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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优缺点范文1
专家简介:崔学刚,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工商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北京工商大学信息披露研究中心主任,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中国会计学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理事。
《财会学习》:股权激励在国外上市公司已盛行多时,我国上市公司今年也在积极探索推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具体包括有哪些?
崔学刚:目前国际上有很多种分类方式,股权激励制度的具体安排因企业而异,操作细节上稍加变化就会有所区别。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以下这些:(1)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2)限制性股票,指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出售等作了一些特殊限制,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3)股票增值权,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若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就可以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也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4)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到年末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5)虚拟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6)延期支付,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其他方式还包括有经营者持股、管理层持股、账面价值增值权等等,这些股权激励模式不是绝对独立的,在实践中是相互交叉的。
《财会学习》:就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比较适合采用哪些股权激励模式?
崔学刚:简单地讲,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第一,采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05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就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二,我们从股权激励的功能与方式的特点分析,股权激励是基于公司委托关系,股东委托人经营管理公司的资产,人为公司经营付出努力,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而公司借助资本市场使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股权激励可以使管理层、核心技术员工及骨干员工得到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得公司长期激励效应增加、成本减少、企业价值增加。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还不够成熟,还有不少缺陷,这就造成股权激励的定价、股票来源等的确定都有一定争议,如果我们不考虑激励效率等因素,单从法律可行性上讲,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相对而言,是比较适合目前我国市场的。
《财会学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我国还处于试水的阶段,比如说伊利股份和海南医药刚实施股权激励不久就宣告亏损,以及部分公司出现了高管套现风潮,这与市场预期有相当大的差距。那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带来哪些风险?
崔学刚:首先,公司股东与管理层是委托的关系,在这个关系里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大股东、中小股东与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上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股东希望股权价值最大化,管理层则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股权激励的本质功能就是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得管理层为公司长期服务,而且只有当激励效果大于激励成本,股权激励计划才是合算的。激励成本,主要是股权激励强度,激励不足,起不到激励作用,激励过度,则会出现掏空上市公司、公司亏损、侵犯股东利益等风险。
其次,管理层获得激励收益取决于是否都能实现业绩标杆,目前大多数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都以会计利润等为衡量标准,管理层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与股东相比,有获取掌握信息的先天性优势条件,而公司业绩与管理层获取激励收益的高度关联性,使管理层有足够的动机和手段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确认判断。管理者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中就会有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这种倾向是普遍存在的。
第三,我国股权激励的市场特征和体制环境,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具有制度诱因的套利行为特征。管理层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它的内在利益驱动以外,同时还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管理层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不过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还需要有市场机制的支持,这些机制我们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权益和负债的估值服务市场与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等。然而我们要看到,我国的市场尚在一个发展完善的阶段,市场机制的缺陷造成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再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关系来看,我国的体制决定了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公司委托管理的主要矛盾有所不同,居于绝对优势的大股东与弱势的中小股东也存在利益冲突,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一般是依附听命于大股东,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有时就会共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管理层一旦出现自身的特殊利益需求,就会为己奋斗,凭借其与大股东的紧密关系,它的这种内部控制人行为就会更加隐蔽,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利用充分掌握信息的优势,对标的股票数量、行权率等方面作出最大限度的利己安排,高强度、早套现,这样高强度的股权激励方案严重损害了公司价值,“绑架”了股东与政府。
为防止这些内部控制人侵害股东利益的风险,我国监管部门最近掀起了一场“监管风暴”,从严审批股权激励方案,相继发出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导致大部分的股权激励方案非停即改。
《财会学习》:前不久国资委的补充通知,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了新的规定,设置了收益封顶,激励收益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这样的标准是否合理,是否会降低激励的效果?
崔学刚:这是关于控制股权激励强度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从股权激励本身作用来看,设置收益封顶,是不太合理的,但我们必须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环境来分析。第一,在我国目前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来讲实质是种福利,行权的条件往往都是利润增长率、收入增长率等业绩软约束,财务报表上的人为调节就可达到目的,激励对象获取激励收益并不十分困难。而且,上市公司,尤其是去境外上市,在IPO的时候一般需要有股权激励计划,才能使投资者更看好企业的发展前景,此时的股权激励计划对股价就带有一定估值的功能,将股东与经营者利益捆绑,具有符号价值。其次,股权激励方案一般是由管理层制定,管理层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在企业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与管理层的契约是不对称的,这就要有赖于管理层的道德自律。当管理层有其特殊利益要求时,它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增加激励强度、提前套现等手法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就造成了内部控制人侵占股东利益的负面效应。因此,规定收益上限的做法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我们这么规定主要处于严格监管的目的,不是一下子放开,限定风险,使股权激励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是不是会降低股权激励的效果则比较难判断,这样的规定是渐进式的改进,也说明了我国对股权激励事前研究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再修修补补,是我国实践股权激励制度的一个中间过程。总之,股权激励对完善公司治理是有促进作用的,不能因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不去尝试,还是要勇于吃螃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财会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准则――股份支付》规定,实行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将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处理办法,对公司等待期内的经营成果产生影响,这是否会影响到报表使用者或投资者的决策?我们应如何准确理解?
崔学刚:当前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归纳起来,主要有“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等观点。费用观的主要观点是把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计入损益表;利润分配观则认为股票期权的实质是管理层对企业剩余价值的分享,应将其确认为利润分配。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引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费用观”的处理办法,明确了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属于薪酬费用,应当在企业的损益表中确认,而不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这个规定对于企业利润将产生影响,在股份支付准则没有前,企业不用在其损益表中列示费用,股票期权经济实质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努力工作而给予的一项薪酬,员工因现在或将来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股票期权,公司则因获得服务而支付给员工报酬,只不过这种报酬是以股票期权的方式,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出与激励对象薪酬的其他部分如工资奖金等无本质差别,会计上应该将其确认为费用。费用化的处理办法使财务报表更具信息含量,改进了财务报告的可信度,报表使用者或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的披露可以看到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利润增减的影响,以及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博弈关系,这样会更好地根据情况作出决策判断。
《财会学习》:“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各有优缺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确认办法还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崔学刚:国际经济一体化与我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的实施,使我国与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经济一体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协同,乃至等效是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包括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原则的选择,也是重点考虑了该因素。当然,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是符合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的,它能提供企业准确信息给报表使用者,这是我国新会计准则确认办法的直接依据。
《财会学习》:除会计准则以外,我国为了规范股权激励已出台了不少法规,相关的政策规定还有那些漏洞或问题亟待弥补?
崔学刚:首先要重新认识股权激励的本质功能与目的,股权激励是基于公司委托关系的一项长期机制,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限制和引导管理层,以达到减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与长期激励等效应;其次,改进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从业绩软约束转变为业绩硬约束,可以将行权条件与公司股票市值挂钩,股价是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和投资价值的综合性指标,它离不开业绩,业绩又不是决定市值的唯一因素,这就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了业绩软约束条件下管理层人为盈余管理来谋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倾向;第三,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股权激励中的利润操纵、市场操纵与利益输送等控制不力,监管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对非上市国有公司的违法违规处罚不力,因此监管力度必须还要加强,政策法规做到具体细化;第四,我们还要认清股权激励方案决策本身的风险所在;第五,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点需要把握好,并且进一步加以规范,从严审批股权激励方案。
《财会学习》:我国对股权激励的下一步运用,还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股权激励的优缺点范文2
关键词:薪酬激励;薪酬设计;股票期权
一、引言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是制定、实施企业战略决策,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长期发展负责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方面,一直把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放到中心位置。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激励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有效的国企经营者薪酬激励模式,可以减少成本,最终实现经营者和企业的共同成长。在旧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本身缺乏经营自和分配自,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与特定行业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相联系的,并受到政府对该行业宏观调控目标的约束[1]。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企业纷纷引入了薪酬激励机制,有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不少激励政策,许多研究人员也纷纷献策设计引入各种薪酬激励机制[2][3]。但在实践中,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没有很好地结合我国的国情,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种盲目的不合理的薪酬设计不仅没有真正起到提高企业效益的作用,反而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已有的国际经验表明,企业高管薪酬激励机制是一个带有世界性的难题。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难题的关键是薪酬“量的问题”,而在我国,国有企业有其自身的特殊的环境和区别于国外公司的特质,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因此,在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完善的同时,如何制定适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合理高效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薪酬激励制度一般是在年初由董事会与高层管理者协商谈判确定一个业绩目标(如净利润目标等),年终在进行业绩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业绩目标的实现程度来发放奖金。如果年终时实现了业绩目标,则经理人员可获得目标奖金;如果超过了业绩目标,经理人员的奖金将随业绩的增加而增加,当业绩增加到一定水平(奖金上限)时,奖金将不再增加,即奖金封顶;如果未达到业绩目标,经理人员的奖金将按比例减少,当业绩水平下降到一定程度(或以下)时,奖金一律为零[4]。
二、年薪制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把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分配制度。一般经营者的收入可表示为如下形式[5]:
其中,s表示经营者的固定收入,β是基于年度效益的奖励比例,α是基于长期经营的风险性收入水平的奖励比例。当然,年薪制也有其它的模式,如薪酬=固定年薪;薪酬=基本工资+风险奖金;薪酬=基薪+风险收入+养老金计划等。年薪制相对比较合理的将经营者利益和企业利益绑定,激励经营者主动考虑企业利益,为企业发展努力。但在我国,单纯的年薪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弊端,这主要有:薪酬分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市场性较弱,对管理者的激励性不足;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不完善,造成年薪制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我国大多数年薪制中,固定部分比例高,而变动收入少,不利于创新和承担风险,激励性不足[6]。
三、股票期权制
股票期权制通过授予经营者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选择权来激励经营者为企业目标努力工作。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购买股票,个人收益为执行价格与执行日股票市价之间的差价。经营者的收入由固定工资收入和股票期权收入两部分组成,表示如下[5]:
由上所述,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下,由于经营者的长期最大化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长期效益紧密相连,因此,经营者将积极采取普通行为和长期行为,避免短期经营行为。所以,股票期权制是激励经营者采取长期行为的有效激励方式。
不过,虽然股票期权制是合适的一种长效激励机制,但它是建立在完善成熟的股票市场基础上的,而现实我国的股票市场仍在蓬勃发展且远非完善成熟,市场波动大,随机性强,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和业绩大小。所以,股票期权制在我国的实行目前仍然存在诸多困难。
四、综合薪酬激励机制设计
因为单纯年薪制和股权激励机制的弊端,我们就需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薪酬激励机制,即要设计一种能够约束短期行为,不依赖于成熟的股票市场且经营者乐于接受的综合激励机制,在此,融合年薪制和股权激励机制及其它形式,可设计薪酬模式为
其中 , 分别表示该企业和当地普通职工上年度年均收益或之前若干年的平均年收益, ( )为调节系数。显然 保障在 的4倍以上, 具体倍数可通过式调节,此函数能够体现合理的调节作用。当企业职工平均收益和当地职工平均收益之比增加时,总体倍数向下调整,这就避免了此项收入差距过大而引起的不公平意识和对冲激励效果。因为由式可知当企业职工平均收益过低反而会增加经营者与本企业员工的倍数差距,所以引入调节系数 进行调整。公式总体上保障了经营者收入浮动不大,这种考虑了企业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基薪设计方式显然比硬性规定倍数标准更具有说服力和科学性。
2.风险奖励
风险奖励 以基薪为基础,与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挂钩,年终发放或逐月按比例发放,显然对当年或当期企业经营具有良好的短期激励作用,一般比例上不宜过高,可由企业往年发展及行业形势作依据,避免过度经营而造成对企业长期发展的损害。本文设计如下:
其中 , 分别表示企业上年度和前一年度收益或利润(也可以是效益参数), , 分别是基于企业规模和行业形势的调节参数,大小可灵活设定。
3.股权收入
股权收入 是让经营者持有企业股权,享受增值收益,这包括直接股票赠予、股票期权等形式,股权激励形式是一种长效激励,目前市场成熟国家的股权激励在经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中已经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某些国家的统计资料中显示,有些行业经理人的股权收入已经占到其总收入的60%以上。作为一种已经很成熟的长效激励机制,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加以利用,虽然操作上的繁琐和中国的国情使得这一机制的真正效果不能完全体现,但达到一定的效果还是有的。中国股票市场仍在不断完善,为规避风险和非经营者经营因素,这一部分可采取直接股票赠予,根据走访和调查,这一收入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为合适。随着股票市场的完善,也可用第三节公式替代,即:
4.特殊津贴和养老金计划
特殊津贴 相当于被降职或解雇的保障金,这一部份和养老金计划都是为企业经营者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企业经营中去,特殊津贴和养老金计划有所区别,一般是固定一笔收入,一次性给予年固定收入的1-3倍,一般协商而定。
养老金计划是为了将来企业经营的顺利交接而设计的退出保障制,以前企业总是相应的实行退休金,即按级别定退休金,很少有浮动,而且国企经营者普遍存在在职待遇多,退休福利少,经营者一旦退休相应的物质补充利益减少,消费水平下降,这也是所谓退休前腐败现象的一种原因。为避免这一问题,这一比例首先要提高,而支付方式也需改变,即在企业经营者退出经营后仍要将其收入的一部分和企业业绩挂钩,以保障企业经营的延续性,也避免经营者在退出之前采取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赌博式经营策略甚至腐败贪污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基于此做如下设计。
当然,公式并不代表经营者的一次性收入,其收入项的起始和终止主要以任职内和任职外区分,它们的执行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5.结论
本文结合国有企业现行的一些经营者激励制度,提出了一种综合的具有一定实际操作性的企业经营者综合薪酬激励机制,这一机制符合了经营者的异质性人力资本的特点,既保障收入又规避风险,而且兼顾了长效激励和短期激励,使企业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而高效的经营,但是,在具体的量的操作上,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又有不同的实情,可考虑一定的比例波动,不过相对重要性要保持。
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侯锡林.中国企业家成长机制论[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6.89-95.
[2]朱克江.经营者薪酬激励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126-130.
[3]纪成君,王巍.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激励模型的构建[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6,6(7):895-898,902.
[4]舒丹,王京芳.EVA应用于薪酬激励制度的思考[J].科技和产业,2005,5(2):16-19.
股权激励的优缺点范文3
关键词:初创企业 估值方法 重置成本法 市场法 现金流折现法
初创企业一般是指处于业务起步阶段的、规模较小的新设企业。通常,由于企业刚成立,在经营管理、收入效益等各个方面都无法与成熟企业相比,许多初创企业的创业者甚至只有一个想法或一个计划,并且普遍缺乏持续的资金支持。不过不少初创企业一旦获得融资,极有可能得到快速发展,为投资人创造出高额的回报。为培养创新精神,发展中小企业,不少国家的政府机构都会为特定的初创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或信用支持。除了政府部门的支持外,私人基金对初创企业的资金、技术以及管理支持也很大,并且占据了主导地位。
初创企业估值必要性分析
初创企业一般账面资产不多,有些甚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即使有些初创企业已经开始赢利,但在业务取得稳健发展之前,其财务指标仍不甚理想。创业者一般都会积极地向潜在的投资人游说,以期望获得资金支持。对初创企业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无论是对初创企业,还是对投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从初创企业的角度,合理的估值有助于引起投资人注意,有助于制定和实施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机制;从投资人的角度,合理的估值是其投资决策的依据,并且影响其兼并、收购、出售等后续的投资性经营活动,有时投资人也会出于税务等因素的考虑而进行投资。投资人在考虑是否给初创企业提供财务支持时,通常会依据独立的评估报告来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的规模大小。因此,如何合理地评估其合理价值是投资人、创业者都比较关心的一个现实问题。
初创企业传统估值方法介绍及评价
(一)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估值和判断的基础,按资产的成本构成,以现行市价为标准来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基本思路是一项资产的价格不应高于重新建造或购买具有相同功能资产的成本,否则买方将会选择后者。
首先,重置成本法是一种静态的评估方法,从目前大多数案例来看,在兼并、收购、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资产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等情况下使用较为普遍。但在应用过程中,作为一种相对静态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更多反映的是企业的历史状况和现有状况,而无法准确反映企业未来的动态发展状况。其次,重置成本法假定初创企业的价值等同于已使用的资金总和,而没有考虑初创企业的无形价值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再次,重置成本法一般都没有考虑初创企业中人力资本的价值,而这对初创企业来说,却是较为重要的一个价值因素。所以,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初创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会低估其合理的价值。
(二)市场法
市场法以活跃、公平的市场存在为前提,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交易资产作为参照物,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对比分析、调整差异,最后修正参照物已交易价格,得出评估价值。为达到估值的正确性,市场法要挑选与初创企业处于同样或类似行业的可比参照上市公司,或在估值阶段有被收购的类似公司以进行比较。通过上市公司或并购交易中的各种定价依据,从市场得到的一个合理的定价乘数,然后利用该乘数并结合创业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计算出初创企业的价值。但是,如果初创企业财务指标不理想,则对估值计算的意义不大。
市场法参考相关公司的预测利润,并从中导出市场定价乘数,再对初创企业的预测利润运用定价乘数。但是,很多初创企业不能实现正的预测利润,运用定价乘数更多的是象征意义而不具有实践意义。此外,运用市场法对初创企业估值的另外一个难点是选取合适的参考公司。上市公司由于信息的公开性,以其为参考公司有方便的一面,但上市公司一般在收入和资产规模上已经比较成熟,而且经营更多样化,将初创企业的预测增长参考上市公司,会使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市场法需要有公开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如果缺乏比较对象,市场法就难以有所作为。所以一般而言,市场法是不适用于对具有专用机器设备、大量无形资产,以及地区、环境等具有限制的初创企业的评估。
(三)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是着眼于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通过估算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立企业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以企业过去的历史经营情况为基础,考虑到企业所在的行业前景、未来的投入和产出、企业自身资源和能力、各类风险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进行预测。折现率可以为体现资金时间价值的无风险利率,或者是一定期限的借贷利率。现金流折现法的另一种计算形态是内部收益率法,即将内部收益率看作是折现率。投资人一般喜欢对初创企业采用内部收益率法来计算其投资的价值。投资人估计初创企业未来一定时间的净营运收入,然后在投资期内按一定的内部收益率折现后算出初创企业的目前价值,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其应该获得的股权比例。
现金流折现法是在对企业现有资产获利能力认同的基础上对初创企业未来价值的评估方法,可以认为是一种对初创企业动态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主要缺点就是其对现金流量的估计和预测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必须对市场、产品、定价、竞争、管理、经济状况、利率等参数作出假定,其准确性也会因而减弱。
初创企业估值方法拓展
(一)实物期权法
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人们对包括现金流折现法在内的多种估值方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这些方法在很多情况下对初创企业的估值不够合理,忽视了创业者、管理者根据环境变化而调整项目和企业运作的弹性。在现实情况下,创业者、管理者可以根据具体市场环境做出灵活决策,而成本重置法、市场法、现金流折现法等都不能反映这种灵活性的价值。于是有学者提出采用实物期权方法对初创企业进行估值。虽然期权定价理论在企业估值中还未被普遍接受,过多的限定和假设条件也限制了它的应用,但是这一方法为学者从另一角度来研究初创企业的估值问题提供了参考。 研究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可以发现,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具有以下性质:其一,期权性质。投资人对初创企业的投资就像购买了一份期权,一旦初创企业成功将获得巨大收益,而如果初创企业失败,则损失就是投入的风险资本。其二,投资人虽然向初创企业投入资本而获得初创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了初创企业的股东,但投资人的目的却并不是为了拥有初创企业,而是为了在初创企业增值后出售其所占的股权以获得投资收益。所以本质上,投资人仅将初创企业看成是一种商品,相当于以投入的资本作为期权费,购买了一份看跌期权,它赋予投资人在未来某个合适的时刻以某一价格出售该商品的权利。很多初创企业的价值实际上是一组选择权的价值,因此在评估一家初创企业的价值时,对其发展前景、人员配置,尤其是其拥有什么样的机会和选择权的分析论证,将是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
期权估值方法的评价建立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同时该方法还需要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各种主要选择权进行定量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初创企业进行分割,对其多项资产进行期权评估,然后再运用现金流折现法进行估价。当然,运用期权定价理论进行估值时,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比如,如何确定初创企业究竟拥有哪些现实选择权,如何对现实选择权进行合理定价等等。另外,对构成初创企业价值重要因素的管理者管理能力、企业外部环境因素等也很难估算到位。
(二)风险资产法
除了期权法外,对不少投资人来说,投资初创企业虽可能获得高收益,但也具有很高的风险,初创企业经营失败的案例也不少。所以有人将初创企业当做是一种风险资产 (VaR),而采用风险资产法来评估其价值。风险评估方法采用线性代数方法量化模型中各主要风险因子,最后通过计算结果确定风险资本的价值。这其中比较有名的是美国的Santa Clara大学的Tebjee和Bruno教授提出的模型。他们根据调查投资人的习惯,总结出影响初创企业价值的四大类因素:产品市场吸引力、产品差异度、企业管理能力和对环境威胁的抵制能力。其中,对产品市场吸引力、产品差异度设定期望收益率,对企业管理能力和对环境威胁的抵制能力设定风险权数,制定出相关估值模型。当然,这样的估值方法需要经过不断的修正才能达到目标。但由于比较复杂,在量化和权重设置方面都没有普遍适用的方法,因此也仅是具有参考价值,而不宜完全采用。
初创企业估值方法选择及其完善
综上所述,对初创企业进行估值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企业的价值往往由多个部分所组成,不同业务收入或现金流对创业企业的价值可能有不同影响。如果不考虑初创企业的特殊性而随意套用各种估值方法,则有可能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投资人都应该明白不同的估值方法具有不同侧重点和适用性。比如,在一个资金的卖方市场中,投资人会倾向于使用重置成本法,而在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的环境下,市场法将是比较好的参照方法。现金流折现法适合具有稳定和可预测现金流的初创企业,而期权法和风险资产法都比较适合投资人内部对初创企业的预先估值。另外,考虑到初创企业的初创特点,以及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在对初创企业进行估值时,还必须在上述评估方法中增加或者补充以下四方面的考虑因素,才能更好地权衡初创企业的真正价值和风险。
第一,是否具有股权激励机制。许多初创企业都想招募或留住人才。但是,初创企业的有限资金不允许他们给现有或潜在的人才支付市场价的薪水。初创企业通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承诺股票期权的方式来弥补薪水的不足,以吸引和保留人才。一般而言,具有合理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的初创企业成功概率比较大。
第二,无形资产估值。初创企业的创业者具备一些特别的无形资产,相对容易评估的是创业者的专利、商标、商誉、著作权的价值;比较难以评估的是创业者的管理能力、市场拓展能力等无形的管理技能。
第三,再融资需求。创业企业在每次再融资时价值将发生变化。如果在评估目前价值时忽略了今后再融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则初创企业在再次融资时,创业者会被认为经营不善,或者管理能力有限而影响对初创企业真实价值的确认。
第四,市场情况。市场情况主要关注市场上初创企业的竞争性和初创企业所在行业未来的发展情况。如果初创企业所在行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那么该初创企业的发展就会比较困难,相应地,该初创企业的价值也会降低。同理,如果初创企业所在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不甚乐观,那么初创企业的投资价值也会被低估。这就是投资人一般会比较青睐投资于高科技类、非传统的初创企业的原因。
参考文献
1.丁亚明.创业企业估值的常用方法.科技创业(上海),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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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优缺点范文4
(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河南洛阳471999)
摘要:近几年,由于国家政策对农业企业的支持,使我国的一小部分农业企业看到了希望,农业企业的市场开始复苏。但是,农业企业也同其他企业一样,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诸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便是资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的资金链如同一个人的脉搏,如果脉搏停止了跳动,人的生命也就走到了尽头。同样,如果一个企业的资金链中断,那么这个企业也将面临着倒闭抑或破产。然而,面对一个多元化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纷繁复杂,比如:民间借贷,银行借款,企业贷款等等,企业要如何选择,需要高层管理人员慎之又慎,方可选择。
关键词 :核桃种植业;新三板;股份转让系统;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5(2015)04-0102-02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王银灵(1990-),女,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本科,研究方向:会计。
还清楚地记得自己是在2014年7月份开始认真找工作,经过一番努力最后进入一家核桃种植业的公司进行实习。进入该公司实习时正好遇到该公司准备“新三板”,方方面面都要求很严格。对于自己来说这是一个很好地锻炼机会,在这里自己开始慢慢地了解中国的资本市场有哪些,目前的境况如何,未来的发展方向指向哪里等等。企业在面临一个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时,该怎样选择,并且“新三板”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新鲜事物,未来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困难重重。但是,很多企业还是会走上这条路,这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什么是“新三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013年1月31日,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包括沪深交易所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第一层次)、创业板市场(第二层次)。与这些资本市场相比较,农业企业为什么要选择第三层次的市场即新三板市场呢?
2.企业为什么选择“新三板”?
2.1新三板、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通过上面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目前对农业的态度:即大力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在农业融资这方面要求与主板和创业板相比,条件大为降低。就拿主体资格这项来说,主板与创业板要求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新三板的条件是非上市股份公司就可以,股份公司会有更多的优惠条件。
我们公司是核桃种植加工企业,在融资方面选择走“新三板”这条渠道,在前进的过程中也会遇到总总的问题,因为“新三板”也有自己的优缺点,毕竟它是一个新事物。
3.农业走“新三板”的优势
从我个人角度来看,企业走资本市场,使得该企业运作规范了,企业员工的待遇比未走资本市场前有显著的提高,大部分企业在决定走资本市场的时候都会对员工做一次股权激励,促进员工的主人翁地位。总体来说,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的越来越好。
3.1实现股份转让和增值
作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股份公司股份可以在新三板上自由流通。挂牌公司获得了流动性溢价,估值水平较挂牌前会有明显的提升。随着新三板挂牌数量的增加,更多的风投、PE将新三板列入拟投资的数据库,甚至有专门的新三板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出现。
3.2提高综合融资能力
实现股权及债权融资,企业挂牌后可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向特定对象进行直接融资;债券融资,挂牌公司可也在全国性场外市场通过公司债、可转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进行债券融资;更低成本的银行贷款,挂牌后公司股权估值显著提升,银行对公司的认知度和重视度也会明显提高,将更容易以较低利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金融机构更认可股权的市场价值,进而获得股份抵押贷款等融资便利。
3.3提升公司治理规范度
中小企业挂牌过程中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的介入下,企业可以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治理和管理机制;挂牌后在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和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下规范运营。因此可以提升规范度,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4解决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施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为此,证监会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虽然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上市有诸多优势,但是为什么华为不上市?任正非认为:猪养得太肥了,连哼哼声都没了。科技企业是靠人才推动,公司过早上市,就会有一部分人变成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他们的工作激情就会衰退,这对华为不是一件好事,对员工本身也不是一件好事,华为因此而增长缓慢,乃至于队伍涣散。所以,中小企业老板首先要弄清楚企业上新三板的优势、缺点,再决定是否要走资本市场这条路。
4.农业走新三板的弊端
4.1由私人公司变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过去是小企业,管理、经营企业老板自己说了算,董事会可以不开、股东大会可以不开,决策是一道圣旨下了,下面马上执行。现在企业上了新三板,企业的经营需要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要上股东大会,财务要公开。就拿自己现在所在的公司来说吧,在没有准备新三板之前,公司老板可以把公司说的钱任意支取,拿出来借给个人,都不会和财务商量;另外,财务负责人是我们老板的妻子,这对于任何一家准备上市的企业都是大忌的,也是会计制度所不允许的。所以,这些弊端都会在“新三板”的道路上慢慢地出现,也会慢慢地促使着公司一步步走向规范化的。
4.2公司治理,财务规范化,成本增加。
我们公司虽然不是很大,所有员工加起来五十人左右,但是既然决定要走“新三板”这条道路,就要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则要求进行公司治理,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独立,需要聘请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财务规范了,税收增加了,管理成本增加了,同时要考虑每年增加的券商持续督导费用,审计是费用、律师费等等。这些都会是公司的成本高出原来好多倍。
5.结束语
“新三板”目前对大多企业来说是新事物,是企业融资的新渠道,尤其是农业行业资金链具有季节性的企业,更需要像新三板这样的资本市场的存在着。而且,从很多方面来说,“新三板”都是利大于弊的,与“创业板”、“主板”相比,“新三板”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肯定也会遇到很多问题,是需要企业一步一个脚印的慢慢走过去的。
参考文献:
[1]刘纪鹏、刘志明.发展三板市场必须明确的三个战略[J].经济参考研究,2010(36).
[2]沈克慧、黄亮.建立三板市场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影响[J].产权导刊,2010(4).
股权激励的优缺点范文5
关键词:创业板;资本市场;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2月18日
一、引言
我国经济由依赖出口、投资转为以消费、科技创新为导向,可以预见未来将有一大批企业通过经营模式和技术的创新,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如何通过资本市场来支持与扶持这类企业发展,成为国家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最重要环节。创业板可以为这类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新股东进行外部监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但现阶段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许多问题,如财务造假、包装上市、保荐人不尽责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2013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分别从五个方面做出说明:(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五)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暂停一年之久IPO重新开闸,创业板市场在2014年1月21日迎来五家新上市公司。
二、创业板市场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
(一)创业板的历史起点。创业板起源于美国,发展于美国。在19世纪末期,开始有了场外交易市场,其特征是参与广泛、自由竞争、组织灵活、富有活力。1968年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开始创建“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1971年2月8日,该系统正式启动,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交易规模,提升了交易的效率。经过数十年发展,孕育出微软、苹果、谷歌、亚马逊和脸谱等一批国际性企业。各国和地区效仿美国推出自己的创业板市场,建立起审核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退市制度。
(二)创业板的逻辑起点。1、科技创新说。迎合了20世纪七十年代,以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大量有胆识和技术的企业家纷纷成立企业。新型科技企业对资金的渴望,需要一种匹配的金融制度推动企业创新。美国的纳斯达克正是基于科技创新对金融效率的需求,最终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机制。2、金融结构说。现代金融体系变动方向是向结构化的金融市场转变。结构化金融市场具有单一金融市场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能有效满足各种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3、中小企业融资说。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完善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满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需要,带动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及风险投资等进一步向中小企业注入资金。
三、现阶段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新特点及其重要意义
(一)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新特点。创业板(简称GEM)又称为二板市场,是指无法满足主板市场上市条件新兴公司和高成长性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是对主板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家企业正式在深圳创业板集中上市,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成立。截止到2013年底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总额达到356家。随着新一轮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整个资本市场上市企业IPO暂停一年多,而大量的拟上市中小企业选择登陆创业板。根据2014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拟上市企业达到239家。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帮助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提高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低,大量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过数年的发展,在商业模式、技术上积累了优势,通过上市融得企业发展的资金,在社会资源配置上具有导向作用,激励出一大批企业家的创业热情;第二,推动拟上市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创业板市场上市中大部分企业由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最终成为公众公司。企业建立一系列配套的企业制度,引入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推行股权激励政策,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在企业初创期时,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巩固市场,发展先进技术,形成了一套良性循环体系。创业板退出机制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较为方便有效的渠道,实现了产业与资本互动;第四,对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具有重大意义。创业板采取平行于主板的独立模式,为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搭建融资平台,缓解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层次缺失问题,延伸了资本市场所覆盖的企业范围。
四、各个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成功与失败原因分析
放眼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所推出的创业板市场,除了美国和英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退出创业板不算成功,分析各国和地区创业板市场的优缺点,对发展和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主要因素概况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模式与金融文化。国际上把金融模式可以分为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美国和英国的金融体系属于市场主导型,日本和德国金融体系属于银行主导型。创业板定位服务于成长型创新企业,不同模式下创业板市场状态有差别。市场主导型下的金融体系,资本市场是主要助推动力,通过资本市场建立起风险转移和过滤机制,创业板市场更能有效地承担创业的风险,有利于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发展。银行主导型下的金融体系,更擅长复制其他国家成熟技术和产业,创业板成功的概率小,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市场主导型下的金融文化更加强调竞争、创新、喜好风险,创业板市场培育出大量优秀企业。银行主导下金融文化更加稳健、保守、厌恶风险,热衷于大型集团和银企合作模式,创业板市场缺乏活力。
(二)制度设计和监管体系。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包括发行、上市、交易、原始股东或创业股东退出、信息披露、退市等环节区别于主板市场。美国和英国创业板市场成功与制度设计有很大关系,但一国和地区的发行制度必须符合本国实际情况标准。美国创业板市场采用做市商制度并规定至少有3家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促进了竞争,保证股票足够流动性。英国创业板市场实行“终身保荐人”监管制度,使得保荐人和推荐上市企业形成利益共享,保证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严格的退市制度建设,通过较高的退市率,美国和英国创业板市场形成了良好信号传递效应。通过信息披露,严格的监督体系也是美国和英国创业板市场成功的因素。通过信息公开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导投资者做出正确选择,保障和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经济的规模和成长性。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成长性高,相应承担的风险也大。上市公司的退市速度较主板快,如果没有新上市资源补充,就会使创业板市场丧失成长性,成为一潭无鱼之水,形成一个边缘的创业板市场,使得经济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美国的创业板市场的成功得益于第三次科技革命,在国内、国际上占据大量份额,有源源不断的中小创新企业成立,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大量优质上市资源。同时,美国创业板市场吸引了大量非本土的创新企业上市,促使了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经济规模小,创新型企业数量不多,难以形成足够上市资源。
五、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
经过三年多的发展,我国创业板市场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突出在未能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创业板市场成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会计事务所等欺诈场所,大量不具有上市资格的企业通过包装进入市场,对我国创业板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以下通过三个方面阐述现阶段创业板存在问题:
(一)借顺风车上市前突击入股。在中国创业板市场中大量存在依靠个人的社会关系不参与最初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非正常手段突击入股。在IPO之前突击入股,上市后进行套现,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在我国资本市场过去存在“保荐+直投”模式,证券公司承销人与发行人合谋抬高一级市场发行价格,以及大量风险投资公司扎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入股,严重扭曲了企业上市的动机。拟上市企业原股东与证券公司合谋财务过度包装,上市之后业绩变脸,对投资者来说是个损失,更是对监管制度的践踏。
(二)上市企业高管离职出售股票。上市企业高管作为企业的创始人,在上市一段时间以后选择辞职,然后等待原始股票解禁后出售股票获得收益。如果创业板市场存在极少数高管离职解禁出售股票不为过,但市场中存在大量这样的企业高管,让我们对企业的前景和未来发展状况担忧,也进一步对创业板市场未来发展困扰。根据choice资讯数据库统计,2013年大股东减持股份金额高达136亿元。
(三)超募资金。对创业初期的企业来说,资金的短缺制约了企业的发展,通过在创业板上市获得大量闲置资金也是一种困扰。过多的超募资金使得创业者容易迷失企业的定位方向,导致企业的投资粗放式发展,盲目扩大,失败的概率也大。过多的超募资金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降低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也降低了股东的潜在收益。过多的超募资金会使得上市公司减少财务费用支出,财务指标容易使投资者产生错误投资决定。
六、改进措施
针对上面阐述的现象提出对策,通过简要的分析能够促使创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更进一步深化。
(一)建立更为公平的交易场所。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大力发展“新三板”非上市的公司股权的转让,国家从制度层面更早的入手,规范并强化信息披露,建立起更为公平的资本市场体系。扩大“新三板”挂牌企业,为创业板提供更为优质的企业资源,既能有效防止突击入股现象,更能让企业取得定向再融资。现阶段新股发行正向注册制过渡,监管部门应以信息披露建设为核心,拟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应更加注重风险的披露,使得投资者能意识到风险。
(二)对造假行为进行严惩。证监会建立违法信息举报制度,通过奖励举报者行为来规范市场行为,在微观层面形成制度约束。证监会改革保荐人制度,对过快业绩变脸上市公司进行处罚,从严治理,进一步净化创业板市场氛围。证监会建立起保护投资者赔偿机制,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门赔偿基金,来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形成制度上约束。
(三)规范IPO定价。IPO的合理定价不仅使得市场效率更高,而且是对创业家多年经营回报的激励。合理的定价是资本市场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创业板也不例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面临风险大,可以通过提前预披露阶段告诉投资者警惕风险。改革询价制度和新股申购交易规定,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一级市场发行方式。虽然新股发行制度引入“老股转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超募资金,但比例应有所限制,避免大股东一次性大量套现。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晓求.中国资本市场分析要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吴晓求.中国创业板市场:现状与未来[J].财贸经济,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