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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评估方法范文1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内涵及特征
划拨土地使用权,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随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特别是企业改制中,经常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如何开展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即土地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以企业为例,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除了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或拆迁安置费及相关税费外,还要投入资金用于支付修建厂房、办公楼等费用,并进行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路、通电、供暖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才能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就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税费、利息和利润。
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划拨土地使用权无限期使用,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因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上受到许多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无处分权。1992年3月8 日(1992)第一号令颁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作为特殊类型的宗地评估,也要对委托评估宗地的使用年限进行界定。目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中的使用年限的界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定为无限年期,二是根据评估宗地的设定用途设定其年限为该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国家对企业改制、城市拆迁、抵押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奠定了基础,2007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其他几种方式均需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诚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回收,并依法处置,依法处置时需要评估,《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六条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联通都是建筑物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扣除预计处分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1.成本法: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利润。在应用成本法评估时应注意,只能坚持以区域客观、平均的费用作为计算依据,坚持客观的重置成本,即以估价期日的、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作为计价依据,而不应去考虑某个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实际所支付的历史成本,其次是利息和利润的确定。在这里利息和利润是企业投入资金购买“土地”这个特殊商品而产生的资金利息和投资利润。通常,利息以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加上一定的风险调整值确定,利润则以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者所在行业的年平均利润率来确定。最后再通过对区域平均价格的修正来确定宗地的价格。
成本法适用于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进行估价的情况下的房地产估价,但由于该方法不能全面考虑土地的效用、价值及市场供需关系,有时会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2. 收益还原法:利用该方法主要是将估价对象的总收益减去总费用得到土地的纯收益,再扣除国家土地收益部分,然后按一定的土地还原率还原成现实活剥土地收益价格,目前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制租金标准,可以直接作为活剥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参数。
3.市场比较法:根据同类型划拨土地实际成交价格作为比较案例,通过修正确定估价对象的价格。适用于划拨土地作价入股、作为合作条件等案例较多的城市。
4.剩余法:在以土地作为合作条件,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不承担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下,可假设估价对象具有完整的所有权,以同类型土地的市场交易实例(包括出让、转让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比较实例,采用市场比较法求得估价对象在具有完整使用权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格,然后视情况扣减同类型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剩余的即为估价对象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条件下的价格。
5.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出让条件下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其构成基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三部分,而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然后利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选择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从而求取估价对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时要注意两点,一是所使用的基准地价要扣除当地划拨土地补交的出让金标准,或者通过年租制租金,推算出的划拨土地出让金,二是不考虑年期修正问题,不利用年期修正系数。
不管采用哪种方法评估,在具体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在评估报告中就土地出让金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1.以转让为目的,转让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受让方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任然属于划拨性质,土地评估值中不应包括土地使用出让金
2.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后变更为出让地,以给受让人提供地价依据作为估价目的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应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
3.以抵押价值为评估母的的,活剥土地评估值中不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以确定拍卖底价为目的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从理论上讲虽然不应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做为土地价值的一个内容并予以必要的说明。
参考文献:
[ 1 ] 房地产估价相关法规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编 2008年3月
[ 2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编 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
土地的评估方法范文2
关键词:低碳;土地利用;城市规划;低碳城市
Abstract:
he advantage of Low carbon cities,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urbanis toreduce carbon emissions.So the evaluation standard of carbon emissions shoud be part of thecity planning.This articleis from the necessity of carbon emissions assessment to calculate the city carbon emissions and discusses the targets land use patternto the city's lower carbon emissionsbased on calcula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at the beginning of theurban planning accurately.
Key words:low carbon;Land Use;City planning;Low Carbon City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排放量评估应是城市规划的基础
低碳城市的终极目标就是减少碳排放。评估城市土地利用模式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影响,对城市的碳排放量进行有效合理的计算,研究城市在产业、建筑、交通、土地利用、等方面的碳排放水平,制定相应的减排策略,是发展低碳经济、是制定低碳城市发展目标的基础。
1.1 碳排放量评估应作为低碳城市规划设计的第一步
精确计算城市碳排放的水平应作为城市规划的起点加入到城市规划设计过程当中。只有正确的把握城市碳排放的情况,才能明确城市的低碳化发展方向,才能制定相应有效的减排措施。这种碳排放量的评估实质上是对城市规划方案的碳排放情境的预测分析。正式这种预测分析的提前完成是今后制定一系列减排政策的依据。
1.2 碳排放量评估有利于城市低碳减排目标的制定
近年来随着低碳城市理论的发展,碳排放量情境评估分析已经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和应用。IEA的《全球能源展望》、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的《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中国2050年低碳发展情境研究》,分别基于投入产出、IPAC模型等方法,对我国中长期的碳排放水平进行情境分析。《全球能源展望》基准情境下二氧化碳排放量从2005年的50亿吨增
长到2030年的110亿吨;《中国能源报告》的结论则认为2005年和2030年的碳排放量为25.19亿吨和31.47亿吨(折算成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为92亿吨和115亿吨),与IEA参考情境下的碳排放量相近;《中国2050年低碳发展情境研究》得出中国碳排放总量于2040年达到最高值。
2 土地利用的碳排放量计算及相互关系
2.1 城市土地利用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
在建设低碳化城市的过程中最基本的碳排放量指的是在城市和生产消费过程中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该量的基本公式为:
城市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二氧化碳吸收总量
其中,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能源消费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工业产品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垃圾排放二氧化碳总量+农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其他。
二氧化碳吸收总量主要是指“林地吸收二氧化碳总量”
2.2 城市土地利用与碳排放量的相互关系
土地利用是指农田、森林、草地、湿地、建设用地之间的相互变化。通常来说,城市土地利用的碳排放量,一般计算林地、草地的碳吸收量及农业的碳排放量与碳吸收量,其他如建设用地的碳排放量在能源排放总计算。对于城市来说农业用地有限,因此不是计算的重点。
森林每生长一立方米木材大约可以吸收1.83吨二氧化碳、释放1.62吨氧气,而破坏和认为减少森林面积就会大大降低森林碳汇功能,从而导致碳排放量的增加,而森林被转变为农业用地后的十年,土壤的有机碳平均下降30.3%。
3 减少碳排放的土地利用规划策略
3.1 土地混合利用
土地混合利用实质上是指该地块在功能上的多样化布局和使用,不同功能的混合可以有效是缩短交通距离,降低城市的运行压力。土地混合使用应在控规编制阶段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具有控规的法定效力。作为规划结果的土地混合使用,应在同一个地块有超过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因此在引导混合用地配置上提出一下几点。
3.2 通过土地利用变化直接减少碳排放
可通过一下几种土地的直接利用来降低碳排放
(1)减少地面硬质铺地。地面土壤中的生态系统和通气透水可有效的吸收城市中的二氧化碳。大面积的硬质铺地隔绝了土壤与空气的接触从而降低了这种土壤的自然功能。
(2)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可在使用周期内最大程度上节约能源的消耗是未来建筑的发展趋势。
(3)基础建设低碳化。城乡基础建设过程中,应改变小汽车为主导的交通模式,以运输量大,能源消耗低,方便快捷的交通系统为主导,如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以非机动车为辅助的交通模式来有效的降低碳排放。
3.3 增加碳汇直接减少碳排放
国内外研究早已证实成长中的树能从大气中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而砍伐树木后退化的土壤会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利用不同数据、卫星遥感数据、观测资料对1981-2000年间中国大陆植被分析结论包括:在此期间中国年均砍伐树木的总碳汇为0.096~0.106PgC/a(1P=10 15 ),其中森林年均碳汇最高为(0.075 PgC/a),其次为灌木丛(0.014~0.024 PgC/a),最低为草地(0.007 PgC/a)。而全球森林植被的碳储存量为每公顷71.5吨;因此增加森林面积,增加碳汇是最直接有效的减少碳排放的策略。
4 结语
低碳城市是未来城市的发展趋势而碳排放评估对城市的发展将起到长期结构性作用,我国正处于大规模城市建设和新一轮的空间结构调整期,应尽快确立碳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估系统,并由此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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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宇. 西方现代城市规划中理性规划的发展脉络[J]. 规划师, 2005, 21( 1) : 104- 107.
[3]曹康, 王晖. 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 现代城市规划思想内核与理论的变迁[J]. 城市规划, 2009, 33( 9) : 44 - 51.
[4]张文辉, 张 琳. 现代性转向 西方现代城市规划思想转变的哲学背景[J]. 城市规划, 2008, 22( 2) : 66 - 70.
土地的评估方法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税基;评估方法;批量评估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引言
目前国内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宏观领域,对房地产税基评估等微观领域的研究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房产税基以房屋账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折旧后的价值为计税依据。然而近几年房价飞速上涨,如果仍然以账面原值计税,则与房屋的现时市场价值相背离,也并不能明显地增加财政收入。从长期来看,无论是房屋账面价值还是房屋市场交易价值,都不应作为单一的计税依据,以评估师对房产按照契合的价值类型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科学评估后获得的税基评估价值,才是房产税计税的最佳依据。
一、房地产税税基
税基是税收课税基础的简称,指的是征税对象的数额,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征税的广度。目前各国对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只对土地课税;二是只对建筑物课税;三是将土地与建筑物结合起来进行课税;四是将土地与建筑物分别开来课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的开征方向趋向于土地与建筑物相结合的课税方式。房地产税基的确定不仅在理论上明确了课税对象及计税依据,同时也为调整政府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供了方法和途径。
二、房地产税基评估的基本方法
1.市场法
市场法是依据替代原理,将被评估房地产与类似房地产的近期交易价格进行对照比较,通过对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房地产状况等因素修正,得出被评估房地产价值。这种方法的应用需要有发达的市场、完善的交易资料和高度的信息化建设。在我国,交易活跃的住宅类房地产通常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2.收益法
收益法适用于房屋或土地用于收益目的的情况。如果纳税人把自有房屋或土地用于出租获得租金回报,以持续流人的租金额来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从而确定房地产税税基价值。但是在我国,房屋出租收人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如果再缴纳房地产税,则存在重复缴税的情况。因此可以把租金收人从营业税中划分出来,只征收房地产税。
3.成本法
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中主要适用的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按现有原材料、人工等各项成本重新建造具有和被评估房地产相同条件的房地产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再减去折旧的价值,就是房地产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法充分考虑到了物价的变化,近些年来,房地产的建筑成本增长较快,如按原有建筑成本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则会产生税基过低的问题,不利于财政收人的增加。
三、批量评估法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房地产税基评估中就已经出现了批量评估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评估法也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从价值评估原理上看,批量评估系统是运用价值评估基本方法,依据财产特征或跟踪财产价值随时间变化的趋势,结合多元回归分析等数理统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等的评估技术方法系统。批量评估根据所评估群体资产的特征,选择适应成本法、销售比较法和收益法作为模型设定层次,再根据所选择的模型和所能获得的数据,选择数理计量方法获得模型设定系数。
批量评估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鉴定所评估财产的特征;
2.确定适于所评估财产稳定交易运转的市场区域;
3.确定此市场区域中影响价值形成的特征;
4.建立能体现此市场区域中影响财产价值特征因素之间关系的评估模型(模型设定);
5.调整评估模型从而确定影响价值的各特征因素的作用(模型校准);
6.根据所评估财产的特征因素,应用评估模型进行推论判断;
7.检测批量评估的结果。
上述的模型设定过程和校准过程其实是一个反复迭代的过程。评估师们常常先根据评估的理论和经验设定一个模型,然后当发现模型输出结果与不符合统计规律时(如在多元回归分析中,某些特征变量的系数未能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再对模型校准,这样的校准可能需要多次,直至模型的参数符合统计显著性等要求为止。
四、结论
目前,国际上房地产税基批量评估的理论与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对我国而言,掌握这些理论与方法并不困难,批量评估中模型的建模方法也易于掌握。但使用模型准确评估房地产的价值,需要了解实际当中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房地产的价值,。同时,模型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不断完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评估方法也得到飞速进步。从世界范围看,评估方法在实践应用中不断地与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以及人工神经网络等技术相结合。因此,必须深化税基评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沟通,研究国际税基评估的先进方法和技术,从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方法。
参考文献:
[1]纪益成.批量评估:从价税的税基评估方法[J].中国资产评估,2005,(11):24-26.
[2]纪益成.税基评估有关问题研究[J].国有资产研究,1999,(06):18-20.
[3]纪益成.再论税基评估有关问题[J].中国资产评估,2005,(07):11-12.
[4]白冠秋.房地产税基评估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2.
土地的评估方法范文4
市场法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学中的替代原理。
从理论上讲,效用相等的房地产经过市场的竞争,其价格最终会基本趋于一致。正是因为在房地产价格形成中有替代原理的作用,所以在进行房地产评估时,评估对象的未知价格可以通过类似房地产的己知成交价格来求取。当然,由于在现实交易中存在着交易者的心态、偏好、对市场的了解程度等情况的不同,现实生活中的某一宗具体的房地产交易的成交价格很有可能是处于偏离平均市场价格。但是,若存在较多数量的交易范例,则他们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平均市场价格的参考指数,这一点是基于“大数法则”,该法则也称大数定律,是随机现象中的基本规律。
二、市场法的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1.适用范围
(1)适用于有广泛市场交易的房地产类型。如普通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空地等。这些房地产由于数量众多、交易频繁,可搜集到大量的交易实例,使市场法具有使用基础。此外,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房地产必须是较为常见的类型,对一些较为特殊的房地产,如占据特殊位置或具有特殊地位的房地产(如城市标志性建筑),或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形式与众不同的房地产(如古建筑)等,由于不易找到具有可比性的比较实例房地产,则难以采用市场法。
(2)适用于房地产市场发达、活跃和完善的地区。在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够充分的地区,较难采用这一方法。
2.应用条件
(1)具备充足的市场交易资料
市场法依赖于活跃的房地产市场所提供的市场资料和交易实例。具体来说,充足的市场交易资料是指:数据充足、资料可靠和质量保证。
(2)具备丰富的评估经验
市场法的正确运用对评估主体也有严格的要求。在运用这一方法时,需要选定比较实例与待估房地产进行分析比较,并对交易情况、交易期日、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做出修正,这些都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三、市场法评估的程序
1.搜集交易实例
运用市场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是建立在充足的案例资料基础上的。如果案例资料太少,就有可能受到个别非正常交易案例的影响,使评估出的价格失真,不够客观。因此,应尽可能地搜集较多的交易实例。
2.确定可比交易案例
选取可比实例就是从己搜集和积累的大量交易实例中,选取与评估对象房地产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交日期与评估时点相近的、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的交易实例。其数量一般为3个以上。
可比实例房地产选择的合适与否,将直接影响市场法评估的最终结果,因此这一筛选过程应特别慎重。选取的交易实例具体应符合下列标准:(1)与待估房地产的用途相同;(2)与待估房地产的建筑结构相同;(3)与待估房地产交易类型相同;(4)交易实例必须为正常交易,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5)交易时间与待估房地产的评估时点应尽量接近;(6)处于待估房地产的同一供需圈。
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在选好了可比的参考实例后,首先,需要对所选择的可比参考实例的实际交易价格作换算整理,从而使这些参考实例具有一致的可比性和价格单位,为进行后续的比较修正建立共同的基础。这主要包括:(1)统一付款方式;(2)统一采用的单价;(3)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4)统一面积内涵。
4.修正各项因素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主要是为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及使用年期等的修正服务的。这主要包括:(1)交易情况修正;(2)交易日期修正;(3)区域因素修正;(4)个别因素修正;(5)容积率修正;(6)土地使用年期修正。
5.确定房地产价格
当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和个别因素修正等相继完成后,就可综合各修正结果,求出某一可比实例的修正价格(比准价格)。通常的公式为:
可比实例修正价格=可比实例成交价×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通过计算后,根据每个交易实例都可计算出一个修正价格,而且不会完全一致,这就需要综合计算求出待估房地产的评估值。综合的方法可采用统计学方法,如:简单算术平均数法、加权算术平均数法、众数法、中位数法、混合法。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将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当几个可比实例的重要性或者与待估对象的相似性基本相同时,可用简单算术平均数法求取最终价格。当各个可比实例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按照权重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数法求取最终价格。
四、市场法在房地产评估方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市场法是在评估方法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一点已得到国际评估界的公认。市场法在发达国家房地产评估中处于主导地位。市场法在房地产评估方法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加以分析:
1.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与各种评估方法
“公开市场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成立的价格。那么,应该怎样确定待估房地产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成立的价格呢?当然,最好就是参照与待估房地产类似的房地产在公开市场上实际成交的价格,而这正是市场法的基本原理。所以说,按照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规定,采用市场法对评估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是顺理成章的事,市场法也是最直观地体现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一种评估方法。
从市场法的定义可知,市场法的出发点,是实际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即市场实际成交的价格,而最终目的是确定出待估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也即公开市场价值。同时,市场法又强调了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所有这些都告诉我们,应用市场法评估的终极目的,就是确定评估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可见,市场法是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在评估方法中的直接体现。笔者认为这也正是《规范》中规定:“有条件选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应以市场法为主要的评估法”的原因所在。经过分析研究发现,不仅市场法体现了公开市场价值,其它评估方法也同样是如此。这从其它评估方法的定义和评估要求上都可以看出:收益法是为取得待估房地产的价格,以还原利率将房地产在未来所能产生的正常纯收益贴现到评估时点,并以其贴现之和作为待估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成本法是求取待估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而估算待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假设开发法是将待估房地产预期开发后的价值,扣除预期各种开发及销售的费用、税金、期望利润,所得剩余额作为待估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都要求评估的最终结论是“待估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这和市场法是一致的,也是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体现。同时,收益法中求取待估房地产在未来所能产生的正常收益,所依据的数据是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见《规范》第5.3.2、5.2.3条);成本法采用的建筑物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是“建筑物的正常价格”(见《规范》第2.0.14、2.0.21、2.0.22条);假设开发法采用的待估房地产预期开发后的价值“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求取”(见《规范》第5.5.4条),并且扣除的是“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见《规范》第2.0.15条),这些都说明,这些评估方法同样是以现实存在的与评估对象有关的各种公开市场价值为出发点的。可见,从这些评估方法的运用到评估结论的确定,都要受到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影响,处处体现着公开市场价值标准。而由于市场法是最直接体现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一种评估方法,所以可以认为,其他评评估方法都是市场法的变形和补充,因为它们的实质都是要确定评估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
经过进一步分析,假设开发法是通过将一宗未完成的房地产产品在假设完成后的市场价值中减去尚需投入的开发成本以及税费、利润等,以求得该未完成的房地产的价值,如果评估对象的状态逐渐接近最终产品,这时的假设开发法也就逐步接近市场法了。
2.各种评估方法与“替代”原理的关系
前文已经阐明,市场法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学中的替代原理;收益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价格的预期原理;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价格的生产费用价值论;而假设开发法的理论依据与收益法相同,是预期原理。经过进一步研究发现:
(1)收益法中对待估房地产未来所能产生的正常纯收益的预期,对还原利率等参数的确定都具有相当的主观性,都需要评估人员的估计,因此这就涉及评估依据的问题。对这类问题,解决的方法之一便是掌握市场数据,寻找类似房地产,通过选择类似房地产进一步计量其还原利率及正常纯收益,然后将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数据有比较的运用到待估房地产上,求出待估房地产的未来收益和还原利率,最后用待估房地产的未来收益还原来“替代”待估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价格,从而确定待估房地产的价格。可见应用收益法的评估过程中处处体现着“替代”原理;
(2)成本法对待估房地产在评估时点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和折旧的求取,前者可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是将构成待估房地产的所有组成部分按照该房地产所在地区在评估时点的各种单价为基础,累计估算直接成本费,加上间接工程费及正常的利润和税金,以求得待估房地产重置价格的一种办法,可以看出,作为房地产价格要素的各组成部分价格的形成依据实际上也是“替代”原理;而间接法更是与市场法如出一辙,先搜集与待估房地产所在地区或同一供需范围内的类似地区中相类似的房地产的直接成本费、间接费等评估所需的数据资料,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将不属于标准的费用项目加以适当修正,求得类似房地产的造价,然后与待估房地产相比较,最后求得待估房地产的重置价格。例如,用间接法求得某一房屋的重建价格,可以用相同材料重新建造相同用途、结构的房屋所需的标准单价,乘以该房屋的面积即可。显然,间接法的操作过程也处处体现着“替代”原理。后者,即待估房地产折旧的估算(房地产的折旧主要体现在建造在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折旧)可采用市场资料法,其操作步骤是:①搜集在评估时点不久前发生的,其物理、功能和经济性的价值贬损程度与待估房地产相似的交易实例;②估算每个实例中建筑物的重置价格;③估算每个实例中土地的价值(尽可能用空地的市场交易实例,采用市场法);④从交易实例的交易价中减去土地价值,得到建筑物部分的交易价;⑤用每个实例的建筑物重置价格减去建筑物的交易价,即得各实例的建筑物折旧额的市场评估值。据此折旧额可计算各实例建筑物的折旧率,进而确定委估建筑物的折旧率;⑥将其折旧率乘以待估建筑物的重置价格即可求得其折旧总额。可见,折旧的估算也是建立在“替代”原理之上的。
(3)假设开发法在操作过程中既应用了市场法,又应用了成本法,比如在预测待估房地产预期开发后的价值是要用到市场法,在估算开发费用时要用到成本法。并且假设开发法的理论依据由于收益法相同,可谓是“三法”归于一身的替代方法。
通过上述分析,这三种评估方法的整体思路虽然各不相同,但划分成具体的操作步骤,在求取各个组成部分的价格时,其理论依据又都可以归结到“替代”原理上。而最终这三种方法就可以归结到理论依据为替代原理的市场法“一”个方法之中。结合对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与各种评估方法的关系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认为上述四种主要房地产评估方法的“龙头”应该是市场法,其他各种评估方法的“源头”也都是市场法,市场法在房地产评估方法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五、结束语
土地的评估方法范文5
【关键词】 财务报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实务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及其他非历史成本的会计计量模式被越来越多地使用。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因此,我国评估服务领域中新增了一项业务内容,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及其作用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定义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由此可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意见。评估对象是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如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涉及会计核算事项的资产,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价值类型是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它对评估技术(评估方法)具有一定的约束。评估技术(评估方法)是确定资产评估值的具体手段与途径,它既受估价标准的制约,又要根据实际可用资料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
由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要求,因此,在遵循评估准则的基础上,还要参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满足财务报告披露的要求。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作用
对于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的计量,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是由评估专业人士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专业意见,保障会计信息的客观和独立,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评估技术能够满足会计计量专业上的需求。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以后,一些资产或负债并无活跃的市场,会计人员无法观察到这种由市场机制决定的金额,从而不能直接用市场价格来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一些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运用很强的专业性理论和评估技术,而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能够运用评估技术,为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专业支持。
2.评估专业行为能够为会计计量的客观性奠定基础。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行为,是建立在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一种专业判断。会计信息的这种客观性要求,能够通过评估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的方法和程序取得充分的依据。
3.评估的独立地位能够强化公允价值的公正性。独立性是资产评估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评估法规、准则、规范和行业惯例,提供现时的价值尺度,对于政府监管部门、会计信息使用方和社会公众是一种具有较强公信力的信息服务,有利于形成公正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关于公允价值的信息。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适用范围和特点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规范体系
与传统资产评估业务相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对象更加多元化并且更加复杂。一般意义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对象不仅有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分析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表1 为一般常见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所涉及的评估对象。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特点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相对于其他评估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计量提供服务,会计计量模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披露要求影响了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的确定及评估方法的选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理解会计计量模式的概念,知晓企业合并、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对象,选择与会计计量模式相符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更有效地服务于会计计量的特定要求。
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涉及企业合并、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多项会计核算业务,每项会计核算业务不同,其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均不同。比如固定资产,为资产减值事项提供评估服务时,所涉及的会计计量模式是可回收金额,对应的价值类型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企业合并事项提供评估服务时,所涉及的会计计量模式是公允价值,对应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
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所采用评估方法的多样性。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法等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可以采用以现值为基础的远期定价和互换模型、期权定价模型等对金融工具进行评估,这些评估方法结合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需要,借鉴了国际上目前常用的评估方法。
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一)投资性房地产与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所持有的房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范围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
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价值将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去,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又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经营者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餐饮娱乐等服务,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服务收入,因此,企业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属于自用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生产、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也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评估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者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专区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如果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商建造了一栋商住两用楼盘,一层出租给一家大型超市,其余楼层均为普通住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层商铺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当确认为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余楼层为甲企业存货,即开发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性房地产通常附带有租约,业主在拥有房地产的同时也拥有该租约的未来收益,因而在进行评估的时侯,评估对象应为附带有租约的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收益乘数法及评估参数
在实务中,投资性房地产可采用市场比较法、直接资本化法、收益乘数法、现金流折现法和租期及回收金额折现法。
收益乘数法是房地产的价格除以某种年收益所得的倍数,即收益乘数=价格/年收益
利用收益乘数将年收益转换为价值的直接资本化法公式为:房地产价值=年收益×收益乘数
比较常见的收益乘数有毛租金乘数、潜在毛收入乘数、有效毛收入乘数和净收益乘数。相应地,收益乘数法有毛租金乘数法、潜在毛收入乘数法、有效毛收入乘数法和净收益乘数法。
1.当采用月租金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时,应采用通过价格除以月租金求得毛租金乘数;当采用年租金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时,应采用通过价格除以年租金求得毛租金乘数。
2.潜在毛收入是假定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即100%出租)情况下的收入,包括了除租金以外的收入。与毛租金乘数法相比,潜在毛收入乘数法相对全面一些,它考虑了房地产租金以外的收入,但同样没有考虑房地产空置率和运营费用的差异。
3.有效毛收入是由潜在毛收入扣除空置率和收租损失等以后的收入。
4.净收益又称净营运收益,是由有效毛收入扣除相关税费、运营费用后得到的净营运收益归属于房地产的收人。运营费用是指维持房地产正常使用或营业所必须的费用。净收益乘数通常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价值计算。由于净收益乘数与前文所属的资本化率互为倒数,通常很少直接采用净收益乘数法的形式,而采用资本化率将净收益转换为价值的形式。
(四)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案例分析
以下用一个案例来说明实务中评估投资性房地产通常所采用的收益乘数法 。
1.基本情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于2008年底于中国内地A股市场首发上市。该公司拥有的房地产中,有一项房地产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司管理层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对该类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该投资性房地产位于广东省S市中心城区的某购物广场,建成于2007年3月。该购物中心为地上2层,建筑面积共16 000平方米,目前大部分已出租。根据会计准则,需在2007年12月31日确认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2.评估对象分析。管理层委托了某评估机构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该投资性房地产于200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评估师根据与管理层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在2008年×月5日到×月8日对该房地产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收集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租赁合同等信息;同时还对同一商圈的房地产出租情况,租金水平进行了市场调查。
根据管理层提供的资料,评估师了解到管理层委托某著名中介机构代为招租,并提供房地产管理服务。目前:
第一层4 000平方米和第二层6 000平方米出租给某家电连锁超市,租金为80元/月・平方米,从2009年开始租金每年增长3%,租期为10年,租金按季支付,装修免租期为5个月,假设租期开始日为2007年7月1日。
除租给某家电连锁超市外,其余的6 000平方米分割为50平方米到300平方米不等的单元出租给小商户。第一层其他4 000平方米基准日时点已出租2 000平方米,平均月租金200元/月・平方米,从2009年开始租金每年增长8%,租期为5年,租金按季支付,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假设租期开始日为2007年10月1日。
第二层剩余的2 000平方米的基准日时点已出租1 000平方米,出租部分平均月租金150元/月・平方米,从2009年开始租金每年增长8%,租期为5年,租金按季支付,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假设租期开始日为2007年10月1日。
各商户按20元/月・平方米缴纳房地产管理费,由各商户每月直接支付给房地产管理公司。除非特别说明,案例中所有租金为不含房地产管理等杂费的税前租金。
3.市场信息收集。评估师根据委估房地产的租赁情况,对周边房地产的市场租金售价进行了调查,同时也从公司的数据库中获得了部分市场租金售价信息。评估师根据委估房地产的特征,选取了5项房地产进行了租金售价信息调查,调查结果如下:(1)大面积租赁案例。收集到有三项房地产有部分面积租赁给大中型超市或家电连锁店:第一项房地产于2007年10月15日第一个租期为5年的租约到期,以月租金100元/月・平方米续租,租赁面积为10 000平方米; 第二项于2007年6月建成并开始招租,以月租金75元/月・平方米租赁给一大型超市,租赁面积共15 000平方米;第三项于2005年签订了8年期的租约,每年租金增长2%,2007年的续租租金为96元/月・平方米。(2)小面积租赁案例。收集到大量的租赁案例,底层商铺的租金范围为160元/月・平方米-300元/月・平方米,二层租金范围为120元/月・平方米-240元/月・平方米,租期大多数为3-5年,年租金增长率为4%-10%。
4.评估方法的选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由于该准则并没有对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详细描述,因此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应该投资性房地产交易市场为带租约出售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地产租赁市场。由于S市目前带租约出售的房地产项目较少,尤其是大面积租赁租约的房地产项目几乎没有成交案例;而类似商业房地产租赁市场非常活跃,因此考虑采用收益法来评估该房地产于200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
5.评估参数的确定。(1)房地产客观市场租金确定。1)大面积租赁单元。根据市场信息的收集,了解到第二项以大面积租赁的房地产与委估房地产类似,处于招租阶段,目前以较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出租,以该房地产作为确定委估房地产的市场客观租金的案例不太合适。因此,选取第一项和第三项房地产作为可比案例,以该两项的租金为基础,在分析租约条款、区位因素和个别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师的现场勘察和经验判断,对上述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定客观市场租金为110元/月・平方米。2)小面积租赁单元。与大面积租赁单元一致,从市场调查信息中选取合适的可比案例,确定地上1层的客观市场租金为250元/月・平方米,地上2层的客观市场租金为190元/月・平方米。(2)空置与收租损失的确定。根据市场调查,同类房地产目前市场平均空置率为7%,根据历史信息,市场平均空置率为5%-12%。因此,取市场平均空置率为8%。同时考虑2%的收租损失,确定空置与收租损失比率为10%。(注:为简便起见,假设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现有租约到期日,该房地产小面积单元出租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同时假设在空置与收租损失比率为10%中已考虑了承租人流动的因素。(3)税费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营业税及附加适用税率为5.5%。(4)成本费用的确定。1)管理费用。根据历史财务信息和评估师的经验判断,假设该房地产的管理费为年租金的3%。2)重置提拨款。根据评估师的经验判断,假设该房地产的重置提拨款为年租金的2%,主要用于重大机电设施的大修或重置。3)市场推广费。根据市场调查信息和评估师的经验判断,假设市场推广费(含中介费)为年租金的5%。(5)折现率的确定。根据2007年的无风险利率水平,通过风险因素分析,采用风险累加法确定租期内与净营运收益对应的要求回报率(或称折现率)为10%,并确定用于对租期外净营运收益进行资本化的要求回报率(或称资本化率)为7%。(6)收益年限的确定。根据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5年12月30日。因此,剩余收益年限确定为38年。此处假设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时点建筑物的残值。
6.评定估算过程简单示例(见表2,表3)。
综上所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意见。评估对象是财务报告中各类投资性房地产,如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等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类型是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它对房地产评估方法具有一定的约束。评估方法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值的具体手段与途径,它既受估价标准的制约,又要根据实际可用资料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
【参考文献】
[1] 资产评估[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土地的评估方法范文6
价值理论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手段。按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的不同,资产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目前,不少学者对资产评估方法与评估结果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趋同论”,即评估方法的多样性应服从评估目的的唯一性,若方法应用得当,则评估结果应服从趋同规律;一种是“不同论”,即评估目的决定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不同,则评估结果不同。两种观点虽然针锋相对,但都肯定了一点,即评估目的决定评估方法,因此,笔者认为要理清评估方法与评估结果的关系,需要先理清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的关系。众所周知,资产评估一般目的是评估资产在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假设价值具有稳定性和唯一性,那么无论技术手段和方法如何变化,其评估结果应保持趋同。
一、评估结果趋同性的理论阐释
资产评估学是经济学的—个重要分支,正如《国际评估准则》所指出的:“资产评估植根于传统经济和现代经济”。那么,资产的价值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唯一性?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各流派对价值的研究成果中进行探寻。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三种基本评估方法都能在西方经济学的论著中找到理论依据:成本法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收益法以效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市场法以均衡价值论为理论基础。
劳动价值论的代表人物有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等。早在17世纪下半叶,威廉?配第(1623~1687)就将生产成本与商品价值联系起来,认为商品的价值应归结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而劳动量的大小取决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苏格兰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21~1790)提出除土地和劳动之外,资本也是生产的一个主要要素。他在《国富论》中指出,价值是一种客观现象,一个物品存在是因为它具有效用,稀缺性也使得商品具有交换价值。一件物品的“客观价格”一般都反映了生产它所需要的成本。至此,建立了“成本——价值”关系模型。马克思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价值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劳动价值论从供给者的角度阐释了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它所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在一定评估时点,创造某种资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定的,因此其价值也是一定的。
效用价值论的理论核心是研究物品的效用,这一观点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但直到18世纪上半期,效用价值论才在经济学著作中得到明确表述。这一时期的效用价值论表现为一般价值论,即“一切物品的价值都来自他们的效用”。19世纪70年代,英国的杰文斯、奥地利的门格尔和瑞士的瓦尔拉斯三人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理论,“物品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物品的边际效用量,取决于最后一单位物品能够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随着物品数量的增加,人们对该物品的欲望逐渐减少,即物品的边际效用递减”。效用价值论从需求者角度解释了商品的价值由商品的边际效用决定,它认为效用是一种主观心理评价,是一种主观价值论。从资产评估来看,资产的效用体现在为其占有者带来的收益。资产未来的收益越多,资产价值就越大。在一定时点上,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力、资产的收益期限是相对稳定的,折现率受评估师主观判断的影响较大,然而,当评估师职业能力和经验相当时,资产的价值仍然可以保持相对稳定。
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派将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结合起来,创建了均衡价值论。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市场价格决定于供需双方的力量均衡,犹如剪刀之两刃,是同时起作用的。就短期而言,供应相对固定,价值是需求的函数,而在完善的市场下,价格、成本和价值终会趋于一致。在均衡价值论中,马歇尔并未严格区分价值和价格,认为二者是同一个概念,都由供求决定。在这方面,供求价值论有一定缺陷,然而供求价值论的核心不在于说明价值的形成,而在于研究价格的决定。均衡价格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的价值等同于市场均衡价格,均衡价格由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在一定评估时点,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供给量和需求量是一定的,因此均衡价格也是惟一的。
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认为,相同资产的价值在同一时点上是趋于稳定的,而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这就决定了运用不同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出来的结果应趋于一致。
二、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现实分析
从理论上讲,当评估基准日一定时,对同一资产使用不同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所得的评估结果应是趋同的,但在评估实务中,评估方法不同,评估结果往往存在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