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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1
一、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会计质量分析
(一)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会计稳健性分析其一,股权分置改革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意愿增强利于改善流通企业运营。为克服证券市场的先天性流通率不足问题,证券市场主管部门推出股权分置改革,其目的是通过会计手段来消除流通与非流通股票间的价格鸿沟,使得证券市场价格机制能够同步影响流通和非流通股票持有者的收益,继而维护证券市场价格机制的稳定运行。当非流通股股票持有者可以像流通股股票持有者一样来通过证券市场价格上涨方式获得利益时,由此构建成各类型股份持有者共享的利益交互平台。鉴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直接影响流通企业的运营绩效,因此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将会增进流通企业优化企业自主式财务信息披露意愿,优化企业会计信息环境。身为大股东的非流通股股票持有者将会有较强意愿来优化企业的运作模式,优化包括财务系统治理水平在内的企业治理机制,以增进企业价值。其二,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有助于提升会计稳健性。由于流通企业会计信息由其管理层来供给,出于本位利益的考量,管理层有较强意愿来操纵企业会计信息以美化其损益表,从而蒙蔽股东来获取更多利益。在外部条件不变的情形下,股权分置改革将使得流通企业的各类股东享有同股同权待遇,这就令此前非流通股股东更多关注企业会计盈余质量而非通过股权溢价来获取收益。由于流通股股东股权具有分散性特点,这降低了他们直接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能力;而此前非流通股股东通常占据较大的股权,他们掌握更多的关于企业日常经营信息,这将更利于此前的非流通股股东来对流通企业管理层实施有效监管,从而可更好地保障流通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稳健性,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二)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东敏感性分析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在于以推进企业流通股股改为手段来实现“同股同权”的目标,以此来确保企业损益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东收益的一致性。从实践来看,非郑丽副教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401120)中图分类号:F833文献标识码:A流通股股东通常为流通企业的控股股东,他们通常掌握流通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并且保持着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优势。在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不一致,非流通股股东通常借助其对企业的控制权来操纵企业的损益表,采取资产转移等策略来将企业的现金转移到该股东控制的企业外部的另一家经营实体中,以非违法但违背信托责任的手段窃取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流通企业和流通股股东应得权益的损失。通过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属性保持一致,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东有更强的激励来采取与企业利益相一致的行动。例如,非流通股股东可运用其控制权来合理调控企业的战略目标及其实施过程,以确保企业战略目标与全体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可加强对经理层的行为控制力度,以遏制高层管理者利用手中职权来实施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职务侵害行为等。
二、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思路
(一)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中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思路其一,巨额交易费用增加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成本。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得以执行。这就要求流通企业加强在与投资人信息交互领域的投资力度。由于流通企业缺乏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外聘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方式可以利于流通企业降低股改运作风险。《关于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5]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有详细规定,保荐和被应该保荐机构之间应通过公平协商方式来达成保荐契约协议,合理收取保荐财务顾问费用、保荐费等相关费用;《通知》还对各项费用的最低支付额度和保荐工作的服务质量、工作量等详细事宜做出规定。其中,股权分置改革财务顾问费是流通企业为雇佣保荐机构来设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而支付的款项;保荐费是流通企业为确保保荐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并出具公允性保荐意见而支付的款项。除此以外,流通企业还需支付律师费、宣传推荐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各类杂费。据文件来做初步预算可发现,流通企业需要支付数额庞大的保荐费及相关费用,这将直接影响流通企业的正常业务运作秩序,并扭曲流通企业的正常会计核算成果,给流通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其二,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交易费用的会计实务安排。对此巨额支出事项,《通知》并未详细规定会计操作方法;在流通企业会计实务中,企业财务工作者通常将该支出思想列支为“费用”。其依据是,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行为实施者为企业,该股改思想发生的缘由是推动该上市公司转身为全流通类上市公司,这决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本质上具有推动流通上市企业将其非流通股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特征,由此产生的相关支出项目可以视为流通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份二次上市行为。为此,流通企业为此支付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支出项目应当列作企业的上市费用的追加支出项目。回到股权分置改革前时期,流通企业在上市之初对全体所有者权益者做出非禁售流通股的允诺,当前推动的全流通股份改革政策实质上构成了对前述的流通股股票持有者的违约事件。为此,流通企业需要为此而向此前的流通股股东支付合理的对价以弥补由非流通股股东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额外损害。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权证型对价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思路以股份总量变动为特征的流通企业股改会计处理。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过程中,流通企业所面对的核心会计实务问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会计核算方法问题。常见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权证式支付模式和非权证式支付模式。在按非权证方式来处理股权分置问题的情形下,非流通股股东需要通过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方式来向流通股股东让渡必要的改革利益,或者对非流通股股东进行缩股方式来担负起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必要成本。从会计核算角度来分析,流通企业可以使用成本法来处理非权证型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相关会计业务,即通过将那些由送股及缩股所形成的新权益部分,按照其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来借记为“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并同步贷记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处理非权证式的股权分置改革支付模式相关业务时,流通企业还可选择权益法,即流通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按照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来借记为“股权分置流通权”,并同步贷记为“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投资准备”等科目。在按照上述会计分录处理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非权证式会计业务时,前述的“长期股权投资—X企业”科目的金额通常按照账面价值来计算,而该账面价值通常是按照流通上市企业的指定会计期末的会计报表提供的每股净资产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数量的乘积来计算确定。当对流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处理后,企业该科目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的份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这与权益法之原则相悖离。《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未对此有详细规定,在处理相关问题的会计实务时,流通企业会计部门可将“股权分置流通权”归结为资产类科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拓延,勿须将“股权分置流通权”作为长期资产来独列,而应当将其归集到“长期股权投资”项下。
(三)股权分置改革中权证型对价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思路在权证交易模式下,流通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东需要采取赠送方式来将其非流通股股权置换为流通股股权;流通股股东所获取的这份权证将作为因非流通股股东的参与而引致的流通股股权被稀释的必要对价。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赠送权证时,流通企业需要在财务部门对该认购权证的所有权转让行为做备忘录,以作内审计外部审计的备查登记之需。为强化流通股股东对该权证价值的认可度,流通企业可以将该权证以较低的售价向流通股股东定向销售。此时,流通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将其计入流通负债相关科目中。具体的会计科目处理方式分为:借记为“银行存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为“长期股权投资——X公司”、“投资收益”科目。在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相关会计实务中,会出现流通股股股东即该认购权证的持有者向流通企业提出按照下进结算该认购权证的行权价款,且通常表现为流通企业的证券市场交易价格高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认购权证的行权价格的情形。针对流通企业证券市场价格高于认购权证行权价格之部分,流通企业可按如下分录来处理该会计实务,即借记为“股权分置流通权”,贷记为“银行存款”。对于看跌该认购权证的流通股股东而言,相应的认沽权证的处理方式参照上述科目处理即可;但根据既有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暂行办法,流通企业通常是将认购权证直接赠送给全流通改革收益受损一方,因此在既有文件指导下会计实务中并不会出现“应付权证”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事宜。
参考文献:
1.陈信元,黄俊.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层级与企业绩效[J].会计研究,2016(1)
2.冯天楚.股权分置改革对控制权私利的关联影响检验[J].商业经济研究,2016(2)
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2
一、支付对价的理论分析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事项,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因此,必须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1.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违约赔偿。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权。但对于发起人股份(无论是国有股还是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则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暂不流通”。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明确其持有的股份“暂不流通”,是投资者做出投资该公司流通股决策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尽管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单独的承诺且双方之间没有形式上的协议,但这种合同法律关系是存在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而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支付违约金。
2.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购买的流通权。只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那部分股票才具有上市流通权,才能在事实上造成社会公众股与发起人股同股不同权,同时相应地造成同股不同价。这首先体现在股票发行市场,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决策包含了只有他们购买的这部分股票才具备流通权的判断,因此乐意为“买断”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支付溢价。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存在两种价格,即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价格和流通股的竞价交易价格。协议转让价通常在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存在一定的溢价;而流通股可以方便地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与协议转让相比,其交易成本低、流动效率高,因而竞价交易价格不仅包含公允价值溢价,而且反映了投资者愿意为流通权支付的溢价。
3.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权益的补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存在制度缺陷,这就造成了非正常溢价,从而形成资本公积,它来源于流通股的溢价部分,即流通权溢价。在同股同利政策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共享这些准资本,从而对流通股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是用友软件以每股36.68元的高价发行2500万股每股1.18元的净资产,结果使自己7500万非流通股每股净资产飙升为9.7元/股。由于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因此这是由在股票发行时进行市场询价所造成的结果。市场询价有其道理,但是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这样的询价方式也就成为了制度缺陷。
二、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会计主体。不同的会计主体在支付对价问题上的立足点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股权分置改革经济事项涉及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三方利益主体,他们共同构成支付对价经济事项的三个会计主体,都必须做出相应的记录与报告。支付对价经济事项分别表现为:首先是非流通股股东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部分送出或按比例压缩、支付现金等;其次是流通股股东将获得送股、现金、权证等;再次是上市公司将发行认股权证、减少总股本、记录股本明细的变化等。明确会计主体可以为会计核算的讨论提供一个基本前提。
2.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原则。
(1)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支付对价引起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原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而导致会计中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变化、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按照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的规定,是否将被投资单位纳入投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而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认真贯彻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将对会计主体产生长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3.支付对价的确认和计量。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获得的是一种流通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确认支付对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只确认已实际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确认。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支付对价具体表现:①送股(缩股)用送出(减少)股份的投资成本(股份数×每股成本)加上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之和计量;②付现用实际发生金额计量;③权证用申请发行的实际支出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
4.会计科目的使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分设“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的性质。在权益法下,投资成本被界定为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适合核算对价。权衡之后可以看出,由于将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成本的追加,因此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虽然尚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但已经表明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昔份额的差额。支付对价可视为这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核算。
笔者认为,将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如将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则不便于以后对其进行调整,影响了会计分析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用于核算股权分置改革中经济事项的调整。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贷:现金(或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会计期末调整时,“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待转支付对价。
5.会计处理的不同方法及其评价。
(1)违约赔偿观将支付讨价费用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约金具有弥补流通股股东损失的性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违约而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以营业外支出列支。这显然形成了一项费用,并在损益表中反映。其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笔者认为,违约赔偿观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首先是赔偿对象的认定,存在着是赔偿申购新股的股东还是赔偿从二级市场购入股份的投资者的问题。其次是赔偿额度的认定,存在着是补偿股票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全部损失还是扣除其中的系统性风险部分的问题。再次,支付对价费用化直接影响着大股东的业绩和考核指标,也关系到再融资和股票特别处理等问题。这就违背了支付对价的本意,容易形成股权分置改革的阻力。
(2)流通权观将支付对价资本化。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符合会计上的资本支出条件。首先,支付对价符合资产的定义,流通权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现金净流入)的能力。股权分置改革以对价方式承认流通权是具有价值的。其次,支付对价可以用货币计量,无论何种形式的对价(股份、现金或权证)都具有明确的金额或具备可以量化的条件。再次,支付对价“资产”与支付违约“费用”相比,前者在经济后果方面更容易被接受。尤其是资本化处理解决了国有资产单位出于资产保值增值考虑而对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也可以防止对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最后,符合长期资产的时间要求,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虽然获得流通权,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解决制度缺陷问题,而不是减持股份,其投资目的仍是长期持有。不少公司配合对价方案做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增持计划、减持底价、回购计划、锁定流通期限等。所以,流通权具有资本化的条件。从会计要素的具体分类项目来看,流通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舍“资产摊销”而取“成本配比”。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为实现同股同权支付的对价是附会在流通股上的一项权利,它并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损耗,只会因实现流通(或称减持股份)而兑现。因此,不应对支付对价形成的长期投资进行分期摊销处理。原非流通股股东期末结转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持有期间不摊销,待减持变现时,用流通性溢价与支付对价配比来计算损益。其企业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
笔者认为,流通权观更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不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更容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接受。另外,它也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原则,容易被财会人员理解、执行。
(3)权益补偿观将支付对价冲销权益。支付对价是针对过去的制度缺陷而产生的,非流通股股东将过去多得的权益补偿给流通股股东,以实现同股同权。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笔者认为,权益的补偿观虽然不影响经营成果,但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不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有悖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
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3
饱受争议的股权分置改革在2005年的证券市场上激情上演,并成为核心剧目。管理层为了以速战速决的方式推行股改,决定在2006年所有上市公司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刺激股改的政策法规。上市公司管理层纷纷借此机会将埋藏已久的利益补偿要求阳光化,伊利股份的股改和股权激励方案亦应运而生。但为人们所忽略的是,股改方案却把这家素来稳健的奶业巨头抛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之中。
2004年的伊利高管事件丝毫没有影响到潘刚管理层力振山河、重塑伊利的豪气。2005年伊利不仅完成了百亿元销售的跨越,且以121.75亿元的销售额卫冕乳品行业销售冠军。我们知道,每一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都要经历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在不同阶段,行业中的市场竞争相应呈现不同的特征。中国乳品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市场竞争激烈,并持续加剧。每一个企业周围都有数十家中外伏击者窥视,希冀在行业洗牌前夜,能够在中国市场上立稳脚跟,分享财富。在这个战场上,任何企业稍不注意,就会马失前蹄,葬身杀场。因此,虽然在前一轮征战中,伊利暂时居于优势,但其并不敢轻言胜利。
股权激励方案出台
曾经声势显赫的城市型乳企三元和光明向谷底跌落之际,正是蒙牛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字辈以“火箭”之速直抵谷峰之时。综观时局,完达山、三鹿等二线品牌正磨刀霍霍,欲蓄势反击;康师傅、汇源甚至鄂尔多斯等曾经的行业外看客终究不能抵挡住诱惑,纷纷掷重金布阵,建立工厂和奶源基地,试图围攻乳业市场;在与国内乳企的争夺战中,溃退一隅的雀巢、达能等跨国巨头并不甘心于中国战场的失利,而是伺机欲出令国内企业不能望其项背的资本利器,以谋取失之交臂的成功。在这种情境下,没有谁可以做到“笑傲江湖,把酒言歌”。因为在变革的时代,市场、竞争对手及竞争对手的谋略日新月异,现有的市场格局随时都会被打破。
股权激励作为成熟资本市场捆绑股东、公司和职业经理人三方利益的常用手段,已经被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因此伊利借股改之机出台了股权激励方案,目的就是要激发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的工作热忱,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能够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不至于被当前乃至以后更大的市场竞争风暴抛出局外。
伊利的股权激励内容是在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时的。继2006年2月22日刊登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后,伊利股份将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协议内容颇有“对赌”的味道: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若伊利2006年和2007年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当年较上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大于或等于17%,将分别向流通股股东追送600万股股份,否则,将应向流通股股东追送的股份转送给公司激励对象(特指伊利股份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作为股权激励。
如何消化存货压力
2005年,伊利为发挥规模优势,新建产能总投资额为8.97亿元,投资项目包括:液态奶项目(62.66%)、奶粉项目(15.9%)、酸奶项目(13.7%)和冷饮项目(3.9%)等。这些新建产能逐步释放后,如果能够得到下游销售渠道的及时消化,那么在2006年、2007年,伊利就有可能使其净利润达到该协议下大于或等于17%的增长率。同时,其相应年度的销售收入将会分别超过140亿元和160亿元人民币。
由于乳品所涉及的原料和产成品都属于易腐物资,因此,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再到出货的时间不宜过长,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产品的周转速度关系到企业的生存,由此营运资产管理就成为乳品企业提升绩效的重头戏。
而营运资产管理必然会涉及到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管理。一般来说,应收账款和存货之间大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放宽收账期,增多了应收账款,同时也会加速存货周转,从而降低存货。而当企业的存货较多时,大多会采用较为优惠的信用条件进行赊销,把存货转化为应收账款。
2003年~2005年,伊利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从65.26提高至80.23,同时,其存货周转率从8.27提高至11.12,二者均呈趋高走势。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实质上是在缩短渠道的付款时限,因此,在应收账款方面,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伊利继续缩短收账期,必然会伤害下游渠道利益,不利于存货周转。即使伊利维持2005年的收账期,在80.23这样偏高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的情况下,其在提高存货周转率方面也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存货周转和应收账款周转之间找到平衡点,对于伊利至关重要。2005年,伊利的销售收入达到121.75亿元,同比增长39.38%,同时,其存货也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为8.45亿元,同比增长19.6%。这意味着,在2006年以及以后的一二年内,伊利所面临的不仅是新产能的继续释放所带来的存货压力,也面临着消化原有存货的压力。
基于以上考虑,2006年和2007年,伊利为促进销售,在刺激渠道和加快存货周转方面,可能会有两种政策:第一种是将现有渠道按照信用等级分类,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账期,对于信用较高者,延长收账期;第二种是对全部现有和潜在的渠道均放宽应收账款期限,在激励原有渠道的同时,吸引新的渠道商加盟。由于原有的渠道分配能力基本饱和使用,加上乳制品保质期的问题,仅通过延长原有高信用渠道的付款期来扩大销售量,效果不会太明显。所以此两种政策当中,第二种政策是较优的选择。伊利如果这样做,其应收账款数额将会大量增加。
我们知道,销售收入的增长必然会引发大量的营运资本需求,即如果要维持销售收入的增长,必须要有足够的增量资金作后盾。增量资金来源不外乎两种:一是外部融资,即发行股票、债券或增加银行借款;二靠经营留利用于扩大再生产。一般来讲,第二种来源是企业成长所需资金的主要供给渠道。正如常规武器与核武器的区别,后者代表威慑能力,真正付诸使用的机会少之又少。同样,外部融资手段也只表示企业具备财务弹性,靠不断的外部融资支撑企业运营活动的增长是不现实的。2001年~2004年的伊利年报显示:伊利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一直高于其相应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说明其净利润尚不足以支持销售收入增长所引发的资本需求。
再看一下伊利的现金支付能力:2005年伊利的长期资本为27.62亿元,长期资产占用为25.18亿元,这意味着,伊利的长期资本在满足其长期资产资金需求的同时,还能提供2.45亿元来满足流动资产占有资金的需要。由于该期营运资本需求为-10.29亿元,所以伊利具有12.75亿元的现金支付能力。与2004年相比,其现金支付能力增加了5亿元,这个数基本上和伊利一年内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增加额5.07亿元相当。可以肯定,在伊利持有的大量现金中,几乎有一半来自于一年内必须偿还的应付账款。因此,伊利的现金储备中可用于支持销售收入增长的部分非常有限。
对外融资迫在眉睫
上面的分析说明,伊利对外融资已经迫在眉睫。按照伊利2006年的权证发行计划,如果认购的权证充分行权,可以为其募集到12.4亿元的资金,但是权证的发行还没有通过监管层批准,远水解不了近渴。这样,伊利融资的内外两个通道都不畅。为解燃眉之急,伊利只能另觅筹资途径。
奶源是乳制品企业的“生命之源”。在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复原乳监管力度后,奶源已经日益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奶源争夺亦因此而演变为企业竞争的主旋律。尽管,乳业发展到现在,业内各巨头为了获得更加优质的奶源,开始纷纷建立现代化的奶源基地。但是作为中国政府一直倡导的、乳制品企业和奶农之间“公司+农户”的准市场契约型模式仍然占据主流地位。也就是说,虽然伊利位于呼和浩特金川工业区的亚洲最大的新工业园液态奶基地已经投产,与自有牧场领先的长富也签定了战略合作协议,但是其大部分原料奶依然要依靠分散农户的供给。
在伊利与奶农之间的“公司+农户”关系模式中,奶农因为数量较多、分散、资金、技术力量簿弱、评估和鉴别市场信息的能力不足等特点,在与伊利进行契约谈判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处于优势地位的伊利不仅可以在生产与交易方面控制奶农,且从自身成本降低的角度利用不平等的契约对奶农的利益形成“挤压”。
另外,伊利的销售并不依赖于大渠道商。渠道对于伊利销售额的贡献比较分散,自2001年以来,伊利前五家销售商的销售额合计在伊利整个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基本都在10%左右。2005年,这个数字则仅为8.53%。
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4
只要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缩小收入差距和要素价格“两大核心”的改革必然会强烈要求推动土地征地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和“国退民进”改革这四项重点内容。
土地征地制度改革。这是中国农村下一轮最主要、最艰难的一项改革,也是开拓中国未来巨大消费市场空间的一大历史机遇。这项改革的核心理念应是修改相关法规,平等保护物权,把本应归属农民的权益归还给农民。同时,伴随这项改革的推行,全国农民将新增千万亿元的收入,此时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及进城变成市民的农民工,在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制度安排上,应配合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财税改革,应提前予以研究,准备政策预案。
社会保障改革。这项改革的重点,在配合农村征地制度改革、人口政策调整及人口趋势,在兼顾国家长短期财力的前提下,应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提升全国城乡居民养老、医疗、教育等保障水平,并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城乡“碎片化”的五套养老制度,建立多层次社保体系,确立养老资金长期安全有效运用制度等方面,拿出数据测算可靠、目标逐年实现、统筹解决各方问题的中长期改革方案。
财税体制改革。几乎各领域的改革,最后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如果财税体制不改革,其他改革都将难以进行。因此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是下一轮改革中最难啃的“骨头”之一。
为此,政府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在配合当前收入分配改革和为稳定经济发展而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之时,认认真真地去重新思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关系,适度提高地方政府收入比重,合理测算中长期国家财政的收支缺口及动态变化,全面制定中国中长期财税体制渐进改革方案。
国退民进。一是有计划地“退”;二是要分门别类,对相关行业和领域未必都要实施百分之百的控股权。
“国退民进”改革。今天强调“国退民进”,在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丝毫不影响加强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而只是意味着:一是对“重要和关键”之外的行业与领域,应该有计划地“退”;二是即使对“重要和关键”的行业领域,实施“控制力与影响力”仍是要分门别类,未必是对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去实施百分之百的控股权或绝对的控股权。
因此,未来的国企改革,第一,要认真研究清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到底是哪些?相对控股最低比例的要求到底是多少?在此基础上配合社会保障和财税改革中动态的资金缺口需求,提出“有进有退”的股权调整中长期计划。第二,国企改革应包括重点国有金融企业的改革。要坚决打破现有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公司等40多家中央金融机构几乎为政府绝对控股,控股权益高达3.3万亿元的局面。第三,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集中,除了要处理好国有企业进入房地产、高档酒店、宾馆、招待所等非主业投资外,还要认真研究处置目前国有实体企业对40多家金融企业(这里仅指中央金融企业)所持约2070亿元的资本及权益。第四,对各级地方政府及下属的财政等部门持有的国企及地方金融机构股权,应参照中央国企及中央国有金融企业股权处置办法实行。
财税体制和“国退民进”改革,是这轮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概括以上改革“路线图”,由缩小收入差距与要素价格“两大核心”入手,推动土地征地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相应放松各种行政管制的改革。
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5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扶持政策;产权模式;金融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4-0041-02
近日,笔者通过对临汾市农村信用社的调查发现,“花钱买机制”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所设计的扶持政策、产权模式等在实际操作中极有可能出现“一刀切”和“一边倒”的结果,改革或许并不能按照改革者的设计来进行。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两种资金扶持政策差异过大,将会诱使各地做出同一选择,加大改革成本
方案规定,对试点地区信用社采取两种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一是由中央银行按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额的50%发放专项借款,按年利率0.945%计息,按季结息(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二是由中央银行按信用社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发行专项票据,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资产,期限两年,由人民银行按年率1.89%向信用社付息,满足兑付条件后可提前兑付。比较上述两项资金扶持措施,对被改革的农村信用社而言,后者明显要优于前者,且后者的申请发行及兑付的条件并不算太高,信用社通过扩大分子(增资扩股)、减少分母(缩小风险权数较大的资产规模),达到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并非难事。如此一来,全国各试点信用社极有可能都选择后一种资金支持,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从实践来看,临汾市17个县市(区)均采用此种方案,至于增资扩股是否合法有效则是另一回事。由于这些资金支持是无偿的,还不能等同于用外汇储备向国有商业银行的注资行为,因此中央银行或者是中央政府付出的改革成本将会加大。
(二)对资不抵债数额的确认方法过于简单,未能够考虑信用社的实际及数据背后的真实情况
方案规定,信用社资不抵债数额构成为:一是各类风险资产的固定比例的资产损失。二是所有者权益。三是部分扣减项目。经此计算出的资不抵债数额不具备准确性和权威性。而中央政府的扶持力度又主要是根据资不抵债数额来确定,由此可能造成两种结果:一是账面资不抵债数额较大的信用社可能会比实际资不抵债数额较大的信用社得到更多的支持;二是经营状况差、严重资不抵债的信用社将会得到更大“实惠”。但这对其改善财务状况作用不大,而经营状况相对较好、取得一定支持即可扭亏脱困的信用社却得不到足够的支持,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将股本金计入所有者权益有失公允。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构成较为复杂,有50年代的初始股金,有80年代信用社体改时的农民入股,有信用社内部逐级入股,还有部分存款化股金。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都不能算做股本金,而是信用社的负债,在计算资不抵债数额时应予剔除。
(三)“产权关系明晰”之路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差异
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信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单个法人向其联社入股不超过总股本的5%,所有法人股(含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0%,却对自然人持股总额占比未作上限规定。在县域经济中,这种股权设置规定显得过于僵硬,依靠向众多的自然人募集股金而达到申请发行、兑付央行票据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其真实有效性姑且不论,这样的股权设置对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进而影响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也不会产生太大的作用。
(四)统一政策不适应地方发展程度差异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如临汾市辖区财政收入最高的县市与最低的县市相差150余倍,且较发达地区农信社资产规模普遍较大,已将经营成本摊得非常稀薄,而贫困地区和山区信用社的情况则与之相反,统一的税率造成实际的不公平待遇。所以营业税税率的调整应区别对待,全行业保持3%水平不变,但对上述三类地区则可以分别按5%、3%、1%来征收,对特别贫困的地区甚至可以考虑全额减免。
(五)利息补贴办法不公平
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农信社的长期储蓄比例普遍较高,此番改革又对利息补贴的时段和对象加以限定,造成对农信社实际上的岐视性待遇。
二、政策建议
当前,农信社最需要或许不是资金,而是改革者要花钱购买的“机制”。这个机制应当是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利润最佳、效率最高的。那么,怎样促进这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建立这种机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呢?笔者认为:一是合理设置股权,适当限制股权流动。在股权设置上可采用“三三”制,即员工、自然人、战略投资者各为三分之一,不能退股,只能在同类股权中进行转让;二是建立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和独立审计评价制度,全面实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级经营者每个年度均可按业绩进行股权奖励,每个会计年度均要由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评价,并据此进行利润分配,审慎地反映财务核算状况,上级管理部门可采取委派独立董事或财务总监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督;三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应加快进行。农信社不论改革与否,其信誉保证、服务水平与其他竞争对手都有较大差距,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农信社业务发展;四是适当扩大农信用社业务范围,增加盈利空间。农信社机构密布,可允许农信社兼营县以下农村保险等业务,增加盈利空间;五是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农村信用社而言,现阶段可通过加强信贷投入,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及其他农村非公有经济;从而推动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
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6
国企改革除了央企的六家试点公司和四个试点方向外,各省市国企的改革也在有序铺开,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地陆续公布了省属国企改革的方案,本文主要探讨下山东省国资改革方案及其涌现的投资机会。
近期山东省出台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意见》,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国有出资企业被定位为利润中心。山东将根据不同省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确定国有股权比例。除重要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中的少数骨干企业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外,其他企业的国有股权依据发展状况和市场规则有进有退。此次改革路线图明确,山东将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等多种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这标志山东省新一轮国资改革的启动,山东省是全国经济规模的第三大省,山东省经济结构面临深刻调整,以山东省管企业为例,山东省管企业近年来利润出现大幅度下滑,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前年利润下降52%,去年下降58%,今年一季度又下降40%多,省管企业连续两年盈利水平大幅下降,突出反映了省管国有资产布局不合理,在钢铁、煤炭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中占比过高,在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比例偏低。客观的经济结构要求山东积极进行改革,而山东也有优良的改革基因,诸城国企产权改革曾是中国国企改革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同时郭树清的上任也有助于山东的改革向更市场化、效率更高的方向发展。
山东省是国资大省,A股市场山东企业有151家,2013年年报显示的总资产合计12615.3亿元。截止2014年7月25日,山东上市企业总市值为10008.57亿元。煤炭、电力及公用事业、家电、有色金属、交通运输、轻工制造、汽车、钢铁行业的公司平均总资产规模较大,是山东省重要的支柱产业。省属国企中鲁信集团、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或者参股的公司均有在二级市场上市的公司。
从投资机会来看,山东省国有资本重点布局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国有资本退出医药、商贸零售和食品饮料等行业将是主旋律,那么来自战略新兴产业的浪潮集团旗下的浪潮信息和浪潮软件值得关注,来自先进制造业的中国重汽、潍柴动力、潍柴重机、亚星客车同样值得关注;另外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资面临退出,相关上市公司如新华医药、鲁抗医药、银座股份、鲁商置业值得关注;鲁信集团公司和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定位“通过资本经营提升股权价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提高国有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比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两大集团公司旗下在二级市场分别以控股和参股的形势持有鲁信创投和鲁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