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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1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城镇化发展,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大量征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进行了分析,归纳出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发现农村土地征收现存的弊端,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法律特征;补偿方式;合法程序;监督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城镇化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各级政府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为建设城镇、工厂以及工业园区等建筑,需要征收大量土地,而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农村土地征收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可能引发大量的纠纷。
一、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土地征收,是以补偿为前提,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础,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征收成为国家所有,具有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四点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收的强制性
从上文提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实施方是国家,国家是有权并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对农村土地实施强行征收,被征地的一方必须完全服从。因此,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征收是带有强制性特征的,但强制征收土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基础之上,这就是土地征收的第二个特征———目的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性
判断国家及各级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标准和依据就是判断所谓“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是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扩张,以及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工业区建设等用地的不足,都导致了对农村土地的征收逐渐扩张。因此,只有明确是为公共谋求利益的目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才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
在各国立法中,对土地的征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我国践行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才能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性。
(四)土地征收的补偿性
上文所列出的如《宪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如果对土地实行了征收,那么就必须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即使征地行为是为了集体的公共利益,但少数人势必会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害。所以必须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践行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对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其意义之重大,在对土地征收进行中,保证对权力的合法行使、对土地和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以及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都起到了关键的、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方面
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由于目的、利益等诸多原因,三方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方面矛盾和纠纷,最为凸显的矛盾就是关于征收补偿费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还有很多程序缺失的现象存在,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障。首先,被征地的农民个人,对土地征收的决策并没有参与权。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是在“公共利益”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公众对其“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就应有权参与。在国外,在征地前政府公告,派专职专员进行一系列审查,召开听证,被征地者可以参加其中的所有过程并表达自己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本着“协商优先”的原则,让被征地者真正参与到意见征求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其次在发生土地纠纷和矛盾时,要保证被征地者有可以申诉和寻求司法救济的部门。如果被征地者对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补偿等问题有异议,应有专门的机构来受理此类申诉,这样才可以化解农民的矛盾,保护农民的权益。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是土地征收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的补偿方面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以及“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不难看出,这种补偿标准较为落后,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发展和需要。改革开发以来,整个中国的经济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农村社会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依据上文中的补偿标准,农民所能获得到的征地补偿范围极为狭窄,得到的经济补偿和土地征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相差极其悬殊。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并没有为农民身份的人民群众进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在中国农村,大多数农民从业能力非常有限,在失地的情况下,近乎等同于失业,无法从事其他行业来维持生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农民想要一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近乎于不可能。因此,应提高对被征地者的补偿,才能真正对农民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具体来看,除去法律已经规定的补偿外,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再教育和培训费用以及土地增值费用,才能让农民切实的享受到土地增值后的价值。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监督体制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土地征收的进行系统监督、管理的政府执法部门,对权力依法进行监督是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前,要严格控制对土地的审批权,实行责任制,并切实落实到个人;为征地补偿费专门设置专用账户,并纳入到银行体系,使农民集体可以发挥监督作用;政府应设置土地执法监督和咨询的机构,让农民可以充分咨询和表达诉求,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土地征收的执法和监察力度。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现代社会,针对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特征,其实际存在的弊端,从法治建设角度和社会实践角度,都应该尽快建构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和监督体制,保障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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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2
关键字:农村土地征收 主要问题 解决措施
一、 农村土地征收概述
土地征收是征收的下位概念,对土地的征收是国家财产权征收的最主要形式,同时由于土地本身在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土地征收也就成为国家征收的最重要内容。依据征收的定义,土地征收可以界定为: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或者对他人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行为和制度。就我国而言,由于国家实行土地二元化所有制度,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不存在国家对城市土地的征收问题,只有对农村土地的征收一种情形,即单向性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此,可以将农村土地征收定义为:国家强制取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对农民集体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一种行为和制度。
二、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征收权利只有在符合公共目的时才能为法律和社会所接受,土地征收权利不能滥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借土地征收的机会随意侵犯被征收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
(一)农村土地征收范围过宽
土地征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公权力,应当保证公权公用。但是,在我国土地征用实践中,一些征地范围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界限,造成了滥用土地征用权的现象。个别非国家建设用地也是沿用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的办法获得的。非公共利益的征地已经涉及住宅、娱乐场所、厂房等商业用地。与土地征用权相关的公共利益,内涵已经发生改变,使得一些经济建设领域开始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牟利。
(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程序缺乏系统的专门规定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规范征收的法律法规,更谈不上专门规范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系统且专门的农地征收程序法律法规,致使实际的农地征收过程中出现大量的违法违规问题。《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农地征收的规定比较原则化,致使农地征收中的很多程序性规定根本无法实施,有损国家的权威性。同时,我国各地制定的农地征收程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甚至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相左,特别是有利于农民的规定大打折扣,从而导致“合法”地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大量发生。
(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项目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征用补偿项目存在的问题是:
1、土地补偿费是按农地收益来计算,并没有反应农地转为非农地的预期土地收益,单纯以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为依据来确定和计算补偿安置标准的方法并不科学。因为我国农业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传统农业已向现代农业过渡,农业种植结构呈现多元化,种植方法科技含量提高,这使得土地年产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造成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
2、征地低价位补偿与供地高价位出让反差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用途的变化将直接带来经济效益的变化。除国家按规定用途采用划拨方式工地之外,凡是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格都明显高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这就造成了同一土地因法律调整标准不同产生的不平等。
三、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健全农村征地补偿的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区分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经营性用地确实需要土地的,其行为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受民事法调整。对于公共利益作狭义解析,并结合现实情况考虑对其做明确的列举式规定,以防止对公共利益的不当解释。对于征收的土地严格限定公用,建立专门的举报监督机制,如果发现借公用名义予以私用的现象,取消其用地资格,并且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统一农地征收补偿法律程序的制度体系
1、尽快颁布实施《土地征收法》,对农地征收主体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和程序性权力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农地征收程序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规制。
2、进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完善涉及农地征收的相应法律程序,确保被征地主体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确保土地执法严格、公正,确保农地征收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追究。
(三)细化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实行可得利益补偿和土地附属利益补偿原则。土地征用是依法定事由发生的合法而不可抗辩的强制,对土地所有人来说,它所导致的财产关系变化 而非自然原因可预测、法定原因可预期,其突发性往往使土地权利人、相关投资者始料不及,财产风险也大于一般的商业风险,这里的风险不仅指土地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因征用而发生的可预期利益,相邻土地商业经营环境的变化。按国际通行的征地补偿管理理论,这些都属于特定权利人为征用而所负担的普通民事主体所未能负担的特别牺牲,所以,只有对预期利益、附带的商业利益如残余的分割损害、征用发生的必要费用等可物化、量化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才能符合被征用个体为公共利益而负担特别牺牲的精神,才能使国家与民众的关系更公正、民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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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3
走节约集约化用地道路,加强土地整理,合理利用土地
首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土地整理。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利用土地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6]。土地整理是在土地生态环境容许的限度内增加可利用土地,缓解土地供需失衡,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土地永续利用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土地整理是保证土地规模经营、可持续利用的必由之路。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经历了这一过程,目前还在不同程度的延续。只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发展模式有所差异。鉴于此,地方政府在征地中应切实遵循“用途合理”、“土地用途管制”的指导思想,对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使稀缺的土地资源利用率实现最大化。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整理,复耕还田,确保耕地不减少,实现土地使用集约化。其次,限制人们对土地的过度占有,促进对土地的节约集约使用。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保护土地更是关乎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改变传统用地观念让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大手大脚用地向厉行节约用地转变、由宽松优惠供地向从严从紧供地转变、由约束性不强的管理向依法严格管理转变,转变“高楼大厦就是城镇化”的认识误区。最后,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法律不断规范人们在土地取得、保有、使用等方面的行为,汲取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非理性扩张对自然资源,特别是对土地资源所造成的浪费与破坏的教训,通过合理规划,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生态、建设、居住用地的合理安排和集约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使现有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发挥土地的最大潜能。
设立有效的救济途径制约政府行政征收权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程序的严谨和完备,是权利实现的主要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对被征地农民的救济程序还有很大缺陷,这显然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由于救济程序的缺失,很多失地农民无奈走上上访、之路,这无疑就违背了土地征用目的的初衷。应当为失地农民设立并完善行政救济程序、司法救济程序,设立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的救济是制约行政权的最后防线,在政府行使行政征收权与农民私权发生争议时,需要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来解决纠纷。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救济是建立土地征收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司法救济通常由司法诉讼作出终局裁决,即人民法院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的诉讼请求,依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审查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裁判土地征收行政争议,纠正土地征收行政违法,监督相关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农村土地征收权,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目前,我国土地征用只在安置补偿部分才涉及对被征用人的救济,而且一般都是先有行政机关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其它环节如:行政规划、征用决定等重要行政行为并没有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方式,这无疑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彻底的。因而建立完整的救济途径能够监督和制约政府的行政征收权,防止征地过程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保障农民在民主决策中的权利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应该拥有参与及决策的民利,这一方面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平等参与全国性和地方性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另一方面体现了基层民主政治运行过程中的一系列自治性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村土地征用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利益,因此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保障农民在民主决策中的权利就显得十分必要。实践中政府应从三个方面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一是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检查力度,从源头上抓好城市建设规划审批,划定永久性农田保护区,全面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尤其是要加强对所谓“公共利益”的审核,严格监管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二是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弱化政府的行政职能和主导作用,应当考虑设计专门针对征地目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听证程序,设计制定补偿方案的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征地人的意愿。听证的具体步骤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听证程序举行,邀请与征地行为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主持,被征用的主体可以就涉及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双方充分予以交流。若征地主体不能举证证明其征地目的的正当性或者举证不充分,征地不应得到批准。征地主体不能证明补偿方案的可行性,土地征用程序就不能启动;三是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充分尊重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意愿,强化其参与作用。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农民对土地征用这一对其自身有巨大影响的事项的意见应被尊重和考虑。同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开土地征收的有关情况,公布对土地征收有影响的决策信息、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时间等资料,让农民知情。然后,让农民可以有效地参与决策、改变失地农民“被告知”的角色,这样就可以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被征土地的农民才能理解征地行为,积极配合政府的征地活动,使我国逐步实现土地征用的民主化和公正性。
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关键所在,也是避免双方矛盾冲突的有效措施。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的“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等,体现了“完全补偿”的原则①。实践中真正落实“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提高补偿标准。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种补偿标准过低、缺乏科学性,而且根据级差地租的理论,不仅没有包含土地增值部分,而且连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都没有体现[7],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才较为合理,才能让农民支持土地的征用,甚至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政府应该让利于民,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公路、铁路等一般性建设项目,不能随意以国家重点建设名义压低征地价格,侵害农民利益。第二,合理地给予安置。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根本途径[8],具体做法是将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这里大致有两种情况:对完全征地的农民,应及时进行农转居,然后加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社保”;对部分征地的农民,应及时加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进“农保”。第三,扩大补偿的范围。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办法应根据区域的地理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农业产值等确定片区综合价,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并以承包期30年为一周期,实行分年支付土地补偿费,前三年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兑现,剩余27年的安置补偿费按年支付,每年应该按一定比例增长,补偿标准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每三年调整一次。这一做法可以解决农民拿到一次性补偿费后,“坐吃山空”的后患,保障他们老有所依。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4
【关键字】农村土地征收;利益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也随之快速的推进,在农村中,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由于它涉及到关系复杂的利益,农民土地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也日益明显,倘若解决不好就会引起利益冲突,是矛盾加剧,同时也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农村土地征收主要纠纷从本质上讲是与土地征收相关的各个主体方的纠纷。由于这些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他们的价值目标和利益需求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就产生了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在利益博弈中获益和受损的程度也是有差异的。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征收中的利益问题,我们就必须严格遵照党的指导,对征地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对政策调适机制要逐渐完善,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这样才能使人民的利益得到保证。
1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国家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转让给国家,并给予个人补偿,它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转换,并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同时,土地征收也是一项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自从1982年颁布了关于土地征收的管理法后,近几年来,相应的法律不断出台。这些法律不但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活,而且维护了农民的基本权益[1]。
由于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对土地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使得土地征收形成热潮。但是,它所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过度征收、违法征收、暴力征收的现象不断发生,导致土地征收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⑴由征地矛盾而引发的进京上访告状的事件越来越多,并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首要因素。有些被征地农民不仅是到各地上访告状,而且这种上访就有反复性和持续性。例如广西上林县上塘狂庄征地纠纷案件在持续了36年后才被解决。⑵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群众性冲突问题日益明显,由于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问题,能引起他们的共鸣,所以在冲突时常常会出现一人呼叫万人响应的局面。由于在群体冲突中,主要的参与人员是村民,但是迫于村民的压力,村级组织不得不站出来成为抗争的主体,这就使群众冲突具有了一定的组织性。同时,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而介入的社会精英,使群众性、组织性的征地冲突不断提高。⑶强制性的征地使得对抗性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并有向暴力化发展的趋势。同时,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使得上诉越来越向法律方面发展。
2农村征地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农村土地征收的纠纷主要是各个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主体间的利益之争。与征地相关的利益主体包括: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他们作为土地政策的制定者、管理者和执行者,因处在不同的管理位置上,所以在对农村土地转用和补偿中,存在着严重的目标冲突。从中央政府的方面看,他们所具有的的目标是全局性、战略性的,他们更注重的是对耕地的保护,对粮食安全的保障,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同时为了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而进行适当的建设用地。但是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他们更注重的是自己政绩,为了使经济高速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和融资规模增加,他们加快的对农用地的征收,用于建设用地。这种不顾后果的发展方式,与中央政府所提倡的背驰,使得矛盾增加。由于地方政府可直接负责征地转用,并直接管理农地和农户,所以与中央政府相比,他们更容易实现土地目标,但也导致了农地转让的规模大大超出实际控制范围,使中央政府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受到侵害。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使得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威胁[2]。
第二,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使其无力与地方政府抗衡。被征地农民希望政府在征收土地后,为他们提供长期的、不低于务农的生活保障,并希望得到合理、公平的补偿,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地方政府在制定、落实征地政策时,往往把农民排除在外,农民不仅在土地征收中没有得到增值收益,而且也无法抵抗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权益侵害。再加上我国社会体系的不健全,现代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在农村中建立起来,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生活上得不到保障。
第三,开发商与被征地农民。尽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并没有与开发商进行直接交易,但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和拥有者,与开发商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开发商为了使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希望村民能够尽早的把土地交给他们,并完成搬迁。但是仍存在着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问题,从而引发农民的不满,并用滞留、拒搬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现象不仅增加了开发商的投资成本,而且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第四,村集体与村民。在农村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在征地过程中发生村干部的情况,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3农村土地征收利益冲突解决办法
农民的生存之本就是土地,解决征地矛盾冲突的关键就是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当前,那我们应按照党和国家的精神好要求,不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征地所引发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⑴征地的使用范围要明确,政府征地行为要规范。征地权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它是在维护被征农民的利益前提下进行的。政府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行使这一权力的,但是,我国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公益性用地和经济性用地的范围。所以就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范公益性用地。
⑵土地征收程序应作出规范,同时保证农民享有对土地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土地征收实践中,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现象发生的原因与征地程序不完善是密不可分的,所以要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同时,也不能忽视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协商程序,使农民能够充分的行驶参与权、知情权和申诉权。对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补偿方式,应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设立专线来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对征地目的和补偿方式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3]。
⑶对征地补偿机制要加以完善,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相应的牺牲,所以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目前为止,我国对征地补偿仅限于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不偿并没有使农民的实际生活得到保证。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征地的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必要的征地支出费用等列入补偿范围中,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3结语
在我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党和攻击事业发展全局,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既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在征地问题中,常常出现农民的基本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从而引起冲突、矛盾的发生。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征地的管理,制定出征地法律、规范征地范围,加大对农民的补偿,使农民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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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5
2 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行政负责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切实保护好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
3 推进土地整治,挖掘潜力农村中的边角地和闲置宅基地等空闲地为土地整治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血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倾斜,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同时,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4 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在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向村民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接受群众监督。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实行征地补偿准备金制度等有效办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上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和置换挂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认真做好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5 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预防在地质灾害易发多发自的农村,在科学调查、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地质灾害防灾避让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厉则,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建立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的地质条件。
6 明确和完善土地所有权即使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时,也应保证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并使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合理的实现。首先,应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应该在有关法律和规范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除由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属村一级的农民集体所有,其主体为基层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或暂为村民自治组织(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尚未实行政企分设时,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土地所有权)。其次,要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完整内容,使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可以对土地行使相应的占有、使用f经营1、收益和处分权。依法规和政策通过对土地的发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形式,实现其所有权。其三、在法制上明确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应由国家管理和约束,规定土地所有权的车转移只能在集体之间,集体和国家之间进行,以保证公有制土地的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
7 健全农村土地市场运行机制
(1)价格机制。价格是市场的精髓,尤其是土地市场地域性、层次性明显,只有合理的价格才能使不同层次及同一层次市场之间的关系协调化、比例化,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市场的运行。在农村,所有权的流动需要一个适当的地价,保障农民的生存与发展,保证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平等交易和受尊重的权利,征地补偿费不能同市场形成两个价位,影响未来收益。使用权的流转,如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跨行政区的连片承包转包,以土地联营为条件获得程金分成,股份合作制把土地的实物占有转变为价值占有并且按股分红等。同等条件的土地理论上要求它价格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地价客观上也必须一致,这样就要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价格机制,规范农村土地市场。
(2)竞争机制。农村土地资源有效流转的主要机制就是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土地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同于一般市场,土地供给数量有限且位置固定,土地的需求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导致土地竞争越来越强烈,通过竞争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最大的经济效益。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6
一、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今年以来,漳浦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多起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综合分析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涉案人员具有一定的权力。涉案人员具有相关的管理权力,对土地征收程序比较了解,较易掌握土地补偿款的来源和去向。在征地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有工业园的工作人员、协助征地的村干部以及征迁指挥部的聘用人员,这些人员主要负责土地丈量、造表、发放征地款、对被征地户思想动员、征用土地边界进行确认等,在土地征迁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权力。
2.犯罪数额巨大,涉案人员多。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一般都比较优厚,这样就使一些犯罪分子胃口变大。该院查办的数起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同时由于犯罪分子想骗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靠一人的力量难以完成,他们之间就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利用,共同骗取补偿款,涉案人员多。
3.犯罪手段多样化,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采取无中生有或重复登记的形式,利用虚增征地面积,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二是采取虚构人员名单或虚增土地面积,非法骗取和冒领征地补偿款,这是该类案件常见犯罪手段。如犯罪嫌疑人杨某建涉嫌贪污案件中,就是采用扩大实有土地长、宽度方式,虚增土地面积,从而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三是利用丈量土地、登记造册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好处费”。犯罪嫌疑人黄某辉与王某金共同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案件中,他们就是在征地过程中,筛选准备借用虚报的土地,并与被征地户协商每虚报一亩土地给被征地户2000-3000元作为报酬,黄某辉等人从中获取高额的“好处费”。
4.犯罪通常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并常以贪污为主。结合本院查办的案件,共同犯罪主要表现为: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利用职权骗取征地补偿款、村干部与征地补偿单位的人员相互勾结虚报、骗取补偿款、征地人员与被征地人员之间事前约定共同虚报骗取补偿款。
二、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原因
1.从事或协助征地补偿的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警示教育,贪赃枉法。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基本是像杨某明这样的基层人员,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一部分人犯罪后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清,他们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缺乏警示教育,他们认为自己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做了大量而具体的工作,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辛苦费”和“工作经费”,于是就以身试法,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廉政制度,侵犯了公共财产,走向犯罪的深渊。
2.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有较大的漏洞。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的财务管理主要是乡镇财务和村组财务,这两个是最基层的财务组织,从现实来看,它们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村级财务组织而言相当不规范,经常是书记、村长一人说了算,独断专行,没有按照严格的财会制度来行事,村委会没有执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就发现有些原始记账凭证缺失的情况。
3.土地征迁补偿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本院查办的案件中,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小组是由工业园、村两委和聘用的村民组成的工作组,人员组成复杂,缺乏统一有效管理,没有规范的工作职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实地丈量土地过程中,审查复核人员和主管领导没有到现场进行监督,而只是由协助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明等几人陪同丈量人员,他们就像“脱缰的野马”,有了极大的决定权,甚至恣意将别人家的土地化为己有。
三、预防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职务犯罪对策建议
土地对中国人民尤其是农民来说,是极为特殊的,土地征用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往往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并容易引发土地纠纷,上访现象。要有效预防虚报、冒领土地征用补偿款案件发生,需要多措并举。
1. 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报刊、媒体等先进宣传工具,抓住宣传时机,如“送法下乡”和“法律进农村”等活动,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征用的法律认识,充分发挥村民的参与监督作用。要加强对征地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观看警示教育片、上法制课、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用身边的腐败案例来教育这些人员,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觉悟,筑牢拒腐妨变的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