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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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达和生态环境的逐渐恶化形成了明显的对比。目前我国在开发、加工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多种生态环境问题。随着各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我国的世界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资源问题也日益严峻,对于矿山开采领域来说,其开采矿石的过程中,原本就是一种机械式的破坏大自然的过程,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那么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样一来,资源生态问题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各省市中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充分体会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尽快转变自身职能,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环境保护方法,从而有效维系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和谐[1]。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基层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意识薄弱

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重要,其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但是,实际管理中,政府对于资源开发过于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忽视,这就导致了基层矿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重生产,轻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久而久之,管理部门更加重视业务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越来越减退,人们往往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从而忽视长远发展。这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从我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条例中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在很多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丛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力度上,我国一部分地区在矿上生态环保工作上还是十分薄弱,具体表现为:执行机构体系不健全、在很多环保单位内部,根本没有单独的生态保护科室,其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不重视自身工作,环境监理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其中还有少数人员在矿山环保中对于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不够重视,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导致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没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2]。

3、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能相互脱节

现阶段,我国环保局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已经逐渐加大了力度,但是与实际要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国土资源部在矿山环境管理职能上缺乏明确规定,也就是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没有明确,环保局项目审查与监督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科室,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和联系,在具体进行工作的时候,由于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长期处于相互疏离的状态,因此,就会出现工作相互脱节的问题,同时采矿许可证与环境许可证件的审批也相互脱节,造成审批不管监督,监督无法真正履行的被动局面。具体到矿山项目的环保上,还没有突出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特性,不能从源头上把握生态环境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生态部门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不能实现矿山项目建设前期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督。

三、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探究

1、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一,应立法规定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前不仅必须申请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还要具备环境计划、开采方式、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评价、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对具体的计划方案、评价标准、开采及复垦的具体方案做出具体要求。第二,应当限制矿山企业的排污量,建议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及审核,审核时一定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汇总当地排污总量信息,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数,通过可行性分析和择优计算,确定矿山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2、深化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及法律之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处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针对矿山项目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不足,建议在下列方面予以加强。第一,在对区域环境实行评价时,充分考虑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潜伏性。第二,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尽量避免预测结果带有主观性。第三,要定期地对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做动态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开发活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进行。

3、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首先,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促使采矿权人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其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也要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得过高或过低。再次,建议有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设立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对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数额的多少必须能够保障矿山生态环境可以得到全部完整恢复和治理。第四,如果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显著,环境恢复较好,那么当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其利息会全部返还给矿业主。

4、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国矿山的环境治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制度中,政府要对矿山企业环境治理的进度与程度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具体的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在每个矿山设立一个矿山监察员,帮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一线执法。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

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极易受到气候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时,往往给环境和他人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看,又无人承担相关责任,从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对整个社会乃至受害人均不利。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是刻不容缓的[3]。

6、完善土地复垦制度

目前,随着我国矿山开发活动的全面开展,对矿山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作一个完善势在必行。在土地复垦制度中,采矿企业应该上交土地复垦计划,明确土地复垦及治理的对象、治理目标、治理办法、实施的进度和成本等内容,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结束语

采矿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不可避免地使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助长了这种趋势。因此针对这一现状,根据我国目前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国国情,汲取国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说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王克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

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2

近年来,东北地区土地退化面积不断扩大,以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为主,耕地大量减少,人地矛盾突出。东北地区的部分城市在生态环境方面呈现出“边建设,边破坏”的特征,甚至建设赶不上破坏。

1.部分区域生态环境退化难以遏止

水生态平衡失调愈演愈烈,以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区域性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和湿地破坏最为典型,干旱地区绿洲和植被日趋萎缩,灾害日益频繁。由于过度砍伐,可供开采的森林资源濒临枯竭,森林的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是有增无减,部分城市已经饱和,甚至黑土资源都受到侵蚀。部分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锐减,大量珍稀濒危动植物面临灭绝的危险。以黑龙江省大庆市为例,大庆市原来的湿地资源很丰富。由于油田的深度开发,范围不断向外延伸,大量的湿地被开发利用,许多湿地变成了泥浆地、排污池、废水排放池,土壤、植被及湿地水体的污染加剧,使得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在逐渐减少,湿地萎缩,功能丧失。

2.区域性水污染严重

水污染程度加剧会导致水体中和周围地区动植物大量死亡,使水域生态物种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进一步降低水环境容量。水污染也直接减少了可供人类使用的水资源数量,导致水质型缺少。有的地区河流严重污染,使流域附近居民陷入守着河流没水吃的窘境。2010到2012年三年间,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废水持续增加,增加量都在2000万吨以上,黑龙江省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5792万吨,增幅为16.6%;辽宁省2011年比2010年更是增加了16387万吨,增幅为23.2%,虽然在2012年有所下降,相比2011年的增加量16387万吨而言,降幅较小。2012年,东北三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167663万吨,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7.6%。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100万吨的省份有10个,黑龙江省排在第3位;全国氨氮排放量大于10万吨的省份有11个,辽宁省排在第10位,同时在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上,排在第3位。

3.城市空气污染危害严重

从总体上看,东北城市空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东北地区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使得汽车尾气正在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新型“罪魁祸首”,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2013年底,哈尔滨市民用车辆比上年增加12.4万辆,总量达到142.2万辆,比上年增长9.5%。其中,汽车总数突破百万辆,达到100.5万辆,同比增加11.2万辆,增长12.6%。哈尔滨市整治大气污染压力最大,提出2017年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要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目前,哈尔滨市建成区将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项目也要逐步向外转移。

4.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越积越多

2012年,吉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差距明显,一半城市的综合利用率在90%以上,吉林市和白山市却低于50%;辽宁省的鞍山、抚顺、本溪和丹东更是低于30%,超过90%的只有沈阳和大连;黑龙江省相对其他两个省份要好一些,只有双鸭山在50%以下,其他城市都在70%以上。除工业固体废物外,生活垃圾也是固体废物的一个重要来源。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东北城市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多,造成垃圾包围城市的严重局面。由于处置能力有限,很多城市并非是对垃圾进行处理,而是堆放垃圾。大量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水体和大气污染,这些废物经过雨雪淋溶,可溶成分会流入江河湖海,造成水体污染;或随水从地表向下渗透,向土壤迁移转化,富集有害物质,使堆场附近土质酸化、碱化、硬化,甚至发生重金属型污染。这些有毒物质在土壤中发生累积而被植物吸收,毒害农作物,威胁人们的食品安全。

二、东北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东北城市的生态环保建设原则是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既要实现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的整体和谐,又要实现社会文化生态、经济技术生态和自然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城市的和谐。

1.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建立治理大气污染的长效机制

要以增加城市绿地为主构筑城市景观,构建自然生态体系,突出城市特色。绿色植被能够很好地吸附灰尘,吸收有害气体,平衡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比例,起到净化城市空气的作用。城市公园、街道两旁的树木、草坪都可以通过叶片来吸纳烟灰和粉尘。此外,修建屋顶花园不仅能够使建筑物减少紫外线辐射,增加建筑物使用寿命,同样能够起到治理大气污染的作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空间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对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密度进行调整,对城市交通格局进行调整。

2.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绿色经济体系

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降低能源资源的消耗。要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进行。改变经济增长过度倚重第二产业的局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切实引导和限制那些能耗物耗高、污染重、产品附加值低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分工格局;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在区域层面上建立大循环模式,即工业园区层面的循环经济,把不同工厂连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废气、废热、废水、废渣在自身循环利用的同时,成为另一个企业的能源和原料。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逐步由主要依靠化石燃料向主要依靠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转变。

3.注重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安全

从水量、生态栖息地、水质恢复三方面构建水生态安全体系。不仅考虑环境水质标准的限值,更强调从维系水生态安全出发,保障水生态系统的健康需求。从水源地保护区,城市景观水区,水污染总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建设。同时,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要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防洪抗旱并举,坚持涵养水源、节约用水与防止水污染相结合,市区污水处理厂加大运营力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城市的供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公益设施的配套完善问题。

4.加强城市生态修复,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理配置资源,禁止乱砍滥伐,不要为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使物质、能源、信息得到高效利用,保持生态的良性循环,使其在相对平衡状态下持续发展。转变城市管理模式,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加强东北城市生态系统的功能建设,发展产业生态学,推行清洁生产,把相关的工业企业集中在工业生产园区,使物质和能量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厉行节约用水、用电,可以用自然能源的区域尽可能使用自然能,减少化石能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增强自然能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要生态功能区内要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特别是城市建设和工业布局;严格控制区内人口增长,保护区内人口在承载力之内;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3

长期以来,我国的粮食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以牺牲资源与环境为代价基础之上的,在粮食总产量持续增加的同时,面临着耕地日益减少和农业生态环境被破坏的问题。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了耕地、水资源的平衡,造成粮食减产。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且耕地中、低产田的比例大,污染程度高、盐碱化速度快,这些构成了我国粮食生产的弱质化特征[1]。本研究根据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运用博弈论方法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业经营者(包括农村工业企业,下同)互动博弈关系进行分析,试图探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构建途径。

1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及主体行为分析

1.1中央政府的行为分析

中央政府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的决策者和监督者,主要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减免等措施促进地方政府积极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通过法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地方政府和农业经营者的行为[2]。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生态环境补偿法律保障不力、方式过于单一、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目前我国的横向环境管理体制不健全,中央政府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统一的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共决策平台,使各区域各行其是和盲目开发现象严重。在对农业污染预防和治理上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加上长期以来的“重城市、轻农村”的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战略使农村生态环境不断弱化。

1.2地方政府的行为分析

地方政府作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推动者和直接监管者,主要通过管制、建立激励机制和体制改革来纠正市场失灵,促进生态环境资源实现合理配置。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生态环保政策体系不健全和地方政府追求GDP政绩造成了生态环境被破坏程度日益严重。地方政府缺乏健全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自身资本投入不足,资本市场又发展滞后,限制了农业生态环境投资的增加。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纵容变相占用耕地,使我国耕地面积持续减少,距离1.20亿hm2红线越来越近。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严重下降制约了我国粮食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粮食生产安全。

1.3农业生态环境直接利害关系者的行为分析

农业经营者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行者,生产经营行为受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和管制行为的影响较大,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但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再加上农业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导致农业经营者倾向于对农业生态环境过度开发和使用,加重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程度。“有限理性”的农业经营者在面对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决策往往具有“短视性”[3],通过采取粗放式生产来提高生产水平,这就带来了巨大的生态环境污染,加剧了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2三方博弈模型的构建

2.1参与人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博弈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业经营者,本研究用C、L、F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业经营者等3个博弈主体。农业经营者对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努力程度eF,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eL和中央政府的努力程度eC。

2.2行动

农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地方政府追求地方经济收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中央政府追求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从而实现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之和最大化。

2.3策略特征

假设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业经营者投入资金和努力之后,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总效果和社会总收益为R,R是eC、eL、eF的增函数,且R符合对eC、eL、eF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由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三方中任何一方不能提供有效投入资金或者政策努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总收益都将为零,即

R(0,eL,eF)=R(eC,0,eF)=(eC,eL,0)=R(0,0,0)=0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业经营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分别为c(eC),c(eL),c(eF),三者均符合边际成本递增规律。

2.4效用与收益

假设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的社会总收益中,中央政府谋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不参与分配,农业经营者能够获得的比例为δ,显然农业经营者不可能独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全部收益,所以有0<δ<1;地方政府获得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收益比例为1-δ(地方政府作为本地民众利益的代表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提升本地民众的幸福指数)。由于地方政府为地方经济的引领者,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把经费和精力投入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同时必然会影响到有限经费投入到其他产业的发展中[4],因此,可以假设地方政府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的投入和努力eL的机会成本为r(0<r≤1),即放弃对其他产业发展支持产生收益的支持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政府制定的税率为t(0≤t<1),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向农业经营者、地方政府等提供补贴支持,补贴比率为σ(0≤σ<1)。

通过上述分析,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L)和农业经营者(F)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获得的收益函数分别为:

VC=(1+t-σ)R(eC、eL、eF)-c(eC)(1)

VL=(1-δ)(1+σ)R(eC、eL、eF)-(1+r)eL-c(eC)(2)

VF=(1-t)δ(1+σ)R(eC、eL、eF)-c(eF)(3)

3博弈过程分析

3.1博弈求解过程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L)和农业经营者(F)的三方博弈是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为了研究的方便,借用逆向归纳法的思路进行博弈方程求解[4]。尽管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L)和农业经营者(F)并不是同时做出行为决策,但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无法直接观察到农业经营者在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的投入和努力程度,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做出博弈决策时,农业经营者还没有把决策付诸实施。因此在该三方博弈模型中可以把三者的行为视为同时行动。结合三者追求各自效益最大化原则,对(1)、(2)和(3)求一阶导数可得(4)、(5)、(6)分别是农业经营者、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和努力最大化收益决策。首先,农业经营者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决策情况。

(4)式为农业经营者的最优决策,当农业经营者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能够获得收益份额和中央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环保政策支持及补贴率增加时,农业经营者受到激励愿意付出更高的投入和更大努力来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而当中央政府的税率增加时则会使农业经营者的投入和努力程度下降。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努力诱因随所获农村生态保护的收益份额和财政补贴率的增加而增加,随着税收强度的增加而减少。其次,地方政府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决策情况。dVLdeL=(1-δ)(1+σ)dRdeL-(1+r)-c′(eL)=0,即(1-δ)(1+σ)dRdeL=(1+r)+c′(eC)(5)

(5)式是地方政府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付出的资金、技术和监督的努力程度等最优投入决策。在获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收益份额一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资金、技术(及监督精力、财政资金消耗)等投入的机会成本越大,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努力程度就越小。从模型中可以看出,农业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于农村生态保护的收益分配份额的大小对二者的努力和投入意愿成正相关关系。第三,中央政府在税收、产业政策制定方面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优投入决策情况。

(6)式为中央政府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最优决策,税收强度与补贴率是相反的两个作用力,前者鼓励中央政府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农村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激励),后者则起相反的作用。政府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努力诱因随税率的提高而增加,随需要的补贴率的提高而降低。

3.2博弈模型的均衡解分析

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L)和农业经营者(F)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不能够有效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税收、资金、技术等的支持,农村生态保护的目标都将难以实现,即R(0,eL,eF)=R(eC,0,eF)=(eC,eL,0)=R(0,0,0)=0。若eL为0,及地方政府不愿意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则农业经营者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等的政策支持或者社会监督的压力,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动力和压力就会降低而使其努力必然为0,中央政府的税收政策和补贴支持也就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了,所以,eC=eL=eF=0,R=0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L)和农业经营者(F)三方博弈的一个解。但在现实中,由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收益份额δ(0<δ<1)的存在,地方政府有动力对农业经营者进行资金、信息、技术等的财政投入支持和提高社会监督力度,故存在eL>0。因此,我们要重点考虑在eL>0的情况下,农业经营者是如何确定eF和中央政府是如何确定eC的情况。

由(9)可知,农业经营者和中央政府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博弈过程中收益函数是凹函数,而且是严格凹函数,决定了包括农业经营者和中央政府的收益函数在三方博弈中的收益曲线除了原点(eC=0,eL=0,eF=0)外还必然有一个均衡点(eC>0,eL>0,eF>0),该点就是在eL>0时的均衡点。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三方博弈模型存在两个均衡解:一个是R(e*C,e*L,e*F)=R*>0,其中eC>0,eL>0,eF>0;另一个是R(0,0,0)=0,其中,eC=0,eL=0,eF=0。前者说明当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L)和农业经营者(F)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和努力力度均大于0时,可以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预期目标,三方都能获得大于零的净收益。后者说明,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L)和农业经营者(F)的三方中任何一方的投入为零,三方的投入均为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将无法实现。

4结论与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根本途径,其关键是理顺和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和农业经营者的行为关系。中央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农村生态保护政策和环保标准来规范和约束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营造宽松环境,提供优质服务[5]。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补贴等优惠措施鼓励农业经营者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开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结合本文关于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L)和农业经营者(F)三者的博弈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4.1改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行为

4.1.1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

在建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方面,应该建设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共同承担起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特别是要明确对跨区域农业生态环境的投入责任,尤其是增加中央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比重。完善大型灌区建设配套设施和积极研发节水灌溉技术和节水改造任务,推广节水灌溉,搞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快对荒漠化和石漠化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保障力度[6]。

4.1.2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积极构建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绩效考核与利益协调机制。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改变传统的GDP绩效考核体系,构建以绿色GDP为基础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机制。打破条块严重分割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机制。尽快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利益补偿机制,加大中央政府和粮食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政府、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共同承担粮食主产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7],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积极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4.2改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博弈行为

4.2.1积极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根据农业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特征,进一步完善农业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管理措施,通过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以降低资源消耗。从我国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着力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充分运用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力量,加大对地方政府、农业经营者的规范与约束力度,提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效能。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排污权交易机制,加大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和治理力度。

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 城市;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关系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240-01

引言

保护生态环境是城市可持续发展 的必然举措,而生态环境保护又是城市建设的重要 内容之一。因此,在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容忽视,只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才能更好地规划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城市建设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对城市进行规划和改造的前提和基础。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建设不容忽视的一部分,下面将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一、城市环境生态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

强调生态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我们在 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怎样去解决好

发展和环境的一种辩证关系。中国城镇化走到今天,我们已经不可能回到原生态的从前。城市作为一个现实的存在,如何利用现有基础用我们的聪明才智去改善城市 的生态环境,创造适合我们生存的环境,是我们唯一的选择。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现代的城市工业文明带来 的经济高速增长,对环境 带来 了颠覆性的改变。经济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导致城市人 口增加,各种生产要素的集结,先进的生产工具、高效 率的生产工艺会使单位用地面积上 的生产 强度增加,在收入产 出投入比效益 的同时,增加耗能和碳排放,由此带来 生态关系的失调,城市环境质量 的下 降 ;相反单纯地追求和谐 的生态 关系及 良好 的生态环 境,也会影 响经济 的发展,城市如果没有经济发展的支撑也就失去 了存在 和发展的基础,城市生态环境也就无从谈起。以人均住房面积、人均受教育的程度、干人拥有床位数、千人汽车拥有量等等为标志的现代城市文明,在为人类带来舒适、方便的同时增加耗能和碳排放,带来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就像使用空调,虽然耗能增加 了,但舒适度提高了,如果不使用必定会 降低耗能,但舒适度也降低了,这也是无法接受的,我们不能为追求良好的生态环境 而放弃现代文明为我们带来的种种好处。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会为我们 生态建设提供 改善的条件和手段,良好 的城市 生态环 境也会吸引人才、资金等 各种 生产 要素的集中,增 加城 市综合竞争力,这也就是 “保护环境 也是发展生产力 ”的道理。为此,我们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稳定性 和经 济发展的规律,从整体和长远的利益出发,解决好人口、能源、水资源、污染控制和土地利用等主要的城市环境问题,确保城市健康 、协调地发展 :要有生态系统观念,把 “由城市各部门、各因子相互联系组成的整个系统的最佳转化率 ”作为促进城市发展的标准,把城市规划建设成为一个由多种成分构成的有机系统,使 各环节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协调健康发展。

二、城市建设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

(一)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在城市的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建设目标中,通过责任与义务的分化建立环境保护的考核机制。通过对城市环境的考核,以及对各级环境工作的评价,从而促进环境保护的进程,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

(二)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处理好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其一,建立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联的科研单位,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研究和分析,提 出一些有意义的对策和举措,为城市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其二,将城市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的计划,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计划,在科学发展观的大前提下,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城市生态环境的利用和保护 ;其三,在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加大科研 的经费投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其四,培养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人才,提高环境保护人员的各项能力。

(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通过对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使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和贯彻环境保护的计划 。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主要通过分级管理,实现分工合作。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对环境 的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宣传 、环境信息等工作进行监督,从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建设。

(四)加大城市建设中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推广环境保护政策

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多角度出发,首先,政府可以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直接加强环境建设;其次,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的鼓励政策,通过环境保护政策的推广,间接引导生态环境建设 ;其三,对一些项 目。比如交通运输、油气开发等实行资金补偿制度。通过这种补偿制度约束和规范相关项 目的建设和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

(五)引导城市建设,优化资源配置

城市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城市的全面发展,城市生态环境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与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等是紧密相连的。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与城市的关系,就是指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与人 、生态环境与城市经济 、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关系。

(六)开展环保 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生态环保意识。

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是做好环境保护预防工作的有效方式 。主要举措有 :其一,通过社会媒介,加强宣传;其二,可以建立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网站,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其三,可以开展一些舆论和科普的宣传活动,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增加环保的自觉性。

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城市建设的规划提出了新发展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加强生态环境保 护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政府作为城市建设的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加强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容忽视,只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才能更好地规划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汪晓露,童钦,王湖坤. 黄石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研究[J].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2:28-32.

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 国际旅游岛 生态环境保护 立法 完善建议

一、国际旅游岛与环境保护

我国旅游综合实力居世界第五,但是与世界公认的旅游强国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这种差距的核心是旅游产业的国际化水平低和旅游业的开放水平低。此时,建设我国的国际旅游岛成为发展我国经济、提升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一个重要的途径。海南省作为我国唯一一个热带省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独特的热带海岛风貌、海洋生态景观以及丰富的油气资源、海洋渔业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使这里的空气、水体等环境质量一直处于全国一流水平。海南省如此巨大的资本和优势使其成为当仁不让的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但建设国际旅游岛只有这些先天性的优势是远远不够的。在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由于忽略了环境的保护,海南岛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一些人为破坏,自然资源受到掠夺,出现如:森林面积锐减,生物多样性惨遭破坏、西部土地荒漠化严峻、污染情况突出、生态服务功能不断下降等等的环境问题,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不足以应对建设国际旅游岛所面临的问题,建设一个世界水平的国际旅游岛需要更有针对性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立法来保障。根据国际旅游岛的含义和标准,海南省不仅需要拥有国际标准的服务体系,更需要加强自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来保证国际旅游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在国际的影响力的关键。因此,完善建设国际旅游岛过程中的旅游环境保护立法问题便成为最重要的一笔。

二、海南省旅游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分析

(一)旅游环境保护专门性立法缺失

从数量上来说,有关旅游生态保护的立法达到了一定标准,从海南建省至今,有关机关共制定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8件,其中海口市地方法规2件,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6件。海南省的生态保护立法具有与其他地方不相上下的普遍性,海南本身生态系统脆弱,加之国际旅游岛是一个新起的建设项目,因此在专门针对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立法稍显不足,没有专门性法律规范来针对国际旅游岛发展中出现的破坏旅游生态环境的现象,总体来说达不到建设国际旅游岛应有的标准。且有关环境保护立法仅着重正面的保护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导性规范,在防治以及惩治破坏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很少,行政管理的强制手段单纯,对环境破坏的责任承担方面略显单薄,因此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防治和惩罚作用。

(二)缺少因地制宜

海南省要建设国际旅游岛必须针对旅游生态环境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现存的规范多是具有最普遍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少对旅游环境现有状况的针对性。首先,随着海南工业的崛起,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工业发展中对环境的保护问题,使海南工业在自身发展的情况下对环境的破坏减小到最弱,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其次,海南是一个农业资源丰富的大省,应该利用起这个先天资源开发热带观光休闲农业来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增加海南特色旅游项目,因此需要有关法律来规范;最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观念的革新,旅游业发展兴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来到海南岛旅游,但海南岛旅游资源仍在开发中,导致旅客流量大与景区合理容量的矛盾,从而对旅游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对此并没有相关环保法律来规范。

(三)可操作性弱

由于着重正面的保护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导性规范,通常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运用罚款的方式,而罚款的数目不高,难以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加之部分民众环保意识以及守法意识薄弱,对于此种情况权衡得失后,在利益的驱使下,更容易导致以身试法,同时居民低弱的生态意识反过来容易影响旅游者的生态意识而导致景区内不文明破坏环境的情况出现。因此,应该加强禁止性立法,保护性与禁止性立法双管齐下。另一方面,有关破坏旅游环境的责任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对各种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不严格,对于《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二部分所重点倡导的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没有贯彻落实。因此对于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的执法不到位,立法体系可操作性弱,旅游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亟需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规范。

三、完善的具体建议

(一)因地制宜完善立法

总体来说,应继续实施贯彻《海南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突出海南生态旅游,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强调建设国际旅游岛需以旅游资源的可持续性、循环开发利用为前提,使其发展必须遵循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制定配套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在科学有效的适用旅游资源的同时改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保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具体上,其重点发展海南热带农业观光休闲旅游、度假休闲游,同时发展海洋生态游、热带雨林游、动植物观赏等生态型旅游,划定特定的区域为环境保护区域,即“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引进世界先进的环境治理技术和机制,治理各种污染,采用严格、科学、有效地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工农业生产和从事经济运行、城市环境的特定区域。”为此制定相应的生态旅游法规来规范,如《海南生态旅游去保护条例》、《生态旅游景区服务条例》等等,另一方面,根据海南独特的人文习惯,可以通过对生态环境有辅助作用的其他方面规范,如对海南本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规划应如何合乎生态型发展,形成生态示范区、对海南的学校教育开设生态教育辅助课程,使本地居民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等等。

(二)重点突出、全面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完善且全面,做到多方位协调规划,既考虑到环境效益,还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便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生态旅游的目的不仅是促进消费,还要提升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更好的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因此,海南省应针对旅游环境完善生态保护立法。

首先,不仅要制定正面的鼓励性质以及引导性的法律法规,例如鼓励各地依据自身优势发展特色旅游项目,吸引多层次的游客,鼓励发展热带观光休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工业产业、品质优良的服务业,鼓励投资“三废”治理等,以引导性经济刺激的手段鼓励环保产业等等;还要完善禁止性、惩罚性的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明文禁止,做到事前防范,对于政府失职行为、旅游机构和游客破坏旅游环境的违法行为制定明确的权责制度,严格惩罚,责任明确,做到事后惩罚,双管齐下,全面规范。

其次,注重政府对环境的监督管理行为,使政府起到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对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作出规定、指正,具体规划各种行为,如通过补偿补贴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引导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扩充相关机构行政职能,落实旅游发展委员会统领地位,统一指导各个机构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等等。正确引导游客的旅游环境保护观念,重视公众参与,注意对旅游保护区当地居民的教育工作,加强财政支持,使人们成为保护区的主要信息来源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主力军。

(三)加强执法与监督

政府不仅要在立法规划方面做到全面完善的制定符合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各项规范,使海南省的生态旅游做到确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生态省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一套全面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切实保证生态旅游环保立法的可行性。

首先,执法是旅游法律保障的关键,决定了旅游法规是否能切实发挥作用。执法不仅要依法,还要有针对性和准确性,即依据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中的自身情况,形成一套结构合理的动作机制,健全执法机构,充实人员,清理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净化执法环境;重新审定行业公安、企业公安执法权限;执法公开透明,将各单位执法的范围、办事程序、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和投诉报警途径于网上、报纸等形式公开,晓之于民,以更好的促进公正公平。

除此之外,更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监督管理体系应该是由政府和民众相结合的。从政府方面,首先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调整建设国际旅游岛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行为,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其次要切实重视生态环境状况的考核,将考核标准作为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使党政人员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最后完善行政管理部分的处理方式,改善单一落后的处罚方式,除罚款外,可以实施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如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拘留、诉讼等等,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责任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及更加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民众方面,总体来说要建立健全全民参与制度,保证民众充分参与建设国际旅游岛中环境保护所带来的切身的利益,以促进其积极持久且自觉地维护生态环境资源。首先要重视思想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宣传,完善法律教育机制,树立起民众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全民身体力行的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去;其次,考虑建设推广旅游股份合作制,并给予立法保障,使民众成为旅游开发经营的股东,优势旅游经营的劳动者,激发其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达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再次,注重政府与民众监督的互动,例如建立全省性质的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包容结合社会上一些松散的力量,集众人之力扩大影响,不仅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权威机构,更能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之间最有效的桥梁,自上而下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督与管理;最后,为保障群众监督全面落实,应从各个方面为民众实施监督权提供实际有效地途径,如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专门信箱、建立网上举报,让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同时为了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应对有突出贡献致人给予实际的物质奖励。

参考文献:

[1]林煌.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背景下生态旅游的发展[J].管理观察,2009(13).

[2]雷乐艳,李亚琼,缪沉.论海南生态省建设与法律体系的构架[J].天涯法律网,2006年 6月8日.

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6

近年来,在城市环境日益引起重视、日益改善的同时,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关注却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农村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农业生产污染加剧。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所以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和效益的重要途径,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生活污染的日益加剧。近年来小城镇建设逐步加快,农村聚居点规模不断扩大,但规划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未能更上,环境管理严重滞后,农村的生活污染物大多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

工业生产污染逐步加剧。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步伐加快,第二产业的跨地区转移异常明显。一批能耗大、污染重的传统产业逐渐被远离城市,被招商引资引到了农村。这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不仅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的危害更直接。

可以说,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经非常严峻,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某些地方已经严重到直接威胁农民身体健康的地步。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源于农村居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而他们又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因此加强新闻传媒对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监督,利用新闻传媒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力,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功能,从而提高新农村受众的环保意识,逐步解决新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二、新闻传媒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监督方面的困境

1.新闻传媒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矛盾。生态环境保护传播一直被视为“公益事业”,特别是面向农村受众的农村环保传播,与其他的信息传播相比,由于并不能吸引“眼球”,没有什么“卖点”、“亮点”,在市场运营中很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干脆没有经济效益。

2.新闻传媒自身农村环保意识的挑战。作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主体的新闻传媒,其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自身环保意识、环境素养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传播的效果。但就目前的环保传播情况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媒介负责人还未真正理解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环保素质和全局意识还有待提高,这些都必然导致环保传播的缺失。即使在有限的环保传播宣传中,由于发行量收视率的原因,或投放广告的需要,也总是把目光放在城市这一块,对农村的关注远远不够。

3.农村受众环保意识的挑战。随着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社会的发展理念,环境保护开始进入宏观决策和制度改革的主流,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总体水平还是较低,并且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和不均衡性,特别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差,基础教育薄弱,教育资源不足,使农村受众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对信息的认知与解读能力较差,导致他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广度和强度还远远不足。

4.另外目前中国的不少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企业经营理念中的环保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眼光更多的放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一面,环保投入少,离当代国际环保潮流的绿色营销观念还相去甚远。这些因素都制约着新闻传媒对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传播和宣传。

三、新闻传媒做好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传播和宣传的建议

1.新闻传媒首先要增强自身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介管理者和从业者首先要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素质,加强环保专业知识理论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逐渐形成“绿色传播观”,尤其要认识到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而面向农村的环保传播还是“一块遗忘的角落”,要为农村的环保传播营造广阔的空间,多留一些版面,多设置一些频道栏目给农村环保传播,从根本上推动新闻传媒对农村环保传播的力度,树立起良好的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形象。

2.新闻传媒应大力宣传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进行舆论引导:针对农村受众环保知识还比较缺乏,环保意识还很淡薄的情况,新闻传媒要加强以农村环保知识为中心的传播,引导农村受众保护环境、热爱环境、建设环境,增强环境意识、弘扬绿色文明、倡导绿色观念。还应当结合现代农业结构调整,提倡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农膜,通过采用生物防治病虫害的办法和大量增加农家肥、种植绿肥等办法,减少化学品的过度使用,实行有机肥和无机肥相结合,宣传秸秆还田,农忙时不得焚烧,进而减少对土地、水源的污染,又能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另外通过新闻媒介的传播,向农民受众介绍一定的环保法律常识,报道他们的基本权利,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

3.新闻传媒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新闻传媒在进行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的同时,要积极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是解决新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之处。新闻传媒肩负着舆论监督的神圣使命,面对这些丑恶现象,当然要义不容辞,挺身而出,敢于报道,勇于报道,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使各种污染农村环境的丑恶现象出现就受到关注和抨击,处于千夫所指的境地,从而保护农村受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