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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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1

人民政府:

武汉市长江蓬垫厂(原名武汉市长江汽车改装厂)系一元街街属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李进钱,注册地址: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现因社保欠费,提请办理缓缴手续。

改制经过:11月8日,该企业根据[武政办()102号文件]和[岸发()8号文]及区街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正式向一元街工商总公司提交了《企业改制申请报告》。一元工商总公司于当月10日下达了[岸元工商()11号批复],长江蓬垫厂改制工作正式开始。7月16日按改制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审计,7月18日下发[岸国资局()第135号文批复],12月27日再次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系列方案并付诸实施。

资金情况:4月26日,长江蓬垫厂与武汉天新置业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将天门墩路7号资产(即土地使用面积2960平方米,建面2050平方米)有偿转让,变现资金为人民币360万元(当年评估价为17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首期兑现202万元资金。截止当前武汉天新置业有限公司仍欠长江蓬垫厂改制变现资金158万元,经双方对帐无争议。

困难因素:改制资金不能如期到位的主要原因:一是其间一度出现司法纠纷,二是购买方目前资金暂有困难。改制变现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导致的结果:一是“社保欠费”不断增加。职工一天不从集体窗口转入个人窗口,职工个人社保金依旧由厂方负担;二是部分未交社保的职工的“门槛费”频频上调(由的3000元/人入保至今天的35,000元/人),改制成本已经出现负增长。

企业请求:全厂共有职工131名,已退休享受社保待遇的有44人,在剩余的87人(男48人,女39人)中,已有77人进入社保,共计欠费1,252,233.60元。未进入社保10人,应交纳社保金350,000元。如从1998年7月起至6月底止进行推算,目前所欠社保金共达1,602,233.60元,如不即时采取“止血”措施,长江蓬垫厂改制工作将难以进行。

为了改变当前困难局面,长江蓬垫厂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关于缓缴改制企业所欠社保金的报告,要求将全部职工社保关系,提前转出集体户头,进入个人窗口。所欠费用列出计划,保证资金到位时,一并如数补齐。有效防止社平工资上调带来社保金增幅的不堪后果,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的有效进行。

鉴于上述情况,特报请区政府协调解决。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2

一、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改制,理顺产权关系,加大资产整合力度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项目为依托,以产业和行业为联系,通过对企业资金、资产、产品、项目等要素的优化整合、优势互补,采取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重组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通过改革改制,联社系统近三分之一的企业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同时,加大企业资产重组和整合的力度,充分优化企业资产,使资产发挥最大效益,达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是对有资产、有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基础较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积极推动其改制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5年底,共有27户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企业改制,理顺了产权关系,确定了联社资产在改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其中:联社股权比例最高为65%,最低为5%)。通过企业改制,明晰了产权关系,进一步激发了企业自主发展的活力,使企业生产经营实力不断提升。西安福乐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能力逐年提高,年产值2013年已突破1个亿;西安弘涛塑业有限公司现已发展成为拥有9大系列产品、150多个品种,年生产能力1500吨、西北地区最大的、最具发展前景的注塑产品企业。

二是对生存无望、资不抵债、职工生活无保障的困难企业,加快实施企业兼并(合并)重组。截止2015年底,兼并企业12户、合并企业11户,不仅使集体资产得到重组,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而且实现了困难企业的有序退出,减少了企业资产的消耗。

在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中,我们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国总社《联社集体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制订和实施了《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实行股份制改制的规范意见》、《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的指导意见》、《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改革改制企业审计评估程序及有关财务事项的规定》等文件规定,规范了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推动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联社集体资产在各企业的产权变为联社在各企业的股权。虽然转换体制中股权比例与产权比例对比有所降低,但是引领了各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幅度增加,经济规模更加壮大。

二、充分利用企业土地资源,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对有存量资产、缺少启动资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招商引资,盘活存量资产,使企业的资产持续增值,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近年来,我们针对这种类型的企业,以资产置换的方式持续发力,获得了较好的成果。

企业资产置换就是企业用合法的现有资产进行招商引资,通过土地开发、房屋重建等形式置换回优良资产的经济活动。企业资产置换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法规政策,又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我们着重从如何保证企业持续生存和发展、职工生活福利的提高、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四个方面入手推进这项工作,并且把它作为资本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对此,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先后制订了《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资产置换项目(联建)指导意见》和《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自建项目指导意见》在系统中强力推进。

在企业资产置换过程中,必须按照程序规范运作:(1)企业根据土地、资产、负债、人员的实际状况,存在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可行性调研分析,并出具建设开发可行性分析调研报告,报告中要对各种形式进行详细的分析、测算、比较,在综合各种建设开发形式后,确定资产置换形式并提出预案申请上报联社。(2)企业按照联社有关规定对资产、负债情况进行预审预评。(3)企业依据实际资产状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设想,拟资产置换的方式形成文件资料经联社同意后,进行内部公示。企业应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公开招商,广泛寻求合作方。(4)企业通过招商初步确定2-3家入围合作方,与联社交换意见。联社、企业对确定的入围合作方进行考察。(5)企业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与合作方商谈的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草案)、合作协议书(草案)上报联社,联社进行审核论证。(6)企业就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对入围合作方的考察情况、实施方案(草案)等形成文件资料进行企业内部二次公示。(7)联社对企业资产置换项目进行审批,企业与合作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书》后组织具体实施。

截止2015年底,共有15户企业进行了资产置换,用100余亩工业划拨用地置换回商业用房面积46500多平方米,仅按每平方米1.2万元房产交易价计算,这些商业用房总价值约为5.58亿元,并收回资金1.1亿元。既解决了困难企业生存 发展的难题,又解决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按西安地区工业划拨地最高价每亩80万元计算,增值8倍之多。如:2015年完成资产置换的西安市步鑫鞋厂,企业原有工业划拨用地13亩,通过资产置换,置换回商业用房面积7500平方米,价值约为11250万元。并且解决了200余户职工的住房问题。

三、加大资本运作力度,使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一是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将企业原借款通过现金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回购,缩水打折,减轻企业负担,通过运作企业的债务,极大地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这是资产增值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十二五”期间,通过利用国家政策和大量艰苦的工作,以406万元化解了7户企业欠金融机构的债务20045.59万元。

二是对拆迁、兼并、联建等企业,一方面做好审计评估工作,保证联社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另一方面对拆迁和兼并企业涉及联社产权严格按照产权比例,在优先职工安置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收回资金。对有余量资金的企业按照总社资产管理的规定还要收回溢价部分。

三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投入金融信托、投资活动,提高资金的回报率,比如:购买理财产品、活期变定期、短期借款解困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收益。

四是对有发展前景的改制企业,为保证联社资产的增值股权比例不受影响,加大了资金的投入。

四、加大资产监管力度,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一是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近年来我们结合联社的具体情况,先后制订和修改完善了《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内控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企业重大资产变动事项申报制度》、《预审预评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加强对企业重大资产变动的管理。凡是投资或接受投资、企业借贷和资产的出让、报废、新增都严格进行审批。

三是加强对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企业拆迁改造、联建开发、合作开发、产权转让等所取得的资金,都必须纳社管理和监管的范畴,联社每年对有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控制费用的支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3

诸城,山东省潍坊市的一个县级市。18年前,当地推动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把90%以上的企业都卖掉,引发激烈争议,当时主政的诸城市市长陈光被戏称为“陈卖光”。

在争议中,诸城的经济实力跻入了全国百强县的行列。如今,诸城又率先撤销了全部行政村,几个小村庄合并成大的农村社区,引导农民集中到中心村居住,农村社区成为诸城新的社会基层组织。

除诸城外,山东淄博、临沂、济宁、德州、聊城等地都部分推行了“撤村改社区”。事实上,这些撤并举动都是在城镇建设用地紧缺的情势下出现的。专家认为不能强制农民“被城市化”,警惕村改居后产生的大量“三无”(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农民。

农村社区化

新建的集中居住区位于中心村内,农民到社区中心村集中居住,建制村原有的一些职能,包括土地承包关系在内没有变化。

8月20日,诸城市龙都街道土墙社区的一栋两层小楼里,男主人张玉磊热情地泡茶,迎候笔者的来访。他家门前有一个小院,客厅里摆着宽大的茶几和沙发,液晶电视机挂在墙壁上。一楼有车库和厨房,厨房的厨具洁净,卧室则分布在二楼,家中已经看不出多少农村的痕迹。

张玉磊的新房不是自己建的,它是诸城农村集中修建住宅楼的一部分。今年春节前,张玉磊一家乔迁新居,成为新社区的首户。他十年前建的平房,经过拆迁平整后,已经成为工地,正在建造新的集中居住区。

张玉磊现在居住的新房,面积有206平方米,而他之前的家――老平房,有“四间北屋,四间南屋”,共120平方米。他介绍,新楼的120平方米是用以前的宅基地免费置换的,张玉磊交出宅基地,而多出的86平方米,他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购买。

这里离诸城市区只有3公里。虽然房子没有大产权,只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准买卖,但这个价格,张玉磊觉得很划算,他说,以后小孩也不用买房子了,没有大产权也无所谓,房子是自住,不会拿去卖。而在诸城市区,商品房的价格已经达到了每平方米3000多元。

在土墙社区,类似的两层小楼成了稀缺资源。土墙社区党委副书记赵玉霞介绍,这种两层的连体民居只有120套,“老百姓都抢着买,开始规划的时候,考虑到是在农村,农民有农具要放。但是后来一论证,发现这样并不太节约土地,后来建议城郊的社区建多层住宅。”因此,从2009年开始,规划和在建的房屋都是5层的住宅。

行政村改社区后,张玉磊的身份并没有发生变化,他仍然是农村居民。不过,他已经不种地了。“我们这边地少,我家里只有1亩多地,每个人只有4分半地。”张玉磊介绍说。

张玉磊家的承包地,以每年每亩800元的价格流转出去了。同时,他还有一个身份,就是当地一家商贸公司的负责人。

位于诸城市近郊的土墙社区,辖区内有不少工厂或公司,到这些工厂或公司打工,成为这些少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

今年7月底,土墙社区由5个行政村撤并而成,全社区4200人,1100户。原来的西土墙村成为这个新社区的中心村,新建的集中居住区位于中心村内。中心村的选择有一定的标准,比如交通比较方便,发展潜力比较大,有辐射带动能力。

从2007年开始,诸城在全市农村全面开展了农村社区化服务与建设,以两公里为半径,把全市1249个村庄按照地域相邻、习俗相近的原则,规划建设为208个农村社区,每个社区涵盖5个村庄、1500户左右。每个社区设立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医疗卫生、社区警务、文化体育、计划生育、超市等服务,引导农民向社区中心村集中居住。2008年6月,这些农村社区全部建成运行。从2008年6月21日起,诸城市撤销辖区内全部行政村。

不过,当前,建制村原有的一些职能还没有变化。“欠账还是属于村里。转移支付还是放到村里,不是放到社区。虽然行政村撤了,但村的一些职能还没有变。”王焕新对笔者说。在村庄撤并前,王焕新是大辛庄子村的村支书。岳家庄社区党委成立后,王焕新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从村支书变成社区的党委委员和居委会委员。

农民的困惑

农具、手扶拖拉机、粮食和牲畜都无处可放,集中居住地和承包地离得远,务农不方便了。

然而,居住的困难和问题也显而易见。土墙社区被视为农村社区化的典型,但该社区已经入住新社区的农民有86户,还不到全社区1100户的十分之一。更多的住宅楼还在规划和建造当中。

对于那些还在务农的农民来说,他们心存疑虑。在舜王街道大辛庄子村,村民张志明告诉笔者,如果住进楼房,而且还在高层,那农具怎么办?手扶拖拉机放到哪里去?粮食和牲畜怎么办?

集中居住地和承包地离得远,也是集中居住面临的一个难题。村民纪会波所在的大辛庄子村已经被撤并到岳家庄社区,这里不是中心村,离中心村还有5分钟的车程。让他担心的是,如果搬到中心村统一居住,以后回来照看承包地的瓜果就不方便了,如果不种地,把土地都流转出去,租金又很低,没有办法保证一家老小的生活。

王焕新对笔者介绍,大辛庄子村务农的比较多,大伙都想居住地点离自己的承包地近一点,这样种地方便。“现在政府政策还没下来,实在不行的话,将来也要搬到中心村去。”王焕新说,新的岳家庄社区中心村实行统一供水、供电、供暖等,如果在中心村之外再建居住区,重新再搞一套,这样设施浪费就会比较严重。

不能强制农民“被城市化”

“大规模推进农民集中居住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要有利于农村生产生活,对于不种地的农民可以建楼房集中居住,但纯农区则不一定适合,否则就会出现‘挑着粪担上电梯’的尴尬现象。”三农问题专家、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副会长顾益康善意提醒。

对于村庄撤并建社区现象,熟悉基层情况的山东聊城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室副教授夏正智非常关注。“要通过建设中心城市的办法来吸引农村居民进入中心城市居住和生活,而不是以村改居的方式强制农民‘被城市化’。”夏正智认为。

夏正智表示,目前的村改居、建设万人村等行动主要是在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下,归并和缩减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以获取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补充地方财政收入,其背后的主要推动力量就是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制度”。

“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制度’,地方政府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农村退出的宅基用地面积。如果农村不能退出宅基地,也就意味着城镇不能新增建设用地,地方非农产业(包括房地产业)发展就要受到土地制约,同时地方政府也不能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出让的价格差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此规定的逼迫下,地方政府不得已只能借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强制减少农村宅基地面积,以增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夏正智一语道破了“村改居”的秘密。

根据夏正智的研究,山东村改居的建设方案比较多样化,有城中村改造、城郊拆迁、乡镇驻地建设、村庄合并等多种建设方案。“对其中的利益得失不好直接评价,但压缩农村宅基占地面积是这些所有方案的共同指向。”夏正智告诉笔者。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即农村社区居民共有。农村宅基集体所有、家庭使用,是农民的现实财产。宅基地与房产是农民财产的两个组成部分,但性质和功能不同。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4

内容提要: 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用法律规范来确立国有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更要求通过法律对企业产权的确认调动企业内部投资者、管理者、技术人员及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来创造企业活力。因而,构建国有企业法律体系以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着眼企业增量利益的调整,确认劳动者、企业家、技术人员产权以激发企业活力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立法方向。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企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1]由于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企业制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利于使国有资产决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惟一途径。问题是目前的企业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劳动法都只是从把国有企业重构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市场主体这一层面来规范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也就是在没有把国有企业内部关系调整好(政策性、社会性负担没有剥离、自生能力、内部活力没有产生)之前就把他们推向市场,让他们去与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具有“狼”性的非国有企业去竞争,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业徒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是跟以前一样。要么是政府的执行机构,要么“内部人控制”,无法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我国企业立法不完善性有关。笔者认为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立法应该:

1.在法律体系上应以投资责任作为分类标准,体现企业主体平等性。我国企业立法单从体系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以所有制为标准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法等;以投资者责任为标准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但是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同一企业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调整而且其规定相互矛盾。例如: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与公司法之间、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法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二是法律条文在各企业立法之间重复较多,浪费了立法资源。三是各企业主体地位不平等。有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之间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基于此,现阶段做好企业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理清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漆多俊教授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即把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并立关系和交叉关系。从而对《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之间关系、《合伙企业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明析的分析。 [2]但是,这种分析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特殊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不容易掌握。且这两种关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级相同情况下才能使用,由于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级,又没有作出说明。如果是,那末这种分析框架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则如何建立这种分析框架。只有在对现行的企业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相互之间界限分明、覆盖全面的企业法体系。第二是设立法制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设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而牺牲了经济效率。企业设立的特许主义与核准主义还是主要的准则,程序繁琐,耗时费财;立法内容多有重复且规定严格的法定资本及其交付期限,实行实缴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范围严格限制;企业设立主体的法律责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时失去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而且过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因为只有效率法则才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法则。谁没有效率谁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立法应该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让企业的设立主体有多种选择,既能灵活的设立,同时又能顺利的退出;把市场准入制度与企业设立准则主义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企业设立主体与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法律责任,真正提高企业交易安全。

针对国有企业立法有的学者主张采用特殊形态企业立法,名称可以为公营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或国有企业改制法;有的学者则主张只按投资者责任立法,不单独针对国有企业立法。笔者认为既应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很多国有企业要承担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责任,不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又要考虑到我国已加入了WTO,对国内外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需要平等对待企业、实行无歧视立法。因此,将外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国有国营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中,再辅之以国有资产管理法及特殊行业准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证了立法的统一性,又体现了企业的平等性。目前,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难以与非国有企业实质上平等,非国有企业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占有了先发的优势(一开始就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依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应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与具体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如不能作出统一规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指导性意见。其原则是体现平等性。这是国有企业在第一层面上重构市场主体的前提。只有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培育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经营者和市场竞争者。只要存在特权就很难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2.企业立法在理论上着眼于企业增量利益 [3]调整。目前我国企业立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大,重点是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台的以投资者责任形式的企业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虽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东-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并没有涉及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严格意义也是投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1)民法理论对增量利益的调整采取理论逻辑是:确定物权所有者物权产生法定孳息(民法上把企业经营利润作为法定孳息)物权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权。但这种调整方法只能适用于农业社会时期工厂的所有者、经营者甚至生产者三者合一的时代,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生产的社会化和信息化,以这种调整方法来调整企业利益的分配根本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第一是忽视了增量利益产生的劳动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资产只有投入运营,在生产环节产生增量利益。而活劳动是产生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

第二是只重视有形资产,忽视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在二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重大的作用。二是知识工人在职工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跟企业中知识工人的创造性和创新性劳动密切相关。而我国企业法并没有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性质(有的学者以人力资本的概念来代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否认其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就是对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公司法对专利、工业产权、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企业不超过30%。第三是否认了按劳分配,实质是按资分配。目前,我国企业法所体现的分配关系还是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得利润、工人得工资。

(2)企业法理论应该是着眼于增量利益的调整(但并不否认对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对企业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调动投资者和投劳者的积极性来注入企业的活力。这是企业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律界定投资者以决策劳动和资本所有者两重身份取得利息和部分利润,管理者以管理劳动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技术人员以其科技劳动和技术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普通劳动者以其生产劳动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职工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多种途径:一是利润分享制。在美国、法国和英国普遍实行:在法国,199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人数达到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实行了利润分享制,参加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英国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润分享法规,198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职工达到51万人 [4]而且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价值分享制,即采取股票期权方式对企业的价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9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职工股票期权, [5]80年代英国政府制定了鼓励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 [6]三是企业所有权分享,即职工持股计划(ESOP)。四是管理权分享制。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管理,代表全体职工利益,主要在德国普及,1976年德国颁布的《共同决定法》规定,职工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相当于董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 [7]企业职工通过参与利润的分配使企业的所有者与职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关心企业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应以各自的贡献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社会主义法律也应该给予明确的确认,确认其劳动力所有权(包括企业家产权)同资本、技术、信息共享利润分配。

3.在法律制度上应通过企业家产权制度、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制度、技术产权制度的确认及对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引导企业进行各种形式按劳分配制度和按要素分配制度,施行投资者、投劳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度,重构国有企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1)企业家产权制度。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主体。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是解决我国企业家资源稀缺和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条件。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确认企业家阶层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有阶级划分,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也有职业划分,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但没有根据所有权和经济职能进行的阶层划分。如雇主和雇员,董事、经理和雇员的划分。法律地位不明确,也就谈不上权利与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鲍莫尔(Baumol)提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慢主要不是处决于该社会企业家资源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社会的制度机制对企业家资源 [8]的引导和发挥。并提出三条定理:各时代各社会间,决定企业家资源各种用途酬劳的游戏规则;各个社会企业家资源应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戏规则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家资源在生产性领域和非生产性领域的应用配置。即用法律确认适合企业家资源向生产领域配置和应用的游戏规则是社会发挥企业家生产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条件。因此,明确确认企业家的法律地位,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是企业家产权制度的确认的首要条件。二是企业家产权的内容包括经营权、管理创新所有权、信息所有权、企业家以自己的经营形成的无形产权。法律确认企业家产权内容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在公司法律制度设计上,是以企业家产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产权股份化方式参与剩余索取还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约(合同)方式参与剩余索取;是以强制性条款规定企业家产权还是用任意性条款来确认企业家产权。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欧美公司法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三是企业家市场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家产权的界定和定价。国有企业的企业家90%以上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任命的。对企业家的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政府,而政府对企业家的评价实际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公务员考核,不能体现企业家的产权价值。

目前,国有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层控股收购”或“管理者收购”。实际就是对企业家产权取得剩余索取权的承认。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形成企业家与所有者和企业利益的长期相关和一致性。使企业家剩余控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尊重企业家的劳动成果,发挥其创新、开拓精神,塑造企业的活力机制。

(2)劳动者产权制度。劳动者的劳动包括投资者的决策劳动、经营管理者的指导与协调及监管劳动、技术人员的脑力劳动及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已包含在企业家产权中,技术人中的脑力劳动分两部分进行确认,一部分是技术人员的创新劳动的结果: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法律上已给予确认。另一部分内化于技术人员劳动中科技劳动在法律上也应给予确认(将在下面技术产权中予以阐述)。因此,这里需要法律确认的劳动者产权制度主要是指投资者决策劳动与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劳动产权因为与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认为投资者仅仅以资本所有权而享有剩余索取权,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因为在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纯粹的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对商品价值创造的影响越来越少而容易被忽略。另外“英雄史观”的深刻影响,忽视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 [9]总认为企业的活力只是来源于企业家经营管理才能,殊不知,没有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企业是不可能搞好的,一个好的企业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过起到了激发全体职工的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凝聚了企业职工的意志,上下同心、共担风险和利益的作用。知识经理也从监督劳动转变为亲自参加劳动;从加强工作方案和方法转变为理解工人。 [10]台湾《天下》杂志里有一句话说得好“经理与工人间相互理解,便能撑起企业大厦。”因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合法化是劳动者提升自己产权价值的催化剂,将极大地促进劳动者学习知识、掌握技术和关心企业利益。因而它是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产权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典型结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劳动者产权制度也应是个很好的尝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规,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几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目前,我国实行职工持股的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根据国家体改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二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个人股;四是组建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严格地说,职工持股(ESOP)并没有真正体现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它还是以投资方式取得股权。没有体现以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取得股权产权制度,与职工持股收购(EBO。EmployeeBuy-outs)一样,还只是一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

(3)技术产权制度。知识技术的载体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活劳动。知识技术创造的价值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另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形成合力,在创造新使用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相应地,知识技术产权制度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它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生产资料中形成物化劳动,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科技劳动者上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是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简单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内物权”。“内物权”的股权化,是体现知识技术产权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结合,基于知识技术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在公司法中应对技术产权出资比例给予适当的提高,当然,这与技术市场和评估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但不能因市场的不成熟而限制技术产权的价值。这里有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到目前生产力水平的不够发达,资本还具有稀缺性,对技术产权在公司法中的规范还是以任意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在税收方面应有优惠的法律规定予以引导。

注释:

[1]史际春.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法律问题[DB/OL].http//civilaw.cn.2001—04—26。

[2]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企业、市场、国家与法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68。

[3]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析法[J].法商研究,2000,(2):12。

[4]韩宝江.西方世界的拯救—现代西方收入分配制度变迁与贡献[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251。

[5]NCEO.Employee stock options fact sheet.nceo.org/。

[6]Lesley Baddon,People's capitalism:a critical analysis of profitsharing and employee share ownership,Roatledge,London,(1989).31~32。

[7]李永杰.国外股份制经济100年[M].广州:广州出版社,1997,161~168。

[8]丁栋虹.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及在中国的实践[J].学习与探索,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