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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1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情况,在税法方面,除了免税资产重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的确定方法如下: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基础。而在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则是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的。如果要说差异,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中的暂时性差异则主要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后的总额之间的差异。对于这个暂时性差异来说.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除了例外的情况,都应当按照未来适用所得税税率来计量并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务处理上,则应按照合并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如果是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那么还应计算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如下:有甲、乙两公司,且同为A集团的子公司,在2008年的10月1日,甲公司用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的一幢厂房向乙公司投资入股,取得乙公司8 0 %的股份,厂房与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均为9 5 0万元,同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合并时发生了律师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20万元,现假设该投资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且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 5 %,因为是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在会计上,甲方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厂房 850万元
累计折旧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原值 9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00万元
资本公积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万元
合并中各项费用,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律师咨询费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5万元
在税务处理方面,因为厂房的转让所得为100万元(950―850),相关费用则为2 0万元,所以,在申报纳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调增应交所得税30万元。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是合并双方企业自愿的经济行为,所以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这类投资是按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为投资所产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之和作为入账价值。在税务处理上,对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损益应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的核算
关于长期股权持有期间的核算主要有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两种。按照相关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则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都确认为当期投资益。而采用权益法的话,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应按照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并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会计核算基础上,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与持有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在企业长期股权持有期间内,能够对企业的经济利润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我们要对其成本与收益、股息等进行核算与划分。其中的核算包括核算股利和投资收益的积累计算法。这就是将所持有长期股权从持有之日起到持有至到期后的利润与本金和股利与之相应的计算与不同时期累计的收益做比较,正确的判断出企业自投资起到清算长期股权这一时间段的全部收益。并在最终确定利润时后,再与至上一次分派股利的年末止应确认的累积清算股利或累积投资收益相减,就可确定出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期间的收益与利润,为持有长期股权的企业做出明确的判断,未来季度与年度,是否继续持有该股权。
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持有企业还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纳税进行调整。在企业长时间持有股权,不准备出售时,投资企业即被看成是被投资方的股东,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权限。在会计上,权益法在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按照最初的投资成本计价,在整个长期持有该股权的期间里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如发生亏损时则相反。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并以此来进行纳税调整与管理。
三、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核算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依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都应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该投资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
参考文献:
[1]王建华: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探析[J].财会通讯,2010(05)
[2]毕金澜:浅议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变化及特点[J].金融会计,2010(05)
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2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3-200-02
就我国现状来看,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激励方式推进得比较缓慢。原因为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相应的会计核算也不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财政部关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的公布,对股权激励的应用有一定的推动作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颁布使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有了规范的会计处理准则。以此为契机,国内各公司纷纷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近50家上市公司了股权激励方案。要使这一激励方式得到推广,相应的税收规定也应进一步明确。
股权激励政策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对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的内容。
一、从个人所得税上看
在财税[2005]35号文件出台前,对于员工参与股票期权计划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环节和缴纳问题,税法并未明确规定。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6]902号的出台,满足了上市企业在这方面的政策需求。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股票期权在授予时,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行权时,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存在问题是,财税[2005]35号文件仅是笼统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未能把员工细分为普通员工和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两种,应针对两种人员作出不同时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高管购入本公司股票六个月内,不能卖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且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由于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上市公司高管待授予的股份可转让时,现时股价低于成本价出现亏本,从而导致无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这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理。
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把员工细分为普通员工和高管两种。普通员工转让可行权的股票,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行权后即可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行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执行;高管转让可行权的股票,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在行权时,暂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推迟六个月后按可转让日的公平市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七日内缴纳入库。
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的稳定性,员工实施股票期权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金额巨大(个人缴纳超过100万元),建议可否采取均衡入库的原则,平均分为三个月缴纳。因为缴纳期限太短,员工在可行权日,纷纷抛售手中股票套现及时缴纳税款,导致公司股票非理性下跌,这样达不到实施股票期权的积极效果。
二、从企业所得税上看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的内容,即因实施股票期权在会计上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尚未明确可否扣除。
(一)在会计处理上,股票期权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情形
1.以权益结算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分为三种形式:(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3)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处理:第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第二,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2.以现金结算的,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税务处理上,现在还处于探讨阶段,尚未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两种观点的共同点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不同点在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可以,另外一种则提出相反的意见。
观点1: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刘磊处长在2008年4月8号的《中国税务报》刊登了《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文章提出以下见解:(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三种形式都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尚未直接规定内容。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观点2:“国内税法答疑第一人”高金平教授著作《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提到: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无论是现金结算还是权益结算,凡支付的对象是本单位雇员,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本期记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而实际行权时,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应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调查研究,比较赞同观点2。
三、结束语
综合地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解决了股权激励的一些基础,对推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起到了直观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细节、配套政策和相关措施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应对此制定较为优惠、利民的税收政策,以此推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3
【关键词】会计问题 税务问题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就是股东或者企业使用股权来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实施一来可以使员工享受到由于股权的激励制度而带来的收益,进而提高员工对于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股权激励措施还可以使得股东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
一、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会计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涉及差异
目前股权的激励政策多种多样,就我国而言,大部分的企业均使用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股票增值权:这种激励方式不会与股权和股份的转移问题相挂钩,因此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资金来进行投资,只是在股票未来上涨时,获取由于上涨而带来的那份收益,所以使得员工无需承担过大的经济压力;第二,员工持股计划:这种激励方式主要是公司先将股份进行划分,接着由员工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最后公司通过所募集的股权进行统一的管理;第三,限制性股票:这种激励方式一般需要员工对所被授予的股权进行现金支付,才可获取相应数额的股票,且被授予时的股价一般为前二十天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五十左右[1]。这种半价授予的方式,对员工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第四,股票期权:这种激励方式是最为常用的,一般满足约定条件后,公司就会将认股的权利授予被激励的对象,接着被激励的对象要在一定时间内购入公司一定数额的股票,进而取得收益。
(二)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会计规定
我国的股权激励措施所涉及到的相关会计规定,主要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的相关文件[2]。由于企业股权激励部分的支出,都是来源于员工服务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同r企业已经支付了员工的薪酬。所以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薪酬部分的摊销需要在相应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股权激励的管理办法》里也明确规定中国的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行权一定要在三年以内对既定的目标进行完成。
(三)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
股权激励的实施一般会涉及到股权出售、行权等待以及股权授予等一些环节。授予激励对象股权的时候,由于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各项的行权条件,使得被授权人不可以直接行权。不管是使用权益结算的方式还是现金结算的方式,都不能立即开展会计处理工作。在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的当日,需要完成公允价值的确定,而不需要其他的会计处理。
在行权等待的阶段,公司对其行权条件进行分析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一般的行权条件包括业绩条件和服务期限,并且公司还要求平摊成本费用,确认所有者的负债和权益。此外,若被激励的对象出现了亡故、离职或者退休的情况,也需要使用相关的权益工具对其费用进行重新计算[3]。
二、股权激励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权激励制度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将其分为激励对象和股权激励模式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但是由于部分控股企业的员工以及上市公司所涉及到的股权激励的方案来说,还是不能够享有个人所得税以及股权的激励所得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控股企业或者上市公司所占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能低于百分之三十[4],并且对于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以及所征收的项目之间仍存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股票增值权模式一般不会涉及到股份转移的情况,并且在会计问题的处理上一般均表现在现金的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从这种方式来看,计税在股票增值权的个人所得税就更为简便,只是被激励对象在股票兑换时依照所计算出的薪资就可以计算出被激励对象所获得的税费;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每一批次的股票之后才能计算个人的所得税,因此只有在解锁股票的行权之后才能取得处置相应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一般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时税点比较高,并且在授权时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以及在其他的时间节点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考虑并有所涉及。所以在行权的时候一定要严格的参照其计税公式对纳税所得进行确认。
(二)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股权激励所涉及到企业的所得税问题,财税的第18号公告有明确规定。从本质上来说股权的激励措施也就是对员工薪资的支付,进而使得公司在会计处理的工作中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务问题就应该依据薪资支付的模式扣除税前的相关费用[5]。
对于公司在实施可以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模式时,计算相应费用要依据其实施先的价格差异以及公允的价值,接着在依据财税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方法的测算并且予以抵扣。最不容忽视的就是,对于那些在行权等待期间以内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要对其成本费用进行分摊,而且这类的费用是没法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只有在开始股权激励时才能够对此进行扣除、计算。并且中国有相当一部分的上市公司和企业都要将员工所持股的计划交给相关委托机构实行代管,所以,公司也就必须要依照相关规定来缴纳百分之二十五企业的所得税。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各大公司和企业采取一定的股权激励都十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是由于公司目前所承受着较为繁重的税务负担。因此在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都会选择那些股票价格相对较低的时段,这种实施策略也对于公司来说有助于实现其预设目标,并在未来相当长时间里,股票的价格一定会走向上涨趋势。但是对于大多数被激励的对象来说,假如是按照工资的薪酬来进行缴纳就会面临着比较高的税率,有时甚至会出现高达百分之四十税率的情况。所以,一部分被激励的员工他们所获得的资金大多是由于借贷所获得的,因此,我国的税务部门有必要施行不同股权激励的方案、不同的激励对象以及不同的企业均要实行免税措施以及一些差异化的减税,进而使员工和公司的税务负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全面推动股权激励措施的发展,该方法可以促使企业更加壮大的发展,并且还为良好经济环境的营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福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解析[J].会计之友,2012,(31):110-112.
[2]祝利芳.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12):68-70.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J].财会学习,2012,(7):6-7.
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4
【关键词】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激励额度 行权指标 公允价值 税收负担
随着A股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发展、民营企业的大量上市,股权激励步入快速发展时期。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方式。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权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制度,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一、我国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概况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限制性股票的基本特征是其流转权受到限制。
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法律制度主要有: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颁布的《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我国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激励对象的问题
第一,《备忘录1号》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成为激励对象取决于股东大会,实质上难以起到制约作用,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操纵公司业绩的情况。允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有可能出现变相利益输送现象。
第二,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备忘录2号》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监事除监事身份外,还身兼公司的管理、业务或技术等其他重要职务。为参加股权激励,可能出现公司职工监事辞职,从而使该项规定流于形式。
第三,《备忘录2号》规定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激励对象名单的披露,有利于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但竞争对手可据此对公司激励对象进行人力资源挖猎工作,影响公司经营工作的稳定性。
2、股权激励额度问题
第一,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额度问题。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30%以内。这导致股权激励的效果变得非常有限,国有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积极性不高。
第二,集中行权问题。激励对象统一缴纳资金、统一验资并到结算公司统一股份登记。限制被激励对象在行权有效期内根据市场变化自主行权,激励对象需要一次性筹集行权资金,影响激励对象收益额度最大化。
第三,预留股份比例问题。《备忘录2号》规定,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该比例可能偏低,尤其是发展速度快的人才密集型公司人员变动大,引进新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成为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而股权激励在人才引进中起重要作用。
3、股权激励行权指标问题
上市公司限制性绩效考评标准目前主要是原则性规定,指导性意见多,强制性要求少。主要表现在:第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第17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上述条款未明确量化考核指标。
第二,《备忘录1号》规定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现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历史水平。《备忘录3号》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该行权指标门槛较低,行权指标多以财务指标为主,同时鼓励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该条款存在无强制约束力的缺陷。
第三,《备忘录2号》规定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因会计制度原因易于被公司高管操纵,造成上市公司大量短期行为和控股股东间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企业长远利益。激励受益人又多是各部门责任人,容易出现粉饰报表、调节利润、操纵股价等现象,不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增长,甚至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较大市场风险。上市公司非财务指标通常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来确定,一般分为五个等级。若为不称职则取消当期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非财务指标易于被公司管理层控制而难以发挥作用。
第四,股权激励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项目也引起质疑。《备忘录2号》规定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把期权费用作为公司对高管支付的工资薪酬而列入经常性损益科目来处理,若期权费用数目较大,会使经营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年报,如2007年的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药,导致广大投资者对股权激励制度不满。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第11号指南中分两种情况:第一,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备忘录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中国的证券市场以“不公允”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难以推导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第二,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这需要考虑股价预计波动率、有效期无风险收益率等因素。在指标的选取上有较大主观性和随意性,存在较大差异,缺乏可比性。
5、限制性股票的税收负担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员工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2011年9月1日生效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部分即按45%征收。这提高了限制性股票成本,而日后收益尚不确定,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弱化了股权激励意义。限制性股票解锁后,要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随着市场变化,可能出现股票解锁后激励对象不仅没有收益,反而因为税收大幅度增加负债的情况。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例1:A为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2010年5月31日经股东大会通过一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定按每股5元的价格授予公司总经理王某20000股限制性股票,王经理支付了100000元。2010年7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这20000股股票登记在王某的股票账户名下。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0元/股。根据计划规定,禁售期后3年内为解锁期,分三批解禁。第一批为2011年12月31日,解禁33%;第二批为2012年12月31日,解禁33%;最后一批于2013年12月31日,解禁最后的34%。2011年12月31日,经考核符合解禁条件,公司对王经理6600股股票实行解禁。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6元/股。2012年12月31日,符合解禁条件后,又解禁6600股。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5元/股。2013年12月31日,符合解禁条件,剩余的6800股解禁,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4元/股。通过计算可得应纳税所得额如表1所示。
如果在限制性股票解禁日的股价等于或低于授与价格时,被激励对象通过解禁股票没有任何收益,且不仅要承担资金时间成本和贷款利息,还要倒缴金额不小的个人所得税。这显然没有体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真正作用,且会抑制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等相关股权激励的发展。
三、我国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1、激励对象规定的建议
第一,同意股东大会决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难以杜绝自己激励自己,自己考核自己的情况,应取消原则的例外规定。既然规定原则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又允许他们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成为激励对象起不到利益制约作用。若为避免出现短期利益行为或变相利益输,应取消或改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非关联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第二,应允许监事中职工监事参与股权激励。不包括股东监事、独立监事,同时为避免监事监督作用被削弱,对激励对象为监事的情形应该制定不同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考核指标。
第三,证券交易所网站可不披露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为防止激励股份滥用,避免不披露缺少监督,应完善激励对象报告制度。董事会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报送公司监事会。
2、股权激励额度的建议
第一,提高股权激励的效果,规定限制性股票收益的增长幅度不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并不作其他限制。
第二,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设计激励规模以及等待期,促使激励方案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除了可为激励对象办理统一行权外,还可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第三,关于预留比例,考虑提高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权益限制比例,用于公司日后可持续性激励,同时明确使用期限、授予范围、授予程序、信息披露,防止滥用或者违规操作预留股份。
3、关于考核指标的建议
第一,建立并强化多维度绩效考核指标,避免依赖单一财务指标,多采用市值指标、行业指标。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业绩指标可以使用绝对业绩指标为主并辅之以相对性业绩指标来进行绩效衡量。绝对性业绩指标可选择:每股收益、净收益、营业收入、营业活动净现金流量、资产回报率、股东权益回报率、投资回报率等。相对性业绩指标可选择:资产管理总量、利润总量、行业综合评价指数等与同行业其他公司比较三年后的排名。考核指标设置在授予时业绩水平基础上有所提高。
第二,延长可比期间,我国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在美国,一些公司规定其限制性股票的大部分兑现从激励对象退休后开始,使激励对象在退休后仍然有丰厚回报,在职期间放弃短期利益,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进行决策,使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的作用机制得以发挥。
第三,巨额期权费用并不是企业真正发生的支付给高管的工资薪酬。会计准则第11号的一个重要假设是股东大会批准股权激励当日的股票期权理论价值是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而股票期权的理论价值建立在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这个假设在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不成立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是不公允的。把期权费用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冲销当年利润,这是不恰当的。即使要确认所谓的期权费用,也应该将其作为营业外收支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来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允价值确定的建议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应反映这些股票的内在价值,如果不考虑限售条件,其代表的利益是正常需要以授予日当天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购买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按授予价格更加便宜的价格购买,所以二级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价部分即是激励对象的潜在收益,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付出的激励成本。采用授予日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扣除授予激励对象价格法是计量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相对最恰当的一种方法,即授予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差额。
5、解决限制性股票的税收问题的对策
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并没有考虑如果股价未来低于授与价格时如何回购的问题。如果未来股价低于授与价格,这部分亏损由个人承担,限制性股票实质应该是投资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只有投资才会承担亏损。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所支付的资金提供借款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款项来源于个人出资,需考虑利息成本。个人取得限制性股票应属于投资,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率20%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考虑解禁日收益情况,可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采用例1数据套用此公式可得应纳税所得额如表2所示。
从表2中计算可知,仅当解禁日股价大于授予价格时方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符合股权激励效果。
综上所述,随着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我国应根据资本市场情况,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相关会计准则等多角度出发,逐渐完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制度,为上市公司的发展构筑良好的股权激励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 冯秀娟:解析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J].财会月刊,2011(11).
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5
关键词:研发支出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057-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与技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创新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所在。企业的竞争优势从对资源的占有与配置转变为对知识、科技、高科技含量的无形资产的拥有和开发。
同时,国家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新税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对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探析,并提出研发项目核算的管理建议,以达到规范研发支出核算和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一、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
新税法要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核算健全、完整,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需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研发支出”反映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并按照研究开发的具体项目及其不同的进展阶段分别在“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核算。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设人工费、材料费、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成果论证评审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两个部分。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研究侧重于调查、论证,而开发侧重于成果的转化或知识的应用。两者的区别是:(1)目标不同:研究主要为获取知识,而开发则主要为应用知识,把知识转化成生产力;(2)对象不同:研究阶段一般很难具体化到特定产品,而开发阶段往往能形成某一成果,如开发出新产品或新工艺;(3)风险不同:研究阶段的成功概率不确定、风险较大,开发阶段的成功率较高、风险较小;(4)结果不同:研究结果多以研究报告的形式体现,而开发结果大多体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
2.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核算。研究阶段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由于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新准则规定,该阶段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的相关讲解规定:“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这一阶段的相关会计处理为: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期末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企业内部研发活动开发阶段的会计核算。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一是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或该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一阶段的会计处理为: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使用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借记“无形资产―XX”;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4.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核算。新准则的相关讲解规定: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核算,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研发支出无法明确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另外,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计入损益的支出,将不再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后,并不能通过追溯调整,再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开发费用资本化。
5.企业外部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并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核算。新准则规定,企业外部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并应用于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比照准则中的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规定处理。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二是“应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既然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那么在取得时应按确定的金额作资本化支出,取得后其追加支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无形资产取得时,其研究阶段已经结束,取得后主要是继续开发,则其后续支出在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时应予资本化,计入资本化支出;另一种是如果企业在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后,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则其后续支出应作为一项新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即对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对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为此,企业取得的已经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并应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如何分别计入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需要根据应用该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作出职业判断。
6.企业研发支出的信息披露。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通过企业的无形资产报表,信息使用者可以从“研究费用”中获知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费用,并可查阅所有项目明细,从“开发支出”中可以获知截止到某一时点企业开发支出总数,同时可以获知已投入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资金数额。在不透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详细资料,比如: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原则、开发阶段无形资产的类型、本期研发支出的投入量(包括予以费用化的金额、予以资本化的金额、当期转入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金额、研发项目的名称、总投资规划和进展情况)等等,从而信息使用者可以得到关于研发项目的风险、机遇等相关信息,进而判断企业的业绩、发展潜力等等。
二、研发支出的税务处理
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税收优惠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在研发支出的税收处理当中,基本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新税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相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主要包括:(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不包括:(1)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聘人员劳务费、股权激励;(2)设备调试、检验,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房屋折旧、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4)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
2.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并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2)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如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如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具体税务处理举例。(1)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例1:×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10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假定A公司2010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
通过上述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究阶段的支出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则该公司2010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500一100×50%=4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50×25%=112.5(万元)
(2)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每年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均是形成无形资产成本150%的使用年限的平均值。
建议简化操作处理方法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例2:沿用例1资料,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150万元,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假定该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2011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600万元,假定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
通过上述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150万元,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成本,2011年度该项无形资产摊销额为15(150/10),则该公司2011年:
应纳税所得额=600-15×50%=59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92.5×25%=148.13(万元)
三、研发项目核算的管理建议
1.建立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1)健全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研发活动涉及企业内部多个职能部门,包括科技管理、技术改进、设备更新、产品研发等诸多环节,需要对各环节的链条重新梳理,形成一个事前有规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反馈的完整闭环系统。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需要重新明确,建议科技部门作为研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从项目的申请到结项全过程监控;财务部门需对研发预算进行单独管理,对相关支出从预算、立项、审核支付全环节监督;而各研发项目经理负责项目人员组成、项目计划制订、项目实施耗费预测和申请,以及项目成果最终鉴定等工作,为会计核算提供数据支持。(2)成立专门研发机构。为了避免涉税风险,合理准确地区分、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也有利于对研发项目集中管理,提高研发投入的经济效益。并且,要求研发归口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具体情况,为企业的研发项目认定制订可操作性的判定标准,需定期维护和应用,对各研发项目做好领域的划分和归集。(3)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应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审查科技成果,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不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资料也应作为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加以保护,杜绝知识产权流失。(4)加强科研队伍的建设。企业要对储备人才进行战略性的素质能力培养,细分不同岗位人才的培养方案,或针对不同的储备人才特点进行专业化的引导和培养,使各种人才能够在实际的工作中脱颖而出,在需要的时刻发挥其作用。同时,制定奖励办法,加大对科技人员和专利申报人员的奖励力度,通过有效的手段来激励科技人员投入到专利技术的研究和申报,培养自有的科技创新人才,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2.建立完善的研发支出会计核算体系。(1)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归集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相关要求,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按立项的科研项目或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和辅助账簿。按照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量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按明细科目加以准确分类、归集。(2)严格分清日常会计核算和研发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构成内容。研发费用核算的混杂,将会直接导致企业提交的研发费用情况表数据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审或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务必在日常核算工作中做到准确,并做好辅助账簿,清晰区分研究开发费用结构的各项明细。严格区分研发支出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聘人员劳务费、股权激励等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严格计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等等,以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3)准确划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明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资本化的具体条件,准确核算企业的资产价值和企业收益,防止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盈余管理行为。
今后,我国企业的研发活动将会更加频繁,研发支出的数额将越来越高,对企业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探析新准则、新税法对研发支出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规范,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企业加强对研发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实力,对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竞争力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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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范文6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及措施
纳税筹划这一词其实很早就有,只是随着近几年税法的屡次变更而逐步被大家所熟悉,其大体含义是纳税人以本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前提下,在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法熟练掌握下,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细致的研究与周密的筹划,做出最终合理合法节税为目的的一系列措施与决策。其目的在于在合理合法的纳税情况下,积极响应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号召,并付之以行动,做出合理有效的节税活动,在既达到企业纳税成本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双丰收的同时,更得到国家的支持与扶持。
一、当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的含义产生误区
现在我国许多人,包括企业管理者在内,一提到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漏税,认为纳税筹划就是企业让一些会说话的人找各种借口去避税,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实际上我们所说的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偷税漏税是违反行为,后果严重者还要受到刑事制裁,而纳税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是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它也不同于钻国家税法的漏洞,这也是国家不倡导的,并且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反避税政策。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及作用才能真正地做到合理节税,才能真正地做到整体税负最小化,企业综合价值最大化。
2.缺乏纳税筹划的专业人才
通过上面的纳税筹划定义分析我们知道,纳税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并不是那种企业的一般报税员所做的简单的日常税额计算,网上操作报税的机械流程,而筹划人员在具有高度的理论知识和过硬的工作能力下,通过事先合理规划和周密安排后作出最佳选择方案。所以它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成为高能复合人才,既懂得财务知识,又深研税法尤其是最近的相关税收政策,还要有相关的经济、法律、技术等综合能力,因此应该是团队作业,加之运用科学原理,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最佳决策,使企业最终达到纳税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最佳效果。但是实际工作中一般企业没有这样的团队作业,也没有设置纳税筹划这个重要的岗位,企业报税人员一般都是财务人员兼职,并且认为企业报税后,税务局不找,那么就是本企业在纳税方面没有什么大的问题,这就可以了。这种现象在现实工作中普遍存在着。
3.对于税收政策认识及把握不到位
在当今的市场激励竞争中,大多数企业的主管领导都将主要精力放在生产平安无事、销售稳步增长、利润持续增长、成本合理降低等日常重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来,他们认为上述几大重要因素都把握好了,那么即使交税也无妨,所以往往忽视对于税务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再加上近几年来,国家的税法不断调整,新的税收优惠也不断出台,特别是近年来对于税务优化政策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企业没有正确理解和认识税务的导向,如免税收入、小微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加计扣除、营改增后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减免税等等,导致企业纳税成本增加,这样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税务成本的核算,更阻碍了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4.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分析不周密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在税务处理上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不是不了解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而是积极努力地收集这方面的信息,其目的就是想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但是由于不加以分析各种因素存在而导致产生各种风险,或者风险分析的不到位,加之对此优惠政策的理解也片面就马上付之行动。这样就导致有的企业虽然节约某种税款,但是却增大许多整体税负,或者虽然减少了税款,但是却增加了许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用、机构设置费、政府规费等等。这种高额的投入远远大于避税款项,更有的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不惜代价地进行举债投入,这样如果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变化,企业的经济杠杆就会失去平衡,将给这个企业的财务经济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随之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灾难,乃至倒闭破产。这样的案例在全国也时有发生。
二、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1.正确理解纳税筹划含义,使其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我们大家都知道偷税漏税是违法违规行为,这是任何企业都应该禁止的行为,这不必多说了,同时寻找各种借口拖税或者不交税也是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避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虽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钻国家税法的空子也是税法不赞同的,国家也为此出台了许多反避税的规定。但是纳税筹划与上面两种情况截然不同,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个是合法,二个是税收政策给予引导的结果,是政府利用税收杠杆对国家进行经济调控的体现,所以纳税筹划是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并得到了国家的提倡和给予保护的,因此我们应该提倡纳税筹划,同时更要完善纳税筹划管理,使纳税筹划工作在企业得到正确的开展与应用。
2.加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
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纳税筹划方面的人才培养,最终使得相关管理人员成为具有现代化管理所需求的复合人才。在企业内部,单位应该开展爱岗位比技术、比能力等各种技术比拼活动,并对达标者给予鼓励,对优秀者给予物质奖励,如增加岗资、奖金等办法激发财务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学习相关业务,努力使自己成为复合型人才。另外企业也鼓励财务人员积极参加税务师考试以及纳税筹划方面的知识培训,同时企业还将财务骨干派到同行先进企业进行业务学习,使他们的自身素质与综合业务水平不断地提高,也使他们及时地与外界接轨,从而使他们跟上时代的步伐。再有企业也应该运用各种手段留住这类人才、爱惜这类人才,如将其创造的效益与其工资挂钩,运用各种股权激励的考核办法促使他们钻研业务和挖掘个人潜力。在企业外部,专管员以及税务稽查员也应该积极地下基层,检查并指导企业纳税筹划管理工作。
3.充分理解和把握新税收政策,合理节税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国家新税务政策改革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这就要求企业在做好纳税义务和责任的同时,更要关注国家对税制的改革及导向,运用团队作业法细致周密地分析其用意,抓住其精华,领会国家的导向,进行合理的节税,最终使企业整体税负最小的同时加大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这种既能够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又可以在积极响应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号召下,最大程度上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国家最终用意所在。
4.正确分析纳税筹划的风险
企业积极收集最新税法的有关政策,并以此为导向,积极做出相应的反应,合理有效地节税这是值得提倡和推广的,也是国家积极倡导的。但是凡事都是有利有弊,企业应该合理把握这个“度”。所以这就要求企业的团队精英们对纳税筹划进行全面周密的考虑,既考虑收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风险的存在,尤其是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以及总体得与失的关系。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盲目性地投资,从而引发的非税成本远远大于税收成本,甚至给企业后期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和压力,乃至倒闭与破产,这是得不偿失的。
三、总结
纳税筹划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合理有效的节税的重要手段,所以必须加强纳税筹划的管理和实施。企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不断增强政策的解读和运用,同时还应该具有严谨的纳税核算技能,只有在各个环节全面加强管理,纳税筹划才能得到彻底的加强和提高,才能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增长与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