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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1
一、股权激励的背景介绍
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是产权分离,相应地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委托的关系。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人就很可能会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行为,以使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具体表现为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产生这种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两者追求的目标不一致:股东希望实现公司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得到更多的投资回报和剩余收入;而人力资本所有者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资本的增值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有者和经营者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所有者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是一种长效行为,而经营者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则是一种短期行为。要避免这种现象,就是要建立一种激励制度,使得人力资本所有者从股东的利益出发或者以股东的心态行事,以实现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员工持股计划就是这样一种激励制度,尤其适合非上市公司。
二、股权激励概念、模式和作用介绍
(一)概念界定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在对经理层、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进行业绩考评的基础之上,以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或股权等方式作为对经理层、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的奖励。股权激励是通过给予上述人员公司股票或股权,从而赋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二)模式划分
1、按照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可分为股票激励和期权激励,其中股票激励又分为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
2、按照股权责任的基础划分,股权激励的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股价为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期权;一类是以企业的绩效为基础的激励方式,主要有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延期支付。
(三)作用介绍
股权激励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有效抑制经理人偷懒和资金滥用行为;二是有效克服经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成员的短期行为;三是企业形成开放性股权结构,可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四是鼓励经理人勇于承担风险。五是有利于降低非上市公司面临的成本压力。
三、股权激励方案设计--针对非上市公司
(一)实行股权激励的必要性
传统的薪酬激励中的薪酬主要指年度薪酬、承包制、租赁制等。例如,年薪制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等。基本工资是激励的最基本形式,根据工龄、学历、级别等因素而采取固定支付方式,其特征是固定性。从年度薪酬的特征来看,它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弊端和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激励强度不足。基本工资由于其相对的稳定性及与公司的绩效相关性脱节,激励强度几乎为零。奖金虽然比基本工资的激励强度高,但是过多的奖金支出会加大企业的现金支出,因此,企业不可能靠不断提高奖金来达到激励目的。所以奖金激励的强度也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易导致经营层的短期行为。传统的工资加奖金激励使经营者只重视短期的会计利润,而忽视企业的长期价值。因为,具有长期价值的投资项目对企业来说是个增值的行为,但是对于经营者来说,会计数据本期只计入这些长期投资项目的支出,这将直接影响其当年的业绩,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经营者很可能采取短期的行为。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
对于非上市公司,其相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完全不同,非上市公司应该选择延期支付和员工持股相结合的股权激励方式。
1、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从字面上讲就是现金当期不发放,而是远期发放。非上市公司可将收入分两块,一块是平时发放,一块是年终发放,当期现金流有所控制,员工需干满整年才能享受到年终发放的那块年终奖。
2、员工持股
授予对象:公司内的所有在职员工。
持股形式:员工持股计划拟在3年内完成,由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给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本公司40%的股份后再分配给员工,其中的10%由员工直接出资购买,另外30%由日后每年公司分红归还本息。
授予数量:员工持股会的股份分配在全员范围内分3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核心层(董事、总经理),占员工持股会持股总数的50%,其中最高20万,最低10万;第二层次为技术骨干层,占员工持股会持股总数30%,主要为工龄较长的且具有高级职称者,包括重要部门的部门经理;第三层次为员工层,占员工持股会持股总数的20%。
四、结论
股权激励模式让经营者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权,使之成为企业股东,将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提升企业的长期价值,是一种很有效的激励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将经济渗透到资本增值过程中,将经理人员的积极性问题转化为他们自己如何对待公司未来业绩和公司股价的趋势问题,让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理人员能够合理分享辛勤创造的成果,消除他们的利益失衡心态,从利益机制上和源头上防范和有效遏止了经理人的腐败行为。因此,作为一个现代企业,非上市公司应该在物质激励的基础上,打造自己的企业文化,在对员工进行物质激励的同时,还要进行事业性激励,即职务晋升、终身雇佣、荣誉称号等,这样就能够使员工对企业产生归属感、成就感和荣誉感,才能使股权激励真正达到其长期的激励效果,就能超越仅仅依靠物质型刺激而达到综合性、社会性的激励机制,对经营者更产生长期激励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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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2
[关键词]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所得税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1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自2012年成立以来,逐渐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和中小企业的青睐。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挂牌数量逐年增加。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和员工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对“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息红利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整理、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现状
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现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截至2016年9月2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共有挂牌公司9073家,总股本520609亿股,流通股本196851亿股,占比3781%。挂牌公司总市值达3481354亿元,平均市盈率为2663倍。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数量23899亿股,成交金额123607亿元,日均成交额6905433万元。按照转让方式来看,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企业为7435家,占比8195%;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企业为1638家,占比1805%。按照市场分层来看,基础层企业8120家,占比8950%;创新层企业953家,占比1050%。[ZW(]数据来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ZW)]
1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三方面。
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三是制度设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设立。针对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投资者门槛较高等特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取了更加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准入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本,融资并购以备案为主。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出台49条业务规则,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得到了市场各方的普遍认同。
1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准入条件[ZW(]内容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ZW)]
一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二是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是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是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1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方式
“新三板”现有的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
协议转让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转让方式下,做市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市场化程度更高的转让方式。
2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和员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由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司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在收入和原值等确认方面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挂牌企业员工适用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业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挂牌公司符合规定l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派发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上市公司政策执行。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4挂牌企业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对于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不征税,挂牌企业的个人股东目前不执行不征税政策。
3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和员工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31挂牌公司个人股东和员工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311政策适用标准不统一
目前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股权激励主要适用非上市公司政策,股息红利、转增股本适用上市公司政策(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外),政策适用标准不一致。股息红利、转增股本适用上市公司政策,造成与其他非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公。
312政策规定不明确
目前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争议。从法理上看,本人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造成本人股本增加的应不征税,上市公司由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不征税,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表述来看,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税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类型和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并不清晰。挂牌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政策存在争议。
313征管规定不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挂牌公司转增股本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但两个文件的单位仅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包括证监会。另外,并无文件规定转增股本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规定。据了解,目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仅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的情况,不包括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征管方式存在漏洞。
32完善挂牌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321统一各类政策适用
b于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交易方式市场化程度较低、信息披露有待完善,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距(见下表)。建议对于挂牌公司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息红利、转增股本统一适用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与其他非上市公司税负公平;同时为鼓励非上市公司挂牌,引导企业治理机制规范化、股权结构清晰化,可设定一定条件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比如持股时间超过一定年限转让挂牌公司股票或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可享受优惠政策。
新三板与主板市场差异分析表
项目新三板主板
服务对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投资者群体机构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为主
准入条件不设财务门槛,无盈利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上市公司公告
322明确资本公积转股的个税政策
建议完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政策规定。明确不征税的具体情形,包括企业类型、资本公积的形成原因等。一是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股份制企业的范围,是否仅限于上市公司;二是明确股票溢价发行是否必须为公司上市后形成的;三是明确本人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可以不征税。从而明确挂牌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
323完善征管方式
由于挂牌公司统一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与证监会协调资本市场税收问题时也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纳入其中,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整合挂牌企业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分配信息,统一计算、代收代缴,完善征管方式。
参考文献: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3
关键词:晋商身股制;问题;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经理人和股东在这个委托的关系中,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直以来,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股权激励制度,被认为扩大了资本所有权的思想,强调了人力资本价值,而且股权激励可以使企业的经营者尤其是治理层成为企业的股东,赋予其剩余索取权,较好地解决了现代公司制度中管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矛盾,然而,早在19世纪20年代的中国,当时中国最大的商帮一晋商,晋商的票号经营中就创造出了不逊于现代股权激励制度的“东方股权激励制度”——身股制。这一制度对我们现在公司的激励制度也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晋商的身股,又称“顶身股”,俗称“顶生意”。与银股相对。员工即掌柜和伙友不出分文,以人身顶股,却享有和东家银股同样的分红权利。身股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股份,仅仅是一种分红权。换言之,身股与银股都参与分红,但人在身股在,人离开票号,身股自动取消。各个票号身股参与分红方式不同。有的票号是一股银股与一股身股同权参与分红,有的票号是首先按比例分开银股与身股,然后再分红。票号通常一个账期分一次红,并由东家在分红时根据员工职务变动和业绩决定身股的调整。工作较好的酌加顶身股,日常表现较差者,不但不增加身股,还要降职处分。正常情况下,多数人身股增加,个别犯错误或业绩差的也有降低身股者。倘若商号亏损,顶身股者不负亏损的责任。显然,身股是一种有权利分红而不承担风险的股份,即只有权利,没有风险,属于一种利润分成的激励机制。山西票号根据经营者能力和经营业绩形成了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等级身股制度。大掌柜的身股一般可顶一股(约十厘),二掌柜、三掌柜,可顶七八厘不等,一般伙计也可顶一二厘或三四厘,且每逢账期(一般三四年为一个账期)可增加一二厘。从一厘至十厘是十个等级,从一厘半至九厘半是九个等级,两者合计共十九个等级。在山西票号中,对于无论是否顶上身股的伙计,这种等级分明的激励机制都极具诱惑力,以至于在各票号中都流行着这样的一句话:“薪金百两是外人,身股一厘自己人”。同时,为防止大掌柜的短期行为,山西票号还规定大掌柜退休后仍可享受若干年的红利,但如果大掌柜举荐的接班人不称职,则大掌柜的身股红利要相应减少。此外,总号在每年决算后,依据纯利润的多少分给各分号掌柜一定金额的损失赔偿准备基金,称为“花红”,此项花红要积存在号中,并支付一定的利息,等到分号掌柜出号时才给付,这样不仅可增强其风险意识,而且一旦出现事故,分号掌柜也有一定的资金可用以填补损失赔偿之需。在身股激励机制下,山西票号自大掌柜至伙计莫不殚精竭力,视票号兴衰为己任。
所以说身股的股权激励作用也是相当明显和有效的,它作为一种非实际的股份也就是说是一种虚拟股份,掌柜和伙友只管经营,赔了算东家的,赚了却同等分红,因而它的激励作用不逊于现代的股权激励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重视人力资本的存在及作用,晋商身股制中的“以人身顶股”,足以说明,晋商已经把人力资源视为企业资本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可以增值的资本,身股持有者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已经成为与银股一样具有增值能力的资本,并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身股和东家的银股同样参与分红,说明在晋商的经营过程中承认人力资本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其次,在充分激励的同时也降低了成本,掌柜和伙友不出分文就可以以自己的人身顶股,只要努力使得企业的利润增加,自己的收入就会增加,这一制度明显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和诱惑力,足以激发身股持有者积极工作,他们会将为自己干和为企业干融为一体,极大的释放了自己的能量,也调动了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最终形成了东家,掌柜和伙计共赢的理想局面。另一方面,在激励经营者冒险经营以获取更多企业利润的同时,实际上也约束着经营者的过度冒险行为,因为一旦冒险经营失败,虽然身股持有者并没有有直接的损失,但却损失了自己长时间奋斗才获得的身股权利以及今后通过身股长期获得收益的机会,并且身股没有分红本身就是一种损失,相当于是一个隐形成本,同时经营者还会面临降低身股厘数的风险。
第三,身股制在事前会严格考察受股人选,避免了逆向选择的风险,在晋商的票号中,身股不是用钱换来的,但是它的获得也很不容易。一个人从进入票号到最后获得身股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考察期,在此期间,不得违反号规,否则就没有资格获得身股。经过严格的考察,表现良好的伙友才能得到身股,掌柜的身股厘数是东家根据其能力和业绩而定,而普通伙友的身股则是掌柜视其个人能力大小而确定,长期的考察无疑使得晋商的票号的逆向选择发生的几率变低,而且也没必要建立独立的监理机构来监督经营者的行为,降低了监督成本。
身股制自身的作用给了我们现代企业激励制度很多的启示,有必要根据身股制的原理,对我们企业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因为虽然我国公司已经引入股权激励有一段时间,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最近几年,一些上市公司由于股权激励方面的问题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的案例频频出现:2008年1月31日,作为中国乳制品龙头的伊利股份公司了其上市以来第一份预亏公告,确是因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招致企业亏损,由此引发了人们对股权激励的反思和思考。最终,发现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认识不足
股东和经营者对股权激励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股权激励当做是对高管人员的变相奖励,没有正确认识股权激励与员工福利的本质区别,这种观念使得公司在设定高管绩效目标时过于随意,容易忽视行权环境的重要性,并且缺失严格的考核体系;二是股权激励有效期较短,仅局限与近几年的发展,这就导致了管理层更关注眼前股价的变动,容易产生短期行为,从而不利于为公司长期的发展。
(二)股东大会职能弱化,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呈现股东大会职能弱化的局面。上市公司决策权集中在董事会或者经营管理者手中,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实施股权激励变成了“自己激励自己”。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引发管理层在实施激励计划前刻意降低公司的收益率、压低股价,而在实施股权激励后,释放隐性收益、驱使股价回升,认为加大股价波动,以获取超额收益。
(三)资本市场不健全
股权激励的激励过程可以概括为:努力程度决定业绩,业绩决定股价,股价决定管理层报酬。然而,我国目前不完善的资本市场运作机制使得“业绩决定股价”这一环节的实现有些困难,在当前我国这个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下,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涨跌会受到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市场投机,公众信息等因素的影响,而上市公司管理层人员经过努力使公司业绩产生变化,只是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原因之一。我国在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上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相对过于单调
我国上市公司多采用会计指标来考核公司的经营业绩。比如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静态指标。但是如果仅仅以会计指标作为标准,会容易使管理层产生盈余管理行为,而股价等市场指标的运用又受到市场完善程度的制约,同时也容易导致专注于市场价值管理而忽视公司真正的价值。这也就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在评价管理层的行为时可能会出现由于判断的偏差而出现管理层的业绩得不到肯定。
这些不足之处决定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借鉴西方国家在股权激励方面好的经验的同时,有必要把我们中国传统的激励方式,比如晋商的身股制,也引入现在公司激励机制方面。因为身股制中很多的原理可以弥补现代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不足,身股制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可能会给我们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带来一些启发:
首先,身股其独特的无期限持有制,使得东家对员工的激励达到了最大程度
由于晋商的身股制度中,对持股期限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人在票号当中,身股就在,甚至亡故后仍然可领应支红利数年或数个账期,这样会对身股持有者的激励效果达到最大,完全可以把身股持有者的利益同企业所有者财东的利益结合的天衣无缝,极大地避免了短期行为的发生。人在股在,人在钱在。估计大家都不会背离票号,而在现代的股权激励制度中,经理人的行权期是很短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所有的股权都将会作废,如果不通过短期的投机行为将为企业的股价在行权之前太高,就不能保证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新的道德风险。所以企业的所有者可以考虑在给管理层的激励制度中加入一些期限更长久的激励制度。
其次,身股的持有人很广泛,降低了监督成本
身股制的持股范围可以上至大掌柜,下至普通的伙友,可以说比较广泛,大致可以覆盖30%员工。实际上,身股制下有了更多的人,有更多人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掌柜和伙友会有更大的积极性去监督其他人的行为,因为其他人的不轨行为会直接影响自己每个账期的分红情况。这样一来,通过人对人的监督,来达到约束作用,极大的降低了财东的监督成本。而在现代的股权激励制度中,股权的持有者往往仅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而且是一个人或者是为数不多的几个人,这样一来,个人的投机行为就很难被发现,企业所有者对人的监督很难做到,或者说监督的成本会很高。有必要扩大企业股权持有人的范围,可以考虑把企业基层的管理人员也纳入到股权激励的范围内。
最后,身股的运作条件比较简单,使用范围广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4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公司与公司的竞争更加激烈,股权激励的话题开始在理论和实务界探索不止。随着股权激励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因此,完善股权激励的问题对于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及类型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
股权激励作为长期激励的方法之一,目的是激励和留住人才。将部分股东权益给予激励对象,使其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实现公司的长期目标。
(二)股权激励的类型
(1)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公司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的,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将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无偿赠与给激励对象,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条件包括两部分:服务期限限制和业绩指标限制。一些业绩不佳的公司或处于产业调整期的上市公司以及刚刚成立的非上市公司通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
(2)储蓄-股票参与计划。储蓄-股票参与计划是指员工将他们一部分工资存入员工专用账户,将这一资金按照特定的方法折算成股票并且按当时的股价计算该股票价值,二者之间的差价就是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
这一激励的优点是可以广泛的吸引优秀人才,让这些人才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将公司的潜在收益分享给所有的员工。缺点是激励力度不够,倾向于福利化和平均化并且激励的作用也较小。
(3)业绩股票。业绩股票是指公司为达到长期激励的效果,将普通股支付给经营者作为报酬,股权的转移不完全以服务期作为限制条件,最大一部分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完成了规定的业绩。业绩股票激励是比较广泛的一种激励模式,一些业绩稳定型的上市公司通常用这一激励模式。
(4)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的实质是一种选择权,目的是起到激励的作用,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股价上升获取股价升值收益。
二、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
股权激励的主要激励对象就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经理人市场在我国发展缓慢且比较落后,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者通常是通过行政任命的,并不是通过市场筛选的,这样管理者的积极性不能很好地激发出来。我国资本市场中缺乏有效的经理人竞争机制,无法约束经理人的行为,因此缺少外在机制的约束,只能靠经理人自身职业道德约束,但是经理人很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忽视股东的利益。在这样的环境中实施股权激励,不仅没有激发经理人的潜力,还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
(二)资本市场不完善
在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不强,股价无法准确反映公司业绩,因此股权激励的效果会大大降低。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企业股票价格的大小取决于业绩的完成程度,而业绩完成的程度有取决于激励对象的努力程度。因此,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就来源于企业股价的上升。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弱,这一原理很难发挥作用,所以,激励对象付出的努力很难得到回报,股权激励的效果降低。
(三)内部管理层控制严重
目前,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成为了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被管理层牢牢控制,股东大会自身的职能性下降。在这样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发挥不了预想的效果,股权激励的决策受到管理层控制,这样会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投资者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时在公司的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致使公司权利高度集中,造成了恶劣的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三、完善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
一个公平、公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对于更好地评价和监督经理人有很大的帮助,使得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建设完善的经理人市场,提高经理人监督机制,为经理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强资本市场有效性建设
提高市场监管的力度,使信息透明化,防止幕后交易的产生,对于股市当中出现的违规和欺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继续维持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原则;进一步发挥市场的约束机制,使股价和公司业绩挂钩,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效果。
(三)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高管的监督管理是股权激励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降低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有利于股权激励发挥理想的效果。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优化董事会结构,从而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为有效实施股权激励打好基础。
四、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一个特殊的市场环境中,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实施股权激励的成功经验,但是不可以生搬硬套,应该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设计符合公司发展的股权激励方案,我国在股权激励方面仍存在许多缺陷,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解决,尤其是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不断加剧,完善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制度,有利于在全球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王海鸥.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
[2]高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完善对策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5
【关键词】 股权激励 虚拟股票 公司业绩
现代公司制企业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委托问题,即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目前而言,解决委托问题主要有两种思路:激励制度和监督制度。早期比较盛行的监督制度由于成本较高,而效率不足,逐渐被激励制度所替代。
而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人们转而希望借股权激励来解决委托问题带来的管理缺陷。所谓股权激励,无非是针对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之间的矛盾分歧而产生的,旨在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其站在股东的立场上去思考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以股东的身份为公司长远的发展而服务。然而,股权激励的推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各公司的实际推行证明了如果股权激励运用得当,公司业绩将得到大幅提高,员工干劲十足;然而若设计和运用存在问题,则会适得其反。
国内某些学者对上市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持股情况进行分析表明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越高,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的相关性越差。而随后的研究又表明若持股比例过低,同样也起不到激励作用,而我国当前大部分公司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都比较低, 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很可能委托关系并不成立,存在股票价格不能反映公司业绩的情况。同时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的方法并不适用。
下面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股票价格做回归分析。选取2002年第一季度到2012年第一季度浙大网新公司数据进行检验。以销售净利润代表公司业绩,以资本总额代表公司规模,由于其数值较大,先对其进行对数平滑处理。股票价格(GJ)对销售净利润(YL)和资本规模(LGM)进行回归,得到结果如下:
回归结果表明,股票价格与公司规模的相关程度要远远大于销售净利润,且销售净利润的系数并不显著;而且出现公司规模和股价负相关的结果,且经过检验不是由于多重共线性所致,结果不符合实际经济意义,因此股价对公司经营的回归结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很可能是不完善的证券市场弱化了股价和公司绩效之间的关联性,考核体系不健全,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等原因造成的。
要达到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挂钩的目的,解决国内股权激励在实际中应用的问题和困难,
我们构造一只虚拟股票St。
St=ω1X1t+ω2X2t+ω3X3t+ω4X4t+ω5X5t
上式中,St表示t时刻公司虚拟股票的价格,而ωi代表第i种因素的权重(i=1、2、3、4、5),且■=1。X1t代表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X2t代表公司规模,X3t代表营业外利润,X4t财政补贴,X5t普通员工收入增长率。模型中的权重ωi要根据公司的特点而定,如公司为成长性公司,则要将市场占有率的权重加大,而若公司处于成熟期则要看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指标。以上模型可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如加入普通员工收入增长率,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指标。
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时,可以使现金激励和期权激励相结合,每年奖励高管层以虚拟股票为标的的股票期权,到时间T时,某经理人可得到的收益为:
max[St-K,0]
其中K为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等于奖励期权时虚拟股票的期初价格S0。若经理人努力工作使得反应公司业绩的各项指标均有提高,则其在期权到期日即可得到相应的回报。
以上述形式的虚拟股票为标的资产实行股权激励的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虚拟股票激励模式具有长期约束的功能。持有虚拟股票的经理人,为了获得收益有足够动力区完成公司的业绩目标,不仅仅单纯着眼于短期目标,而忽视长期利益。
其次,发行虚拟股票不会对公司的总资本和财务结构产生影响,也不会存在股份稀释的问题。
再次,在资本市场不健全的中国,采用虚拟股票为标的可以有效地避免在股票市场中,因不可确定因素导致股票价格异常下降给持有人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何凡,股权激励、治理质量与公司绩效关系研究--基于《新规》 实施后中国上市公司非平衡面板数据的检验,文章编号:2095- 1361 ( 2011) 03- 0119- 04.
[2] 周宏, 刘玉红, 张巍,激励强度、公司治理与经营绩效--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检验[J],管理世界, 2010,( 4) : 172- 176.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6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15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挂牌企业
备注
实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
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
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发行股份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
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盛世大联(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A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一)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35人,该如何实施?(2)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35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是否会降低融资效率?(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200人
的概率较小,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实现(形式上)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此外,外籍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中,分豆教育(831850)、纳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药业(832159)等均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
(二)发行价格设置的灵活性
目前,挂牌企业设置发行价格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数挂牌企业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同时,也有个别挂牌企业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如凯立德(430618)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不低于35.39元/股”,国科海博(430629)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次发行价格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响,目前挂牌企业成交价格还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公允,设置发行价格的灵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随着交投日益活跃、价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的挂牌企业会日益增加。值得说明的是,凯立德和国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来源方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解决股票来源,也可以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
如:(1)财安金融(430656):上海时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持有财安金融500,000股转让给上海财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股权激励;(2)新宁股份(831220):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由激励对象受让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宁投资(挂牌企业股东)股权,并通过新宁投资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销科技(831114):针对目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公司允许其按照6元/股的激励价格通过对公司增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东薛俊承诺将在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基础上,向合计不超过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员以股权激励的价格(1元/股)转让不超过13.4万股。
挂牌企业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四)转板时股权激励的处理
中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无制度暂未出台,如挂牌企业申请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并排队。如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该如何解决可能存在的股权不清晰或避免潜在股权纠纷呢?
在挂牌企业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均明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激励对象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不得对该方案提出异议。
在目前转板制度并未出台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和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