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征地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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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征地政策

农民征地政策范文1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二、实现政策目标的四种手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农民征地政策范文2

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社会保障;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41-03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据专家估计,1990―2003年的13年间失地农民的数量至少达6 500万人,而且每年以250~300万的人数递增。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民,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村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特殊群体。由于失地所产生的生活、就业和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出现制度性缺失,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

随着合肥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肥市在城市化过程中征用了较多的农民土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突现出来。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有利于合肥市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保持合肥市社会稳定。

二、合肥市和常州市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比较

目前,合肥市已相继出台《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合肥市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常州市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常州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和《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

合肥市和常州市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比较:

在土地补偿费标准上,合肥市是按土地的不同分类标准来确定;常州市则采用的是按土地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在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确定上,合肥市规定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3万元/人,其中1.8万元作为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剩下的1.2万元作为自谋职业补助费。根据我们的计算,常州市16周岁以上的约2.1万元/人,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三、合肥市和常州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比较

合肥市和常州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比较:

在失地农民是否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的问题上,这两个城市都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使其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失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待遇。

在养老保险水平上,常州市和合肥市的政策相同,基本生活保障费(政府补助)标准10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两个城市的缴费额却相差很多?熏合肥市为1.80万元,常州市为3.62万元。

在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上,两市都是将失地农民划分为各个不同年龄段,根据不同年龄段采取不同标准,但在年龄的分段标准上又有不同。合肥市将被征地人员划分为四个年龄阶段,常州市则划分为三个阶段。在参保年龄和领取年龄上,两市的标准也不一样。

四、合肥市和常州市政策差异的原因分析

我们查找了合肥市和常州市的《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全市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全市总人口、城镇人口、农业人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和比较,如表3所示:

首先,由表3可以看出,两个城市中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合肥市7.42%、常州市22.64%。可见,合肥市社会保障支出与常州市相比相差甚远。经过比较和分析,再结合现阶段合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我们认为,对合肥市来说,现阶段政府财政再增加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投入,完全是有能力的。

其次,两个城市的“城市化水平”分别为:合肥市40.58%、常州市47.36%,而世界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70%~80%,即使是与我国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城市化水平也达到了48%[1]。这表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合肥市城市化建设的进程还将加快,征地政策的好坏会直接影响着这一群体被征地后的生活和思想的稳定。

再次,在人均生产总值方面,常州市几乎是合肥市的两倍。可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切实提高失地农民的人均收入,仍然是合肥市政府的头等大事。

五、政策建议

1.政府应转变观念,公平地对待失地农民

根据我们对以上两个城市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失地农民月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以及针对失地农民试行的各种办法和政策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给付水平依然很低,原因源于政府对失地农民传统的认知观念。其一,认为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与不发达的农村经济相适应;其二,认为政府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给付水平如果确定较高,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失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作为政府部门,应该改变传统的认知观念,否则很可能为未来社会造就大批新的贫困阶层,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2.严格贯彻用土地换社保模式,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利益

这种征地模式的基本内容是,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依法给予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征地模式,可以较好地弥补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缺陷,“土地换社保”制度在各地的实施,较为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长期利益,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现阶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各级政府,都普遍看好这种模式。此外,还有以“土地换股份”的南海模式,以及以乡镇企业向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其收益是以县、乡、村三级分成的“芜湖模式”。这三种模式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的积极探索。在实践中都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当然,这三种模式也都有自身的缺陷。如何发挥这三种模式的优点,克服他们的缺点,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

3.合理增加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据有关部门调查表明,如果以成本价(征地价加各级政府收取的各类税费)为100,农民只得5%~10%,农村集体经济得25%~30%,60%~70%为政府以及各级部门所得[2]。从表1中可以看出,两个城市的补偿安置费用偏低,对于把土地看作生活来源的农民来说,远远不能保证他们的温饱,在他们失去土地以后就承担着失地和利益流失双重损失。我们在对合肥市郊的失地农民做问卷调查的结果也显示,农民对补偿标准非常不满意,要求提高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改进补偿测算方法。应该将被征用的土地价值与市场的价值进行比较。第二,加大分配给农民的比例幅度。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重新调整,加大发放给农民的比例;或者让农民了解并参与到留作集体经济组织所用的补偿费的用途中去。第三,建立土地入市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进行合理的直接补偿。第四,农民有权要求土地补偿听证。让农地产权的拥有者在法律上有资格作为土地交易的一方,有权参加讨价还价。

4.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当提高养老保险水平

首先,应当建立既能保障失地农民当前的基本生活,又能保障其可持续发展的补偿机制。当前,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对保护农民利益重大,且刻不容缓[3]。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确定,客观上取决于两个主体的财力,一是政府财力,二是失地农民个人(包括村集体)的财力。因此,要想提高失地农民保障标准,一方面要在政府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提高绝对发放标准;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可实行“低门槛、低保障、广覆盖”三原则,在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多缴多得,确保失地农民均可参保。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机制。合肥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成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就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按失地农民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划出一部分,支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再次,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制度之间如何衔接和过渡,并融合为一个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是新制度设计中需要面对的问题。目前,应尽快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特别是对于过去补偿过低的失地农民。

5.加强对失地农民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就业是民生之本,失地农民再就业工作,是社会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4]。对失地农民实行培训与就业优惠政策,将失地农民与下岗职工合并管理,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培训再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政府应针对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列出专门的培训经费和使用方法;积极鼓励用地企业就地招工;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要参照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可考虑建立专项扶持基金。

综上所述,我们希望通过对合肥市和常州市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比较分析,对合肥市失地农民的政策方面的制定给予一定的参考。当前,合肥市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使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应与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接轨,使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真正成为他们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只有切实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我们的城市化建设才会更快更健康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赵晓.创新是小康的通行证[N].华商报,2002-11-20.

[2] 宋斌文,樊小刚,周慧文.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J].农业经济导刊,2004(5).

农民征地政策范文3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是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以直接的经济赔偿。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坚持下去并逐步改进。但应看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显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一段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被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建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即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过去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和政策意义。

二、实现政策目标的四种手段

(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

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所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以“迎头赶上”。要真正实现加速发展,还应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

事实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安全网之一。因此,一是要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

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其就业能力。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技能水平均难以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另外,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

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地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陷于贫困境地。切实保护这些失地农民,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有必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三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相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二是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三是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创业和发展。

(二)关于资产建设

一是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其中,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二是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第一,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第二,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第三,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三是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三)关于就业促进

一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第一,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第二,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良性循环;第三,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第四,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第五,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二是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确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三是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农民征地政策范文4

【关键词】农民视角;集体林权;西北地区;政策执行;绩效反思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7-0072-04

一、研究缘起和分析视角

中国的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或林改)如果从2003年在福建、江西等地试点算起,已经历了八年时光。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开,“这是继土地家庭承包之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林农利益的高度重视。在中国广大山区农村,关于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标语也随处可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最大限度调动农民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通过推行产权到人、市场调节、政府扶持、立法监管的林权制度的综合改革,实现“林区农民增收,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改善”的目标。

林权改革的深入开展引起了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林改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冷清波、杜天真运用巴泽尔产权经济理论分析了林权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产权困境;贾志邦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之源、潜力之源、动力之源,它将对推进新农村建设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赵旭东和訾小刚通过林权状况的调查认为,国家抽象的林改政策和法规到基层后并没有转化为某些山区村民的经验知识;刘璨、吕金芝、王礼权等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及其成效;何得桂在实地调查基础上,从农村基层干部的视角对林改实践和绩效进行了审视和评估,论文研究发现:“作为一项重要农村政策,林改在乡村社会的实践效果并未达到政策预期目标,有待不断完善和持续深化。”这些研究对于深化林权改革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缺乏作为林改实践主体农民的声音,缺少农民的视角。林权改革的有效实施、配套政策的全面推进,需要从农民的视角进行研究,了解他们对于森林资源和经营管理的认知和态度,特别是要倾听他们对林改政策及其实践效果的评价。各项具体政策的制定,也需要农民的有效参与,以确保他们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与此同时,生态建设任务艰巨的西部地区是我国林权改革实践的难点区域和学术界对林改研究的薄弱环节。有鉴于此,笔者将从农民的视角对西北地区集体林改政策实践进行相应研究,以弥补既有研究之不足。

二、调查过程和样本概述

由笔者负责的这项调查于2010年7-8月在陕西省首批林权改革试点县的太白县、西乡县和宁陕县先后进行。课题组主要采取进村入户调查方式,调查累计发放问卷210份,回收有效问卷160份(其中:太白县99份,宁陕县28份,西乡县33份)。此项调研以问卷调查为主,调查所搜集的数据采用SPSS17.0软件包进行处理,尽可能做到用数据说明问题,由事实产生结论。受人力、时间和资金等因素制约,问卷调查没有采取严格的抽样方法,基本是一种偶遇随机式调查。为弥补问卷调查的不足,课题组辅之以必要的半结构式的深度访谈,搜集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和原始数据,从而确保该项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学性。本文就是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文中所取数据除专门注明出处者外,均来自这项调查。

从表-1可知,农村的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在乡村的主要是中老年人。被访农民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高学历的人才极其短缺。从个体特征看,受访者呈现绝大部分为普通农民的特点。中等经济状况的农户所占比重最大,占到40.6%;将近一半的被访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外出打工也占有较高比重。农户家庭人口结构呈现出一定的“椭圆形”特征,3人及以下和6人及以上的家庭分别占15.0%和24.3%,有4口人或5口人的农户分别为26.9%和33.8%。超过八成的受访农户已经拥有林权证,但是农户林地占有面积分布不均现象较为明显;拥有山林150亩以上的农户占到34.3%,最多的拥有1000亩林地,但与此同时,34.4%农户的山林面积在29亩以下,其中有4户没有林地;被调查者户均林地面积134.75亩。这意味着集体山林主要分布在少数农户手中,具有“集中化”的特征,林改政策执行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然而,农户耕地拥有量与家庭人口数量具有较强的对应关系,户均耕地面积5.911亩。这可能与改革开放初实行的具有平均主义色彩的以及政府坚持维护地权稳定有密切关系。

三、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

(一)林权改革的绩效评估

不少学者和政策研究者对我国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实施绩效持肯定态度,甚至给予高度评价。“林改不仅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业产出的提升,而且促进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进程,包括农村集体收入增收,村庄的民主化进程加快等。”“从明查暗访、问卷调查和省市联合抽查情况看,大部分林改村的满意率都在95%以上,高的达到100%。”0林改到底取得怎么样的效果,需要倾听农民的声音。

1.农民对林权改革政策及实践的满意程度并不高。表-2显示,受访农户对林改政策及实践持“很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达到46.9%,而认为“十分满意”的仅占5.6%。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在于林地分配不公平、不民主而导致的林地占有不均,特别是普通民众对少数农村精英和外来资本凭借自身的优势和实力获得绝大多数集体山林。可见,基层民众的声音与政策研究部门的评估存在一定差距,对林改满意度的评价需要慎重,防止片面化。

2.农民对林改成效的评价与政策预期有不小差距。调查数据表明,认为林改“有一定效果”和“效果很明显”的农户分别占38.8%和11.9%,认为“没有什么效果,对大家生产生活没有影响”占到33.1%。需要注意的是,有8.1%的农户觉得林改“效果很差”,另有8.1%的农户则持“说不清楚”的态度。林改实践在被调查地区并没有产生良好的预期效果。这主要是由于西北地区的集体山林主要肩负“生态保护”功能,而不是经济功能;山林尽管产权明晰到户,但是当地农民依然缺乏采伐权等实质性权利。此外,目前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每亩每年仅为10元和5元的补偿标准也是影响农民对林改成效评价的原因之一。

3.农户涉林收入有限,林改对农民的增收作用不明显。表一3数据说明,林权改革后,大多数农户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收益。超过一半(占55.7%)的农户在2009年没有获得任何涉林收入,23.1%的农户林业收入低于300元,林业收入高于300元的仅占21.6%。林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位置并不突出。如果考虑到“大户经营”现象,林改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更加有限,不可高估。

4.林改对农村村民自治有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效应。尽管林权改革的经济绩效并不明显,但是林改这项重大的公共政策在农村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认为林改对农村村民自治有消极影响的仅占10%,没有影响的占20%,有促进作用的占到了52.5%,无法判断的占17.5%。林改过程无论对于基层干部还是村民,都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增强,民主能力也获得相应增长,激发了他们对于村民自治的参与热情。此外,林改化解了不少林权纠纷,使得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产生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林权改革的问题探讨

“林权问题很复杂,总体上更主要的是社会学问题,甚至可以看作是一个政治学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不仅要考察林权改革的成效,还要关注它的政策执行实践所存在的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更加全面评判和完善林改政策。

1.林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村财收入,将影响村集体组织的有效运转。林权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农村公共政策,是我国农村集体山林这一公共资源的再分配,也是对林业部门、村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的重新调整。新一轮林改的利益导向是“个人得大头,集体得小头”。在这种情势下,林改对村集体组织将产生何种影响也是本项研究关注的重要内容。调查发现,受访者认为“村财收入减少”的比例与“村财收入增加”相比要高出26.9百分点。这就意味着,被调查地区的林权改革对村集体组织的消极影响占据主导地位。之所以会如此,一方面,这次林改强调“还利于民”的政策主张改变了以往“集体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局面,导致村集体涉林收入锐减;另一方面,伴随林改而实施的林业税费制度改革对农村基层政治性组织的收入也产生一定影响。财是政的基础,财政收入的减少也就影响到村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压缩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运作空间,进而可能对农村基层治理状况产生难以预计的负面影响。

2.林权改革政策执行存在若干值得注意的问题。新一轮林改在农村基层的实践状况是关系到这项公共政策是否能够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因素。尽管政策强调要努力实现“生态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但是政策执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从调研来看,林改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前四位)是:集体山林分配不均、林改过程不够民主和公开透明、村民参与程度不够以及林改推进速度太快,存在“走形式”的倾向。这些问题说明,林改政策执行已经偏离了原先“均山到户”的预期,普通林农受益有限;由于存在信息排斥、资本排斥等因素,底层民众往往缺乏参与能力和行动能力;自上而下的强力运转尽管推动了林改的开展,但是容易出现“疾风骤雨”式和“运动式”的政策执行模式,效果并不理想。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不断促进林权改革向纵深发展。

3.林改制度供给要不断适应和满足林改后的农户需求。由于明晰产权,林改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经营山林的积极性,出现了所谓“把山当田种,把树当菜种”的情景。然而,调查也发现,林改后的农户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林改后农户经营山林的迫切需求,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资金支持、采伐指标和技术指导,分别有38.8%、25.6%和31.9%的被调查者选择上述选项。林业生产周期长、投资大且风险高,农户对资金需求最为迫切。农民是天生的务实主义者,经营集体山林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现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以及基层存在采伐指标分配不够透明、不公平的现象,使得很多林农无法获得采伐指标,他们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完善采伐指标管理制度和分配政策成为林改后农民的迫切期盼。发展现代林业需要加强相关技术指导,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林农对技术需求也很渴望。

四、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对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四点结论和建议。

第一,基于农民视角的考察,西北地区的林权改革尽管取得一定绩效,但是并未获得预期的理想效果。林改对农村村民自治有促进作用,产生了一些社会效应,但农民对林改成效的总体评价与政策预期存在不少的差距。林改对大多数农户的经济增收作用十分有限,农民对林改政策及其实践的满意程度并不高。建议政策部门对林改成效的评价要更多倾听农民的“声音”,在确保生态受保护的前提下,创造条件使农民切实得实惠,以增强对政策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从而推动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第二,农村公共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强调和保障农民权益,也要关注农民所在的村集体组织的权利。以农民为本位的林权改革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嵌入”乡土社会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村财涉林收入,从而将影响村集体组织有效运转的情势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可能偏离政策目标,无法取得预期成效。建议在对类似集体山林这类公共资源进行产权改革时,既要体现农民本位和保障农民权益,也要关注村社权利和村庄整体福利的提升。只有如此,农村改革才能有效、持久和深入。

农民征地政策范文5

一、当前失地农民的主要问题

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取得赔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由于我国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一)农民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首先,征地补偿标准低。目前各地采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产值倍数法”来计算的,即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其次,失地农民只得到部分补偿。据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16个省2670个被征地农民协议货币补偿总额为6103.34万元,平均每公顷协议补偿14.45万元;农民每公顷得到7.18万元,平均每公顷实际得到11.34万元,补偿到位率为78.5%。再次,农民利益损害大。由于借助行政权力,对农民土地财产进行不对等补偿的政府征用,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低价征地,农民蒙受的损失超过了2万亿元。有关专家估计,农民土地征用流失的财富,比建国后30年的工农产品剪刀差金额(6000~8000亿元)还要多2倍以上。

(二)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困难。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农民失地后,除了一部分农民到异地承包土地,或利用城市发展带来的商机经商办企业外,大部分农民由于生活观点、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其他岗位的竞争中几乎处于劣势,加上实际操作中政府工作经常不到位,只有少数农民能得到安置。特别是40岁以上的劳动力,他们缺乏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技能和经验,现在土地没有了,年龄又偏大,为不至于在家吃闲饭,大多数只能就业于加工、建筑、运输、环卫、保安等强体力劳动岗位,收入少且不稳定,还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少数人即便被安置就业,由于多种原因,往往成为优先下岗的对象。据调查,失地农民中,只有3.6%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在自谋职业的劳动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在已就业的劳动力中,就业结构为:31%外出务工,33%在本地从事农业,36%在本地从事第二、三产业。目前,我国建设占用耕地每年以250~300万亩的速度发展,如果按人均一亩地推算,意味着每年大约有250~300万农民失去土地。

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建立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关键。1、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的价值包括其经济性、生态性和社会性,耕地的保障功能则体现在更多的方面,价值更大,其价值无法估量。征用土地,特别是耕地,补偿过低不足以补偿农民的生计。从实际来看,随着城市化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城市化进程地的加快,征地行为不只是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政府行为,相当一部分是“非公共利益”的赢利行为。而这部分“非公共利益”的行为却是以“公共利益”名义实施的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政府行为。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也应该由财政进行补贴,而不应该让农民吃亏。因此,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对以“公共利益”名义征用而来的土地,若作其他非公益用途,则应该由政府重新核实并追加原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费。2、结合市场行情议定补偿价格。土地是生产要素,其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定,这是进行土地补偿的科学依据。同时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补偿机制。

(二)千方百计为失地农民广辟就业渠道。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失地农民还将不断出现,为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其长远生计,必须对其进行就业安置。1、留地安置,即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性收益或就业岗位,这不失为对失地农民的一种有效安置办法。2、就业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消除陈旧思想,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就业培训的费用政府可予以一定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免费培训,也可采取由失地农民支付培训费,政府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按一定比例或按定额报销的方式。

农民征地政策范文6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产业背景

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仍然是依靠人力、畜力进行生产的传统农业。对于尚处于传统农业阶段的民族地区来说,农村金融服务缺失,投入不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一、传统农业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抑制作用:混合型抑制

农村金融抑制是农村金融浅层发展以导致金融与经济彼此促退的不良状态。就其成因而言,主要有供给型抑制和需求型抑制。供给型抑制是因为国家产业政策、金融制度、金融政策等原因,使得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正规金融部门对农户贷款资金供给有限,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需求型抑制是由于农户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率低、正规金融部门借贷交易成本高等原因,使得农户对借贷资金特别是农村正规金融部门借贷资金的需求强度不够造成。前者涉及国家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而后者则与具体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基础密切相关。虽然现阶段民族地区的金融抑制是混合型抑制,但是这种金融抑制更多的侧重于农户对金融的有效需求不足。

以传统农业为主的民族地区,农村金融在规模、用途等方面都不同于东部等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资金需求主体仍然是个体农户,由于农业生产基本上还处于简单生产的传统农业阶段,农户对资金需求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具等,这与现代化农业相比,所需资金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外出打工,剩下年老体弱的在家务农,这些留下来的农户根本没有时间去思考如何扩大再生产,其资金的需求就是为了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没有更多资金需求的欲望。

民族地区非正式金融形式多样,规模巨大。这些非正规金融主要包括民间自由借贷、典当业信用、私人钱庄、合会、民间集资等民间金融活动。这些金融组织能在某些方面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民族地区农村中许多非正规放贷人与借贷人生活在同一个村落或彼此为熟人,这样他们之间就有更多的信息,一方面降低了信息成本,还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非正规金融之间灵活的交易方式更容易满足农民的需求。当一个农民无法归还贷款时,放贷人也愿意接受劳动力作为抵押。正是由于不同的原因,正规金融在民族地区服务还不完善的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活动异常,有力地填补了正规金融在农村的不足,由于这种严重的金融抑制,民族地区广大农民的融资需求就远远不能满足。

二、传统农业基础上的金融需求特点:多元化、多层次、差异性

现阶段,我国民族地区的主体产业仍旧是农业,它是以土地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依靠动植物的生长发育来取得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农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是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而狭义的农业仅指种植业,即粮、棉、麻、茶、糖等农作物的栽培和生产。民族地区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各地因其自身的优势,发展不同的农业产业部门,有些地区以牧业为主,有些地区以林业为主,还有些地区以种植业为主,各种不同的产业部门在对资金的需求上也是有所不同的。以草原为主的牧区,牧户的资金需求主要用于购买牛、羊、饲料,以及基础性补给营养等;另一方面还包括草场的扩建,修建围栏等。而以种植业为主的地区,在资金需求上主要包括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以及简单的农具等等。

传统农业对金融的需求除了多元化、差异性之外,其层次性也十分明显。民族地区的不同区域之间,经济的商品化、货币化、市场化等程度是千差万别的,这在对资金的需求上也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现象。虽然民族地区是我国比较落后的地区,但在该地区也有经济百强县,同时也存在着贫困发生率高达30%-40%的地区。即便是一个区域,也会由于地形地貌特征表现出不一样的经济水平。

传统农业对金融的多层次、差异化以及多元化,客观上要求有多层次的金融组织来为其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扎根于农村经济,并为农村经济服务,民族地区的金融更是如此。因此,金融机构的建立不能脱离实体经济,也不能脱离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搞“自娱自乐”。要想民族地区更好更快的发展,就应该针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创建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以适应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需要。

三、政策意义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之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08年底国家颁布了5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6(国发[2008133号),2009年8月又发出了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6(L2009173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对西部投资的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的政策等等。每一项政策都是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实施这些政策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有着辽阔的疆域,少数民族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位于边疆和国防重要的战略位置,其中不仅大部分民族跨境而居,并且还与周边国家有着密一切的贸易往来,这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其他民族的同化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共有332起,其中278起都是民族问题引起的,占83%还多,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直接关系到中国的整体利益。在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上,要正视民族政治问题,只有解决了民族政治问题,国家的内部团结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在对待民族地区的问题上,政府要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该地区的政策,只有保障了民族地区人民的利益,才能更加有效地解决民族矛盾,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良好环境。

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的推动,国家的安定团结局面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也需要民族地区的大力支持。事实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较东部等发达地区较为落后,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经济的不平衡性会成为解决民族间不平等问题的障碍。一旦经济失衡将会造成民族关系的恶化,甚至成为国家分裂的导火索。经济层面的不平衡极易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胡鞍钢等人在《中国地区差距报告》中曾经分析过经济差距可能带来的政治后果,对于落后的民族地区来说大致有三点:一是认为本地区的落后和贫困主要是由于采取歧视性政策造成的结果;二是认为目前持续存在(或不断扩大)的地区差距是政府失职的表现;三是可能诱发分离主义倾向,既然留在一个国家内得不到经济援助,不能改善本地区的经济地位,那么成为一个独立实体,可能经济发展得更快一些。当地区间经济失衡时,就必然会造成民族地区人民的不满情绪,因此,经济的不平衡是引起民族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经济的进步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保证。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经济发展和进步关乎到我国的全局,是实现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基础。加速民族地区的发展,可以巩固国防!稳定边疆;加速民族地区的发展,可以缩小地区间的不平衡,从整体上实现共同发展繁荣,提升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民族地区有其特殊性,要想获得发展就必须要依靠国家的政策补贴,而其中资金的投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因此在金融政策的制定上,政府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其特殊需求制定出适应本民族自己的金融体系,只要资金的供给充裕才能为经济的发展带来新鲜的血液,才能带动经济的发展,才能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1]江曼琦.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与城市化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