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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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1

一、前言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掌握了解银川市贺兰县土地流转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又好又快进行,宁夏师范学由思政部领导的大学生践行社对此项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在寒假中,让同学们对宁夏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活动中,使同学们更深一步了解宁夏这几年在土地流转方面的可喜变化。作为践行社里的一员,我积极参加了此次实践调查活动,希望同过此次调查能有效的提高我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水平。

(二)调查对象:

从人大农业委、政府办、农办、经管局、林业局、农业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抽调50名干部,走访了全县15个乡镇场30个行政村100户农户。

(三)调查方式:

采用问卷的调查方式(随机抽样),并兼有个别访谈。

(四)调查工作分配:

在各乡、村分别召开了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基层群众意见,并随机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统计了有关情况。

(五)调查人员:

调查员:刘海娜 撰写报告:刘海娜

(六)调查时间和地点:

(七)调查过程:

宁师大学生践行社在接到思政部马老师关于宁夏土地流转的实践调查通知后,我积极参与、配合,这次调查的主题是关于宁夏土地流转的调查。我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宁夏人,在寒假中利用各种机会,通过跟随村支书走访各村部了解情况,并通过座谈会和对村民的访问中,得知他们对土地流转后的看法。综合了不同人的认识设计了这一问卷,以期多维度、综合地对贺兰县人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调查。

二、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一)了解土地流转的基本常识

(1)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产生背景 编辑本段: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3)相关内容:编辑本段中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政策刚出台,上海就在积极实施。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土地。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4)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编辑本段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互换期间,如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应当由流转双方在流转合同中约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入股期间,如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归承包方。

(二)贺兰县土地流转现状及成效

贺兰县政府对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组织的村,现已探索出土地流转的7种模式:龙头企业带适时成立了兰光村劳务输出协会,将全村的劳动力全部吸纳合作社成员。组建多动型、全程机械化服务型、经营大户带动型、农民自发联合型、支部+协会引领型、科技人员创业促进型、土地股份合作型,增加了农民收入。

据了解,兰光村共有耕地7680亩,共计547户,总人口达2300多人。2010年,全村土地流转面积达85%。今年,全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0%。为保证两茬种植,村里从温州等地引进客商发展起了盘菜种植基地;建立移动温棚瓜菜基地,打造兰光品牌西瓜、蔬菜;在稻田养蟹基地,发展立体生态种养示范区。跳出土地,外出经营,解放劳力,劳务经济。兰光村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成为了农业产业工人,村委会个施工队,村两委成员任各施工队队长,安排人员在本村、本镇的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小农水项目以及组织其它务工形式。年均劳务收入达150余万元。同时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创新流转机制,推动土地健康有序流转;二是引入中介组织和服务组织参与土地流转;三是教育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把土地流转做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四是土地流转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有偿、合法、有序流转的原则。

(三) 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观念未改进。一是守地思想严重。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土地就是农村人的立业之本,不愿轻易放弃。特别担心土地流转后找不到新的就业途径。二是奋进意识不强。部分农民小农意识较重,小富即安,投资兴业怕担风险,不敢投资也不愿投资。三是既得想法过重。随着农业税全面取消、种粮补贴不断增加,农民把土地看得更加珍贵。四是政策理解难度大。

规模未形成。一是总体上来说,近些年来贺兰县土地流转面积偏少。二是流转规模不大。三是流转期限较短。

程序未规范。一是流转前交易形式不规范。由于缺乏土地流转交易机构,大多数农民为不让自己承包耕地抛荒,临时委托他人耕种。二是流转中合同签订较随意。

机制未健全。一是信息相对闭塞。我县的土地流转农户想要流转土地多数是通过邻里四周的口传才能打听到消息。二是监督制约机制未形成。由于合同的不规范引发纠纷缺乏流转调处机制,致使当事人因争执不下而爆发冲突的现象较多,成为农村不稳定因素的又一诱因。三是机关评估机构缺乏。流转价格基本由双方自行协商。一旦出现价格纠纷,无法仲裁。

三、建议

在政策层面上,应加快流转体制建设,优化流转服务环境。

一是实行备案登记,规范土地流转。由县经管局负责统计汇总。同时,在经管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二是开展中介服务,推动土地流转。建议允许社会各界资金投资土地流转市场,特别对准备实施整理的土地。三是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土地流转。在政策措施方面,建议集中所有涉农政策和资金全力推动土地流转,服务现代农业的发展。四是加大基础投入,夯实流转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土地整理、水利设施修建和农机化推广。建议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对全县所有农田和其他农村土地进行上述三个方面的详细规划,并逐年解决,不断提高农村土地基础条件,以利于土地规模化流转和生产。

在操作层面上,以农户自主经营为主体,政府重点扶助为支撑,全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是加大宣传。建议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二是推介典型。一方面,建议县委、县政府工作人员及各村群众到土地流转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学习考察,吸取经验。另一方面,重点组织力量对县内土地流转典型进行剖析、总结,对优秀典型进行表彰,扩大典型在全县范围的影响。三是强化服务。建议农口部门加强技术服务,及时提供技术、气象、农资、农机和病虫害防治等信息及相关服务。

.加大对农村土地的基础投入。

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群众普遍反映,尽管近几年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断增加,但仍显不够。因农业效益较低,农民自筹资金比较困难,农村土地基础设施还不能达到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建议国家继续加大对农村土地的基础投入,重点包括土地整理、水利设施修建、农机化推广等方面。尤其建议专门列出资金用于不适宜土地整理的山区农田修建机耕道,便于农机化耕作。

.允许中介组织介入农村土地市场。

尽管目前已经明确土地使用权承包长期不变,但老百姓仍然担心政策会变,土地流转时要求一次性付清流转费用的较多,而生产企业或个人因担心收不回成本,总想逐年付款,容易出现一些矛盾。为促进土地效益发挥,我们建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允许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进入土地流转市场,可以赚取适当差价和利润,以分散农户和生产企业的投资风险。

.制定流转土地被征后利益分配政策。

调查中发现,由于政府规划或基础建设需要,流转后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征地补偿款已经成为流转双方争夺的焦点,虽可由相关部门调解,但仍缺乏相关政策依据。特别担心引起流转双方走上诉讼之路。为此,建议市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政策指导已流转土地被征后的补偿款分配,明确分配原则和比例。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2

1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冒进,更不能不考虑中国实际盲目推进,急于求成,应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坚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逐步实施。

1.1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1。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1.2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2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2.1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2.2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省仍是一个农业大省,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3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省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此外,应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签证申请,纠正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约定,确保流转后的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3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3.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其他政策法规,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应适当体现均衡原则,即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动态监管和分配。区分情况收回符合条件成员的承包权并再流转或承包给新增人员。具体做法建议将其写入相关规定中,制定成《农村土地承包细则》,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3

1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

1.1 基层群众认识上比较落后 农村地区的经济还比较落后,自给自足的农业文化对当地的影响依旧非常深,农村人民一般都有浓厚的“乡土情结”,而且诸多的农民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了解,将农业生产所获得收入来支撑家庭生活的农户,将土地看做是自己的身家性命,不愿意进行流转;而有的农民对于这方面的土地政策表示担忧,害怕丧失承包权,所以不想将土地流转出去。

1.2 土地流转中程序不够规范 目前土地流转的方式大多是通过私下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很少通过有关部门签订书面流转协议。这样缺乏对受让方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也给今后有可能会发生的权益冲突埋下了隐患。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程序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诸多的土地流转活动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二是部分土地流转书面合同的内容、条款不规范,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三是存在强行征地方式推行土地流转的现象。

1.3 土地流转服务管理机构建设不健全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效率、规模以及效益。一是农村地区在实现土地流转上的服务机构的缺失。二是对土地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

2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合理利用的建议

2.1 加强正确的宣传引导 对于土地流转,有些农村地区的干部群众对其还不具有深厚的认识,各个地方的政府应该通过广电等媒介,来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强化土地流转方面在政策以及服务信息上的宣传。利用政策方面的宣传、指引以及服务,让农民可以在土地流转里面体验到“你发财,我发展”,进而使得双赢的局面得以有效的形成,而且在示范效应的基础上,能够让越来越多的农户加入到土地流转之中来,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户在土地流转方面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进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构建起土地流转的热潮。基层政府要借助于村集体的力量,有利于发挥其组织、协调和及时解决农户之间矛盾与摩擦的作用,有利于加快土地流转的力度和规模。

2.2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转入者、发包方之间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两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合同关系,并非是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要得到发包方首肯。农村土地流转时,必须要严格遵循下述程序行事:(1)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在同一时段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中必须要详细注明下述内容,即流转方式、面积、地块、地类、土地流转之后的主要用途等。(2)发包方对申请书中所提及到土地流转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制规定,土地流转之后不会严重影响到周边人们的生产生活,土地流转之后的使用途径与土地利用规划内容相一致,若得到认可,便可即时签字同意。若还有其他意见,就要即时知会申请者,将自身不认可的缘由表述出来。(3)土地流转双方正式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4)把双方签订的合同直接上交给村委会,对此进行全面审查;在这之中,需要审查的内容有:合同订立程序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制规定、合同内容是不是与有关法则相符合、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事项是不是和申请内容相一致等。审查之后还要签字,表述自身意见,若不认可,必须要将缘由表述出来。(5)双方签订的合同即时上交给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签字审核的同时还要做好记录。

2.3 明确服务职能,完善服务体系 加快土地流转,需要有健全的组织保障,在此基础上,增强土地流转中间组织服务功能。若要将村级组织的服务作用、沟通协调作用、行政推动作用等最大限度发挥,进而促使地方经济快速发展,那么,必须要重视土地流转对接等相关工作,集合所有村组干部,搜集并对外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联的信息,进而提高流转速度,有效解决流转信息不畅,空间过小问题。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职能,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确保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健康有序。

农村土地流转正在发生着变化,农民的市场意识和商品意识增强了,按市场规律流转土地使用权。政府则需要逐步完善服务体系,助推农业经济的更快发展。首先,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专门从事和办理土地流转和中介服务工作。其次,建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化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最后,构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户之间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协议,为其提供免费的土地流转信息、政策咨询、土地流转合同、鉴证服务等,扮演好“土地红娘”的角色。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4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土地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在保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近些年来,中央到各个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得以蓬勃发展。但是,因为各个方面的原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问题依然较为严重,限制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与作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其中,具体土地是指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土地的主要所有权形式。而土地流转则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其自身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对应的经济组织,在保留自身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去。

在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集体土地入市开始进入讨论范畴。通过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优化与再分配,能够缓解农村劳动力紧张的农户的生产力不足的问题,在保留其自身的承包权基础上,将土地的使用权流转给农作大户,实现我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控制农业生产成本。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不重视土地流转制度

地方政府不重视土地流转制度是造成农民对相关政策不理解、不支持的最主要原因。而当地政府对土地流转政策的不重视,导致土地流转工作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引发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的不执行、不支持,出现抵触的情况。因为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农民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对土地产生了依赖性,导致农民即使不能种地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不但限制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而且还会给农村土地抛荒、国家粮食安全埋下了隐患。

2.土地流转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缺乏一个完善的价格体系,对应的价格信息透明度不足,使得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表现出土地资源少、交易量低以及交易价格低等问题,使得农民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部分农民依然将土地作为唯一的立身之本,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意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导致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没有发挥出来。

3.当前的二元经济结构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导致农业现代化进程受损。在实施土地流转政策的过程中,因为农民进城之后并不能获得与城市居民等同的权利,这增加了农民在城市生活的风险,使得他们必须将农村土地作为其最后的保障。这就使得农民只能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游离,他们虽然在城市工作,但是又没有完全摆脱对农村土地的依赖,给农村土地的流转带来了困难。

三、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应对策略与建议

1.加强基层干部土地流转制度培训,提高土地流转政策的重视程度

虽然当前农村地区的基层干部素质以及工作能力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其整体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到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恶化实施。因此,应该加强基层干部土地流转制度培训,提高土地流转政策的重视程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定期召开基层干部的土地流转制度知识讲座,对土地流转政策落实到位的干部予以表扬和奖励等。同时,还应该增加政策宣传的力度,以十的相关方针政策为依据,进行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制度和政策的宣传,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有效落实。

2.构建并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在构建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基于“形式多样、市场运作、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基本要求,构建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应该提升服务理念。各乡、镇地方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提高农村地区仲裁机构的管理职能,为农民办理土地流转提供对应的信息、制度等服务。同时,在各个县、乡镇政府则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通过及时更新土地流转供求信息、评估土地登记、流转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提高土地流转量;其次,要对农村土地流转程序进行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签订规范合理的流转合同,对流转形式、数量、年限、具体条件以及责任义务等进行详细说明;最后,要建立全面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通过以村为基本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实现土地流转的常态化管理,形成全面、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体系。

3.形成多元化的土地流转机制

采取完善土地流转法规、规范土地市场交易等方式,是形成多元化土地流转制度体系的有效途径。首先,应该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立法工作,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所涉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关系予以明确界定。对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程序进行规范,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得以明确,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正当利益,使得他们获得农村当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次,应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构建完善的土地流转监管机制,为农民做好相关的支持工作;再次,应该逐步开始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系,通过保证进城工作农民的基本权利,确保其与城市居民权利对等,消除其后顾之忧,是形成多元化土地流转机制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延诗苑.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视野,2014(10).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5

1.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不健全,流转不规范,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2.土地流转不规范,所产生出的纠纷难以解决。

3.土地集中成片流转难,土地流转受让方开发难成规模。

4.龙头企业少,产业发展速度慢、规模小,土地流转带动力弱。

二、对策和建议

1.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认识上高度统一、在力量上高度集中、在政策上高度倾斜。从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提高对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引导。

2.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要大力宣传法律、政策,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二是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必要性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典型,让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政策,自觉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消除误解,放心土地流转。三是要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对比效益的宣传。主要通过乡村干部向农民宣传土地流转的好处,讲清土地流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还要帮助农民分析土地流转后的对比效益,要让农民明白土地流转后必然实现家庭收入的稳定增长。

3.出台政策,落实土地流转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制订出台有利于推进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土地流转开发的鼓励政策,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培植更多的农业综合开发企业和能人大户,扩大规模经营,发展优势产业。一是制定奖励政策,按经营土地规模的大小,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适当奖励补助;重点扶持大面积流转且长期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组织或个人。二是把落实现代农业发展支持政策与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相结合。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和其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实施土地规模经营,凡签订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按规定办理流转备案的,给予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三是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对于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益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4.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农经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农经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农村经营管理人员专职从事业务工作。二是县、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服务和规范管理。

5.建立土地流转制度:①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签订。②建立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制度。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监督履行制度。④建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审查制度。⑤建立信息搜集整理制度。⑥建立土地流转情况和流转信息定期报告制度。⑦建立流转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流转档案管理。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减少土地流转双方因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有效地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

6.遵循市场规则,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政策性强,必须在土地延包30年不变政策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要利用现有的农业龙头企业和种植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来推动土地流转。

7.培育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大产业和土地流转规模。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也就没有市场竞争力。土地流转要形成规模关键是解决土地难以集中成片流转的问题。要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载体,对拟流转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集中流转,使之形成规模开发。

8.科学规划推动土地流转。在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相对集中、形成规模”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专合组织来合理布局产业,着力发展高效环保产业,引导业主按规划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在城市近郊区,着力推进以城市生态休闲观光农业为主的土地规模经营;在中远郊区,根据地形地缘,因地制宜地推进以粮油、果蔬、花卉苗木、烤烟等产业为主的土地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6

关键词:土地流转;非粮化;粮食安全;河南省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4-0030-02

当前农地流转犹如燎原之火,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土地利用率,发展集体经济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然选择[1]。然而,近年来农地流转中普遍存在诸多改变耕地用途的“非农化”现象,尤其是农地流转中的“非粮化”倾向日益严重,直接影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对粮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一、河南省农地流转“非粮化”现状

近年来,河南省各地区的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也有所提升,但其增长速度仍远低于人口增长率。河南省在农用耕地、土地流转过程中,仍存在着把农业用地改作非农用地的现象。一是利用基本农田建设设施农业的情况较普遍。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为提高政府政绩,片面强调设施农业建设比例,而不顾耕地保护,尤其忽视各方面对于保护基本农田的相关要求,强行下达设施农业建设指标,不仅减少了基本的农用耕地面积,而且使农地的质量下降[2]。二是以建设特色农业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近年来,鉴于房地产行业的暴利,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蠢蠢欲动,出现以农地流转为借口私下里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利用建设蔬菜大棚、园林开发等各种名义,在其附近进行房地产建设,进而高价卖出,从中谋取暴利。三是盲目发展观光农业、农家乐等。调查发现,河南省多地特别是城郊地区,存在大量的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农家乐等现象,基于经济利益驱动,普遍在农业观光旅游、休闲娱乐农业点附近发展永久性餐饮、住宿、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厂等配套设施,占用大量农地。农村种粮无利可图、种粮后继无人、部分地区粮田抛荒现象严重。

二、农地流转“非粮化”原因

第一,制度因素――相应制度建设不健全。河南省现行政策中并没有出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的法规。对于农地流转后的用途、风险管控、责任追究等问题,也并没有做详细明确的规定,导致诸多农业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盲目变更农地使用性质,使农地流转过程中出现诸多“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现象。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难以抵抗农地非农化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在农地流转中不自觉地支持农地“非粮化”,进而致使农地流转中“非粮化”势头强劲。

第二,政策环境――土地流转政策影响。国家现行土地政策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率,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国家并没有对流转后的土地用途做出明确的限制,使部分农地经营主体背道而驰,在农地流转中出现严重的“非粮化”倾向。据河南省农业厅统计数据显示,河南省孟州市经土地流转,初步形成了万亩韭菜集群、滩区中药材集群、康达尔水产养殖集群等十大农业集群,全市特色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达13.4万亩,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总面积8.4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近50%。农地的高速流转,且主要向“非粮”甚至“非农”用途流转,如任其发展下去,将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行政因素――地方政府的错误导向。首先,各级地方政府为提高其地方经济的增长,往往通过土地流转来获得用地指标,将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从而进行招商引资,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其次,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的事权不断扩大,相应的财权相对缩小,而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将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向乡镇企业收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无疑是其最佳选择。此外,地方政府官员为地区的GDP增长及其个人的仕途发展,鼓励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从中收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第四,经济环境――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河南省农业从业人员每年以2.7%的速度递减,由2010年的2 698万人降到2013年的2 541万人。虽然河南省农村家庭收入中农业收入仍占据首要地位,但农业收入的增长要低于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3]。经调查发现,河南省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城郊地区,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占用大量耕地。在当前土地资源有限、农业技术水平提高相对较难的情况下,必须重视第一产业的发展,增加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第五,个体理性――农户趋利行为影响。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人们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由表1可知,种植西红柿的单位经济效益是种植玉米的近50倍,种植茄子、黄瓜等蔬菜的单位经济效益远远高于种植小麦的经济效益。普通农户种植小麦的亩均成本为916.24元,净收益为-41.88元;种植玉米的亩均成本1 012.04元,净收益大约为77.52元。即使加上一年的粮食补贴110元和良种补贴20元,普通农户粮食生产成本约为1 000元,基本无利可图。此外,“非粮”大户的趋利行为不断抬升土地流转费用。调查农户中近1/3的土地流转费已经达到或超过2013年规模种粮亩均净收益,其后果将进一步加重流转土地的“非粮化”甚至“非农化”。

三、遏制农地“非粮化”的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粮食补贴政策。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继续参照各类农产品的平均收益,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促使农民种粮能够有利可图。其次,稳定并完善粮食补贴政策,加强对规模化粮食生产的补贴力度。同时,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应地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可以按种粮的规模大小和播种农作物类别不同给予相应分类补贴,尤其加大对种植小麦、大米、玉米等粮食作物的补贴。缩小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比较经济效益差距,引导土地流转优先用于进行粮食生产,从而调动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种粮的积极性。

第二,加强农地流转后的用途监管。首先,应规定农地转出方与转入方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时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相应的备案,并明确农地流转后的使用性质。其次,各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其所在地的耕地和农田使用变化情况进行检测和调查,确保对农地流转后的用途监管到位。同时,加强对农地流转后具体用途的监管力度,将流转耕地用途巡查监督纳入地方政府日常土地管理范围,及时查处流转农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确保流转后的耕地用途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三,加大宣传教育,增强粮食安全意识,首先,应加大对乡镇领导干部和村集体领导班子的培训和教育,使其明确国际国内粮食安全形势,增加干部的粮食危机意识;同时,通过考评、考核等方式,教导乡镇领导干部和村领导班子对农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能够做到人人明晰,从而规范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其次,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意识,减少化肥、除虫剂等农药的使用,切实提高农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参考文献:

[1] 骆永民,樊丽明.土地:农民增收的保障还是阻碍?[J].经济研究,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