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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土地管理法范文1
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决策要求,继续解放思想,着力改革城乡二元土地管理结构,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和农村一体化土地市场,构建符合“首善之区”目标要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管理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按照城乡土地管理一体化的理念,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合理确定农用地、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边界,实现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保持生态的和谐统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坚持立足我市实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和基本农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目标任务
通过多部门的协同运作、齐抓共管,努力构建“统筹安排、规划科学、权属清晰、流转活跃、使用规范、集约高效”的农村土地市场,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土地管理新机制。
(一)完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的城市发展目标和“东进、西联、南拓、北优、中调”的城市发展战略,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充分协调,针对我市土地利用圈层结构及组团式空间结构的特点,按照“生态优先、城乡一体、节约用地、适度规模”的要求,编制完善市、区(县级市)、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农村土地登记。在我市完成集体土地登记(经济联社一级)覆盖率96.2%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细化分解工作,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经济合作社一级)工作。
(三)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盘活闲置宅基地、低效用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土地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出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政策,从申请、审批、流转、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
(四)依法有序地逐步开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12年,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率达到50%以上,其中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流转率达到25%以上。
(五)建立适应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征地保障新机制。规范征地权行使,继续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出台留用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长远生计。
(六)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违法用地查处,建立耕地保护利益激励制度。
四、具体措施
(一)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权属登记。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登记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市农村房地产登记规定》、《(*市农村房地产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准备工作的通知》、《*市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市城乡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文件和技术标准。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完善、更新农村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2规范土地登记程序。选定基础条件较好的2个区作为农村土地登记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土地登记经费、地籍信息化管理等问题,形成一套由土地登记申请一地籍调查一权属审核一公告和注册登记一颁发土地证书5个环节组成的管理运作模式。运作成熟后,在全市推广。
3.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系统和数据库。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系统生成审批表、公告以及宗地图、宗地面积表、宗地界址点和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等相关文件,确保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
4.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利用农村登记发证系统,实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权属争议台帐,移交各级调处机构。通过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二)完善镇村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合理布局。
1.按照城市化发展指引政策和建立宜居城市的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主体功能区土地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全市的土地利用圈层结构和城乡布局的进一步完善。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边界,做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农田保护区布局合理,实现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保持生态、和谐统一。
2.按照“结构升级、集聚发展、节约高效”的原则,推动镇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村产业集聚发展。合理确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布局、规模。引导分散农村居民点的适度集中归并,集约节约用地。
(三)继续做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1.对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保护耕地的情况进行考核,并通过签订责任书将控制和查处“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纳入到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和经济奖励考核范围内。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工作中的共同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不力、验收不过关、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严格土地执法监察,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报告。完善国土资源执法体制,充实市、区两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编制和经费,加快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建立我市的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和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以市纪检监察、国土房管、规划、城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网络。建立市域范围的土地监管网络系统,利用卫星遥感影像、航空拍摄照片等信息手段加强动态巡查。
3.开辟耕地开发补充新途径,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大农用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在做好调查统计的基础上,推进25度以下宜农坡地的开发整理工作。加强与省内相关城市协作,多种形式开展易地补充开发耕地工作。
4.建立耕地保护利益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按每年每亩200元补偿标准实施,按照人均财力水平分类确定市、区(县级市)负担比例。坚持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政策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积极落实国家现有有关税收政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从根源上杜绝违法用地。
(四)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民收入。
1.鼓励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实行规模经营。流转期限3年以上,且单体连片经营规模面积北部山区40亩以上的,其他地区50亩以上的,市、区(县级市)财政各给予农户每年每亩一定数额的补助,对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由市农业局牵头制订实施细则。
2.支持经营主体开展规模经营。一是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所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出资)面积50亩以上、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章程和各项制度齐全、运作规范、分配机制合理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区(县级市)财政主管部门研究,给予每家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助。区(县级市)和镇(街)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由市农业局牵头制订实施细则;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3年以上,农田连片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照《关于规范*市农业产业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国房字〔2009〕156号)规定,允许使用适当比例土地作为配套设施用地。
3.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织指导和管理。一是加强合同管理。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农业局制定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执行。二是区(县级市)和镇(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力量,协助本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根据相关条件设置经营主体准入条件,并对经营主体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努力使引入的经营主体和经营项目有较高经营水平和档次。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建立流转台帐和档案、调解流转矛盾纠纷。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要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采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与其互换等措施,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
(五)挖掘农村集体土地潜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1.盘活闲置宅基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开展全市宅基地利用现状的清查摸底,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坚持可耕种土地不减、农民自愿的原则,实现合理布局、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具有特色、功能分区合理的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区。鼓励农民以宅基地(村庄建设用地)按一定标准置换集居区住宅。将农民原有布局分散、数量庞大、使用效率低下及闲置宅基地集中整理,复耕还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对规划用于集居区外的国有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收益安排用于镇村的集居区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
2.发展生态旅游农业的新模式,提高农用地综合利用效益。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农村生态环境,整合周边生态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旅游业等辅助产业,形成现代农业与现代服务业互动的经营发展模式,激活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3.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流转,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抓紧出台《*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规范、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严格执行各项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允许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租赁、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充分体现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明确流转的条件、范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流转。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配套政策。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流转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所取得的土地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强化用地全程监管,通过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国土、劳动保障等多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的联动,将用地开发建设每个环节跟踪管理到位。逾期不建设或其他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推进“城中村”和旧村改造。严格执行《*市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总体方案》,坚持“政府主导、村为主体、利益归村、一村一策”的方针,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统筹拆除或功能置换、等量复建、适度增加公摊面积的方式推进“城中村”和旧村改造。按照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充分照顾改造村民合法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城中村”和旧村改造项目实施规划和方案。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和特别保护建(构)筑物实行改造。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与住房保障相结合的新方法,在建成区或城乡结合部等居住配套设施较成熟的区域,结合“城中村”和旧村改造,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农民多余住房租赁等措施,增加保障型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供应,确保农村低保户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研究制订相关办法,将“城中村”转制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六)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征地保障新机制。
1.加强和改进留用地管理。抓紧出台《*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集中留地、统筹利用”的原则,统一规划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探索由区(县级市)政府牵头统筹经营留用地的模式,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益,增加农民土地资产收益。灵活运用实物留地、物业补偿、货币补偿、参股经营、等价置换、指标收购等多种模式,多渠道保障被征地农民长久生计。加快解决全市历史留用地问题,统筹集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解决历史问题,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解决。根据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引导有序利用经济发展用地。
城乡土地管理法范文2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分析;完善
中国土地制度是从适应中国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需要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既在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出重大作用,但也具有了某种局限性。本文主要从《土地管理法》中有比较明确表述的制度入手,就这些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做一粗浅分析。
1 存在的问题
1.1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 2 条第 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目前,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征地范围过宽。大量经营性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许多乡镇企业的用地,也以“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名义征用,农民感到难以接受。(2)补偿太低。政府付给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费用,与土地的市场价格差距太大,引起农民不满。(3)对因征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缺乏妥善安置。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中,对农民的利益保障不够。
1.2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 2 条第 5 款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当前中国土地使用制度离规范化的土地市场尚存在较大差距,具体体现在:(1)土地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仍占相当比重;(2)土地市场监测、调控技术手段缺乏,不够有效;(3)城乡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由于农民收益受损、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可能累积许多新的矛盾。
1.3 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 4 条指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制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比,中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有:(1)规划弹性不足。《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每一块土地的用途。这样一来,就没有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余地了,也就谈不上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从规定每一块土地用途转向限制土地使用权,通过用途管制规则来管理不同分区土地用途。(2)土地利用规划缺乏法律权威,规划管制失效、规划实施缺乏监督、规划随意修改、计划指标屡屡突破的现象普遍。(3)管制目标的实现过度依赖审批方式。目前还存在审批环节多、审批内容重复、审批链条长、审批权限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不相适应,不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
1.4 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 27 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第 29 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当前土地调查制度仍存在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方面:(1)土地调查数据已不单是地方土地管理的基础性数据,更成为地方在耕地保护、规划编制、计划指标分配、执法监察等方面谋求利益的工具。这种情况下,很难完全保证数据的真实性。(2)随着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土地调查及时、快速、准确。而基层调查人员和时间都难以保证,中介机构又良莠不齐,实际工作中规范化管理难度大,成果质量高低不一,很难适应土地调查快速反应的要求。(3)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势下,土地质量日益引发关注,土地生态和生活功能越发突出,单纯以数量和生产功能为主的调查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急需进一步向土地质量和土地生态状况调查扩展。
2 未来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思考
(1)更新管理理念。树立新型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加强土地管理的社会风险、经济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和制度设计。加大对土地资产和资本化背景下有关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增强土地管理的经济安全意识、民生保障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大力加强这些方面的管理制度创新。
(2)加强土地基础制度建设。①产权制度:一方面建立城乡产权主体明晰,权能明晰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统一登记。同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开展土地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加快全国宗地统一编码工作。②规划制度:一方面改变多部门分头规划的现状,建立以空间约束和功能布局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空间规划分级体制。推动《土地利用规划法》立法,确定规划的法定地位,保证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实现“立法―规划许可―计划制度―管制规则”的管理体系。同时,加快国土空间开发的管制体系建设。③土地调查制度:一方面建立国家直属的土地调查机构,建立专职的土地调查队伍,从体制机制、人、财、物等保证土地调查的正常开展,提高国家把握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的快速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适应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资源管理观念转变,开展土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监测与调查,建立产业用地和生态用地调查统计制度。
(3)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①征地制度:一方面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同时,缩小征地范围,合理控制征地规模,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保护农民权益,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完善征地程序,健全征地补偿争议救济程序。②审批制度:一方面除国家关乎国际民生、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审批,逐渐以规划许可制度代替审批制度。同时,调整各级政府用地审批权限,减少省级以上政府土地审批职能,强化宏观调控、规划管制和综合监管职能;具体审查事项下放到地方,提高整体审批效率。③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一方面结合财税改革,开征房产税、土地闲置税。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土地集约利用,实现社会公平,防止土地投机的土地交易税费制度。同时,缩小划拨用地范围,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探索基础设施、公益用地的有偿使用。
(4)完善土地法制,提高权利保障、市场运行、执法监察的法律保障。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保护不同权利主体,构建平等交易制度等。同时,提升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的法律空间。
参考文献
[1] 贾彩彦. 近代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变革因素分析――对租借地城市的研究[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02)
[2] 贾彩彦. 近代城市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变革及渊源[J]. 贵州社会科学. 2014(07)
城乡土地管理法范文3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济社会发展
1958年国家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阻断了农业人口向非农业领域和城市迁移的通道,从此中国进入了城乡二元分割体制时期。国家为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开始推进宅基地无偿、无期限使用和严格限制流转的制度。1963年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概念,明确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源于国家持续推进工业化的需要,与先前实施的限制人口流动为目的的户籍管理制度相辅相成,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和互动性,起到了控制人口流动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1-2]。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载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何破除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允许农村宅基地流转,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2]。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概述
土地制度是土地市场的基础,不同的土地制度决定各异的土地市场体系。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国家分别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尽管《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由于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土地市场主要为国有土地市场,集体土地市场近乎缺失[3]。
依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合法获取的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集体所有土地经本集体成员承包后用于农业生产,这也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要体现形式;第二,本集体成员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住宅,即我们常说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同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三,农民集体兴办乡(镇)村企业或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可以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本文中的集体土地流转主要是指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因此,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不再赘述。
二、城乡建设用地现状
根据第二次土地利用详查数据,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194781.88公顷,其中城市用地面积为134982.26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1.30%;建制镇用地面积为176526.02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4.77%;工矿用地面积为142712.23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1.94%;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740561.37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1.98%。
从不同权属类型看,城市用地和建制镇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工矿用地中既有国有建设用地又有集体建设用地。粗略估算,国有建设用地约占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1/3;集体建设用地约占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2/3。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集体建设用地将会成为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从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来看,据同期统计年鉴,人口城镇化水平为55.53%,即1/3的国有建设用地承载了55.53%的总人口,2/3的集体建设用地承载了44.47%的总人口。一方面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供需不平衡,另一方面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低效粗放利用。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674.09平方米,集约利用程度远低于国有建设用地。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诱导因素
(一)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对称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的农村,由于受城市化、工业化的冲击极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需要相应规模和数量的土地作为支撑。对建设用地需求日益膨胀,城市存量土地已无法满足需求,于是便涌入农村,直接要求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以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因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改变,土地产生了巨大的增值收益。有研究表明:集体土地入市产生的增值收益,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分担了20%~30%的增值收益;各类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区企业、外商投资公司等作为转用途后的土地使用者分担40%~50%的增值收益;只有20%~30%的增值收益留在乡以下,而作为原有的土地使用者只能分担5%~10%的土地增值收益[4]。转用途后的土地使用者成了最大的受益者,失地农民不仅失去了应得的利益,而且失去了一定的生活保障。2010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平均纯收入分别为17698.2元和5530元,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近3倍多。集体土地入市后,可使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显著增加,从而接近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追逐利益的本能刺激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城乡土地管理法范文4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建设;策略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农民。其主要特点是,按区域统一规划,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多年来,我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生了巨大的效益,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两个根本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发挥了重大作用。通过在实践工作中的总结,现提出项目工程建设工作的一些原则和要点,以便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予以注意和参考,并促进工程的顺利展开和工程效益更好的发挥。
一、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原则和制度
1.1工程建设管理原则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严格遵从工程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三、客观、公正、科学;四、综合效益最优。
1.2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应重点建立和遵循四项项目管理制度,包括:(1)项目法人责任制度。(2)项目公告制度。(3)项目招投标制度。(4)项目验收制度。在项目法人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要明确项目法人本身的工作职责,在建设施工的准备阶段要对施工的准备工作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高层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前期要按部就班地部署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合同规划管理等,并把每一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要在工程开工时,负责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召集施工相关工作人员及预算、监理等问题;在项目工程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其进行验收工作,办理一些建设完工的手续。
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
2.1加强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不但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重要的基础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先导和助力。要切实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就宣传主题、宣传形式、宣传时点等达成共识,做到宣传有计划、有重点、有活动,任务分解,落实责任。注重宣传实效,深入土地工程项目区,运用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贴近群众面对面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更多的了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建设成果,以赢得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认可和关心支持。只有广泛宣传动员,尊重和广纳群众意愿,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激发群众主动化解矛盾和参与项目建设的热情。
2.2重视工程设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资源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工作。在土地工程建设基础上,应全面考虑到建设设计方面的各种问题,在建设过程中如出现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统一,可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补充。
2.3加强制度执行
必须强化制度意识和执行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土地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重视做深做细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建设难免会使部分农户切身利益受损,行政村要提前与农户沟通,同时,工程设计应当征得项目区绝大多数农民的同意和赞成。受托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指派不少于两名精通业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实地勘测和工程设计,并在设计合同中要约定因设计缺陷和失误产生工程变更的限度及奖惩措施,以便减少设计失误,使设计更合理、更科学。与此同时,要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全程参与,严把工程设计关。要借鉴多方工作经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且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办法。重点是要抓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考核,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或监理单位知情不报的行为,一经发现,相关施工单位除承担经济责任外,一年内不准其参与新农发项目建设;相关监理单位一年内不予承接新农发项目的监理业务。强化计划执行的严肃性,严格控制调整面。
2.4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监督机制,主要通过落实农业综合开发制度、政策,加大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考核力度,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在外部,一是推行农民监督制。农民既是工程的使用主体,又是工程的受益主体,他们最关心工程建设情况,每个项目村选择若干名品行正、责任心强的农民代表参与项目监督管理。二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视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三是充分发挥乡镇对项目就地监管、随时监管的优势。应积极建议本级政府将农发项目建设情况,包括计划执行、制度执行、资金管理、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合同管理等方面情况,纳入乡镇年度专项工作考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建设、水利等部门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力度。
2.5加强队伍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打造一支讲政治、懂政策、精业务、会管理的农发干部队伍。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能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艰巨,应组建专门的有实力的技术力量,并定期组织交流培训,或邀请有能力的科研院校前来指导,充实技术力量,稳定队伍人才。从而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技术力量,从而更靠地开展相关工程业务。
2.6建立评估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规划设计工作机制,特别是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评估内容、方法和指标体系,以促进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法规制度,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加快农业土地开发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发展的步伐,是我国农村建设繁荣发展的重要渠道之一,也为具体工程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工作过程中,把握原则、遵循制度、掌握要点是每个工作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做好具体工程的建设管理,才能够促进项目的顺利高效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刘隽,宋琦,黎海岳.建设工程项目总控管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06)
城乡土地管理法范文5
引言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提升,这使农村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要认真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找出解决的办法,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一、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与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新农村建设的建设意向是早几年就提出的,今天社会发展进步如此之迅猛也就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提到了更重要的地位,实践的结果已经证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了成效,对于缩小城乡差别,减小贫富差距的距离上都是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的,而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基础作用。
但是伴随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土地资源保护的问题也是一样受到了关注和注意。只要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减少对于土地资源的浪费,做到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我们是应当看到经济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却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比如人们没有节制的耕作、放牧、办厂,这些行为不但不能是经济有所发展,反而是破坏了土地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从而致使土地资源的缺失严重。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必须与土地资源管理协调发展,否则两者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二、加强土地管理的主要措施
1、增强土地管理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将面临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和土地市场建设的双重任务。这就要求切实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让农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对象,依法培育和发展农地流转市场。同时,必须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配套完善地方法规,因地制宜地完善土地流转、保有和利用的政府调控机制;通过平田整地、地块归并、废弃地复垦、闲散地利用、未利用地开发、公地发包等,优先为可能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个别农民提供社会救助和土地保障。
目前,保护好土地资源,减少对耕地的挤占,在广大农村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自觉地依法办事,保证各行各业的建设用地,包括一些重点项目或领导直接主管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都尽可能地节约土地资源,并坚持先批后用,杜绝以权代法,自批自用,少批多用或者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行为。要坚决克服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大手大脚,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同时,制止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把依法管好土地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2、严格进行土地管理
(1)整顿土地管理秩序,依法严格管理各项建设用地。对新开工项目用地,要按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停、缓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土地,要通过清理,及时利用,不得荒芜。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分期分批搞好城乡建设用地的申报登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城区改造凡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或权属变更的,各用地单位要办理用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书。要清理城市各类房产开发公司的用地,依法加强管理。
(2)不断加强和完善对国家、集体和农民建房三项建设的用地管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用地计划指标,并严格执行。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制订并完善城镇和村庄的建设规划,严格按用地计划指标和规划方案审批用地。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不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纠正。凡未经批准而违法用地的,计划部门不批项目,建设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经营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也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立用地报批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3、加强土地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土地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农村和城镇进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土地评价及城乡地籍档案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土地管理经费,包括各地按规定筹集的一部分土地管理费,要切实管好用好,杜绝不合理开支,以保证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县土地管理局是同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的工作部门,要本着强化、精干的原则,配备必要的行政编制。已定编而没有配足的要尽快配备,编制人员过少而影响工作的要适当增加。为了加强城市和郊区尤其是城乡毗邻地区的土地管理,各辖区可设立精干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人员的聘用、录用必须经严格的推选和审查批准制度。
农垦、劳改、矿务等用地较多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培训土地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4、重视执法监察工作
在具体的工作中,要认真纠正土地管理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坚决刹住违法占地、乱占滥用耕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的歪风,特别要认真解决乡镇、村办企业乱占滥用耕地和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的问题。对于违法用地行为,尤其是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处理结果予以通报,以儆效尤。
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加强监察队伍的建设。要支持、鼓励群众对违法用地案件进行举报。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监督的作用,宣传、纪检、监察、司法、公安和计划、财税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保护土地和纠正违法批地、用地要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土地审计制度,对土地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保护不力,违法批地、用地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法的要依法查处。对任期内不完成土地保护责任制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于一些村、镇干部,以发展经济和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为名,而乱占滥用土地的,要给予曝光。各乡镇要坚持常年进行巡回检查和用地跟踪监察,狠抓村、乡镇干部的违法批地卖地、未批先用或少批多用、未经批准乱分配宅基地和超标准分宅基地等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决不能以罚代法,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土地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 物权法 现实意义 公共利益
现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不适宜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新土地物权法条文的出台促使土地物权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发生改变,表现在极力发展农村土地物权的私法保护上。这里,笔者对我国农村土地物权法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借鉴。
农村土地的曙光:土地物权立法的尝试
农村土地物权法的立法尝试。我国在建立土地物权体系中以土地公有制为主体,以地上权为构建土地物权制度的根本。土地物权体系包括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物权特征包括支配性、绝对性及排他性。被界定为用益物权的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就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以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为根本内容,以土地管理和土地保护为主要制度,在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权利。
在农村宅基地的征收中除了自然灾害情形下的宅基地灭失,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在变更与注销程序中将已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予以使用权的转让和消灭的集中办理。对于农村成员中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登记和注册的户口,将设置变更或注销登记程序,对此成员仍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物权法的现实意义。首先,赋予了城乡二元土地的法律依据。关于我国所实行的土地公有制早在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就已明确并由此形成了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并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共同存在,对土地的权利进行保护。当前实行的《宪法》明确指出了城市土地的相关规定。譬如在第十条中指出城市土地为国家享有,只是一些法律规定之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不为国家所有,而为集体所有。此外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包括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土地。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且给予补偿,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对于土地转让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各种形式进行非法转让。以此保证所有使用土地的组织与个人,对土地实现合理的使用。此外,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中也得以确定和进一步的明晰,特别是在第六十条中,对集体所有土地行使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次,捍卫了土地有偿使用的土地权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明确的,该法律在1998年修订完善而成。在规定中,建设单位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借助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一般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中的标准与方法,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缴纳,只用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缴纳之后才能对土地使用。随着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土地的利用规模也随之增大,一些涉及到征地而引发的矛盾与纠纷也日益恶化加剧。因而,在2004年的《宪法修订案》中明确指出,若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求,那么相关单位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一法律规定,在《宪法》的层面上对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确立。
再次,定义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物权特性。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最为重要的保障,指的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是由使用权和债权向物权进行转化,这主要体现在2002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中,最后在2007年的《物权法》中得以确立。与此同时,在《物权法》中,还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从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中完全独立出来,并作为一种单独存在的用益物权,这也是中国所特有的用益物权的形式。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物权性质的确立和明确,不仅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我国农村土地物权法的践行及其制约因素
物权法的颁布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07年10月正式实施的《物权法》,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解释,这种做法对广大农户在自主经营时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也推动了农村经济能长期的持续的稳定的发展。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以民法通则、现行宪法、农业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做基础,一些规定还不确切,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而且希望能有新突破。
归属与权利的主体界定上具有含混性。农民集体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换,这是由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相应法律所规定的。但由于村农民、农民和组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存在所有关系的多层次性,导致每项权利关系尚未确定。在各国立法的原则中,物权法都运用物权法来定注意的条款,在事情发生前法律用强行的方式对物权的内容、种类和它的效力等进行规定,当事人对内容方面的意思自治是不被允许的。同时,因为每个国家的所有制存在差异,以土地物权制度为代表的物权法和各国政策性的规定彼此间关系很密切。在物权效力和物权法原则问题上,各国的物权法都存在相通性,但是因为受各个国家的政策和习惯影响,各国物权的种类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
“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物权法》规定物权保护公共权益,所以私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但现实法律中,我们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地界定。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但是这种赋予性权利并没有进行具体的制度设定和条令限制,只是对公共利益这个词语进行了初步的概述。其中《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的合法土地征收行为必须向土地所有人予以补偿,还必须通过申请程序。并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土地。国家只能用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来征收土地。但是在现实生活过程中很多政府单位为了扩大政绩或者单位房屋建设,在进行着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这显然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原则。
推进我国农村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构建之策
完善土地物权流转方式。我国的现行土地政策中,是以农村的集体单位管理农村土地,而该方式的主导因素在于创立土地制度之时,受到社会主义特有市场经济模式的影响。其主要表现特征为:一是农民耕地使用者由土地的集体所有者管理,集体所有者的使用职能位于其所有权限阶梯中的第二位;二是土地所有者拥有使用分配权,可将使用权利交予他人,并要求获得有偿回报。通常土地所有者本身并不是使用土地,多以承包外租等形式交由其他农民使用,该方式为承包经营,由于所有者本身不愿进行耕地工作,从业于农耕工作的农民对耕地有着极强的渴望,故而将土地的使用权租让,在提高土地整体使用面积的同时,也对农民工作的积极性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就我国耕地浪费等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可执行多元化承包经营,将土地的使用方式丰富起来,着手建立能够提升农民工作积极性的物权流转方式,进而促进整体市场的开发。
培育农村土地流转社会需求。一是提高农民就业效率,促进转租机制有效进行。农民牢守土地在于其缺乏对自身劳动力的认知,以及本身对农村的归属感,一方面则需从农民非农业就业入手,解决农民低收入、无保障等,进而提升农村整体劳动力价值;另一方面还可结合农村本土企业,以小型乡镇企业为主要农民就业入口,在其实现经济提升后,为农村增强基本公共设施建筑。二是打造本土产业,有规模的经营土地。全方位推动农村可提升经济效益产业,扩大农村耕地集中使用需求,以产业带动农村土地集中经营。
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一要确立中介机构权限。由中介改造土地流转形式,以其自身职能解决流转过程中的问题,为市场的建立增加可能性。二要创立信息平台。由政府部门组织建设,在平台中可自由进行信息交换,进而将土地流转所要求信息加入信息平台,使平台本身成为合理、合法的交易场所。三要完善土地合同。在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行为时,要求必须签署相关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严格规定租用相关信息,以此形成法律依据。
以土地制度改革为契机,推进城乡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一是促进规模化建设。对土地进行使用权承包经营,使土地法定使用者数量减少,进而提升土地整体化经营,有效的满足生产效率的提高。二是推进农村聚落建设。在促进耕地流转时,应加快农村建设,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能从业与家乡,减少对城市的人口冲击,并提高农村收入。农民获得保障生活的收益,能够促进土地流转的加速进行。三是强化保障耕地面积。在建设过程中应首要保障土地的耕地使用面积不缩减,在此基础上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及收入性建筑建设的土地。四是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空间格局。一方面要促进城乡一体化步伐,另一方面要减少城市化土地使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