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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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股权激励 现状 建议

一、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

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发明了股票期权,以避免高管人员由于高薪水产生的高税赋,当时也称此举动为经理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为解决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问题提供了可行性,因此广泛传开,衍生成如今的股权激励。所谓股权激励,是指给予公司经营管理者等一定量的公司股权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使他们能够同时以股东的角色参与公司的决策,并分享利润或者承担风险,进而达到使他们尽职尽责的管理经营公司的一种激励方法。

我国的股权激励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984年,那时我国在逐步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根据国家规定,改制企业的员工可以以个人名义购买企业的原始股,由此产生了内部职工股。后来许多公司在发行上市时,会分配出流通股的10%用于向企业内部员工出售。由于股票公开流通后,内部职工股的价值往往会升高几倍,所以许多员工会在股票流动后短期内便抛售,如此一来,企业职工得到了短期获利,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并没有起到股权激励应该达到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作用。1998年证监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的激励方法被暂停。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实行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8年证监会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012年又颁布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等,这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为我国的股权激励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股权激励发展至今,积累了许多研究成果。在对股权激励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业绩的影响、对治理效应的积极作用的研究,同时也有少部分学者对其负面作用做了分析研究。股权激励的研究方法,主要为事件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因为我国的股权激励发展时间较短且相关的样本数据不容易收集。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现状

(一)公司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根本目的及作用的认识不到位

由于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制度的根本目的及其应起到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导致实施产生的效果与预期结果产生偏差。其实,股权激励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转变自己的视角,以股东的身份来更好的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上面,达到降低公司的成本、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增强公司的集体凝聚力、加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一些上市公司目光短浅,只局限于眼前利益,行权等待期和限售期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制定的很短,并没有使激励作用发挥应有的效果。有些公司甚至将这种激励机制作为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将行权条件设置得很低,轻而易举的就能达到标准拿到利益,这就使得这一部分管理人员过于关注公司的股价等相关信息,无心经营管理公司,使得激励机制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

我国大多数的股权激励制度的制定实施是由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控制,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从而使股权激励变成了自己对自己的激励,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管理层不尽职尽责地促进公司的高速发展,甚至隐藏未来的增长潜力,使得行权变得轻而易举,甚至会损害股东的利益。正是由于我国现在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没有健全的内部监管体系制度,使得公司缺乏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导致很多不正当关联交易,这不仅损坏了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股权激励方案中制定的考核体系不够健全

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需要制定一套绩效考核体系,只有被激励人员达到考核要求才能行权得到利益,从而激励管理人员努力经营管理公司,早日达到既定的要求,因此股权激励方案中对于考核体系的制定是实施该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使用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对目标进行考核,但这两个财务指标过于保守,都是对公司传统业绩的评价标准,并不能全面细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而且还没有考虑到一些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非财务指标。用这种简单且不够全面的几个财务指标来确定被激励人员的绩效成绩,显然不能准确客观地体现被激励人员的工作绩效,反而可能使得被激励人员过于追求特定的几个财务指标而忽略其他问题,为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四)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够健全

我国现阶段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还是集中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即公司的高管人员,所以有必要健全经理人市场。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可以对公司在岗人员形成无形的压力,如果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则很可能会被更好的人才代替,因此良好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尤为重要。而我国现阶段职业经理人市场缺乏足够数量的职业经理人,甚至有些经理人业务素质并不达标,同时我国现阶段也缺乏高效的经理人流通机制和公开竞争上岗的机制,大多数都是行政任命制,上岗后被解雇的风险也较小,这种情况会导致经理人消极的工作态度,因为即使业绩不够突出也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这样一来也使股权激励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资本市场无法反映出上市公司的真正价值

在股权激励制度下,被激励者只有达到了公司股东预期的既定目标,才能对公司给予的股权行权,所以资本市场股价上升,才能给被激励对象带来实际收益。而我国资本市场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弱有效性的资本市场使得公司的股票价格并不一定就能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真正价值,股票价格的涨跌还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制约,比如国家的经济政策与形势、市场的整体氛围、公众信心等。即使经营管理人员勤勉努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提升了企业的实力,然而却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公司股价并未上涨,甚至股价下跌,这样被激励者不能得到与其努力相匹配的回报,股权激励的效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股权激励实施中,许多的实施细则并没有相应的明确政策,使得在执行中遇到很多困难,比如利用股权激励虚构业绩、不正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违反规定转让所持股份等。还有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往往都是大型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资较高,而他们的税赋负担也很重,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激励成本,也减少了高管人员的实际收入,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产生了影响。

三、对完善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与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该加强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将法律法规细化到实施的每个步骤,完善和优化与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夯实该机制的法律基础尤为重要。

(二)企业内部对于股权激励方案中考核体系的制定要逐步科学化

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公平客观的考核评价标准,才能使股权激励机制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企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中,要保证考核评价指标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可操作性,并且明确考核评价体系中包括的具体评价内容,除了将公司的财务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外,还应注重考虑一些非财务指标,以确保评价指标的综合性。

(三)完善股权激励实施的监督机制

完善股权激励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而且需要相关部门协调与配合。企业内部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的组织机构相互制约,共同监督并且推动企业股权激励顺利实施,使得企业内部各个部门高效运转,促进企业快速发展。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加强对各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且加强有效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知识的普及,提高各企业高管人员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正确认识。

参考文献:

1.余颖,唐宗明,陈琦伟.股票期权激励与中国的制度环境[J].经济学家,2000,(6).

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股权激励 公司治理 公司绩效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一直以来,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是影响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不断地摸索实践中发现,股权激励将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通过对股权持有刺激经理人努力创造优秀业绩,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股权激励最早起源于美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薪酬模式,在全球众多上市公司中推行。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制起步晚,市场经济发展不健全,股权激励的实施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和业绩水平并未取得显著成效。

2006年l月,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从而拉开了我国股权激励实施的新一幕。此后,证监会、国资委和财政部又多项条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提出规范性的指引;同时,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也为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契机,在这样的情况下,激励措施迅速在多家上市公司中展开。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的长期发展愈加困难,如何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从而加强公司治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意义

本文主要针对一般模式下的股权激励进行研究,其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该类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绝大部分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可体现股权激励的本质是为公司股东服务;第二,该类激励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定,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内部人控制的作用,确保股权激励真正起到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目的"基于此,本文研究的对象均针对一般模式下的上市公司定义。

(三)研究目标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市场经济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快速推进,近些年来,中国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现金薪酬过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质疑,推行与责任和风险相匹配的股权激励政策已是大势所趋,因此,薪酬激励模式的有效性选择已势在必行。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427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法律环境、公司治理等因素的影响,股权激励的推行十分缓慢。因此,我们必须联系中国经济市场的特殊性和企业特殊的历史背景,研究实施股权激励的实际效果和影响效果实施的因素,提出相关建议,为股权激励在中国的进一步顺利实施提出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企业自身环境、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应对策。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已有427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一)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

激励对象有以下几类:1.在公司领取劳动报酬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2.高管人员;3.中层管理人员;4.有巨大贡献或骨干业务人员;5.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我国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位居第三,而业绩股票、虚拟股票等激励方式所占比例很小,效果最差。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选取合适的激励方式。

(三)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四)考核体系

上市公司构建的绩效考核体系主要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务指标的真实性。但是单靠财务指标进行考核是远远不够的,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漏洞。我认为应结合多重指标进行考核,更好的起到激励作用。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缺乏关于股票期权的发放、行权、交易和种植的实施细则和法律条款。另外,现有的相关条款约束过于严格,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其发展。

(二)缺乏完善的外部市场条件

国外经验表明,有效的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作用实施的必要的客观环境,有效的或者比较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股票价格才能够正确地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才能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提升,特别是公司的成长做出及时、恰当的反映,也才能使经营者的报酬收人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较大的相关性。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是属于弱有效市场,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偏低,投机气氛高于投资气氛,股票价格的变动受庄家炒作、金融政策变化因素的影响较大,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在这样一个企业业绩得不到客观地度量和评价的证券市场上,经营者很难对自己的股份收益做出准确预期,股票期权也就难以达到其应有的激励效果。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

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股权激励制度的操作平台。然而在我国,董事会组成不合理,没有完善的董事会制度,并且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没有形成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内部监督机构没有真正发挥其效力。这些都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一度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致使股票期权计划无法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没有形成统一的、自由流动的经理人市场

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多数的经理人由上级行政任命,没有经过市场作用进行优胜劣汰,对于经理人的选拔缺乏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受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还未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保证有企业家才能的经理人员脱颖而出,职业经理人市场主体的壮大也更加困难,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自然失去了有效的激励对象,不能取得预期效果。

(五)缺乏适当的业绩评价体系

建立业绩评价体系最重要的是讲求客观、公平公正,所以我国应成立专门的薪酬委员会,强调其独立性,尽量避免各种“情感”因素。另外,我国对于业绩评价采用财务会计指标进行衡量,而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让高管人员钻了空子,造成会计信息更加失真。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业绩评价体系不能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公平合理的基础。

四、改进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

进入21世纪的今天,“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已成为发展主流。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和谐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证券市场追求的目标。

(一)完善政策法规

国家应该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对股票回购、增发新股等方面加强监管的同时,允许企业采用更多的方式来拓宽股票的来源渠道,从而在推行股票激励计划时简化操作和降低成本。

目前我国对于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现行税法明确了应予征税的原则,但考虑到为支持企业改制和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股票期权计划各环节如何纳税问题,我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配套体系,应该尽快完善我国税法的规定。

(二)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仍处于弱式有效,股票价格不能有效反应企业业绩,股票市场违规操作现象严重。上市公司质量差、信息披露不健全,更没有建立起功能齐备的期权期货市场。这是推广股票期权制度的最大障碍。

第一,加强证监会、审计部门等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加大对公司在股票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查处力度,严厉惩处上市公司造假、非法经营行为,鼓励社会舆论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第二,加大对股票投资者买卖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假买假卖、哄抬股价、联合坐庄等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遏制投机,大力倡导并鼓励理性投资。

第三,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定期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为上市公司和股民服务的中介机构,规范会计及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度。

总之,进一步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让股票市场的运行环境更加科学、合理、透明、有效。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对于公司内部治理,主要应从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上进一步约束经理人的决策行为。首先,要建立独立董事会,规范董事会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管力度;其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授予股权、行权价格、行权时间和终止条件等进行科学规定;最后,对股权激励机制要进行有效管理。

(四)加强经理人市场建设

首先,优化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环境。市场由各个要素市场组成,各要素市场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其它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影响着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加快各个要素市场的建设能为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完善培育良好的土壤。其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职业经理人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不仅能够从法律上界定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同时能有效地保护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社会信用是一切商品交易活动的基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对社会信用的多方治理。社会信用体系能够对职业经理人法律法规体系起到补充作用。

其次,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从而加强职业经理人的需求主体。

最后,促进猎头行业的发展。猎头是职业经理人需求主体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纽带,猎头行业的发展状况影响着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对猎头行业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五)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要建立在一个完整、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上,主管部门应采用多项指标相互结合方法,会同财政、审计、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考核。通过制定绩效评价体系来监督企业的运行状况和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将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产效益、盈利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对比分析,对企业经营成果和经营风险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另外,评判标准要结合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和调整,反映企业客观情况,督促经营者致力于企业目标的实现。

五、结论

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一种卓有成效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者积极性,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然而不能否认的是,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十全十美的,股权激励也存在很多问题,引发负面效应,尤其是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诸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资本市场弱有效性、经理人市场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股权激励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瑕不掩瑜,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仍然是我国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不断完善的重要方向。我国上市公司的改革仍然在进一歩深化,我们正遵循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脚步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建设、培育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等。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能够在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其效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添砖加瓦。

最后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在股权激励机制方面的研究时间还不长,深度也远远不够,对文中的疏漏之处,恳请阅读此文的师友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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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清泉,夏芸,徐欣.我国企业高管股权激励与研发投资—基于内生性视角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11,(1).

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范文3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外汇储备压力。但国际的大海不同于国内的江河,要搏击更大的风浪,个人资本到境外投资要预先做好功课,防范各种投资的风险。以此为背景,设计了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并就建立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配套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较快,不仅使经营管理外汇储备面临较大挑战,也给我国的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难度。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有效缓解资金流入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增大货币政策调控空间,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有效性不高、投资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因此,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放开的路径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必要性

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目前,合法合规的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包括:一是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二是通过QDII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通过个人财产转移,将资金汇到境外后再开展投资。这些渠道要么对资金用途有明确限定,要么投资额度有限,而且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个人投资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因此,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

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个人境外投资需求通过正常渠道难以满足的情况下,部分投资者便通过分拆购汇、甚至通过违法手段将资金汇出。在外汇管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购付汇额度,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将个人资金混同境内外资企业利润、清算资金等汇出;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这些个人境外投资资金以其他科目名义跨境流动,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严重影响监管有效性。

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我国外汇储备增长压力。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9932亿美元,同比增长14%。外汇储备增长较快虽然增强了我国的对外偿付能力,有利于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为国内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但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导致央行以外汇占款形式被动投放基础货币,加剧了流动性过剩压力,对货币调控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形成一定制约。鉴于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较为迫切,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能够有效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压力。

我国现有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策

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一样,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境外投资,但事实上,目前居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要么无据可依,要么手续繁杂。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个人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相关管理部门为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但三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对象主要为企业。2004年,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为我国境内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2009年,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涉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文件为2005年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认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但仅限于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

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目前个人如需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需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DII,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该项制度于200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QDII。2013年以来,QDII改革步伐逐渐加快,境外市场也稳步扩大,截至2014年9月26日,我国已累计批准QDII额度846.93亿美元。2013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ll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但目前尚未开展。

个人其他境外投资。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1月,外汇局印发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应该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涉外汇业务。2012年2月,外汇局出台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核准管理改为登记管理,但境内公司或机构仍需开立专户用于相关资金存放与支出。目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无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目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主要办理依据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第14号公告),《办法》对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的主体资格、一次性汇出金额均进行了一定限制,体现了严格管理的思路。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提供对外担保,目前暂无相关规定。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提到,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区域。昆山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2013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并允许在试验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试验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目前昆山还未有相关业务办理。上海试点开展各类个人境外投资。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为区内个人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清除了障碍。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国际经验

总体来说,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与机构境外投资一视同仁,均采取较开放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此类主要为发达国家;另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实施额度管理,此类主要为新兴市场国家。

发达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管理整体相对宽松,仅对个别行业、关键项目予以审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均对个人境外投资不实行外汇管制,无需经过事前批准。但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涉及产业安全的个人境外投资也予以一定监管。如在英国,可能会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产生影响的投资项目,需接受一定审查和限制。注重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和鼓励。一是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在美国,投资者原则上需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但是如果居民长期住在国外,则可以申请境外收入税收减免。法国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在法国纳税。二是注重投资者保护。美国、英国、德国均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此外,美国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战争、汇兑限制等提供担保。

新兴市场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实施限额管理。南非政府规定,居民个人每年跨境投资限额为四百万兰特,其中对境外居民或暂时在海外的南非居民发放贷款,每年不超过100万兰特。印度金融监管当局规定,居民个人每人每年向境外汇出资金限额为20万美元。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超过1000万美元的,需经中央银行批准。设定投资者门槛。南非政府规定,个人境外投资者必须年满18岁,且信誉良好。允许境内员工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新兴市场国家虽然对个人境外投资普遍采取限额管理,但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较为宽松。南非、印度均允许个人参与境外公司发起的员工持股计划。

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设计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顺序的选择。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尚不完善,投资者整体缺乏境外投资经验,贸然全面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建议从风险可控的角度,采取渐进的开放模式,对境外投资的形式、地域、产业划定一定范围,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在个人境外投资形式上,可选择先开放和实体经济联系更为紧密,风险也相对较小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然后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最后开放个人境外放款。在个人境外投资的目标区域选择上,建议先选择港澳特别行政区,再扩大至法规较为健全、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最后扩大至所有已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在国内试点区域的选择上,可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而后逐步扩大至全国。在货币的选择上,为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范围,可以本外币同时推进。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式的选择。投资者资质。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年满18岁,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管理模式:限额管理,登记为主。建议对单个投资者按年度核定投资额度,额度以内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登记备案制,额度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审批制。管理部门。建议限额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由发改委审批,限额以下的个人境外投资到各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鉴于目前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而且过去在机构境外投资监管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建议由外汇管理局承担起个人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督管理职责。

个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实行专户管理,夯实数据基础。目前上海自贸区的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即是对特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有益探索,但该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不太适合短期内在全国推广。金融机构需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账户资金流动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外汇局可在现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用于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并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非现场筛选出的异常个人境外投资交易进行延伸核查,有效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监管体系。外汇局应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对个人境外投资的协同监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为避免对合法合规个人投资者的冲击,建议采取隐性税收的形式,即规定所有个人境外放款必须将放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如果资金按期返还,即可退还准备金。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的配套措施

尽快建立个人境外投资法律体系。虽然国家发改委已于2014年8月表示,正在加快制定和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实施细则,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但是,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都对境外直接投资行使一定的管理权,而且各个部门的权限并没有较为清晰的界限,容易引发矛盾,降低管理效率。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人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的联合监管机制。

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股票期权制激励有效性激励模式

股票期权激励指公司向主要经营者(激励对象)提供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行权价)买入固定数量公司股票的选择(股票期权)。在期限内,公司股价上升,经营者可行权获得潜在收益,股价下跌,则经理人丧失这种收益。公司对股票期权的支付是未来的或有支出,只有经理人通过努力使得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时才可能支出,而这种状况正是股东所期望的。

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五种模式

仪电模式。上海仪电于1997年开始在其下属的上海金陵等四家控股上市公司实施期股奖励计划。仪电控股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年在获得基础收入同时,可获得“特殊奖励”,这笔收入以股票形式发放。仪电控股按照奖励的额度,从二级市场购入该上市公司股票,存入集团特定账户。获奖人享有相应的分红、配股权,任职期满后,可出售股票获得收益,也可继续持有股票。

武汉模式。武汉国资公司对其所属的武汉中商等三家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实行年薪制,并将年薪中风险收入的部分折成股票期权授予法定代表人。

贝岭模式。上海贝岭于1999年7月正式推出模拟股票期权计划。“模拟股票期权”是借鉴股票期权的操作及计算方式,将奖金的给予延期支付,而不是真正的股票期权。该计划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对其年收入中的加薪奖励部分采取股权激励办法。

泰达模式。1999年9月,天津泰达推出《激励机制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泰达股份将在每年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后,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士实施奖罚。

吴中仪表模式。2000年,吴中仪表公司提出其股票期权方案。方案要点为:采用期权与期股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期股和以全体员工为发起人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授让国家股(或法人股)组合方式,探索国家股(或法人股)逐步减持的新方式。

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政府仍然是市场的主导力量,控制着企业生存环境。企业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下,对经营者的激励才是有效的。产品竞争没有完全市场化,企业生存受政府的影响往往多于市场本身的影响;资本市场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市场处于无序状态。在这种无效的竞争市场下,会引导被激励者重视企业发展以外的竞争条件的创造,从而降低股票期权制的激励效率。

我国的经理人市场不完善。经理人的声誉机制(信号显示)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经理人为了获得股权激励而采取了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策略,并不见得会得到相应的制约;且国有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大多是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聘用的,这更难保证经理人不会采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策略。

我国的证券市场不成熟。一旦股市低迷就容易出现长期低迷,而一旦兴旺就难以控制;我国的投资者也缺少成熟市场投资者的理智,容易一窝蜂而上,使得股市的波动非常大。这样,股票的价格就不可能客观地反映出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从而股票期权激励设计的客观标准也是不确定的。提高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效率的建议

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对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大意义,应改变国有股比重过高的畸形股权结构。

建立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并完善经理人绩效考核的标准。应尽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并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进入退出机制,从而建立配套的市场运行保障体系,同时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将经理人的报酬和其经营业绩完全挂钩,经理人激励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完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应适当提高股权融资门槛。强化上市公司管理,对于违约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募集资金项目收益率应作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重要核准条件,对募集资金应实行动态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

明确股票期权的试用范围,以免造成制度滥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有效发挥作用,要受到外部体制环境、企业内部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这些方面的情况不同,决定了股票期权在这些企业的适用性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综合分析各类企业的不同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在国内企业中,股票期权制度比较适合在以下三种类型的企业中实施:上市公司、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

参考文献:

1.李小杰,唐元逵.略论中国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性.技术与市场,2009(1)

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应用研究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发源于企业竞争最激烈的美国,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产生的背景主要是着眼于解决投资方与主要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建立对经营者的长效激励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一、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概念

股票期权,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通俗的说是买方(期权持有者)拥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某一特定时间,以事先约定价格向卖方(股票持有者)购买特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但买方并不因此负有必须买进的义务。这里的期权又别于期权市场上的可交易的期权,该项权利必须由行权人本人行使,不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本身也没有价值。

运用该激励制度的一般做法是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3-5年),按某一预定价格(通常是该项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普通股。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上出售,这样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

期权的行使期限,也就是期权制度的实施对象在获得期权后,所拥有的一段时间或某一特定时间的行权期限。超过行权期限的,其权利自动失效。一些国际性的大公司,特别是美国公司一般规定期权的行权期限较长,大约为十年,而国内则相对较短,很多专家建议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同时不得超过十年,规模较小的企业行权期限相应的就会更短。

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作用及优势

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是为了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管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

1、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规避传统薪酬分配形式的不足。传统的薪酬分配形式,如承包、租赁等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刺激管理者积极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制为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原有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形式的弊端就会出现,如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和消费行为的铺张浪费。股票期权则能够在一定程度消除上述弊端,因为购买股票期权就要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在较长时期内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营管理者收入。

另外,针对我国国有企业中经常出现的“59岁现象”,股票期权制度可以矫正部分国企管理人员的短视心理,在股票期权制度下,管理人员在退休后或离职后仍可以继续拥有公司的期权或股权,会继续享受公司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这样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就会从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而不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激励机制下管理者行为的短期性。

2、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一般来说,期权制度仅限于那些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人才。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优秀人才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回报。同时期权制度强调未来,能够为企业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是争夺和保留优秀人才并预防竞争对手挖走关键人才的有效手段。同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又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优秀人才的创造力,为公司做出更好的业绩。对美国38个大型公司期权实行的情况分析表明,所有公司业绩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3、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所谓成本主要是指由于经营管理者代替股东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而引起的额外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无法知道管理人员是在为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还是已经满足平稳的投资收益率以及缓慢增长的财务指标;股东也无法监督管理人员到底是否将资金用于有益的投资。通过股票期权使管理者更加注重企业的长期收益,将管理者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而激发管理人员的竞争意识和创造性,无形中就有可能将成本降到尽可能低的标准。

三、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国多年的企业改革,尽管在企业激励制度方面的设计也不少,如承包、租赁、奖金等,但这些制度都是着眼于短期激励。短期激励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管理者增加当年利润的积极性,但会出现管理者为追求眼前利益而牺牲企业长期发展的行为,使许多企业出现严重的潜亏,或者缺乏长期发展的后劲。在我国经营管理着的收入构成中,长期报酬的比例很低,所以,设计我国企业经营者的薪酬计划中,应当把长期激励作为重点。也因此,股票期权制度近几年在我国成为讨论的热点。我国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的第一部成文法是1999年泰达股份推出的《激励机制实施细则》,而最早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是福地科技。当时广东福地共有16位高管人员从中受惠,每人获得奖金从32万元到36万元不等。现在,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开始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上海、武汉、深圳还制定了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办法,一些在香港上市的红筹高科技公司如四通、联想、方正等,也纷纷引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四、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对策

1、正确确定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对象。国际性大公司的股票期权制度实施对象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从原来仅授予总裁等几个关键职位发展到目前包括高层管理人员,董事、外籍专家、咨询人员或律师等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国内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一些企业也包含技术和业务骨干。另外还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者持股。采取股份期权、奖励股份、分期购股、抵押贷款购股等多种改革形式,实现经营者持股经营,形成激励与约束结合的新机制,构建经营者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还必须设定获得期权的行权条件,比如说公司总经理,必须在公司利润率达到一定水平,公司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获得期权,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与员工绩效挂钩。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明确规定,与股票期权制度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实施细则。因此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许多操作细节如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问题,经理层持股与出售的问题以及股票期权制度的生效条件等都无法可依,甚至有些操作和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这都严重妨碍了众多上市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如何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全国性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管理法规,如何协调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在当前已显得十分迫切。有关部门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实践对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的行权价格、有效时期、期权数量上限等方面作原则性的规定,另外还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相关的规章制度以适应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需要。

3、建立有效规范的资本市场。有效完善的资本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的最重要的外部条件,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培育有效、稳定的资本市场。监管层要不断加强对股票市场的规范,审慎调节市场供求比例,积极倡导理性投资,推动股市的理性运行。

4、完善企业外部的业绩评价、监督体系。该体系中的机构既应包括上级主管单位,财政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也应该包括各种专业性的金融会计和审计等独立的机构,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所追求的片面价格上涨,可能导致企业经理人员勾结会计师事务所等在财务上造假,虚抬公司的股价以获取收益,这种行为最终会引起企业一系列的财务危机和经营危机。只有建立科学、透明的评价、监督体系才能有效防止公司经理人造假,提高公司股价的可信度,并且帮助广大股民获得真实的信息,从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之,我国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经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条件。因此,该项制度不宜立即全面铺开,而应该采取试点方式。在不断完善相关体制和法规,改善和规范资本市场以及加强监管的同时,逐步扩大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实施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郑贤玲股票期权制理论与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2]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7

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创新创业人才;分配激励;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11002

1创新创业人才分配激励存在的问题

创新创业人才分配激励的力度正在受到各行各业的重视,但目前来自体制机制的束缚仍较强。因此,在产业发展集聚人才、感情服务激励人才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上升空间依然较大。

1.1财力支持方面

物质方面的需求是创新型人才不可避免的最低层次需要,也是推动他们创新行为的强大动力。近年来,区政府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不断加大创新创业人才财政投入。“十二五”期间,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些区县将人才政策作为一项专项政策,享受政策扶持。逐步形成了以产引才、以才促产的格局。

在人才居住问题上,上海收入待遇相较周边地区没有明显优势,但房价等生活成本却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客观上对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产生“挤出效应”。对于一些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户籍人士,有能力购买住房但因政策规定不结婚不能买房,这尤其对崇尚自由的海外背景或海归金融人才宜居造成很大的困扰。在解决人才子女就学问题上,大多区县倾向重点企业高管,忽视此类问题更多集中在企业技术骨干和创新创业人才身上。不少移动互联、金融等产业的创业者还反应,青年人才相对集中,职工平均年龄在25―28岁,加上这些青年人才因工作比较繁忙,缺少相应的社交圈,希望能多组织人才的交流活动,帮助企业稳定住人才。

分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还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资金投入不到位、资源配置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到位所导致的。

如何用好财政引导资金,提高效率值得研究。在财政支持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相关问题。宝贵的财政资金同时也养了一批非创新创业以此为生的懒人,另一方面,大量的初创企业和人才难以获得政府和市场的支持,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产生权力寻租导致腐败,影响了大众创业的积极性。另外,对高层次人才的资金投入并不能阻止创新创业人才的流动,人才需要相对应的产业支撑,政府自己挑选千里马难免看走眼,还不如让市场来选拔,让市场来配置资源,改变锦上添花多,雪中送炭少的现状。因此,财政资金下沉,向引导社会资金转化,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作用、发挥社会作用、发挥企业作用,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1.2政策情况方面

政策的核心就是激发人的动力。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有进一步加快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中央及上海有关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相关文件、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条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各区县的政策内容基本一致,权力大多在中央,不合理情况有待于突破,在执行力度和协调方面存在差异。政出多门、相互冲突不协调情况经常出现,存在重引进、轻培养、少开发的问题。政策实施的影响力需要扩大,政策的有效性有待通过具体实施操作来保障,从政策执行情况和人才集聚情况来看,政策实施的影响力有待加强。一是政策制定出台后,宣传力度和主动服务不够,出现部分用人单位和优秀人才不知晓政策的情况,未能达到政策预期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二是涉及的相关部门和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对政策了解不深,导致执行力度不强,出现有政策不执行的现象,影响了政策实施。三是人才类别单一,多样化和集合性欠缺,产业创新人才、海外创业人才亟需加强引进和培育。

目前,体制机制束缚仍较强,创新活力要素还没有得到完全释放。一是产学研转化存在体制障碍。科研院所职称评定体系依然是以论文发展为主,大量人力物力花费在单纯的科学研究上,从科研到产业的生产链没有打通,科研与产业发展之间的鸿沟仍然显著。二是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动力不足。科研院所没有很好的利益分配体系,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不能对个人形成激励,身份制度束缚,要想离校离所创新创业,就要放弃稳定工作和身份,两头难以兼顾,形成原发阻力。三是国企效益考核方式有待改进。现在的国企效益考核方式往往注重利润率的考核,忽视了创新研究的作用。在现有考核体制下,很难激发国企将利润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四是职业经理人制度还未形成。大部分企业管理者就是企业的创办者或大股东,企业内职业发展指导体系和后备人才培养体系落后,员工职业上升通道淤塞导致骨干人才流失,特别是当前有部分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已经进入职业生涯末期,但接班人培养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1.3感情、服务

在感情、服务激励方面,仍有文章可做。有时,给钱给物不如因人而异给服务,在土地资源不足、财力物力有限,更应提升人才服务的广度、深度和多样性,不能缺钱缺物又缺思想和态度。上海中心城区资源优势有限,在面对周边区县人才竞争加剧的形势下,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懂得“不吹嘘不摆谱,关键时刻撑一把”。做好服务人才工作,通过感情留住人才,让人才产生安居乐业的情感归属。在人才工作座谈会上,创业者希望工作餐吃得更健康安全,希望单位的IT男们不再孤单。

2对策

创建科技创新中心根本在人才,要成为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层次、优结构的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不可少,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资源状况如何,它的总量、人才资源结构以及人才服务效能如何,值得大家思考。与此同时,应转变一些传统做法,用新理念对创新创业人才分配激励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采取有效举措。因此,如何在当前广泛开展的人才竞争中,走出一条符合社会发展的新路,成为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2.1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制度

当前,应当尽快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制度。要重视分配激励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激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激励为主体的激励体系,尽力发挥经济利益、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鼓励和支持单位为各类人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发展高端医疗服务,探索建立人才医疗保健个性化服务制度,引进优质外资医疗服务机构,吸引境内外高水平医学专家提供服务。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加快新学校建设,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子女就学和家属就业问题,消除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

2.2鼓励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

各行各业,应该多用事业加感情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真正的人才不是规划和宣传出来的,而是干出来的,我们的政府放心、放手、放权让人才做事就是给人才最好的待遇。一些产业优势要转化为人才事业发展的优势,就需要与尊重创新人才、真诚鼓励人才多干事,营造创业的开放、包容、担当、实干人文社会环境,做到事业留人、情谊感人、服务到人。我们都知道,士为知己者死,用感情留人很重要,对人才来说,有时创新比年薪更重要,机遇比待遇更重要,当前全国各地、上海各区政策大同小异,一些政策瓶颈暂时难以消除,不公平的吸引、评价人才的市场环境和秩序仍然存在,但感情是最大的政策。可以用党建等优势让创新创业人才得以充分地施展才华,实现价值,努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我们要允许和鼓励高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在职创业,收入可以归个人所有。改变观念,以创业推动产业,以创新提升产业,依靠人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3鼓励各类人才转化科研成果

我们要允许和鼓励高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提高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另外,还要考虑各级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提高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各类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允许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应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激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及分红激励探索。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在批准的情况下,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2.4建立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扶持机制

建立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扶持机制,需要协调市级层面政策,落实成果转化。政府应支持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等进行科技保险,做到对参保企业给予一定比例保费的补助,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专利技术成果或中试成果融资所发生的损失,经法定中介机构确认后,给予一定补偿。设立草根人才创业扶持基金。另外,如果让行政和科研“双向变道”畅通起来,可以更大程度上调动人员积极性。当然做干部还是做科研,必须得有所取舍,如果科研人员“兼顾两头”,不仅精力不够用,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目前,一些科研人员走的是行政路线,在科技奖励政策落实到位后,很有可能会有一批人才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第一线,成为成果转化企业的中坚力量。

2.5改善高层次人才待遇、完善人才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