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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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办法范文1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九条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四)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六)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单位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消防安全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在火灾隐患排除前,单位应当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检查。

(二)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

(三)对火灾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火灾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五)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单位中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部位、设施。

对严重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能够即时排除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20xx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的《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大量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在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为主的高危行业,以及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制造与加工业等行业。酿成这些事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既缺乏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与安全知识,又缺乏必要的应急避险能力。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广大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

消防安全办法范文2

各科、所、队:

为进一步加强改革转制过渡期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确保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不断档。县消防基础指导大队对全县公安派出所上半年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网上督察,现将督察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半年全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1月份至6月份,全县公安派出所共检查单位、场所1457家次,较去年同期相比(以下简称“同比”)下降12.0%;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150处,同比增长24.0%;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49份,同比增长27.4%。全县公安派出所共办理一般行政处罚4起,同比下降96.2%,罚款3200元,同比下降63.2%。其中罗阳派出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9份,处罚金额均2400元;三魁派出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6份,处罚金额800元;雅阳派出所、仕阳派出所、彭溪派出所、泗溪派出所、司前派出所、筱村派出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金额均为0。

二、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监督日常检查不常态。从系统查询的执法数据看,部分派出所对消防监督工作仍不够重视。上半年全县派出所共检查单位1457家,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仅150处,平均检查10家单位只发现和整改1处消防安全隐患。司前派出所、筱村派出所、彭溪派出所0,仕阳派出所、泗溪派出所发现和整改隐患数也仅为个位数。个别派出所未开展常态日常消防检查,彭溪派出所3月份、4月份、5月份、6月份检查单位数为0,仕阳派出所2月份、4月份、6月份检查单位数为0,筱村派出所、罗阳派出所、三魁派出所上半年有两个月份检查单位数为0,三魁派出所、,雅阳派出所上半年存在有一个月单位未检查现象。

(二)办理行政处罚办理不主动。上半年,全县公安派出所共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25起,平均每个派出所每月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仅为0.5起,处罚量远远不够。具体到各个派出所的工作情况看,除了罗阳派出所、三魁派出所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外,其余派出所均未办理。另外雅阳派出所、司前派出所、彭溪派出所未办理临时查封案件;xx出所、xx派出所未办理消防拘留案件。        

(三)消防监督执法录入不规范。从监督管理系统抽查情况看,《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存有空项、对监督检查不合格对象未依法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监督检查任务和行政处罚办理超期等问题仍一定程度上存在。上半年,全县派出所监督检查任务超期30起,办理行政处罚超期1起,其中罗阳派出所行政处罚办理超期1起,检查任务超期2起;司前派出所检查任务超期28起。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要明确职责,强化制度保障。各公安派出所要明确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出台前,继续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能。同时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本级工作重要议事内容,定期召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例会,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消防基础指导大队要对各派出所及其执法人员案件办理、执法效率、执法效果和执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期量化考评,衡量执法质效,落实奖惩措施。

消防安全办法范文3

关键词:非瓣膜性房颤;老年人;华法林;抗凝

心房颤动简称为房颤,是一种非常多见的心律失常,其导致心脏缺乏有效的机械运动,容易在心房内形成血栓,而心源性栓子是引发脑卒的危险因素,且其最大的危害是血栓栓塞。特别是缺血性脑卒中也是房颤致死以及致残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房颤的病因已经由瓣膜性为主转变成非瓣膜性为主。年龄是房颤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60岁以上房颤患者称为老年人房颤,因而非瓣膜性老年人房颤是抗凝治疗的最主要人群,合理科学的抗凝治疗获益最大,但是出血的危险也是最大的[1]。我院对35例老年人非瓣膜性房颤患者进行华法林抗凝治疗,取得一定的成果,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1年7月~2013年7月35例老年人非瓣膜性房颤患者进行研究,所有患者均无慢性肝肾损害,无重要脏器出血,无溃疡病史,无凝血机制异常;房颤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药物转复失败或者转复后不能维持,合并1种以上高危因素,血压

1.2治疗方法

1.2.1对照组治疗方法

对照组所有患者均服用阿司匹林(芜湖康奇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34021029)治疗,进食时口服,一日两次,每次150.0mg,观察记录患者临床治疗的抗凝效果以及不良反应。

1.2.2实验组治疗方法

实验组所有患者均服用华法林(上海信谊制药厂生产,国药准字H31022141)治疗,晚饭后口服,初始剂量为2.5mg/d,1周之后如果INR(国际标准化比值)未达到2.0~3.0,每日服用3.125mg华法林,然后根据INR调整剂量,每隔一周测量INR1次,使其达到2.0~3.0。研究过程中必须严格掌握病人同时服用其他药物,例如地高辛、卡托普利以及倍他乐克等,如果病人出现上呼吸道感染,禁止口服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一般都不用中药制剂。治疗后观察患者临床抗凝效果以及其不良反应。

1.3观察指标

抗凝有效性评价指标:检查患者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以及大便潜血实验,同时进行心电图与超声心动图检查。治疗前后第一个月每周监测凝血酶原时间(PT)和INR1次,以后每月监测1次。安全性评价指标:观察患者肝肾功能,治疗期间两组患者有无脑卒或出血事件。

1.4统计学处理

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均由我院数据处理中心专门人员进行,保证数据真实性与科学性。初步数据录入EXCEL(2003版)进行逻辑校对与分析,得出清洁数据采用四方表格法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检验结果以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治疗前后抗凝效果比较,实验组明显优于对照组,具体分析见表1。

表1两组患者抗凝效果比较(n)

注:两组患者治疗后抗凝效果比较上,p

2.2两组患者治疗后不良反应比较,实验组总不良反应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具体分析见表2。

表2两组患者不良反应比较(n;%)

注:两组患者总不良反应率比较上,p

3讨论

心房颤动为临床最常见的一种心律失常,据有关资料表明[2],我国房颤患病率大约为0.78%,80岁以上人群患病率高达7.5%。其病因过去常见为风湿性心脏瓣膜病,随着老年化加剧,非瓣膜病导致的房颤越来越多见。据有关研究结果显示[3],非瓣膜性房颤患者缺血性脑卒中发生率高于正常窦性心律5~6倍,对非瓣膜性房颤病人开展抗凝治疗十分重要。

大量研究表明[4],有效的抗凝治疗是使得患者脑栓塞危险性下降的关键。因而对房颤患者进行长期地抗凝药物治疗,尤其是老年人合并冠心病、高血压和有栓塞病史的患者十分重要。老年人非瓣膜性房颤抗凝治疗的常用药物为阿司

匹林和华法林,对于有消化性溃疡患者最好不使用阿司匹林,而华法林多适用于房颤患者的抗栓治疗。华法林治疗房颤患者无论是否合并栓塞,根据年龄大小,INR的靶目标可以定为2.0~3.0,即只要调整华法林剂量使得INR维持在这个值,就可保证其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性[5]。华法林主要并发症为出血,因而一旦发现INR高于规定标准,就应立即停药,并使用维生素K1对抗。华法林通过和维生素K竞争羧化酶,使得凝血因子合成受阻,降低血液中浓度,从而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老年人非瓣膜性房颤患者血清中纤维蛋白原与D二聚集含量升高,容易形成血栓,而华法林可以使得降低,进一步达到抗血栓形成的目的[6]。本文研究显示,实验组抗凝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p

综上所述,使用华法林治疗老年人非瓣膜性房颤抗凝效果佳,不良反应少,安全性高,值得临床应用以及推广。

参考文献:

[1]周娟华,程晓讨,张珠凤等.老年非瓣膜性房颤患者行华法林抗凝治疗的规范化管理[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2,28(15):8-9.

[2]郎华芳.非瓣膜性房颤患者应用华法林的护理[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2,28(4):26-27.

[3]郑立文,刘晨,文应峰等.华法林对老年非瓣膜房颤抗凝疗效及安全性评价[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1,31(14):2739-2740.

[4]高秀菊.华法林预防非瓣膜性房颤病人并发脑梗死的疗效[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2,32(15):3284-3285.

消防安全办法范文4

一、认清消防安全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最突出,而从麻痹和认识不到所引发的,疏忽而忽视所造成的,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大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时刻提醒,警惕安全消防隐患与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必须做到位,做到彻底,“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消防安全中要警长鸣,做到居安思维,防患于未然,防范于隐患,确实做到安全为天的理念。

二、加强消防常识的学习。灾害无情,火更无情,当我们被困在火场内生命受到威胁时,在等待消防救助的时间里,如果我们能利用保护自己的方式来为自己采取一些自救措施,那是非常必然的,利用一些物体和地形采取有效的办法,让被动变为主动,给自己生存和逃脱一些生机,要采取果断的、有效的、必然的、灵活多变的办法去为生存找到出口。在平时里要多掌握一些消防基本常识、基本消防要点,作为一名消防工作人员,必须学会有关广泛消防知识,吸收各个案例消防火灾经验,和一些自救,疏散人流,及时采取消防果断措施,利用灭火器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

三、 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处境”当你面对、或者突然发生火灾,要保持镇静,冷静,认真客观的对待面前所发生一切,首先,看外环境灾情大小,怎样采取有效办法,及时是否打报警电话119,要准确汇报时间、地点、火情范围,在现场中要维护秩序,了解火灾范围内人员和一些实际情况,自己在救援他人中,要首先,采取啥办法,用被子或者其他绝缘空气物体来为别人逃生,逃生的方向是否可行。在室内要采取趴在地上,用湿毛巾放到嘴鼻子之间用来呼吸,过滤那烟雾和干燥环境,等待救援,必要时,不间断呼叫救援,千万要保持冷静态度,不能慌乱。

通过这次学习培训, 让我认识也不少,掌握的也很多,受益匪浅,让我进一步知识,也提高认识,增强了工作实践操作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熟悉本岗位的基本消防通道,具体消防基点和基线。

1、你所职责工作范围 ,了解和掌握各个消防安全通道以及路线,或一些安全出口。

2、要掌握你所工作的范围消防栓有几个,具体在哪里。

3、要掌握消防栓的水、流程图 ,和监控室的报警电路图。

二、 要经常性的,检查各个水流线路是否完好,检查消防栓设备 是否完好,消防栓是否灵活,检查阀门是否完好,消防软管是否完好,一些消防器材备用是否完好。

三,要一定掌握使用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检查是否过期。

四, 必须掌握一些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认识,增强消防安全工作力度,积累一些消防安全经验。

五、遇到问题及时反馈上级领导,遇到火情及时采取边报警,边扑救,采取 “先控制,后灭火,”在扑救可燃气体、液体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可燃物的来源,争取在短时间内灭火成效。

六、 在工作中要保持交接清楚,有责任、有义务确保安全完成各项指标和任务。

七、 不断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消防安全基础,参加消防灭火演练,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共同参与从点滴做起, 防范做去,自身做起。

消防安全办法范文5

第二条 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

第三条 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开发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区火灾事故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定全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协调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提请开发区安委会与各单位、企业、各村(社区)定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并负责每年的消防安全考评工作,考评情况纳入开发区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六)完成开发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专题研究开发区消防工作的重点及需解决的各类消防隐患措施,完善隐患治理机制;

(二)配合办事处完善各村(社区)消防工作组织网络,督办辖区内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三)检查、了解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消防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开发区安委会报告;

(四)完善考核机制,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办事处负责对各村(社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签订及年度工作的考核工作;

(五)定期汇总全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

(六)承办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七)承办开发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加强与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第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每年对全区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第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现就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经济发展局(安监局)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评内容;

(四)做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登记、上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五)配合上级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局

(一)根据城市消防规划,严格控制消防站建设用地,确保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配合消防部门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处理;

(三)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督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

三、城东街道办事处

(一)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村(社区)、学校、医院、敬老院、社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积极推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协调指导相关单位抓好《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宣传,推进农村地区消防工作法制化进程;

(二)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四)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建立消防组织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村(社区)消防志愿者队伍,各村(社区)设置固定的公益消防安全宣传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村(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五)完成70岁以上独居老人家庭免费安装火灾智能救助系统工作,居民家庭消防器材配备率不低于20%的任务。

(六)落实村(社区)消防水源、消防栓的普查登记工作,各村至少建有一处消防水源。

四、公安分局

(一)负责对开发区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隐患整改。

(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工商分局

(一)督促指导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依法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年审手续;

(三)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六、开发区交管所

(一)督促指导道路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

七、新城东供电所

(一)全面负责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根据全区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制订供电发展规划,满足大型建筑、厂矿企业等单位消防供电需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事故现场供电安全。

八、开发区工会

(一)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消防安全办法范文6

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出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配套制度,全县所有消防安全管理站要于4月底前实行实体化运作,落实办公场所,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人员编制,保障运行经费。推行三级督改、隐患抄告、联合执法、信息报告、定期会商、应急联动、群防群治七大工作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网格化信息系统,并确保消防安全网格与综治网格无缝对接。

提升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水平。各街道(乡镇)、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户籍化”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社会单位、村居楼宇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在本行业、系统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联勤联查制度。制定四类“户籍化”管理建设标准(四类:小单位小场所、一般单位、居住出租房、空巢老人居住的老房子),提升消防安全档案规范化建设,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提升火灾隐患防控督改水平。各街道(乡镇)、部门要深入开展出租房、通天房、合用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加强重点火灾隐患集中区域和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督导,协调督促隐患整改。深化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四级政府挂牌督办,确保9月底前完成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隐患整治工作。年内,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要完成配备灭火器、手电筒、逃生绳或逃生软梯、简易呼吸面罩等消防安全“四要件”,单位(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着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进一步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街道(乡镇)要认真组织实施《县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涉及的区域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安全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2013年已完成总体规划的建制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或在总体规划中设消防专篇,并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进一步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根据《县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公安消防部队-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要求,购置消防宣传车1辆。

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切实强化消防队伍保障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加强“六有”(有执勤车辆、有固定队址、有必备器材、有人员执勤、有组织训练、有长效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霓屿街道年内要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处警纳入城市“119”大集中接处警调度指挥系统建设。根据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全县应当建立农村志愿消防队的行政村要建立有组织、有人员、有小型车辆、有消防泵、有固定队址“五有”志愿消防队。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各街道(乡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将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的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保障消防部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特种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经费。建立健全消防队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由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担任。

加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志愿者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建设志愿者应急救援中心管理平台,实现应急资源和信息共享。落实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和灭火救援专家组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我县灾害事故形势,评估队伍装备建设水平,密切各联动部门与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信息联络。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联席修订制度,实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实时动态更新。

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注重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深化消防宣传基础工作。创新“进村达户”式宣传,将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纳入“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内容,重点抓好《消防安全二十条》的宣传,编写适用于普通民众阅读的非学历型短期培训教材,在全县开展消防知识大普及行动。进一步深化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媒体、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进出租房、进海岛“十进”活动,每个社区、村居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并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宣传员;80%的行政村(社区)宣传橱窗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