooperative Theory: New Approaches,1987,18:87-107.

[4] Holloway G,Nicholson C,Delgado C,et al.Agroindustrialization Through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ransaction Costs,Cooperatives and Milk-market Development in the East-african Highlands[J].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0,23(3):279-288.

[5] Hellin J,Lundy M,Meijer M.Farmer Organization,Collective Action and Market Access in Meso-America[J].Food Policy,2009,34(1):16-22.

[6] 林坚,马彦丽.农业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的边界――基于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角度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6(3):16-20.

[7] 苑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未来展望[J].农村经营管理,2008(11):10-12.

[8] 黄季j,邓衡山,徐志刚.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及其影响因素[J]. 管理世界,2010(5):75-81.

[9] 黄祖辉,高钰玲. 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实现程度及其影响因素[J].中农村经济,2012(7):4-16.

[10] Trebbin A.Linking Small Farmers to Modern Retail Through Producer Organizations-experiences With Producer Companies in India[J].Food Policy,2014,45:35-44.

[11] 黄祖辉.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2000(8):4-8.

[12] 苑鹏.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1(6):63-73.

[13] 孙艳华,周力,应瑞瑶.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收绩效研究――基于江苏省养鸡农户调查数据的分析[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2-27.

[14] 牛若峰.论市场经济与农民自由联合[J]. 中国农村经济,1998(7):73-75.

[15] 杜吟棠.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组织创新对农民收入的影响[J]. 中国农村观察,2005(3):9-18.

[16] Moustier P,Tam P T G,Anh D T,et al.The Role of Farmer Organizations in Supplying Supermarkets With Quality Food in Vietnam[J].Food Policy,2010,35(1):69-78.

[17] 施晟,卫龙宝,伍骏骞. “农超对接”进程中农产品供应链的合作绩效与剩余分配――基于“农户+合作社+超市”模式的分析[J]. 中国农村观察,2012(4):14-28.

[18] 黄祖辉,梁巧.小农户参与大市场的集体行动――以浙江省箬横西瓜合作社为例的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2007(9):66-71.

[19] 蔡荣. “合作社+农户”模式:交易费用节约与农户增收效应――基于山东省苹果种植农户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J]. 中国农村经济,2011(1):58-65.

[20] 温涛,王小华,杨丹,等. 新形势下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特征、利益机制及决策效果[J].管理世界,2015(7):82-97.

[21] 伊藤顺一,包宗顺,苏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果分析――以南京市西瓜合作社为例[J]. 中国农村观察,2011(5):2-13.

[22] Ito J, Bao Z, Su Q. Distributional Effects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China: Exclusion of Small Holders and Potential Gains on Participation[J].Food Policy, 2012,37(6):700-709.

[23] 苏群,陈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稻农增收效果分析――以江苏省海安县水稻合作社为例[J].农业技术经济,2014(8):93-99.

[24] Fischer E, Qaim M. Linking Smallholders to Markets:Determinants and Impacts of Farmer Collective Action in Kenya[J].World Development,2012,40(6):1 255-1 268.

[25] Verhofstadt E,Maertens M.C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Reduce Poverty? Heterogeneous Impact of Cooperative Membership on Farmers’ Welfare in Rwanda[J]. Applied Economic Perspectives and Policy,2015,37(1)86-106.

[26] 张晋华,冯开文,黄英伟.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增收绩效的实证研究[J]. 中国农村经济,2012(9):4-12.

[27] 薛凤蕊,乔光华,姜冬梅. 土地合作社对农户收入影响评价[J].农业经济问题,2012(5):34-39.

[28] 张会萍,倪全学,杨国涛.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对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分析――基于宁夏平罗县225个农户的实证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2011(12):94-99.

[29] 胡联.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收入增长――基于双重差分法的实证分析[J].财经科学,2014(12):117-126.

[30] Rao E J O,Qaim M.Supermarkets,Farm Household Income,and Poverty:Insights From Kenya[J].World Development,2011,39(5):784-796.

[31] 李雪松,黄彦彦. 房价上涨、多套房决策与中国城镇居民储蓄率[J].经济研究,2015(9):100-113.

[32] 黄祖辉,朋文欢. 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技术效率评析及其相关讨论――来自安徽砀山县5镇(乡)果农的证据[J]. 农业技术经济,2016(8):4-14.

[33] Maddala G S. Limited-dependent and Qualitative Variables in Econometrics[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283-287.

[34] Ma W,Abdulai A.Does Cooperative Membership Improve Household Welfare? Evidence From Apple Farmers in China[J].Food Policy,2016,58:94-102.

[35] 郭红东,蒋文华. 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为的因素分析――基于对浙江省农户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4(5):10-16.

[36] 孙亚范. 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实证研究和启示――对江苏农户的实证调查与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3(1):204-208.

[37] 徐旭初.谈谈合作社的真假:合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12):37.

[38] 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基于组织能力的产权安排――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安排的一种解释[J]. 浙江学刊,2006(3):177-182.

[39] 国鲁来.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促进政策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6(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