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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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细则

监理安全细则范文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监理安全细则范文2

为落实安全与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安全、环境管理现场检查。

第二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的各级安全、环境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各生产单位及项目部负责所属部门的安全、环境管理现场检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公司级季度联合检查及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

(二)生产单位组织实施对所属项目部的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

(三)项目部组织实施每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项目部通报。

(四)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实施日巡检查,现场制止、纠正违章;发现、排除隐患。

(五)机(队)长或带班负责人要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和环境隐患的自我检查工作,尤其作业前必须对其作业场区的安全及环境状况、重点部位进行认真检查;分包及租赁方负责人应进行安全和环境隐患的自我检查工作。

(六)各级管理部门还应根据安全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专业性、季节性及节假日等专项检查。

第三条

各级安全、环境管理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件事故处理等。包括:

(一)检查各级管理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如对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把员工的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放在第一位,是否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等。特别应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及贯彻执行力度进行严格检查。

(二)检查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环境管理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环境管理目标建设,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活动程度等。

(三)检查应深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施工作业条件、施工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具体内容应包括:

1.现场安全环境管理书面交底内容,培训教育方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2.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以及对外宣传等。

3.临时用电系统和设施的合规、有效性等。

4.现场人员“四宝”佩带保护及“三违”行为情况等

5.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如:坑边、孔口、平台面板、围栏、上下通道、燃料储存与使用、泥浆排放及安全警示标志有效性、完整齐全程度等。

6.设备、机具安全防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等。

7.抽检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过程及活动等。

8.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防护措施情况;锅炉、受压容器、气瓶的安全运转使用情况;易燃易爆物质的贮存和使用情况等。

9.是否进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宣传等,现场文明施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四)检查各级管理者对各类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组织处理。在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草率处理的事故,要重新组织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检查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重点,做到“五定”即:定重点排查内容和方式、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第五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被检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六条

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重大环境污染等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七条

凡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根据《管理人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境管理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各类检查表,并及时进行汇总、总结、分析、通报。

第九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秉承“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坚持“零事故”目标管理要求,明确各级施工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实施施工生产安全预防措施,保障员工施工生产安全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由公司、生产单位、项目经理部三个管理层次构成。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总体协调工作,安全生产部履行安委会日常管理职能,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

各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和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根据生产规模设置专职(兼职)安全员,协助项目经理部抓好本项目安全生产管控工作。

监理安全细则范文3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监理责任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与现场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作为项目质量管控的第一道关口,其对整个项目的成败有着重大的意义。现场工程监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而兴起的,其在施工现场中事关整体施工质量以及项目的进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做一番探讨。

1.施工现场质管人员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监理能力不足。目前,许多建筑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者风险意识较差,其观念仍然停留在只“监”不“管”的层面,将自己完全置于第三方,而忽视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与工程监理在整个工程中的互利地位。有些监理人员自身监理能力有限,但却经常存在违章指挥的情况,重效益轻安全。

2.监理人员素质低下,职业道德受到考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的认证,要持证上岗,但是现阶段我国监理工作中,的确还存在不少的无证上岗人员,他们大多为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并且对监理工作了解单一,对管理、控制和其他环节的认知程度较低。同时有些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私下与施工方达成交易,,或者不作为,从而使得施工质量问题难以得到保障。

3.现场管理方与监理方责任划分不明确。建筑施工质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并非有监理单位决定,监理单位只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风险,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现阶段业主往往将施工质量问题推在监理单位身上,这个责任应该在于承建施工方,而并非第三方监督机构。

4.工程监理授权问题较为突出。现代监理单位不仅对工程施工具有监督的权利,其根据业主的委托还具备一些其他的权利,如建议权、工程控制权、资金管理权、物料采购权等等,如何处理监理工作的权限问题也是监理管理者和业主都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二.建筑项目中工程监理的地位与责任

1.建筑工程监理在建筑施工中的地位。建筑工程监理是介于建筑行业与社会之间的第三方,是业主或者政府单位委托来进行建筑施工监督管理的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建筑施工监理工必须以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态度及方法来进行,对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偷工减料,同时降低施工事故发生概率。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认证,并且能够独立进行工程监理,在社会中扮演第三方监督机构的角色,也是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建筑监理的职责。建筑监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不仅仅是检查现场施工的质量和进度,而不干涉工程管理,恰恰相反,现代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则是管理与控制。传统监理主要是指监工,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和规范操作上,不涉及工程的具体管理和控制。其实监督工作只是现代监理工作中的一部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程监理人员除监督权外,还需要对业主及甲方进行建议,同时对施工过程进行规划设计,控制其施工周期,并且负责对施工方案和设备、材料等进行审批权利。总结起来就是控制、管理和协调,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对施工事故、施工质量、投资规模与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同时对施工单位的合同信息、物品设备维护、安全设施等进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与关系,保证现场施工的正常运行。

3.对工程监理责任的认识。工程监理主要责任在于监督施工过程,规范工期内操作管理问题,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部分委托人确认为工程出现问题责任应归咎于监理方,在法律上,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有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在于施工单位,而非监理单位。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干扰因素和突况较多,工程监理并不能完全覆盖和控制,它只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而监理人员也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出现自己失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机构一般与监理机构分开进行管控,管理方作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受工程监理方的监督。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工程监理一般不参与现场质量管理,但是,为适应现代化工程项目建设与安全管理的需要,工程监理也需要与管理方一起合作,对现场进行细节与整体的把控,监理方将全程参与现场施工的各个方面,例如材料采购、设备与建材的使用与储存、施工人员的施工培训、建筑项目的法律相关责任等等,都属于监理方的责任。在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管理时,我们必须建立现场管理与监理纳入到现场管控制中,建立一套综合的管理应对机制,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监理安全细则范文4

关键词:工程监理;监理细则;作用;编写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工程建设项目更是朝着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人们对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同时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监理单位作为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提高建设水平,充分控制投资效益的关键机构,在工程项目的开工前期,工程监理机构通过编制监理的实施细则,发挥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行监理控制,以及满足后期的存档工作。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监理实施细则的概念与现状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是以监理规划为基础,并根据监理规划的要求,通过组织各个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对所分管的具体分项类容和任务,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度的指导监理实施的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或特点、监理依据、监理目标及分解、控制点和针对性措施及技术资料等。

但是在目前的监理行业中,也存在不少的监理工程师不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是有的监理人员在编写监理实施细则时,叙述的类容只是各类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有的也只是搬抄其他工程的细则,对于本项目没有针对性,也起不到应有的操作和指导作用。因此作为工程监理,一定要在深知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起到的作用的同时,也要掌握编制细则的要点与方法,以发挥细则真正的指导作用。

2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

对于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前,需要监理人员对细则发挥的作用用充分的认识,才能保证监理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1对监理机构的作用

(1)围绕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开展的各项监理工作都是具体的监理业务,监理实施细则就是指导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该完成什么样的具体工作,让监理人员了解工程的概况、熟悉设计意图和施工图纸、掌握工程特点,以及监理控制的重点。

(2)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具有人员复杂、工序繁多、材料品种多、隐蔽工程多、专业配合多等一般性特点,这样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因此编写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有利于监理工程师顺利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

(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和实施有助于监理机构履行合同,作为监理的委托方,业主不但需要而且应当了解和确认监理单位的工作,同时业主有权监督监理单位全面认真执行监理合同。编制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全面了解监理项目部工作的文件,另一方面,也是业主确认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的重要说明文件。

2.2对施工单位的作用

(1)通过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有效的反应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以会遇到的质量问题,并通过病采取积极的预防手段,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从监理角度也实现了事前控制的效果。

(2)在一些关键部和施工工序上细化质量控制点,并以文本方式通知施工单位,有助于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及时上报,避免由于事前交底不清而引发的纠纷,也有助于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控,保证施工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

(3)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难免出现实际和计划发生偏离的现象,监理实施细则则主要包含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以及环节、工序目标值、偏差处理方法等方面的内容,这样不仅加大了对质量影响因素的控制和预防,也加大了对目标偏离的纠正,这样就对承建方的建设行为进行了约束,尤其是对保证工程质量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由于对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方面做了规定,同时监理实施细则中也针对性的列举了监理对本工程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编写,一方面加大了对施工安全的审查力度,也加大了施工安全实施中的检查力度,确保施工安全。

2.3对建设单位(业主)的作用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好坏直接反映出监理机构以及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一份切合工程项目实际的监理细则,可以让业主对监理控制的措施得到全面、具体的了解,提高建设单位对监理机构的认可度与支持力度。也为建设单位更好的选择工程监理机构提供了依据。

3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依据及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应以已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为依据,由专业的监理工程来进行编写。因为专业的工程师就有读懂设计文件的能力,具备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掌握和理解各项规范,具有审核施工单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确立监理控制要点的能力。另外专业监理工程所编制的实施细则还需要通过总监理工程的审阅和批准,这样也才更具有实际操作保障。

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时还要注意以下方面:①严格执行编写要求时注意围绕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组织协调与沟通的方式方法,和合同、信息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②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以此为基础确立控制点;③在对施工单位已选择的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进行研究后编制细则,反复比较分析,从而使细则更有操作性、控制性;④监理实施细则实际上是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内容主要针对施工中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分项工程,因此,编写中,要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积极沟通,达成共识,保证监理工作配合得当,确保工程目标实现;⑤细则编制中以事前和主动控制为主,做好监理实施细则的交底工作,让项目监理部的所有监理人员对控制的措施手段等做到心中有数,熟练掌握。

4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内容及要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明确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求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并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内容注意以下要点:

(1)专业工程的概况和特点。主要是说明外部环境对本专业工程的影响,其中哪些因素是监理机构必须引起重视;涉及专业工程的特点,分析其特点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这样就能确定监理应控制难点和重点;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及缺乏施工经验的分项工程作为施工控制要的重点编写,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

(2)监理工作的流程。通过监理工作流程可以反映出实施工程监理的程序已经各个专业、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一个好的监理工程流程应该简单明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样能使监理机构有序的组织好各个专业监理人员的工作,对内能规范监理行为,对外也能让承包商更好地配合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流程可分为:监理工作流程;承包商资格审核流程;材料审核流程;质量验收流程等。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第5条“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不做过多阐述。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监理实施的方法主要通过审核、查验、自查、验收等手段来实现,通过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来支持监理工作方法的有效进行。因此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在监理实施细则里重点编制好简单有效而不复杂繁琐的监理工作方法,并应针对不同的专业工程编制不同的监理检查表,然后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以更好地指导监理人员进行实际操作。

5结语

总之,工程监理工作是一些涉及范围广的系统工程,一份好的监理实施细则对监理机构实现监理目标控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更需要一个好的工程师、一个好的监理组织来参与编制,这对提高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尤为关键。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3]刘开雄.如何写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J],建设监理,2004,03.

监理安全细则范文5

关键词: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控制要点;监理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提要

本工程二标段包括13座加工库及1座动力中心,全部桩基共有预应力管桩6 198根,均采用PHC-A500(100)形式,沉桩方式为锤击法,采用贯入度和标高双控。房心桩长为28 m,承台桩长为26 m,均分为两节沉桩,设计单桩极限承载力不小于1 300 kN。

二、预控

2.1协助业主做好图纸审查和设计交底

在拿到图纸后,监理组立即安排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图纸,填写读图记录,记录发现的问题,认真准备并参加图纸会审会议和设计交底会议,详细记录设计单位对于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问题的解答。本工程中设计要求先进行试桩施工,待试桩检测承载力满足设计的1 300 kN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考虑到本工程工期紧,经参建单位协商,设计和检测单位同意,用高应变检测替换静载试验。

2.2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施工方案

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上报桩基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桩基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会。重点审查方案中的人力、设备能否满足工程的需要、施工工艺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等方面。本工程中施工单位的桩基施工方案在工艺上可行,但在安全保证措施方面没有针对性,不满足施工要求。在施工单位补充完善该方面内容后,同意施工单位使用该专项方案指导施工,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3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的指导性资料,它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和技术水平。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工程的监理规划,设计图纸,相关规范、规程,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及时并有针对性的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监理依据、监理工作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控制要点、监理工作控制方法和监理记录等方面。监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职责,是指导监理人员现场监理的法宝。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及时发给施工单位一份。专业监理工程师以此向监理员进行交底。

2.4监理交底

图1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交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监理内部交底,二是对施工单位进行交底。监理内部交底主要就是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细则对监理员进行交底,目的是让监理员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具体监理区域,掌握工作方法,更好的发挥现场监理的作用。对施工单位交底的目的是让施工单位明确监理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以便配合监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员职能区域划分、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制度及桩基施工的停止点和见证点。随后负责各区域的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见面,一一对应。图1为监理工作流程图。

2.5施工准备审查

施工准备审查包括:在桩基施工开始前审查桩基分包单位的企业和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施工单位的进场桩机是否在质量监督局备案,桩机是否进行了安全接地,水准点是否已经引致现场,接桩焊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方面。同时陪同业主对施工单位拟选定的管桩生产厂家进行考察,择优选择质量、信誉都较好的企业作为供货单位。本工程中在没有对“三和”管桩厂家进行考察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擅自组织“三和”管桩进场,最后“三和”管桩被勒令全部清除出场。

三、事中控制

预控是事中控制的前提,而事中控制是预控的实施,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众所周知事中控制是监理控制过程中的主体,它几乎占据整个施工期,时间最长,工作量最大,因此做好事中控制至关重要。

①监理组使用GPS测量设备对施工单位引至现场的高程控制点和各仓库角点坐标成果进行复测,结果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②对进场的管桩进行验收,检查其成品直径、长度、垂直度等参数是否满足要求,审查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同条件养护试块试验报告是否合格,全部合格后方在物资进场验收记录中签字确认。对于管桩的现场堆放问题,考虑到现场的地质情况,要求施工单位码放不得超过三层。③在巡视中检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质量员、工长、安全员等人员是否到位。每半月复测一次施工单位引测到沉桩现场的水准点,检查送桩器上面的刻度线是否满足要求。对施工单位桩位放线工作进行验收,检查桩位标识是否满足要求。④对于桩基施工中的重要环节如管桩就位、接桩、停锤等安排监理人员进行现场见证,抽检比例不小于10%。⑤对于贯入度达到停锤标准而标高没有到达设计标高的情况,设计明确要求采取截桩处理。本工程中每库都存在截桩,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采用专门的设备进行截桩,不得采用铁锤将桩头凿碎,检查结果都符合要求,截桩表面整齐、水平、无裂纹。⑥参加每天下午4点业主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的现场碰头会,组织每周四召开的监理例会。这样使得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天就暴露在会上,得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⑦对于施工单位违反监理报验程序施工或者施工过程中影响到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及时作出口位整改。整个桩基施工过程中监理组共发出4份监理通知单,1份工程暂停令,得到了业主的支持,确保质量、安全等各方面处于可控状态。

四、事后控制

预控和事中控制顺利完成,接下来就到了事后控制,事后控制反映了监理工作的成果,因此同样非常重要。在本工程中,事后控制阶段监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开槽后复测桩位偏差和桩顶标高偏差、进行桩基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及收集整理资料等工作。由于本工程设计桩顶标高远低于桩基施工作业面,因此桩位偏差和桩基标高复测需在基槽开挖、垫层施工完成后进行。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测量数据按照10%的比例进行平行抽检,对于标高偏差或者桩位偏差较大的桩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出具的工程图纸补充通知单进行处理。桩基施工检验全部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对桩基分项工程进行评定,之后联合设计、勘察、业主、施工单位等对地基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评定,及时整理资料归档。

监理安全细则范文6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施工质量;工作交底;预防为主;质量为本;制度建设

0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基建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使得建筑施工队伍和建材生产企业也随之大量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并出现了一些粗制滥造的“豆腐渣”工程,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和危害,也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加大基础建设和发展国民经济等重大决策成败的关键。

1 监理细则的制定

根据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为指导监理业务的进行,监理单位需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法规和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专业、分阶段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并根据制定的监理细则规范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细则是针对某一方面或某一专业的监理工作制定的,指导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的文件,要求有较高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如果把工程监理看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的话,那么监理实施细则就好比施工图设计,它与监理规划的关系是施工图与初步设计的关系。

1)监理细则要达到具体指导监理业务开展的基本作用和功能,围绕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开展的各项监理工作都应有具体的监理实施细则,其作用是指导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哪些工作,由哪一级监理人员来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做什么工作,如何做好这些工作。

2)监理细则应具有展示监理单位的实际水平和展示监理人员素质的作用要求,充分展示自己的实际水平,并得到社会认可,可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因此,监理细则的编写,也是监理业务发展的需要。编写人对工程标准和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对拟建工程的分析和理解水平及其监理工作经验等都会对监理细则编写产生全面的影响。通过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及个人的水平能力都可以从中反映出来。

3)监理细则应具有监理工作交底的作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充分与施工单位沟通,使其了解监理工作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即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在每一个质量工序开工前,对监理基本工作程序进行细化是监理细则实施的重要部分。监理细则是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沟通的最好资料。同时通过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可以了解监理单位怎样来协助其实现总目标,有利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沟通,有利于取得业主对监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4)监理细则的编写应具有针对性:一是针对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设计图纸要求等;二是针对某一方面的特点来写;三是监理单位对自己在监理实施过程中要开展的工作编写。

5)监理细则的内容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监理细则针对某项专业工程而编制的,具体的操作需视不同项目的不同条件有所侧重,具体编制是根据各专业工程施工的程序、规范验收标准及易出现的问题编制;具体的实施措施在空间上指某分部分项,在时间上指短时间内的控制措施。对于将要监理的项目,应从准备阶段人手沿着工序施工的程序,对与之相关的影响因素加以监理,直至该工序的完成,中间过程中哪些环节是至关重要的,哪些可以一带而过,哪些可能引起影响施工,或影响施工的其它因素,应该如何控制其影响,如何对其进行监理都应一一编入监理细则,现场监理员按此实施细则可进行监理。

2 事前控制具体措施

2.1 审查施工单位技术资质,健全质量保证系统

对施工单位技术资质的审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技术素质、施工队伍技术资质的审查。

针对施工单位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等不良现象,监理工程师对待任何分包单位,要同对待总包单位一样,按照合同条件,进行严格管理。对于分包单位可能由于他们进入合同施工的时间较晚,对合同条件可能还不够熟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就更为重要。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管理,应当注意:

1)在分包单位进场后,由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交待各项监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单位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分包单位有违反监理程序的行为,应立即停止他们的施工。

2)监理工程师应建议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商参加工地例会。分包单位参加工地例会,不仅便于检查他们的工作,同时,能够帮助分包单位了解整个工程,从而认识到他们分包的项目与整个工程的关系,提高其执行工程计划的自觉性。

监理工程师组织和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系统、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活动,完善其质量检验和计量技术及手段。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实验室、自检程序、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管理目标、质量管理的职权等内容。

2.2 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制

在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召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质量会议,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并有公司质检部门专职质检员签字验收。然后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

2.3 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情况

材料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材料供应及时可防止偷工减料,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所以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

首先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其次,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凡是订购的,都应经监理工程师对样品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均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或技术说明书,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抽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永久性设备,应按照经过审批同意的图纸采购或定货,设备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进行检查和验收。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其技术鉴定书,并经实验验证后方可采用。

3 结束语

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成后的使用性和安全性。没有质量,就没有投资效益、没有工程进度、没有社会信誉。因此,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规划的具体要求,编制专业监理细则,并根据其具体内容,对工程项目质量做好事前预防控制,从而使工程监理对施工项目把好质量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杜绝“豆腐渣”工程。

【参考文献】

[1]刘贞平.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