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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评估方法范文1
【关键词】价值构成 继续使用假设 本质和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8-0233-01
一、房地产的价值构成
房地产由房产和地产构成, 因此房地产的价值构成主要包括房产的价值和地产的价值。在这两部分价值中,房产的价值比较容易确定, 我们通过重置成本法或历史成本法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出来。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 随着时间的推移, 一幢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不断升值。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价值在减少, 而地产的价值在增值, 但后者大于前者, 两者相抵后房地产依然升值。由此可见,地产的价值在房地产的价值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是比较难以确定的。在有关资本比率的讨论中, 我们给出了地产和房产的理论上价值构成比例为30 %比70 %,这只是对所假定情况的估计,实际上,这一比例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首先,房地产价值构成比例取决于房地产所处的地理位置。对于不同地区的房地产, 其地产和房产价值的构成比例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其次,还取决于房地产的高度和层数。这是因为,对于同一地理位置的房地产来说, 楼层越高, 单位建筑面积所占有的地产就越少, 因此土地价值在房地产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就越小。这种思路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地产价值较高的现代化都市,高楼大厦往往比较普遍, 地产价值的奇高促进了人们向更高的空间发展。第三,房地产价值构成的特殊性使得房地产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 泡沫经济最容易在房地产市场上发生, 原因就是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市场价值最容易与其客观价值相背离, 且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客观价值很难被交易者准确得知。因此,在这个市场上大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就导致交易者只能依靠预期进行操作。房地产的价值是由两部分即房产和地产的价值构成,房产的价值比较稳定且容易测度,而地产的价值则会随经济形势和购买者预期的变化而变化,其市场价格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果经济形势影响了购买者的预期, 从而使得地产的市场价格急剧上扬,并带动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上涨,当市场价格严重高于房地产的实际价值时,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经济就会随之产生。最后, 在具体的评估计,评估人员往往是将房屋建筑物与地产分离开来, 分别进行评估, 然后将两者相加得出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二、关于继续使用假设的运用
继续使用假设是资产评估的重要前提, 也是房地产评估中所应遵守的重要假设。房地产不同于其他资产, 其用途可以有多种。因此在评估房地产时,应该灵活运用资产评估中的继续使用假设。
按照社会经济用途分类,土地可以被划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事业用地、行政事业机关用地、生活住宅用地、园林风景游览区用地和其他特殊用地等。我们知道,房地产特别是土地的评估价值会随着用途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例如, 作为商业用地的评估价值可能高于工业用地的评估价值;作为园林风景游览区用地和行政事业机关用地的评估价值又必须考虑到其对周边地区土地价值增值的带动效应。特别是有的被评估房地产在评估时的用途与评估以后的用途有所不同, 如工业用地可能被转作商业用地等。这样, 按照不同的用途进行评估的结果必然出现差异,因此,这里的继续使用假设就不能特指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而必须全面考虑其他可能的用途以及每一种用途带来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估出房地产的价值。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产权制度的推进,有关单位必然会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重新安排土地资源的用途。因此出现了旧城区的改造和新城区的合理规划等现象, 这些都使得土地资源被重新合理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固守原来的用途进行房地产评估,就会出现评估结果不合理的现象,而且必须全面考虑被评估土地的可能用途,从中寻求并按照经济效益最好的用途进行评估。
三、土地评估价值的本质和评估方法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商品或资产的价值量由生产该种商品或资产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 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其价值量就越小。当一种商品或资产在生产中不需要投入人类的一般劳动时,其价值量就为零。按照这一价值理论,土地不具有一般商品或资产那样的价值,因为土地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基本资源,它的产生没有凝集人类的一般劳动,而是大自然运动的产物。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土地和其他经济资源或资产一样,能够为其占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属于能够创造价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这就是土地资产即地产价值的特殊性。在具体的资产评估中, 我们可以撇开土地的价值而单纯评估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这就是说, 没有价值但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同样会有一定的市场价格,这一价格就是土地使用权价格,在大多数土地国有的国家,所谓土地价格的评估实际上就是指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 土地使用权可以被当成无形资产来看待。
由于土地具有这样的特点,因此,一般认为土地使用权价格只能采用收益现值法时行评估。毫无疑问,这样的评估思想是正确的,在实际评估中也是应该这样处理的。但是,我们知道,大自然赋于人类的土地千差万别,有的可以直接使用, 如土质较好而且比较平整的土地, 而有的土地需要加以改造甚至投入大量的劳动和其他经济资源后方可使用,如西北地区沙漠改良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开发的成本就不容忽视,如果单纯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而忽略土地开发成本,评估结果就可能出现较大的偏差。因此,笔者认为,应结合各类土地的基本特点选择不同方法对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估。具体来说:
房地产土地评估方法范文2
我行拟向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本公司名下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借款。我行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抵押资产(见以下编号)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和《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安全和谨慎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贷款抵押物—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评估。
一、评估对象概况
(一)与押品对应的贷款简况。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本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萧县不动产权第0011150号))作抵押向我行借入短期贷款800万元。
(二)借款人和资产占有方情况简介。借款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是烟台新秀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619万人民币,属于化学添加剂行业。公司位于萧县永堌镇轻化工业园,主要经营范围:聚合物用专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王轲,目前公司员工110人。
资产占有方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核实及查询人行征信系统,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本次拟抵押评估的资产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有土地及厂房,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区,占地面积30926平方米,四至:东至018县道,南至威朗大道,西至空地,北至安徽裕隆化工有限公司。其占地为萧县基准地价二级覆盖区域范围。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
(三)评估对象概况
评估对象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有土地及厂房,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区,土地面积3092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093.19平方米,土地证载用途:工业,土地使用期限:2067年8月29日止。
经调查核实,待估土地及房产产权清楚,来源合法,至估价期日未设定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房地产权证》、付款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齐全。
(四)中介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价值评估情况
拟抵押的房产由安徽昊光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外部评估。该中介机构为省行认可的评估合作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资质为贰级,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评估人员具有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SZHG房估字(2020)第2848号,房产采用成本法、土地采用成本法及基准地价法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8日,评估该房地产总价值:1629.77万元(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玖万柒仟柒佰元整)。
经审查,外部评估预报告在评估依据的选取方面基本客观,在评估目的、评估所依据的前提条件、评估方法等方面基本正确、合理,参数的选取遵循谨慎性原则。
二、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房地产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6、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7、公司股东会同意抵押的文件;
8、《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9、《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
10、《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管理办法》;
11、评估人员现场查验、核对的资料;
三、评估方法
房地产土地评估方法范文3
近日,我省房地产(中介)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表》评审细则进行了规范,以更利于各估价机构完善房地产估价报告,也方便了各评审人员具体操作。《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表》仍采用中国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学会的统一格式,但对房地产技术报告的评审仅只有在“数据来源与确定、参数选取与运用及计算过程”中提出了要求,也就是依据“数据来源依据充分或理由充足,参数选取客观、合理,理论和现实上有说服力,有必要的分析和过程,计算过程完整、严谨、正确”进行评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所以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也主要是对其估价技术报告进行技术鉴定,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其实,作为一份完整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应是其最核心的部分,如果没有比较明确的评审要求,对估价机构和评审人员都不利于具体操作,报告评审会有失公允,也会使估价机构难以发现自身技术报告的缺陷而不求改进。
本人经过多次参加全省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专家评审和司法技术鉴定工作,阅历过一些估价机构所完成估价报告,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相关资料,对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存在一些常见问题进行综述,以供同行参考。
一、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常见问题及分析
《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对估价技术报告的要求是应详细说明估价技术思路,采用的方法及其理由、估价方法的定义。估价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但通过调查各估价机构所完成的报告,常见缺陷有:
(1)报告的技术思路、估价方法描述不清,估价方法也无定义。从估价报告的全局看,从价方法的选用是否正确,此问题很关键。选用方法应全面、恰当,是否有合理的说明和理由。不选用的,充分说明理由,选用的,简述了道理。
(2)只使用了一种估价方法。尽管《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有规定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但实际中我们大多数估价机构所出具的估价报告只采用了一种评估方法。当然,这其中也受到估价对象特殊性和当地估价条件的限制。但现在很多银行和拆迁管理部门都已明确提出,估价方法还是应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
(3)能用市场比较法的没有用。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同类房地产交易案例较多的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4)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的估价没有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有些估价机构对宾馆、酒店的评估,特别是在拆迁估价报告中对商铺或门面的评估不采用收益法而采用其它评估方法,致使委托方或有关当事人也会提出疑议。
(5)已明确的估价目的,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没有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估价方法的选用没有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我们评审报告就应就估价方法是否与估价目的、估价对象适用,以确定估价技术路线是否正确。
(6)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一些拆迁户在质询估价机构时经常会问到为什么没有采用假设开发法?这其实原因很简单,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的估算结果,都必须是“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7)简单的采用成本法对任何物业进行进行估价。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而一些估价人员为了操作方便,一直沿用成本法或重置成本法直接估价,这已不适应市场的需要。
近日,笔着评审过某估价机构完成的对一宾馆的拆迁估价报告,该报告技术路线是对土地和建筑物价值分别进行评估,其中地价采用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评估,建筑物价值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看似采用了多种评估方法,其实质是只有一种评估方法,且没有坚持房地合一的评估原则,对一份有技术含量的拆迁估价报告而言是不妥的。
二、市场比较法常见问题及分析
市场比较法是估价机构应用得比较多的一种评估方法,基本上大多数的估价人员都能够熟练运用。但并不是说,每个人都能将该评估方法做得天衣无逢而无纰漏或瑕疵。尽管各估价机构所使用的市场比较法的格式都不会一致,但其要求或内涵应完全一样的,所以估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在能使估价结果真正符合市场价值。
(1)可比实例选择不当或可比实例不符合条件(用途相同、结构相同、所处地段相同)。如:比较实例的价格过高或者过低,交易日期与估价时点相隔过长(不能超过1年的时间,《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房屋用途内涵不一致(如门面与商场铺面比较),非同一区域内案例比较。
(2)修正系数的确定没有充足的理由,修正系数的取值不统一、不规范或比较物与参照物相互颠倒。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如:居住、工业等),其因素修正时选取的侧重点和权重应不同。
(3)单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幅度超过了20%,或者各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综合调整幅度超过了30%。这种可能性主要是因为估价人员在选择比较案例的不恰当,或者有无意识让估价结果偏离正常值,手段并不高明而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4)比较修正的方向错误。因素修正时,将修正方向搞反,分子分母颠倒,土地未作年期修正;在比较情况说明时判断有差异应予修正,但在实际计算中未修正。
(5)区域因素比较修正的内涵理解错误或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混淆不请。区域因素与各别因素具体比较修正项目的选择没有结合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的差异。可比实例的状况必须是取其在成交日期时的状况,应与评估对象的特点结合起来。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具体修正因素可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
(7)比较修正项目有漏项。可比实例的交易情况未说明,非正常交易情况的要进行交易情况修正而未进行修正;交易日期未能修正,日期修正应采用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进行调整,也可根据当地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建立价格可比基础时,价格内涵不一致,如报价与成交价格、楼盘均价与案例单价、含有房屋装修的成交价值等明显不一致时也未作任何修正;付款方式的不同也未作修正;对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情况也未能修正等。
(8)间接比较与直接比较混淆不清。这个问题比较隐蔽,一般非专业水准也很难看出来,所以估价人员避免采用与之相关的比较因素进行修正,而导致结果偏差。
三、收益法常见问题及分析
收益法应该是估价人员比较好使用操作的一种评估方法,一般来说,只要采用资本化率、收益年限等参数取值合理、净收益计算无错误,评估过程是难以过多挑剔的。当然,收益法也有的银行明确提出尽量不要估价人员使用的估价方法。所以我们估价人员更应该慎重在使用收益法评估。
(1)收益期限确定错误。收益年限的确定未说明来源,一般是因为前面缺少权利描述造成的。收益年限的确定是我们估价人员争议比较多的一个参数,在拆迁评估过程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其实在《房地产估价规范》也有明确规定:当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一般直接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使用权年限时,可先根据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建筑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另一种方法是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想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2)没有以客观收益和正常费用作为价格评估的依据。出租收益是否稳定,对于客观收益没有考虑到未来的变化,要分析未来收益变化的趋势,不能只看当前收益情况。客观收益是与类似房地产的正常情况下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进行比较,若与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不能仅依据某一个案例的收入情况确定。
(3)收益的测算错误。如果有已出租情况,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租赁期内(采用约定租金)和租赁期外(采用市场租金)两种情况分别计算;采用比较法求客观收入时,几个比较实例应与估价对象有可比性;计算毛收入时套用的天数错误、面积错误(应扣减的未扣减);计算毛收入时未考虑空置率或入住率、出租率(空置也要考虑客观租金),酒店还要考虑上座率。租赁收入没有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收益法中宾馆的自用办公用房、技术层、设备层、公共大堂等在计算时不能重复计算其收益;不是房产收入的也不能计入房产中,如宾馆中床、空调、桌椅、电视等其它设备设施,不能再单独计算价值。
(4)正常费用的测算错误。费用的测算遗漏了项目或增加了不合理的项目,如直接经营型房地产漏扣商业利润,以及正常费用中税金的计算只计算了房产税而没有计算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土地使用税;如将折旧费、土地摊提费、抵押贷款利息、所得税等也计入扣除项目。对于带租约的房地产转让的评估,租约期内总费用的扣除项目没有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若维修、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负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5)资本化率确定错误。资本化率的选取未说明求取方法和来源,确定方法简单;安全利率选取不当,缺少必要的说明(应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用途不同的估价对象采用了相同的资本化率;把物价上涨率和经济增长率作为资本化率;未能区分综合资本化率、土地资本化率、建筑物资本化率之间的关系。
四、成本法常见问题及分析
一般来说,由于成本法对旧房的估价更难一些,所以用它来对新房评估更合适。但实际中估价机构在对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及非收益类公共建筑物常用成本法评估比较适用。也有的在拆迁评估对旧房地产评估时也多采用成本法,这样计算过程更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当然其估价结果是否即为市场价值还值得商榷。虽然成本法技术思路比较简单,但实际中成本法存在有许多问题。
(1)成本应为社会平均成本,即客观成本。我们评估过程中取费时采用的是项目实际发生额,应说明是否符合当地现时社会一般成本(即要区分实际成本和客观成本,采用重置成本,不能用重建成本);还要根据市场供求分析来最终确定评估值(体现在经济折旧确定上)。
(2)费用构成不完整,漏项或计算公式有错。成本法应计算的项目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折旧。如:有的报告用成本法估算时缺管理费或正常利税等。
(3)注意各种物业的价格构成有无说明。评估抵押价值时的土地价值考虑是否正确(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建筑物成本采用的重置成本或重置价格及其内涵(采用当地公布的重置价格还须进行期日修正)。
(4)成本法计算贷款利息时计息期有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地价是开始一次性投入的,也就是从一开始投入到工程完工都要计息,而建筑物的投入是在建造期内均匀投入的,故计算期应计建造期的一半。计算基数应为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之和。
(5)开发利润计算时,不同的利润率要对应不同的计算基数。开发利润应以上地取得费用与开发成本之和为基础,根据开发、建造类似房地产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来求取。销售利润率对应的基数为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求取。
(6)销售税费的依据是销售收入不是成本,税费的构成是否正确。注意计税方式是否正确,要结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交易双方负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进行计算,如房产税、营业税、交易契税、印花税等。
(7)折旧计算是否正确。建筑物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年限,按建筑物实际经过年数加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成本法估价中的建筑物折旧,应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包括物质上的、功能上的和经济上的折旧,而我们多仅只采用直线法求取拆旧额,其实质只是建筑物理值减损。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折旧方法求取建筑物现值,估价人员都应亲临估价对象现场,观察、鉴定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度,根据建筑物的建成时间,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地基的稳定性等,最后确定应扣除的折旧额或成新率。
五、假设开发法常见问题及分析
对在建工程评估采用假设开发法是我们估价机构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运用此方法应把握待开发房地产在投资开发前后的状态,以及投资开发后的房地产的经营方式,如售租或和自营等,估算结果应为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扣除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而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估价报告对上述项目进行计算时有的就混淆不清。
(1)注意项目必须是有投资开发和在开发潜力的房地产。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还应根据市场情况分别估算未来市价,其未来的用途应该合法和符合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2)察看项目是否齐全是否项目有具体表述和利用计算如风险损失。假设开发法应计算的项目包括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交税费,不能遗漏应扣除项,如:不要漏掉买方购买土地、在建工程时应上交的锐金,开发利润估算时要注意计算基数与利润率的对应,评估毛地时还应扣除拆迁安置费。
(3)看静态方法和动态方法的注意事项。利息计算时,计算基数中漏项或多项。如:销售税费一般不计息);动态方法计算时楼价的求取中折现率的确定以及折现系数的确定要合理,不应考虑投资利息的估算和开发利润的估算,静态方法不折现。
六、结论
房地产估价报告是估价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产品,和其他行业提供的产品会出现质量问题一样,任何估价机构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估价报告不会存在质量问题,这很正常。
我们审核在各种评估方法计算中,报告关键看的还是市场调查是否充分、掌握资料是否充足、理论支持是否有力、技术含量有多少。至于报告中估价技术思路和估价方法是否正确,估
价测算过程中采用的可比案例、各种原始数据,以及选择的各种参数和系数是否确有依据,计算是否正确,估价结果是否合理,应该看报告撰写过程的需要,严格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要求进行操作。
如何保证估价报告的质量?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正确把握市场,以市场信息为依据进行评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的评估都要给出市场价格,所以估价报告所用的案例必须是来自市场的真实案例,不能凭空捏造;各项参数的确定要依据市场行情,尽量避免主观决定;估价结果要贴近市场行情,不能偏差太大。
房地产土地评估方法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假设开发法;在建工程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房地产评估中的假设开发法探究
收录日期:2016年4月29日
伴随着我国房价一直居高不下,对于普通百姓而言,购买一套房,甚至需要花费一辈子的心血。因此,在房地产准备开发前,就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显得意义非常的重大。通过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能为相关决策者提供一定的数据参考,为他们做出更好的决策做好准备。
一、案例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价值评估中,采用资产基础法所涉及的企业存货――在建开发产品(在建项目)。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土地面积12,600m2,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土地剩余使用年限48年。规划容积率4.0,总建筑面积为47,400m2。在建开发产品账面价值为8,310万元,其中:土地成本(含契税)为6,642万元,已发生勘察设计等前期工程及管理费约为945万元,已完成建筑工程成本约为723万元。投资建设方案:项目至基准日已经运行1年,从评估基准日计算,该工程尚需3年建设工期,预计第一年投入40%,第二年投入40%,第三年投入20%。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为1,500元/m2。勘察设计、前期工程费及管理费用等估算为360元/m2。房地产销售计划:住宅在项目建成时预计销售55%,建成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销售35%和10%。平均销售单价为6,250元/m2。销售费用和交易手续费为收入的3.5%。测算过程如下:
1、后续开发建设成本。根据预算,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单位成本造价约为1,500元/m2,勘察设计等前期工程及管理费用成本造价约为360元/m2,合计约为1,860元/m2,则:
总开发建设成本=47400×1860=8816.4(万元)
后续开发建设成本=8816.4-945-723=7148.4(万元)
测算后期各年的投入金额如表1所示。(表1)
2、总销售收入的预测。(表2)
住宅销售收入=47400×6250=29625(万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合计是5.5%,以预售或销售收入为基数进行预缴或汇算清缴。
4、销售费用。主要是交易手续费、销售人员工资、广告等费用,以预售或销售收入为基数,按3.5%测算。
5、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已在建设费用中核算。财务费用未单独核算,不影响项目净自由现金流量计算。
6、折旧与摊销。金额小,不单独计算。
7、土地增值税。第3年度和第4年度以预售收入为基数按2%预缴,第5年度销售完毕清盘后汇算清缴,即:第3年度土地增值税预缴额=16293.75×2%=328.875(万元);第4年度土地增值税预缴额=10368.75×2%=207.375(万元);第5年度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如表3所示。(表3)
8、企业所得税。第3年度和第4年度以预售或销售收入为基数按1.25%(即等于5%×25%)预缴,第5年度销售完毕清盘后汇算清缴,即:第3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额=16293.75×1.25%=203.67(万元);第4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额=10368.75×1.25%=129.61(万元);第5年度汇算清缴如表4所示。(表4)
9、折现率。按照评估所采取的收益口径,根据在建项目所在地同类项目开发收益水平、在建项目开发进度与可能风险状况和房地产项目开发正常的借贷资金规模和结构,折现率为10%,年中折现。
10、在建开发产品评估值。在建开发产品评估值的测算如表5所示。(表5)取整,在建开发产品评估值为10,631万元。
二、方法分析
本案例采用的是房地产评估中的在建工程价值评估。所谓在建工程指的是: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正在建设中的工程。对在建工程进行估价,实际上是对其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工程价值的评估。
本文中的案例运用假设开发法来进行评估。假设开发法是建立在估算开发项目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的基础上,扣除在建工程在续建阶段的利息和利润、后续工程的建造成本、费用及其利息和利润、买方购买在建工程的税费、销售税费等,求得在建工程的价值。用公式可以表述为:
在建工程价值=续建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在建工程在续建阶段的利息和利润-续建成本-管理费-续建投资利息和利润-买方购买在建工程的税费-销售税费
对尚不存在的续建工程作假设是假设开发法需要做的。假设开发法还需对建成后的楼价作出预测,然后确定资本化率,最终求出在建工程的评估价值。假设开发法普遍存在假设条件多、时间长、风险大、易产生偏差的情况,因此此方法适用于市场前景开阔,且即将完工的在建工程价值评估。
使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在建工程,必须详细调查了解估价对象的具置、周围的土地利用状况,查清估价对象的地形、占地面积、地质基础设施状况,为估算建筑费用提供依据,根据相关材料掌握估价对象的容积率、用途、建筑高度限制、覆盖率、土地使用年限、权利性质等情况。
三、结语
房地产评估工作中的难点是对在建工程的评估。让在建工程的价值得到正确体现需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而此方法需要满足金融机构放贷的谨慎原则和开发商对在建工程评估价值的认可,需要评估师在具体操作时做好权衡和取舍。
笔者认为,成本法估价对于完工程度低于60%的在建工程较为合适,而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完工程度超过60%或已完工但尚未验收的在建工程。在实际工作中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还需要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如在建工程评估时采用的合理工期与实际工时不等时需要进行的分析。总之,在建工程的评估值与实际工程进度的应付款数、账面已付工程款数都不是等同的,需要谨慎分析后才能确定。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卉欣.在建工程估价方法分析[J].管理与财富,2009.2.
[2]杨志明.资产评估实务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政治经济出版社,2015.
[3]王小玲.我国房地产市场假设开发法应用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7.
房地产土地评估方法范文5
(一)对评税机构设置的选择
在已实行税基评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评税主体为代表征税方的评估主体(政府或准政府机构性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和代表纳税方的评估主体(往往是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人员)共同来承担。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其税基评估机构主体是单一的。这种单一评估主体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非税务部门的政府或准政府性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来承担的,另一种是由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和人员来承担。这种单一税基评估主体往往会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由代表单方利益的评估机构作为税基评估主体时,其对税基的评估结果可能有失客观、公正和公平。
我国有不少专家建议由税务部门作为税基评估的行为主体。但是,假如由税务部门来负责整个辖区内的房产价值评估,必然要新增大量人员,这与我国政府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目标不符,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并非是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的专业机构,由它来评估不仅缺乏说服力,还将大大增加征税成本。
因此,在建立我国税基评估制度时,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以按下列顺序进行:(1)选择分别代表征、纳税双方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评估主体,改变以往一直由征税部门单方面作为评估主体的状况。这一选择既能保证税基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又能保证征、纳税双方的合法权益。(2)假如我国税基评估还不能实行分别由代表征、纳税双方的两个以上的评估主体来承担时,则可以选择民间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这样既可以发挥现有的社会中介评估行业的作用,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当然,需要先对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税法及税基评估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3)如果我国税基评估只能由政府或准政府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那么,为保证税基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税基评估的行为主体应由税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来承担。在国外,由政府单方承担税基评估工作的,其评估主体也大多不是直接进行征税的部门。
(二)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周期
以市场价值作为基础,对房地产按评估值进行征税,必须要考虑到市场价值变动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计税依据的评估应定期进行。评估周期的长短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经济发展和其他因素(通货膨胀或环境改善带来的房地产增值等);二是受制于重新进行评估的成本;三是房地产计税依据类型和是否具备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及合格的评估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估周期。从实行财产税的国家来看,法国最近一次的财产税税基评估发生在1970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每年对应税财产值作指数化调整;美国的一些地方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财产税税基的重新评估:在丹麦,1982~1998年之间每个不评估的年份实行指数调整,从1998年开始决定每年都进行全面的重新评估;德国采用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由于其经济发展较为稳定,市场价值变化不明显,其课税评估周期为6年,而事实执行的评估周期在6年以上。
我国在房地产税立法时,应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税基评估的周期。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经济仍处于转型和上升期,经济波动在不同年份间表现得较为明显,房地产市场价值受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因素影响较大,评估周期不宜定得过长。同时,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社会及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明显,评估周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建议可由国家确定一个浮动期间,如在3~5年之间,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这样,既可保证计税价格相对稳定,又能体现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等因素所带来的市场价值变化,保证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
(三)申诉安排
房地产计税依据的评估量大面广,且其中涉及的因素及技术问题较为复杂.纳税人对评估值产生异议在所难免.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作出安排,以保证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申诉的权利。首先,在组织上.各地应设立独立于评估部门的专门的复核委员会,并组成评估专家团,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复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处理纳税人的申诉,以确保税负的公平和一致性;其次,要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税务机关对房地产计税依据进行评估后,应将初评的结果及房地产的有关资料在正式征收之前公布在有关的媒体或网站上,并给予一定的申诉期。在申诉期内,如果业主对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诉,若对申诉结果仍不满意的,业主可以向当地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应尽快将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和相关评估机构,最终的计税价格应更加客观公正。
二、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方法和技术
在房产价值评估中,不同的评估方式、参数选择和评估人员评出的房地产价值往往千差万别。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不仅会导致估值的混乱,导致房地产税不稳定和评估效率的低下,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权力寻租。要避免这些弊端,就必须确定一个便于操作的、明确的能被广泛认可的评估标准,这一标准既包括评估方法的选择、各类参数指标的选择,也包括调整、修正的幅度等等,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评估标准的刚性而减少评估人员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
(一)基本评估方法
房地产税合理、准确的计税依据应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市场价值,计税的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得出的,但评估值的表现有多种形式。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得出不同结果。常用的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重置成本法。从房地产评估实践来看,即使是同一房地产,采用这三种方法评估所得的结果有时也相差较大。一般而言(不考虑农用地),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低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而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果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之间。这是因为:成本法是从供给角度出发,收益法是从需求角度出发,而市场比较法则是从供求均衡角度出发的,供求双方达成交易的条件是使房地产使用带来的收益要大于或至少等于房地产的成本,其超额部分将由供求双方分享。此外,三种评估方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也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存在不足之处。
采用市场比较法,需要有充足的房地产交易的完善交易资料,不适用于较少在市场上交易的应税房地产。如在一些房地产市场尚不成熟的地区,就很难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估价。收益还原法的基本思想虽简单明了,但是在计算中确定适当的利率和预测房地产未来纯收益并不容易。对于没有收益的房地产或者收益无法预测的房地产,无法采用收益法实施评估,而且未来收益的估算也受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还原利率的确定随意性大,往往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从理论上讲.只要是可以估算其成本的房地产,都可以采用成本估价法。但是,现实生活中房地产的价格取决于其效用,而不是所花费的成本;房地产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能增加其价值,投入成本不多也不一定说明其价值不高。另外,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比较费时费力。难度最大的是折旧的计算,尤其是对陈旧的房地产,往往以估价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依据,同样会影响估价的准确性。
国际上以市场价值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国家通常是区分不同情况,如数据资料情况、市场状况、待评估房地产特点等,同时采用多种方法。具体而言,对于交易经常发生且有完善交易资料的房地产类型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如商品房、商业铺面等:对于一些很少发生转让而用于营利目的的房地产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如经济落后的地区,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完全,缺少可比较的交易资料,可选择收益还原法;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房地产,既无法获得可比较的交易资料又无法通过使用者的角度确认其收益的,可采用成本重置法。
(二)税基评估技术--批量评估
同其他目的的评估不同,为得出房地产税的税基,要求同时对大量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工作量大且密集;另外其他评估行为中往往对特定房地产进行个别评估,个别评估的成本对于税收行政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为保证房地产税的行政效率,需要将其征管成本中的评估成本有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控制评估成本的目的通过运用批量评估实现。
在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的国家中,税基的批量评估已被广泛应用。批量评估的过程包括两个步骤:(1)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进行基础数据的采集,数据采集渠道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考虑:建立财产登记制度,通过要求纳税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税务机关申报,逐步掌握全市纳税人的房地产税源数据;建立与统计部门、房土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数据资源共享机制,获取房地产交易数据、成本数据、收益数据等市场数据;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合作,获取房地产市场数据。内容包括不动产位置、土地面积和允许用途、建筑物的面积、年代、材料、质量等,大量不动产的基本信息经过整理,储存在特定的数据库中,这样的数据库一般被称为财政房地产簿。(2)估价,首先要进行市场分析。市场分析的目的是要确定位置、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质量,以及其他种种因素对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影响.分析的结果是将上述各因素和市场价值的关系通过估价模型的方式表现出来。估价模型可能是数学型,也可能是列示各种类型的土地和房产的单位面积价值的图表。一旦估价模型建立,就可以将待估不动产基本信息逐个输入,得出评估值。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批量评估得出的评估值,评估人员需要进行适当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对具有明显特性(特殊位置、特殊用途等)的不动产更需要仔细地复查。
当今各国的税基批量评估是同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两者的结合产生了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cama,computer-aided mass assessment)。应用这一技术,需要将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储存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由计算机利用回归技术进行市场分析,构造估价模型,在待估不动产的基本信息输入后,计算机就可以输出其评估值了。在我国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进程中,必须考虑循序渐进地开发cama。综合国外房地产税发达国家开发cama的经验做法,无论何种cama系统,其主要构成大致都是:数据管理子系统、市场数据分析子系统、评估子系统、评估结果管理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实现税源数据采集、数据转换和数据存储;市场数据分析子系统实现市场数据采集、市场数据分析、市场数据报告;评估子系统实现评估数学模型建立、数学模型校准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管理子系统实现评估结果输出、评估结果上诉管理和评估结果统计报表。
房地产土地评估方法范文6
笔者通过参与一些现实的在建工程评估项目和参阅一些典型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认为目前业内评估在建工程主流的评估方法在应用上有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借此文,通过对估价方法内涵的解析引出在现实操作中估价方法应用的误区,并提出一点自己的拙见,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字 成本逼近法 假设开发法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取得税费投资利息
中图分类号:F275.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两种估价应用方法的阐述与见解
关于在建工程项目价值评估,常用的估价方法一般有两个:成本逼近法和假设开发法,为了更好的阐述问题,我们首先回顾一下两种估价方法:
1、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关于房地产价值的估计,粗略来讲包含了实际发生的土地及工程开发成本、各种费用以及分摊的利润,该方法重点就突出在对客观价值的‘逼近’上。然而,对于实际发生的成本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公式中‘开发利润’一项的确定,但是利润又如何确定呢?理论上来讲,开发商在市场中进行经济行为,开发房产,雇佣劳动力,不可避免的承担着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及政治环境带来的风险,与此对应的,开发商自然会要求一定的资金回报率进行补偿。但是这样的补偿难以进行量化测算,因为房地产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是至少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从行业资金门槛高,到一级土地市场政府垄断,再到政府政策管制严重,都造成了该市场无法充分竞争;政治风险偏高,寻租行为盛行,成本高居不下,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这些诟病进而导致行业的利润率不能体现一个充分竞争商场的正常利润率,实际的利润率中通常还要附加一种垄断利润率和风险利润率,以补偿开发商暴漏在高度政策风险下承担的开发风险和维护垄断地位的垄断成本。然而这样的利润率是显然是难以测量的,谁也不知道开发商应该有多大比例的利润,这样的思路至少在现阶段在现实中是缺乏应用意义的,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各估价机构是如何解决的呢?
在现实中,成本逼近法实际上俨然逐步变成了一种本末倒置的实证统计方法。由于直接获得开发利润的思路行不通,那么在实际应用中为了得到合理利润空间,不得不对比既定存在的大量案例的成本和最终价值的缺口,也就是利润空间,得到行业平均水平,换句话说是让市场来告诉我们市场承认的利润空间是多少,将其作为合理的利润空间,再反过来将其运用到个别案例中以试图从成本出发得到合理的客观价值,这就是现实中成本逼近法的使用手法。但是长期来看,随着估价行业专业水准和客户需求越来越高,通过对开发商的风险承担等因素的估计对利润空间的直接估算更具有说服力的,也是成本法技术逐渐成熟的重要突破点。
这样一来,在现实操作中,估价公式中‘开发利润’一项就像是一个阀门,根据实际开发成本和最终市场价值不断调整着,目的就是使成本加利润能更好的逼近市场价值。
2、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也称预期开发法,是房地产评估中常用的方法。该方法是根据预测对象的内外部条件,进行最佳最有效设计,然后预测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估计建筑开发成本、投资利息及正常利润后,从预测的开发完成价值中,减去建筑开发成本、利息、利润、税金等,倒算出待开发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可以说这种方法对于在建工程价值的评估更为直观,逻辑上更为完备,更易被市场所接受。
问题描述
事实上,在评估业,对于评估方法应用上的争议一直是不断的,但是确有一点是无可争辩的,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在理论上必须是一致的,这也是评价评估方法准确性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连理论上都不能一致,又如何保证实际的评估结果趋于一致,如何让评估结果的使用者信服。
对于常见的估价方法成本法与假设开发法,在分别考察其应用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上似乎完善精确,但是在评估在建工程项目同时运用两种方法时,我们不难发现两种方法的明显矛盾,基于原则上两种估价方法的理论结果应该等同,如果将两种估计方法的在建工程价值等同起来,我们会得到:
房地产全新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已投入+投资利息未投入)+开发利润+销售税费+土地及在建工程取得税费①
公式①代表了假设开发过程中存在一次转让开发后形成最终房地产的全新价格,对于这种情况开发的房地产,如果最终产品与一次性开发的房地产没有差异的话,尽管在过程中隐约付出了更大成本,但是在市场上对于买房的效用或价值应该是一样的,简单一点说,尽管形成过程不同,但是如果最终产品完全相同,在市场上的客观价格就应该相同。但是我们通过观察成本逼近法评估全新房地产客观价值的公式发现:
房地产全新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开发利润+销售税费 ②
公式②与公式①中全新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公式矛盾,两种方式开发完成的最终估计价值不相同,进而,我们可以推导出评估在建工程时两种估价方法的结果理论上是不一致的,或者说是至少一种方法是有问题的,但是为什么表面上两种方法的逻辑上似乎都很完备,却会产生这样的矛盾呢?我们一一来看。
1、土地及在建工程取得税费的考虑
取得土地及在建工程的税费指在在建工程转让环节中,买方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及交易手续费等,一般为在建工程价值的3.05%。
土地及在建工程取得税费出现在假设开发法中,作为减项削减了在建工程的价值,含义为当买方有意获得在建工程并继续开发时,土地及在建工程取得税费作为取得在建工程一项成本,是确定在建工程价值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层面。买方假设将在建工程完全开发后形成全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减掉在这个过程中付出的各种成本,最终得到的结果就是在建工程对于买方的价值,其中,土地及在建工程取得税费作为他取得在建工程流转过程中的成本,减掉是合乎逻辑的。
而在成本逼近法中却没有考虑这一项,进而导致公式①中多余出土地及在建工程取得税费。之前我们提到,成本逼近法重点在向客观价值的逼近,在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由于契税和印花税的存在,在建工程对于买方的价值是降低的,降低后的价格才能更客观的反映了房产价值,然而成本逼近法应该是向客观市场价值逼近,所以买方价值应该作为成本逼近法逼近的目标价值,因此土地及在建工程取得税费应该作为减项体现在成本逼近法公式中才更加合理。
2、投资利息的矛盾
乍一看公式①②中的投资利息是相同的,为了数量上的验证,我们设定一个背景,假设一个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要进行流转,在流转的时点上已开发程度为t,已开发n1年,剩余开发年限为n2,土地成本为A,全部开发成本为B,利率为r。
那么,
公式①中的投资利息为
=投资利息已投入+投资利息未投入
=A[(1+r)n1-1]+tB[(1+r)n1/2-1]+[A(1+r)n1+tB(1+r)n1/2]*[(1+r)n2-1]+(1-t)B[(1+r)n2/2-1]
= A[(1+r)n1+n2-1]+ tB[(1+r)n1/2+n2-1]+ (1-t)B[(1+r)n2/2-1]
公式②中的投资利息为
=A[(1+r)n1+n2-1]+B[(1+r)(n1+n2)/2-1]
= A[(1+r)n1+n2-1]+ tB[(1+r)(n1+n2)/2-1]+ (1-t)B[(1+r)(n1+n2)/2-1]
通过比较,发现土地成本A的利息是相同的,其他开发成本B的利息中,公式①中已开发成本利息为tB[(1+r)n1/2+n2-1]>公式②中已开发成本部分利息tB[(1+r)(n1+n2)/2-1],公式①中未开发成本利息为(1-t)B[(1+r)n2/2-1]
那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一种方法就是参照一次开发完成后的开发成本费用的投资利息,按开发成本投入比重将投资利息平摊到已开发和未开发两部分,这样两阶段的投资利息的总和就等同于一次性开发的投资利息,进而达到公式①②的趋同。
另一种方法就是调整开发利润,正如我们一开始提到,在成本法中,开发利润扮演着阀门的角色,不断调整以使成本附加利润更逼近最终价值。我们看到,在非一次性开发项目中,由于流转过程的存在致使包含投资利息等成本发生变化,但由于最终产品价值没有变化,那么利润空间必然发生变化,这时候在评估利润空间的时候,就不能单纯的直接利用一次性房产开发的利润空间估计值,而是应该在考虑成本的变化后将开发利润进行微调,进而使其反映的结果更加客观。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方法,因为投资利息的估算一般较为准确,与实际情况出入不会很大,强行修正投资利息只会与实际情况造成偏离,逻辑上较为牵强,而微调开发利润会与实际价值构成结构更加吻合,因此第二种方式更为合适。
小结
1、由于估价技术的不成熟,成本逼近法在现实操作中逐步变成了一种本末倒置的实证分析方法,长期来看,通过对开发商的风险承担等因素的估计,对利润空间的直接估算才更具有说服力的,也是成本法技术逐渐成熟的重要突破点。
2、在成本逼近法在在建工程项目评估应用中,取得土地及在建工程的税费应该作为减项得以体现,这样才更逼近于客观价值。
3、由于存在在建工程的流转环节,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利息成本部分会发生变化,在房地产最终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开发利润会发生变化,所以在进行在建工程项目时,应该对开发利润进行微调。
主要参考文献
[1] 柴强.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M]. 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2]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M]. 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