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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范文1
有业内人士分析,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数易其稿且迟迟难定的原因在于各部委都有各自的思路和考量,特别是国资系统两大出资人――财政部和国资委。而两者的态度和分歧又往往为外界所关注和津津乐道。
今年年中,财政部披露了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时间表:2014年研究国企改革总体意见;2015年启动几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试点,印发混合所有制等实施办法;2016年到2020年分批完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等。
在财政部的积极表态下,随后国资委也推出了“四项改革”方案,并引起了比之前表态更高的关注度。在外界看来,手中掌控着众多企业的国资委的改革举动毕竟还是“更有看头”。尽管试点方案让不少人大呼“失望”,但已经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层面披露的最详尽的改革方案了。
日前,记者就国资国企改革中财政部和国资委各自的改革思路和职责定位等问题专访了江苏省镇江市国资委副主任谭浩俊。
《新理财》:国资委和财政部门未能完全达成共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谭浩俊:按理来说,在改革问题上,无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都不应存在分歧,至少,不应出现观点和看法明显不一致的地方。但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两家在很多问题上观点并不一致,看法也存在较大差异。说到底,还是立场问题,是站在什么立场看改革,站在什么立场讨论改革方案。应当说,两家在改革问题上都有合理的地方,也都存在不合理的方面。而归根结底,则是权力分配问题。财政部希望更多地在规则制定上具有足够话语权,让国资委重点在考核和监管方面做工作,而国资委毫无疑问不会将规则的制定权全部放给财政部。不仅如此,和社会保障部的关系也是很微妙的。中央决定由马凯同志担任国企改革的牵头人,说白了,也就是为了协调好几大部门的关系。我认为,在财政部也有监管企业、也承担着监管任务的情况下,如果规则制定完全由财政部来负责,不太合适。除非财政部不承担监管任务。但从现实来看,又似乎不大可能。所以,两家还是应当坐到一起,共同商量规则的制定,并按照企业不同情况,明确具体的监管任务。
《新理财》:有分析认为,国资委的改革思路是主张在增量上做文章,而财政部门则是更希望盘活存量。您如何评价这种改革思路?
谭浩俊:两种观点都是单一的,是不可行的。既然是改革,不仅存量要改,增量更要改。考虑到目前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吸引增量、盘活存量的方式,像中石化的改革就比较容易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也可以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关键在于,要做好资产评估工作,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新理财》:但是其实中石化的改革样本当初也是引发了质疑,再加上中信国安的改革方案,围绕其中的争议基本都是集中在对改革的两点担忧上。首先,这是不是一场私有化的改革,国有资产会不会变相流入所谓的权贵阶层。
谭浩俊:上一轮的国企改革,反映最集中、最普遍,也是最激烈的一个问题,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地方在改革过程中采用的经营管理层收购方式,更是公开性和透明性极差,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更严重。
但是担心改革就是私有化,是思想僵化的表现。需要把握好的是,改革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要选合适的投资者。中石化的改革是值得推广的,但又不是每个企业都具有这样的条件的。改革怎么推进,还是要实事求是、因企而定,切不要搞“一刀切”。
《新理财》:其次是,如何消除民资参与其中的重重顾虑?
谭浩俊:民间资本对参与国企改革有顾虑,主要还是因为政府不放权,没有真正想引进战略投资者,使民间资本投入的钱变成了财务投资,而不是战略投资,董事会、监事会等也都是在政府的掌控之下。
所以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选什么样的战略投资者,转让多少股权,以什么方式转,都由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而不是政府的意志进行。还要操作程序阳光透明。切不可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尤其不能在没有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操作。要消除其他所有制资本的顾虑,切不要在改革过程中为了一时之需,将战略投资降格为财务投资,使其他所有制资本的参与热情受到影响。
《新理财》: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升为国家战略,目前多个省市出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比如,有的省份提出到2017年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比重超过70%,还有的省份提出5年左右使70%左右的国企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有的地方提出到2020年混合所有制比重达到60%左右,等等。从中我们看到了很多数字,不过混多少和怎么混完全是两个概念吧?
谭浩俊:我认为,制定目标要充分考虑实际,而不能是“拍脑袋”的决定。改革需要有目标,但不是随便下的。能否建立混合所有制,建立什么样的混合所有制,需要依据不同企业的不同实际。上一轮改革拼速度、拼效率的教训必须吸取。改革还是要尊重实际、尊重员工的意愿、尊重企业的前景,不能由官员来确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对不同企业,应当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能放的放掉,能混合的混合,而不是一个混合比例是多少。因为,能不能混,还得看社会资本的态度。混合以后是否就一定发展得更好,也要看以什么样的方式、与什么样的对象混合。“拉郎配”是混不好的,还会把企业送上绝路。
《新理财》:混合所有制改革究竟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目标和结果?
谭浩俊:资产证券化、企业整体上市,是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但是,在这些已经公布了方案的省份,是不是能在提出的时间内完成整体上市和资产证券化的目标,不仅要看企业的态度,更要看市场的态度。想一想,目前IPO排队的企业有多少,能否在三年内消化完毕都是问题。如果再有这么多企业整体上市,资本市场能否承受,资金能否承受,都是一个问题。更何况,中央企业也在谋求整体上市,那需要多少资金支持。上市也需要积极稳妥,需要循序渐进,不要搞,企业不允许,市场不允许,投资者更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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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两个难题:一、私营企业不愿进入国有企业领域。以小股东身份进入,国企决策程序慢,民营企业或备受煎熬。二、公吃私或私吃公。若是私营企业进入国有企业领域,董事长财务总监都是国有企业掌控,私营企业把钱交给他们花,亏了可能就没地说理了。若私营企业是大股东,国有企业股价有可能被拉低,甚至国有资产被转移。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是博弈,双方都害怕。改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底线是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否则后患无穷。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产权很重要。资产边界能否划清,各占多少,是关键问题。要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应成为监管部门还是实际操作者,是否需要建立新加坡淡马锡模式,都值得思考。国企管理应逐步划给人大。政府管理说明国企是政府资产,人大管理说明国企是全民资产。
现在党政多个部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力,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管不了人;管投资决策的不管项目效益,管项目效益的不能自主决策;管工资的不管职工的劳动贡献,管职工劳动贡献的定不了职工工资。所有权多头,所有者权力和责任错位,没有一个所有者权力的机构承担行使权力风险,实际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到位。
改革最好的办法,是变卖国有资产社会化,引进战略投资或上市。现在的资本市场比以前发达多了,国有企业逐步通过上市或建立股份公司,将股份放到产权市场交易,竞价后从优选择。这样一来,国有资产不会流失,只有这样的社会化所有制方向,才能让改革来得容易且有效果。
另外,急需提高国企上交红利的比率。2007后,国企开始向财政上交红利,但即使只有5%~15%这么低的上交比例,在执行中也依然存在就低不就高的问题。我建议,尽快将上交红利的比例提到30%,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提高到40%~50%,或者更高,而且要对红利上交之后的去向进行监督,不能再以各种名义返还给国企。但是,即使是这样,也很难说混合所有制能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多大的贡献。从提法上来说,我是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但是,我疑虑的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能不能执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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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在资本、资产、产业及产品层面的融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资本层面,推进国有资本证券化。我国建立资本市场的初衷就是为国企改革服务的。1984年我国第一支比较规范的股票上海飞乐,就是由国企上海飞乐电声总厂发起设立的。1990年上交所和深交所成立,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正式形成。国企上市,一是为企业治理机制改革创造条件,引入了市场机制;二是为国企脱困提供资金,增强造血功能。当然,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上有力地促进了国企改革发展。
从上市公司来看,截至2013年底,沪深两市共有A股上市公司2515家。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977家,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38.84%,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61.16%,已经超过前者。从股本总量看,非公有企业总股本也占到了A股市场总股本的31.65%,并处于持续增长的态势。表明资本市场虽然当初是为国企改革而设立的,但已经为全民所用,促进了国有企业和非公有企业共同发展。
从公司产权属性来看,截至2013年底,全国9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净资产的70%、资产总额的58%、营业收入的62%在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例接近60%,占中央企业登记企业总户数的一半以上。
从效益效率上看,2010~2012年三年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利润率分别为4.9%、5.4%、4.6%,股份制企业分别为6.6%、8.4%、7.6%,总体而言,后者比前者的效益更好,高出了2~3个百分点,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条道路是有效益、有成果的,是一条可行的路径。2014年,国务院国资委选取中国建材等央企试点混合所有制,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在资产层面,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从社会投资状况看,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投资比重在不断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持续快速提升。数据显示,2001~2013年,我国民间投资占社会总投资比重从44.6%上升到62%,表明我国民间资本近十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非公有企业还通过发行、投资股票等方式参与混合所有制,获得了实际收益,促进了企业发展。在对外投资方面,公有与非公有经济也协同共进,截至2013年底,在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434亿美元存量中,国有企业占55.2%,非国有企业占比44.8%。
从市场投资主体看,各类所有制经济呈现出竞相发展的良好态势。据统计,截至2014年7月底,全国共有企业1677.8万户,其中内资企业有1632.6万户(含私营企业1406.5万户,占了绝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45.2万户。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中单一国有投资主体的已经极少,即使在军工行业中,尽管军工集团公司层面仍然是国有独资的,但是其子公司、孙公司等绝大部分是混合的。在对外合资中,国有企业的合资约占四成,非公经济在这方面占有一定数量优势。
在产业层面,多领域全面向社会开放。目前除众所周知的重要领域仍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外,半数以上产业均以民为主,特别是一般机械制造、电子电器、商品零售、餐饮服务业、房地产等诸多领域,非公有经济已成为产业主体。在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也在积极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国家先后颁布两个“非公36条”后,出台了42个实施细则,在一些行业领域提出了路径图和时间表,落实到国务院各部委和国民经济相关行业。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加速。目前多个地方政府首选优势产业破冰,圈定了试点国企并限时上报改革方案,先行先试内容为设立国资投资运营公司等,其中混合所有制是推进较快的举措之一。譬如,珠海市拟试水新加坡采取的“淡马锡”模式,支持大型企业改组为经营平台、中小型企业整合为经营平台,打造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金融业务、旅游业、港口、商贸会展等平台。
在产品层面,积极推进项目与产品合作。目前,很多产业链和重要项目也都向非公有企业放开了。近期多个省份陆续对外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的国有项目,总投资规模超过上万亿元,包括煤炭、钢铁、机械制造、银行、铁路等各个行业。如连接内蒙古与江西的蒙西华中铁路就是国内第一条尝试股权多元化的铁路建设项目,由中国铁投、伊泰煤炭、广汇能源等16家公司共同出资建设。
近年来,就连传统的保密性要求较高的军工业务也在产品研制、生产配套等方面逐步向社会开放。军工集团下属公司已率先实行体制内混合股权多元化,既扩大了资本实力,又借助外力完善治理结构,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双赢。我国目前正在发展的一些最为先进的军工项目,也在积极吸纳优秀非公有企业作为供应商,对产品研制进度和成本控制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要求相比,在融合的深度、广度、水平、效果等方面都还有较大差距,在融合的方向、路径、方式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顶层设计;同时在理论和政策上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强化指导,为繁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奠定坚实基础。
二
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关系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复兴。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核心目标在于加快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如何把握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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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资委在全国两会期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除了少数国企和国资运营投资公司,其他国企应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国有股权低于50%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再参照国企实施管理。这不仅充分体现出从过去管国企今后向管国资的方向转变,而且牢牢掌握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主动权:即在今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有利润就分红,无利润就卖掉,把退出的国有资本用在民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意见》还明确了改革的时间表,即到2015年,广东省全部完成国企公司制改造;2017年,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比重超60%;2020年这一比重须超80%,且二级及以下竞争性国企基本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从而使国有资本的流动性明显提高。
该《意见》出台适逢全国两会期间,对于我们当前关于国企改革的各种争论不啻是一种清醒剂。
透过现象看本质,仍有必要厘清关于继续深化国企改革方面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国企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
从原则上讲,国企改革坚持市场化方向无错,不过这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如果不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界定不同职能进行目标改革,这种提法就是错误的。对于公益性行业和社会责任为主要职能的国有企业,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就是导向性错误。而在竞争性行业或是自然资源垄断行业需要放开的领域,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就是唯一正确的道路。
误区二:国企改革的目标是私有化。
到目前为止,所有认为国企改革的目标是私有化的人犯了两个严重的错误。一是其认识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的现实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把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理论错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身上。二是完全抛开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研究经济问题,难免得出南辕北辙之结论。况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同股同权之原则,要把庞大的国有资产通过私有化分给每个人,根本难以进行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这方面的改革,部分经济学家提出的产权到民的理论研究,既有创新性,又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只是要在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提上议事日程以后,再广泛讨论,认真研究,慎审设计,以提出更加周密的改革思路和选择最佳改革时机。
误区三:国企改革的路径是去行政化。
有很多人认为,国有企业改革要去行政化,不能把行政管理手段和办法套用于国有企业管理。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搞好国有企业。这种貌似正确的看法,其实存在很大的谬误。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的分类不清楚。如果在竞争性行业,这种观点无懈可击。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主要有赖于高效的董事会治理结构。也就是说,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本无需行政化管理。而我们现在的许多国有企业,根本不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有的行业、有的企业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还属行政事业管理,或者是准行政。还有的行业和企业的业务属于行政垄断,是在限制其他所有制企业准入的情况下开展的,甚至经常拿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所以说,在这些企业并没有建立真正的董事会,领导干部属于任命制,而非通过市场竞争选拔产生。即使有的企业建立了董事会制度,也属于临摹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这类国有企业,怎么可能去行政化呢?
所以,我认为在这类国有企业,更应该强调的是行政职务聘任制,技术职称聘任制和各种责任制管理并辅之以有效的行政监管。这种选择虽称不上最优选择,但亦属于次优选择,即最不坏的选择。因为没有最优选择。
误区四:国有企业不能彻底退出竞争性领域。
主席在2014年两会期间指出:国有企业改革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有人就此得出错误理解,认为国有企业不能全部退出竞争性领域,其理由大概就只有一条:有些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还搞得不错。持这种观点的人忽略了一个基本现实,即现存的少数在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还有利润,是因为过去倒闭了一大批国有企业,损失了一大批国有资产,浪费了大量人财物才换来的。其搞得不错的原因,无非是占有了一大批优良的国有资产,主要是土地和房产资源。也有部分企业利用了国家信用和不可多得的地理区位优势。如香港的招商局等。当然,也有个别企业是因为选对了一个职业经理人,但这种机遇很小,可遇不可求,没有规律性和可借鉴性。虽然这些企业利润每年有所增长,但与其占有的资源来比,资产利润率还是很低的。也就是说效率并不高。
当然,竞争性领域里的国有企业改革有两种办法:一是继续在竞争性领域发展,上交红利,这样做没错。假如有一天经营不下去的话,再通过兼并、重组等措施进行改革,交二次学费。二是主动明确退出的行业、路线图和时间表,把退出的国有资产用在社会保障和民生等方面。
维持现状和选择退出各有利弊,还需决策者通过“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来平衡解决了。我个人认为:从过去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和今后发展趋势来看,还是应该选择主动退出要比被动退出和被迫退出好得多。
误区五:国有企业搞得好与坏与所有制没有关系。
“混合所有制”概念再次提出和肯定以后,在学界和实业界引起广泛争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也有很多观点失之偏颇或了无新意。尤其是很多人企图否定所有制对企业发展的巨大作用,甚至认为企业搞得好与坏与所有制关系不大。
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范文5
按照这一思路,国资委的定位要从“资产管理”向“资本管理”转型,从具体管人、财、物,转向金融股权管理。针对目前央企存在的行业布局结构不合理、内部资源配置有待优化、部分央企实力急需提升等问题,一方面要“放得开”,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激发央企的活力;另一方面要“抓得住”,通过撬动和放大,对更大的资本规模形成控制力和影响力。不再纠缠于央企、民企之间的概念区分,而是形成混合所有制,央企变形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资本”。
政府虽然早有开放一些垄断领域给民营资本的考虑,但自2005年非公经济36条出台以来,未有实质性的进展。民营资本想要参与国企改制重组还存在一定的障碍,主要担心作为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会被国企吃掉。或者,即使民营资本成为大股东,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却不在自己手中。所以,民营资本如何进入垄断行业、参与国企的改制重组,是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障碍。
其实,不妨“先易后难,聚焦增量”。混合所有制是国资与民资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双向混合。既要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国企,民企也要积极吸纳国有资本进入。只有不断降低国民经济中的总体国有股权比例,才能将国企真正变为市场化企业。这种安排对于大型央企有一定难度,但是地方国企可能成为突破口,比如天津泰达集团于2004年4月全额认购万通地产增发的3.08亿股。入资后,泰达集团拥有万通27.8%的股权,成为最大的股东,但万通董事长冯仑保留其职。天津泰达作为出资人没有干涉管理层的经营,维持了企业的持续增长。
同时,国资和民资的合作可以聚焦在新的业务领域。例如民生银行的“民资组团”模式,也可以发生在国资和民资之间,双方共同出资投资新的产业。针对民企的融资问题,民生银行模式打破国有企业对金融资源的垄断,在中国特色的市场中求得发展,在以国有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中为民营企业找到一条适合发展的路。民生银行虽然现在全部是民营资本,在未来不妨也引入国有资本,共同探索新的业务领域,重做新业务增量。另外,国企也可以先在一些项目做混合试点。比如,随着国家对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的开放,希望集团的刘永好、万通的冯仑等企业家成立了中国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策略联盟,并设想与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医疗健康产业园区,这也是一种国与民相互混合发展的探索。
未来,随着国有企业定位的变化,混合经济实施的难度将逐渐降低。国企的定位主要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公司”形式为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强调产业和金融的结合,国有资本公司将更侧重投资而不是自己经营。至于哪些产业需要投资、哪些产业需要运营,则需要分门别类地进行甄别和筛选。发展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调整是关键。除了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都可以考虑混合经营。
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范文6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 具体运用 管理创新
1.公司产权发展现状
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涟邵建工)创始于1953年,成立于 2001年,由湖南省国有大型企业湖南涟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湖南涟邵)出资组建,主营矿山建井、采矿业务,为了适应市场机制,企业历经几次产权变更。
2006年5月,公司股份制改革,国退民进,国有独资企业变更为国有参股公司;2012年公司战略引进上市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大爆破,股票代码:002683)进行资本重组,涟邵建工成为宏大爆破控股子公司,并力推机制灵活的“混合所有制经营模式”,宏大爆破持股51%,公司高管和核心中坚层持股49%,股本相对集中,公司核心管理层与公司命运捆绑联系在一起,成为利益共同体。
2013年,公司将混合所有制经营模式进一步延伸扩展和创新,使其运用于项目管理层面,设计一种虚拟产权多元化的项目内部模拟股份制经营模式。
2.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公司进一步延伸扩展和创新运用
2.1问题的提出
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主营矿山建井、采矿业务,项目是公司生存的基石,也是公司价值创造之源,项目运作的效果决定了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为此,采用何种项目经营模式,能有效激发项目部潜能,使项目部管理层收益与项目运作好坏紧密相联,从而达到企业和员工双赢?
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公司层面的运用,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将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相联,从而在公司体制顶层设计上,解决了公司层面,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的责、权、利关系,但此体制未能触及项目层面,我公司项目管理一般采取内部承包经营机制,承包人(即项目经理)象征性的缴纳3-5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公司以其项目部指标完成状况进行业绩考核,项目管理层的责任与收益都相对控制在一定范围,项目实际运作的好坏与项目管理者没有很大的联系,仅是薪酬发放的一种手段,为此,这种项目管理制度未能将个人利益与项目利益紧密相联。
项目管理体制设计上存在问题,势必影响项目运作的效果,为此,如何改变?项目缺乏活力的关键因素是什么?问题已摆在案头,下一步就是该怎么做、怎么解决问题?
2.2总体解决方案及思路
混合所有制经济关键词。我公司通过梳理与领悟,紧紧抓住混合所有制经济几个关键词,并运用于项目管理实践中:基本经济制度,标准的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股份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员工持股,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方案总体思路。项目管理尝试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设计一种虚拟产权多元化的项目内部模拟股份制经营模式,将项目设置一定额度的模拟股本,由公司和项目部经营团队共同作为项目模拟投资者(股东),认购该项目股份,两投资者形成以“出资”为纽带的产权利益关系,组合而成相对独立的工程项目部非法人经济组织,股东按各自的投资额所占模拟总股本比例对项目超额利润分配和对项目全过程承担经营风险,股东以其投入的股本金和收益对该工程项目承担有限责任。
制度创新点。项目内部模拟股份制经营模式是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精髓进一步延伸扩展和创新的运用成果,设置项目股份,明确项目责、权、利,将公司和项目部经营团队利益捆绑,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激发项目部经营团队积极性,确保项目运作效果。
项目内部模拟股份制经营模式关键词:虚拟产权、设置股份、公司控股、员工持股、按股分配、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激励与约束并存。
2.3混合所有制经济在项目管理层面的具体创新运用
项目内部模拟股份制经营模式的建立,关键要解决五个问题:公司与模拟股份制项目部关系界定、模拟股份的设置、股东的构成范围、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与兑现。
公司法人与内部模拟股份制项目部的关系。因项目内部模拟股份制并不完全是独立法人的股份制,仅仅是公司借鉴股份制理论,将其运用于公司项目内部管理的一种模拟经营模式,且对项目经营团队采取保护措施,个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故为便于操作,就必须界定清公司与项目部的关系。在项目内部模拟股份制经营模式下,公司行使出资人监管、表决、收益等股东权益。
项目模拟股份的设置。为此,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参照公司设立需投入注册资本的原则,根据公司目前年生产能力实际投资额估算,同时考虑个人股东经济承受力,将模拟项目总股本额统一设置为四个区间,各项目中标后,再根据各自合同产值规模套用区间股本标准,以此作为各项目设置模拟总股本的依据。
项目股东构成范围。为保证项目内部模拟股份制真正起到激励功能,防止投机行为,故对项目股东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项目股份只设两股,为公司法人股和项目经营团队自然人个人股,项目经营团队个人股只限于本项目部员工参股,强制性规定不准公司外部其他合作者参加入股,也不准公司机关和其他项目部所有人员参股。
项目股本比例设置。为确保公司对项目控制绝对话语权,故在项目股本比例设置上进行了持股比例分配限制,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公司与项目经营团队牵头人即项目经理直接协商谈判而定,但原则上项目经营团队个人股所持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股本的40%,其中项目经理本人所持股份比例占项目经营团队个人总股本的40%-50%,其他项目班子成员占项目经营团队个人股本的35%-45%,项目技术管理骨干中优选不超过5人占项目经营团队个人股本的15%。
项目内部股利分配及兑现。股利分配牵系着每位股东的切身利益,是股东投资入股的根本出发点,分配是否合理、公正,是股东关注的焦点,但一定要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模拟股份制项目部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目标利润,同时需收回相应工程款,才可分配兑现项目股利。
项目特殊事项的处理因项目股利分配是以一个独立施工合同完结为前提,公司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对特殊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新入个人股东所缴股本金缴公司;在本项目增加持股比例或金额的个人股东需增缴股本金,增缴款亦缴交公司;从原项目的个人股东调任另一项目的个人股东其持股比例或数量增加的,应增缴款并缴交公司。
第二,对于参加项目模拟股份制的个人股东,不论其经历过几个尚未清算的项目的任职,其缴交股本金总额应等于其任职项目部的最大股本额。
第三,项目经理的红利所得及亏损承担,与其在项目的任职时间相对应;其他个人股东的红利所得及亏损承担,与其任职时间相对应。
第四,项目完工后,原则上应在两个月之内完成设备的拆除,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的结算工作,项目经营团队的考核工资计算时间,按《项目经理经营目标责任书》上约定的时间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项目经营期间,发生特殊事项,股东需变更,则优先采用内部股份转让,经对方股东认可,若未能成交,则以项目清算为原则。
第六,若项目经营期间,股东自身原因需中途退出,且其未能内部股份转让者,则进行项目清算,若发生项目经营亏损,则按其所持股比例承担亏损,若清算中途赢利,则只无息退回其投入的股本金。
2.4股份制公司治理理论在项目层面实践运用的再思考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的股份制,而公司治理是衡量股份制运作是否规范的一个关键点。我公司根据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并结合股份制特点,提出了以下项目治理思路:
第一,项目治理结构简化,公司作为项目控股股东,拥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决定重大事项议案权,以及监事会的监管职责;模拟股份制项目部拥有重大事项提议权,以及项目日常经营权。项目经理作为个人股东牵头人,其受其他个人股东委托,全权行使个人股权力,并主张权益。
第二,在方案源头设计上,就对购股范围、购股金额均有严格限制,确保制度激励功能,以及保证公司对项目部绝对控股权。
第三,方案明确规定公司与模拟股份制项目部两者关系,经济上以“出资”为纽带,按股获益,公司主要行使出资人监管、重大事项决策、收益等股东权益;行政管理上是“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四,以契约形式规范了项目运营模式,明确了项目部的权责,以及激励目标和内容,以此作为模拟股份制项目部激励分红的依据。
第五,项目经理身份特殊,其具有三重身份:代表公司、项目管理者、股东,某种意义上讲其身份利益角色混晰,是多方利益代表者,若各方利益冲突时,更多依赖于其个人道德与心灵契约。针对此特点,我公司制订了项目经理权责清单一览表,明确规定项目经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从制度上保证项目经理依规履职,定好位,做好事。
我公司推行的项目内部模拟股份制经营模式,在制度设计上,仍保留了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了公司绝对话权语,这样,就造成了一股独大,相应弱化了个人股表达意愿,这与股份制运作初衷有一定偏差;另外,项目经理身份混晰,利益角色不明;以及从保护弱者角度考虑,制度设计为自然人个人股承担出资额有限责任,而公司法人股承担项目无限责任,在法定上,风险与收益并不对等;这也是有待探讨与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