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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审核意见范文1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⒉危化司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
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⑴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⑵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⒌危化司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见附件)。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危化司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⒍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化司和受托单位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⑴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危化司或者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⑵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危化司(收到受托单位报告后)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危化司对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⒏危化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根据组织形式和审查工作情况,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⑵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
⑷受托单位组织进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文件、资料。
⒐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及其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
⒑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接收和登记。
⒉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⒊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备案意见后,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
⑵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
⑶危化司有关人员对技术支撑单位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
⑷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的备案意见;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文件、资料。
⒌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过上述文件、资料,审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意见,并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廉洁自律审核意见范文2
关键词:建设单位;内部;审核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8-0082-02
0 引言
工程内部审核(简称:工程内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系统工作,是建设单位创效节支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实践、摸索与不断思考,笔者认为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内审工作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1 领导高度重视
1.1 给予关注、支持 工程内审是受建设单位领导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行使工程项目监督审核权,是建设单位领导介入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工程内审是内部管理控制的一种重要方式,用以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
若建设单位设立了工程内审,则表明建设单位领导已经意识到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基建等被审部门对工程内审工作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只有领导给予高度的重视和有力的支持,工程内审工作才能得以顺利高效开展,进而才能达到设立工程内审的目的。
工程内审作为内部管理行为应当是一种自觉的、持续的活动,只有领导一贯的重视和支持,并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工程内审工作才有可能发挥出它应起的作用。
1.2 恰当设置机构及人员 工程内审机构应独立于其他部门设置,在建设单位内部处于较高的地位,直接受有权力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领导,从而更加客观、公正、高效地行使审核监督权。
建设单位还需要强化工程内审机构的职权,赋予一定的工作权限。比如:工程内审机构有权参加各部门重要的工程会议、有权参与各项工程的全过程、有权对不合适的施工单位予以否决等;有权随时审查各项工程的进展情况、评阅记录资料等。
工程内审机构需要配备合适的内审人员,要保证专业齐全并且均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较高的素质,比如:要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处理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与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在避免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况下,促使相关部门改进自己的工作。
视情况需要,工程内审机构还可外请专家或引入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协助其进行内审,以促进提高工程内审工作质量。
2 加强内部管理
2.1 加强体系建设 为了达到公正、持久的工程内审效果和避免碍于情面造成工作中的漏洞,必须要有相应的体系,即工程内审的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细则体系,来为工程内审人员履职提供保障。
建设单位需要在充分了解本单位运行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程内审制度,包括制定严谨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以增强工程内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
在工程内审制度的制定中,让熟悉本单位情况的人员及工程内审人员参与其中尤其重要。在工程内审制度的落实与执行中,建设单位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充实和完善,增强制度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以提高工作效率。
工程内审机构应编制和公布简明的内审流程指南,使内审人员及被审部门清楚,在工程建设的哪些环节需要报审哪些文件及相应要求。比如:对于施工合同的审核,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工程实施前,经本部门审核后将条款内容完整的合同报送工程内审机构审核。若合同条款在经审核后有删改,被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还需将该合同报送工程内审机构复审。按照工程内审机构的最终审核意见签订合同后,以向工程内审机构报送合同备案件作为施工合同审核的结束。
工程内审机构还应制定工作规范手册,用以指导内审人员的工作。工作规范手册中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审核记录、报审的表格、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等,应力求齐全、确保规范。工程内审机构还需不断提高其适用性并进行档案化管理。
2.2 加强内审队伍建设 建设单位的工程内审工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水准。建设单位应高瞻远瞩、放眼长远,努力锻炼和培养出一支道德水平高、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强的内审队伍。
工程内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用到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关政策。工程内审机构应鼓励内审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熟知相关政策,以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工程内审机构还应努力为内审人员提供条件给予业务工作上的指导,以促进提高审核成果的科学性,增强工程内审机构的权威性。
工程内审机构可以通过绩效考核对内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对于敢于提出真知灼见、有效提高审核质量及服务质量的内审人员,工程内审机构要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促进工程内审工作质量和成效的提高。
工程内审机构还需要加强对内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使其充分认识到工程内审的重要性以及自身在工程内审中均在起着不可或缺的、不同程度的作用。提高工程内审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其责任感,可以有效提升工程内审工作的水平。
3 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
3.1 与财务部门进行协调配合 工程内审机构与财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的工作应有机结合起来。工程内审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财务部门的基础数据资料等资源,在综合运用财务管理、工程经济和工程管理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决策、实施、后期评价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多方位、深层次的审核,从而达到拓宽工程内审领域,提高工程内审效率的目的。
3.2 明确划分与被审部门的职能分工 工程内审机构与基建等被审部门的职能分工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并且两者工作不能存在交叉。基建等被审部门作为工程技术专业部门,应当在工程内审机构的监督下,行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的统筹管理职能。
3.3 加强沟通交流 工程内审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需要建立常态沟通协调机制。工程内审机构通过电话、工作邮件等与管理层、财务部门、被审部门等保持良好互动,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以利于工程内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程内审机构在与相关部门的日常沟通交流中,既可以适时走访基建等部门,了解工程计划实施情况以及巡查工程施工现场等,还可以主动解读并宣传相关制度、工作规程等,并将其他部门的合理化建议带回来,融入到工程内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工程内审机构还可建立网络等交流平台,欢迎各部门对工程内审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工程内审工作。
工程内审机构在就具体工程项目与被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的同时,还需要定期与被审部门召开沟通交流会,一方面可以促进感情的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加强工程管理经验的交流,以此来提高工程建设工作水平。
4 注重提高审核水平
4.1 明确工作内容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内审机构审核的内容提出要求,明确是否包括对年度工程计划的执行、施工单位及大宗材料采购等的选择、大项工程、计划外工程等内容的审核。
工程内审机构应根据程序规定和被审项目的重要性,制定内审年度计划和专项审核计划,并向相关部门下达重点审核确认书,并按此实施审核,以确保关键工程、关键环节处于受控状态。
针对年度工程计划的执行、施工单位及大宗材料采购等的选择、大项工程、计划外工程等如何进行审核,工程内审机构还应制定相应的具体审核方法。
4.2 采用不同方式方法分类审核 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可能是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维修等工程。工程内审机构可以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有选择地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纠。
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审机构可指派内审人员对材料、设备以及工程总体的质量、造价等进行不定期抽样审查并要求被审部门将相关资料报工程内审机构备案。
针对重点大型建设项目,工程内审机构需要深入地进行审核,可派专人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即对可行性研究及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招投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项目维保等各阶段工程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内审机构还需要编制一套完整的格式化的报审样表等,以供被审部门按此填写报送相关情况。
对于超出预算金额一定比例的工程(具体比例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加以限定)以及计划外工程,工程内审机构要加大审核力度,针对实施原因、实施情况等进行严格细致审核。
4.3 加强内审力度 工程内审机构在加强工程内审力度上,关键要重视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力监督。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工程内审,可以大大提高审核效率,降低审核成本,强化审核力度。
建设单位应要求被审部门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工程内审机构备案。被审部门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工程内审机构的规章制度应统一起来,避免工程建设工作中的漏洞。
工程内审机构对被审部门制度的执行力监督,即对执行情况、执行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助于工程内审力度的加强。针对发现的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工程内审机构可以督促被审部门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工作中的不合理因素,有效促进工程建设工作规范协调有序运转。
与此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充分认识到工程内审机构制度的执行力同样彰显工程内审力度。比如:内审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严谨细致地复核把关;审核意见是否客观公正等,这些对工程内审机构打牢内审力度的基础均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单位还需要出台相关绩效考核制度,设置明确清晰的考核指标,将被审部门对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与绩效考核挂钩,使压力与动力并存,以此强化内审力度;同时还需要严格履行备案制度,比如:合同经审核签署后,要报工程内审机构备案,用以查验审改意见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工程内审机构应不断探索和总结提高,在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持续不断加强内审力度。
5 发挥优势与特色
5.1 高效性 工程内审人员比较熟悉本单位的情况,因此在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可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
工程内审机构若能借助建设单位内部联网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对被审部门的工程进展及投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则可减少相关文件资料的报送环节,做到及时、准确、高效审核。
5.2 及时性 工程内审机构在跟踪审核中可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提出改进、纠正意见,并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促使被审部门适时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执行,使问题及时得到纠正,不断改进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工作。
5.3 服务性 工程内审机构提出针对性强的审核意见和建议,能对领导的决策和被审部门工作的改进起到帮助作用。工程内审机构还可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比如:编发工程内审通讯简报,指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供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参阅;在建设单位内网开辟专栏,对社会上或各部门成功的工程管理经验和做法予以宣传,供各部门借鉴学习,促进建设单位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6 结论
在建设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工程内审机构在重视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并注重提高审核水平、不断发挥内审的优势与特色,必将有助于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内部审核工作。
做好工程内部审核工作对于提升建设单位的自查自纠能力;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内部控制强制性披露与审计势在必行[J].会计之友,2005,(3).
廉洁自律审核意见范文3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
在实践操作中,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实行三级审查制,分为审查、审核、审批三个步骤:
第一步,由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门或者部门内设处室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其工作因层级而异必然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者处室。如,县级人民政府由民政、司法、物价等部门组成,民政部门又内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处室。这些部门或者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业务上具有明显优势。由这些部门或者处室首先进行审查也符合“谁制作,谁审查;谁获取,谁审查”的总体要求。
第二步,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尚不统一,设在政府办、监察、法制和信息办的均有。根据《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我县明确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公开办(设在县政府办)是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公开办和各部门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和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对外窗口,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职责。各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除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要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只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我们认为是不妥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不仅仅是保密审查,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这将在下面关于审查内容方面进行讨论。
第三步,由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分管领导根据上述审查、审核意见,审批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
三级审查制度是我县目前推行运用的制度,正在实践中进行磨合,待条件比较成熟后将以正式文件印发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内容
关于审查内容方面,我们认为《条例》的规定在逻辑结构上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一一予以讨论。
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六个方面,即: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审查,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审查,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协调审查,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和是否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审查。
1.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审查。《条例》对“内部政府信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曹康泰主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在释解第二条时是这样说的:“在认定政府信息时除了考虑掌握信息的主体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还要分析这些信息是否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外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所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三)内部审计结果;(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已废止)第十二条以前也有过类似的规定,但多了一项“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另外,上海、河北、辽宁和江苏等省、市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还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纳入不予公开的范围。上述各类政府信息,如果以政务公开的要求来衡量,有些是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个种概念。对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时,要紧扣《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牢记政府信息概念的特征,正确区分内、外部政府信息。内部政府信息是不须要公开的,外部政府信息要继续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2.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保密审查的内容,我们将之总结为“431”,即四个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秘密)和工作秘密;三个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一个稳定:社会稳定。保密审查是各项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三个问题需要阐明一下:一是条文顺序。《条例》将保密审查放在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十四条,却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认为,保密审查的规定应当放在总则中,次序排列在第七条之前。二是依据缺乏。目前我们开展这项审查工作的最大困难就是手中缺乏相关资料。据有关资料记载,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出台以后,几乎每个部委都制定了关于自己的保密范围文件,共有80多部,如果加上省、市制定的相关文件,数量还不止于此。因为这些文件本身有些就是保密的,我们难以收集,但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又得以这些文件为依据,所以,建议将这些文件汇编成册,印发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涉及到的保密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保密教育,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等途径予以解决。三是审查期限。根据《条例》规定,保密审查不是答复期限中止事由,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才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加上转送、文来文往所需时间,批复时间有可能实际超过三十日,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连延长的期限计算在内不过30个工作日。也许有人认为,这可以通过两者之间存在的节假日差异进行调济,我们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操作,但在理论上不能这样研究。目前,《保守国家秘密法》正在修改,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
3.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征求第三方意见制度,《条例》在第二十三条是为依申请公开而设立的。据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不需要本项审查。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也体现不出《条例》的前瞻性。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进行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另外,存在一个疑问?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时,第三方的答复期限《条例》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与《条例》衔接规定为15个工作日,还是与行政复议衔接规定为60日,或者与行政诉讼衔接规定为3个月。总之,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延长。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一般为15个工作日,此后催请一次并延长15个工作日,如果第三方仍然未作答复,视为不同意公开。
4.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协调审查。这项审查存在的疑问是协调的期限如何确定?协调未果的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我县的要求是平行各单位相互协调答复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协调未果的或者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政府信息,必要时可以报送县政府办牵头协调确定。
5.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审查。这项审查存在的疑问是批准期限与依申请公开的期限如何衔接?我们的理解是,按规定须经批准才能的政府信息,在未获批准之前属内部的,可以此理由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这一点与协调审查是不同的。协调审查中,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有,而本项审查中,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不会主动公开的,只存在依申请公开答复问题。
廉洁自律审核意见范文4
关键词:工程监理部人员素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
工程建设监理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三大内容,其中投资控制是基础,进度控制是条件,质量控制是核心。因此,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抓住这个核心。同时协调处理好“进度、质量、投资”三项合同目标的相互关系,促使合同管理目标得到优化实现。下面结合自己的监理工作,谈一谈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提出几点论述与同行们互相交流学习。
一、建立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部
工程项目监理效果的好坏与监理部的组建有着密切关系。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项目监理部要求组成人员精干,业务水平较高,且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因此如何在监理部内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人的岗位职责,无论是从搞好工程监理的角度还是从增强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调动工作积极性角度来说,都是一件重要而又认真值得去做的事情,只有分工明确,监理人员各尽其能,才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监理部再根据各人的不同专业特长,分配其不同的工作内容,明确其工作范围内的职责,并在其专业薄弱处予以弥补,完善其工作,使得监理部总体监理水平保持较高的水准,以适应当前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1、业务素质和技术技能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特点,监理效果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理人员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因此,一方面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政策法规、计算机应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成为工程建设的复合型人才,再不断总结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才能胜任和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等也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具体表现为政治合格、遵纪守法、法制观念强,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行事,具备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思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身体健康等。总之,监理工作要求人的综合素质较高。
2、具有使人信服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以“廉洁、守法、公正、诚信”为职业准则,以“公平、独立、自主”为工作原则,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与“物”打交道,而多是与“人”打交道,如若没有能使人信服的能力,监理指令、建议、审核意见和处理问题的办法等,就很难得到支持与贯彻执行,监理工作也就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同时,监理人员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处理问题的工作态度,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勤于采用调查研究和善于沟通的工作方法,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以建设监理法规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后盾,热情为工程建设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监理的威信,使监理工作保持顺畅和取得应有的成效。
3、具有可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
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但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往往是没有明显预兆的,一些违规行为多是在隐蔽状态下进行的,有时还会给监理人员以假象。因此,如果监理人员不谨慎,事先没有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和制止,那将会产生很大麻烦,而最终将会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人为的或施工机械(设备)故障、使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等原因会给工程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如果监理人员不能够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事后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将无法摆脱。俗话说:“防患胜于抢救”。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指出不使其发生,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总比事后补救要好的多。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不仅要在宏观上进行监理预控,即在大问题不违反原则,符合规程规范;还要在微观上注意到每个细微环节,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作为控制重点,针对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多发病”、“常见病”,要尽可能多的事先想到一两步,预料到将可能发生什么问题,做到防患未然,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4、协调关系能力
监理人员要协调好合同双方关系,除了必须具备合同管理知识和经验外,还应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及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准确掌握工程施工的第一手资料。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工程建设各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正合理维护合同双方利益,融洽各方关系,充分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以利于工程建设的顺畅进行。
三、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阶段是使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工程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仅是施工监理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就是按合同赋予的权利,围绕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承包单位提供的技术性能报告,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对施工过程中拟使用的机器、计量器具等应要求承包单位上报有关检测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注意其有效期限。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要附质量证明资料、进场质量检验记录审核签认,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项目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项目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在设计交底前,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并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记录)进行签认。项目监理部依据监理规划、设计文件、规范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由总监审批后实施。总监应及时组织各监理人员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由承包单位负责整改,最后由总监审定。
2、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过程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一切以数据说话,一切以书面为根据,做好提前预控,从预控角度主动发现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动态控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抓“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对工程施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从而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项目监理部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对重要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按规定组织检验试验,对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组织旁站监理和检查验收。审核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现场试验(评定)报告,经审查确认并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项目监理部签认。项目监理部处理工程变更,如果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监理部,由项目监理部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项目监理部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检查分析项目施工质量状况,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签字。
3、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项目监理部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电器、设备调试等项)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验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同时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工程质量报告,针对工程质量和内业资料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及时间要求,整改完毕后签署竣工报验。
4、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通常采用质量控制的方法有:见证、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验,具体视施工现场情况确定其采用的方式。对工程重点部位、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序等可设置质量控制点或待检点。现场质量检验方法有:目测法、量测法、测量法(借助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法(通过试件、取样进行试验检查)。监理工程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承包单位“三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根据各人的弱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发生重大过失,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促使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施工员、质检员、现场安全员到位,逐步强化以承包单位自身三检制为基础的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改变施工质量只靠监理工程师管理的被动局面,提高工程质量一次报验合格率。用辩证的观点去正确对待和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用公平、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去处理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矛盾。当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发生矛盾时,要求承包单位以施工质量求工程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施工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实现。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控制,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强调监理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和指导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目标管理及科学化的统计资料分析。针对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阶段性向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和分析报告。
四、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的重点是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认真做好工程量支付、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核定以及处理好工程索赔,把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要协助业主单位及时解决好设计不完善的问题,以防因此引起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索赔。依据质量合格证、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量的项目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监理人员负责复核或在施工现场直接获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并签发计量凭证;总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中的主要工作是审核签署支付证书,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处理索赔事宜。
五、施工阶段进度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