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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1
关键词:股权激励;经理股票期权;虚拟股票
一、经理持股的理论分析
现代公司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普遍意义上讲,股东的所有权这时一般表现为收益权(索取权),而控制权则掌握在经营者手中,经营者凭借于他所拥有的专门知识和所垄断的经营信息,牢牢掌握了控制权。由于经营者与所有者普遍存在目标不一致现象,为了解决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行为目标的差异,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问题便被提出来了。
从控制权作用的机制分析,经营控制权受到约束或使之失去经营控制权的威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纠正:一是企业组织内部所有者通过法人治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约束;二是通过外部的自由竞争机制(资本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约束。这两个课题也是企业治理结构理论主要研究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两种方法是建立在企业产权理论、委托理论、契约理论以及交易费用理论等一系列现代企业理论基础上加以分析论证的。
以D.Romer(1996)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在技术内涵和收益递增的假定下研究了经济增长的原因及增长率的国际差异问题。他们强调生产的规模收益递增和知识的外部性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着重分析技术创新引起的产权多样化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认为各国人力资本的差异是导致经济增长率的国际差异的主要原因。他们的贡献确定了人力资本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地位,随后经济学家将人力资本理论结合产权理论引入企业契约理论,提出人力资本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物质资本一样,也存在产权问题。只是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只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动,而企业则是众多独立要素所有者的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和约。也正是人力资本的产权特点,使市场中的企业和约不可能在事先规定一切,而必然保留一切事前说不清楚的内容由激励机制来调节。
“激励性契约”(制度的关键)不但要考虑各要素的市场定价机制,而且要考虑各人力资本要素在企业中的相互作用,以及企业组织不确定性的市场需求关系。激励得当,企业契约才能节约一般(产品)市场的交易费用,并使这种节约多于企业本身的组织成本,即达到企业的“组织赢利”(周其仁,1996),公司制现代企业实质成为财务资本和企业经营者知识成本这两种资本及所有权之间的复杂契约(Stigle & Friedmen,1993)。这就从理论上提供了经营者凭借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取得剩余索取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依据,这表现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上,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道德风险”和“道向选择”。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具有可激励而不可压榨的特征(陈佳贵等,2000),企业所有者为了激励职业经理人,不仅要按期给高层管理者固定的工薪收入,往往还要让渡一部分剩余索取权。
二、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特点和操作方法
国外公司的长期激励方式有多种选择。笔者在此主要分析两种主要形式:经理股票期权和虚拟股票。
1. 经理股票期权。
经理股票期权是对公司管理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它授予公司高级管理者一定数量的认股权。授予对象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一个固定的执行价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获得激励股票期权的管理者可以按预先确定的买入价(即执行价或称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而在高价位抛出以获得收益。
在性质上,经理股票期权与通常所说的股票不同,一般说来,股票期权是一种可供市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性,较强的流动性,以小博大的投机性。而经理股票期权则不同,它主要是作为一种激励措施,授予公司管理人员在未来某一时期以一定的价格认购本公司股票的权力,以对公司管理人员起到长期激励作用,使得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相同。
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萌芽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90年代得到长足的发展,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经理股票期权的规模比重不断增长。据统计,1997年在《财富》杂志排名前1000家美国公司中,有90%实施了经理股票期权计划。1998年,美国100家大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中,有53%来自股票期权,而这一数字在1994年为26%,80年代中期为2%。同时,受益面也有扩大,扩展到技术人员和普通雇员的激励。
经理股票期权的操作程序为:
(1)经理股票期权的授予由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机制来执行,薪酬委员会由3~4人组成,都是外部非雇员,该委员会一般是高级管理人员受聘,升职的每年一次的业绩考评时,根据本人表现,公司业绩,行业情况等,对其授予合适数量的股票期权。
(2)经理期权股票的行权价与分批授予时间。经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也就是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购买权的执行价,在美国,经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执行价)不得低于市场公平价,所谓市场公平价是指认股权授予日的市场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或前一日收盘价。
(3)经理股票期权在授予后,需要经过一段等待期之后才能够行权,即按行权价格购买股票。这表明公司在授予管理者股票期权时,并没有同时授予行权的权利。经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权利是分批授予的,行权权利分批授予的按时称为授予时间表,非匀速安排通常具有很强的长期激励性。同时,为了避免对股价的操纵,对每个管理者的行权时间作不同的安排。经理股票期权一般有三种执行方式,包括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和无现金行权并出售。
2. 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也是一种长期激励方案,它只是一种账面上的虚拟股票,为了避免经营者支付购买股票的现金,可以授予经营者一个非真实的股票期权,当约定的兑现时间和条件满足时,经理人员就可以获得现金形式的虚拟股票在账面上的增殖部分,从本质上看,虚拟股票是一种递延现金支付方式。虚拟股票的操作程序为:
(1)虚拟股票由董事会与经理人员根据公司制订的激励机制在计划实行前签定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兑现条件等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每年聘请专家,结合经营目标,选择一定的标准,对虚拟股票进行定价,从长远的角度模拟市场。
(3)当约定的兑现时间和条件满足时,经理人员就可以获得现金形式的虚拟股票在账面上的增值部分。对于溢价型虚拟股票,经营者的收入等于虚拟股票单位数;对于股利收入型虚拟股票,经营者的收入等于股利与虚拟股票单位数的积。
三、我国应用这两种激励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实施经理股票期权的目的在与将管理者的利益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形成对管理者的一个长期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在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 股票市场有效性问题。经理股票激励机制在西方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资本市场十分发达,因而股票价格基本上能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衡量的一个指标。而在我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则很难满足这一条件,股票价格往往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2.经理股票期权行权时对股票的来源和退出渠道存在问题。根据国外经验,经理股票期权的股份来自于:大股东出让一部分股权作为股票期权激励高层经理人员;发行新股,配股时,预占一部分股票作为股票期权;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一部分股票。但这些做法都与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有一定的抵触。对于非上市公司,经营者所持有的股份还没有一个正常的退出渠道,无法变现,使所持有股份不具有应有的激励作用。
3. 政策与法律完善存在问题。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有关股票期权制度的全国范围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这方面的证券市场,税收法律规定还没有出台。
4. 经营者经营选聘机制存在问题。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所解决的是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如何让最有能力的人成为经营者,就必须有有效的经理市场,有竞争选聘机制。而我国的国企经营者大都仍由行政任命,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经理人员持股是否公平存在很多争议。
与经理股票期权相比,虚拟股票仅仅是公司内部额外虚构出一部分股票并在账面上反映而已。由于这种做法实际上并没有涉及企业股票的买卖,也不需要在企业内部形成“库存股”或回购股票来保证其实施,这就解决了股票的来源问题。由于虚拟股票不用股价作为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指标,因而其应用范围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公司。但虚拟股票价格的确定是虚拟股票计划实施的关键,由于虚拟股票的价格是由少数专家顾问计算,因此选择一个能正确反映经理人员经营业绩的虚拟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就很重要,西方国家较为成功的经验是经济价值增加法,值得我们借鉴。
几点对策建议:(1)为使经理股票期权计划能够得以有效实施,应从根本上加大规范市场行为的力度;(2)修改完善现有法规,在有关法规中增加对经理股票期权的一些限制性条款;(3)推进经理的职业化,市场化,形成经理市场,建立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市场竞争选聘机制;(4)在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存在困难,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虚拟股票不妨为一种有效的替换方式。
我国的一些企业在经理股票期权方面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企业在港公司,如:联想、方正,更是实施了与国外较为接近的经理股票期权制。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也在虚拟股票方面进行了有意义的尝试。我国有关部门应对这些试点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以便总结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绩效。
参考文献
1.周其仁.市场中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经济研究,1996,(6).
2.陈佳贵,杜宝芬,黄群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经济管理出版,2001.
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2
关键词: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
一、管理层持股提升公司绩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管理层持股能提升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趋同论”和“并购溢价论”两种假说。“利益趋同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典型的委托——问题。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并购溢价论”是sutzl(1988)通过建立并购溢价模型得出的结论。他认为当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时,他们就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抵抗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并购威胁,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购威胁的能力和动力越强。由于国内实行管理层持股的证券公司很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但证券业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关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应同样对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规约束
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企业,因此,上市证券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行业监管三方面的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要求,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相关信息。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6年9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实践
在我国证券公司业发展的早期,由于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的探索。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证券公司持股的呼声渐高,而付诸行动的主要有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
(一)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收购尝试。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广发证券部分股东商谈收购事宜。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收购,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于9月4日紧急成立深圳吉富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股东共计2126人,皆为广发证券及其下属四个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公司总裁董正青出资800万元,位列第一大股东,另有公司副总裁李建勇出资318.8万元,副总裁曾浩出资111.1万元。随后,吉富公司相继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广发证券8.4%股份,合计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但由于广发证券管理层间接持股的行为并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不具备合法性。迫于监管压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目前,广发证券前股东已无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减持所持辽宁成大股权至3.6%的股份。至此,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持股努力似乎已经完结。但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辽宁成大公司公告:为激励广发证券员工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同意将预留所持广发证券5%的股份用于广发证券员工的激励计划,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广发证券员工将受让此部分股份。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朗,此项股权激励仍悬而未决。
(二)中信证券的股权激励探索。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前5个月,即2005年7月,中信证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权激励问题,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2006年9月,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计划,一是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31万股将成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其中465.7万股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1750.61万股用于公司其他业务骨干股权激励。股票由中信集团帐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股东帐户。二是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锁定期满时,股票市价超过初次转让价格部分,由原股东与激励对象按财政部批复的原则共享。三是股权激励计划设有股票锁定期60个月。受让股份的员工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无权自由转让,在股票锁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转让。激励股权锁定期间内,激励对象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公司解职、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处理。在中信证券公告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当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其相对应,中信证券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办法》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须满足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的条件,而中信证券外部董事数量不能满足该要求;二是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而中信证券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远低于《办法》要求;三是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对象包含3名监事。更为致命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证券,其股权激励方案突破了《证券法》所要求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能否实施仍存有重大疑问。
四、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管理层持股的建议
(一)明确管理层持股的相关政策。目前,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公司有序的通过管理层持股实施股权激励。广发证券及中信证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和股权激励,皆因存在不合规问题从而悬而未决,这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推动修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制定比较明确的法规,为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铺平道路。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鉴于管理层持股的利弊并非简单判断可以确定,应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
(三)审慎确定管理层持股方案。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施从远期和近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为取得良好效果,证券公司应充分权衡自身实际,合理决定是否进行股权激励,如果实行让管理层持有多大比例的股权适当,而不能刻意效仿或强行实施。尤其是经纪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其盈利水平主要依赖于市场波动,推行管理层持股可能并不能对提升公司业绩发挥多大作用。
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3
此事对我触动最大的是,以陈晓为代表的职业经理人在胜算不大的情况下,断然决然挑战大股东,这是少有先例的,手段也相当高明,符合一切法律规范。按照常规的思维,黄光裕是持股30%多的大股东,陈晓不到2%的股权,实力极其悬殊的情况下,陈晓是没有机会的。从此次斗争的表现形式来看,在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和契约精神的条件下,双方的争斗在公开的制度框架内进行,是中国商业文明的进步。而且,真理越辩越明,冲突如同黑夜里一道闪电,照亮了公司治理,厘清了一些原本模糊的概念。
很多人担心,国美之争会让中国家族企业的公众化速度变慢,让职业经理人更不被信任。在我看来,如果企业在上市之前能放慢脚步,三思利弊,明确控制权的风险和平衡,倒不失为一件好事。
陈晓遭受众人指责的原因是,本案触动了很多人心中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在中国公有制的大环境下,部分私人产权是无法明确的。比如农民对土地和城里人对商品房,都没有完全的所有权,这加重了国人对于私有财产权利的焦虑和执著。以此观之,黄一手创办国美,并是公司大股东,陈晓就不应该“乘人之危”,夺取实际上的控制权。
但是,国美毕竟是一家上市公司而非私人企业。上市,意味着邀请众人一起成为股东,并与众人分担风险、义务和收益。通过上市,创始人可能获得巨大的直接回报,但另一方面,一旦企业变成上市公司,从本质上它就变成“公众公司”,不再是某人某家的绝对私产,这是不少热衷于“上市圈钱”的企业此前缺乏认识的。
如果把上市看成上一条船的话,很多企业先跳上船,才发现有晕船等不良反应,但只能去慢慢适应,结果阵痛不断。
因此,此次国美之争的一个正面意义在于,对全民做了一次上市利弊的对照解析:公司既然要享受上市的利益,就要承担控制权可能旁落的风险。此前,我们对企业上市的优点谈得很多,但对上市的风险却关注不足。
对于那些对资本要求很大,处于爆发式发展期的企业来说,上市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如果企业靠自有资金滚动,也能发展得很好,就并非要选择上市这条路,比如华为、娃哈哈。
另一方面,私人企业向公众企业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经历几个阶段,第一代企业主,心态上要接受这一转变。温州的正泰集团花了10年的时间做上市准备,其董事长南存辉说,之所以花这么多时间,是要让公司的运作方式,内部管理,经营理念达到上市公司的标准,真正上市后,才不会经历阵痛。
企业上市之后,创业家从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变成相对控股的股东,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控制权?就像王石对于万科,柳传志对于联想,马云之于阿里巴巴一样,创始人在股权很少的情况下依然牢牢控制着企业。这就是领导力,值得我们深思。
国美虽然在香港上市多年,企业性质变了,但黄光裕心态和运作方式上变化却不大。对于黄光裕来说,既然此前已经被稀释了许多股份,就更应该从一开始就正视自己不再绝对控股的现实,小心行事,谋求共识。
同时,国美事件也给家族式民营企业发展模式一些思考。
中国现代商业才只有30多年的历史,家族企业的发展路径,是公众化上市,还是私有制继承,很多人还在踌躇,这次国美之争将是重要参考。
事实上,中国的民营企业百分之九十都是家族企业,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方式有两条路径可循,一是美国公司模式,这是一种公众化职业化的方式;另外一种就是欧洲公司的模式,一个家族的成员共同拥有这个企业,家族成员里选出有才干的人组成董事会,按照现代商业制度的运作来管理企业。这样可以传很多代,欧洲很多奢侈品牌都是如此。
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4
关键词:新三板 定向增资 股权激励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无法获得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是中国中小企业难以成长,这实际上也制约了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新三板”应运而生。
一、“新三板”是中小企业融资新选择
在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就被赋予了一项特定功能:即为大型企业服务,在这种政策严重倾斜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从股票市场获得融资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与股票市场相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未向中小企业开放。债券发行办法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还要有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单位作担保。这一系列条件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二板市场的创建,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与债券融资的可能性会进一步增大,但近期仍不会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而银行对中小企业普遍惜贷,这使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也困难重重。
新三板成立的初衷在于为高速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并为创业板市场甚至主板市场提供后备军。近两年的中关村,已经在新三板的影响下成为了新的创投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聚集中心。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已经集聚在中关村,在中关村寻找优质的、有潜力的企业,直接推动了挂牌企业与投资机构的对接,同时也推动了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活跃和发展。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可以通过定向增资来实现企业的融资。
二、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的利弊分析
(一)挂牌新三板市场给中小科技企业带来的有利影响
1、有效地对高端优秀人才实行股权激励。中小科技型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以后,企业股票的预期价格和企业股票的流动性都会大幅度提升。这样,股权激励对于高端优秀人才就会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为企业吸引并留住高端人才。
2、使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大幅度提升。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以后,按照规定需要公开披露大量的信息,加上证券业协会的第三方管理制度。
3、促使企业运营规范化。中小科技型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以后,需要按照规定按期披露公司信息,这种机制对企业的运营的规范化起到了监督和促进的作用,
4、加大企业定向增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中小科技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由于股票具有了较好的流动性和定价机制,将会吸引一些风险投资及私募基金的关注,大幅度增加该企业定向增发的价格空间。
(二)挂牌新三板市场给中小科技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1、增加了企业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工作,预计需付给主办券商和中介机构一定的经办费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每年还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主办券商缴纳一定的费用。
2、优秀人才有可能把股票卖出后离开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给企业股票的持有者提供了转让渠道,而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核心人才在新三板市场卖出股票后,企业对这些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将降低。
3、信息公开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压力。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作为准公众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需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而且这些信息今后将直接影响到该企业股票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的发行和上市,这必将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压力。
4、信息公开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债权人、客户和商对企业的信心。由于拟挂牌新三板市场的中小科技企业一般成立时间较短,而且在成立后的前几年研发投入较大,经营业绩也会较差,所以拟公开的财务状况就不会很好。不佳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及企业产品的信心。
5、股票交易会带来股东人数的增加及不确定性 ,从而增加了以后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发行股票的变数。
6、减少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IPO时的灵活性。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都要进行公开披露。这些公开出去的信息是无法更改的。这就减少了企业今后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IPO时的灵活性。
三、新三板市场的完善方案
(一)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与企业的自愿性相结合
在目前上市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信息披露日益繁杂的情况下,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则更加重要,因此我国的披露条款应该更加注重详尽的分析。但是,对于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税后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等预测性信息,应该实行自愿披露的原则,这样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增强了企业的自身调控能力,使企业的今后的经营方针更具灵活性。
(二)提高股东数量上限,完善股东信息
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各个组成环节,流动性是保证其顺利运行、理性发展的基础。“新三板”向个人投资者开放以后,原先规定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个,因为根据现行规则,企业有200个股东就是公众公司,对其实施的要求会比较高。应该提高最高股东数量的上限,或者将“新三板”纳入到公众公司范畴管理。此外,股东人数的增加,也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投资者的信息,应该及时完善,保证股东信息的完整性。
(三)尽快明确转板规则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转板制度,是指当挂牌公司达到高层次资本市场(包括沪深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后,经过一定程序,到相应的板块上市。从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视同新股上市,要走很复杂的顺序,事实上很少有公司成功实现转板。现在,允许在没有融资的情况下直接转板,这是个很大的改进,但是究竟如何转?如果实行登记制,还是同样要经过审核,只是少了一个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环节,这方面的细节,还没有相应的解释,但是可以肯定,不同的安排,会带来差异很大的结果。
(四)建立健全优惠政策
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中小企业,都需要披露年报、半年报,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所以,应该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来促进新三板市场良好运行,如降低税收、减少发行后的运作成本及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等等。毕竟新三板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中小企业的孵化器,成本太高,对中小企业来说既不现实也难以发挥出新三板应有的作用。
(五)建立新三板的优胜劣汰机制
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只有保持一定的淘汰率,才能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更有竞争力和投资回报更高的企业,也才能不断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率。新三板必须制定严格的退市制度,加大退市力度,及时将不适合新三板的企业清除出市场。一定的退市率不仅不会对新三板市场有所损害,反而能吸引更多优秀企业的加入并促进其发展。但是新三板上市企业退市不应以企业是否亏损为退市标准。新三板的服务对象是创新型企业,创新本身就意味着很大的风险。对新三板企业的考核重点应放在企业是否仍然具有创新活力,而不是过多地强调财务指标上。
实践证明,新三板的建立和发展,给高新中小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为有实力有能力的中小企业带来发展的曙光,但是,由于其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经验摸索阶段,缺点和问题不可避免,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不断的改进,新三板必将发挥出巨大的生命力,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为中国企业的成长做贡献。
参考文献:
[1]吴志团、赵佑启.《新三板市场发展路径选择》.中国证券报,2009年5月19日
[2]陈玉娟、朱发仓、吴伟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金融支持途径研究》.特区经济,20O9年第6期
[3]张浩、钱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年第20卷
[4]杨楠.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价值工程,2010年8月
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5
关键词:整体资产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股权分置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3-0052- 02
一、对企业整体上市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资本市场的作用与地位在初始时期并未得到明确确立。因此在当时,集团公司往往只拿出部分资产上市以试点,上市公司仅仅是集团公司的一个窗口。
经过10多年的曲折发展,以2004年初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标志,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终于得以确立。随后,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目的的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4月轰轰烈烈展开,并得以顺利进行。以此为契机,国内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其功能得到越来越有利的发挥。在这样的背景下,利用资本市场迅速积聚和集中资本,提高企业规模和竞争实力,以迎接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竞争就成为迫切的任务。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做大做强,大型企业整体上市应运而生。
目前,大型企业正处于整体上市的大好时期。首先,近年来优质资产注入或整体上市得到了国家政策的极大支持和鼓励。管理层先后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支持上市公司以股份等多样化支付手段,通过吸收合并、换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以达到做优做强上市公司的目的。2007年3月初的“两会”上,政府官员的表态更将国资改革、央企重组及整体上市推向了。其次,全流通环境下,一方面,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大股东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其股权价值得以通过资本市场逐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有动力通过整体上市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另一方面,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初步完成,上市公司市值的增减,成为考核央企控股股东的一个指标。只有通过提升上市公司业绩,才能不断提升股价,因此,大股东具备注入优质资产、不断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动力。第三,资本市场收购兼并及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正日益得到强化,而资源配置功能的强化又成为市场中最优质资产实现资本化的催动力量。第四,整体上市比过去更具备条件,过去几年国企赢利状况好转,资产状况经过重组后也得到了改善,同时,资本市场容量越来越大,加上现在的流动性过剩,正是央企大盘股融入的好时机;第五,国资改革理顺了体制,国资委可以作为上市企业的持股主体。由此可见,整体上市是时代 、社会以及企业自身发展对集团公司提出的迫切要求。同时,大部分文献也对现阶段的企业整体上市持肯定态度,认为整体上市将是上市公司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二、企业整体上市的内涵及基本模式
整体上市,是指一家公司将其主要资产和业务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的做法。它与“分拆上市”对应。所谓分拆上市,就是指一家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某个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的做法。
整体上市可以分为法人整体上市和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两种。前者的代表企业是上港集团(600018.SH)和TCL集团(000100.SZ)。TCL通过增发、换股、合并等一系列操作,以TCL集团完全替代原上市子公司TCL通讯;后者以宝钢股份(600019.SH)为代表,通过增发收购集团公司所有相关资产,但仍保留集团公司存在。
(一)、整体上市的内涵体现在:
(1)以整体上市为目标,积极推进集团公司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形成符合上市要求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理顺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较为复杂的股权关系,完善集团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减少关联交易,同时也可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
(2)以整体上市为契机,重组和整合集团公司内部的资产、产业等要素资源,甚至还重构企业组织架构及管理流程,以凸现主业并提高其规模效应和市场竞争力,从而更有效地做强做大企业。
(3)通过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先前部分资产或产业“分拆上市”后产生的一些积弊问题,如企业产业链分离以及大量的关联交易等。
(4)依托整体上市,集团公司得以实现新的更加广阔的融资平台,从而在国际间的企业竞争中争取主动地位。
(5)借整体上市连同多元改制机会,集团公司在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时,更期望连同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企业整体上市的基本模式
全流通后整体上市案例较多,归纳起有以下几种整体上市的途径:
(1)定向增发反收购模式。即通过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来收购集团公司资产实现整体上市。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已经采取此种方式的是宝钢股份(600019)等。2004 年8 月宝钢股份通过增发再融资280 亿元收购集团公司的所有其他钢铁资产。在宝钢股份的示范效应下,钢铁行业中出现了整体上市公司群体现象。如武钢股份(600005)、 鞍钢,类似的还有太钢不锈(000825)、本钢板材(000761)等。
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不少大股东承诺将以定向增发方式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如 东软股份(600718)。有一些上市公司还设计了整体上市的计划,即将集团公司的部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例如在有色金属行业比较普遍,云南铜业(000878)、江西铜业(600362)等。
(2)“换股并购”模式。所谓“换股并购”模式,即将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各上市公司通过换股的方式进行吸收合并,完成公司的整体上市。典型的案例是百联集团的整体上市,2004年11月,第一百货通过向华联商厦股东定向发行股份进行换股(换股比例1:1.114),吸收合并华联商厦。之后第一百货更名为百联股份。由于该模式没有新增融资,较适用于集团内资源整合,主要便于集团内部完善管理流程,理顺产业链关系,为集团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3)“换股IPO”模式。所谓“换股IPO”模式,即集团公司与所属上市公司公众股东以一定比例换股,吸收合并所属上市公司,同时发行新股。2004年1月,TCL集团吸收合并子公司TCL通讯,同时发行新股,TCL通信的流通股份以1:4.96478873的比例置换为TCL集团的股份,TCL通信则被注销。还有上港集团(600018),G 上港股东以1 股换4.5 股上港集团股票或以16.5 元/股接受上港集团的股票回购,注销G 上港股票,实现上港集团的整体上市。
该模式较适合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集团公司,既能满足集团公司快速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要,又能使集团公司资源得到整合,进一步促进资源使用效率提高。
在全流通市场的最初两三年间,A 股许多上市公司将要完成从分拆上市到整体上市的转换,在已经采取的三种整体上市模式中,定向增发反收购模式和换股IPO模式将成为普遍模式,在目前国内的上市公司中符合情况的比较多,而且这两种模式简单易行,涉及面较窄,成功的概率较高。
三、企业整体上市的利弊分析
与分拆上市相比,整体上市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一)整体上市将增强中国股市的“经济睛雨表”功能和全球影响力。大集团从原有的分拆上市到整体上市,不仅给了当前投资者一定的套利机会,而且将会改变A 股市场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格局。各行业中代表性的龙头公司和国民经济支柱企业上市,将凸现A 股市场“经济晴雨表”功能。在中国经济力量日增的背景下,中国A股市场在全球的影响力也逐步加大。
(二)整体上市有助于解决控股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利益冲突,杜绝关联交易、母公司与大股东恶意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股市顽疾;有助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
(三)优质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之后,有利于提升国有控股股东的市值,也有利于A股市场做大做强。
(四)对上市公司而言,整体上市公司还是反并购的一种防范策略。
股权激励方式的利弊范文6
关键词:新三板;民营科技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131-03
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对我市经济增长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其中,活跃在信息技术、电子、医药生物等领域的民营科技企业更是得到长足发展。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新三板的出现,融资拓宽了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融资渠道,增加了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途径。在当前,民营科技企业通过银行间接融资的难度依然很大的情况下,新三板融资为民营科技企业打开了新的一条直接融资的方式。
1青岛民营科技企业新三板融资的状况的调查
1.1青岛区域性三板市场的构建与发展
青岛地区三板市场的构建始于2008年。2008年国务院发文提出,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同年, 青岛市政府曾下文《关于支持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青岛高新区自2008年以来,通过多种形式培训辅导企业高管人员,迅速推进新三板试点准备工作。
2010年5月7日,青岛市股权交易中心将揭牌,这标志着青岛版“新三板”正式启动。青岛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融资平台,以市产权交易所为运行载体,主要立足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动和创新融资功能,通过整合各类资源,建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项目定期机制(初期每月一次),搭建网上信息平台(青岛股权投资网),结合产交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托管、股权挂牌转让功能,逐步健全股权交易流转通道,从而全面构建面向全市中小企业的直接投融资的综合服务平台,逐渐打造成半岛地区中小企业股权投融资中心,在国内北方同类城市中实现率先突破。
1.2青岛民营科技企业新三板融资的现状
2010年6月18日,青岛区域的首次新三板扩容,青岛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批11家“新三板”试点企业与国内券商集中签约,正式启动“新三板”股改挂牌程序,项目涉及网络技术、新能源设备、工业自动化、精密仪器、动漫游戏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011年5月10日,青岛高新区19家第二批新三板试点企业集中与券商签订了合作协议,至此,青岛高新区新三板试点企业达到33家。随着试点企业股改、尽职调查、内核程序的正式启动,园区内将形成特有的金融政策优势,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新的融资平台,为新三板试点企业进入主板或创业板打下良好基础。
目前33家试点企业中,有6家企业通过券商内核推荐,2家通过预内核,后备企业资源储备达110家,备案资格券商达到21家。在首批签约的14家企业中,已有9家完成股份制改造,12家企业股权融资额合计超过1.7亿元;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超过1.2亿元,平均增幅达到45%;净利润增加合计1841万元,平均增幅达到65%;新增新产品研发投入2600万元,新增知识产权35项,9家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家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家完成双软企业认定,1家完成动漫企业认定。
2青岛民营科技企业新三板融资中的主要问题
2.1基于新三板市场要求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身问题
民营企业若到新三板市场融资,其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完善都是重要的先决条件。 但纵观目前多数民营企业的状况 却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至少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民营科技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小型企业,在青岛市的民营科技企业中属于小型企业的占 70%左右,这些企业的成立时间较短,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企业经理人与核心科技人员持股比例平均不足 10%,股权结构单一,基本上是出资者就是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企业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信用意识不强。
(2)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由于多数的民营科技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简单,管理层次较少,管理权利主要集中在所有者手中,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在这样的关系结构内,不是依据明确的规章制度及合理完善的机制来运作企业, 不能把内部控制放在企业经营管理的战略高度来考虑。体现为治理层内部控制意识薄弱,经营决策制度缺乏,人力资源政策不合理,内部活动控制效果不尽如意,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等。
(3)企业的产品和市场竞争力不强,信誉度不高,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在青岛市股权交易中心交易的这些公司往往规模不大,业务单一 ,受特定行业影响大。如果一旦某个重要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公司经营形势可能立即扭转直下 ,不给投资者留下反应时间。比如,这些公司往往过度依赖一个或者几个创始人,一旦公司主要创始人或者团队出现了问题,公司业绩和行业地位可能发生急剧变化。因此,投资者买卖中小企业股权的风险很高,投资者购买中小企业股权后,不能当甩手掌柜,要随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及时规避风险。显然,这会提高投资者的门槛,减少公众投资者的数量,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融资难度。
(4)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小企业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差,缺少精通会计业务的专业人员,财务信息缺乏完整性和披露的规范性,无法满足新三板融资的信息的需求。很多民营科技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受过专业的会计教育,学历水平较低,没有专业职称,在未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前提下,财务管理很不规范。对新出台的会计法律法规,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了解很少,实际操作技术落后,从而使会计信息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响,甚至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由于未透彻理解会计规则以及违背会计规则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2.2基于新三板市场制度性缺陷
(1)新三板市场成交不足,对企业的吸引力不够。目前,青岛高新区新三板试点企业达到33家,其中挂牌交易的只有14家。“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成交情况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估值水平也相对较低,普遍市盈率约为20倍左右,而“创业板”普遍在70倍以上。成交量和估值水平的差距,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对“新三板”兴趣锐减。
(2)融资主体范围有限。目前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科技园区的企业,而大量的园区之外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根本无法通过新三板来融资。另外青岛高新区的区域性限制也只能将符合入园资格的本地区企业推荐挂牌,使大量的青岛周边以及外地其他科技园区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无法入园。
(3)投资主体中的机构投资者比例过低。目前新三板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仍不容乐观,笔者调研了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科技有限公司,经统计,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仅占总投资额的10%左右。对于新三板的不熟悉,对于交易机制烦琐的抱怨,对于市场未来走向的疑虑,阻止了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进入。
(4)中介机构的参与热情不高。目前青岛新三板市场的备案券商已有21家,他们主要承担着推荐挂牌、信息披露督导、投资者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投资者风险提示、终止挂牌等等重要职能,人力投入成本非常大,但各家券商的经营利润水平却不高。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券商的收入来源于挂牌企业每年交的监管费,在新三板市场上没有其他收益,这与券商的期待值差距很大,导致主办券商在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热情不高。
(5)“新三板”缺乏到“创业板”或“主板”的捷径。从“新三板”到“创业板”这一转板的过程,目前政策层面并没有明确的优惠,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果想实现转板,仍然需要进行和直接IPO登陆“创业板”同样的程序。这样,对很多企业来说,通过“新三板”曲线救国不如直接到“创业板”上市。
3完善青岛民营科技企业新三板融资的对策建议
3.1对民营科技企业制度的完善
(1)要通过新三板规范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新三板推出以后,按照新三板的操作规则,中小企业一旦准备登陆新三板,就必须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先进行股权改革,明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管理层职责,因此挂牌后的中小企业一般都经过了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企业发展的后劲更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降低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进行选择和辅导的成本。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通过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企业在寻求外部融资时也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2)通过新三板完善激励机制。挂牌后的园区公司,能够更好地实现员工激励。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将直接体现在挂牌股份上,形成固定的公众效应,对普通员工形成激励。而对于持股的公司高级经理人员,将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捆绑后,他们将更加关注公司业绩,这种公众化的员工激励,实际上是员工股权激励的更高形式,将为公司和员工带来双重利益。
(3)要通过新三板严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新三板挂牌以后,由于受到较为完备的披露制度的制约,企业的经营状况时刻都处于外界的关注中,公司的经营状况、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信息都需要定期公开披露。严格的会计审核制度,也将公司真实的业绩反映出来,这就要求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必须有严格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做保障。
(4)要合理定位新三板,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目前很多预备加入新三板的中小企业本身效益很好,在所在的行业领域中亦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是缺少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规划,未能构建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是想通过加入新三板,借助新三板的 “信号效应” 方便融资,进一步扩大规模,增加产量,而缺少对市场需求未来发展方向的把握。 因此,合理定位新三板非常重要,必须对企业自身的优劣加以分析,借加入新三板的契机,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开创自身发展道路。
3.2青岛区域性新三板市场现有制度的改革
(1)要打破对融资主体的封闭性,吸引其他科技园区的优质项目到青岛高科技园区的新三板市场来资本运作。可以尝试吸引让青岛高科技园区周边的民营科技企业到园区挂牌。 2011年1月4日,国务院已正式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2011年3月31日, 青岛市政府提出打造青岛区域性蓝色经济,开展蓝色经济区建设模式实验,2012年3月26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备受关注的《青岛蓝色硅谷发展规划》,规划的主要目的是集聚海洋高端人才,建成一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产业化基地,打造自主品牌。蓝色硅谷的建立,无疑会给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同时也为打破青岛高科技园区的封闭提供了条件,利用青岛的新三板市场,吸引具有蓝色概念的民营科技企业入驻园区,以青岛为核心,把整个山东半岛作为蓝色辐射区域,大量引进青岛区域外的具有蓝色概念的民营科技企业到青岛市新三板市场融资的条件已经成熟。
(2)要放宽新三板企业的挂牌标准,实行企业备案制。进入新三板市场的公司都是创新类公司,对于创新企业不应看重过去业绩、看重财务指标,而是更应看重未来前景、看重创新能力。因此只有让大量的创新型公司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的检验,用股票价格去评估企业的价值,才能达到优选的功效,而不是主管部门通过设置准入标准,由主管部门审核进入市场。企业实行备案制后,对发行公司没有任何资格限制,手续简便,申请条件低,没有财务上的要求,只要有做市商愿意为该证券做市即可,因此吸引了大量企业挂牌,活跃了市场。
(3)要推行主办报价券商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场交易的活跃度。要解决券商的收益问题,发挥券商中介的积极作用,必须实行做市商制度,让券商通过自营自己所代办的股份公司的股票来获得收益。只有实行做市商制度,才能为创新型高科技公司准确估值定价,从而从根本上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活跃新三板市场。 做市商拥有大量的专业人员,长期跟踪挂牌公司,能对挂牌公司进行相对准确的定位。更重要的是,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对挂牌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这就相当于以中立第三方的立场为挂牌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一定程度的担保,这必将极大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激活新三板市场,并最终形成良性循环。
(4)要建立科学的转板机制,增强市场的流通性。转板机制的重要作用是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只有建立科学的转板机制,才能够给企业提供合理的退出渠道。一方面企业能够实现到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融资目标,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通过转板机制,出售新三板挂牌企业而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这样才能最终会激发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兴趣。但是,转板制度涉及较多的法律法规,包括各个层次市场的上市规则、发行条件、监管规则、信息披露、惩戒制度等,这些都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单磊.中小科技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的利弊分析[J].北方经济, 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