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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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范文1

从国外经验来看,当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通常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种办法是消极的办法,即通过资本市场变卖企业资产,或诉诸法律,破产清算,以抵偿债务,企业从此宣告结束。另一种办法是积极的办法,即通过企业改组、股份制改造等,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寻找新的发展机遇,企业获得一次再生的机会。

陈元燮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而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不在少数,如果都采取第一种办法,则大批企业关停,工人失业,影响安定团结,社会无法承受。应该采取第二种办法,即进行债务重组,它可以有不同途径,而债权转股权是其中较好的一种办法。而要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与改造。

王珏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之所以要进行股份制改革,就是要将传统计划经济的基础——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的、股份制形式的民有经济。当前深化国企股份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合理化和治理结构规范化,混合所有制是更符合的科学精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公有制。国企改革的最终走向是要发展到劳动者股份所有制。

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近几年来,全国各地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全面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突出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一重点和难点,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结合多种企业改制形式,结合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使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发生了积极变化,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依照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对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肯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2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现状

从1983年7月我国出现第一个股份制企业——深圳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算起到今年,股份制在我国的发展已整整22年。这22年,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现状看,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一是股份制理论认识上的重大突破:从上段分析所知,股份制在我国改革的理论中,逐步得到肯定与运用,至党的十六大对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经济又作了完全的肯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又有了重大的发展和突破,这在认识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飞跃,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二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践的迅猛发展:首先是股份制改造面不断扩大,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改建和新设了大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次是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增强了活力与竞争力,经济效益持续回升,总体实力和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增强。

尽管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主要表现在: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根本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或是没有进行根本性的股份制改造;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也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问题,并没有实现企业机制上的转换;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流动、组合、重组困难重重等方面。这说明,建立起的现代企业制度,离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国有企业改革还处在攻坚阶段,必须深化改革;而且改革不是单项的,是全方位的。

3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注意事项

(1)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资本一般要保持控股;对于那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也没有必要为了改革而改革;对于处于夕阳产业而且自身素质已经非常差的企业,不应该指望外部资本购买这类企业的股票,而应该更多地采用并购重组、整体破产的方式处理。

(2)为了保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要借鉴国际经验,在股份制改革方案中加入限制国家股权利或保留某些权利的内容,以减少外部资本进入企业的顾虑。应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是制定保证国家在持股比例较低的公司殊权益的“金股”制度。即通过立法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在一定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政府对企业决策有否决权。二是设定特许经营制度等委托经营方式和“优先选择权”,即对一定股份设定“优先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政府有权按固定价格重购这一部分股份,从而形成多数行使控制权。三是制定个别不受一般商法约束的例外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通过立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持少量股份的国家,可派代表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多数席位。

(3)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良好竞争环境。国家需要通过立法继续清除各种障碍,在部分公共行业如金融、电信等领域不断引入竞争机制,改善竞争环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部资本更多地进入垄断行业,从而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4国有企业未来发展与改革新探

4.1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介于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采取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形式,其内部成员既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又联合投资,按股分红,自负盈亏。这是我国的一大创造,它突出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方向。尽管在后来的发展中,股份合作制遇到了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份合作制的失败,而是目前还没有为股份合作制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社会经济条件。

4.2劳动者股份所有制

所谓劳动者股份所有,就是指劳动者应成为有产者、投资者,即“劳者有其股”。从价值形式看,财产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从使用价值形式看,则是社会化占有,是两者的统一,它是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规律的客观要求。因此,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应该坚持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原则。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不是某个人的发明,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人力资本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这个规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日益成熟,认为人力资本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要素,其管理的重心是对人力资本质量的培育。人力资本是凝结在人身上的“人力”,它是可以作为获利手段使用的“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比,人力资本更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收益和竞争优势,且人力资本投资是企业“增长剩余”的主要源泉。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再片面强调和推崇物质资本的利益,而是把企业看作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实现合作的契约。这里的人力资本作为主动的生产要素,不但得到相当于劳动力成本的工资,还与物质资本一起分享利润。当然与一些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不同的是,笔者认为,人力资本的范围应包括一切劳动者的劳动力,不仅企业家劳动力必须转化为资本,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力也必须转化为资本。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条规律。改革开放初,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劳动者个人财产权而取得巨大成功。而股份合作制的成功实验,也是因为它是企业内部实现的“劳者有其股”。另外,股份制走向劳动者股份所有制,4.3虚拟股份制

虚拟股份制是以确立企业劳动者的虚拟股权为核心,以股份制的基本原则为框架,由国家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并确立分配比例的一种有限的经济责任企业制度。以虚拟股权为突破口,对国有企业进行虚拟股份制改造,具有如下优势:

(1)劳动者的积极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加强了管理人员对股东利益的责任心。虚拟股权虽然不是劳动者个人资产的转化,但其功能和股票是一致的,且更具优越性。虚拟股份制企业通过法人财产权制度,把企业的管理活动专门化到管理人才身上。而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取得虚拟股权后,就成为企业的股东,通过虚拟股权参与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获取相应的股利或分摊相应的亏损。因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各方面情况都十分了解,在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对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控制时更为直接有效,实现了劳动者和劳动对象的真正结合。使劳动者的积极主动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有效地解决了虚拟股东对企业监督管理的难题。

(2)可以极大地维护国家和劳动者的利益。虚拟股份制实行有限的经济责任制度,即对债务的清偿只以最初的投资额为限,不涉及国家的其他资产和劳动者的个人资产;而国家作为整体所有者,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设立者,现实资本的所有者,它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并确定其分配比例,是其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这样可以极大地维护国家和劳动者的利益,彻底改变国有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被动局面,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4上述三种改革设想的理论基础

(1)人力资本理论。所谓人力资本,是指知识、技能、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人的能力和素质。知识经济的兴起使得人力资本作为第一生产要素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微观企业来说,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与企业效益具有高度相关性,因而,如何发掘企业员工的潜力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问题。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经营者获得企业一部分股权,就是对他们的人力资本价值的肯定。经营者由雇员变成了所有者,作为企业的利益主体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由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成为股东和经营者的共同目标。

(2)委托——理论。现代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彼此分离为特征的,所有者委托经理人从事经营与管理决策,所有者为委托人,经理人为人,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所有者无法准确判别企业的经营成果是经理人的努力程度还是由经理人的非控制因素造成的,这样经理人就有可能利用其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通过“隐蔽行为”获取个人利益,而不完全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所有者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所有者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而实施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都可以一定程度上,使企业持续发展和价值最大化成为所有者和经理人员的共同目标,鉴于劳动者股份和虚拟股份形式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其激励应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从而可以弥补传统薪酬制度的缺陷,并使经营管理者通过行使劳动者股份或虚拟股份而获益。

(3)剩余控制权。企业索取权是指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总收入在扣除折旧费、材料成本和劳务成本之后的余额的要求权;企业控制权是指各利益相关者为了实现其剩余索取权而对企业行为施加影响和监控的权利。企业中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对企业最终剩余的控制权或者说对企业经营业绩的控制力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把剩余给与拥有控制力的人,可以确定劳动者股份和虚拟股份的授予对象。

5结论

当然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有很大差别。股份合作制出现近20年,在农村经济改革和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非常盛行,取得了较大成功;理论与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我们解决与进一步完善。少数企业在股份制改革实践中进行了虚拟股份制尝试,有些还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仍主要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其理论与实践操作上可以借鉴与参考股票期权理论及其它的实践成功经验。其实施也还有待于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以及产权制度、利益分配机制、企业决策机制、组织管理机制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但其三者共同优势是都非常重视人力资源和企业劳动者的权利。当今时代,在依托自然资源和物质投入推动的物本型经济已逐步走到尽头,大力开发人类自身的智能资源,走以人力资本为依托的人本型经济发展之路,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大趋势、新潮流。人力资本经营的目标,就是通过企业人力资本与其他资本的整体优化配置,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而企业价值的增值力,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力和资源配置力,其中有效配置和整合企业人力资源,充分激发其趋向于企业目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竞争力的形成和提升具有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而发展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改造,正是顺应当今时展潮流的,已成为企业发展与改革之趋势。

总之,实行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对企业本身经营管理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如下问题:有效解决经理人长期激励不足问题;对经理人而言具有所有权激励功能;有利于股份制企业降低委托—成本;可以低成本不断吸引并稳定人才。

因此,发展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不仅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发展现代企业人力资本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还有以下作用:宏观上,将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趋完善;中观上,将探索一条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微观上,有利于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合理化、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玉梅.关于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J].山西科技,2006(1)

2何文莉.产权改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关键[J].科技广场,2005(11)

3李安源.虚拟股份制——国有企业改革模式构想[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4)

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范文2

可以明确的是,国企改革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继续发展,预计年内各地方国企改革将围绕混合所有制加速推进。因此,我们研究部将从以下两个大的投资逻辑来进行分析再筛选出有核心竞争力和潜力提升空间大的公司:

重点地区:上海、广东、安徽、贵州、重庆

目前为止,上海、广东、北京、安徽、福建、贵州、山东、江西、湖北、江苏、四川、重庆、湖南等省市公布了国企改革试点方案。在国有资产总量上,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名列前茅,而紧随其后的山东、江苏等省市也有重组的改革空间。进一步观察各地区推进进度,政策层面上,上海、广东、北京、安徽、山东、天津、重庆等地区在改革方案中都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进行混改的上市企业表现如表一:

竞争力行业:国企改革或成催化剂

首先,通过当前国企的竞争力水平:潜力型、向新兴行业转型以及资质型,我们总结出来潜力较好的国企通常是各项财务指标在行业里都不错,但是盈利模式和公司的管理结构有改善的空间,并且正是由于其盈利模式和管理结构的限制,业绩和估值都受到了一定的压制,所以国企改革或成为其催化剂,促进公司业绩和估值更上一层楼。其次,向新兴行业转型的国企,预计政府会在融资、项目审批、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优惠,这也会加速企业从传统行业向新兴行业的战略转型,对致力于加快转型的企业有望受益。当然,对于财务指标位于行业前列,公司自身资质较好的企业,民营化的加入会让公司更加市场化,效率由此得到进一步提升。结合广发证券以及长城证券的推荐,我们研究小组重点关注机械设备、医药、食品饮料、汽车、电子等行业(如表二)。

垄断性行业:加大引入民营资本试点

军工行业:由于政策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军工开放步伐加快,因此可重点关注军民融合概念。建议关注更好的分享武器装备建设红利的相关民营企业,尤其是北斗导航、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等新兴领域,相关上市公司:海特高新(002023)、大立科技(002214)、高德红外(002414)、振芯科技(300101)等;基于军民资源的深度融合,有望倒逼军品采购体制的变革、以及传统军工企业管理效率的提升,盈利能力明显受制于现有军品定价体系压制的企业,相关上市公司:哈飞股份(600038)、中航飞机(000768)等;参与国有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组建新的股份制项目公司,相关上市公司:烽火电子(000561)、海格通信(002465)、银河电子(002519)。

石油石化领域:行业上游将继续维持国有控股的绝对地位,并加速优质资产的注入;行业下游则降低民营企业准入门槛、在部分业务板块引入外部资本。建议关注逐步放开的大型石油石化国企;受益油气改革进程的公司;民营油气贸易、海外油气收购、投资油气基础设施等公司,相关上市公司:中国石油(601857)、中海油服(601808)、海油工程(600583)、中国石化(600028)、泰山石油(000554)、杰瑞股份(002353)、广聚能源(000096)等。

电力及电力设备:2014年新的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大用户直购电和发电侧竞价上网及售电侧放开的多买多卖,建议关注特高压和配网建设,相关上市公司:上海电力(600021)、阳关电源(300274)、特变电工(600089)、许继电气(000400)、平高电气(600312)等。

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范文3

关键词:合资铁路;混合所有制;经营机制

铁路是国民经济中的一部分,与民生联系紧密,怎样获得进一步发展是铁路需重点思考的问题。为提升其竞争能力以及创新能力,需针对原有所有制展开改革,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保证铁路各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在此过程中,需细致分析其存在的优势与不足,了解所有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基本原则,进而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实施对策[1]。

1合资铁路存在的优势与不足

1.1优势

对于合资铁路来讲,各方面的发展均获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铁路建设已经获得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合资铁路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合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建设经验,这些经验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优势。其次,运营技术相对成熟。对于合资铁路来讲,在长期发展中获得了比较丰富的技术,以线桥为例,能在喀斯特地貌和高原冻土中展开建设[2]。最后,市场拓展具有强劲动力。经济要想获得不断发展,需获得能源以及资源的支持。经济全球化在不断深入实施过程中,铁路运输的发展变得十分重要,合资铁路从规模上来讲比较大,可以吸纳的范围比较广泛。

1.2不足

就合资铁路发展来讲,其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控制运行成本困难较大,多数地区基础设施以及投资环境比较落后,建设过程中,进行融资沟通以及融资结算需花费较长时间,周期较长,涉及环节较多。金融政策作用与影响下,可能会出现汇率损失情况[3]。运输物资过程中,建设物资以及建设设备需进行远距离运输。在控制成本时,受部分地区自费标准较高影响,会导致控制成本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较多困难;同时沟通难度也比较大。合资铁路在运营过程中进行内部工作分工时,职责会呈现出一定差异性,运营工期也会有所不同,在运行过程中需做好对各方关系的处理。其次,管理经验相对欠缺[4]。合资铁路整体发展前景较好,但是分析其管理机制,仍存在一定滞后性,而管理机制欠缺会对其自身长远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合资铁路及其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2.1社会资本投入不足

就铁路运输发展现状来讲,投资时的主要来源为中央单位,占比达到80%左右,其中国有控股达到95%以上,而贷款占比达到40%左右,社会资本投入不足问题比较明显[5]。大多合资铁路为国有资本进行的合资,在投资规模逐渐增大的背景下,通过地方政府与国家投入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因此需重视对社会资本的鼓励,使其可以进行合资铁路建设,这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重点内容。

2.2债务风险相对较高

合资铁路建设过程中,投资主体比较单一,并且筹资渠道相对狭窄,一般为国家财政、地方政府、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合资铁路实际负债率增加,导致其交易成本比较大,需担负较重财务负担,债务风险相对较高。合资铁路在发展过程中,资产负债率上升比较明显,通过对社会资本的合理引入,可以使铁路债务风险水平获得明显降低。

2.3治理缺乏科学性

合资铁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制度不够规范、资产产权不够清晰以及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权利与所有权之间存在分离矛盾。在此情况下,需重视改革深化实施,实现市场参与度的有效提升,促进社会资本在运用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治理作用。

3合资铁路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

合资铁路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难点为如何吸引优质的社会资本进入,主要体现在:一是合资铁路投资大,回收期长。对于社会资本来讲,其比较重视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这实际上与上述内容之间存在矛盾,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本整体吸引力,阻碍了盈利模式的不断优化。二是由于铁路专业性较强,社会资本参与之后经营难度较大,进行投资管理以及风险评估时容易出现多种问题,同时当前的运行机制使社会资本退出时渠道较为有限,这无疑会使合资铁路在融资时受到影响。三是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存在冲突。铁路方更多地注重企业长远稳定的发展,社会资本可能更注重短期内快速达到预期收益,铁路方作为国有企业对于公司管理更注重过程规范,而社会资本则更追求对市场的快速响应,两种文化和机制难以融合。四是政策法规不完善。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指出,需制定措施促进铁路经营的建设,但是就当前来讲,政策未能在退出渠道、收入清算、股东权益保障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解释,也未能制定可行性较强的实施细节。因此未能具备良好操作性,多数社会资本在注入时会存在观望情况。

4合资铁路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4.1保证资本选择标准明确性

对于合资铁路来讲,在选择投资者时,需保证投资者具有优势,行业中获得领先发展,在此基础上,才能与铁路展开协同,这对于合资铁路实现持续性发展比较有利。同时在选择社会资本过程中,需积极将财务投资者与产业投资者进行结合,使其与铁路投资时间比较长相适应。选择投资者时,不应过多或者是过少,需体现出恰当性。

4.2设置差异性改革方案

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股权框架以及股权比例需合理安排,了解业务具体特性,积极对改革进行分类与分层。对于资产负债率比较高和费用支出比较高的企业,需运用债转股方式减轻债务负担,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尽量降低资产负债率。在外延上吸引具备再生产能力的企业,积极运用转让方式与定增方式引入民营资本。

4.3重视法治化的实现

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需重视并体现法治化,操作时严格执行国家的规章制度,结合相关规定对资产展开评估,并积极开展过程监管,降低资产发生损失的概率。

5合资铁路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实施对策

5.1提升改革认识理解

对于铁路来讲,其特殊性比较明显,合资铁路控制主体都属于国家政府,负债难以通过经济利润偿还。亏损经营同样存在,转变这一情况过程中,需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清晰、明确的认识,新型所有制经济中包含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多个方面,合资铁路进行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属于降低自身亏损比较有效的方法。以高速铁路为例,可以划分成多个经济实体,进而评估各经济实体具体资产实力,吸收民营资本,减轻自身压力,通过股份制改革使经营效率获得明显提升,对于长期存在且根深蒂固的思想,需积极作出改变,同时需积极宣传合资铁路企业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优势,并借鉴其他领域中实施的所有制改革经验,促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所有制改革便是在中国联通进行所有制改革以后进行的,这种借鉴成功经验的方式能避免多走弯路。改革时如果存在争议,需运用对应措施与制度进行科学解释。

5.2体现主体利润平衡

合资铁路涉及的企业比较多,主导权主要由股权比例决定,如果股权比例较大,则资本控制力也会比较强,这种控制力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管理技术、人事管理等多个方面。分配股权过程中,需体现投资主体特有优势,促进铁路价值提升,使各项资本之间展开有机融合,保证利益分配平衡。通过这一方法的运用,可以增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提升社会资本的参与度。

5.3完善整体机制建设

5.3.1加强机制管理工作首先,运输补偿机制在制定过程中,需重视其公益性体现,公益性运输为优惠运输或者是无偿运输。就当前社会发展现状来讲,公益性运输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通过改革转变其存在的不良影响,减少企业负担。在此过程中,可以积极吸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推动政企分开,铁路将政企分开以后,处于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状态。对于无偿运输来讲,能够充分地体现政府意志。改革时,承担政府职能以及实现最大化利润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因此需重视运输补偿,并体现出其合理性。在补偿工作中,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据实补偿,另一种为依法补偿。对于据实补偿来讲,基础为源点信息,具体实施时,需统计好运输量,然后结合统计责任将其充分全面落实。对于依法补偿来讲,需明确界定政府、合资铁路之间的关系,保证各项行为在实施时的规范性,并且在执行时需体现出严格性。其次,制定明确的管理目标。管理目标制定对于合资铁路发展比较有效,混合所有制进行改革时,可能会存在改革乏力问题,在此情况下,便需参考管理目标,这种方式能够促进管理中目标意识的形成,根据实际情况构建科学管理机制,保证责任分工清晰性与明确性,以及改革在实施过程中的整体效果。5.3.2推动激励机制构建为提升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国铁集团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需积极构建相关保障制度,确保各方股东能依法合规表达诉求、充分尊重各方股东的意见,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二是要注重建立并依法完善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三是探索积极的引入机制。降低合资铁路在进入时的壁垒,重视对融资渠道不断拓展,在公平原则、透明原则基础上,加强吸引各方资金,进而为改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如鼓励社会资本运用融资、合资多种方式建设铁路线路,加强所有权、经营权开放;在同等条件下,由社会投资者优先进行铁路土地开发,并优先展开商业广告经营开发等。5.3.3积极实施试点探索改革时可以运用试点先行方式。对于合资铁路来讲,数量比较多,并且内部结构十分复杂,因此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不应急于求成,而应由简单到复杂。基于国铁集团层面进行分析,可以选择影响力比较强的合资铁路作为在改革时的试点,运用试点发展促进改革实现,同时需积极参考一些成功经验,促进内部改革有效实施。对于试点探索来讲,可以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各方利益之间的协调,解决在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并且有效分担改革中产生的综合成本,保证混合所有制进行改革时的效率,也能确保其在改革时的整体质量。5.3.4不断优化顶层设计首先,完善改革政策法规。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会运用自上而下方式,基于宏观层面对其进行分析,相关文件中针对改革提出了方法与规定。但是从改革现状来讲,改革为初期阶段,可运用的配套政策和机制相对匮乏,因此需积极与财政部、住建部等进行商讨,针对合资铁路进行混合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制定比较完善的政策文件,并对以往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其次,合资铁路需积极与地方政府展开联合,出台有地方性特色的改革意见。

6潜在性社会资本分析

6.1机构投资者

首先,大规模资金长期持有者。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能够提供改革需要的巨额资本,这实际上与铁路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较大资金量特点高度契合。如保险公司由于保险需求逐渐增加,且保险金在缴纳时具有规律性,因此保险公司在资金方面的可预测性比较强,体现出明显稳定性,保险金额也能大幅度上升,其参与到改革中的能力比较强。其次,专业性资本运作者。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具有良好资本运作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产保值和资产增值的实现。

6.2员工持股

员工持有企业股票,使企业与员工之间可以实现利益共享。推动员工持股这一计划实施过程中,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增强员工在工作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对于员工来讲,投资能力比较有限,因此获得的资金规模也比较有限。合资铁路需尽量将员工持股作为一种激励方式,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员工在持股以后,个人利益将会和企业利益形成捆绑,强化员工责任感以及归属感,促使企业获得更好发展。

6.3一般法人资本

主要指已经获得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在我国,民营企业经济市场优势比较明显,与合资铁路之间能够产生协同效应,促使合资铁路向着可持续方向发展。当前较多民营资本已经认识到合资铁路具有的优势,因此合资铁路进行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可以和商业地产、土地开发等企业展开战略合作。但是民营企业进行投资也会存在局限性。就其投资规模而言,资本量一般较小,难以与合资铁路资本需求量大相适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有限,话语权难以得到充分保证。基于投资意愿进行分析,民营资本与国有企业相比,更倾向于投资成长性企业,这类企业回报率较高,并且投资周期较短,因此民营资本与合资铁路之间进行合作存在一定难度。

7结语

总之,合资铁路展开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此过程中,需对问题形成清晰、明确认识,为改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提升改革认识理解,体现主体利润平衡,完善相关机制管理,推动激励机制构建,积极实施试点探索,不断优化顶层设计,促进铁路更好适应市场化发展需求,增强对社会资本的整体吸引力,使社会资本可以积极参与到铁路建设和运行的整个过程中,使改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获得更明显成效,进而获得更长久、稳定的发展与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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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范文4

关键词:农业经济;实体;改革

中图分类号:F319文献标识码:A

1 农业经济实体改革的意义

1.1 国家宏观经济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因此,国家将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管理将进一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农业经济实体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我们有长远的眼光,与时俱进,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改革,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经营活力,促进农业经济实体的健康发展。

1.2 目前农业经济实体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1.2.1 事企一体,服务与经营不分;经营观念比较保守,缺乏长远的发展思路。

1.2.2 投资主体不明,产权不明晰: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农业经济实体在工商注册时操作不规范,公司章程记载的投资人与实际不一致,投资主体不明确;许多企业没有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脱离了国有资产部门的正常管理。这些对于企业的发展、企业的改制改革,尤其是股份转让与调整时,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2.3 投资主体单一,个别还存在着无限责任公司,加之多年经营活动造成库存商品、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及银行担保等方面的潜在亏损和经营风险,风险全部由单位承担,经营者个人没有经济上的制约,特别是人员的调动等,容易使或有事项变成事实损失。

1.2.4 部分企业虚假注册或抽逃资金,长期挂在往来款中,存在着违规事实,又使企业的流动资金不能完全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1.2.5 经营活动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着不规范行为,如帐目不清、债权债务混乱、不按章纳税、对外投资超过法定的限度等。

1.3 农业经济实体走上市场化的需要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许多农业经济实体可能与事业单位脱钩,部分或彻底地走上市场,必须由企业自己养活自己,原来的“福利型”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很难经受住激烈的市场竞争考验,因此需要有一定的适应期和过渡期。如果不能未雨绸缪,一旦全面推向市场,完全失去政策的依托,许多农业经济将很难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并谋求发展。

2 农业经济实体改革的内容和方向

2.1 事企分开,给企业宽松的发展环境

十六大报告指出:“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要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防止过去那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工作职能不分的经营模式,明确经营性与公益性分开,减少行政干预,使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证企业人员集中精力搞好经营工作。

2.2 改革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必须为企业彻底解除各种束缚,改革经营机制和管理体系,实行职能分开、管理体系分开,将经营权、人事权及分配权下放,给出最大的自由空间,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经济实体在《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规范下,作为独立的社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

2.3 盘清家底,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3.1 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将各项资产核实,以确定企业经营策略、经营规模和改革思路;同时,也有利于处理、解决沉积多年的债权债务、死帐呆帐,为企业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2.3.2 目前,农业部门一般拥有多个公司,规模不大,资金、人力分散,有的还互相抵触。因此,需要清理所有公司,遵循“抓大放小”的原则,分别确定不同的改革方案:注销没有正常开展业务或基本歇业的企业,不留后遗症;合并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避免相互冲突、无序竞争,集中人财物力,实行有效重组,优势互补。

2.3.3 理顺投资关系,落实注册资金,确保企业规范化运作,使企业有正常的流动资金,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2.4 实行股份置换,注入个人股

十六大提出:“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因此,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要压缩农业事业单位的直接投资,减少国有资金的经营风险;同时,注入经营者个人股份,使企业的效益与个人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股份调整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各个地区、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个人占小股、个人控股、股份完全由个人买断等。

2.5 改革分配方式,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十六大要求我们:“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打破原有的分配体制,多劳多得,实现风险与效益共享,这是改革分配方式的基本目标。

2.5.1 国有全资企业

2.5.2 工资加奖金方式: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签订经济责任状,个人拿出一定的风险抵押金。经营者拿取基本工资,年终根据经营实绩及单位具体考核办法兑现奖金,超产有奖,未完成的给予经济处罚。这种方式适合经营收入受市场影响力较大,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促使经营者规避风险,挖潜增效,不断发展壮大企业。

2.5.3 年薪制:根据往年的经营实绩,制订公司经营目标,完成任务的,按年薪发放;超产或未完成的,年薪按一定的比例上下浮动。这种方案适合经营活动相对稳定,市场影响力较小的企业,可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保持企业创收工作的相对稳定,避免经营工作的滑坡。

2.5.4 个人参股企业

2.5.4.1 工资加分红:经营者领取基本生活费,年终根据实际税后利润,按所占的股份,进行分红。经营者既有一定的生活费保证,同时个人收入的高低,又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济效益中。这种方式适合个人占小股的企业。

2.5.4.2 完全市场化收入:主要适合个人控股或个人全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全部由企业自行按公司章程办理,完全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税后利润挂钩,主管部门可不作任何干预。

2.5.4.3 改革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办法,完善内部责任制,层层制订岗位职责,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量、完成的实绩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等,制订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收入,做到奖勤罚懒,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3 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3.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改革的认识,是农业经济实体改革的重要问题。改革牵涉到每一个人特别是那些专职经营人员的切身利益,机制体制的改革有可能引起思想方面的各种阻力,因此,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对于改革的成败事关重大。

3.2 企业改革,必须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般情况下,以前的债权债务及各种帐务问题,必须作一个阶段性的了结,决不能影响改革后的企业运营,特别注意不能仅仅将优良资产带入新的企业,而将各种不良资产甚至沉重的包袱留给农业主管部门,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3 对企业改革不能实行“一刀切”,应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多种形式并存,做到循序渐进,避免急噪冒进。

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范文5

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包括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国家对资金流动的引导、农村融资媒介的创新和发展、如何为农村金融组织安排连续的正向激励机制使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向上、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以及订单农业、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的发展等问题。广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已酝酿了很长时间,20__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国务院成立了由人民银行牵头的、包括农口、财政部、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多家参加的深化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题工作小组。专题小组在多次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__年四季度形成了向国务院的专题报告,报告从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角度提出了多方面的改革建议和办法。

狭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具体是指当前所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根据国务院20__年6月27日《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深化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银监会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在改革中发挥“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四方面作用,人民银行负责财务支持方案的设计、规定和验收等工作。按照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试点单位的选择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银监会统筹安排后报国务院确定。自20__年下半年开始,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八个省进行试点,确定试点的省(区、市),根据改革方案的精神,提出试点的具体实施意见,由银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银监会、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各司其责,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共同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目前改革已经取得进展。

二、关于此次农村金融改革的三点认识基础

(一)三农和农村金融之间:是共生、共存关系还是支持与被支持关系

和以往农村金融改革不同的是,这次农村金融改革专题小组大致上形成了对农村金融和三农关系的新共识。过去的认识主要是希望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希望能多给农业融资,资金价格更便宜,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挤压农村金融来支持三农。现在逐渐用新观念替代了老观念,新观念认识到三农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是共生、共存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果将三农比喻为人的机体,农村金融则是机体中的重要器官,取之于机体又服务于机体,而不是一个体外的支持器械,可以只管用、不管养。过去,农业资金一有问题,就批评、责怪农村金融,要从农村金融机构多贷款,而较少注意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效果上使农村金融出现很大问题,财务不可持续,处于需要解救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农村金融机构是不可能为三农发展做出更多贡献的。

具体来讲,中国当前有320__多家农村信用社,过去承担着一种半商业性、半政策性的任务,由于政府一再强调农业的重要性,所以压给农信社不少政策性任务,资金价格也一直压得比较低。农信社搞得不好,有经营不善的问题,但很可能行政干预方面的原因更多。在一个混合的目标下,一个机构很难真正遵循商业原则把财务质量搞好,具体表现就是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亏损严重。如果按照严格的贷款分类,在亚洲金融风波之后的两三年内,农信社总体不良资产比例最高曾经达到50左右。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整体,其净值是一个严重的负数,这个负值是过去农村信用社账面资本金的两三倍。在这种严重负净值和高比例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缺乏持续为农业服务的能力。

与此同时,中国农业银行正朝着商业化方向改革,由于农村业务不赚钱,净负担太重,所以农业银行逐渐撤出农村,撤退到县一级,业务重点逐渐走向城市。农村金融的另外一支力量邮政储蓄,在农村有很多邮政网点,吸收了很多农村存款,但没有贷款功能,吸收农村资金并没有用于农业方面而是走了别的上存渠道。邮政储蓄吸收存款显得有竞争力,主要与政策照顾和机制有关。但有人认为农村信用社竞争力太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它与邮政储蓄相比缺乏竞争力,所以资金从农村流出去的现象很显著。很多人说,邮政储蓄是抽水机,把资金从农村抽走了。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对三农的基本服务,在新增资金方面,主要是中央银行用利率较低的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再贷款资金使得农村信用社在亚洲金融风波以后,特别是在1999年以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对三农的贷款总量。众所周知,中央银行再贷款在原理上不能用于此用途,这样的再贷款能否收回也成问题,因此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农村金融,是一种“体外”支持,并不是一个长久的、可持续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说政策性金融可以理解为一种“体外”支持,商业性农村金融和三农之间则是“体内”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共生共存的关系。这种关系就要求把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办好,办成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构。中国可能有10或稍多一点的地区由于特别贫困,商业性金融难以存活,需要政策性金融发挥作用,但是大多数中国农村地区有能力也有必要支撑持续增长的、财务上健康、有活力的商业性金融的发展。

(二)资金 价格:放开还是管制

对于资金价格存在两种看法:第一种是按照传统思维,认为粮食重要、农业重要,越重要越要有优惠,所以对农业、农村、农民的贷款利率往往制订得比较低。但是农村小额贷款笔数多、成本高,统计数据显示违约率并不低,如果贷款利率不能遵照市场原则,而是采用行政定价,农村金融机构就不能用利率覆盖风险升水,农村金融机构很难保持财务质量并持续存活。第二种则逐步打破了传统思维,赞同放开利率管制,实施利率浮动区间。在此轮农村金融改革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农口要求实施比城市更快的利率市场化,即农村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要比城市更宽,使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存活,可以逐步扩大业务,使三农和农村金融两方面都能得到发展。但也有一些人不习惯,说农村信用社现在利率过高,未体现出“支农”特点来。

(三)合作制的反思

农村过去推行的是合作制,农业生产是合作社,收购、商业系统是供销合作社,农村的金融体系是信用合作社,三个合作机构构成了农村的合作体系。经过多年发展,由于价格变化和组织形式变化,由于农村信用社净亏损和不良资产较高,当地农民逐渐较少以合作制的身份关心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将其看作是大家靠合作形式建立并由此享受其服务的一种组织。

一段时期中,国家也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看作准国有金融机构。凡是出现兑付风险,国家都像救助国有金融机构一样救助它们,未准许一个信用社出现挤兑破产,挤兑之后也都会保支付,存款者都能得到全额的本息补偿。缺乏破产制约这一最后的杀手锏,往往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尽管合作制在全国不同地区存在差异,有些地区的合作社办得很好,但总体来说,这次改革不再强调过去意义上的合作制,而是强调要按照企业改革成功的模式,按照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来改革农村信用社。

按照人们过去的理解,合作制就是在社区建立的、为社区服务的组织,不希望用现行的对商业银行实施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来约束社区组织。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资本充足率对金融机构不仅是一个自我约束,同时也反映了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是衡量金融机构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个尺度。按照股份制的要求,资本金一定要充足,一定要到位,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来对抗风险。合作制在其他国家也有成功的例子,因此在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上也没有人反对农村信用的合作制,但需要强调的是,就近期农信社改革而言,不管是股份制还是合作制,对资本充足、抗风险能力、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是同等要求的。为此,在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上不能只坚持过去一种模式,而是允许在组织形式上有所探索和创新。

三、中央银行在农信社改革中财务支持工作的几点思路

在以上认识基础上,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就出现两个层次的动作。第一个层次就是农村信用社改革,20__年下半年在八个省已经开始试点,20__年夏天将在全国绝大多数省推广,在这个过程中中央银行扮演的角色,我个人认为可以概括成三句话:“正视并解除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提供连续的正向激励机制,防止走下坡路和防范道德风险”。另一个层次主要是广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包括政策性金融的定位、邮政储蓄的改革、发展定单农业、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等内容,还需要逐步形成政策,分步推进。

(一)正视并解除历史包袱

如前所述,农信社过去形成的不良资产,既有行政干预、行政命令的原因,有乡镇财政缺口向农村信用社透支的原因,也有自身经营和价格机制上的原因。这些贷款非常分散,处于基层,监管部门虽然在基层也有一定的力量,但力量有限。按理说,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应该逼着农村信用社首先把自身经营已形成的风险加以化解,收不回来一定要惩罚,为后面的改革打好道德基础。但实践上并不存在一个很有效的分清历史责任的办法,也不存在一个有效的监督回收损失的操作机构,损失掉的就已经损失掉了,只有依靠国家想办法承担这些历史包袱,把农村信用社放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希望其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并且能逐步成长起来。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很分散,回收可能性也很小,即使想回收也要靠当地的人员去回收,因此,可以约定谁回收谁受益。正视农信社的历史包袱是在改革转轨期间、在早期政企不分、价格不对的状况下产生的,就要求必须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只有正视和解决历史包袱,才可能创建新起点。

为什么说要正视这个问题呢?因为有些人是在回避这个问题。一些人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支持农民的小额贷款非常有效,如果中央银行持续给予再贷款,计算下来,经过20年、30年或者50年,农信社有可能逐步消化历史包袱。20-50年时间显然太长。

消化历史包袱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继续发放低价的再贷款,使农村信用社依靠存贷款利差逐步消化历史包袱。另一种是使用中央银行票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设计了这个办法,由国家承担农村信用社净值损失的一半,另一半由农信社自己消化;同时农信社不良资产处置回收国家并不拿走,以增强农信社不良资产的消化动力。在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后,农信社要依靠自身力量增资扩股,通过股份制改造提高资本金,改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二)提供连续的正向激励机制

举个不一定恰当的例子,中等偏上的学生是容易设计激励机制的,破罐破摔的学生是最难设计激励机制的。而我们希望农村金融中的激励机制范围要大一些,能够涵盖从比较差的到比较好的机构,同时正向激励是连续不断的。如果说财务改革是上台阶,则要激励农信社一个接一个地上几个台阶。第一个台阶是,参加改革的省、地、市、县一直到基层农村信用社,如果要选择国家帮助解决历史包袱,首先就必须对改革计划做出承诺,然后才可能获得资金支持和对消化不良资产的鼓励政策。第二个台阶,农信社自己必须努力消化不良资产,同时必须想办法增资扩股,使资本充足率从过去净值为负上升到0的水平。在座的留美经济学者们可能听起来觉得很可笑,但正像我刚才所说的,因为总体来讲它们的净值是很严重的负值,所以达到0也是很不容易的。经过努力达到0后,中央银行可以用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其不良资产,同时中央银行向农村信用社支付专项票据利息,使中央银行票据成为农信社的优良资产。获得专项票据的农信社,资产负债表得到了改善,但是由于票据并不是现金,不能用于发放贷款,票据暂时不准在市场上流通,不能交易,因此部分消减了发放再贷款对货币政策的冲击。第三个台阶,由于票据期限是两年,两年后必须再进一步把资本充足率提高到2%(巴塞尔协议第一版(1988年)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是4%,总资本充足率是8%)。如果资本充足率达到相应要求,公司治理和不良资产消化达到相应指标,经过验收确认,中央银行可以将票据兑现成现金。获得兑现的农村信用社就可以扩大金融服务,可以扩大贷款业务。由于农村贷款利率已经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9,2.0]范围内浮动,因此有盈利空间。在这三个台阶之上还有进一步向上的台阶和要求,在基本的、健康的发展方向确定后,还必须在以后的年份进一步改进(相关计划和激励尚未全部披露),使得农信社能够达到和一般金融机构所要求的同等的资本充足 率、抗风险能力和不良资产率。

由于受到人员素质和所处环境的制约,虽然中国农村金融基层组织在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不可能达到与城里金融机构同等水平,但是总体上上述改革措施可以将农村信用社向好的方向推进。总之,制度设计上希望建立连续的、不断向上、大范围的正向激励机制,督促农村信用社向好的方向发展。

(三)防止走下坡路,防范道德风险

鉴于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相对偏低和市场风险相对偏高,加上即便在改革之后,农村行政干预可能继续存在,农村总体信用环境可能还是不太好,今后仍有可能出现各种问题。这轮改革中国家承担了历史包袱,推进了农村信用社改革,但是如果再有农信社走下坡路,甚至由于恶性经营造成信用社危机,在经营失败后还再次伸手要国家解救,就会造成巨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在本次改革过程的制度设计上,要考虑到走下坡路和出现道德风险的情况。

防止走下坡路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监管。当我们通过上几个台阶的激励机制,由国家解除了历史包袱,并让农村信用社充实资本金,达到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之后,就要出一组政策来防止从任何一个台阶上走下坡路。最关键的政策是“及时校正措施”(PCA,PromptCorrectionAction)。具体来说,当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处于下滑态势,监管部门就应马上采取措施限制其业务发展和限制分红等,使信用社感到非常强的紧箍咒作用;如果再往下滑,监管机构就应要求收购兼并;最后要在净值没有变成负值之前关闭问题机构。各个国家的及时校正措施在做法上略有不同,我们也要想办法建立一套类似措施,来防止走下坡路。一个主要的参考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FDICIA1991(FederalDepositIuranceCompanyImprovementAct),其具体做法是:存款类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应该达到10%,当降到8%时,就要给予提醒;降到6%时,就开始采取限制型措施,例如限制开办新业务,限制吸收批发性存款;当降到4%时,就要求准备被兼并收购;当降到2时,就要被关门,即在尚未损失储户的钱之前就关闭问题机构。

要设计并采取这样一种防止走下坡路的办法,采取紧箍咒这种越轧越紧的做法来防止走下坡路。我国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及时校正措施在执行上需要强调三点。第一,农村信用社非常分散、非常基层,因此要有精心设计的监管机制;第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还必须建立及时有效的退出机制。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例,净值下滑接近0时应责令关门退出,因为事后清理时又可能发现更多的问题使净资本落为负值,侵犯存款人利益。建立退出机制的关键是对中小存款人如何保护和补偿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及时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在关闭有问题机构方面,关键是要有执行的决心。因为关掉一两个信用社,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影响当地农业,会有很强的呼吁,如果不敢关,就必然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风险。第三,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允许设立新的金融机构,允许发放新的金融机构牌照,允许成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我国的农信社基本上是一乡一个,关了一个,这个乡就没有金融服务了;当然,在审批标准上不应有照顾。在这方面,农口一直在探索社区性银行、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过去曾经有过一段时间是“金融机构清理整顿”期,不太倾向于发新牌照。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就要考虑允许、鼓励新机构替代有问题的机构,否则有可能造成旧机构有问题下不了手,又不允许新机构去运行,产生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当然,新机构能否搞好是有风险的,既取决于其自身,也取决于持续性监管。

四、引导资金流向,加强对三农的配套服务

一是要求邮政储蓄在价格政策上和农村信用社基本平等,防止不平等政策持续造成两者竞争力的差距。为了理顺邮政储蓄机构和农村金融体系的关系,经国务院批准,自20__年8月1日起人民银行下调了新增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并允许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用五年时间逐步消化邮政储蓄老转存款存量。一是分五年将其利率从目前水平降至准备金存款利率。二是逐年扩大邮政储蓄机构对老转存款资金的自主运用,五年后做到全部自主运用。三是逐步扩大邮政储蓄资金自主运用的范围。另外,要逐步建立财政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补贴机制。

二是借鉴和研究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CommunityReinvestmentAct---社区再投资法案)实施的经验,鼓励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的回馈义务,开展社区金融服务。1977年10月美国国会颁布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ofCRA997)明确规定,参加保险的联邦银行和存款机构有义务帮助支持其吸存业务所在社区的信贷和服务便利。为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执行本法,《社区再投资法》采取了两条最主要的措施。一是监管机构定期将各金融机构满足其所在社区信贷需求的记录公布于众。二是监管机构在评估各金融机构申请联邦特许,向存款保险公司申请存款保险、申请总行迁移或建立和迁移分支机构、申请收购其他机构时,都要首先考虑该机构执行该法的业绩,决定批准与否。在《社区再投资法》的推动下,与CRA有关的金融机构和存款机构和其经营业务所在的社区建立了共同合作的框架。特别是那些注重声誉和打算收购其他机构的金融机构,非常积极地执行《社区再投资法》。很多银行和存款机构增设了新的网点,提供更多的服务,加强了信贷能力和其他银行业务的服务。采取更灵活的信贷担保标准,扩大对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通过CRA,社区银行将其在本地区吸收的存款资金继续投入到其较为了解的当地市场,这对于繁荣欠发达社区经济,缓解资金从欠发达社区流向发达社区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开展类似服务,虽然还需要立法和具体技术条款上的准备,但是未来可以对此问题开展研究和讨论,朝这个方向努力。

三是发挥资金价格机制的作用。主要是扩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放开县和县以下贷款利率。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20__年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浮动区间已经扩大到了(0.9-2.0)。今后应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能够反映贷款的风险水平,保持利率的可持续性。同时要保证金融机构的利差能够抵补成本和风险。总体来说,还要防止抬高存款利率的过度竞争。利率既是资金引导也是业务引导的手段,这一点在此次农信社改革中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农村信用社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利差是吸引有关资本进入农村信用社的动力之一。金融机构要想提供服务,财务上要能生存,如果不是依靠财政支持,就必须按商业规则办,基本的商业规则就是经营货币的企业--金融机构要有权对提供的金融产品定价,农村信用社也是如此,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利率市场化。

限于时间关系,有关农村政策性金融、农村保险、发展订单农业(订单农业可以把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以及农业贷款比较好的综合起来,以减少风险)等,在此就不讲了,但这些都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课题。

五、及时建立存款保险机制

根据及时校正措施,此轮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在它开始出现下滑、净资产还没有降到0时就应被下决心关闭,因此,从理论上看,关闭差机构并不涉及农村储户的资金兑付问题。但是,实际操作并不简单。从中国很多金融机构关闭时情况看,都不同程度发生过兑付问题,伤害了存款人利益。农信社比较分散,监管起来比较困难,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所以在及时校正措施的实施过程中,等进入关闭阶段时,实际查帐的结果很可能是净资产已然为负值,个人存款的补偿成为重大问题。因此,必须意识到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已迫在眉睫。

中国过去的大型金融机构都是国有的,中型金融机构主要是国有占主导的股份制,农村信用社虽然说是合作制,但是国家实际都承担了隐性担保。这次农信社改革会出现多元化和民营化的发展。在这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在国家帮助解决历史包袱后,主要是依靠民间注资。注资可能来自于当地的私人、村民、信用社职工,尽管来源各种各样,但基本是民营性质。到20__年年底,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落实,中国金融市场将对外普遍开放,所有制将更加多元化。在此背景下,再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已经是非常不合时宜了。

六、农信社改革中的公司治理

农信社改革在八个省市增资扩股方面的总体进展比较顺利。在吉林等省份,从村民到信用社职工、到私人入股都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超额将近一倍完成这次增资扩股的总量要求。其他省市可能没有这么 好,但是也在相互学习。其中,对增资扩股方面的有些做法,大家可能产生疑虑,比如有些地方政府起到了号召作用,一些镇长、村长带头入股。在村长带动之下,村民也都积极入股。信用社职工也入股。有的地方,有私人企业入股,民营出资金额比较大。但是也有些比较贫穷落后地方,找来找去找不到能够出资比较大的新股东。原则上大家希望有一些比较大的股东,能够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他们的作用。总之上述情况导致大家对农信社未来的公司治理提出了疑问。

在公司治理方面,OECD在1999年正式出台了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20__年又出台了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版。新旧版本中均有一项原则讲的是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关于利益相关者,在美国有“员工持股计划”(ESOP),在其它国家也能看到类似对利益相关者的重视。从我国的情况看,在农村基层,一般文化程度不高、管理水平不很高,如果农村信用社中的股东有社区代表、社区成员、信用社职工,即便是在某些地方这三者所占的比例有一半以上,是不是一定就不好,看来也未必。

我国对于利益相关者持股持有怀疑和批评的态度,根源于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职工入股而后上市交易所引发的一些腐败案件。“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自十五届四中全会开始正式使用公司治理这个词以来,在过去5-6年中,在普及公司治理概念、改进公司治理水平的过程中,开始强调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关于股东权利、对股东的平等待遇、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以及董事会责任等四方面,始终回避了关于利益相关者的权力、所发挥作用和应该如何在制度上加以保障的内容。20__年夏天开始的农信社改革在这方面,现在还没有任何结论,但是也不应该排除在农村信用社这种社区性质比较强的机构中,探索利益相关者作用、探索新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可能性。

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范文6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我国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应当从传统的以受益为基准、养老金现收现付体制改革为基金预筹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并且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得到了比较明确的体现。《决定》明确指出,在职工养老保障问题上,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讲,通过个人帐户进行养老金预筹积累是没有问题的。但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目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没有养老金积累,目前在职但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也没有养老金积累。而他们的养老问题又是必须予以保证的,因为按照旧体制下的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他们的养老金已通过“预先扣除”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国有资产当中,政府则承担对他们的养老保障义务。更进一步讲,旧体制形成了政府对老职工隐性养老金负债,这是必须偿还的。

老职工养老金来源理论上可能的解决方式有二,一是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对新职工实施基金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对老职工则继续通过现收现付的办法,让目前的企业和年轻职工缴费解决;二是由政府统一对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作出专门处理。

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问题很大。第一,对老职工负有养老保障责任(事实上是负债)的是政府,因此,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转而继续让年轻职工承担义务是不合理的。第二,即使不考虑合理性问题,仅从财务上看,也行不通。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大约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6—18%,随着今后更多老职工进入退休年龄,这种负担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如果通过企业缴费完成对“新人”进行养老金积累和对“老人”养老的双重任务。即使考虑新制度中的个人缴费因素,所需的企业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也要达30%左右。这是企业无法承受的。

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养老保障体制转轨,必须对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作出专门处理,即由政府统一偿还旧体制形成的对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负债。根据智利等国家的实践经验,顺利实现社会保障体制转轨的关键就在于由政府妥善解决了旧体制遗留的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权益问题。否则,转轨无法进行。

二、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无法实现《决定》提出的改革目标

为落实《决定》提出的改革要求,1995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具体操作方案,即实施办法之一和实施办法之二。

方案一的特点是要为在职职工全面建立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比较严格地与个人帐户储存额相对应。对于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该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至退休时,“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通过企业另行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形成统筹基金解决,给付标准按照改革前老办法执行。

方案二只设计了一个比例不大的个人帐户。目前在职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分为三部分,一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二是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和企业缴费每满全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发;三是个人帐户养老金,对应于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前两项养老金来自于“统筹”。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则全部来自于“统筹”。与方案一类似,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两个操作方案的设计思想、内容等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但有一个非常突出的共同点: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都是要通过当期的企业“统筹缴费”解决。

根据前文分析,在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不进行特殊处理的情况下,要想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转轨是根本不可能的。从两方案的实际运行结果看,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度大相径庭,个人帐户普遍为空帐户,基金积累也不可能形成。

由于目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没有来源,要通过企业“统筹缴费”解决,但在实际上,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进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下,已不可能再承担过高的“统筹缴费”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员的实际养老金需要。而老职工的养老金又是必须支付的,所以,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挪用目前已进入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养老金。这在方案一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其更一步结果是,不仅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存在“空帐”问题,已经按规定缴费的个人帐户也因为资金被挪用而无法积累。尽管有关方面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提出要进行所谓“基金部分积累”。但由于支付已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压力巨大,又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企业缴费水平,因而在事实上基金积累的数量极为有限。至1996年底,全国养老金历年滚存节余为580亿元,尚不到1996年当年养老金支付额的一半。而且,其中还有相当大部分是1995年改革以前所剩余的。

由于个人帐户中没有资金,待目前在职职工退休时,他们的养老金来源就又成了问题,出路只能是继续挪用下一代人的个人帐户资金,拆东墙补西墙,使空帐户一代一代往下转。

三、“空帐”运行无法支撑下去 ,有关功能目标也无法实现

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不仅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度,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也是很难支撑下去的。

由于已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支付压力巨大,再加上因管理体制问题导致的高昂成本,养老金缴费率(企业缴纳的养老金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普遍很高,绝大部分地区都在20%以上,个别地区则接近30%,许多企业无力缴纳或以各种方式拒缴。综合各种调查结果,近期各地养老金的收缴率(实际收缴额占应收缴数额的比例)在1996年竟降至50—60%。为了维持统筹体系的运转,一些地方不得不进一步提高缴费率,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养老金现收现付为资金筹集模式的旧体制中,对职工的养老金负债是一种隐性负债,而空帐户形成的则是政府对职工的明确负债,负债规模也更具有刚性。对这种负债也没有任何对其他人的债权来保证,因此是非常危险的。

由于体制本身存在缺陷,很多预期的功能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国有企业负担问题得不到有效缓解。不仅那些老职工多、负担重的困难企业未能走出困境,很多原本负担较轻的企业也由于统筹压力而不堪重负;此外,由于统筹层次低,不同地区之间企业负担不均衡问题也很突出。其次,覆盖全社会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建立,无法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保证。目前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试图将现行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扩大至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但收效甚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政府不能明确偿还对老职工养老金负债的情况下,扩大覆盖范围存在明显的责任转嫁特征,以致于非公有制企业普遍难以接受,养老保障体系仍只能局限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这不仅不利于各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平等竞争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严重制约着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诸如破产兼并、富余人员分离等难以有效进行,企业职能无法有效转换。第三,由于

无法真正形成基金积累,难以为长期经济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育作出贡献;第四,无法有效解决老有所养,社会稳定问题。仅从目前国有企业的现实看,因企业负担过重,养老金收支困难,退休职工养老金拖欠问题已相当普遍,在许多地方已成为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回避偿还对老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不想让政府承担过多的经济压力。然而,当现行体制无法正常发挥功能时,必须承担风险的只能是各级政府。事实上,目前在不少地区,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面对维持职工生活的巨大经济压力和相关的政治与社会压力。

四、1997年的改进措施及其局限性

鉴于1995年改革以来面临的问题,劳动部、国家体改委等政府职能部门经过协商,于近期形成一个改进方案,并报请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8月公布。统一后方案的要点是: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率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工资的3%;老职工的养老金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企业缴费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养老金支付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围绕上述基本框架,该改革方案还提出了其它一些措施,主要包括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以及改善基金经营、监督和管理等。

从统一制度、改善管理的角度看,较之于当前多种具体实施方案并存,该方案显然有所进步。然而,从基本的养老制度模式看,仍然不准备补偿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帐,而是试图继续用“社会统筹”来解决老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因此,该“统一制度”方案仅仅是对当前较为混乱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一种修补方案。从其确定的“个人帐户”比例和“社会统筹”比例看,则是前述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折衷。

根据对1995年改革以来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矛盾和问题的分析,不解决对老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度是建立不起来的。

对于必然出现的空帐问题,有关方面的设想是通过提高个人和企业缴费逐步将“空帐”充实。很显然,在目前企业已不堪重负并且退休人员比例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这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此外,还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扩大统筹的覆盖面,将实施范围扩大到目前职工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公有制领域。这一思路的最大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前所述,由于明显存在负担转嫁问题,这种努力很难实现;其二,即使使用强制手段使各种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统筹体系,也姑且不考虑这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生何种影响,一个必然存在的问题是,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陆续进入老年后,政府则必须兑对他们的养老金承诺,届时亦不可避免会出现支付危机,而且是更大的危机,因为养老保障体系的负债数量较目前会大幅度增加。因此,这种思路的实质只是将发生危机的时间推迟。

总之,1997年改进方案仍然是一个存在缺陷的方案,仍然难以为当前紧迫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提供帮助,无法保证长期的养老安全,也难以促进经济增长以及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供支撑。在我们看来,唯一的出路应当是抓紧解决对老职工隐性负债的补偿这个症结问题,在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制的基础上,才能使其他的问题迎刃而解。

五、解决问题的关键:补偿对老职工的隐性负债

要顺利实现养老保障制度从以受益为基准,养老金现收现付的旧体制转向养老金预筹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以有效方式解决对中老职工的隐性负债。由于隐性养老金负债是作为旧的体制结果出现的,是政府对职工的负债,只能通过政府统一承担债务责任。

1、过渡费用应主要来源于国有资产存量

既然国家应当负责补偿,过渡资金从理论上讲只能有两种基本来源:一是从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切一块”注入老职工的个人帐户;二是从政府目前和今后的财政收入中拿出一笔钱来对老职工过去的隐性供款进行补偿。

智利的作法是由政府向老职工发放认可债券,并通过政府财政逐年偿还。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背景是,在进行改革时,智利的财政是有盈余的。我国的情况下则不然,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都将面临财政紧张的局面。虽然每年用于偿还隐性债务的流量不是很大,最高年份约为1200亿元(1994年价格),但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仍值得怀疑。我国财政目前已经有较高的赤字水平,如果再考虑以财政收入偿还养老债务,财政赤字的规模无疑会更加庞大,其风险是可想而知的。同时,这也必然有一个向全社会的责任转嫁问题(或直接增税,或通过通货膨胀方式变相征税),引发各种矛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当然,运用财政收入解决问题是最大优点是操作简便。

通过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解决隐性债务问题可能更为有效。一方面,并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样,用国有资产存量偿还养老金负债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相反,目前国有资产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隐性债务形成的,以此偿还隐性债务是完全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用国有资产存量解决问题会遇到一些操作困难,但我国正在加紧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其间自然要对国有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如与这一过程相结合,操作问题可能也不会成为太大的问题。至于是否象智利那样向老职工发放认可债券,则是具体的手段问题。

当然,以国有资产存量为主,结合经济发展中形成的政府新增收入共同解决隐性养老金负债也是可以考虑的。但无论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以及有关改革的紧迫性,对隐性养老金负债的解决都只能更多地考虑运用存量。

与通过国有资产存量解决养老金负债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分解。对此有几种基本的倾向性意见:一是结合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二是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三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比如一些中小企业、部分国有房地产等)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总的看来,最后一种办法是最为可行。前两种办法的最大问题是,一方面操作难度较大,同时,企业经营的风险仍然是难以避免的,因而无法保证足够的支付能力。最后一种办法不仅较为简便,支付能力也没有问题。据世界银行等测算,目前我国国有部门的房产(附带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大致与年度gdp水平相当,足以支付有关费用。

最佳的应该还是混合方案,比如,以国有经济部门的房地产作为主要的和最后的担保,配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股权转让售股套现所得以及对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等。需要注意的是,除国家必须承担的养老金债务外,目前尚有安置企业富余(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政府义务,完成这些任务所需的费用来源与筹集方式也应通

盘考虑。

对职工养老金权益的具体支付方式也应采取以某种形式为主的混合方式。比如,对大部分职工采取以货币支付养老金的形式,对某些正处于调整状态的企业的职工,也可采取企业股权、债权让渡以及工龄买断等特定形式。有关的处理手段还应尽可能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

考虑到与国有企业改革衔接和配套问题,还有一种可供考虑的思路是实施政府、企业、职工和银行之间的债务转换。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着相当高的负债率,且绝大多数的负债都是对(国有)银行发生的,因此,一个可以考虑的债务转换思路是,将企业对银行的相当一部分负债转化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结合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将职工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与此同时,将政府对职工的(隐性)负债转化为政府对银行的负债。更为具体地说,政府对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由企业偿还,企业对银行的等量负债则由政府偿还。这样一方面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矛盾问题,也可以通过职工对企业的持股解决有关产权不清和治理结构无效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对职工隐性债务的偿还也有了更为现实的基础。考虑到不同企业的负债水平、经营业绩的不同,全面实施债务转换可能会遇到困难,但实施部分债务转换应该是可行的。如,为保证老职工养老金的稳定性,可大致确定一个基本部分,仍由政府按统一标准支付,其余部分则进行债务转换。对一些负债水平高,经营业绩又不太好的企业,有关的债务转换可以折扣方式进行。

2、我国的总体负债水平不高,实现过渡没有问题

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比,由于我国的工业化水平不高,尤其是获得了政府养老承诺的公有制部门的职工人数占全社会劳动者的比重较低,目前也只有20%左右,因此,我国的养老金债务负担占gdp的比重属于非常低的。比如,由世界银行组织有关中、外专家在1995年所进行的详细测算结果为:截至到1994年底,已退休职工的所需的养老金总量为6810亿元,在职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为12360亿元(均为1994年价格)。两项合计为19170亿元。而且这一结果不仅包括企业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而199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46622亿元,养老金债务负担占gdp的比重只有40%多一点。如工业化水平较高的欧美国家(包括东欧各国),隐性养老金负债占gdp的比重几乎都超过100%,一些国家甚至超过200%。已经成功实施了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智利等国家的隐性养老金债务占gdp的比重也在80%以上。考虑到我国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从一个动态的过程看,隐性养老金债务所占gdp的份额会更小,因为隐性养老金负债通常不需要一次性支付,而是在相当长的年份内逐年偿还。总之,我国目前还是处于压力比较小的时机和阶段,只要措施得当,顺利实施过渡是没有问题的。

通过资产存量解决对中老年职工的隐性负债不仅从理论上是可行的,近年来国内不少地区也在有关问题上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如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转制(放小)的过程中,都明确地将一部分存量资产划拨出来,用作专门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偿还旧体制形成的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债务。这些探索都是非常有益的。这说明社会各界都对“补偿”的必要性有比较一致的共识,同时也为如何有效进行“补偿”提供了经验。

我国人口众多,建立基金预筹积累的养老金保障个人帐户制度可以积累相当大的一笔资金,如果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无论对于经济发展还是对于进一步的经济发展还是对进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过程中,之所以改不动或者说障碍重重,不仅有人员负担和各种社会负担问题,资金投入不足以及不合理融资体制等也都是严重制约因素。通过有效的养老金积累并通过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利用,不仅可以扩大全社会的投资能力,特别是长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弥补目前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缺乏等缺陷。

养老金基金作为一种主要形式的投资基金,还可以促进发展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养老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种属于所有投保人的公有制形式,通过基金投资,持有各种企业的股权,还能够产生和发育更多的公有制经济组织。此外,通过基金组织持有企业股份,对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也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在有效解决旧体制遗留责任、基本的目标模式等已经确定的前提下,新的养老保障体制应如何组织值得认真思考和对待。主要问题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否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保障模式实施养老金预筹积累的个人账户制是不应有异议的。但选择完全的个人账户制还是混合制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包括世界银行专家在内的许多学者建议,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应采取混合制,即,在实施个人账户制度的同时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比如,世界银行建议新制度下的养老金由三个支柱组成,支柱一为一个通过统筹(进行转移支付)旨在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在贫困线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平均的替代水平约为24%左右;支柱二为一个实施养老金预筹积累的个人账户,可使达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职工获得平均35%左右的替代水平;支柱一和支柱二是强制的,两项合计可达到60%左右的替代水平。世行报告提供的测算结果表明,两支柱所需的缴费率为平均工资的17%,其中企业约占13%(其中9%进入统筹,4%进入个人账户),职工占4%。支柱三为一个按需要补充的自愿账户(补充保险)。

我们的意见与此不同。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不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除了非强制性的补充保险外,强制性养老保障全部通过个人账户实行,目标也是让达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职工获得平均60%左右的替代水平。在此目标替代率水平下,企业与个人缴费水平比世行测算结果还可略低。所不同的是,企业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即,新的养老保障模式选择完全的个人账户制。

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的出发点一是要保证退休者的收入,建立最低养老金保证;二是要通过统筹,即转移支付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这两个目标追求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考虑到我国特定的国情,其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值得分析。

其一,财务上的收支平衡未必能够保证。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显然不能太低,至少要保证退休者的此项养老金收入要高于贫困线,否则没有意义。显然,对固定津贴部分的养老金收缴仍需要以支定收,现收现付。虽然较之于旧体制下养老金全部现收现付,企业在统筹项目上的缴费率会大幅度下降,但也不可能太低。同时,由于新的保障体制必须覆盖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要对所有企业都进行统筹,考虑到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企业发展的不稳定、不平稳问题、非正式部门和行业所占比重过大以及养老金现收现付难以避免的逃避缴费等问题,能否保证足够的收缴率仍是未知数。所以,风险仍是存在的。如果预期的企业缴费率因支出压力增大或因收缴率降低等原因不能维持收支平稳,要么需要财政进行补贴,要么需要进一步提高缴费率,进而继续在某种程度上陷入旧制度的误区。

当然,在通过其他筹资方式解决目前已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养老金权益的情况下,统筹部分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将有节余,因为新职工中的大多数暂时到不了退休年龄。这种情况类似于国内一些机构推崇的“部分积累”。但根据世界银行等机构的测算,至2030年以后,这一统筹部分亦将会出现赤字。也许考虑许多年以后的风险有些杞人忧天,但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考虑,选择无风险的制度总是更好。

其二,一些技术性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管理难度与成本也将大幅度提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将面临大的经济结构调整过程和迅速的城市化、工业化过程,尤其是大批处于各种年龄段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的转移过程,同时,也会出现大量的阶段性就业以及劳动力在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之间的频繁转移等情况。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如果考虑工龄(缴费年限)因素进行领取资格限制,则体制缺乏开放性,在全面扩大覆盖范围时必然也会遇到各种阻力甚至是抵制。如果不进行资格限制或工龄要求很低。财务上的风险势必会大幅度增加。而且,对缴费情况的统计,受益人个人情况的认定都将会非常复杂。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间不平衡问题突出,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如果统筹层次过低,地区间的差距等问题难以避免。如果统筹层次过高,则必然存在较高的管理难度(如地区间的差距问题等等),以及同时存在两套管理体系时必然出现的高管理成本与操作成本。

此外,较之于完全的个人账户制,混合制度的资金积累率要低得多;对个人的激励机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弱化。

采取完全的个人账户制更安全,也更适合我国国情。由于完全以收定支,其不仅可以避免统筹体系中几乎肯定会出现的财务危机,还可以提高对个人的激励、提高经济发展起步阶段的积累率。此外,考虑到新体制必须全面扩大覆盖范围,而且在今后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必须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必须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以至城乡之间形成平等的起点与条件,完全的个人账户制也具有明显的优点,具有更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此外,与混合制条件下双重管理体系并存相比,只对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也会降低管理难度与管理成本。

当然,完全的个人账户制的确存在难以体现公平性原则,尤其是少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可能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问题。对此问题,可通过强化社会救济来解决。即,对所有收入水平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政府均通过制度化的社会救济体系,保证其基本生活。实际上,即使通过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金或其他方式建立了最低养老制度,社会上仍不可避免有贫困者存在,政府仍然必须通过社会救济制度对这些人提供帮助。因此,不实施最低养老金制度,代之以统一的社会救济制度可能更加适宜。

总之,新的养老保障体制采取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并结合强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同时以发达的商业保险作补充,更适合于我国国情。个人账户制的优点可以充分得以体现。对那些无力自保的社会弱者,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一种制度化、社会化的救济体系,维持其基本生活。在这里,社会保障的互济特征及转移支付特征也能够得到体现。

二、如何更有效地保证养老金增值保值

在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模式甚至更为具体的政策组合都比较清晰后,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无疑取决于改革后的管理体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确保基金被有效使用并能增值保值。这一问题不仅直接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养老保障体系的安全,也直接关系到进一步的经济发展问题。

从我国近些年对极为有限的养老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一直存在严重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养老保障(包括其他内容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不分,不仅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投资效益和投资回报,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各种管理不善甚至腐败问题都相当突出。根据国内外经验、教训,要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养老金预筹积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养老金经营机构必须分开。在这一问题上,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明确的原则。

当然,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养老基金能够被有效使用,必须发育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管制度。

其一,必须培植和发育高效率的基金经营机构。智利等国家所提供的两条最重要的经验是:第一,基金交由民间机构而非政认府部门进行经营。第二,多家经营而非独家垄断,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世界银行完成的一份全面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民营机构经营的养老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养老金收益率。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在大部分国家,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金收益都是负值。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是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行效率往往不高,甚至会出现腐败问题。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金通常不能投资于股权、不动产或国外资产。而是被迫购买政府债券,或以很低的名义利率向亏损的国有企业贷款,从而使风险过分集中。此外,采用政府部门管理方式,基金还往往成为政府部门的专用资金来源,其运用通常服从于政治目标而非追求经济效益,这不仅无助于增值保值,还有助长浪费和鼓励赤字财政的危险。民营机构的最大优点是他们会尽可能追求效益最大化。

上述经验是值得充分研究和借鉴的。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对大致具备经营条件的一些金融、保险机构(如人保集团及各种业绩较好并且在全国各地均有一定业务基础的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改造,以承担基金经营任务。但无论如何,一定要有竞争机制。

其二,必须健全行政和管理与监管体系。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有关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真正体现法制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将目前分散于劳动、人事、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比如成立社会保障部。该部门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作为管理者,该机构不参与任何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当然,中老年职工养老所需要的过渡资金的筹集与偿还工作可在有效监督的前提下交该机构执行。为了使监督体系本身具有制衡机制,还应考虑发展其他监督机构,如由缴费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组成非官方的监督机构等。

对养老金基金经营机构的监控重点应当集中于金融和财务监控方面。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基金经营机构的法定资本金制度以及财务公开、绩效评级和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为保证投保人利益,还必须有指数化的最低投资回报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