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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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范文1

一、工作任务与目标

这次换发证基本任务是:按省、市、县统一的要求,在**年第二轮延包合同书的基础上,对全乡农村责任田重新进行清查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对全乡承包责任田的农户换发、补发全省统一印制的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建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档案。

工作目标:省、市、县要求到**年底,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证到户率达90%,2009年第一季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证到户率达到100%,并建好乡土地承包合同纸质档案,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电子档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

乡里成立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松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地点设乡农村经济管理站。

三、工作步骤

(一)提高认识,搞好宣传发动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必须高度重视,站在严格执法,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来做好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期纠正及换发证工作。

今年秋收后,乡、村、组要逐级召开专门会议,搞好宣传发动,对农户讲清依法纠正承包期及换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村基层和农民群众进一步明白换发证书,是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确立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

(二)搞好摸底调查,清理登记,汇总情况,开展试点工作

各驻村干部进组入户,会同村、组干部、群众代表上户调查摸底,对农村土地状况(包括地块名称、土地面积等级、地类、丘块四至、基本农田等情况)和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对未发包的土地也要逐一清理登记,并将清理登记情况汇总,同时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政策,以事实为依据,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好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

(三)组织实施

各村要在广泛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统一领导,集中力量,周密安排,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换发证工作,对在第二轮延包进没有按政策调整到位的村民小组,则由驻村干部及村干部组织按第二轮延包政策在一个月之内调整到位,将承包合同签到**年年底,并重新发证,承包期为30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已按土地承包法承包30年和不需要调整的村民小组,由乡组织力量,核实承包面积、丘块、丘块四至等相关资料后,按省规定的统一模式逐户重新填写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核实无误后,将承包合同书交农户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全乡统一为**年12月30日,原证宣布作废,换发新证。在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中,各村要根据本村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正确制定换发证工作方案,防止引发新的土地矛盾纠纷。

(四)做好承包合同的归档管理工作

要切实做好工作承包合同的归档管理工作,村里要设置承包合同专柜,乡经管站也要分村设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柜,对土地承包合同书统一存档保管。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将承包合同信息录入到承包合同信息化管理软件中,逐步建立省、市、县、乡、村联网的农村土地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总结验收

各村必须在**年12月20日以前将农村土地承包换证工作的总结交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农村经济管理站),并接受县里检查验收。

四、时间安排

这次换发证工作,时间服从质量,但全乡统一要求在**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个换发证工作,个别情况特别复杂,工作难度特别大的村组也必须在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9月19日——9月30日,乡、村、组逐级召开专题会议,下发文件,搞好宣传发动。

10月1日——10月31日,调查、摸底、汇总、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11月1日——11月30日,对承包合同,权证重新填写、核对。

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范文2

[关键词]私法自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定

私法自治也称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依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其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最基本的精神。[1]那么,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维持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私法自治具有多大意义,并且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本文以《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为参照,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私法自治的必要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建构的价值考量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其背后都会有一定的价值考量,由于农村土地事关我国根本,因此农村土地物权制度从一开始便承载了相当的价值期许。在权衡物权法的价值目标时,传统法学往往以公平、正义标准来衡量。但在资源稀缺的约束条件下,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如何更有效率的利用现有资源,保证资源能被流动到效用更高的人手中,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这无疑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2]如台湾学者谢哲胜所指出:“财产权之指定首先可以停止人们掠夺性的活动,并减少财产权之纠纷,此即物权法定主义之精髓所在,此有助于人们安定的从事生产活动,增加社会之总生产量,而私有财产权则可以使所有人尽其所能利用该财产资源生产财货,使资源不至于浪费闲置,然后籍助债法的契约自由、交易自由原则,使财产能自由流动,藉自由市场之运作,使资源达到最高的使用效率,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大多数国民生活所需,此符合国民之最大利益,亦是财产权所欲达成之功能。”可以说效率原则是我国物权立法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第九条关于物权的解释的规定,便明确体现了效率的价值取向。[3]

具体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建构中,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土地相对稀少,农业基础薄弱,整体效率低下的大国,效率的意义更为重要。实际上,从农民最早对此制度的草创及支持来看,便可看出效率的吸引力。

虽然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主流意见便是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使农民获得一个稳定的心理预期,防止发包人及第三人的侵害,从而保护农民的利益。但实际上,通过一些学者的调查,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会对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有促进作用,但对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却并不那么明显。[4]而私法自治坚持资源本位,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动以求得最佳绩效。[5]可以说,只有强调私法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在农村土承包经营权中的作用,才能真正的解放农民,从而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社会生产力,从而提高我国农村土地的利用率。

二、私法自治之可行性-物权法性质分析

在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私法自治的必要性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同时考虑另外一个问题,也即私法自治是否会对物权法的基本体系结构造成冲击,这便是私法自治的可能性问题。而对私法自治产生阻碍的便是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及物权法规范的强制属性。

首先,从物权法定原则来看,虽然有不少学者对此原则多有诟病,但三个物权法草案都坚持了此一原则。那么,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是不是便没有私法自治的空间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出结论,(一)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物权种类的目的在于权利之保护而不在权利之限制。物权法定主义成立的第一个前提便是物权与债权的可分性与对立性。[6]与债权相比物权为支配物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物权的不能实现,可因任何第三人的行为,亦即任何人均得成为物权的侵犯者。为使物权不致无端遭受他人侵犯,权利的公示便有其必要,而公示手段的有限,则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明确,否则,第三人对物权的尊重便无从谈起。(二)物权法法定原则限制物权的自由创设但不限制权利人对物权的选择自由。私法自治的要义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创设的自由。虽然物权法定原则剥夺了当事人创设物权的自由,但其并未限制其选择物权本身的自由。在法定物权范围之内,要不要设定物权关系,设定何种物权关系,要不要变动物权,以何种条件变动物权,纯由当事人定夺。因此,从物权设定的角度,对于物权人而言,实行的也是意思自治。(三)当事人设立的物权虽然无效,但如果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的,则该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仍然具有该种法律行为的效力。[7]因此,即使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私法自治仍有其适用空间。

其次,从物权法规范的强制属性来看,物权法被列为“强行法”,从而使物权法似乎远离私法自治。但正如台湾学者苏永钦所指出:物权法规定多属权限规范,不属行为规范,是强制而不强行。权限规范和行为规范最大的不同就在还有没有自治的空间。行为规范限制的是行为,因此任何其他迂回的安排,都可能构成脱法行为,同样不容许起生效。但权限规范的功能只在定分止争,以杜争议,立法者没有禁止当事人间依此分际做出进一步交易的必要。[8]

三、私法自治的前提-承发包双方平等主体的重建

若要真正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中实现私法自治,其前提便是对真正的私法关系主体的塑造,也即使作为发包方的集体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事主体,使之与承包方农民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从集体所有的确立过程来看,我国当初确立集体所有的目的便是为了解决贫富差别的问题,为了全国广大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9]但现实的困境却是,为了农民共同利益建立起来的农民集体却在不停的侵犯农民利益。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农村土地名为集体所有,但由于在大多数地区农民集体组织已经解散或者名存实亡,因此,致使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拥有公权力的乡(镇)、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为个别乡(镇)、村干部的个人所有,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10]在此情况下,私法自治只会是一个空谈,因此,当务之急是将村民自治的公共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进行分离。由于集体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为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者成为一个真正民法意义的主体,因此,建议以合作社法人来塑造集体经济组织,使之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如此,既能满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要求,同时亦使私法自治成为可能,从而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

在《草案》第五十六条中,坚持了农地为集体所有,并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所有权。本人认为此条文有重建集体经济组织,并使之与公权力相分离的意味,极具进步意义。但其如此设计仍不能避免所有权虚化之弊病,并且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所有权主体,而只是行使主体,从而必然会徒增土地利用层次,影响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可直接将所有权主体构建成合作社法人,并且依照合作社自身的运作来行使其所有权。

四、私法自治之体现-两个矛盾的解决

《草案》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很多都体现了私法自治的要求,例如:第131条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规定,第134条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合并的规定等。但私法自治若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真正体现,尚需处理两个矛盾,即:

(一)社区性与开放性之矛盾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虽然会导致一定的社区化,但这并不代表在农地利用中便会否认开放性。惟有通过更广泛主体之参与,才能真正的实现私法自治,也才能真正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目前我国农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采纳了“一人一亩三分地”的种田模式,这种模式并不是现代化农业的经营模式,其规模效益并不强,尤其是因为技术落后,不利于将资金、技术、知识、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吸引到农业中来,与土地、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进行最优化配置,也不利于节省成本和开支。所以提高土地的效益和土地利用率,就必须扩大生产规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加以转让,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经营者集中。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及引进新技术品种,调整种植结构。农民因此可以节约开支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加收入。尤其是只有通过规模经营,才能真正使中国的农业从低效率的劳动模式向现代化的大农业发展。[11]同时以我国现实来看,我们不能忽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由于前述合作社法人主体的构建,即使开放性也会是不直接利用土地的农民能有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保障农村的稳定。

并且从更深远的意义讲开放性的确立也才能突破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政治藩篱,从而真正的解决三农问题。因为如果盲目强调社区性的话必然会导致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不断强化,更加拉大城乡之间的差距。因为正是因为二元户籍制度及粘附其上的二元社会福利制度的存在,才形成了城乡之间的鸿沟和分割体制,进而在社会福利共享、资源分配、社会就业和升学等发面形成一系列不平等待遇,严重影响了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和要素的市场发育,妨碍了农村的发展及城乡收入水平差距的缩小。[12]此也是造成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在私法自治的前提下,土地利用的社区性一旦被打破,城乡分治在经济上的基础便会松动,进而可以为政治上的解决提供条件。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坚持了开放性,并未将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局限于社区内,并且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但其第55条对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的规定似乎过苛,并且会对效率造成影响。因此,建议将此限制性规定删除,从而赋予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更多自治权利。

(二)物权性利用与债权性利用之矛盾

虽然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但这并不否认债权性的利用。并且债权性利用也有其灵活,便捷的优势。同时,债权性利用并不代表就会损害利用人的利益,实际上目前对农民利益的侵犯主要来自公权力,与是否为债权性利用是无关的。因此,当事人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在物权关系上为债权的约定。并且,此种债权约定若经登记,则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3]

因此,建议将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对经济学界及部分民法学者所支持的农村土地租赁权及其它一些债权利用方式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以为私法自治留出足够的空间。同时,应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对农村土地的债权利用登记进行规定。

「注释

[1]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09-110页。

[2] 参见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月第1版第31页。

[3] 此草案第九条规定: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发挥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参见《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4] 参见姚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思考》,civillaw.com.cn

[5]参见曾世雄:《民法总则知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7页。

[6]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49页。

[7] 参见尹田:《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8] 参见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88-89页。

[9] 参见关涛:《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以“三农”问题为背景的分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0] 参见苏运来:《物权法视野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整合》,civillaw.com.cn

[11] 参见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12] 参见谭洪江:《农民利益流失的成因、消极影响及对策》,《岭南学刊》2004年第2期。

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范文3

我的问题是,我没有与原村民签订租地合同,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时也没有说明土地实际面积因任何原因变化而租金不变.我要求因道路建设使我实际承租的土地面积减少而相应减少租金合理吗?

重庆市壁山区刘先生提出该问题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问题,广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交易有关的问题。

“在线律师”:

重庆的刘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广西的桃先生好!您们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农村土地面积、农业耕地面积和农业人口状况不一,全国各省以及许多省辖市制定了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我在这里仅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作一些介绍,必须强调的是,某地这类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同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

对于您们提出的问题,我分3个部分来回答,第1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第2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法律规定:第3部分是r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交易的一些规定。本篇是第2部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及权证记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草原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名称和编号;②发证机关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③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登记簿、承包合同及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④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范文4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问题

【作者简介】罗楚湘,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北京100876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7-0103-04

在我国,依法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权利人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特用的用益物权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认识模糊。用解决债权争议的方式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从而导致出现错误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湖北省某县渔场(以下简称渔场)属于某镇政府集体所有。2006年lO月。镇政府与王某签订了《渔场承包合同》;2006年12月,王某、张某签订《关于共同承包渔场的协议》;2007年1月1日,王某与张某开始共同经营渔场。此后,王某与张某因为经营理念等不同,发生激烈冲突。2012年1月1日,张某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王某退出合伙;二是依法清算、分割合伙财产;三是判令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此外,本案一审时,法院就案件的实体处理征询了渔场的发包人(镇政府)的意见,而镇政府提出了以下书面意见:如果法院将经营权判与其中任何一人,镇政府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除了满足了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外,还将渔场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本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本案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笔者曾作为王某的二审及再审的人参加诉讼,现就本案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剖,以求教于同仁。

二、本案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由于《民法通则》并没有使用物权的概念,因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为物权有着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大多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债权。此后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规定,但是,它们都没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物权法》第一次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

本案既涉及到物权法又涉及到合同法的适用问题。物权法和合同法在调整社会财产关系方面具有密切的联系。物权法也规范一些合同关系,如本案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然而,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经营权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涉及物权的合同主要由物权法加以调整。物权法通过物权请求权这一特有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在合同法中则通过违约责任如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法来保护债权。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完全用《合同法》的理念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进行解释会遇到一些不可克服的障碍。将其置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平台,用经典合同法理论予以考量至少是不完全准确和适当的。”本案中,两级法院用动态的合同关系否定了静态的物权关系。殊不知,物权法和合同法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对社会经济发挥着完好的调整作用。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的权利属性问题

《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等是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人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凭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有义务向土地经营权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本案中,王某早已取得了诉争渔场的滩涂水域养殖使用证。王某所合法领有的滩涂水域养殖使用证,表明了国家对其水面养殖权利的保护和认可,也是证明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有力证据。但是,法院无视王某依法领有滩涂水域养殖使用证的事实,将渔场的承包经营权强行判给张某,不仅是漠视政府行政决定的行为,而且通过司法判决强行改变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行政权的正常行使。

(三)关于承包费及优先承包经营权问题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承包等其他方式的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费是承包合同的一个关键条款。是承包合同的对价。家庭承包时。不一定要支付承包费;而在其他方式承包时,原则上要缴纳承包费。本案中,所有的承包费都是由王某一人所交纳。张某没有缴纳任何承包费。因此。我们暂且撇开法律适用,而改用简单的公平合理原则来衡量:法院在王某缴纳完毕全部承包费之后。强行将渔场的承包经营权判给张某。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简言之,张某对于《渔场承包合同》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却获得了剩余10多年的渔场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当得利。

其次。关于优先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王某是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王某优先享有渔场的承包经营权。必须指出的是,这个同等条件是镇政府的发包条件,不是其他人或其他组织臆想出来的其他什么条件。简而言之,镇人民政府的关于承包费用100多万元的条件,就是本案渔场最为重要的发包条件。而这100多万元承包费用是王某一人缴纳的,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王某是该镇农业户口,属于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即使渔场的承包经营权在法院的受诉范围之内。法院也不应该将承包经营权直接判给张某,而应该首先考虑王某的优先承包经营权,否则,侵犯了王某的优先承包权。

(四)关于合伙的认定问题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人合”是合伙关系的基础,主要体现在: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合伙人共同投资;合伙人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合伙人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达成书面合伙协议。对于个人合伙,不仅要有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而且还必须共同经营。张某参与所谓的“合伙”后,就一直以旁观者的身份。置身于渔场之外。张某与王某的合伙协议应该是名为合伙。而实为借贷的关系。如果认定上述协议为真正的合伙协议,则对承担了大量债务及经营风险和责任的王某来说,这是非常有失公允的。

(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诉讼中涉及到的程序问题

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括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本案张某在一审时,是以合伙协议争议提讼的,并没有涉及到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而两级法院也是以合伙协议纠纷为案由立案的,但法院实际上却审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并对承包经营权作出了判决。法院的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两级法院在案由上的错误,又进一步导致其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可谓一错再错。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因此,一审法院如果认为案件确实涉及到承包经营权的,应该及时通知发包方参与诉讼。本案中的发包方是镇人民政府。一审法院在涉及承包经营权时没有依职权追加其为当事人,而是将其以证人身份对待,剥夺了镇人民政府的诉权,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对于该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应该发回重审而不应该维持原判。

3.关于法官的释明权问题。法官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正确、不清楚、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启示、提醒或要求当事人对其作出解释、澄清或予以修正、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权之所以重要,在于释明权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释明权与民事诉讼所实行的“不告不理”、“无请求即无诉讼”等诉讼原则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关系。根据当事人主义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辩论主义原则,法官只能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和裁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更不能够区分理解承包经营权是债权还是物权。因此,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模糊,一审法院的法官应该依职权进行释明,以便当事人修正其诉讼请求。

4.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法院的审理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张某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有3项,且只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合伙协议纠纷即债权纠纷,并未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提出诉求。但是,一审法院却对此案做出了4项判决,明显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擅自替当事人做主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背离审判常识。

三、对于本案的思考

(一)在立法层面,《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规定,并没有彻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争论。但是,《物权法》公布后,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问题的争论,集中在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之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该权利属于物权;二是把该权利归为债权。其根本原因在于,《物权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基本准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对于诸如转让条件以及抵押等反映物权性质的关键性问题没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而且没有沿袭《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立法的做法。造成学界和实践的不同解释与做法。”因此,笼统地说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或者债权,都是不准确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和《物权法》第14条和133条的规定,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如果经过依法登记,则具有物权性质;反之,则是普通合同债权。上述争议应在以后的立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4.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建设,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二、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

一)按照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求,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限期解决好两田制机动地超标、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等问题,按照四到户标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信息化。

二)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三)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承包户。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和四荒地等,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现金或货物兑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红。

三、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营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人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专业种养大户或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带头创办规模化农场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四)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手续规范,有条件的市县可对土地流出户给予适当补助。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四、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

二)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违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以个人名义承租承包土地受让人在履约期内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经营受让土地,直至合同期满。继承人放弃经营的土地应当归还原承包方。但死者个人在经营期间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不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四)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县级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六)做好流转土地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采取掠夺式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制定并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注重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作用,顺势而发,有序推进。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依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政府为民全程服务的内容,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流转委托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年前,各市、县(区)要全面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形成比较完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体系。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大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体系。明年上半年全省各乡(镇、街道办)都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同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设立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村居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规政策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范文6

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范文1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就本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镇 村 社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流转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

转包土地详细情况

二、流转期限

自年月同期限不得超过 年 月 日。

三、土地流转价款的支付

1、流转价款的计算与支付:田坎计入田的面积内。

2、支付方式与时间:将此产量按当年9月20日至30日之间的______平均价折合现金于

四、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报土地发包方备案,并按期将合同标的物移交给乙方经营使用,转让或互换须报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

2、甲方有权按期收取流转费用,并承担作为原土地承包方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3、乙方应按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并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荒芜土地。

4、甲乙双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

五、其他约定

1、在流转经营期间,如国家支持农业生产的政策性补助由甲方享受。仅限种粮直补,如遇由乙方原因取消直补,由乙方按当年标准补给甲方。

2、流转经营期间,如遇开发征地,征地补偿由甲方享受,种养殖及设施补偿由乙方享受。

3、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如需继续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4、本宗流转合同属(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合同,双方协商是(否)请乡镇农村土地管理机构进行鉴证。

5、合同到期后,土地归还及地面附着物和相关设施的处理:由双方协商是否拆除不利于耕种的设施。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1、如违约,应由违约方支付给未违约方10000元/亩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2、如双方发生争议,可请求村组干部或乡镇农村土地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 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范文2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 亩(具体面积以现场测量为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转让土地状况:

地块名称及坐落:

四至界限: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转让包括的承包农户情况及各自土地、转让金清单及签认详见附后清单。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期满后,若国家法律和政策没有明文禁止延长承包期限的,则转让期满自动无条件无偿延长至下轮承包期限届满,甲方及村组集体协助办妥相关手续。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总计人民币 元。(具体转让包括的承包农户土地、转让金清单及签认详见附后清单)。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支付元作为定金;

2、甲方收到定金后向乙方移交土地并着手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的手续,移交完成及手续办妥后,乙方按双方约定分期支付给甲方转让金。

3、分期分红付款办法:乙方承诺甲方每五年进行一次分红

第一次250/亩(5年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第二次400/亩(5年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第三次600/亩(5年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第四次800/亩(5年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剩余合同时间按1000/亩计算,每5年分红一次。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 年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甲方腾空地上一切附着物后由乙方直接占有并接手土地。甲方未按前款约定时间交付的,双方约定乙方可以单方面直接自行占有接收土地及并自行处置地上一切附着物,甲方不得干预。甲方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各农户终止与发包方(甲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即与发包方甲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附件清单内农户直接适用本合同约定,不再另签合同。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合同继续履行。违约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①乙方对土地未作任何投入之前,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10倍计算;

②乙方对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投入之后,则按照乙方委托评估的投资市场价值的10倍计算。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各承包经营农户在附后清单上签字捺印后生效,按规定报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多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等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范文3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将中梁村茶山依法流转给乙方使用。

土地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土地用途及流转形式

1.土地用途为种植业和养殖业。

2.流转形式:承包经营。承包范围内现有茶园等附着物一并移交乙方使用、维护。

三、土地的流转经营期限

该地流转经营期限为 30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45年 月 日止。

四、土地的流转费标准及金额

该宗土地流转费每年每亩14.44元,共计300亩合计每年流转费金额4333.3元,30年共计金额 13 万元。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负责将土地流转费一次付给甲方,于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付清流转费13万元。

五、特别约定

1、乙方如果需要修建道路必须从中梁村修建,不得从其他地点修建,若遇乙方从其他村修建公路甲方有权制止并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年以内若没有开发利用,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承包权,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3、在修建公路过程中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问题。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承包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仿照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按照合同约定时收取土地流转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可共同商量解决,但必须充分考虑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并予以赔偿。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甲方按合同签订时的现有状态交付乙方。

7.经营过程中,若发生土地权属地界纠纷及当地群众干扰、阻挠、破坏等情况,甲方应及时出面化解。

8.乙方如果发展政府鼓励提倡的产业,甲方应当给予配合乙方相应的政府政策性扶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流转的土地。

2.享有流转土地上的收益及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3.乙方可在流转的土地上建设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4.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按合同约定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决不允许用于搞工业厂房修建、办企业用地。

5.乙方不得用流转土地抵押贷款。

6.乙方不得用流转土地抵偿债务。

七、合同的转包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流转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流转合同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流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征地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自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4、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土地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流转,乙方无条件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续签流转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流转费。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一次性支付土地承包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承担相当于承包期所有流转费的违约金。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请黑谭乡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南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各执一份,黑潭乡政府存档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