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

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范文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措施

文山市地处云南省东南部,是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1999年被国家农业部命名为“中国三七之乡”。国土总面积2977平方公里,农用地231311公顷,其中:耕地80485公顷、园地2406公顷、林地124982公顷、其他农用地23438公顷。全市辖15个乡镇137个村委会(社区),居住着汉、壮、苗、彝等11种民族,农业人口34.6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24万人,占54.14%。2010年农村经济总收入2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64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扎实推进该市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建立健全流转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

1.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文山市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日常任务来抓,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上街摆摊设点,对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进行宣传,使农民群众明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原则和程序,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2011年共举办相关培训三期200人次,上街摆摊设点13次,接待群众1236人次,解答问题650余个,发出宣传资料2600余份。

2.做好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日常工作。一是对农户反映的经营权人漏落或不实、要求变更户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是认真做好部分群众要求补签土地承包合同书、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工作。2011年共补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231份,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8份。

3.指导签订流转合同。结合中大棚葡萄、花卉合作社、绿洲公司、盘龙山、稀若康药材等农业企业组织与农户流转面广量大的实际进行重点指导,2011年共签订流转合同1500余份,指导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3000余亩,累计流转面积近40000亩,占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总面积的11%,涉及农户17000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4%。

4.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主要是依托市农经信息网和数字乡村网,土地流转信息,搭建流入方和流出方相互交流的平台,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动态管理。

(二)调处矛盾纠纷

根据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爆发频繁、群众上访事件增多的实际,市农经站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接待和调查调处工作,努力建立健全矛盾和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为稳定农村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2011年市农经站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25件,成功调解19件,调解成功率仅15.2%,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本,进行行政复议4起,受理仲裁2起。

(三)加强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1.制定出台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为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工作,市委、市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明确了市财政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大户等流转主体,要求金融部门制定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信贷政策。市农经站积极组织进行调查研究,草拟了《文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文山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方案》、《文山市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筹备方案》三个政策性措施上报政府。

2.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文山市建立和完善了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办理土地流转申请、登记、备案等手续;建立了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资料的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了土地流转纠纷制度,做好来信来访和案件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3.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一是坚持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原则。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农村土地依法流转的基本前提,必须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抓好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和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州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流转双方协商同意,明确补偿办法,规范流转行为,体现“双赢”,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三是坚持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的原则。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始终把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合作组织带动型、集体经济带动型、流通市场带动型、种养能手带动型等六大规模经营模式,推进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走上了节约化发展的道路。四是坚持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原则。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

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民间流转土地经营权存在着私下交易、变向买卖、强迫流转土地等现象,纠纷多,社会隐患大。

第二,个别承包农户经营权不受限制的问题。在土地流转规模化的进程中,经常会发生大部分农户同意流转而极个别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自愿为借口,要么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要么是拒绝协商无理取闹,阻挠流转。

第三,个别投资者名为搞农业开发实为圈地或套取国家项目资金。

三、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

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确保流转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做好制度设计。一是完善《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相关规定,突出适用性。二是尽快制定出台地方性实施办法,突出可操作性。如个别承包户阻挠规模化流转时怎么办、经营权人具体是指哪些人、消亡户作何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等等。三是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

第二,尊重承包户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流转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坚持以农用为主,以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坚决杜绝违背农民意愿进行的圈地开发行为。积极鼓励农户之间进行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土地向农村种养能手集中;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用地要尽量采用租赁或入股经营的方式,尽可能为农民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对公共建设用地,要坚持将土地征用补偿金的大部分交给农民,并要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和养老保险。

第三,正确对待社会资本和农户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土地始终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底线,在当前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起始阶段如果不加限制地让公司、企业大片圈地,会影响农民的就业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应当鼓励和引导资本进入农业的产前、产后领域,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以重点鼓励公司和企业对非耕地农业资源项目进行投资开发。

第四,加强基层农经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提供中介服务。通过农经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信息、咨询、预测等服务体系,采取多种形式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范文2

【关键词】土地经营;土地流转;流转形式;存在问题与原因;对策建议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以户为单位的土地经营方式如何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衔接,如何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土地合理流转,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成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课题。近两年,曹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对所辖31处乡镇中的41个行政村进行调查发现:曹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健康,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当前土地流转的形式

(1)无偿转包。即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找对象,自行协商权利义务,自定转包期限,将种不了或不愿种的土地转包给愿意种又种得好的农户,接包方承担相关费用。此种流转形式多发生在父子、兄弟及亲朋好友之间,一般为无偿转包,期限较短,流转面积较小,往往不经过集体办理任何转包手续,集体与原承包经营关系不变。调查显示曹县这种不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形式占流转户的53%,转包面积达4.8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30%以上。

(2)低偿转让。即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找对象、自定转让期限,自议转让条件,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转让给愿意种地的农户,耕种户除承担土地的税费外,付给原承包户一定的转让费。这种流转形式是相同社区成员间的土地有偿或低偿流转,限期较短,转让费随行就市,改变或不改变原承租关系。在曹县庄寨镇某村,调查到的300户,203hm2耕地,涉及土地转让的有105户,73.47hm2耕地,其转让费为每公顷1500~3000kg小麦。

(3)地块互换。为了方便耕作与管理或发展某项专业性生产。通过集体出面协调,农户自愿协商的办法,将农户经营的地块相互交换经营权,兑换条件由双方商定或村集体出面调解,土地的承包权不变,流转期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4)租赁经营。集体或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村集体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发展开发性农业,经营者一次性或分期付给集体或农户一定的租金。这种形式流转的土地一般是村集体统一发包,流转期限较长,必须履行租赁合同或协议手续。县城及镇(办)驻地附近二、三产业较发达的村庄常采用此种方式。

(5)土地入股。集体或农户以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兴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连片开发发展规模经营项目,所得利润按股分红。原土地的承包合同不变,负担费用由原承包户承担。这种情况在县城和镇(办)驻地附近二、三产业较发达的村庄最为常见。

(6)反租倒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意愿和产业化发展要求,将已发包给农户的土地进行租赁,经过投资开发,改善生产条件后再承包给农民。这种流转形式原承包经营关系发生转移与重组,需办理反租与发包协议,多用于土地整理开发区和蔬菜种植基地。

2.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1)流转步伐不快。从典型调查的初步统计分析,土地流转面积不足700hm2(10000亩),仅占总耕地3.2%,涉及1120农户,占总户数的9.0%,土地流转行为只是在局部或少数农户之间进行。分析其原因大体有3个:一是人地矛盾还不十分突出。全县土地延包30年的工作主要是在1998-1999年开展的,此后应该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但多数村还是实行:3~5年村(组)统一调整一次承包地,按现状人口分布地的“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政策。即使实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村,由于劳力、人口的增减变化还不明显,加之一些村在延包时对土地作了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基本平衡,暂时难以进入市场流通。二是劳动力转移不充分,“家家包地、户户种地”的格局制约了土地流转。二、三产业不发达的镇村,农村劳动力以种地为主,即使在一些镇企业发达的乡村,务工劳力也能利用空闲时间耕种为数不多的耕地,使土地流转受到制约。三是农民土地公有意识较强,限制了土地的流转。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总认为自己作为村组织的成员就应享受土地的占用权。因此,对于新增劳力和人口,宁愿向集体争地要地,也不愿向农户转包,参与流转的兴趣不浓。

(2)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一是交易自由化。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特别是农户之间的转包转让,多数情况是私下协商交易,一方将多余的或不愿种的土地让给另一方耕种,双方确定转包转让期限、应承担的义务或补偿标准,很少履行转包或转让手续。农民认为这种做法灵活、方便、简捷,担心依法履行手续后不易更改。二是流向不合理。由于缺乏管理与规范,土地流转出现流向不合理的现象。如有的村庄村集体的机动地,原承包期限还没到期,为解决现在村集体的经济问题,便将该土地发包出去,现村集体可收入并支配到该承包地租金,这样以来,该承包地的承包价格就明显低于其实际价格了。

三是权属不清晰。土地经营权的每一次流转,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界定,这种界定必须以明确权属为前提,以法律为依据。但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乡镇干部擅自出租和转让本不属于乡镇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村级集体组织的利益。

(3)流转机制不健全。到目前,农村土地延包基本完成。但县乡至今还没有出台一个比较健全、完善和规范的土地流转办法。主要原因是一些基层干部及有关部门对流转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配套政策、管理措施研究不够,规范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性。

3.完善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搞好宣传,引导流转。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因此,要提倡和鼓励土地流转,一定要搞好正面宣传和引导,向农民讲清土地流转的优越性,让农民充分认识土地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积极引导农民进行探索性示范试点,让农民看到流转的好处后因势利导地推广。

(2)公平互利,自愿流转。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的自发行为,必须坚持流转双方自愿协商,互惠互利,自行选择其流转形式、流转期限和补偿标准等。对于集体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生产项目,集体只能在充分尊重多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搞好协调与协商,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对于集体需要转让或出租的土地,也应发扬民主,公开征求群众意见,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流转。

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范文3

凝结的空气随着飘扬的旗帜躁动起来,上面的“湖南商学院大学生财会研究协会”字样也如音符般的开始了自己的跃动,或许它也像我们一样按耐不住激动的心情。

很快,我们到达了此次三下乡的目的地—益阳。

近年来,益阳市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新办法,开创性地引进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制度,而我们,正是来研究探讨这一项政策的可行性。

我们走访了几家土地信托流转示范基地—湖乡情生态林业有限公司、皇家湖生态旅游度假村、永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并实地采访当地的农民对这一项政策的看法以及建议。

在实践调查中,我深深地感受到,政府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传统的流转办法,始终难以解决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使用权不稳定以及执行成本较高等问题,农村土地实现规模经营还相对困难,且时常出现土地“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现象。而如今,有了政府充当中介人,能从根本上破解当前土地流转机制不畅的问题,并能达到农民、投资商和政府“三赢”的目的。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他们将土地交给政府出资成立的信托机构托管经营,既不会担心失去“命根子”,又可以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信托收益,还可以安心在外务工经商或本地就业,增收明显。

从投资商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他们可以直接从信托机构获得大片的土地,减少中间环节和各类纠纷,另一方面,可以获得政府项目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放心投入,大胆经营。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依托信托平台提供公共服务,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土地纠纷,增加农业投入,随着土地集中度越来越高,政府在“三农”问题方面付出的行政成本将大大降低,能集中精力谋划现代农业的发展,并能在财政税收和促进农民就业中获益。

我相信,在政府官员的科学领导下,益阳,乃至整个中国的农业都将快速的向大规模生产,机械化生产迈进。

现在,我们的三下乡已经快接近尾声了,但我们每一个人会永远记得那一段幸福的三下乡,那一段青春的回忆。

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范文4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村;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044-02

城乡统筹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决策。土地是农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土地规模化、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目前,集中居住和集约经营成为农村农业发展的大趋势,城乡统筹发展必然带来农村住房环境建设和土地流转的重新建构,必然要求农村土地的加速流转。

一、城乡统筹与农村土地流转

1.城乡统筹。城乡统筹就是城乡互动发展,以实行城乡发展双赢为目的发展格局。城乡统筹是在中国特定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统一规划城市与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针对城乡关系失调的领域,通过制度创新和一系列的政策,理顺城乡融通的渠道,填补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为城乡协调发展创造条件。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与乡村无障碍的经济社会联系,二是农村地区本身的发展。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五大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2004 年,国家又明确提出了“两个趋向”,即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

2.土地流转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关联。城乡统筹发展首先要求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削弱并逐步清除城乡之间的障碍,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放在优先位置,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农村的发展是以农村产业的发展为依托的,中国农村土地的分散性影响其产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不仅成为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成为推动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关键环节。中国的三农问题多年来迟迟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症结在于一直未能实质性地解决土地权益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战略流转问题。而进一步规范与创新土地流转制度,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城乡协调,加快城乡统筹发展。

3.农村土地流转的界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国宪法第10条规定: 城市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土地用途上看,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划分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土地形式上看,集体土地产权是一种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因此,土地流转是一个内容较广的概念,主要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和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本文中所称的土地流转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宅基地流转。

二、影响土地流转与集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1.制度因素。农地流转和集中过程是农业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组合优化过程。当前,由于产权的不完整,导致土地流转受到约束。首先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上。1978年中国农村开始推行,2003年中国开始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种小农式的家庭经营模式,其特点是农户拥有小面积的土地,耕作的方式是劳动密集型。也就是说稀缺的耕地,在现行的下,农地被“细碎分割”。农业的小规模经营,在一个户均几亩地的经营方式上不可能建立起高效发达的现代化农业。而农业发展不足,则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农业效率损失。这一土地制度安排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与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相适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其次表现在宅基地流转问题上。按照中国《土地法》的规定,宅基地是在农村范围内分配给村民,由村民建造房屋供自己使用,但所有权归村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城镇居民禁止购买宅基地使用权房产。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一方面限制了宅基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流转,另一方面又缺失宅基地退出机制,难以适应中国当前城市化快速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大规模迁移及促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新形势。

2.农民自身因素。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只有让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土地才能流动起来。但由于种种原因,制约了农民转让出土地。一是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凸显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弱化了其本该显示的经济功能。目前,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承包地和宅基地部分地承担着农民“有所养”和“有所居”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也决定了农民不太可能轻易地将土地转让出去。二是农民的认识问题。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对事物的认识不够深刻。承包地的流转主要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多是农户之间的流转,甚至很多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流转。另外,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出,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多地“离土不离乡”,许多地区都不同程度存在“空心村”、“一户多宅”、“土地抛荒”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农村普遍存在农户之间通过口头协议私下流转土地的情况。三是城市生活成本因素。脱离农村到城市生活,成为“城市人”是大多数农民的愿望,这也是城乡统筹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农民进城后,其土地必然流转。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获得不了进入城市生活的资金。高额房价、衣食住行的成本以及生活习惯等的差异,造成农民进城成本较高,制约了农民流转土地。

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范文5

关键词:内蒙古草原;保护;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4-0055-02

一、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出台了《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刑法》等一些与草原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随之,内蒙古陆续制定了两自治条例分别为《草原管理条例》《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三个部门规章分别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草畜平衡暂行办法》,形成了独特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草原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度上创造出西部民族地区草原生态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1](P.44)

在草原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中,《草原法》第5条、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草原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管理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积极保护草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所有权,核发《草原所有证》。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证》发给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属于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发给苏木乡镇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分别发给各该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第9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草牧场,是指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适应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重点保护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草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5条、第7条明确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合法流转;集体所有的草原承包在本集体内优先流转,流转时要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不能破坏草原资源。 [2](P.35)

二、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效果评析

文章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遵循新理念,加强了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规范了草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草原权属,为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实现草原畜牧业和谐发展创造出良好氛围,具体表现在:

第一, 在制度上营造出草原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草原法》较为完整地规定了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的各项基本制度,不仅完善了法律层面意义上的禁止传统的过度开垦草原、禁牧和休牧,还预见性地规定了中部草原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矿产企业开采作业活动、维持半干旱地区的草畜平衡、发展生态性草原地区民族特色的旅游活动管理等制度。[3](P.23)与此同时,《草原法》还着重于加强规范一系列关于草原的各种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补充了草原行政执法的配套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方面,建立了一种有效法律机制,健全了草原生态资源管理机制内容。《草原管理条例》《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草原管理实施细则》《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草畜平衡暂行办法》构建了内蒙古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监督体系,加大了草原纠纷案件的执法力度,依法解决草原权属纠纷,明确草原权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落实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打破草原粗放经营模式和固化均衡的传统,实现草原生态管理体制等,为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氛围。[4](P.56)以2011年为例,包头市政府就针对西部高原地区草原结构的特点制定、拟制了《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这一方案不仅进一步强调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还规定了符合当地经济水平的草种补贴标准、禁牧补贴标准等具体配套政策,从而细化了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实施范围和保障措施;同年达茂旗、九原区、固阳县这三个旗县提交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试点的申请,并已得到包头市政府批复,已开始加紧运作各自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巴彦淖尔市通过大量调研,由政府牵头,组成制定行政规章的领导小组,在分析当地草原管理机构提供的基础数据上颁布了《巴彦淖尔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对巴彦淖尔市具体落实草原补奖植物种类和草种补奖标准做出了配套的政策规定,现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过审核。鄂尔多斯市派遣技术人员对各旗区基层政府、村委会、牧民进行相关草原补奖具体实施方案的专业指导,对其所制定的补奖补贴政策进行评审,使草原生态补奖方案和牧草良种补贴方案的落实与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相一致。

第二,在实践工作中营造出草原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在草原保护意识方面,上述法律法规颁布出台后,广大农牧民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基层草原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遵法、用法积极性明显增强,[5](P.76)以2011年为例,包头市针对本地区的希拉牧仁草原相关矿产企业、牧区的农牧民推行了一系列有关草原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持续进行宣传的车辆、人员有26台、67人次,地方电视和广播草原法规专题讲解11次,共发放蒙汉文宣传材料8100余份、举办草原法律业务培训班10期、培训农牧民7723人次、基层草原监理员34人次。巴彦淖尔市以“保护草原生态、共筑美好家园”为内容举办了草原普法专题活动,制定了《关于开展2011年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制作了专题节目对草原征占用内容进行重点报道,通过地方媒体重点针对草原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形式多样的各项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学习。鄂尔多斯市的各级草原监理人员在村民委员会、那达慕召开之际举办了各种形式多样的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培训班,向广大农牧民播放微电影和PPT,生动地讲解了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草原围栏面积和禁牧面积方面,以2011年为例,农牧业厅、财政厅首家批复了《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6](P.75)同年包头市政府又在原有基础之上进一步制定了《包头市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补助任务》,明确规定包头市草原禁牧目标为2415.29万亩,全市补贴多年生牧草保留补贴面积21.42万亩,即按照4个等级进行分类补奖,多年生牧草70元/亩、一年生牧草30元/亩、饲用灌木15元/亩和10元/亩。据统计,20011年全年巴彦淖尔市就多年生牧草共补贴资金600万元、新建面积达到20万亩,饲用灌木共补贴资金1000万元、新建面积达到100万亩。在草原保护的基础工作方面,包头市政府积极推动建立以市、旗县区的两级草原监理单位为核心的草原生态保护机制,其中包括市级草原监理机构1个、旗县区级4个、草原动监测点27个,该机制由包头市草原监理部门带头、围绕希拉牧仁草原生态现状进行监测分析、把乡镇作为检测单位制定调查路线,全面了解围封禁牧和草原保护的现状,从而制定相应的草原监测与评价机制对草原植被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包头市农牧业局为强化草原生态保护基础工作,组建了草原生态补奖机制领导小组,依照各司其责的要求,按照部门职能性质特点具体分设了草原监理监测组、草原旅游项目管理组、草原人工种草技术支撑组三个小组,由行政正职担任组长、行政副职担任副组长,负责落实补奖机制的具体实施。巴彦淖尔市重点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并开采草原、侵害牧民的违法行为,共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85起、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56起、已进入审理阶段并结案的4起,遏制了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

同时,西部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基层草原监理机构建设,建立以科研院所为技术支撑积极开展对所属的草原流转情况、相关草原承包家庭的调查,积极掌握草原流转的参与主体,草原流转收益的分配,草原生态的监测预警,草原生态破坏的形式、面积和时间等,及时将新问题和新发展反馈给立法机关,使之做出相应对策;认真核查草原矿产开发活跃区、草原违法开垦易发多发区的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尽快完善这些地区的行政处罚、恢复补偿等票据具体操作流程,降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冯学智,李晓棠.我国草原法律体系的完善[J].草业 科学,2013,(5).

[2]斯庆图.内蒙古“一法一例一规章”草原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析[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12,(6).

[3]王俊霞,贾志敏.内蒙古草原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与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研究[J].内蒙古 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 ,(6).

[4]巩芳,王芳,长青,刘鑫.内蒙古草原生态补偿意愿 的实证研究[J]. 经济地理,2011,(1) .

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范文6

对农村财务实行“11211”管理机制,即一个审核(民主理财组审核)、一个签批(村委主任签批)、两个复审(乡经管站和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复审把关)、一个公开(财务账目公开)和一个通报(对农村财务管理整体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是我区在农村财务管理中积极探索逐步形成的农村财务管理机制,切实规范了农村民主理财、村乡两级审核和财务公开工作。年,我们要在执行农村财务“11211”管理机制各项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村集体大额支出程序审核工作。对已审批的大额支出,特别是重大工程建设开支,要深入到村检查工程实施及完工情况。对没有申报大额支出的村,要重点检查该村有没有大额支出或以大化小的情况。

2、积极开展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点建设工作。今年要重点培育5至6个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的典型乡(镇、办),这些乡(镇、办)60%以上的村能够有效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各项制度,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3、加强农村经济审计工作。乡(镇、办)根据本乡(镇、办)情况要开展经常性审计检查工作,对大型工程支出情况及决算情况、村集体经济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要积极开展审计,确保财务账目规范化。区农经中心抓好重点村的审计工作以及对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工作检查验收,通过审计切实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4、加强农经法规政策培训工作。搞好一年一度全区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培训重点内容是村集体大额资金程序审批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新出台的农经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全区农村财会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5、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村财会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乡(镇、办)经管站每月要上报一次所辖村财会人员的报账情况。对工作扎实认真的农村财会人员要通报表彰,对不能按时到乡经管站和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报账、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农村财会人员,要及时指出问题,促其改正。乡(镇、办)要掌握各村财会人员的动态情况,对村级财会人员年龄偏大或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要配备村级财务助理人员。严格执行农村财会人员任免程序,确保农村财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服务体制

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在确保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6、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动态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农民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并依法鉴证。乡(镇、办)经管站要掌握土地流转有关情况,对所有鉴证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都要建档,并报区土地流转办登记。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坚持经常性检查指导和调研,重点要抓好规模流转的典型,及时总结土地规模流转的先进经验,通过树立典型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7、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从今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付诸实施,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程序,积极推行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区级仲裁和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各项制度,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切实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带头作用。

8、扶持培育典型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58”工程(全省发展300个省级示范合作社,500个地市级示范合作社和800个县级示范合作社)的要求,年我区要培育3个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要有明显的主导产业,各项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入社成员达到标准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合作社对农民增收致富的带动作用。

9、实施村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战略目标。从今年开始,要在全区314个行政村实施一村兴办一社,一社带动一业或多业工程,通过兴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10、坚持经常性地调研总结。要经常深入到各个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典型经验,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增收中的有效途径。

11、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交流。对发展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各专业合作社之间相互交流,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各合作社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使全区的合作社逐步达到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成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努力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全区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范@文%$目录网&

四、坚持不懈地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12、开展一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调研活动。重点对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农民出工或出资有哪些方面、村集体通过向农民筹资筹劳办了那些实事、党的惠农政策农民有没有享受及享受的途径等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切实解决农民减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管机制。

13、加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4号)精神,积极参与和组织实施“一事一议”以奖代补试点,严格执行《市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议程序》,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规范的典型村,要及时总结这些村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在全区推广。严禁乱议、乱筹、乱用,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

14、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体系。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全区农民负担监测网点,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使其在信息反馈方面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五、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化解工作

15、进一步澄清村集体债权债务的底子。对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债权债务,要查清形成原因,分类处置,澄清底子,规范财务手续。

16、建立村级债权债务动态。要及时掌握村集体新增的债权和债务,对新增债务要制定化解措施并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村级债权债务档案,化解情况要及时登记并形成资料。

六、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

17、严格执行接待值班制和包点责任制。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严格执行接待值班制度,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认真登记并及时转交处理。中心机关干部要对包乡镇发生的农经方面的案件负责,积极督促并认真解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