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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1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与城镇规划和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区)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要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和10月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到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各县(区)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汇总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纳入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相关内容,明确行政村和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业综合开发等名义破坏基本农田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占用耕地毁田烧砖。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补充耕地折算、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另行制订。负有耕地开垦义务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其开垦耕地的面积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折抵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凡不符合规划、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过预审、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后,可先期开工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批整个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用地单位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执行情况和临时性用地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各县(区)要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整治计划,积极争取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资金,将村镇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促进小城镇、村庄的合理布局和集约用地。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组织县(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定期更新。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依法征用基本农田的,按30倍补偿。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时一并提请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进行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各县(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支出,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完善征地程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听证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其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和组织听证有关材料。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三)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监督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实施征地后,农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市、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开发整理条件增加耕地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征地费用入股或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愿意异地安置的农户,政府可统一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土地市场
(一)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各县(区)政府要规范土地供给行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供给渠道和土地供给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首先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竞买、投标人数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方能以挂牌方式供地。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各县(区)政府要拟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土地供给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县(区)政府要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供给的方式、用途、面积、价格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市政府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对原划拨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地区土地储备办法(试行)》(陇署发〔〕1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经批准自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划拨方式骗取供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同地域市场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认真清算,及时将净收益缴入同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对以前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照职权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六、大力推进集约高效用地
(一)强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除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外,各类建设都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土地供给、审批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控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近几年的出让供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土地使用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盘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要贯彻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展。各县(区)政府要开展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调查,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新增建设项目要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目前闲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的50%给予补偿;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闲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处置的,对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各县(区)政府可本着兼顾国家和原土地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对国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政府应及时收回处置,并利用处置收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计算价款,退给土地使用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补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规范开发区用地管理。各类开发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不得擅自突破国家确定保留的开发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开发园区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基础设施建设过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开发园区要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比内设机构高半格的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和大队,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从经费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正常开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的内容。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基本农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2
要建立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供给面由非均衡性向均衡性转变的补偿移转制度及举措,构建激励相容的利益分配机制,设计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3]陈百明认为改进基本农田损失补偿制度是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手段。[4]李边疆基于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模型,构建了耕地保护过程中地方政府在个体理性支配下同整体理性进行博弈的分析框架,并据此对实践中存在的耕地保护政策失效和政府间耕地保护意愿差异的现象进行了解析,认为地方政府在个体理性支配下的博弈行为是耕地保护政策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5]这些研究虽然探讨了基本农田保护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受损问题,并尝试通过补偿农民、监督政府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但如何补偿才算合理,补偿农民与监督政府如何才能落实,目前还缺乏有说服力的研究。笔者认为,只有以制度的形式赋予农民基本农田发展权,才能使农民的基本农田土地权益不受损失;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才能保护农民的基本农田发展权益。因此,创设基本农田发展权,建立符合各方利益的、有效监督的基本农田发展权制度才能真正保护农民的基本农田土地权益、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发展权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制度建设是规范一切行为的基础。土地发展权即改变土地用途或利用强度之权,这种权利的实质是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过市场来配置土地资源,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来获得市场的平均收益。我国的基本农田的用途被限定为粮食生产,因而也就基本失去了改变用途的可能。从物权法的角度上分析,我国剥夺农民的基本农田发展权的过程是“国家通过严格限制农民基本农田事实处分权、基本农田所有权处分权、基本农田自主经营权等三项物权权能,对基本农田实行了最严格的用途管制,独占基本农田发展权”的过程。[6]从实施程序的角度来分析,我国政府是通过“强化基本农田用途管理控制、强化征收审批程序”独享基本农田发展权。[7]当然,国家独享基本农田发展权的系列制度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我国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0%的人口的成就,正是这些制度的价值所在。然而,基本农田发展权制度建设的缺失造成的不良后果亦值得忧虑。
首先,基本农田发展权制度缺失限制了农民务农收入的增长。目前我国的城市化率仅50%左右,仍然有一半人口依然靠土地为生,务农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我国种粮农民的比较收益很低亦是不争事实,“亩均净收益仅在30元至80元之间”;而如果基本农田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经济作物的亩均收入达到1433元”;[7]如果被征收,收入增加可达1000倍(尽管征收补偿极低)。国家独享基本农田发展权的制度,剥夺了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自由支配土地资源的权力,使基本农田承包者无法达到种植经济作物的收入水平,也无法达到被征地者的收入水平。基本农田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本应有权在价格杠杆的引导下,种植比较收益高的农产品,从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以期从市场上获得社会平均收益。政府对基本农田用途的限制使基本农田的土地资源不能流动,导致土地资源在粮食生产方面的投入过大,从而导致粮食生产供过于求,由于粮食的需求弹性较小,供略大于求就会导致粮食价格较大幅度的下降或者长期低价,因而极易出现增产不增收的情形;同时,粮食生产增长刺激了对农药、肥料、种子的需求,导致这些生产资料的价格不断上涨。在粮食处于买方市场,粮食生产资料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形下,粮食生产者的收益被压挤到很低的水平,从而限制了农民务农收入的增长。
其次,基本农田发展权制度缺失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基本农田发展权缺失使农民土地权利得不到制度性保障,为地方政府侵犯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方便,其中最严重的当属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现有的基本农田制度安排将基本农田发展权完全划归国有,尤其是直接行使行政审批权、征地权的县、市级地方政府所有。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合法地征地将基本农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其使用权转让,以获得经济利益。由于土地权利分配不合理,基本农田被征后的增殖收益分配不公平,地方政府可以得到巨额的卖地收入,而失地农民所获得的补贴相对于卖地收入显得微不足道。“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既不比普通人卑鄙,也不比普通人高尚,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政府实际上是以“参与者”与“管理者”双重身份进入征地博弈中,政府所制定的制度、政策必然会以保护和增进政府的经济利益为目的。”[8]由于政府拥有基本农田发展权,并且可以通过征地、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巨额经济收益,因此,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量自然容易滥用征地权,而不会考虑农民的意愿,其结果不仅是与民争利,还会大量破坏基本农田,真正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这样,地方政府因为征地处于民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对立面。也就是说,国家独享基本农田发展权是制度安排,使地方政府和农民存在直接的、零和利益冲突,在强势政府与弱势农民的利益冲突中,地方政府会获得经济上的胜利,但是会失去民心而在政治上遭受失败,最终的结果是政府与农民都失利。共赢的制度是利益平衡的制度,基本农田发展权需要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合理的分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益分配机制;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涉及国家、集体、农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其间任何一方的利益受损都会影响到建设用地的正常流转。”[9]因此,只有加强基本农田发展权系列制度建设,赋予农民一定的基本农田发展权,才能使失地农民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在城市化进程中受益;才能对地方政府的征地权进行监督,并抑制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
基本农田发展权的分配制度建设
基本农田发展权制度建设的实质是赋予农民一定的基本农田发展权,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业生产。
首先,制定基本农田用途管理制度。目前,基本农田的用途被限定为粮食生产,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基本农田不被破坏,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粮食供给。保护基本农田不被破坏依然非常重要,但是保护粮食安全的具体做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换言之,需要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优化基本农田的种植结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农产品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在经济落后的背景下,人们对粮食的依赖性很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农产品需求日益多元化,对特色农产品的需求上升,对主粮的需求反而下降。这也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饮食结构更加均衡的表现。因此,农业生产要着眼于人们需求的变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农产品需求。这客观上要求在制度的规范下对基本农田的用途进行适当的调整,允许农民利用基本农田生产不破坏基本农田的经济作物。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会引导人们在经济作物生产与粮食生产之间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这样既能提高粮食的市场价格,又能丰富经济作物的供给,既能提高农民的收入,又可丰富农产品市场。第一,定期适时调查了解粮食需求的变化,并将该措施制度化。粮食需求多样化的满足原本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但是政府将基本农田置于市场之外,市场就无法自发满足粮食需求的多样性,基本农田的用途被限定后,基本农田对粮食需求的多样性不敏感,需要政府弥补这方面的不足。第二,实行基本农田耕种状况调查制度。鉴于目前大量存在的基本农田抛荒现象、被占用现象、双季改单季现象,政府应通过制度化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粮食生产过程中基本农田的使用率。第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引入外部资本,可以将抛荒地及低效率使用的基本农田集中起来提高使用效率。如湖南浏阳淳口镇的烟叶种植基地,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集中了大片基本农田,采用烟叶+晚稻的种植模式,既保护了基本农田,又丰富了农产品市场。第四,实现基本农田用途审定制度化。对于满足粮食需求之外富余的基本农田,可以通过用途审定,在不破坏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种植经济作物;但是经济作物的生产应处于政府制度化的监督之下,以确保基本农田使用符合规范。
其次,完善基本农田征用制度。我国现有的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将变更土地性质的权利完全赋予给国家,“农民集体既无权主动将基本农田所有权转让给国家,又无权在国家有需要时拒绝转让其基本农田所有权”,[6]并且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可以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所以,政府会滥用其征地权,以公共利益为幌子,随意扩大征地范围。虽然国家有耕地占补平衡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确保耕地的总面积不变,而无法保证耕地的质量不受损失,更无法触及耕地地理位置差异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差异,而且占补平衡中,政府的谋利行为不受任何制约。因此,国家需要进一步细化征地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使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总体战略。第一,健全土地使用规划公示制度。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要向农民全程公示,使农民知晓规划以防止地方政府以法规的名义欺骗农民,也可以使农民能主动抵制非法征地。第二,完善征地监督制度。对征地过程要全程监督,上级政府、媒体对当地政府的征地行为要全程监督,要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全程处于阳光之下。只有制度化的监督,才能使监督更有效力,才能使地方政府消除侥幸心理。第三,完善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明确违规处罚方案。只有让地方政府承担相应的违规代价,才能从根本上抑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的问题。只有从健全法律法规入手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权,才能为保护农民的基本农田发展权提供制度基础。
再次,制定土地出让金分配制度。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的根本动力是征地过程所获得的利益,因此,合理分配土地出让金,一方面可以降低地方政府政府滥用征地权的愿望,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土地出让金的总体原则是要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农田发展权。第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使补偿制度化。现在的征地补偿标准只是补偿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而并没有补偿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农田是农村集体所有,也就是由农村集体中的农民按份共有,征地需要对农民的基本农田集体所有权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农民基本农田发展权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补偿的制度化是通过制度的形式规范补偿的各个环节,使补偿能落到实处。第二,要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上交给中央政府,以供中央政府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发展农业科技,从而提高粮食生产者收入,这也是农民基本农田发展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第三,应将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纳入地方公共财政,编入地方财政预算,接受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同时,地方政府应提高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使农民真正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目前我国的财政支出正在由经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这两种财政支出的区别在于经济建设型财政的主要支出是用于经济建设,而公共财政的主要支出用于教育、社保、医疗等民生领域。但是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地方财政的预算与决算,由地方政府用于经济建设。如果能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公共财政,可以为弥补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的不足,为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财政支持,这也是农民基本农田发展权的间接体现。
基本农田发展权实施保障体系建设
创设基本农田发展权是农民持续增收的制度保障,但是这种制度需要有力量推动,地方政府就是这种无法回避、可以依赖的力量。这考验着制度制定者的智慧,基本农田发展权制度既要限制地方政府的私利、保护农民利益,又要使地方政府有积极性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使地方政府由农民利益的损害者变成农民利益的保护者。基本农田发展权制度的制定意味着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使地方政府和农民由利益冲突双方变成互利共赢的双方。“利益冲突相当于触发机制,正是在公权与私利出现冲突的背景下才会导致私欲膨胀、权力异化和机会漏洞。我国公共生活中的许多腐败现象、不正之风、等问题的背后实际上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即利益冲突,”[10]制度建设就是要消除利益冲突,寻求共同利益。韩非的“目标——交易”管理模式可以为如何建立地方政府与农民同利的基本农田发展权制度提供启示,该模式对现代管理的启发有三点:“领导者制定并坚守目标;通过交易的方式聚集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建立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破坏者主要是作为交易规则执行者的官员,需要以法术来监察官员以维护交易规则。”[11]该模式对基本农田发展权保障体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中央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生产发展目标体系。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其中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宗旨。在2012年APEC峰会上提出:“我们应该加大农业投入,促进农业投资,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扩大粮食产能。要加强粮食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现代粮食物流体系,降低粮食储存、运输、消费环节全程损耗水平。要加大对农业生产、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我们应该稳定粮食等大宗商品价格,防止过度投机和炒作,改善农业投资环境。”这是对农村生产发展的进一步解释和定位,其核心是发展粮食生产、降低损耗和成本、提高农民收入。这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保护农民的基本农田发展权。围绕这一总目标,需要制定落实该目标的目标体系。该目标体系应该由三个指标体系构成:第一,粮食生产指标体系。包括各地耕地、基本农田总面积,用于粮食生产的总积,用于可不破坏基本农田的经济作物生产的总面积;抛荒面积,土地流转规模与目标,粮食总产量等等。该指标体系可以计算出某个地方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集中生产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的数量。第二,农业成本和农民收入指标体系。包括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控制,粮食储存、运输、消费环节全程损耗控制,粮食价格增长指标等等。第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包括农业科技的投入与产出,农业流通体系建设,农田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基本农田提质改造等等。只有中央政府制定出相对具体的发展规划,地方政府才能在规划的指引下积聚力量发展农业生产,进而保护基本农田。
其次,中央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农业生产发展考核制度体系。“推功而爵禄,称能而官事”(《韩非子•人主》)是根据官员的贡献而给予职务上的升迁和物质上的奖励,基本公平的分配制度才能激发地方官员完成中央政府目标体系的积极性。“夫有功者必赏,则爵禄厚而愈劝;迁官袭级,则官职大而愈治。夫爵禄大而官职治,王之道也。”(《韩非子•显学》)分配制度与目标体系相配套,努力实现中央目标的地方官员得到相应的提拔和奖赏,那么,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就会早日实现。“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韩非子•显学》)公平可信、有利可图的分配制度为人们提供实现个人富贵的理想途径,是人们“不得为非”的根本保证。因此,中央政府应将地方政府农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的指标体系当中,并将该目标体系的权重提高到能影响官员个人升迁与奖赏的程度。这就要求改变单纯注重经济总量增长背景下的GDP绩效观为在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很长的时间内都强调经济增长,将GDP增长速度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官员的核心指标,这种政绩观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价值,在未来很长的时间内,GDP增长依然是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将GDP增长速度作为对地方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依然很科学,但是,不能再将GDP增长速度作为最核心的指标,而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应科学合理分配各个考核指标的权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虽然为GDP增长做出的贡献比不上工业、服务业,但是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不能低估、农业发展对保障农民民生的重要意义不能低估,保障粮食安全、巩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发展农业生产所需付出的努力也不能低估,地方官员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也不能低估,因此其在政绩考核体系中的地位也不能低估。只有政府官员为发展农业生产、保护基本农田发展权所付出的努力能得到相应的认可与回报,才能改变农民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现状,使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使地方政府成为农民利益的有力守护者。
基本农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3
受市政府委托,向本次会议汇报我市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我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颁布的,今年是20周年。期间经过了2次修正、1次修订。我今天汇报的,是1998年修订、20**年修正的新《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一、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基本情况
新法实施以来,我市出台了《关于对市区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的通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土地管理工作逐渐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宣传力度不断加,社会各界的依法用地意识逐步增强。新法出台以后,我市把对新法的宣传作为“三五”普法、“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坚持“6.25”全国土地日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国土资源杯“歌唱××”歌曲创作赛和土地管理电视知识竞赛等形式,对新法进行广泛深入宣传。1999年以来,全市举办培训班100多期,培训1.5万人次,召开座谈会70多次,发放宣传材料70多万份。通过宣传,各级领导、用地单位和广群众对新法的认识不断提高,资源忧患意识、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新法的顺利实施。
(二)耕地保护机制不断健全,耕地保护力度不断加。一是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各级耕地保护的目标和责任。特别是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市、县、镇、村、农户逐级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市共签订55万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健全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等上级关于耕地保护的各项政策,实现了耕地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十五”期间,我市争取国家级、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26个,争取资金2.2亿元,全市通过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3000多公顷。1997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确定我市耕地保有量为192969.12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为169943.8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8.1%。到20**年,我市经审批的建设用地,连续7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率始终保持在88.1%以上。
(三)土地市场不断规范,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不断提高。一是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市及各市国土资源部门都成立了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收回、收购等方式储备土地,并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向市场,起到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二是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年,市政府出台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20**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20**年,各市区都建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率先在全省全面实行。2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健全了局长办公会集体会审出让底价制度、现场监督公证制度、监督管理方案审批备案制度、公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拍卖底价和竞买人报名保密制度等制度,不断完善工作程序,使“招拍挂”工作规范运行,国有土地的资产价值得到充分显现。20**年,我市又进行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20**年,全市“招拍挂”出让经营性土地129宗,实现政府纯收益9.5亿元,占土地总收益的比例由**年的6%提高到59%。三是建立地价管理制度。**年,我市将市区土地划为7个级别,制定了相应级别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状况的改善,20**年和20**年,又对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两次调整,使地价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了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供地价格均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法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集体会审确认,保证了土地出让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四是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交易制度。市及各市都建立了土地交易市场。除城镇居民住房、法院判决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外,对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在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申报的转让价格低于实际评估价格20%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制度的建立,培育和规范了土地二级市场。土地市场建设的不断深化,使土地资产收益逐年幅度增加。20**年,全市实现政府土地纯收益16.3亿元,是**年的10倍。
(四)征地管理不断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重点强化了四项措施:一是规范征地程序。凡是征地前没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听证或测算征地标准达不到我市最低标准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受理征地审批报件。二是依法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新法出台后,我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3次调整。**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17号文件,将市区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上附着物标准提高了20%左右。20**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城市规划区内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环翠区为每亩1800元,荣成市、文登市为每亩1600元,乳山市为每亩14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每亩1000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两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为有效解决征地中同地不同价的问题,使征地工作更加公平合理,并进一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从20**年下半年开始,国土资源部门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订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征地的,适用区片地价;在城市规划区外征地的,适用统一年产值标准。市区区片地价分了10个区片、5个级别:分别是每亩8万元、7万元、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统一年产值分了5个区域,标准都是每亩1300元,补偿倍数分别是23倍、22倍和20倍。目前各市区全面完成了制订工作,待省上批准后公布实施。三是严把征地补偿关。从20**年开始,对新增建设用地,供地报件中必须附被征地村出具的土地补偿费到位证明和被征地农民领取补偿费的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和批准供地。四是做好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我市先后采取了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转权让利、土地入股等安置方式。为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20**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通过“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农民个人缴一块”的方式,把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保障的社会化。目前各市区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政策。
(五)执法监察机制不断健全,土地执法力度不断加。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都成立了执法监察科,组建了执法监察支队和队,建立了市、县、镇、村四级土地动态巡查网络,制定了《××市土地动态巡查办法》,与公安部门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对土地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20**年以来,扎实开展了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开发区清理整顿等集中治理整顿工作,全市共制止土地违法行为500多起,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930余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有力地规范了土地市场秩序。截至20**年,市国土资源局连续3年被市整规办评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先进单位;20**年,被山东省整规办评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先进集体。
(六)土地调控力度不断加,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平稳运行。20**年,国务院把国土资源部门定位为宏观调控部门,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下发了国发〔20**〕28号和〔2006〕31号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土地调控的措施。对此,我市态度鲜明,行动积极,措施果断,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做到“三禁止、一严格”,即禁止向违背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供地,严格控制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项目用地。二是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2006年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工作。今年国庆节期间,市国土资源局组成7个督导检查组,进驻各市区,对新开工项目逐个进行土地报件档案和实地现场督导落实。对10个违法占地项目全部依法进行了查处,其中依法拆除的4个,没收的3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3个,恢复土地原状的1个;对8个项目进行了罚款;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10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人,做到了既处理事,又处理人。10月16日,我市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顺利通过国务院督查组的检查验收。
(七)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一是强化窗口办文工作,提高服务效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建立了窗口办文制度,把土地审批事项纳入窗口管理,实行“受理”与“办理”分开。依托城镇地籍信息系统,把城镇居民土地登记发证时限由法定的2个月缩短到15分钟以内,极地方便了市民。20**年,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被省国土资源厅和市直机关工委分别评为“优秀办文窗口”和“文明窗口”;20**年—20**年,连续4年被市行政审批中心授予“群众最满意窗口”称号。二是坚持开源节流,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节约用地方面,全市通过旧城改造、治理“城中村”和“空心村”、处置闲置土地等措施,盘活土地1.6万多亩,节约土地7000多亩。在集约用地方面,20**年,市政府下发31号和38号文件,对30个类别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做了详细的规定。依据这两个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审批中严格把关,对达不到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坚决不予批地或核减用地面积。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得到省政府的充分肯定,2006年,全省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暨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表彰会议在我市召开,我市金猴集团、万得集团、三角华盛轮胎、华力电机等8家企业受到表彰。三是千方百计保证项目落地。20**年以来,我市共争取审批建设用地8.3万亩,综合全省各市城市面积和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因素(这些因素是省上分配用地指标时的参考依据),批地总量排在全省15个市(除济南、青岛外)前列。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供地政策,实行“五个优先”,即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教育、卫生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高科技项目,重点利用外资项目以及资金到位的项目用地。
20**年,市政府被省政府评为全省实施20**-20**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20**-20**年,市国土资源局连续4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单位;20**年,被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先进单位;20**年,被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授予“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0**年,荣成市国土资源局、文登市国土资源局被省人事厅、国土资源厅授予“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各界特别是个别地方领导依法用地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个别地方把发展同多占地划等号,认为发展就要多占地,多占地就是发展。有的地方用地根本不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放在眼里,想开发哪块就开发哪块,投资商看中哪块就给哪块,不管符不符合规划,不管有没有用地指标,也不管是不是基本农田,对国土资源部门的依法制止和规范,他们认为是阻碍经济发展。有的地方甚至搞“毁地招商”,什么项目也没有,把地推平了再说。有的乡镇以租代征违法用地现象比较突出。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我市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社会各界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还不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还停留在较低水平。开发区中工厂建一层厂房的较多,有的还讲排场,建花园式工厂,搞面积绿地,土地利用效率较低。土地闲置浪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不是有项目没地,而是有地没项目,不是土地制约了经济发展,而是有些地方土地的闲置荒芜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土地集约利用的审批考核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有的企业不是根据投资强度确定用地面积,而是虚报投资强度到国土资源部门骗取多批地;批地后,一些用地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投资、建设。
(三)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发展经济、推进工业化必须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但是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增加而不是损害农民的利益,应当有利于缩小而不是扩城乡的差距。但有的地方领导干部脑子里缺乏这种观念,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征地。造成征地纠纷不断发生,农民上访不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据统计,因为征地问题引起农民上访占土地量的40%。从反映的情况看,有的地方的征地行为作风粗暴、性质恶劣,庄稼眼看就要收了,一夜之间强行把地推平,这种做法必须纠正。
(四)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较难处理,亟待妥善解决。近年来土地方面暴露出来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其中最突出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原来出让的土地,后来由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或者规划调整为绿地等原因,使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原用途使用,形成遗留问题,比如初村北海、张村沿海等1.3万亩土地。土地使用者纷纷要求解决,处理难度很。二是乳山银滩开发区于1992-1993年越权批准出让的一些土地,现在还有1万亩左右由于当时没有确定具置而空挂,用地单位都来找,难以解决。三是以前有的乡镇搞以地生财,把地擅自卖给开发商,由于没经过转用征收,不能办理正常的用地手续,前任领导把收开发商的钱挪作他用,换届后下一任领导不承认,现在开发商想办理用地手续,符合规划的没有资金,不符合规划的办不了手续。
三、今后我市土地管理的思路和措施
今后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将以这次市人常委会审议《土地管理法》贯彻情况为契机和动力,紧紧围绕市委“1161”工作思路和目标,认真贯彻崔曰臣记、宋远方市长、刘命信副市长今年10月9日到市国土资源局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管理,高效服务,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土地保障和优质高效服务,重点做好五个方面。
(一)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使修编后的规划既有利于保护耕地,又为经济发展留出合理的用地空间。二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三是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积极申报部级、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争取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全面推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实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规范化运作。
(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加宣传力度,彻底转变粗放的用地观念和习惯,提高社会各界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办法和体系,遏制圈占土地和粗放用地。一是批前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办理立项手续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未经用地预审的,一律不予转报批次用地和批准供地。二是批中严格把关。对超过规定用地定额标准或达不到我市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压缩用地面积或不予批准用地。三是批后严格监管。建立新批土地信息库和跟踪检查台帐,建立新批用地项目现场公示制度,及时向建设单位下发提示和督促建设通知,定期跟踪检查,防止土地闲置。把企业现有土地利用情况作为新增供地的重要依据,对土地利用率高的企业,在新申请用地时优先安排;对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规定标准的企业,暂缓新的用地审批,待其将原有土地达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后,再考虑新的用地审批,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三)拓宽用地空间,保障经济发展。一是立足内涵挖潜,彻底清查、充分利用批而未供的土地、闲置土地、空闲土地等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继续争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工作,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拓宽城市用地空间。三是全面摸清全市范围内可利用的盐田、废弃虾池和沿海滩涂,在充分做好环境影响论证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加以利用。四是加向上沟通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上预留的建设用地指标,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四)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维护农民利益。一是把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到实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地价批准公布前,严格执行威政办发〔20**〕69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下降。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地价出台后,严格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切实解决征地标准偏低和同地不同价的问题。二是严把征地补偿关,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受理上报省政府批次征地报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一律不批准供地。探索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和统一收缴、发放机制,减少发放环节,防止截留、挪用。
基本农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4
执行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湖北省黄冈市在贯彻执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中采取了“七个坚持”的措施。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解决国土资源部门当前发展过程中的难题,落实“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目标;坚守红线,严格保护耕地,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33.9万公顷,保护率达82.5%;坚持规划计划用地,严格实施1997年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重点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进行调整,重新选址,并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指标用地;坚持招拍挂方式的市场运作供地,2002年以来,土地收益由原来的不到800万元,提高到2007年的11.8亿元,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拍挂供地,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每亩11.2万元的最低价标准;坚持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先后为伊利、稳健二期等30多个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了用地保障,可为黄冈增加新的财源、税源;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定额指标、规划预审和查处闲置用地等方法,来节约集约用地;坚持查处违法用地,通过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城区个人建房查违行动,对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共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24起,结案404起,结案率达95%。
贯彻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在黄冈市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加强,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已经深入人心,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一直稳定在规定的目标。保障了招商引资用地,黄冈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市直财政收入每年以亿元速度递增。农民利益也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亩1.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2.98万元,并且确保70%直接补偿到农民手中。
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两保”兼顾结合难。国土部门同时肩负着保护国土资源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的双重职责,在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用地计划越来越紧,报批手续越来越复杂,督察检查越来越严格。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保护资源,而地方要求以保障地方发展经济为重点,国土部门很难找准最佳结合点。
“两闸”调控减速难。国家运用“银根”和“地根”进行宏观调控。但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来看,用“银根”和“地根”调控发展还有难度,成效还不是很显著,经济还在持续高速发展之中。
规划和计划执行难。自1997年以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直没有修编,原来的规划适应不了现在发展的需要。土地宏观调控实行的是用地计划管理,如果不及时修编规划,不科学调整用地计划,地方进行经济建设压力大,发展更难,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就难以到位。
“两违”查处到位难。当前,土地违法违规现象的主要特点是:因公违法违规和政府违法违规占主导地位。对土地违法违规,既要求处理违法违规事实,也要求处理人。国土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和职能部门,不可能去查处政府,也查不了政府。查处因公违法违规的人员,往往是前面查了,当事人后面就被调任或升迁了。
宏观微观运用难。宏观上,土地调控是以保护资源为前提,严格了用地计划管理,严明了管理纪律,严肃了查处规定。微观上,地方为了经济发展,要求国土部门搞好用地保障。国土部门统一运用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搞好用地保障非常难。
“两子”体制管理难。当前垂直管理体制,主要是指省级以下基层土地部门的用地审批权和领导干部的人事权由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改为由上级国土部门管理为主;省到中央并不垂直管理。通俗说就是“帽子”由省管。但由于财权和物权仍归所在地政府管,所在地政府管的就是“票子”。地方国土部门一方面要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又要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大局。由于两个“婆婆”一个管人、一个管钱,要找出一条适中的路子非常难,特别是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处境最艰难。
调控或是双刃剑
积极效果
一是严格了耕地保护,有利于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土地宏观调控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这对当前严峻的耕地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是维护了农民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共有八条,其中有三条涉及到农民利益问题。第二条单独强调指出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第三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
三是规范了行政行为,有利于廉政和法制建设。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既强化了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又严肃了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完善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是推进了市场运作,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继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立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明令自2007年7月1日起,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些举措对于规范土地市场、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利影响
1.因为坚守红线、保护耕地的要求,推迟了规划修编,影响到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由于黄冈是传统的农业大市,1997年编制的规划注重耕地保护工作,保护面积大,范围广,甚至在现在的城区内还划定有基本农田,城市预留地极少。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1997年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与现在的实际用地情况不相符,用地极为紧张,原来规划的预留用地基本用完。黄冈城区现在仅剩下4000亩的工业用地,其中,如果按照工业用地的性质、规划用途等来确定工业用地,还不到4000亩。由于规划修编工作滞后,影响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用地需求,对招商引资形成了障碍,影响了一大批发展前景好的项目落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黄冈的经济发展。
2.因为计划控制,加重了用地供需矛盾,影响到欠发达地区发展进程。2003年以前,黄冈经济开始进入发展阶段,由于发展速度不是很快,用地需求量还不是很大,每年都有节余的计划用地指标,多的年度还节约了80%的计划指标。2003年以后,黄冈市进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但每年的用地计划只有原来的三分之一,根本满足不了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要保障发展用地就只有走争取追加用地计划指标的路子了。
3.因为门槛太高,增加用地成本和资金压力,影响了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由于土地征收征用成本增加,土地补偿和报批费用成倍增长。像黄冈这样的欠发达地区,属于典型的“吃饭”财政,用地门槛抬高后给政府增加了征地成本。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前,黄冈城区征收土地每亩为9700多元,现在已经达到每亩18000元,增长近一倍。另外,工业用地确定了最低价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提高一倍、农民补偿标准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商引资工作。欠发达地区吸引客商投资既没有优越的区位优势,也没有便利的交通、能源等方面的资源条件,客商投资关注的就是土地成本。抬高用地门槛、提高土地成本就直接影响了招商引资工作。
4.因为手续繁琐、环节复杂,形成“小马拉大车”的格局,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国务院《通知》出台后,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有预审、土地征收、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发证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仅土地征收环节就要求做好“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国土部门除按照本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要请政府出具耕地占补承诺的文件,找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对失地农民就业等的保障承诺,负责代税务部门收取新菜地开发基金。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告知权,国土部门还要组织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如此等等,由于手续越来越复杂,国土部门任务不断加重,职能不断增多,压力不断增大。可以说,国土部门目前是“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
改进宏观调控措施的对策和建议
欠发达地区要切实落实土地宏观调控要求,应该从以下几点加强工作:
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实行“两保”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
深化科学发展认识,转变业绩、政绩观念。现行的政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人均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等,而对耕地保护及资源消耗等指标并未列入考核的指标体系。因此,许多地方为了地方发展,不得不追求GDP增长。为吸引更多项目投资,以较低的地价招商引资,或者承诺企业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还可以以各种优惠方式返还给企业。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建设用地规模想不增加都难。
量化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将辖区内的耕地增减和土地管理纳入政绩考核之中。
优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分类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已经拖了四、五年,原来的规划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应及早进行,用分类指导的办法解决地方发展用地的需求,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分解下达用地计划,在有保有压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实际的规划。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国土部门责任大、职能多、任务重。但由于国土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和职能部门,在执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国土部门协调起来就非常困难。要建立由政府统一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确保执行好、落实好土地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
同时,根据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土地宏观调控工作中,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欠发达地区予以一定的扶持:
1.在规划修编和计划下达上,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予以倾斜。欠发达地区原来节约的计划指标,可以考虑重新追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对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用地预留应该结合地方实际着重加以考虑。
基本农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5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进行探矿、采矿生产和经营需占用土地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采矿用地是指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探矿和采矿过程中的井口作业面、露天开采作业面、进场道路、堆放矿产品、弃渣及厂房仓库等需要占用的土地。
第四条探矿、采矿用地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对被占用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
第五条探矿、采矿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六条探矿、采矿权人应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做好开采用地规划,尽量缩小附属工程占地范围,节约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或少占耕地。
第七条探矿、采矿所需的井口作业面、场区道路及厂房仓库等用地(工业广场)应办理征收手续并以出让方式供地;露天开采作业面、临时堆料、弃渣、进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满,不能恢复土地原用途的,由临时用地者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进场道路等,可按临时用地协议(合同)的约定直接交还土地,不需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
第九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需办理征收手续的探矿、采矿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1、探矿、采矿权人持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2、受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乡镇国土资源所或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现场勘查,绘制用地勘界图;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办理土地预审,不符合规划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调整规划报批后,办理土地预审。
4、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占单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拟定征地方案、安置补助方案、供地方案;
5、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单位或个人的要求,收集用地相关报批材料,确定征收土地事宜,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省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以出让方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条办理探矿、采矿用地征地手续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探(采)矿权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4、征地勘界图和现状位置图;
5、探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出具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堆料、弃渣等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探(采)矿权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探(采)矿权人与被占地农户和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合同);
3、临时用地勘界图;
4、探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探矿、采矿用地单位或个人与被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签定的临时用地协议(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协议的甲、乙双方全称及住所;
2、拟占用土地的位置、四界范围、土地类型、土地面积;
3、拟占土地的占用时间;
4、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不需恢复土地原用途的约定条件,不能恢复土地原用途的,补办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应追加的补偿标准及金额;
5、付款方式和期限;
6、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土层厚度、坡度、位置等);
7、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探(采)矿权人临时占用耕地、园地的,应在探(采)矿前按征收同类耕地土地补偿费的一倍缴纳耕地复垦费。
临时用地期满恢复后,由原批准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恢复的土地检查验收。
验收达不到标准,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给被占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适当补偿后,异地占补恢复。
基本农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6
省政府决定在嘉兴市召开全省土地执法监察暨土地整理开发工作会议,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总结全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大全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二是总结表彰全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和围垦造地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昨天,大家参观了海宁市的海涂围垦、秀洲区的土地整理和嘉善县的村庄整治项目现场,会议还印发了海宁、嘉善、安吉、温岭、嵊州等5个书面典型材料,这些现场和典型材料都很好,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借鉴。刚才对**年度全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等一下,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的领导还要发言,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章猛进同志要作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供同志们参考。
一、通报近二年来查处的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材料另发)
二、认清形势,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一)近年来我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成效。
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以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严肃查处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土地市场秩序明显改观。据统计,**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5万件,面积13.82万亩,其中耕地8.96万亩,没收建筑物2600万平方米,拆除建筑物750万平方米,罚没款8.32亿元,收回土地3.9万亩。对181名违法案件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46人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认真抓好执法巡查工作,防范了一些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据统计,**年和**年,全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3.54万起,涉及土地面积14.04万亩,其中耕地7.16万亩。及时制止了3.31万起违法用地,挽回经济损失8.02亿元。
三是努力做好土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按照国务院新《条例》的要求,进一步畅通渠道,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把群众土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通过扎实工作,我省土地量已开始下降。今年上半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共受理土地12576件,比去年同期增幅下降了30%,到国土资源部的量下降了41%,重复信、重复访、集体访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与安置专项清理中发现拖欠的4.53亿元征地补偿费,已于**年底全部归还到位。
四是开展了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专项整治,有力地打击了土地违法行为。全省共查处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3011件,拆除违法建筑57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筑108万平方米,罚没款7120万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年,我厅会同省纪委、监察厅、农业厅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了村官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专项执法检查。
五是锻炼了执法监察队伍,维护了土地法律法规的尊严。近几年来,我省执法监察队伍承担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大量工作,不辞辛苦,任劳任怨,顶住压力,勇挑重担,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队伍素质在工作磨炼中得到提高,执法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通过积极参与市场治理整顿和宏观调控,查处违法案件的力度明显加大,查处的效果逐步提高,少数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案件查处树立了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权威,维护了土地法律法规的尊严。
(二)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形势不容乐观,土地违法案件依然居高不下,土地增量虽有下降,但总量依然很大,甚至出现一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确实还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和问题。
1、地方政府成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主体。从近几年土地执法情况来看,土地违法的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违法,多数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几乎都直接或间接与地方政府有一定关系。据我厅最近调查,全省**年至今年6月底1428个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中,有违法用地的项目202个,占重点项目总数的14.15%,违法用地面积10.97万亩,其中耕地6.79万亩(基本农田2.85万亩)。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属政府和法人违法用地的面积占查处总面积的70%以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征收征用土地有严格的规定,但有的地方政府违反规定,擅自大量“协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据统计,**年以来,全省市、县、乡镇政府和各类开发区擅自“协议征收”土地63.5万亩,已占用20万亩,已支付征地款251亿元,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同时,政府自身也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政府土地违法往往冠以“发展经济”的帽子,即所谓的因公违法,而且违法用地面积大,有的甚至大量占用基本农田,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处理难到位、执行难到位。从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近期组织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检查看,**年—**年,全省拖欠减免土地出让金128.42亿元,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22.73亿元。
2、因违法用地和违法征收征用土地引发的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我省土地量在国土资源部的排名长期名列前茅。最近,国家局又专门通报了我省43件土地问题,这些问题大部分是因征收征用土地引起的。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9501件,来访3418批次、8323人次,总量仍然在高位上运行,尤其是重复率较高,结案率较低。今年5月1日国务院新的《条例》实施以来,复议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赴省、进京上访事件和自杀、自焚、拦截车辆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
3、一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有所抬头,甚至出现反弹趋势。经过两年多的治理整顿,空前的案件查处力度和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有效抑制了土地的无序需求。但用地“饥渴”依然存在,一些地方以土地换发展的冲动并未消除,一旦管理出现松懈,反弹就会成为必然。这是当前我们面临的最严峻考验。据省国土资源厅统计,今年1-8月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9547件,立案查处8986件,涉及土地面积6.45万亩,其中耕地4.6万亩。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村官卖地、企业违法占地、城镇居民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今年国土资源部对我省杭州市和宁波市主城区进行了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年2月至**年7月期间,杭州市建设用地宗数为404宗,用地面积2.4万亩,其中,违法用地宗数达到117宗,面积4900亩,分别占29%和20%。宁波市建设用地宗数1718宗,用地面积5.0万亩,其中,违法用地宗数达到729宗,面积2.2万亩,分别占42%和44%。这些情况说明,违法用地已经出现反弹趋势,有可能再度蔓延,形成新的违法用地风潮,执法监察的形势依然严峻,绝不可掉以轻心。
4、土地执法工作自身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一是执法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停工通知书后,违法者反而加快了施工进度,国土资源部门缺少进一步的制止措施。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于多种原因,往往难以得到落实。对应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处分建议或土地犯罪移送书,不少案件石沉大海。二是案件查处工作反应机制不够灵敏,抓典型违法案件的准确性不高。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有的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情况,不能作出快速反应,不能尽快查处。很多情况是在领导批示、媒体报道或群众举报后国土资源部门才发现,案件查处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对于已经发现的一些违法案件线索,国土资源部门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进行排查,但又往往抓不到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准确度不高。三是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严格执法是土地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查处违法案件是土地执法工作的核心。从目前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案件的情况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较为普遍,尚未形成国土资源部门的“拳头”和“利剑”。
(三)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的主要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对违法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中关于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公开的立案标准、查事与查人相结合、加强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加大执法力度等一系列具体要求,严肃查处违法案件,维护和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对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登记发证等规定,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违规。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一下,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要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不得擅自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金。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凡土地出让金没有交清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对在这次审计和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各地要积极主动、认真纠正。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的规定》,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正在集中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其重点之一是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案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不要认为自己是因公违法,或者是只要不贪污受贿就事不关己。按照这次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集中查办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7种情形,即使不落个人腰包,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一定要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2、严格依法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27号文件精神,严格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安置补偿要到位;扩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面,实行即征即保,政府出资的30%的保障金要及时到位;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做到程序依法,群众信服。对未经依法报批擅自“协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省厅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省政府主要领导已原则同意,请各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把握好以下三条:⑴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已落实农用地转用指标及符合其他用地条件且尚未填土动工的,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报批。用地指标除了可使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和省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外(额度之内),也可以使用盘活的1999年以来转而未供的农用地指标。⑵对未批先建或已填土破坏耕作层致使土地难以复耕的,依法查处到位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按我厅《关于印发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16号)文件的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未动工建设或未填土破坏耕作层的土地,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农民耕种。⑶对已支付的部分征地补偿费用,对符合报批条件的土地,征地依法批准后,可在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中予以相应抵冲,但征地的补偿安置费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狠抓查处到位。查处案件是执法监察工作的“杀手锏”,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一定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跟踪处理。我要特别强调一下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问题。查不清事实,就抓不住违法者的要害,人们就不会敬畏法律;分清是非,才能树立正气,打击邪气,才能树立执法的权威。通过近几年的执法实践,大家都有一个共同认识,违法者主要有“两怕”:一怕丢官背处分,二怕建筑物真的被拆除。针对这一心理,只有强化处罚到位,才能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土地违法行为一经立案,必须有处理结果,对人、对事都要依法处理。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要警惕通过查处“洗地”。对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后,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国务院《决定》后的顶风违法行为,要有案必查,坚决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和处理。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必须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坚决申请;对违法责任人,该政纪处分的,要坚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查处不能隔靴搔痒、敷衍了事,必须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承担始料不及的风险和责任。还要强调的是,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必须及时报请上级部门查处,否则就是失职。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避重就轻、处罚不到位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2条的规定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照国发[**]10号文件的规定,对市、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案件,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要抓好典型案件的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和公开曝光。违法者最怕公开曝光。这是很好的查案方式,对其他想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有震慑作用。这次会议以后,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土地执法检查,对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一一查清,依法处理,并于今年底向省国土资源厅写出报告。要从群众举报中,发现土地违法案件,并严肃查处,取信于民。要切实做好国庆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期间的工作,确保节会期间无人进京上访,不发生重大。
4、加强动态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防范违法案件的发生。查案不是目的,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积极有效的预防,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是解决执法难、降低执法成本和减少损失的根本途径。针对出现的违法用地反弹趋势,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强化动态巡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考核、兑现奖惩。各市、县(市、区)都要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进行多点多面、循环往复的检查和排查,形成“全场紧逼、盯人防守”的态势。要把违法行为高发区作为巡查、检查的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尽最大努力降低发案率。要进一步发挥卫星这一“天眼”的作用,科学地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了解土地利用的基本态势,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从明年开始,实施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每2-3年对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卫星监测,除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监测杭、宁、温重点县(市、区)外,省里每年再确定5—10个县(市)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5、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立横向联动办案机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执行,离不开纪检监察及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要建立工作制度,积极争取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大力配合。对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处理违法责任人,要依法移交、移送有关部门,跟踪到底,保证案件查处一起,处理到位一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6、加强执法监察制度和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和执法水平。一是要建立、完善和落实违法案件查处会审制度、报告备案制度、督办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责任追究等执法监察工作制度。二是要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把政治上强、业务上精、作风上实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执法监察岗位上来。三是要结合当前国土资源系统正在开展的“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加强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不失时机地加强执法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工作水平,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三、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扶持力度,保质保量完成土地整理开发任务
(一)充分肯定我省土地整理开发工作取得的成效。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我省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至**年底,全省通过土地整理等方式建成标准农田1194.38万亩,新增耕地达182.07万亩,为我省连续9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核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131.09万亩,使用折抵指标批准的耕地104.26万亩,占全部批准建设占用耕地179.27万亩的58%,大大缓解了我省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重不足的矛盾。同时,通过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通过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改善了农村的交通环境、生态环境、生活居住环境,开辟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财源,壮大了村级经济,为村民办了一些实事、好事,既调动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又增强了村级班子的凝聚力,促进了农村基层建设。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达不到省政府规定的要求;个别地方弄虚作假,虚报面积;有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征求农民意见的工作做得不细不实,引发农民上访;有的地方工程项目没有实行招投标,在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指标管理上存在漏洞,引发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已经或者正在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防范。对我省前一阶段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我们要充分肯定成绩,理直气壮地加以宣传。
(二)进一步提高对土地整理开发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1、土地整理开发是保护耕地、保证我省粮食生产安全的必然要求。在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粮食安全是以一定数量的耕地为前提、为基础的,没有耕地这个基础,没有足够数量的标准农田,粮食安全就是一句空话。我们国土资源部门的同志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能只考虑如何解决建设用地,而忽视保障粮食生产能力。我省提出建设标准农田,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建设1500万亩标准农田,按照“吨粮田”标准,就可以保证相当于300亿斤的粮食生产能力,如果将1500万亩标准农田真正建成了,保护好了,那么浙江的粮食安全就有了保障。
2、土地整理开发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必然要求。有的领导同志认为,只要有建设用地指标就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了。其实,这只是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一个条件。要批准农用地转用,除了有用地指标以外,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必须实现占补平衡,依法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必须补划等面积的基本农田,同时还必须依法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予以补偿和安置。这是批准农用地转用最基本的条件。当前,有些地方虽有用地指标,但农用地转用报批报不上来,一个重要原因是补充耕地方案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不能落实。同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已明确表示,“十一五”期间,耕地占补平衡只能在本省范围内进行,不能跨省补充平衡。因此,各地必须把土地整理开发,增加耕地面积,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重中之重来抓。否则,光有建设用地指标,也是无剂于事的。换句话说,就是要用地,就得造地;不造地,就不能用地。
3、土地整理开发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我省正在开展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活动,就包括了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重要内容。宅基地整理是土地整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所在,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而且有利于调整和优化我省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为统筹城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明确目标,完善政策,确保完成土地整理开发任务。
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建成1500万亩标准农田,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预计到今年底,全省将建成标准农田1300万亩。明后两年还需要再建设标准农田200万亩。明年是“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在“十一五”期末,即到2010年,按照我省人均GDP接近达到5000美元测算,每年需新增建设用地30万亩左右,其中占用耕地20万亩左右。这意味着,全省每年要垦造20万亩耕地才能实现占补平衡。因此,土地整理开发的任务十分繁重,我们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加大力度,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土地整理开发任务。
1、提前谋划,强化规划管理。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总体工作目标,落实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滩涂围垦、黄土丘陵开发等专项规划,开发项目要落实到具体区域和地块。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标准农田建设的区块,必须在城镇规划区范围之外,避免城镇建设发展占用标准农田。对城镇规划区之外已明确建设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也不能安排标准农田建设和垦造耕地项目。
2、制定激励政策,调动方方面面开展土地整理开发的积极性。针对当前土地整理开发难度加大、投资增加的实际,省里正在研究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一是适当放宽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项目立项的连片面积标准。二是实行超额完成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与奖励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挂钩制度。对超额完成上级下达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地区,按超额完成面积的一定比例奖励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同时,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奖励标准。三是适当提高开荒垦造耕地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提高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助资金标准。降低向省申请资金补助的开荒垦造耕地集中连片面积标准。四是鼓励向省统筹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凡向省统筹专户调剂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省里原则上参照市场调剂价支付统筹款,并按统筹折抵指标数量的一定比例奖励相应市、县(市、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年度使用额度。凡**年及以后动工建设的滩涂围垦项目,必须按实际围垦面积的20%由省里统筹用于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并按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补偿标准给予资金补助。五是补充耕地易地委托垦造的资金补偿标准按双方当地耕地开垦费就高标准确定。标准农田易地代建的,由双方国土资源部门商定资金补偿标准。这些政策措施,将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协商沟通后,报省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讨论,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开发的政策性措施。
3、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理开发的数量和质量。国土资源部已经发出通知,今后耕地占补平衡要按等级折算,既要保证新开发耕地的数量,又要保证质量,真正实现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一是要加强立项管理。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查报批手续,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补充耕地易地委托垦造和标准农田跨县(市、区)代建的,由双方国土资源部门商定,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的还须由双方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鉴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实施。二是要保证土地整理开发的面积和质量。这么多年来,地表比较平坦、土层较厚的农地多数已被整理,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逐步向偏远的土层较薄的地方转移。在这些地方建设标准农田,除了做好沟渠道路配套外,更要注意耕作层土壤的厚度。鼓励占用耕地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三是坚持省、市、县三级验收制度,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水利等部门同时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交由农业部门管理,继续培肥地力。对弄虚作假、虚报面积的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经查实,除了扣回已核发的折抵指标以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