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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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细则

施工安全细则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

(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

(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

(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所有权人与管理者、经营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责任。

依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尚未建设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进行建设。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方案审核、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招投标和验收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涉及建筑附属构筑物的设计与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视频系统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适用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标准规范。

第三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分级权限的设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因执法原因而调整、改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或者额外开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培训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竣工验收后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安全细则范文2

甲方:××××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专业××××级学生

为了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而有效地完成实习任务,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安全,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航空服务与艺术系(简称:甲方)和以上签名学生(简称: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服从系部统一安排的工学交替校外实习,乙方参加校外实习离校前,应告知自己的家长并书面向辅导员老师留下可联系到的通讯方式。

2.乙方在校外实习期间,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3. 乙方在实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4.乙方在实习期间,应每天向小组长汇报工作情况并定期向家长及辅导员老师汇报实习情况及人身安全情况。

5.乙方在实习期间,由甲方派老师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实习情况,并了解乙方的人身安全情况。

6. 遇有突发事件,乙方必须向系部报告并及时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拨打110、119、120等社会求救电话。

7. 以上安全责任由学生负责全面遵守执行,学院负责检查、落实。如因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安全责任,学院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8、学生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① 工学交替校外实习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所有学生都必须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实习秩序,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严格遵守实习企业的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尊重企业指导教师,服从管理与分配;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事先报请学校和企业的批准,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由系部与企业协商解决。

③ 学生应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在实习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管理规定,牢记“安全第一”,防止各种工伤事故的发生;外出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等,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④ 在工学交替校外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上课培训、生产实习、政治学习等一律都实行考勤。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应向企业有关部门提前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并出具相关证明(病假凭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事假凭家长信件等证明材料)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其他同学及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学生假满后,须及时向原批假人或有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满不能按时返回,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按请假审批程序审批。不经准假而缺席者,一律作旷课(工)论处。

⑤ 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应及时撰写实习报告,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交给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作为考核的依据。

9、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① 学生在工学交替校外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企业的双重指导,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重考核制度。每门课程由理论考试与实践考核构成学生课程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考试由系部出卷前往酒店送考(成绩占50%),实践考试由企业实践指导教师或领班、部门经理考核打分(成绩占50%)。如不及格,按《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管理办法》处理。

② 没有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和时间的学生,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记载。

10、违纪处理:

⑴学生在工学交替校外实习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可按或靠《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守则》处理,并补充下列条款。

① 发生实习旷工情况,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表现,给予以下处分:旷工1天,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旷工2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旷工3天及以上,或屡教不改,重复旷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半月不归且无正当理由者,学校可张榜公布,给予退学处理。

② 违反企业规定,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者,学校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赔偿损失。累计受到3次通报批评者,学校可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对于违纪情节比较严重,被企业取消实习资格而退回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表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③ 严禁学生在工学交替校外实习期间,利用工余时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对于参与者,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表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组织或发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围观或者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理。

④ 举止不文明,在企业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破坏公共设施,且不听劝阻,不服从教育、管理,甚至侮辱、漫骂、殴打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⑤ 违反企业消防、安全规定,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⑥ 在工学交替校外实习期间,要求必须在企业住宿的学生,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违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⑦ 对于被企业取消实习资格退回的学生,由系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协商,另行安排实习,无任何实习补贴。如企业有违约金要求,由学生个人支付。

⑵、违纪行为的处理权限、调查和处理程序。

① 由学校的实习指导教师(含实习带队教师)负责协助企业进行违纪事件的调查,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处理类别,填写相应表格,由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

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按照《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守则》处理。 并告知学生家长。

③ 工学交替校外实习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系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11.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2.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实习结束止。

施工安全细则范文3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临时工,均应执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用。

抢险救灾等突击性用工,企业可先行招用,再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首先在本地区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确需从农村招收的,必须将招收人数、地点和使用时间等,书面报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严禁招用童工。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期限;

(二)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故不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二)临时工参军、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或者被录用为全民、集体单位正式职工的。

第九条  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剩余期限长短,发给相当临时工一至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企业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十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城镇待业人员被招用为临时工,应到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应到务工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务工许可证》。在工作期间,《就业证》、《务工许可证》交企业保管,工作期满后,《就业证》、《务工许可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日工资待遇,在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的前提下,由企业与临时工商定。

第十三条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相当于革命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标准),其有关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限内,企业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后,视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相当六至十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伤残补助费。

第十四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的期限按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停工医疗期限为三个月;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停工医疗期限为两个月;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停工医疗期限为一个月。在停工医疗期间,企业发给临时工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费。病愈或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根据使用时间长短一次性发给一至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应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相当于临时工本人三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五条  城镇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和临时工缴纳,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征收。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临时工重新就业后,原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在本省内迁移的,原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应转入迁入地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临财工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原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不退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就业的,原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临时工必须经过厂规厂纪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起重、电、焊、司炉和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换工种的,要进行新工种的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八条  企业发给临时工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障临时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保健待遇。

三、四级尘毒危害岗位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使用临时工。

第十九条  对临时工在劳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企业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与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时,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可参照《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施工安全细则范文4

关键字: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风险分析;职责分配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and introduces the risk of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then start from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are described and discussed in detail to China's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assignment problem.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risk analysis; the dis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 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性产业,它的安全生产不仅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更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并出台了不少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的瞬息万变、生活节奏的加快,建筑工程项目正不断地向高、大、难的方向迈进,所涉及的不确定因素增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据报道,建筑施工安全事已经上升到第三位,仅排在道路交通、煤矿之后,形式极其不乐观。由此可见,相关的部门和研究人员必须紧急采取措施,明确各级责任,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一致显示,管理系统的失效、不完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再加上目前建筑施工单位固有的一些错误认识,使得当前的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缺乏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程序监督章程,忽视了对员工的有效训练。本文先对建筑施工安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和介绍,然后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入手,详细地对我国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职责分配问题进行了阐述和探讨。

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风险分析

1.1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概况

目前造成建筑施工安全存在风险的因素大致有环境因素、地质因素、材料因素、设备因素、人员因素以及高空作业等等。虽然这些因素之间有时候也会相互交叉而产生影响,但是总体来讲可以讲它们划分为两类;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根据大量的调查、分析以及计算结果,笔者认为当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风险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层面:一是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管理松懈,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进而构成风险;二是在管理形式上比较单一,采用以包代管的“总包监督”方式,这样的方式容易导致监督力度不够,形成风险。三是相关部门的没有积极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安全管理的考核比较淡化;四是对相关的建筑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力度、强度不够,导致建筑施工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基本安全知识技能;五是生产技术落后、建筑施工设备不先进,再加上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的技术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最后一点比较直观,因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风险增大。

建筑施工的安全风险的直观表现形式就是事故,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危险趋势不能及时遏制、对危险因素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究其事故形成的原因,可以从人、物这两个方面的不安全因素来谈。一是人的方面,这方面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失误,它既和人的自身因素如身体素质的好坏、精神状态状态、实际建筑施工操作技能高低、管理实施水平的高低有关,又和环境、建筑施工设备等因素有关。二是物的方面,所谓物,就是指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生产对象、物料、机械等生产要素的统称。由于 这些“物”具备不同性质、形式能量,这些能量一旦释放,就会引发相关安全事故。构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高处作业、环境条件、地质条件、材料设备等几个方面。

1.2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风险评估主要是建立在辨识危险源的基础上,评价每项危险源的风险和承受程度,进而采取相应的应对和控制措施。并在实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风险评价中确定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及其等级,最后综合得出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等级。具体的评价方法有三类,主要包括定性评价、半定量评价、定量评价这三种。目前在我国建筑业采用的评价方法多为定性评价法和半定量评价法。主要的操作步骤有四步,首先对安全事故进行直观判定;其次,通过安全检查后将可能引起事故的地方以列表的方式展现出来;然后,对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大致确定事故发生的概率;最后,对安全事故可能发生所引起的后果的登进进行评估、确定。

1.3 LEC评价法

LEC评价法是基于公式:危险性=LEC而建立的一种安全事故风险评价法。公式中L、E、C代表分别安全事故发生概率、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程度。LEC评价法主要操作流程如下,首先参与评价的员工要对每个指定的因素“打分”;其次将收集到的信息按照公式标准计算综合分数,并将综合分数填入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评价表中,得出安全事故的危险性和风险程度;最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根据所得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评价表绘制出一个风险汇总表,以此作为安全施工生产的指标依据。

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分配

2.1当前各个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在建设单位上。从它们自身来讲,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是它们一直不断努力追求的,因而它们很少关心除成本、工期等以外的其它东西,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观念。比如,部分建筑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根本不会对施工的状况、质量、内容进行定期检查,这就会造成不能及时发现施工问题、消除的安全隐患。再比如,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坚持“安全第一”,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器具未加管理和整改,极大地加大了安全隐患。其次,在施工单位层面上,许多施工单位只是一味片面地追求工期进度、经济效益,对相关的施工安全管理章程视而不见,甚至出现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谎报、欺瞒的现象,这些都会对施工作业形成严重的安全威胁。最后,起到监督作用的监管单位对建筑施工项目存在着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安全监管的问题。

2.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职责分配

对各个建筑施工的主体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合理分配是明确各方安全主体的关键。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强化。首先是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这就要求中标的建筑施工单位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资质,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级人员能够进行责任监督,具备安全施工的保障措施、在及时完成施工作业的同时保证施工质量。其次是在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方面,有关政府部门作为监管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职责,不断强化对建设施工项目的监督、考核。并且要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依法处理、追究责任、责令整改,同时各个相关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理念,进行密切配合、积极合作,不断对建筑业施工安全管理机制和格局进行优化。

3 结语

本文先通过对建筑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了分析和介绍,然后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存在的责任分配问题入手,对我国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职责分配问题进行了阐述和探讨。并提出了合理分配各个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建议。通过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的明确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强化,对我国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魏伟.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及建筑安全管理[J]. 山西建筑, 2007, 30.

施工安全细则范文5

第一章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_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

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

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

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_评审。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第__条

外审管理要求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

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第__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三)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附则

第二__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施工安全细则范文6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0(2015)11-001-50

[前言]

市政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是在城市中建设,因城市人口及车辆较多,所以导致市政工程施工场地有限,且可能出现交叉作业及露天施工等情况。对以上情况分析,市政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要得到人们的足够认识,市政施工安全其主要目的是更好的整合资源及人力,运用先进技术及得当的管理方法,对市政施工安全出现的不足及不足因素进行分析,并探索解决方案,保障市政施工安全。

1市政施工特点

市政工程主要是为城市设施的建设,例如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排水系统、电暖管道等。

市政建设目的旨在为城市建立健全能够保障居民的生活生产需求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完善性侧面反映了一个城市的发展。市政施工特点主要包含:1)施工环境多样化,例如照明设施施工高空作业、地下管井的地下作业等。2)施工方式多样化,因地貌及环境因素导致在同样的施工目的有多种施工方案,并存在明显的差异。3)外界因素影响,例如文化、名族风情、传统因素等。4)施工工人相对素质低下,因施工人员在大部分地区都是工人,现阶段一般都是农民进城务工的工人,相对文化素质较低,且没有系统的学习及培训。

2市政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

2.1安全管理措施无法落实

在我国的城市化市政建设过程中,因城市发展节奏过快,导致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不协调,需要市政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在市政施工安全管理的问题上无法落实到单位及个人,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因部分市政建设行政部门未与建设施工部门签订有关市政施工安全的合同。并且缺乏质量监督手续及市政施工许可证等。未签订合同原因还主要是市政行政部门本身就没有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的相应制度及安全施工规范所导致的。部分地方建设行政部门还存在催赶工期及不科学的节省材料,这都为市政安全施工埋下隐患。

2.2缺乏安全管理知识

因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管理认识的不足,并没有对市政安全管理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在施工一线也没有对安全管理的措施进行落实,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相对出现工人随意化、野蛮化施工,建设行政部门并没有对其进行安全管理落实,只注重资金的使用,却不关注效果,一切都是流于表面。

2.3缺乏警惕性

在市政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安全隐患,因工人无法检查到安全隐患的存在,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存在工人明知道存在安全隐患,但是为加快完成施工进度,市政建设行政部门及工人抱有侥幸心理,继续野蛮施工,这也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大诱因。

2.4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差

市政道路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普遍安全管理素质较差,在实际的工作中,思想上没有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更是无法加强。其具体体现在,在工人施工过程中,没有加强对工人施工的安全监督及检查,对出现的安全隐患,自身无法及时检查整改,不能及时掌握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更无法提醒工人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并没有足够重视,自身无从下手,不知如何整改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为市政施工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3市政安全管理措施

3.1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制定相应的市政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并在每项工程建设前,制定单位及单位领导为责任人。建设行政部门通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合同细则,并对没有质量监督手续及市政施工许可证的单位不允许施工,在办理以上证件之前首先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合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检查合同内容及安全管理细则,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施工或没有按照施工安全管理细则进行施工,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马上下发停工整顿书。

3.2增强安全管理意识

提高建设行政部门的安全管理认识,加强对市政安全管理知识的深入研究,并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进行一一落实,实时监督工人参照市政施工安全标准,避免工人随意化、野蛮化施工。建设行政部门不只是注重资金使用的落实,还要时刻注重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管理能够在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视下安全施工。

3.3提高警惕性

市政施工过程中,通过建设行政部门的统一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对建设施工工人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野蛮施工,提高安全意识,保障工程安全顺利完工。

3.4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对市政道路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对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统一的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并讲诉安全事故对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让安全管理人员重视现场的安全施工。对培训学习不合格的学员进行换岗,也可通过社会招募一些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市政施工现场经行管理。

4总结

国家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的情况下,城市市政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安全问题,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学习安全管理规范,并落实到实际的现场施工工作中去,才能提高市政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素质,才能保障市政施工在安全有序的情况下顺利完工。

参考文献:

[1]张西臣,陈燕霞.浅谈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J]. 价值工程. 2013(06)

[2]吴建龙.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分析[J]. 江西建材. 2013(01)

[3]刘小勇.浅谈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J]. 城市道桥与防洪. 2012(11)

[4]白泽,俞婷.关于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析[J]. 科学之友. 2012(15)

[5]应六均.浅析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J]. 科技与企业. 2012(13)

[6]李挺剑.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 东方企业文化. 2012(10)

[7]王晓军.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研究[J]. 企业导报. 2011(19)

[8]周载海.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思考[J]. 技术与市场.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