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培训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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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培训制度

安检培训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农民工培训 教学档案 档案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档案的意义

目前,政府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决策越来越受到欢迎,从笔者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可以了解到,小至18岁大到43岁的农村群众都非常积极踊跃地参与职业技能培训,都渴望通过学习培训掌握一门实用的技术。像焊工、电工等涉及农机的专业尤其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而将农民工的培训资料(花名册、信息表、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收集整理归档,作为农民工从业资历的有力证明。农民工通过参加一些职业技能的培训,就能更好地驾驭自己,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特长,为社会服务。

农民工培训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使相关部门更全面地了解了农村群众渴望学习和掌握的实用技术。方便今后继续面向广大农村群众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农村群众增收开展培训,帮助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认真开展农民工培训建档工作工作,对将本校建设为全省一流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工培训档案的含义和内容

培训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材料的总称。它真实地记录了培训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反映了培训教学的主要职能,对今后的教学与研究,包括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进,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信息资源。

农民工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协议书,培训方案,培训对象档案表(即《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基本情况和培训情况登记表》,培训的相关课程资料,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教师授课记录,有老师签字的学员考勤表,培训对象经培训后所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培训对象实现就业后的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教学设施设备、训练场所全景图片、培训现场(有会标)等图片、影像资料。

三、加强农民工培训档案管理的措施

1.增强档案意识

档案意识,是指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对档案资料的认知及反应度,包括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主动意识和严格保密意识。培训教学档案是培训教学工作的历史记录,首先,要增强教学相关部门教职员工的教学档案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教学档案是单位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之一。其次,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的档案意识,并在其档案查阅过程中,尽可能给他们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促使他们关心参与档案工作,主动完成档案资料的移交归档工作。第三,加强档案利用工作的宣传,引导单位教职工正确使用教学档案,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效用,为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服务。

2.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培训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与其他工作一样,也必须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根据单位各部门的具体业务职责,确定相应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和档案归档范围,从而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档案工作规范。如《农民工培训教学档案工作规范》、《农民工培训教学档案工作实施细则》等制度都是做好教学档案工作的保障。各部门应明确一人专门负责其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档案管理业务部门的指导,使教学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提高,确保教学档案管理的质量,使教学档案的管理制度化、正规化。

3.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人是关键因素。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优劣,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单位要根据实际构建一个档案工作网络,由培训办公室负责档案工作的同志牵头,各部门一名兼职档案员组成。建议选拔年青、懂电脑、熟悉管理专业,且具有责任感、热爱档案事业、默默奉献的人担任各部门的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教学档案进行收集、分类和整理。另一方面,要通过在职学习、短期培训、函授学习等多种渠道有目的地对教学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此加强档案管理基础教育,拓宽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领域,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4.注重培训材料的收集

培训教学文件材料的收集是农民工培训档案整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就会影响教学档案的质量。要加强教学档案收集工作,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十分重要,而主动性来自于爱岗敬业的精神。由于教学工作烦琐、零碎,要注重日常分散形成的教学档案的收集,每个班次结束后,一定要进行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否则一些产生于日常教学中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流失,要想弥补就会非常困难,而且也会失去档案的真正意义了。因此,档案资料收集齐全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档案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科学分类、系统地整理档案

科学分类、系统地整理教学档案是实现教学档案规范化管理的中心环节。因此,分管教学档案的工作人员,在及时、认真收集各类教学档案材料的基础上,要依据国家档案法规定的标准,对教学档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编目和系统排列,以便为开发利用教学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准备。

6.加快教学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化是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更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和档案工作效率的必然措施。加快教学档案信息化建设,首先,对纸质载体的各种教学档案,通过将传统的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信息,完成“固化”档案资料到“活化”信息资料的转变。其次,对电子载体类的教学档案的管理,实行纸质和电子两种载体的双轨制归档与双套制储存。第三,运用网络实现教学档案资源共享,逐步实行教学档案远程服务。最终达到教学档案数字化储存、网络化传输、在线化利用。

结论:

作为农民工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强化档案制度建设,将农民工的培训资料有效和全面的收集整理归档,可以促进培训工程规范化,确保新型农民培训工作规范操作,切实做到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

参考文献

[1]张丹.建立农民工档案的可行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7(02): 503-504.

安检培训制度范文2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对“加强管理年”认识不够深刻。仅限于将各级文件通读学习,没有做到更深层次意义的挖掘和探索,对整个活动思想认识不深。

2.安检制度没有完善及具体落实。作为警队第一责任人,没有将安全检查工作摆在第一要位,具体安检制度没有落实到人,没有及时掌握到保安人员的请假出勤信息,工作没能灵活开展。

3.队员日常管理仍不够严。有的队员着装不规范,工作时玩手机打游戏,下午仍在羁押室睡觉;工作环境的卫生问题差,在工作区域摆放食品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有的队员没有做到随时配带装备,对讲机和执法记录仪经常处于没电的状态;有被告人时有的人没有去羁押室备勤;对待被告人家属和受害人及其家属时有时态度恶劣,没能做到文明执法和用语。

4.思想上对工作没有更高程度的认识。虽然知道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但没有将这种思想随时传达给警队的所有人员,而且现在常满足于现状,精神上不思进取,总觉得只要被告不出现自杀自伤现象,警队不出事就没问题了,缺乏上进心和应有的斗志;对警队内部的思想教育不到位。没有提高警队内部人员的思想认识,也没有随时制止其他一些不利于警队的声音。

二、整改措施及具体做法

一是立即将加强管理年的文件及相关领导讲话精神进行深入细致学习,将此次学习由简单的“认知和记忆”提升到学会“理解和应用”知识内容这个层面上来,融会贯通,用更新更好的知识武装头脑才能带出更优秀的队伍。

二是完善安检制度、落实具体责任。立刻着手制定符合我院实际的安检检查细则,调整安检人员配备,每天早上9:30之前将电梯口和二楼刑事法庭口的安保人员调配至安检门,加大安检人员力量。再次组织全体安检人员学习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察,定期安排安检人员培训和演练。

安检培训制度范文3

笔者想要探寻强化高职院校技能比赛的途径,势必要了解会影响技能比赛组织、开展、发展的校内外因素。以下就以航空港安全检查专业为例,对影响校企合作中学生职业技能赛的因素进行浅析。

(一)行业标准的转化

依据行业标准在学生中开展专业化的职业技能比赛,能够使学生尽早做好心理准备,为将来就业时更快地适应工作环境、进入工作状态打下基础。但行业标准转化为专业的比赛标准,需要结合学校硬件、学生实际进行改良,既要准确又要可行。为此,学校从师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生感知几个方面展开工作。第一,学校与行业相结合,实施安检职业技能考评。学校针对学生安检技能考评成立一支由安检专业相关教师、学生工作管理者组成的考评团队,为职业技能赛标准的转化形成奠定了基础。该团队定期到安检站参加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后获得民航局安检技能考评员鉴定证。这些教师参加行业培训既有利于学校深入了解安检技能考核行业标准,借鉴各机场优势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教师本身来说,又能在自我学习和考评工作过程中掌握安检技能考核的规范,培养自身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比赛的能力。第二,学校将安检技能大比武纳入安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教育的核心依据。在对安检专业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设定之初,安检技能大比武就作为专业理论、技能训练的重要环节被固定下来。技能赛的设置必须结合专业课程设置的时间、教学进度和学生学习发展水平。第三,学校对部分安检学生的技能赛认同感与认知感进行跟踪分析。为了有效实现学校技能赛与行业标准结合,保证对学生的技能培养质量,学校对2012级部分安检学生的专业技能赛认同感与认知感进行全面跟踪分析,了解这部分学生与行业需求的契合度,并将根据行业需求对职业技能比赛的各环节进行改革,不断完善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工作。

(二)校内人员的配合

学校航空港安全检查专业无论从教学上还是学生管理上都坚持行业标准,在职业技能比赛的组织管理过程中始终秉承全程育人和全员育人的理念。第一,坚持全程育人。安检专业的校企合作型职业技能比赛坚持全程育人的理念,从新生入学教育、准军事化管理中对安检学生专业思想、纪律、形象等岗位素质要求到学生安检技能大比武本身的宣传、比赛、表彰与推广过程均坚持学校与企业相结合,从而保证我院培养的安检专业学生符合社会的需要。第二,坚持全员育人。安检专业在学生培养上坚持专业教育与学生管理紧密结合,组建由专业教师、实训导师、安检站管理人员、学生工作管理者组成的团队。安检技能大比武的组织过程中,以上人员均有不同分工和任务,通过团队合作,将比赛打造为综合训练学生职业技能、展示职业形象、锤炼职业精神的平台。

(三)企业的参与

第一,企业人士指导比赛。学校在专业建设期间建立了校外专家委员会,聘请了企业中的领导、专家、能工巧匠。这些校外专家协助学校制定专业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参与例如安检技能大比武的筹备、比赛、表彰与推广过程等学生专业技能培养活动。通过校内外专家的共同参与,有效实现了学校与行业的高度结合,使培养的学生能够更好地符合行业需求。第二,企业骨干进行专业讲座。经学校邀请,每年企业(机场安检站)等都会安排业务骨干来校为安检专业学生开设讲座,内容主要是安检站专业人员从行业标准的角度切入,分析安检行业实例、讲解安检行业文化,使学生在大一时就能够接触安检行业的标准,明确安检行业的要求,思考自身的学习定位,也为个人准备职业技能比赛奠定了思想基础。

(四)行业的反馈

安检专业实施“校内学习—考证—有酬顶岗实习”的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三个环节都涉及职业技能的具体学习和训练,并已形成了产学合作的长效机制。学校每年定期在就业调研及访谈中了解安检行业的相关要求,以及目前在岗实习生、毕业学生的工作现状。目前大多数安检站、机场均反映我院培养的安检学生专业技能扎实,能够较好地胜任安检专业的工作。很多实习生成为了单位的培养对象,考取了中高级安检员技能证书;一部分毕业生则成为了企业骨干,代表单位参加了行业安检技能比武并获奖。当然,部分用人单位也有一些负面的反馈,主要集中在学生安检职业信念、岗位认知、突发事件处置和抗压能力等方面,说明这些内容在职业技能比赛上有待加强。

二、强化高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的几条途径

(一)加强职业岗位化管理,优化职业技能比赛内容层次

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与职业岗位要求紧密相关,实施模拟岗位工作物化、提供人文环境的学习、制定生活管理制度等都是职业技能训练的保证,也是职业技能比赛的有机组成。安检专业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要求安检专业学生在举行升旗仪式、早训、参加集体活动、上专业课时都要着安检制服,从而不断强化学生的意识。同时,我们还计划模拟安检站管理模式,打破原有的班级管理形式,把安检专业教师纳入学生管理队伍中,建立专业导师制,模拟机场对安检员考勤、训练的形式,对学生的技能和生活实施特殊管理,借以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另外,结合目前高职院校各专业在实行的专业岗位化建设,安检专业职业技能比赛除了比拼具体的工作技能外,还可以增加安检形象展示、队列等职业素质比赛,或是在现有职业技能比赛中加入安检准军事化训练科目的要求作为比赛模块内容。

(二)长期举办学生训练活动,丰富职业技能比赛的教育形式

这些年来,安检专业通过举办多种专项活动,丰富了职业技能比赛的教育形式。例如,邀请安检站资深员工讲解剖析实际安检案例;围绕安检员与旅客之间矛盾、冲突、处置的故事情节展开安检专业小品比赛;开展以安检工作实务为主题的辩论赛、相声、情景剧表演;运用微博广泛宣传及报道相关赛事活动等。这些专项活动可使学生提前了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日后亲身实践打下基础。

(三)积极参与行业职业技能培养活动,强化校企合作型技能比赛模式

安检培训制度范文4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 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第八条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 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审核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审定申请时,应当对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本机构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以确保持续有效。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航安全检查员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一)具备相应岗位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二)通过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检培训管理规定要求的培训。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民航安检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应当着民航安检制式服装,佩戴民航安检专门标志。民航安检制式服装和专门标志式样和使用由民航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依据本规则和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X射线安检仪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

第二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带薪休假;

(三)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报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培训。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售票、值机环节和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域,采用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民航安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告。

第二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制度。对有民航安检违规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采取从严检查措施。

第二十八 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第三十条 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

第三十一条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抽查。

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第三十三条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由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对女性旅客的手工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四条 残疾旅客应当接受与其他旅客同样标准的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确认具备乘机条件。

残疾旅客的助残设备、服务犬等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为其佩戴防咬人、防吠叫装置。

第三十五条 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旅客,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从严检查措施:

(一)经过人身检查复查后仍有疑点的;

(二)试图逃避安全检查的;

(三)旅客有其他可疑情形,正常检查无法排除疑点的。

从严检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在特别检查室实施。

第三十七条 旅客的随身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随身行李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方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旅客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承运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放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并与民航安检机构明确特殊物品批准和信息传递程序。

第四十条 对液体、凝胶、气溶胶等液态物品的安全检查,按照民航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对来自境外,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安全检查。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对来自境内,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不再实施安全检查。但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离开候机隔离区或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相混或者接触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对候机隔离区实施清场,实施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24小时持续安保管制的机场除外。

第三节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 航空货物应当依照民航局规定,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前,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人应当提交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和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地面服务人审核的航空货运单等民航局规定的航空货物运输文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 航空货物应当依照航空货物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第四十八条 对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航空货物,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作退运处理。

开箱包检查时,托运人或者其人应当在场。

第四十九条 对单体超大、超重等无法通过航空货物安检设备检查的航空货物,装入航空器前应当采取隔离停放至少24小时安全措施,并实施爆炸物探测检查。

第五十条 对航空邮件实施安全检查前,邮政企业应当提交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人审核的邮包路单和详细邮件品名、数量清单等文件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第五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依照航空邮件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第五十二条 航空邮件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开箱包检查或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退回邮政企业。

第四节 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对其他人员及物品的安全检查方法与程序应当与对旅客及行李物品检查方法和程序一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工作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车辆,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件,并对其车身、车底及车上所载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单位提交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清单进行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带出时予以核销。工具、物料和器材含有民航禁止运输物品或限制运输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要求其同时提供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同意证明。

第五十七条 执行飞行任务的机组人员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空勤通行证件和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用航空监察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通行证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车厢是否锁闭,签封是否完好,签封编号与运输台帐记录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进行随机抽查。

第六十条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进行安全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的商品含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物品。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对商品清单和民用运输机场商品安全备案目录一致,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一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依照本机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六十二条 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相关区域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关出港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二)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三)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四)随身携带或者托运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经民航安检机构发现提示仍拒不改正,扰乱秩序的;

(五)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扰乱秩序的;

(六)伪造、变造、冒用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的;

(七)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在航空邮件中隐匿、夹带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九)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

(十)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

(十一)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

(十二)清场、航空器安保检查、航空器安保搜查中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的;

(十三)发现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布控的犯罪嫌疑人的;

(十四)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发现爆炸物品、爆炸装置或者其他重大危险源的;

(二)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

(三)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

(四)破坏、损毁、占用民航安检设备设施、场地的;

(五)其他威胁民用航空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涉嫌走私人员或者物品的;

(二)发现违规运输航空货物的;

(三)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第六十六条 威胁增加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威胁等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安全检查措施。

第六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工作程序,并建立记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民用航空监察员依法对民航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并持续监督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二)制定民航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入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规定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规定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依法对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约见或者警示性谈话。

第六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对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民用航空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

第七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应当纳入行业安全评价体系,并通报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对保障空防安全、地面安全以及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贡献给予不同级别的奖励。

第七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负责调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航安检机构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对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举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对民用运输机场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能保证民航安检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民航安检机构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者未如实记录民航安检培训情况的;

(二)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并具备岗位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上岗执勤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工作的;

(四)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实施演练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民航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民航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设置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制定或者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调离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工作时间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六)违反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未依法提供劳动健康保护的;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信息的;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的;

(十)违反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措施的;

(十一)违反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记录应急信息的。

第八十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宣传、告知民航安检工作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或者未按要求与民航安检机构建立特殊物品和信息传递程序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为旅客提供暂存服务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条件,保管或者处理旅客暂存、自弃、遗留物品的;

(三)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检机构予以纠正,民航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违反第五章第二、三、四节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审核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或者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二)违反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违反第七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的;

(四)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的;

(五)违反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的。

第八十五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及民航安全检查员违规开展民航安检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行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依照民事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定义:

(一)民用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包括民航运输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是指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其他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三)航空货物,是指除航空邮件、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航空危险品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普通货物、特种货物、航空快件、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等。

(四)航空邮件,是指邮政企业通过航空运输方式寄递的信件、包裹等。

(五)民航安全检查员,是指持有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

(六)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负责民航安检勤务实施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岗位。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包括旅客人身及随身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场、托运行李安全检查工作现场、航空货邮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其他人员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及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道口安全检查工作现场等。

(七)旅客,是指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八)其他人员,是指除旅客以外的,因工作需要,经安全检查进入机场控制区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组成员、工作人员、民用航空监察员等。

(九)行李物品,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随身行李物品、托运行李。

(十)随身行李物品,是指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和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十一)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十二)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十三)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严重破坏能力且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物质。

(十四)航空器安保检查,是指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装置、物品和物质。

(十五)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对航空器内部和外部进行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第八十九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按照民航局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在民用运输机场运行的公务航空运输活动的安全检查,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一条 在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以外区域进行的安全检查活动,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2017年1月1日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正式实施。12月28日,石家庄机场相关工作人员就新《规则》的实施给广大旅客乘机带来的新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携带贵重物品及残疾旅客可不在公开场所安检

据悉,新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明确规定: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旅客的随身行李、托运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

同时,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的旅客,新《规则》规定,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安检员实施。如旅客携带贵重物品,或作为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残疾旅客,请及时告知安检人员,同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机场工作人员说。

安检现场不允许拍照、摄像妨碍安检将被移交公安

新《规则》详细列出了安检过程中,安检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的14种情形。其中,旅客有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的等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是新规中新增的内容。

另外,新《规则》还明确,旅客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检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行为,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可暂存机场30天

新《规则》还要求,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液态物体界定明确牙膏、唇彩也属于液态物品

新版检查规则中关于液态物品的界定: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三类禁止携带物品 旅客却经常携带

石家庄机场人员介绍,在平时乘机过程中,有三类物品是旅客经常随身携带,但却被明令禁止上飞机的:

第一类为液体类,不仅包括酒、饮料、牛奶、旅客自带的茶水,还有冬天用来取暖的以液态物品作为填充物的小型暖手袋,以及用冰水作为保鲜剂的水果等。

第二类为利器类,有登山杖、玻璃刀、带有金属餐具的礼品盒等,此外,剃须刀、美工刀、女士用来修眉的专用修眉刀片、作为装饰摆件的工艺刀和手术刀等也属于利器。

第三类是其他可能有危害性的物品,如打火机、玩具枪和***、空弹壳制作的工艺品和有强烈刺激性的胡椒粉、辣椒粉等。

安检培训制度范文5

[关键词]船舶检验 ,安全检查, 意义,措施

[abstract] with water transportation cause of rapid development, how to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ship inspection and ship security check resources, better maintain water environmental safety, ensure the safe navigation become the important link of the maritime competent authority.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ship inspection and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he ship security check, and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of meaning and realize the docking, from personnel, the information, the work three in terms of the feasibility of implementing docking.

[key words] vessel inspection, safety check, mean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水上航行是一个与风险共行的高风险行业。船舶是航运企业承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又是船员移动的家。因此船舶的结构合理、性能优良、消防、救生等功能完善,无疑是对船员生命、水域环境和国家财产是最有力的保障。而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最重要的两道防线。

船舶检验是为了保证船舶、浮动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所实施的检验;而船舶安全检查则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规则) 》(以下简称《安检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一、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比较

(一)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联系

1、检查的目的相同。

目的都是为了监督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及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2、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均体现“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及生命财产的安全及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立法目的;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也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目的,是共同和相互呼应的。从执法的角度讲,我国的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都是法律授权的船舶安全监督机构,取得权力的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一致的。

3、两者均实行资格准入和等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规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从事船舶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通过考试取得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等不同等级的验船师资格,否则不得从事船检业务。船舶安全检查员实行等级制,等级分类为高级、A级、B级、C级四类,其中B、C两类又分沿海或内河,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海事人员,经过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经相应等级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

4、具有互补性。

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打造一条完整的船舶质量安全链条。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船舶检验有法定检验和船级社(民间)检验,船舶检验的种类一般分为初次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除临时检验外,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为每周年检验一次。不论何种检验,首先由船东申请,而且检验仅仅局限于检查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因此船舶检验是一种静态的、被动的检验,仅仅这样的检查不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强有力的手段。只要船舶存在缺陷就可以随时登轮检查,检查的范围涉及到船体、设施设备、船员适职资格以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可以说安全检查是全方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实现对船舶、船员、船舶的保安状况以及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的、主动的监督管理。由此可见,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检验的延伸和扩展。

(二)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

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对船舶实施检验的机构有可能是国家船舶检验局及其直属局、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也有可能是中国船级社,具体从事检验工作的人被称为验船师;而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的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执行港口国检查的称检查官、船旗国检查的称安全检查员(安检员)。

2、工作性质不同

船舶法定检验是由船旗国政府授权,船舶检验机构执行的预防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方面最有效的技术监督手段,而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船舶检验实施监督;

3、时间间隔不同

船舶法定检验是定期的和强制性的,是一项不可取代的政府职能。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船舶检验一般分为初次检验、期间检验、特别检验、坞内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为每1年检验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的主动行政监管行为,一般以6个月为周期,采取不定期登轮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对“四客一危”船舶、船员可缩短检查周期或加强重点检查频率。

4、检查范围不同

船舶检验是一种程序固定行为,必须按照检验要求和范围进行检验,检验深度较船舶安全检查要深,特别是对船舶的结构和布置等方面;而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抽查行为,且范围较船舶检验广,不仅涉及到船舶的结构、设备,而且涉及到船员的配备和人员的素质和公司的管理等。

5、检查时态不同

船检机构进行的检验依受检船舶情况的不同而有着不同方式的技术检验。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各种定期检验及附加检验等类型的检验,凡按《船检条例》规定需要申请入级检验的船舶,还进行入级检验,都属于静态的检验;对海事机构的安全检查来讲,依据船舶的船籍不同,分别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达到监控船舶动态营运的目的,维护国家权益和保障水上安全。

从船检机构发证到证书有效期结束,船东有保证船舶维持在检验发证时状态的责任和义务,是履约的一种重要方式。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这种履约方式的动态监控。

6、具体的操作方式不同

船舶检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检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将有关图纸资料送审,然后由船检人员实施检验;安全检查不需要船方提出申请,而只要所检船舶在监督范围内,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

船检机构检验船舶后,根据检验结果确认检验合格与否,合格的给相应有效证书,表示已通过,对不合格的不给证书,但一般没有处罚性处理;船舶安全检查是确认监督检查结果合格与否,对检查的结果采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和“检查报告”形式,但对检查不合格要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最严厉的“禁止船舶离港”处置措施。

7、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不同

《船检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维护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有关证书的严肃性,除法定检验外,其他各种技术检验没有行政强制性;而《规则》(2009)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了违反船舶安全检查法规的有关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应受到的行政处罚,说明了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

8、申诉形式与途径上不同

根据规定,对具体实施船舶检验的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逐级复检复议,直至由国家船舶检验局作出最终结论;对船舶安全检查机构作出的禁止船舶离港处理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向其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

二、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对接的意义

从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是一个共同目标下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两项有区别的技术性工作。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适航状态的把关,相对是静态的,侧重于技术层面;而船舶安全检查的全过程是动态的,既有技术层面又有法律、法规检查。根据规则要求,对船舶存在缺陷涉及船舶检验机构的,可以通知船舶检验机构整改。船舶检验机构通过技术监督检验,对船舶发放的各种证书,主要是认可船舶的适航性能。船检机构检验认可是基本的,安全检查则有重要的补充意义,船检机构的检验对象主要限于船舶和产品本身,而船舶安全检查范围要宽广的多。对于新船,只有经过船检机构的检验之后,安检员才能登轮检查,安检是在船检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通过检查,间接对船检质量进行监控。

(一)船舶检验是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支持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船舶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都各自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检查队伍;船检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长期的信息化建设,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相对完整的数据库,如果能够将这两个机构的检验数据实现共享,二者的监管水平都将实现一个质的飞跃。船舶检验分船体、轮机和电气三方面,每个方面均有验船师分工负责;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方面的影响,很难达到分工合作。因此安检员必须了解船舶的各个方面,而验船师只需了解或精通自己负责的方面即可。在技术上,单个验船师就整艘船舶来讲,安检员要比验船师更熟悉全面;就船舶的某一方面验船师要比安检员精通,特别是涉及船体损坏等方面。这就需要安检员和验船师相互取长补短,通过对接,更加有利于双方实现资源共享,使船舶检验真正成为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保障。

(二)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检验的补充

如前所述,船舶检验有一定时间间隔,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如何在一年间隔期内保证船舶的状况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是海事主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实践证明,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非常有效的手段。船舶检验受时间的限制,不能随时进行检验;虽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船舶在存在船损、机损的情况下应申请检验,但船东通常为避免麻烦而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从而导致船舶检验机构无法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有效地监管,船舶安全检查有效的补充了这一空白。如果实现了信息和工作上的对接,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检验的补充作用将更加显著。

(三)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检验的有效监控

从目前国内船检现状看,要确保每次船舶检验都相对到位是很难保证的。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之间正好是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安检的范围可以覆盖船舶检验的内容,只要船舶存在检验质量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到位,一般均可以在检查中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通过海事局设立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追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检验责任,从而达到源头管理的目的(现已开始实行)。同样船检在检验的过程中也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签字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中的缺陷进行监督,这样就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效果。对于保障船舶安全航运有重要意义。

三、实现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对接的措施

1、验船师与安检员的培训对接

验船师和安检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都由海事主管机关组织进行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安检与船检的依据相同,都是履约的一种措施,他们的培训包括基础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目的有很大的交叉性,实现培训的对接对于合理利用资源、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由于培训都是由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相同或相近的培训内容如果一次培训完成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做到资源合理配置。其次,验船师和安检员的技术背景不同,但是工作的依据和目的是相同的,共同培训可以加强双方的交流,进而对新的规范、新生效公约的探讨和理解,消除船舶安检员和验船师对同样的船舶缺陷的认定和公约条款理解、适用方面的分歧,以统一的标准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这对船舶提高其管理水平是很有好处的。

2、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信息的对接

目前,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使用两种不同的信息平台,双方的信息无法实现共享。而通过建立共同的信息平台,实现双方信息共享对充分发挥船检与安检的效用有着重要意义。充分了解船舶检验的检验结果有助于船舶安全检查在选船时有的放矢,对于船况良好的船舶减少安检次数,对船检中发现的问题船舶有目的的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实现信息共享可以促使船舶安全检查的周期趋于合理化,并且在维护了水上交通安全的同时,保证合法运营船舶的最大利益。

3、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对接

对于如何开展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共同工作的探讨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在开航前检查中,海事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即通知船级社,安全检查员与验船师共同实施检验,取得良好的脱黑降滞成效,达到避免重复劳动,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船公司成本及时间的目的。但在其他的检查项目上,现在还没有做到进一步合理利用资源及检查模式。由于验船师需要在接到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检验,所以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不能做到及时跟踪验证。如果合理利用安检员能够随时登轮的检查模式,在实施船舶检验后,按照整改期限,通过信息共享,安全检查员可以有目的的进行选船,从而对船舶检验的结果做到跟踪验证。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验船师可以与安检员一起登轮,达到对船舶状态的动态监控,保障航行安全。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殊途同归,技术上相互促进,形式上相互补充,只要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建立新颖的培训制度、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其对接,就能促进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发展,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杨新宅、谢辉.港口国监督[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

[2]艾亚钊.港VI国监督(PSC)产生背景及原因分析[J].交通科技,2003.6

[3]郭育标关于建立船舶检验长效管理机制的思考及对策[J].珠江水运,2006.5

[4]李清亮.浅析如何通过安检提高船舶质量以减少事故的发生[J].中国水运,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

[7]《船舶质检知识问答》,武汉船检所编

安检培训制度范文6

XX省安全生产资质评估验收工作组:

根据省安检局、交通厅《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分(试行)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市安监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XX运业的总体工作布置,结合我站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逐条逐项对照标准,严格自查、自纠,做实完善基础资料,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现将我站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一、车站概况

XX运业XX车站于200X年X月X日按照XX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搬迁城内汽车站而开业营运,是运业的下属分公司,车站占地面积55亩,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站前广场100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16000平方米,能同时容纳200余台车辆停放(其中:发车位22个,发车位面积958平方米),候车厅面积439平方米。该站日发送班车能力1200班次,日接送旅客能力20000人次,车站现有经营线路40余条,进站参营车辆403台,日发班次350班,日均发送旅客量5000人次,线路营收达3500万元/年。班车可直达XX、XX、XX、XX、XX、XX、XX等大中城市及周边区乡。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89人,其中:正式职工85人,临时工4人;管理人员 人,持证上岗人员 人。有本科以上学历 人,大专学历 人,中专学历 人;有职称人员 人。

二、高度重视,严格自查

XX运业集团非常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在运业集团的安排布置下,我站积极开展工作,落实责任,并各司其职,扎实工作,力争力争评估工作一次成功。对安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资金保障、装备配置和宣传教育等方面严格自查,找不足,增加改进措施,完善管理,提升管理质量。

1、安全管理总体工作

认真贯彻XX运业“以人为本,诚信敬业,安全舒适,永续超越”的方针,本着对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企业及员工高度的态度,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车站《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安全弟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突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狠抓行车安全、“五不出站、六不运行”“三品”检查、路检路查、安全生产“三包”责任制等安全防范工作,努力推进我站的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的基础建设,巩固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

全面实行安全分级管理,执行一票否决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保证优质服务;改善我站安全运输状况,保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不突破政府部门事故控制指标;不出现受政府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批评现象。

2、突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特别是安全过程管理

(1)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把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经营轨道。

(2)突出行业重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专项治理整顿,坚决整治制度执行力度差、制度坚持不经常等违规、违章行为。

(3)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做好安全生产的工作能力。

(5)推广安全生产典型,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

(6)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堵漏建制,做到管理到位、措施有力,严肃处理事故肇事者和责任人。

(7)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责任到头,奖罚分明。

(8)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业每年一度的“黄金周”、“百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结合我站安全生产的形势,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事故多发期要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并落实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严肃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根据我站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员工,尤其是例检、出站检查、安检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宣传、培训和考试工作。年度不少于12次。

(2)结合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等方面的普及教育和学习。

(3)利用“全国安全生产周”、“百日安全生产活动”,认真贯彻“五不出站”管理规定,加强对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

(4)结合年度考核,加强对例检、出站检查、安检岗位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岗位操作规程,同时开展岗位练兵和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全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达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的。

培训方式包括:

(1)我站组织中层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培训,并进行考试。

(2)职能部门对重点岗位人员采取集中组织培训和安全例会学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培训内容包括:

(1)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于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检制度》、“五不出站”等制度。

(3)以典型的事故案例为题材,组织员工开展专题安全教育活动,深刻吸取教训,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做到警钟长鸣。

4、安全生产检查执行情况

(1)认真坚持每月一次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带队,严格把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2)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抽查制度,查处隐患,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对我站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上级领导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及时安排、落实、督办。

(4)做好运业集团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5、加大资金和设备的投入,提升安全管理质量和水平

车站的硬件设施投入到位,仅安检机就投入40余万元,配备专用安全稽查车一辆,安全宣传投入到位,全站制作多幅宣传标语和警示牌,日常安全所需经费实行实报实销。

6、完善各类应急救援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车站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先后制定了《黄金周高峰期旅客输运方案》、《防洪渡汛处置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以处置消防、防洪等突发事件,并进行了演练,做到分工明确、行动及时、救援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