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林业工程是以森林资源的高效率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对其进行培育、开发以及林产品加工的综合性应用领域。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林业工程亦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涉及地域广,如我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涉及全国97%以上的县、市、区、旗,内容囊括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防沙治沙、湿地保护、商品林基地建设等多个领域;二是工程期限长,点多面广,资金投入量大,建设周期长,且大多数林业工程处于偏远山区,自然环境恶劣,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给项目管理带来技术上的难题与管理上的不便。林业工程建设现存的最大问题在于造价的难以确定性,一方面是由于原始数据资料的失真、编审人员的素质差异、工程造价组成项目繁多以及计算审核的复杂性等,另一方面则是长期存在的粗放式管理模式,与市场脱节,无法动态反映工程项目的真实价格,定额计价方式还远未得到普及,工程造价的信息化管理基础薄弱。
二、林业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林业工程的立项管理
林业工程中的立项管理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决策过程,核心是可行性分析,包括工程方案的制定、实施地点的落实、项目主体的确定、资金实施的细化等都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技术上的可行性与管理上的可操作性,见图1。只有科学的决策加之正确的执行,才可能诞生质量过关的工程项目。
(二)林业工程的建设管理
林业工程的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度、技术、财务等多方面的配套建设与有机衔接。随着林业工程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国家对林业工程建设的日益重视,迫切需要提升林业工程的建设管理质量,建立多方面联合合作的框架,实现林业工程建设管理的信息化与精细化。
一是建章立制。为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细则的建设完善,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工作规定与办法。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林业项目管理办法》与《林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林业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细则的具体规章制度与内部约束机制,明确项目决策控制、竣工决算控制、监督检查控制等具体规章。资金管理跟踪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指导资金支付,多方配合,互相钳制,多方位全力打造优质林业工程。
二是实行项目法人制。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立项之前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同时建立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2011年建德市林业承担中央、浙江省、杭州市各项林业工程6个,以市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及责任科室负责人为工程项目法人,对各林业工程项目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建成后的管护、债务偿还以及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进行全过程负责。
三是实行招投标制。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利于推进我国林业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林业建设工程招投标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使林业工程价格趋于合理,对不同的投标者进行了优胜劣汰,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亦减少了交易费用,使得林业工程造价有所降低。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为林业项目引进了优质的绿化施工队伍。
四是实行监理制。通过公开招标,对所有的林业工程绿化项目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接受林业工程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对林业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专业化服务,做好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克服了长期存在的工期马拉松、质量难保证、投资无底洞等弊端,对加强林业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与控制工程造价发挥了显著的正向作用。
五是实行合同制。对林业工程项目的各个施工环节都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职责权限、工程质量与进度以及双方须共同履行的各项义务等相关内容。合同管理贯穿于林业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与各个方面,从制度上保障了承包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林业工程项目的建设。
六是实行项目资金支出报账制。林业工程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层层审核,最后同项目建设单位实行资金直付。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及项目预算,在此基础上对林业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的概算控制,同时明确划分项目实施单位与管理事权。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预算、协议、变更说明、会议记要等台账实施细化管理,装订成册。
(三)做好项目的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工作
作为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竣工决算与审计工作的实施应加强对林业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维护工程资金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保证项目建设效果,以利于提升后续资金链的使用效益。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严格的审计程序,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资金拨付是否符合相关程序,是否需要进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以及单独建账核算,工程资金是否按照预算规定的额度进行支出等。同时,强化对林业工程项目资金的全面检查,执行严格的验收制度,找出存在的不足之处,总结经验,形成竣工验收文本,必要时可对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参考文献
[1]霍山县,陈以贵.规范林业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J].安徽林业,2007(1):20.
[2]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社会经济效益检测报告[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
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随着新形势下林业工作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调整,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已成为我国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责任。本文主要就森林分类经营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仅供大家参考。
一、森林分类经营体制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森林分类经营是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他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分类经营能否顺利地实施和推行下去,关系到我国林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所以分类经营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我国森林分类经营体制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经营体制改革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措施。但目前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必须研究解决。
(一)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国一直未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经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①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②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
(二)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为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他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1)大面积的天然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中的原始林被采伐后,被林相单一的人工林取代,造成生态危机的潜伏。天然林生态系统结构复杂、功能完善、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人工林不可比拟的生态价值。(2)因缺乏科学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机制,国有林区和各类防护林经营单位面临沉重的困难。因无林可采,或者无法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生产经营难以为继。(3)林业企业经营目标不明确,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目标。
三、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对策和建议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改革,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对森林进行简单的划类,而在于围绕分类经营这一个基本要求必须进行的从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一)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叠,避免重复建设。
(三)帮助生态公益林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分类经营是我国林业20世纪末和21世纪改革的主题。分类经营能否顺利地实施和推行下去,关系到我国林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林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林业生态功能的良好发挥,关系到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关系到林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所以分类经营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1.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及在我国的实践概况
所谓森林分类经营(Classified forest management),又称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 ,即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它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和森林发挥两种功能所产生的“产品”的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的不同,相应的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
自2005年原林业部颁发《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来,根据原林业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策通字[2008]69号)精神,各省(区)相继于2009年选择2~4个县(市)开展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8]191号)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林策发[2010]88号)文件精神,各省(区)相继启动了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省(区)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并将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上报到国家林业局。 其间各省林业厅(局)也同时制定和了本省的《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2.森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和经营体制问题
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森林分类经营牵涉到林业发展的方向,牵涉到林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牵涉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财政经济利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经营体制改革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措施。但目前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必须研究解决。
2.1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经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①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国在历史上就有植树种竹的优良传统,但人们更多的是追求森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产品等林产品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长期以来形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弱视甚至无视林业所带来的各种生态、社会效益,人们享受这种效益成了理所当然,而补偿却成了盲区。林业部门,特别是营林业承担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务,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经营困难成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园、水利设施的经营中,森林的管护和抚育等任务属林业部门的“分内事”,而经营收入却进入了旅游部门、水利部门的账户。这种投入和产出脱节、剥离的现象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②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问题的提出,已为时不短,并早已载入《森林法》中,但迄今还没有一个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办法。
2.2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 。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
3.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有关对策和建议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改革,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对森林进行简单的划类,而在于围绕分类经营这一个基本要求必须进行的从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3.1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3.2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 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各省(区)、地(市)、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推向市场,作为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3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采用高投入(包括高科技的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一、林业企业会计成本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
1.林业会计管理模式单一。在过去的的林业会计模式上,会计的管理目标只能反映林业生产单位的行政绿化任务和森林覆盖率目标的完成情况,然后逐级向主管部门提供报表和数据,没有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社会效益。会计成本数据与营林部门的营林数据相脱节,造成林业企业的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能共享,很多产品的成本得不到及时补偿,形成了预算与实施的脱节现象。
2. 缺乏有效可行的林业会计制度. 林业的会计成本制度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事业会计制度进行设计的,在资金使用的循环过程中,无法掌控住生产时期出现的一些不合理的耗损,阻碍了林业企业资源的高效运行,导致林业运作机构无法保全,缺乏统一的林业会计制度,
3.林业成本会计的准确度不高。林业成本管理体系缺乏对资源的有效计量,看不到对资源与环境问题提出的客观要求,森林资源的消耗不能及时加入木材成本。计算数据的短缺制约了每一环节成本的有效控制
4林业成本会计控制措施的缺失。林业成本会计没有考虑生态效益问题,导致森林资源的日益枯竭。财会收益单一的体现了利润要素,不具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同时也忽略了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社会效益问题,加之成本会计管理人员的资本增值意识薄弱,导致资产流失、浪费严重。在存货控制上处于薄弱环节,造成资金成呆滞状态。
二、提高林业成本会计管理水平的对策
1. 提高林业企业成本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会计信息化对财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保证会计成本管理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充分运用网络使成本会计工作更细致、准确、全面。要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方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同时还要不断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信息化的观察、分析能力。
2建立科学统一的林业会计制度。林业成本问题离不开特定的林业经济环境,用生态林业理论指导林业会计管理体系。会计制度的完善有利于释放林业的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生态林的成本问题重点就在于反映其生态及社会价值,同时计量经营单位对生态维护的作用,进一步明确林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从我国特定的林业状况出发,用发展的观点指导我国林业会计成本体系的建设问题。
3建立成本会计管理体系。为了防止造成审计质量的不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需要有效实行对社会监督机构的再监督,建立会计成本的约束机制,加强成本理论的研究。规范管理会计师资格确认制度。促进林业内部会计有效进行,让监督主体具有独立性。推进新型的着重管理的经营型成本会计,科学有效管理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林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严惩结合的内部机制措施,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推广林业会计作业成本法,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不断总结经验上加以总结完善。
4完善林业成本会计成本披露制度
4.1强化资金管理。专项资金要按照林业资金相互对应的会计管理办法设立专帐,确保帐务处理达到规范有序,科学合理。林木企业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反映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信息。林业财务主管人员必须采用独立报告与补充报告相结合的模式来披露具体信息,揭示林业企业的森林资源资产存量与耗用以及其价值等。
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森林分类经营 政策 补偿机制
1 森林分类经营理
所谓森林分类经营(Classified forest management),又称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即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它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和森林发挥两种功能所产生的“产品”的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的不同,相应的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2 森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和经营体制问题
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森林分类经营牵涉到林业发展的方向,牵涉到林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牵涉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财政经济利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经营体制改革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措施。但目前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必须研究解决。
2.1 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因公益林具有效益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下游受益”、“林业部门负担,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地方政府也未对地方公益林制订明晰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是关系到森林分类经营尤其是生态公益林发展和林区社会稳定的关键,实行分类经营,关键看能否建立健全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机制滞后,已成为制约林业分类经营实际运作的瓶颈。
2.2 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
2.3 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2.4 林产品税费比例过高 据对部分省(区)调研,林产品税费征收比例占销售价的比例偏大,尤其在商品材上表现较突出。商品材平均税费比例占商品材销售的40%~50%,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在商品材生产和销售环节双重征收8%,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对商品材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商品林的发展。
2.5 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问题 各省在分类经营区划中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有许多人工林,这些划入公益林区域内的人工林除部分为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营造的如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草)等国家生态工程林外,尚有相当部分是世界银行贷款造林的速生丰产林和群众自发营造的用材林。据对湖北省调研,湖北省划入天保工程区的人工林面积为106.5万hm2,加上区划时未成林人工林地3.8万hm2,实际为110.3万hm2,直接划入禁伐区的人工林成林面积为7.3万hm2。这些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林尤其是世行贷款造的人工林和农民自发营造的用材林全部划入禁伐区势必影响世行贷款的债权和债务偿还,影响林农的经济利益而挫伤群众造林积极性,除天保工程外,其他生态公益林区也有类似情况。
3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有关对策和建议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改革,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对森林进行简单的划类,而在于围绕分类经营这一个基本要求必须进行的从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3.1 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3.2 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3 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采用高投入(包括高科技的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做法;建议;浙江绍兴
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8-0344-02
农业财政政策的扶持和支农专项资金的投入,是缓解“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越城区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积极落实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加大了农业投入力度,强化了支农资金的管理。2002―2013年,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收入累计达到24 461.91万元,支出资金累计达到21 475.8万元(表1)。尤其是从2007年起越城区财政支农资金收入有大幅度的增加,这些支农资金的加大、有效投入,使公共财政的阳光逐渐覆盖到农村,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得到了落实,使越城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农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新的进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不断拓宽;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农民切实享受到了支农投入带来的实惠。
1 越城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做法
1.1 不断完善制度,有序实施支农政策
制定并完善已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越城区先后出台了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越城区种粮农民补贴监督员制度,越城区粮油种植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越城区粮油种植补贴工作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同时尝试对性质相同、扶持对象和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按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合理、全面的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为更好地管理支农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1.2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涉农部门不断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力度,针对财政支农工作的实际,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账储存资金的“三专”制度,杜绝和防止出现各种漏洞;制定财政支农资金审拨流程并上墙公示,严格按照资金拨款流程,将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防止挤占和挪用。不断推进支农资金支付改革,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要求,加快拨付进度,减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3 做好项目管理,提升支农资金管理水平
一是建立项目库。把农业项目库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下发《关于做好农业发展项目储备调查的通知》征集项目,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项目库内项目资源能满足项目申报工作的需要,行政区域调整后,及时进行了项目库的更新。二是规范项目申报。严格按照省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制度、专家评审制度和项目立项公示、公告制度,做好项目申报。三是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对支农项目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项目承办单位的财务指导,做到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四是严格项目验收。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验收。
1.4 强化绩效检查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年财政部门联合农口部门或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二是对省市财政支农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资金,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逐步把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支农资金分配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2 绍兴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存在问题
随着省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支出力度的加大,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2016年农业经营组织专项审计情况看,越城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显现出来,分析目前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 多个部门管理,项目资金重叠
目前越城区支农资金由存在着多个部门管理,如农水局、区农办、科技局、发改局、质监局、区财政局等都有相关职能,可以申报及安排资金。由于各个部门各自的管理范围和内容没有明确划分,存在着多个部门申报安排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象。由于项目资金多头安排、互不衔接,有时同一个项目可以同时向几个部门申报投资,致使一些项目重复申报,资金交叉补助,这个问题已从2016年的农业经营组织专项审计中披露出来。
2.2 项目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从2014年的农业经营组织专项审计中披露出的一系列问题来看,越城区各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资金监管上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一些农业经营组织存在项目申报中虚列项目套取财政资金、不符项目申报条件的也申报补助项目[1]、在项目实施中虚报投资额、虚增投资额、项目招投标不规范、开假发票、项目发票重复使用等问题。虽说这些问题主观上是企业主体的责任,但也说明了项目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到位。
2.3 涉农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尚欠健全
随着涉农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职能部门对涉农资金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修订完善了相关涉农资金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办法。但在涉农资金监管中,尚缺乏涉农项目台账制、项目造价审计制、教育惩处制等相关涉农资金监管机制。
2.4 资金使用存在“平均主义”现象
农业发展涉及农村水、田、路、林建设,农业企业等多方面,由于资金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拨付,仅仅依靠上级财政资金,远远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区财政因财力有限,需要扶持的项目较多,导致出现僧多粥少的状况[2]。在资金安排上就会出现存在平均主义,难以做到突出重点。
3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建议
3.1 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着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针对现阶段涉农专项资金多头管理、多头补助的现状,建议逐步理顺各部门的职责,切实解决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权限和范围划分不清,管理职能交叉重叠,资金多头管理,项目建设主体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问题,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使涉农资金真正做到强农惠农。
3.2 完善项目运行机制,促进涉农项目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项目台账制。建议职能部门推进涉农项目库建设,将申报并获得补助的项目信息输入项目库,并将信息实行部门间共享。二是完善项目公告制。进一步加大项目信息公开力度,更大程度地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项目审计制度。在实行项目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对项目进行造价审计。四是建立教育惩处制。对虚假申报等行为,在纠正的同时,应加大惩治和处罚力度,减少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3.3 严把审核验收关口,加强涉农项目认定管理
建议农业、林业、水利、农办、发改、科技、财政等有关职能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涉农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立项、验收等程序,并严格执行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验收的各项规定,做到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特别是要把好申报审核关和验收认定关,进一步加强涉农项目管理[3-4]。
3.4 强化后续跟踪监督,确保涉农资金绩效发挥
完善相应监督机制,建议涉农资金各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完善涉农项目的绩效评价,有效防止补助资金重复投入、无效投入等现象;建立健全相关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跟踪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后续管理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项目发挥原定效用,着力提高涉农资金使用绩效。
4 参考文献
[1] 刘汉屏,汪柱旺.农业发展与财政支农政策选择--基于支农资金总量和结构的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1):80-85.
[2] 吴婷.论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及其优化[J].经济研究参考,2007(5):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