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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方案范文1
(一)市级考核企业13户的完成情况。
l、市级考核企业13户已经审批13户,审批方案100%,已实施12户,占92%。
2、市级考核企业的改制形式是:资产重组4户,即:医药公司、百货公司、饮食服务公司、氮肥厂;兼并3户,即:糖烟酒公司、林工商公司、冰棒厂;上划成集团企业1户,即:运输公司;出让出售3户,即:副食品厂、角奎酒厂、粮油议价公司;
破产2户,即:粮油加工厂、粮油购销公司。
3、市级考核企业已经终止国有企业性质、终止职工身份、注销企业10户。
4、破产企业2户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县级清算组正积极展开工作。
5、市级考核企业未进入实施的企业1户,即县氮肥厂,现宁波远东公司已进入该企业进行重组谈判工作,预计4月份能结束。
(二)已审批方案的31户企业的情况。
l、工业企业3户,流通企业22户,粮食企业3户,交通运
输企业1户;饮食服务业2户。
2、改制工作已经结束的企业21户,即:县委招待所、林工
商公司、冰棒厂、运输公司、糖酒公司、医药公司、角奎酒厂、副食品厂、粮油加工厂、粮油购销公司、百货公司、饮食服务公
司、盐业公司、粮油议价公司、电力公司、铁业社、毛坪供销社、
毛坪水泥厂、罐头厂、牛街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3、基本结束的企业8户,即:民族服装厂、高级油脂加工厂、日杂公司、土产公司、洛旺供销社、荞山供销社、牛街供销社、农资公司。
4、正在进行“一终止一退出”的乡镇集体企业1户;即牛街纸厂。
5、企业改制方案已审批,但未进入实施的企业1户,即县氮肥厂。氮肥厂实行资产重组,有一家外资企业(浙江远东公司)
报了名,并已将100万元的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
二、存在问题
1、有些乡镇到现在还没启动企业改革工作。
2、集体企业的改革中存在着程序不到位,特别是粮食企业的改革和供销系统的改革过于简单化,不是按“一企一策”的程序进行改革;职工意见也很大,留有“后遗症”。
3、已审批改制方案的企业在实施中行动缓慢;个别职能部门服务不配套,督促不力。
4、企业主管部门在协调指导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中存在着措施不到位,督促不到位的现象。
5、个别职能部门在工作中有拖拉、推诿的现象,特别表现在房产纠纷处理问题上。
6、县氮肥厂、大河砖厂的土地手续在当地没有审批权,难以办到;制约着改革进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大企业改制的力度,继续做好企改督办,协办和相关协作工作。
2、加快对粮食企业7家的改制步伐,力争在5月30日前完
成国企改制任务。
3、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还有9家企业未进入改制程序;必须在4月20日前尽快进入,特别是县经贸局和供销社两家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
4、县氮肥厂、商贸中心、矿业公司改制是企改中的难点和热点,自4月1日起,企改办要有专人督办、指导。
5、县民族服装厂、七个基层食品站、七里沟酒厂、牛街酒厂、县糕点厂、县木染社、竹器社是我县停产多年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在4月25日前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进入企业改制程序,做好企业资产清理、土地评估、人员身份界定等工作。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范文2
国家出台《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简称“859”号文件)后,各地企业为了能够吃上这最后一顿福利晚餐,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革,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给企业下达了改制时刻表,并把中小企业改制率作为一种政绩,这种超出政府职能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行为,无形加快了各地中小企业股份制改组改造的步伐,也为公有资产流失留下了隐患。据统计,全国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约有140000家,而中小企业就约有130000家,比例占到92.8%。为此,如何在现存的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效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这一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在我们面前,而首先认清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公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
结合企业改制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导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公有资产流失:
一、隐瞒改制前的收入和债权
主要表现为,当企业作为改制对象或准备进行股份制改组时,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将近期的收入或营业外收入隐瞒不入账,或者将本来能够及时收回的时间较长的债权进行了死帐呆帐处理。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时,就使集体资产流失在账外。
二、提前列支未发生的费用
一些企业在改制开始前,不顾财务规定,通过加速资产折旧、虚提销售费用或福利费、虚增材料成本等多种渠道变相增加经营成本,隐匿利润。由于改制中资产评估通常只就当前会计凭证进行评估,加上评估人员对企业的信息了解的不对等性,致使评估报告与企业经营情况不符,导致集体资产受损。
三、隐瞒材料库存和盘盈物资以及账外资金等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的企业在提供的资产清单上故意少列库存,或者利用原材料、产品质保有效期的特点,故意将合格产品报成报废产品,借以减少库存原材料或产品数量,这类问题在产品品种多、原材料供应种类多的企业普遍存在。或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减少帐面利润,达到少缴纳税的目的,平时就通过虚提费用或虚增材料成本的方式,使一部分利润实现账外循环,即所谓的小金库资金。这些资金,由于在账面并不体现,只有单位关键人员掌握,其支出的随意性和不可知性,必然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
四、故意降低账面资产的评估价值
有些企业,尤其是准备经营者持大股改制形式的企业,为了达到少数掌握企业信息的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在向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中,故意撇开账面原始时间记录信息,人为降低资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五、经营者和中介机构勾结,随意降低企业评估价值
由于很多评估公司是从原先的事业性机构转型演变而来的,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为了占有市场和获取利益,主动与委托单位合作,钻法律的空子,采取非法手段降低评估资产价值。
六、利用政策空白,随意瓜分集体资产
集体企业,从目前国家的政策规定来看,没有一部有针对性指导其进行改制的法律法规。为此,其审批程序、材料、资产处置、职工身份置换补偿标准等多个环节就成为某些人侵吞集体资产的渠道,这必然使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七、经营层利用其经营的权利,通过分步改制,贱卖集体资产
就一般的企业,包括中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步骤一般为:国有(集体)独资国有(集体)控股民 营。在企业初步进行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改造后,经营层利用其手中的经营权和掌握的全部信息库,一方面,通过加速分红获取职工股东的认可,提高自己的威信;另一方面,通过上述多渠道隐藏利润,形成账面资产贬值。一旦条件成熟,他们将通过经营者持大股模式低价回购集体资产实现其侵吞集体资产和掌控企业
的目的。
八、通过信托机构,委托方式间接收购
为了避开相关规定对主观里层收购的规定,委托第三方作为其代言人,而后在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达到其低价回购的目的。最近因为国有资产被贱卖的河北张裕集团就是典型的例子。
针对以上公有资产流失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改制工作机构,完善方案决策机制。企业的改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为此,必须成立由改制部门牵头,纪委、检察、劳资、财务、职工代表、法律中介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改制领导组。必须保证改制方案和各个环节的合法有效,不允许违规操作。
其次,要建立改制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公众监督职能。从不同渠道收集改制企业的经营信息,以全面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这既是对原经营层工作的全面认识,也可最大限度地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第三,资产转让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本着积极稳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要转让的经评估后的公有资产,除保留一部分(一般应为注册资本的20~30%)由职工内部认购外,坚决杜绝内部秘密认购,尽量通过交易所交易,以实现公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第四,加强职工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的宣传,培养职工股东股权意识。对于方案的内容要向职工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使其在表决时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加自主性和科学性,防止表决走过场,从而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建立有职工股份代表参与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
第六,对内要建立相互制约的审批制度,严肃执行纪律;对外,要重视法律中介提出的意见书。要加强权利的制约,对于每一次的评估、审计要严格执行联合审核,相互制约,有机统一,保证审批权力的运行质量,这是有效实现公有资产收益最大化的前提。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范文3
一、我国集体企业现存问题剖析
由于我国集体企业长期被当作“二国营”,管理上按国有企业的方式进行,又没有得到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支持,所以集体企业既承袭了国有企业的体制弊端,又遇到了比国有企业更大的制度障碍。目前我国集体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有:
1、产权主体模糊不清。产权高度清晰是资本所有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条件,产权主体的模糊导致集体企业产权归属不明,一方面损害了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一方面也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造成集体企业经营效益低下、持续下滑。近几年来,我国集体企业普遍采取了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的方法来对原有制度进行改革,然而改革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产权界定与改革脱节,产权主体仍然是模糊不清的。
2、产权结构单一。我国集体企业存在产权结构单一的弊病。产权结构的单一与建立产权多元化的目标相背离,也与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目标不相适应。其直接影响就是企业中出现一股独大的情况,大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决策选择具有随意性,不能代表职工的意愿,有时甚至于严重损害职工利益,给企业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由于产权主体不明晰,产权结构的单一,使得集体企业的资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改制前集体企业受相关政府部门直接管理,会受到行政上的干预,造成集体资产的平调流失;改制过程中,由于缺乏对集体资产的保护措施,使得集体资产在改制中被低估,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改制后,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与监督水平的低下,经常出现企业经营者侵吞集体资产的情况,进一步造成集体资产的损失。
我国集体企业存在的问题充分说明了产权不明晰会影响到企业经济效益,严重的甚至会直接导致企业的清算破产。通过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我们发现当排他性权利界定不完全时,如果此时产生政府管制的漏洞、企业管理者的缺位,集体资产可能变成事实上的“公共财产”,这时,怀有私心的管理者就有可能利用这种漏洞,而将集体资产据为己有。
二、我国集体企业产权博弈分析
从经济信息论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出现目前的困境,是由于其产权不清,造成权力的缺位,出现了“搭便车”行为的后果。正是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出现使得无组织的大众(即名义上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广大劳动群众)和组织严密的小团体(实质上掌握集体资产的管理层)之间的斗争,总是后者得胜。
“搭便车”模型的前提是参与博弈的人都是只为自己利益打算的“理性人”,集体企业中的各利益相关者都不知道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要想打听清楚并与其他的相关者达成协议的高成本,使得主动去取得所有相关者的同意,达成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成为不符合理性的行为。在这一模型中,集体企业的管理当局作为集体资产的实质控制者,在博弈中占有先发优势,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则是集体企业职工,原因是职工搜集信息,管理资产的监督成本过高。对既将采取的一项改革方案,管理层和职工都有两种选择(改革,不改革),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管理层付出的代价是以企业的收益增加或损失来衡量,具体到管理者个人的身上,只可能受到一些相应的处罚,而职工则要少发工资,甚至有可能下岗,可见双方承受的风险并不对等。假设这一方案管理层与职工并未达成协议,管理层改革将从中获利为U1,付出代价为C1,职工从中获利为U2;职工通过各项措施促使改革实施,获利为U2,付出代价为C2,管理层获利为U1;若双方都将这一改革方案否决了,则都不得利;若双方都同意实施该方案,则管理层获利为U1,职工获利为U2,都付出代价C3(见图)。这里所说的代价是指方案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等,并且管理层为一项改革方案实施所提前付出的代价少于或等于职工的付出的代价,因此约束条件为U1≥U2;C3≤C1≤C2;U1≥C1;U2≥C2。管理层实行改革的概率组合为(p, 1-p),职工支持改革的概率组合为(q, 1-q)。
假设双方的股权比例为6:3, 则双方的最佳反应函数为:
解出唯一纳什均衡(3,3)。所谓纳什均衡是指相对优势策略组合,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双方,任何一方单独改变策略,都不会得到好处,是双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稳定结果。因此,管理层在以往进行的改革中,总是极力推进对他们来说收益最大的改革,并常常能够得逞,这样做的直接结果就造成集体企业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三、我国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
党的十五大根据中国公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改革的需要,把现代企业制度归纳为十六个字:“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并将此作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改革内容中首当其冲就是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了产权的问题,其他改革才能顺利进行。我国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如下:
1、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全国性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产权明晰、产权界定、产权结构设置、资产置换、产权出售、资产评估、机制转换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强化集体企业产权的监督运营,为了防止“搭便车”情形出现。只有加大对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监督成本,才能保证集体资产在改革中不会流失,产权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由于集体企业中人数占多的职工处于博弈的弱势地位,因此要明确负责制定集体经济改革的政府部门,加强政府对企业改革的监控。
3、明确产权改革的目标,为改革方案的制定确定方向。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界定、产权收益、产权定价、产权交易、产权重组、产权结构、产权信用等内容,目前我国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主要是针对产权界定及产权结构的重组上,其目标是要建立产权高度清晰、结构高度合理、管理高度科学的现代化企业。
4、明晰产权主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产权主体是否明晰直接关系到集体资产的保全问题,只有将产权界定工作做到位,才能使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其他工作进行下去。在产权主体明晰的基础上,还要将目前单一的产权结构转变为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放开对资本结构的限制,吸引各界投资者,为集体企业的重组,获得大量的资金,为改革提供物质保证。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范文4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制度障碍;原则。……
MBO即Management Buy—Out的英文缩写,起源于美国, MBO译成中文是“管理者收购”,即由公司的管理者收购其任职的公司,从而对其进行控制,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合二为一。现在MBO在中国正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MBO已经实实在在地在各地发展开来。据了解,在苏南地区,集体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90%完成了MBO,100%的集体企业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完成了MBO。①显然,MBO已成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发展方向之一,是一个大的趋势。
尽管MBO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但并不代表其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障碍。
一、MBO只是国有产权改革的方式之一
MBO在欧美出现并达到高峰的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的混合并购浪潮造就了无数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巨无霸。但到了70年代中后期,由于股票市场价值评估理论的变化,市场和投资者不再青睐业务多元化的企业集团,这样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寻求出售下属业绩不佳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进入集团之前是赢利的,而管理层和投资银行家也相信这些企业在 退出集团后也会赢利,在这样的背景下,那些从事杠杆收购的投资银行家和企业经营者联手,通过大规模借贷方式融资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最终通过资产分拆出售或企业整体出售上市获得高额投资回报。而国内MBO是战略性收购。国内MBO形成背景有两种,一种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业者及其团队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明晰产权,并最终摘去“红帽子”,实现真正企业所有者“回归”的过程,如粤美的、深方大;另一种在国内产业调整、国有资本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大背景下,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在企业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地方政府为了体现管理层的历史性贡献并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在国退民进的调整中,地方政府把国有股权通过MBO的方式转让给管理层,如宇通客车、鄂尔多斯等。②
由背景可以看出国内的MBO和欧美的MBO有较大区别的:1、欧美的MBO动机在于企业经营较差,寻求摆脱困境的出路;目的在于由管理层收购企业,因为管理层了解企业的状况,知道企业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委托成本。而国内的MBO动机在于改革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寻求“国退民进”的出路;目的也是让管理层收购企业,但原因大多不是MBO可以降低委托成本,而是为了解决管理层和政府间的“恩怨情仇”。2、欧美的MBO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然选择,是资本逐利的必然结果,它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国内的MBO是一种国有或集体企业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一种较为初级的体制上的创新,政府在其中扮演最为重要的角色,更多地借重行政行为。迄今为止,我国似乎还没有民营企业实行MBO。《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履行一系列的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这充分体现了政府的绝对权威,也是由国有财产的公共特性决定的。
从我国现有的MBO实施情况来看,MBO只是一种“国退民进”的方式之一,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MBO。我国的管理层购买只是借助了国有企业改制的东风,作为一种非国有主体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改制热潮中而形成的现象。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不管是政府还是市场本身都还没有认真地考虑实施像欧美似的MBO。我们只是借用了欧美MBO的形式,并无其MBO的实质,因为真正的MBO有其本身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环境,而从我国的政策法规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我们都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我国MBO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1、主体上的障碍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管理层作为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者是完全可以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作为自然人的管理层或者作为法人的由管理层发起成立的公司,当然在受让人之列。《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还专门对管理层收购进行了规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按照英美习惯做法,上市公司MBO的收购主体主要分三种:高级管理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独立收购;成立一人公司独立收购;管理层发起成立由其控股的职工持股会或投资公司进行收购。③而这些主体方式在我国却行不通。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对管理层作为国有产权的受让主体没有禁止,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管理层要完成MBO却有较大的障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这显然剥夺自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MBO收购的主体的资格。如果管理层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对其所在的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要受《公司法》关于“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这无形中增加了筹资的难度。而《公司法》第二十条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在2到50人,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希望参与MBO的管理层不一定就只在这个人数范围内。而职工持股会在我国是一个有待澄清的概念,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
2.融资的障碍
在西方上市公司MBO实践中,管理层收购所需资金除少量自筹外,大约有40%-80%是通过目标公司的资产担保向银行贷款筹得。而我国《公司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均不允许董事和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时,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并且《贷款通则》禁止借款人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并对企业间资金拆借也给予严格限制。《公司法》和《证券法》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发行股票或债券都制定了苛刻的标准和程序,这些都只能让管理层设立的资本匮乏的“壳”公司叹为观止,而至于发行信用低的垃圾债券,在目前经济与法律条件下根本不可能。
3.MBO施行后的后续障碍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MBO均是一种高负债的收购,管理层收购目标企业后会背负高额的债务,管理层必然会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财务安排和经营业绩中找回资金来偿还债务。在英美MBO的目的一般是把目标公司完全掌控在管理层的手中,管理层基本上会持有目标公司90%-100%的股份。在英国的MBO的后续程序中,有一个“粉饰程序”,它是根据1985年公司法第155条和157条,当公司为了利用该条款而被注册为私人有限公司后,公司就能够向它的新母公司——新设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在实际中,这意味着银行可以得到目标公司的资产作为自己贷款的担保。根据公司法,如果目标公司不符合这些规定但仍然向新设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目标公司就涉嫌犯罪。④其操作步骤是先把目标公司重新注册为私人公司,然后通过第155条和157条的审查程序,实现粉饰,即在目标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公司可以利用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并不禁止公司向新设公司提供财务帮助。而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在我国,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很难向管理层新设的投资公司提供财务帮助,预示着管理层不得不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从目标公司套取资金来偿还债务,但这要冒较大风险。
三、有关MBO的规定太原则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收购只是进行了粗廓地勾勒,许多细节还有待澄清。
1.对管理层收购的界定含糊不清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管理层的收购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管理层的收购形式也是只字未提。如上文所说,管理层作为国有资产的受让者应不成问题,关键是对其进行规范。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只是提到了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时应有一些特殊规定,但没有说明何为“向企业经营者转让”,是向经营者个人转让还是向由经营者控制的法人转让。如果不把“向企业经营者转让”的概念和形式明确下来,就会使人无法适从,也给管理层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从现有的MBO案例来看,管理层往往是成立一个投资公司,以这个投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显然,投资公司不是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者,那么这个投资公司就不受《意见》中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的规范的规制,但实际上管理层通过投资公司就可完全控制目标公司。因此,如果不把相关的概念澄清,《意见》中的相应规定就形同虚设。2003年年初,财政部曾经表示,在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但由于未对管理层收购进行界定,各种“曲线”式的MBO依旧在进行。
2.没有对反收购措施进行规范
《意见》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这说明国有产权的转让应有一个公开和透明的转让程序。管理层如果要受让国有产权也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购买者平等竞争。但是客观上由于管理层对企业具有控制地位和信息优势,如果其有意收购本企业或者避免企业被外来者收购后自己下岗,他们极有可能采取反收购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增加公司的债务;向职工提供高额的福利;出售公司的优质资产等等“自残”手段,以降低企业的吸引力,当然这有可能是一种虚假现象,目的是要排除外来者的收购,以便自己独自受让或保持原有状态。这不但阻止了合格第三者对国有产权的收购,同时也损害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应对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予以规范。
3.其他
在这里姑且把“向企业经营者转让”理解为向经营者个人和由其控制的主体的转让。《意见》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如果母公司的管理层决定收购其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而子公司的国有产权由母公司持有,那么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依《意见》的规定就应由母公司制定。同时《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因此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应由母公司聘请。《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样,母公司的管理层自己定方案,自己决定,自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这难道不算自卖自买吗?同时,母公司的管理层不是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完全可以规避《意见》中的“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规定。
同时让人疑惑的是如果管理层受让本企业的国有产权,根据《意见》和《办法》的规定,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购买者进行竞争性购买,因此,不管方案是否由管理层制定,只要程序透明,就算最后是由管理层买下,管理层也是通过竞价才得来的,应没有自卖自买之说。当然,这样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预防管理层利用制定方案和进行财务审计之机隐藏企业的“利好”消息,降低企业对其他潜在受让者的吸引力,以使管理层独自受让,同时调低转让价格,这样就会贱卖国有资产和损害社会公平和公正。除此理由之外,《意见》作此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在暗示管理层收购国有产权时,国有产权的出让就不用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呢?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范文5
1.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平稳,体现出我市经济的整体均衡发展,且逐步进入良性循环轨道,预计20__年乡镇工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067289万元,同比增长16.45;完成营业收入62872万元,同比增长17.55;累计上缴税金39030万元,同比增长27.21。三项指标增幅在廊坊市场名列前茅。另外,我市对外出口,固定资产投资也有不同程度增长。
2.龙头企业拉动和辐射作用日益增强,逐渐成为我市经济的重要支撑。20__年,我市投资千万元以上在建项目108个,计划总投资73.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4.1亿元,流动资金29.3亿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产值66亿元,增加利税4亿元。预计20__年全市纳税超100万元的企业将达到35家,年纳税额达1.9亿元,占财政收入的36,占民营经济税收的46,这充分说明龙头企业的拉动和辐射作用凸现,逐渐成为我市经济的支柱。
3.行业特色日益明显,经济总量不断扩张。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主导行业的轮廓日渐清晰,现在基本形成了以金属压延、钢木家具、塑料加工、机械加工、林木加工、食品加工、线缆制造、乐器制造等为主的主导行业,预计20__年主导行业完成增加值50亿元,实现税收2.3亿元,分别占全市民营经济总量的68和66。
4.产业集群效应不断增强,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主导产业在一定区域内集聚,初步形成了以胜芳、信安为核心的金属压延产业集群,以胜芳、辛章、东段、堂二里为核心的钢木家具产业集群,以扬芬港为核心的乐器制造产业集群,以王庄子为核心的木材加工产业集群。
5.品牌效应日益凸现,区域经济的竞争力明显提高。近年来,我市通过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重点发展终端产品,产品正在由低档次向高附加值转变。梅花味精、华晔线缆、华彪家具、东升热镀锌钢管等品牌在全国已经具有相当的影响。品牌的推出,对于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措施
1、调整经济结构,培育主导产业。我们积极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坚持把发展民营经济与加快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坚持因势利导、因企施策,不搞一刀切,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收购、兼并和租赁。目前,全市国有、集体企业资本退出率达到95,盘活呆滞资产5.1亿元。
2.实施拉动战略,再造民营经济新优势。一是龙头拉动。筛选出前进钢铁、梅花味精、华洋线缆等54家有发展潜力的大户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引导其上规模、上水平,二是品牌拉动。按照“品牌立市”的构想,对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在消费者中有较高信誉度的企业明确专人帮助其争创知名品牌。三是标准化建设拉动。我们组建了企业认证协调机构,引导和帮助企业推进标准化建设,四是创新拉动。在管理创新上,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水平,改革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
3.优化发展环境,构筑民营经济发展平台。全力营造创业最宽松、社会最文明、人居最安全;低生产成本、低交易成本、低行政成本、低社会成本的综合发展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构筑平台。
三、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接近尾声。今年共计完成化工厂、钻井机械厂、炭黑厂、水泥厂、塑料厂、车辆厂、灯头厂、链条厂、二服厂等8家企业的改制及善后处理工作,安置职工2169人,发放职工安置费、缴纳养老保险等共计2991.5万元。截至目前,国有及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仅余二砖厂、三砖厂等国家取消行业,目前暂不进行改制。
四、加大执法力度,整顿专项市场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是一项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为确保我们在整顿专项市场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我们采取了几项措施:一是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许可培训班,增强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二是制定强化一系列《工作条例》和《工作制度》,严格办案程序;三是建立健全考核办法,择优上岗,以此推动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的转变,通过以上几项工作的开展,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2.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了规范整顿。(一)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屠宰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共组织屠宰人员培训四次,使职工在各方面素质大大提高,以往“猪毛打不净、血放不干”造成上市猪肉不 卫生,质量差的现象得以遏制。(二)是严格检疫,加强票据管理,我们协调畜牧部门对全市检疫人员进行了执法检查和上岗培训,配备了合格的检疫工作者。对生猪出厂实行一猪一票的管理,克服了实际数量与票据不符的现象。(三)是加强硬件建设,根据省政府指示,取消了“一把刀,一口锅”的手工屠宰厂,投资十多万元建立了机械化屠宰厂,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把好流通关。对霸州境内的生猪屠宰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市区益津市场、北菜市场、南菜市场、胜芳宏光菜市等几大市场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控制生猪产品的销售环节。我执法队员认真负责,严密监控,全天候24小时服务,做到举报电话随时接听,随时启动,在中秋、国庆期间,掀起了“双节”战役,执法人员放弃了休息日,加班加点,在力求稳定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市场,并组织公安、税务、工商、广播、畜牧等部门联合执法,净化了私屠乱宰死角。据粗略统计,我执法人员每年检查市场600多公里,相当于五个霸州周长。全年出动车辆500多台次,处理违法案件30余起,捣毁黑窝点2处,有力地打击了私屠乱宰等违法行为;三是帮助欧亚特种养殖厂建立了屠宰厂,使绿色放心肉直接走入市场服务大众。
3.加强管理,强化服务,酒类商品市场得到有效治理。全体执法人员经验多、干劲足,各项事业犹如雨后春笋般突飞猛进。
整顿夏季啤酒市场。夏季是啤酒消费的旺季,也是不法商家混水摸鱼的“黄金季节”,根据这一市场特点,我局驱车近千余公里,对我市28家啤酒经销大户进行拉网式检查。同时本着对厂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加大厂家“B”型瓶的投放量,增加经销商“B”型瓶的回收率,让群众放心的接触啤酒、消费啤酒。
打好中秋节战役。按照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出以堵为主的检查策略,即把不合格商品堵在市场之外,确保让每瓶流入市场的酒都为合格商品,我们任何人没有产生畏惧怵头情绪,而是认真负责的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确保24小时的市场严密监控。
打假工作取得丰硕成果。通过对全市的各酒类批发市场、超市、各大酒店、小卖部的拉网检查全年共计查处假酒案9起,查处违法酒商品287箱(件),品种涉及绵竹、小沱牌、大高粱、金六福、黑土地等,涉案金额达十几万元。基本做到全市无假酒,人民喝上放心酒。
4.对煤炭和废旧金属回收市场进行了一次清点、排查,基本掌握了两个专项市场的底数,并于10月份联合工商、技术监督、计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对煤炭市场进行了一次联合大检查,此次检查暴露出市场混乱、无序经营等问题,为此,我们加大执法力度,调整市场容量,清理整顿非法商户32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今后的清理整顿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抓好稳定和工作,确保职工的利益。
随着企业改制工作接近尾声,一些职工对改制政策不理解,多次上访。为此,我们针对这一现象,寻找工作中的不足,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1.针对改制企业的特点,制定详实的改制计划,确保职工最大利益。
2.加大宣传力度,对政府的改制政策,改制方案进行宣传,让职工充分了解企业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积极做好安置后贫困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生活困难的职工办理低保提供最大的帮助,缓解这一群体的经济压力。
4.针对改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金以至影响办理退休手续和退休金标准这一焦点问题,根据市政府[20__]37号市长办公纪要精神,对系统内改制企业养老保险金欠缴情况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摸底调查,并积极协调保险所,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得到了广大职工的理解。
总之,20__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待我们在20__年的工作中逐步改进。
二0__年工作重点
在20__年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刻领悟和贯彻“进位、追赶”的目标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的模式和经验,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推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体制机制和文化观念的全面创新,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计划完成乡镇企业营业收入4173030万元;完成乡镇企业增加值1227380万元;乡镇企业上交税金43710万元;完成乡镇企业出货值96260万元;分别比20__年增长15、15、12和10.9。为此,我们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配合政府出台贯彻鼓励私人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提高企业家队伍素质,加大政策引导和服务上下工作。
2.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机制,支持发展特色产品和特色品牌,实施品牌战略,推动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狠抓行业管理,加强小区建设,从多个环节、多个侧面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3.打造一流的政策环境,把先进地区的好的做法好的政策拿过来,让他们在霸州的土地上开花结果,别的地方没有的,只要不违法,不违背我 们的发展原则,就让他为霸州的发展做出贡献。
4.创造透明的法制环境,坚持公开、公正、文明的执法原则,认真开展整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让好的法制环境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xx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采取多种改制形式,促使交通运输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
二、基本原则
按照完善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方针,以明晰产权制度为核心,以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为目标。坚持改制与结构调整相结合,盘活存量资产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相结合,改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解决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与妥善安置职工相结合。改制采取先易后难,条件成熟一家完成一家,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的改制工作。
三、改制范围
交通系统国有企业,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县汽车轮渡公司三家企业。
四、改制形式
根据交通运输系统的企业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企业干部、职工意见,原则上将现有的国有资产从国有企业中逐步退出,实行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五、资产评估
1、资产清查。改制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彻底的盘点和核对,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和《财产损失核销申报表》,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会核。
2、资产评估。按县政府统一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由县财政局指定县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会同国土资源、房管等有关部门对三家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评估小组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评估时,应考虑按固定资产的现行可变现市价标准进行操作。
3、改制企业的资产在城市规划红线内的,允许其剥离出来,剥离部分实行租赁使用,并按优惠政策收取资产占用费。
六、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确认的基础上,经核销剥离,扣除抵扣因素后,优先由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买。内部职工不愿出资购买的,可向社会公开出售、拍卖。
2、职工购买国有资产以参股的方式入股的,对未一次性付清部分,要与国资部门办理质押手续,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
3、企业资产整体难以出售和拍卖的,可分块进行,未变卖的资产可作租赁处理,由县财政局委托企业主管部门代管。
4、对改制企业的债务债权财务状况,应进行审计。企业转制中清理出来的各种不良资产,包括未弥补亏损、盘亏、报废、坏帐、 住房周转金和应付福利费、应摊未摊及应提未提费用等,在改制时一次性处理。
5、各项财产损失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的具体标准、条件、要求,逐项审核。列为待处理损失的,经确认和批准后,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七、股权设置
1、改制企业产权买断后,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将安置费置换固定资产作为入股股金,股东置换资产股原则上不得抽走,可在内部转让,在改制企业中享有所有权,置换股股息可计入企业成本。
2、参股人员不愿出资配额的作自谋职业处理。
[1]
3、企业改制后,由改制企业统一向股东发放股权证,股权证分置换资产股和现金股两种,股东以股权证作为分红的依据。
4、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设置和管理,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企业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予以实施管理。
八、职工安置
1、根据交通系统企业的实际,职工的安置按照"一企一策,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制企业通过盘活资产,并以资产变现的资金作为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个别企业安置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统筹考虑解决。
2、在职职工安置费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洞委发〔XX〕6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内一次性计发。
3、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补助费按年人均500元计提至75周岁(不足5年按5年计提);养老保险费按年人均XX元追缴五年;抚恤丧葬费人均按4000元计提,并一次性上缴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
4、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等专项经费按温委办发〔XX〕18号文件规定,每人计提1XX元,并缴交给接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单位。
5、享受荣誉津贴人员的荣誉补助费根据洞劳人薪〔1997〕14号文件规定,省级劳模按年人均600元,省级先进工作者按年人均360元计提至75周岁(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计发。
6、因工伤残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按洞委发〔XX〕6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因工伤致残等级在1-3级的人均计提10000元,4级的人均计提6000元,并一次性发给(已享受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工伤医疗补助的不再计发)。
7、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已列入社会统筹的,继续由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按原渠道发放。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原由企业支付的,按照原发放标准,对不满18周岁的供养对象,一次性发到18周岁,对供养的其他直系亲属,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计发到20周岁;5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属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计发1万元。
8、领取安置费的职工,必须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分别办理失业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原有的养老保险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主管部门应将职工的个人档案移交到县就业管理机构,其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自行缴纳。
9、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在银行开设个人帐户发放,企业补差部分予以取消。
10、原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和下岗人员原则上不列入改制范围,其有关待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1、个别企业若改制条件尚未成熟,应将已变卖资产的资金缴存县财政专户,未变卖的房产租赁收入应存入银行作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用。
九、需解决的问题
1、企业内部职工60%以上出资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给予价格逐级优惠。购买资产200万元以下的优惠50%,200万元以上部分优惠10%。
2、企业改制在资产出售或转让时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企业,资产评估、转让,变更等所涉及的税费参照国企改制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要求将减免和退拨的资金用于职工的安置费用或偿还债务。
3、资产变卖转让的收入由财政局专户储存,主管部门应将资产变卖或转让的收入,在交通系统内部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作为扶持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资金。
十、其它
1、交通运输系统的集体企业改制,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并将逐步过渡到行业管理,与交通局脱离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