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范文1

一、农村沼气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国家共下达海南省户用沼气152324户,大中型沼气工程858处,乡村服务网点1256个。共投资93174.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3965.27万元,地方配套17694.16万元,农民(企业)自筹39515.27万元。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海南省共新增沼气用户21.48万户(其中集中供气4.63万户),占下达任务的141%;新增大中型沼气工程1057处,总容积15.86万M3,占下达任务的123.2%,集中供气4.63万户;新增沼气发电93处,总装机容量4250千瓦;新建农村服务网点1199个,占下达任务的95.46%。全省总新增沼气用户21.43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20.41%,占全省宜建沼气农户的32.97%。

二、主要成效

海南农村沼气建设已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

1、生态、环境效益。

一是促进节能减排。新增农村沼气年产沼气总量达21850.36万m2,折合标准煤15.6万t,相当于年减排二氧化碳41.52万t,年减排甲烷9.4万t。二是增加肥源,改良土壤。新建沼气工程年处理粪便量达560万t,年生产沼肥560万t,可供112万亩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用肥。三是提高健康水平,减少流行性疾病明显。据三亚、儋州等市典型调查,凡集中连片发展农村沼气的地方,年人均节省劳动力65个,蚊虫减少78%以上,农民消化系统疾病发病率减少16%以上,流行性疾病明显减少,体质得到增强。四是降低森林消耗,保持生态平衡,减少水土流失。

2、经济效益。

一是解决了养殖场排污问题,减少了排污费用;所产生的沼气基本能满足养殖场职工和周边一定范围内农户生活用能需求;沼气发电量基本能满足养殖场正常运转的用电需求,部分发电量尚有剩余。二是推动了畜牧业的发展,增加畜牧业养殖收入;利用优质沼肥施用热农作物及瓜果菜,可增加作物产量和品质,增加种植业收入。

3、社会效益。

一是有效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和面源污染,增强了养殖专业户及企业环保意识。二是增加就业机会。据统计,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已惠及农民107.4万人,新增安排农村劳动力就业4250人。三是有效地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循环农业发展。农村沼气建设实现了粪便污水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对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循环农业发展起到辐射带动作用。

三、主要经验和做法

1、领导重视。

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建设,省领导多次做出指示批示,要求抓好农村沼气建设工作。坚持以生态省建设作统筹,推动沼气建设三个结合。一是沼气建设与生态省建设的年度任务紧密结合,二是沼气建设与生态文明村建设紧密结合,三是沼气建设与节能减排紧密结合。三个结合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整合了各方面的资源,形成了沼气建设的合力。

2、规划先行。

海南省把沼气规划编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先后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十一五”沼气发展规划》(2006-2010年)、《海南省大中型沼气工程及畜禽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规划》(2008-2012年)、《全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全省农业生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等。这些规划的编制为科学发展,更好地争取国家资金发挥了重要作用。

3、资金保障。

“十一五”期间,海南省争取到国家沼气建设资金3.16亿元,省级配套资金1.06亿元,市县配套资金0.91亿元,农民(企业)自筹资金3.93亿元。每年的项目资金也都足额到位,资金到位为项目实施提供了保障。

4、管理到位。

海南省在农村沼气项目管理上,主要按照“四看四抓”的办法,即“一看领导重视,抓责任落实;二看存在问题,抓及时整改;三看施工现场,抓质量管理;四看日常维护,抓后续服务”。海南省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建管工作,先后出台了《海南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农村沼气建设质量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2009年中央新增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农村沼气服务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5、技术培训到位。

海南省农村沼气技术培训主要分三个层面:一是沼气生产工的技术职业技能阳光工程培训,利用阳光工程培训资金由省农村环保能源站和省沼气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二是各市县、乡镇、村级沼气管理人员的培训,为沼气服务体系提供管理技术支撑;三是广大沼气用户的安全使用、维护技能培训,提高户用沼气池的使用率。

四、存在问题

1、资金投入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

在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上,由于国家调整了项目补助政策,每个项目海南省中部山区8市县参照西部待遇,国家补助35%,地方补助15%。补助标准较低。加上生猪价格一直低迷,大部分养猪场处于负债经营状况,企业自筹项目总投资的50%资金难以解决。个别市县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少,造成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速度缓慢。同时,海南在沼气工程建设的用地、用电及税收等方面没有优惠政策和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项目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

从项目的申请、立项、审批到组织施工、监管、验收、建档,尚未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管理规定,各市县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没有实行全程有效监管。在大中型沼气项目中,个别业主申报时虚报养殖规模,作出自筹承诺,但项目下达后,由于缺乏原料,没有自筹资金,导致无法开工建设;个别业主由于资信问题被审计部门责令停工;个别业主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缩小建设规模;个别施工队不具备资质,出现建设质量问题。同时,对服务网点的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不到位,建设标准低,服务工作开展不起来,设施、设备挪为他用,甚至被卖、被偷。因此,项目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3、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户数不足。

一是海南省农村村庄普遍规模较小、农户分散,集中供气较难;二是养殖场远离村庄,供气管道距离长,气压损耗大,影响供气效果;三是大型沼气工程企业自筹资金不足,集中供气设施设备没有全部到位。

4、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尚需加强和完善。

海南省、市县、乡镇、村四级沼气服务网络尚处于起步阶段,农业部门对网点的管理不到位,各级网点的服务人员维修技术、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5、综合利用研究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有待加强。

沼气的综合利用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刚刚起步,一些有效的模式和经验做法还处于局部和初步阶段。要做强沼气产业,必须进行新的探索。沼气发电、有机肥生产、车用沼气的应用研究,农作物秸秆、橡胶加工废水、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等新原料的应用研究,新的生态循环模式的探索,新炉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等,都有待加强。

五、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沼气工程项目管理。

建议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研究制定《海南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工程建设、验收、安全生产等工作,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2、加强沼气技术研发。

充分发挥省级沼气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与国内外科研单位合作,开展沼气相关的产业研发。立项研究车用沼气、灌装商品沼气生产技术。加大橡胶加工废水、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等产气应用研究,拓宽原料来源。大力引进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提高沼气产业整体科技水平。

3、强化沼气后续服务管理。

为加强沼气后续服务管理,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的省、市县、乡镇、村四级沼气服务网络。严格按照“七有”标准(即有出料设备、有检测设备、有交通工具、有维修工具、有通风设备、有零配件专柜、有服务场所及人员)建设服务站(网)点,同时要切实加强网点的管理,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实行绩效考核,落实奖惩,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要探索集中供气有效机制,协调好供气、用气、维护等方面的关系,建议采取廉价有偿供气服务,收费基本用于维护管理,以维持正常供气运行。

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范文2

**县隶属于福建省**市,全县面积1842平方公里,下辖13镇5个乡4个管委会,人口近百万,具有多年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基础,全县每年回收的各种再生资源约80万吨,其中各类废旧塑料原料40万吨,废旧金属20万吨,废旧纸原料(如废纸、废布、废棉等)10万吨,废玻璃10万吨。

**县废旧塑料来源范围广泛,包括福建、广东、**江、**、湖北、四川等,初加工后的塑料除提供给本地利废企业外,还提供给福建其它地区、广东、**江等利废企业,目前全县已自发形成了以废旧塑料为主的再生资源集散地。

**县**尾镇地处324国道与省道三**公路的交汇处,是**县南大门和重要交通枢纽,区域总面积58.81平方公里,总人口7.8万人,下辖20个行政村和1个社区居委会,**尾镇作为**县废旧塑料回收再生利用的重镇,辖区内现有从事经营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共有300多家,其中塑料初加工企业40家,从业人员2万多人,年回收废塑料35万吨,占**县总量的近90%。

废旧塑料回收利用行业在给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二次污染等环境、安全的一些问题,急待予以突破性解决。由于缺乏资金、技术引导、政策扶持等原因,当前,我县废旧塑料加工手段仍较落后,没有上档次的专业技术设备,基本上是手工水煮,清洗原料进行加工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水源污染;由于产业特性,导致了一些集镇区内待处理的各种废旧塑料随处堆置,占道经营,影响了城镇的文明形象,人居环境大打折扣。这些现象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影响当地广大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破坏了投资环境。    

最致命的是,无证照经营户较多,多数家庭作坊户,集中程度低,不仅给工商管理和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更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科学发展。因此只有整合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实行园区管理,引导建设加工示范企业,才能促进全县循环经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正是在上述背景条件下,**县政府为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贸发[2009]142号)精神,更好地推进**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存环境,根据**经贸函商业[2009]108号《福建省经贸委员会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通知》要求,提出了由福建省**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同时为加强对**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领导,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成立**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8年11月成立**县再生资源协会,加强对行业规范经营的指导。

为了进一步完善再生塑料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我县已在**经济开发区改性塑料园(**尾镇三埔村、沈边村)建设**县大型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该项目建设,自项目启动以来,县委、县政府就以前所未有的攻坚力度和措施,超常规推进项目建设,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推进项目推进中的各类工作。出台了《**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县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尾镇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壮大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县国税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扣除中央退税后地方净得财力的60%和县地税征收各项税款的地方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作为奖励基金给予企业鼓励;加强与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化工研究院、福建轻工研究院等6家科研院校的科技成果对接和转化,其中福建师范大学还在我县建立了“福建省改性塑料技术开发基地**分中心”和“福建师范大学科教基地”,今年年底省经贸委、省改性塑料技术开发基地还将联手在我县举办改性塑料发展专场对接会。

在县委、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努力下,上述的该项目获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给予180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大型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总计划用地565.5亩,其中一期工程用地省政府已批150亩,由“五区二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培训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建筑构筑物,总建筑面积9.7万平方米。配备清洗机、烘干机各50台套,建设废旧塑料集中清洗中心,形成年清洗塑料30万吨的能力;建设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等公用工程设备配套设施;配套服务器、交换机等硬件,物流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等软件,建设再生塑料回收利用基地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建设期3年,总投资1.77亿元。本项目一期工程建成后可入驻再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100户,再生资源交易户200家,年可回收利用30万吨再生塑料,年交易加工额将实现20亿元。该项目已于2010年10月动工建设,计划2012年12月建成,2013年10月投入使用。

**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是专门从事废旧塑料、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轮胎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的回收利用公司。**县再生资源公司公司股东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目前已在全县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18个,基层回收点206个,同时对各站点实行“七统一、一规范” (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管理。在县外设立较具规模的废品回收公司45家,其中:福建22家、广东10家、**江5家、江西3家、江苏等地5家。二〇一〇年我司完成再生资源回收交易量43520吨,交易额8653万元,创税1656万元。

我公司在**县赖店镇留仙综合仓储中心投资30万元建设250KV变压器和机井。建设并引进一家PE造粒项目,年可生产再生PE颗粒5000吨;并与**县供销社兴农中心合作,建设PET 瓶片清洗生产线一条,年可清洗加工再生PET净片3000吨,年利润近100万。在枫亭租用场地20亩,建设金属分公司,主要接收全县回收站点回收的废旧金属,进行分类、分拣、整理、简单加工及仓储。并在枫亭(信达公司)投资生产PVC磨粉、回收清洗加工五**用塑料破碎料、生产电力电信线管、农用灌溉管材。

 

谢谢!

 

 

 

 

**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8日

 

 

 

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范文3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四条宁波市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宁波市级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过程中,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3/4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具有为在孵企业每年引进不少于200万元风险投资的能力;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保持紧密的协作关系;

(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平均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孵化器成立3年后,每年新进出企业数量占其所有在孵企业数量的比例不小于15%。

第七条市级专业孵化器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咨询、试验与检测条件,或本身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以协议等形式表明能够紧密依托与其专业方向一致的在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解决;

(二)命名必须鲜明地突出其专业技术方向;

(三)管理团队成员中必须有1/3以上是获得本专业方向本科以上学历或有本专业方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科研、生产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

第八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六)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八)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九)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被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建立健全了现代企业制度,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如是经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则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即可),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本身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其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孵化器颁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予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对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包括5年)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每两年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标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基础条件评审;对创办时间超过5年的市级孵化器,评审内容除基础条件外,还要增加以毕业企业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效益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调整期,整改调整期满经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有关优惠政策。评审结果及综合得分名次等信息将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布。评审指标体系等具体评审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评审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表》;

(二)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年度统计表;

(六)毕业企业年度统计表;

(七)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关系报告。

所有材料纸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要求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孵化器评审的重要指标。

市级孵化器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市县两级科技行政部门、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中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原有工业建筑物适合于孵化器建设的,依法优先支持孵化器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孵化器以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等形式入股在孵企业或作为在孵企业的融资担保金,其中国有资产部分的风险、收益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起,每年按照其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比例等情况给予孵化器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为:

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0%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5%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孵化器,尤其是围绕发展《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提出的“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机电一体化的装备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的各类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对符合上述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补助。

市科技计划将对市级专业孵化器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九条对符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被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200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500万元的经费补助;第十六条的补助经费不作为升格为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后补助的补足基数。

在被认定为市、省、国家级孵化器后,中间有被取消相应级别孵化器资格又重新获得原有资格情况的,不另外给予上述补助。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政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政补助必须用于以下用途:

(一)向在孵企业提供优质廉价的孵化场地、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方面服务;

(二)支持孵化器引进、培育、扶持各类直接面向在孵企业开展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方面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三)加强孵化器自身建设的其他正常开支。

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范文4

关键词: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

基金项目:湖南省民委课题(编号:HNMY2014-021)、吉首大学社科处2014年度本科生科研课题“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590.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5日

武陵山片区是我国14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率先启动的实验区,是中央推进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仍发展缓慢,但区域内并不缺乏主动发展的愿望、资源与积极性,之所以现实矛盾和问题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产权保护机制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建立,多产权主体间的产权纠纷和利益冲突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产权矛盾冲突频繁:或因公共文化资源的滥用出现“公地悲剧”;或因产权保护不力造成“多产权主体间合作不畅”;或因不正当竞争导致产业整体陷入“囚徒困境”等,这也成为阻碍其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性制约因素。本文以《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中明确提出的民族文化产业的“文化旅游业(民族村寨游)、旅游演艺业、民族会展业、民族工艺品业”四类业态作为考察对象,从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调研和相关人员访谈,研究了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的产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机理,最终提出一系列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的产权保护措施和建议。

一、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现状

(一)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在国家层面,一是关于民族文化保护的现有法律有两部:一部是保护有形文化的《文物法》,另一部是保护无形文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二是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有《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旅游法》等;三是关于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在省内的法规文件方面,湖南省先后出台7个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保护管理,此外,省委省政府还指导湘西自治州制定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条例。

(二)产权保护的工作目标、保护范围、部门责任、具体措施有了进一步细化。以湘西州为例,早在2009年,州委、州政府就成立了“百千万”特色民居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出台《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湘西自治州“百千万”特色民居保护工作考核奖励实施细则》。2010年,州委、州政府正式启动了“百个特色村庄、千栋百年老寨、万户民族民居”的“百千万”特色民居保护工程建设,出台了《湘西自治州“百千万”特色民居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了老家寨村、老司城村等84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名单,对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专项保护的资金投入得到不断增加。以湘西州为例,2009年至2011年,湘西州在9个“湖南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共投入资金约4,500多万元。例如,永顺在特色村寨保护工作中投入近800万元对近20栋民居进行了整体搬迁,搬迁后的民居仍然保持原有特色;为了增强芙蓉镇特色民居的视觉冲击力,县委县政府在精心打造芙蓉镇特色民居工程中投入了近500万元,基本实现了民居土家特色化;在“土家第一村”双凤村投入近100万元进行整体保护,重修了山寨门、摆手堂等,做到了修旧如旧;在张罗公路沿线的“山水牛郎寨”、洞坎河、青坪镇等投入近500万元进行了特色村寨保护,为土家特色村寨旅游、购物增添了新的活力等。

(四)采用申遗手段对大量文化遗产等特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在2006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对湘西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认定与传承、管理与利用、奖励与处罚作了明确规定;2007年3月13日,湘西州政府又公布了《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该保护条例将土家医药、苗医药列入知识产权保护。截至2013年6月,8项民族民间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湘西的名片,以“国宝”叶水云等人为代表的民间工艺艺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市场不规范,作为产权保护者的政府却常常正是侵权者。以文化旅游业为例,目前湖南武陵山片区内普遍存在的情况包括:政府设卡收取门票,市民、村民或商户对此几乎没有发言权(如2013年凤凰县政府突然对古城征收门票,引起大规模商家罢工等);投资主体对资源主体权益的侵犯,引发出各种矛盾和冲突(泛见于各个旅游区政府联合开发商在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中,与屋主或农户产生的各种矛盾等);政府作为强势利益集团,对权力的占有使其能轻而易举从市场中获取利益,而原资源所有人的相关权益被完全剥离等。如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文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透露,古城收取的148元门票钱中,当地政府要抽取超过40%的税。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政府部门为了尽可能多的增加收入却常常变成侵权者。

(二)品牌缺乏监管和认证,质量无法保障。以民族会展业为例,目前的品牌认证和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企业及其产品的诚信度不高,难以最大限度地打开消费市场。以农博会为例,因某市政府对参会的企业及品牌缺乏监管和认证,导致顾客对参会产品严重缺乏信任,巨大的市场购买潜力远未释放。由于缺乏监管和认证,展品的质量却始终得不到保障,部分企业在展览会上,为了招揽客户,对产品的功能、用途等进行宣传时会过分夸大,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性销售等问题,欺骗消费者且造成不正当竞争。如本课题组深入某市进行调研时得知,在该市举办的农博会上,存在消费者在购买了假药材后却不能追回损失的现象。

(三)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遏制了民族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以民族会展业为例,在本课题组走访调研中,某市几家民营企业均反映,由于举办会展的利润空间不错,而且长期而言有助于提升本企业在整个行业的影响力(如举办车展、房展,有助于举办方获得更多的控制和影响整个行业的特殊权利)。但是,因市政府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导致举办难度太大而不得不放弃。如在举办会展前,组织主办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和提出使用城市广场时,各个职能部门都推脱“不归其管”而不予受理,但在举办过程中,各个职能部门又都迅速及时地赶来执法甚至罚款。

(四)产权保护的执法效率低,相关执法部门联动性不高。从目前行政执法的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主动介入案件的并不多,更多的时候行政机关是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或投诉之后才开展调查。此外,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是针对个案,对同类案件也不给予集中处理,大多数当事人常常采取具有“湘西古风”的私了方式,或势弱者只能听凭势强者欺凌,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三、湖南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产业产权保护对策建议

(一)构建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结构。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可以通过政府指导与监督管理,授权于旅游企业行使,少数民众通过参与方式一起推动民族文化传播,依据民族文化特色进行定位,打造发展的亮点,从而能够带动民族地区经济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政府应该首先通过研究合理方案并公布于利益相关者,同时尽量平衡各方利益,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同时,地方政府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其次,不断完善政府与当地居民、游客之间的沟通机制,加强沟通,消除冲突。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结构升级。旅游企业需要利用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促进文化创意,增加游客体验性商品的供给,推进民族文化旅游商品创新,促进旅游升级。在旅游创意中,政府要保护旅游文化资源产权,积极为创意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文化旅游信息化建设,做好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文化旅游商品、旅游服务产权信息数据库,将与文化旅游产权相关的信息公开,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欺骗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出现,促进武陵山片区文化旅游业发展。

(三)做好知识产权核实和登记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目前,湖南省还未出台关于会展业产权保护问题的专门规划,但中央及各省市却早已出台相关政策,2006年国家出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此后,广东、上海、江苏、四川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会展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见或规划,湖南省应认真研读和学习国家及各地区的政策,结合湖南省武陵山片区的特殊性,为该区制定专门的规划和办法,为这一区域会展业的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减少行业内部因产权问题带来的纠纷。对于知名度较高的特色文化商品则要进行重点的保护和推广,对于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特色文化商品品牌名称予以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特色文化商品的明确,进一步宣传湖南武陵山片区特色产品,有效带动相关产业的联动发展。

(四)利用地理标识保护形成品牌优势,努力化解区域品牌“公地悲剧”。以地理标志品牌为中心,充分利用地理标志整合同类特色文化资源,树立文化商品品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湖南武陵山片区特色文化商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可以以申报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为主,同时申报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登记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从解决产权问题入手,视情况确定产权:对于区域内有龙头企业或核心企业的,可以由他们对区域品牌进行合理的注册管理。如果区域内没有标杆性企业,可由政府或行业协会作为区域品牌的注册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商标,以明晰区域品牌产权的归属,解决品牌所有者缺位问题,有效规避“公地悲剧”的风险。

(五)明确产权界限,构建行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行政管理。针对产权界限不明晰的问题,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做好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各产品间产权界限,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文化资源的浪费,加强对地区不可再生性文化、文物资源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做好整治文化产业产权保护经营环境的工作,协调好旅游、文化、工商等各部门的利益关系,切实落实财政税收、工商管理、土地等相关支持政策,构建行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文化产业产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完备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的协调手段,建立健全部门协调管理体系,争取尽快解决文化产业产权管理力度不够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永忠.民族文化创意的经济分析[J].青海社会科学,2013.1.

[2]袁泽清.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集体产权的法律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14.1.

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范文5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机遇,以现代中药产业为重点,以培育产业集群为方向,以领军企业为主体,以重大项目为抓手,以技术和人才为支撑,着力建设具有特色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推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奋力打造加速崛起、跨越赶超的重要支撑和强劲引擎。

(二)基本原则。

资源集聚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资源汇集,形成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重点突破原则。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政策导向,立足我市特色和优势,选准主攻方向,明确发展重点,在最有基础、最具条件的现代中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领域率先突破,实现集群式发展。

开放合作原则。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着力培育中小科技型企业,瞄准重点领域国内外领军企业和关键技术,加大招商引资和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实现开放式发展。

创新驱动原则。强化创新体系建设,广泛集聚创新人才,加快推进产学研联盟,实现创新式发展。

(三)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125工业振兴计划"和《省()现代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国家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基地,培育新能源汽车和绿色照明产业集群。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突出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新药引进研发,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加快人才引进培养和体制机制创新。到年,力争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突破5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其中,生物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电子信息和节能环保等产业产值超过100亿元。

二、发展重点

把生物产业、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

(一)生物产业。重点发展现代中药、生物制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

现代中药。大力发展中药饮片精加工、中药提取物、中成药、中药保健品、中药日化产品、中药杀虫剂杀菌剂、中药兽药等。重点发展创新中药,开发治疗肿瘤、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品种。

生物制药。重点发展各类新药、品牌仿制药、特色原料药、生物技术药物、重大传染病疫苗和诊断试剂、再生医学、临床诊断产品医疗设备、高端医疗器械等产业。

生物制造。优先发展生物基绿色化学品、生物基高分子材料、新型酶制剂等。

生物农业。优先发展小麦、大豆、玉米等生物育种,大力发展绿色农用生物制品。

(二)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材料、元器件、汽车电子以及信息家电。积极发展动力控制系统、底盘控制和安全系统、车载电子等产品;引导发展数字音视频产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信息家电产品、液晶显示器件等。

(三)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节能环保装备、节能产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设备鼓励发展空气污染及水污染防治系统及装备,生活垃圾、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系统及设备。节能产品发展半导体绿色照明产品、LED照明半导体产品、节能材料等;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发展再制造、废弃物资源化、煤炭综合利用等。

(四)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生物质能源、光伏、洁净煤。生物质能源,优先发展秸秆发电、非粮生物乙醇、秸秆成型燃料、气体燃料等可再生能源等;光伏产业,优先发展硅基太阳能电池及组件、薄膜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大容量储能电池等;洁净煤业,优先发展煤层气岩层气开发、煤基气体转换及利用。

(五)新能源汽车。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设备等。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有基础、有条件的若干产业重点培育发展,鼓励发展其他各具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科学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每个县、区重点培育一个产业,制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库,积极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

(二)加快园区建设。紧抓省加快皖北"三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机遇,鼓励现有各类园区发展新兴产业,引导资源要素向园区集聚,培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建设省级新兴产业基地。

(三)打造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建设一批技术研发、检测实验、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院(所)、实验室或设立分支科研机构。鼓励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组织实施现代中药等重大科技专项进行攻关,争取部分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药检测平台,加快建设济人药业和沪谯饮片2个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四)创新体制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带动力强的行业领军企业,鼓励本地大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发展新兴产业,扶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强化用地保障机制,确保新增工业用地主要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实施"一站式"审批和"全程化"服务。

四、政策支持

(一)财税政策。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资金规模与招商引资项目相结合,重点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产业基地等,其中单列500万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其审批、使用和管理按照《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医药创业投资基金组建运营,积极引进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优势产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用好用活各类政策和项目资金,集中用于扶持重点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金融政策。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市内金融机构每年新增贷款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政府资金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将其列入重点支持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风投资金、担保资金、保险金等其他各类资金要配套跟进,发挥联动作用。

(三)人才政策。鼓励和支持以项目为载体引进研发机构、高端技术人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加快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鼓励专利、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投资和分配。鼓励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开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四)市场政策。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市内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对接机制,通过政府补贴、政府采购目录优先安排等方式,鼓励应用本市新兴产业产品。鼓励各类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创业、技术、中介、融资等服务支持。支持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专业化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对服务性机构所承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在申请国家、省相关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时优先推荐。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

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范文6

本刊上期(2008年第3期,总第27期)在解读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时对财预[2008]10号文件做过简单介绍,在我们获取10号文件研读后,发现虽然10号文件明确了50%的预缴所得税须由总机构缴纳,但对余下50%的预缴所得税的分配方法与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以下论述是在目前现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研读相关文件而得出的推论。提醒读者,须对今后税务机关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产生的变化有所准备。

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确定办法

50%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以及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权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上述三项因素的权重分别是35%、35%和30%。公式如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30%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机构仅指那些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上述的分配方法较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报说明有少许不同。

文件中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内容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总机构和第一级的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适用税率不同,应分别根据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分支机构和总机构设在同一省(直辖市)的,该分支结构应根据三项因素参与分摊。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结构自设立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注销的分支结构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分摊。

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潜在影响

10号文件并不是以纳税人为读者编写的,而是指导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全国性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着重于政府内部预算和会计核算,而不是纳税人的报税程序。相关企业须期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另一重点针对纳税人的文件,更详尽地解释如何按照规定进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方法与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注意到:10号文件是三个政府部门联合下文,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之后,我们可以合理推断10号文在适用上有较优先的效力,且是最新的信息。

本刊建议

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如何确定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并开始采集2007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数额。同时,应计划修改现行的数据采集系统和纳税系统并使之满足新的申报要求。

相关企业应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今后的相关法规和公告。

(财预[2008]10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原对这两个产业的优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续

1.软件行业:

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1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发[2007]40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即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发改高技[2005]2669号文的规定共同认证的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每年度扣除总额为工资总额的2.5%的限制。

2.集成电路行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若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该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享受三大优惠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对其他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到期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下列六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底。

就业再就业政策: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5]186号

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财税[2003]10号、财税[2005]180号、财税[2006]128、155号

企业改革政策(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财税[2005]1、2、14、29号、财税[2006]18号

社会公益政策:财税[2006]148号

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7]10、17号

其他单项政策: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6]46、123、169号、财税[2007]18号

对特殊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对特殊利润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信息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刊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财务或税务的管理者应仔细研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并评估因未能享受优惠而对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所产生的影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仅是新颁布和较复杂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比较概括,所以企业与税务机关及税务专业顾问讨论如何使企业税收策略更加有效是非常必要。

(财税[2008]1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过渡期适用的税率得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发[2007]39号文(参见本刊2008年第2期,总第26期),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可享受过渡税率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但未明确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企业是适用原税率、新税率还是过度税率。财税[2008]21号文件明确对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适用的税率如下:

原同时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适用过渡税率,即:

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一律按25%税率减半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新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财税[2008]21号;2008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须在2007年底,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已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或登记注册的,可予退税;

用2007年度的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

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7年底前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已批准给予免税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给予免税;

但不包括合同的延期和补充或扩大条款。

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条件,在2008年后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在原规定的经营期内关闭企业,须补缴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优惠过渡期内的定期减免税。

(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3月5日)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三、其他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理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以前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行为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当按本通知办理。

(财企[2008]34号;2008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审批事项的衔接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