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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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常见问题

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1

关键词: 建筑工程 预结算 常见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 A

1 建筑工程预结算管理问题分析

业主对建筑工程预结算的管理工作,在定额与价格管理、索赔管理、信息管理三个方面,尚未有较为明显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对整个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1.1 定额与价格管理问题

任何建筑工程的成本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均为工程预结算的主要定额与价格管理内容,同时也是施工单位保持投标竞争的重要条件。业主在进行定额与价格管理时,一般会综合考量施工单位的能力水平,然后再权衡以上三种费用定位的合理性。在此以某建筑工程的人工费定额管理为例,业主将外部队伍50元/工日的标准定额,但工程所在区域现行的标准是82元/工日,即与标准人工定额相比,该工程人工费尚存32元/工日的差距,业主这种最低限度的估算,迫使施工单位在参与投标之际,就必须将人工费压缩到最低,而施工单位不愿意承受这种定额亏损,就会通过其他渠道弥补亏损,譬如使用价格偏低的一般标准材料,甚至采用“偷工减料”等极端手段,反而给工程带来难以估量的质量隐患。

1.2 索赔管理问题

站在业主的角度,索赔管理是影响与施工单位正常合作的主要纠纷事端,索赔管理工作不到位,可能会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与成本,不仅无法达到预结算的目标,反而会增加工程的投资。在索赔管理方面,业主方在预结算期间就需要有所考虑,在施工前将各种可能导致索赔纠纷的事端全部预计并有效解决,譬如土地征收、民扰、地下障碍物、地面障碍物、工程地基地质变化等,均是常见索赔纠纷的导火线,如果业主方未能提前预计和做好防治准备工作,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工程损失,其后果往往是无法预计的。

1.3 信息管理问题

目前常见的预结算管理系统,有价格管理系统、定额管理系统、造价管理系统,这三个系统,均是工程预结算管理的重要信息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给工程预结算管理带来很大的便利性,但其普及程度还不是非常理想。在实际工程管理中,业主预结算管理的重心,偏向于市场价格、定额编制,但至于管理的效率,一般没有考虑在内,而实际上,业主预结算管理,需要与多方面保持信息沟通的关系,尤其是施工单位,只有将准确的价格定位信息和工程量信息,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方可避免纠纷问题的出现,譬如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同时,工程量随着增加或者减少,如果工程量变化时,业主无法第一时间通知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部分工程变更的损失,由此可看出业主预结算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 建筑工程预结算管理采取的措施

2.1 定额与价格管理措施

预结算方式的改善,前提是加强定额与价格管理水平,而针对定额与价格管理的问题,在此将以某人工开挖室外管道沟槽工程为例,据了解,施工位置的土为二类土,其中沟

槽的长度、宽度、深度分别为40m、0.9m、1.8m,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为1.5m。

以上形式的室外管道沟槽工程,由于基本底宽度在3m以内,而长度为宽度的3倍,所以决定采用人工挖地槽的方式,并且沟槽施工区域的二类土为普通土,可分别将放坡起点和放坡系数定为1.2m、0.5m。施工前业主分别以B、K、H、L代表槽底宽度、放坡系数、槽深、槽长,根据公式V=(B+KH)HL计算出地槽放坡工程量,然后根据预期的基价,分别计算干土1-30区域人工挖地槽与湿土1-30/区域人工挖地槽的综合基价,最终确定整体工程的综合基

价,为工程科学的定额与价格管理做好铺垫。

①2m以内干土1-30人工挖地槽综合基价:

工程量: ( 0 . 9 + 2 × 0 . 5 × 0 . 3 + 0 . 5 × 1 . 5 )×1.5×40=1.170(100 m3)

基价:844.39(元/100m3)

综合基价:1.70×844.39=987.94(元)

②2m以内湿土1-30/人工挖地槽综合基价:

工程量: ( 0 . 9 + 0 . 5 × 0 . 3 ) × 0 . 3 × 4 0 = 0 . 1 2 6(100 m3)

基价:935.715(元/100 m3)

综合基价:0.126×935.715=117.90(元)

最终确定整体工程综合基价为:987.94+117.90=1105.84(元)

以上的工程综合基价的确定,业主还需要考虑新工艺与新技术采用时对基价的影响,编制出统一的估价,以及统一定额、文件说明和统一需审批材料、设备的价格,为定额与价格管理提供基础保障。施工前,业主单位在调研的基础上,与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工程估算价格,然后在预算管理部的定额管理科审核、估价之后,对于发现的新工艺,也进行统一的估价,以此减少预结算管理部门的工程量,有效防止高估冒算现象的出现。至于定额及

文件说明、需审批材料设备价格等,均需要保持统一的节奏,兼顾对施工单位的公平性,让施工单位觉得定额及说明文件、需审批材料设备价格等符合实际,而减少施工时互相推诿事由的出现。

2.2 索赔管理措施

业主角度的索赔管理问题,强调工程索赔纠纷的防范,而大多数工程的索赔纠纷问题,症结点常见于工程量的不准确,其中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合同订立时合同约定工程量等不准确是主要的原因。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业主在预结算工作中,需要对其进行科学实施和控制。在此笔者将以某地基工程为例,该工程共有40根钢筋混凝土板桩,桩长为8m,截面面积为450×200mm,o等级为C30。

业主方在确定预制桩制作工程量时,根据桩的设计截面与桩长的乘积,同时考虑构件的损耗率等,得出工程的设计工作量,期间要求o要分清楚预制或者现浇,并注意石子的粒径和水泥强度等级等。另外本工程属于小型的打桩工程,其中打桩定额按照人工、机械与系数1.25的乘积,最终确定工程量控制在50m?之内。至于钢筋工程量的调整,其调整量为预算用量与定额用量的差值,前者根据设计用量、构件损耗率、制作损耗率计算得出,后者是定额用量与构件制作工程量的乘积。以上案例地基工程中,可看出工程量确定的复杂性,业主预结算阶段在进行索赔管理时,就必须按照这种思路全方位管理的工程量,方可进行准确估价和控制价格,譬如在招投标阶段计算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合同签订阶段明确工程内容和对应合同金额、索赔发生时认真分析索赔的内容和原因等,以便确定索赔缘由是否为本单位原因,从而判断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2.3 信息管理措施

业主预结算的信息管理对象,涵盖了材料价格、设备价格、新技术估价、新工艺估价,以及各个阶段工程量与工程价格的实时信息等,缩短预结算信息传递的时间差。在此笔者建议业主要加强对预结算信息管理的重视程度,建设预结算信息管理平台,将预结算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地在平台公布,同时提供自由讨论的板块,让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可以在平台上各抒己见,实施无障碍沟通,这样一来,工程预结算管理质量方可得到提升。

三 结 语

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业主视角建筑工程预结算管理的问题及管理措施,但鉴于不同建筑工程预结算管理条件和要求的差异性,因此业主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主客观情况,详细分析工程的预结算管理问题症结点,然后有的放矢地实施预结算管理,方可保证预结算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要想有效的解决建筑工程预结算的常见问题,应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两方面入手,强化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并且明确施工单位的工作任务以及工作范围,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的预结算工作,从而减少工程双方的冲突,充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罗浩洪,建筑工程预结算常见问题与采取措施。现代物业,2015(01)

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2

 

1.1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法律风险概述

 

油田企业要正常生产经营,必然要进行大量的建设工程,这其中无可避免要发生大量的合同关系。而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资质和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因此,油田企业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也非常严格,有的还建立了专门的工程技术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这一举措对于维护油田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生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甚至牵扯到个人利益,因此就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管理不规范,很容易引发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类纠纷,甚至造成上访事件和诉讼案件,严重影响到油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2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常见法律问题

 

1.2.1项目规划立项法律问题

 

项目本身合法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考虑项目本身规划立项的合法性,例如未经规划审批、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土地用途、变更项目性质等,这些都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1.2.2项目招投标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项目招投标方面可能影响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的行为有.虚假招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等。

 

1.2.3项目开工与工期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施工期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便属于违法施工,将遭到行政处罚。此方面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延期开工、工期顺延停工、窝工、逾期竣工及相应的索赔等,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1.2.4项目工程承包与分包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分包也是常见的一种形式,但是分包须征得业主同意,施工主体与挂靠施工的需厘清法律责任归属。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业主方指定分包对总承包方有很大风险。

 

1.2.5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代表施工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好管理的义务,包括施工资料、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工程材料等。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行为表现是法院认定施工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1.2.6工程材料检测的法律问题

 

工程材料是否合格常常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家专门出台工程材料的行政监管制度,并对材料的取样与送检有详细规定,不同行业的工程材料检测标准是不同的,材料检测结果归入建设档案管理的范畴。

 

1.2.7项目垫资施工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垫资施工是合法的,并且施工方可以主张所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在这一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黑白合同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的效力值,法律对改变招投标实质类容的黑合同不予保护。

 

1.2.8项目施工技术规范的法律问题项目的施工规范是业主和施工方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通常的诉讼过程中,其意义常被忽略,项目施工合同的知识性和专业性使得某些当事人甚至律师在这个领域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对诉讼结果产生反面影响。

 

1.2.9项目变更洽商签证的法律问题

 

施工过程具体的增、减项及现场签证对于工程的工期、结算、索赔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也常是引发矛盾的焦点。在不能及时办理签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保全证据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0项目工期延误法律问题

 

延误工期是业主和施工方争讼的常见问题之一,施工方在拿到相关证书后应如期开工,不可拖延。但由于发包方拖延工程款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应按照当初约定的合同处理。

 

1.2.11项目工程索赔的法律问题

 

经济补偿和违约惩罚是工程索赔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但是索赔并不等同于诉讼纠纷。一般索赔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如:延期开工、工期延误、加速施工、设计变更、现场管理等,所以这些方面必须严格控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1.2.12安全生产法律问题

 

安全生产是项目进行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安全生产也是行政监管范畴的重点行业之一。

 

1.2.13项目工程质置的法律问题

 

质量合格是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因此,项目必须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尤其是隐蔽工程的施工部分。如果在分项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该及时提出并寻求索赔。但如果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是工程,施工方的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

 

1.2.14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和工程保修法律问题

 

项目工程按照相关条件竣工后,业主方应及时组织验收,不可拖延。如果验收中发现问题,承包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作出整改。若因此延误工期,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1.2.15工程款结算法律问题

 

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程序已经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因工程结算引发的纠纷。结算纠纷主要围绕设计洽商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改变、签证文件的真实有效性、施工方提交结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发包方及时对结算报告审核的及时性、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索赔事由、黑白合同效力、工程税费抵扣、工程质量违约以及施工中的民事侵权纠纷和其它债务关系等。

 

1.2.1°6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法律问题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而言,律师常常需要面对诉讼程序与实体审理两大方面的诸多难点问题。例如在诉讼程序上,经常会遇到诉讼管辖问题、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举证贵任分配问题、法律关系的界定问题、反诉与抗辩的区分问题、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等等。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涉及非常专业的建筑法律知识,需要将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与建筑施工的行业特点有机结合。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一些当事人委派的诉讼人,

 

也包括不少律师,缺乏对建筑专业法律知识的必要了解,对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因此在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先予以执行、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其他技术鉴定、诉讼管辖异议等诉讼权利行使方面明显经验不足。缺少建筑法律方面专门人才的支持是不少施工合同当事人在纠纷诉讼中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1.2.17其他法律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法律问题,具体如.造价鉴定法律问题、质量鉴定法律问题、履约保函与工程保险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结算权法律问题、拒绝撤离工地法律问题、内部审计法律问题、合同档案管理法律问题、建设档案行政管理法律问题、工程款优先受偿法律问题、施工干扰法和侵权的法律问题、通知送达的法律问题等等,都应特别注意努力防范。

 

2防范对策

 

2.1完善合同,明确义务

 

合同是正确行使法律工具的必要手续,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必须从技术、权利义务、法律风险等各个方面进行仔细分析,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明确而详细的约定,一旦有违约事故出现,便可依据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

 

2.2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有效监督也是规避风险,保障权益的必要方法,一般而言,监督分五个层次:一是要对工程合同进行有效监督。如涉及工程分包的,则必须对分包合同进行严格的检査,应特别注意分包是否涉及主题结构;如采用的劳务分包的,应特别注意是否为包工包料;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如承包价款与分包价款的比例、分包方式与分包价款的符合性、分包企业是否存在二次分包等,也是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二是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如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质量员、工长、材料员、安全员、定额员等人员,应认真审查其是否为承包方的自由员工,如果出现中途换人的情况,必要取得发包方的认可并办理合法的手续。三是要对工程材料的供应进行监督。尤其是涉及工程主体和安全的材料进行监督,审核购销合同和收发凭证以及施工现场材料账目。四是要对工程设备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承包合同等。五是要严格监督工程现场的管理资料。如施工日志、安全交底、技术交底、质量评定资料、安全检査资料等。

 

2.3加大对企业内部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除上述外,还应严格控制企业内部员工,杜绝其违法违规发包工程、指定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一旦发现,严肃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责令赔偿,必要时可由诉讼管理部门代表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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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2015年01月28日08:56 来源:北京青年报]这一新闻。本案例中,直到该房主挖塌道路后果产生才引起政府关注,之前则对此不作为。政府显然存在由结果到原因的逆推,如果不发生严重后果,不仅不会有刑事责任,也不会有民事责任。

现实中同样存在多起市政各部门重复开挖利用地下空间权的案例。混乱管理、反复开挖,体现了政府对于地下空间规划的缺位和权利分配意识的缺失。如能通过民法对空间权进行厘清和分配,不仅能够对土地进行充分利用,还将迫使政府重视地下规划问题,限制公共权力胡乱作为。也是私权对公权的抑制。

三、中国土地空间利用的考量

(一)主体问题

空间权论文尝尝讲,空间权体现了物权从“所有权中心”向“利用中心”的转变。中国土地除集体所有的农地、林地以外,均为国家所有,特别是城市土地归于国家所有。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作为中国城市土地所有权人成为地上空间权的设立主体,是适格的,也便于进行全局性的统筹规划。

但如果国家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不作为(实际也如此),则会损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期待利益。《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可以续期,那么如非遇到拆迁被收回使用权,这个使用权理论上是无限期的(甚至可以考虑房屋重建),在这样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比如四合院房主)如果得不到国家规划批准就无法实现本应属于他的合理的地下空间权利益。

是否应当考虑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权利给予城市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国家)设立地上空间权必然伴随着利益分配以及主体资格论证问题,设立地上空间权的利益归属在土地所有人(国家)与土地地面使用权人之间如何平衡,以及发生侵权纠纷后何者为适格主体,还有待分析。

(二)地上空间权客体

《物权法》136条列在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项下,所以《物权法》是否由仅限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仅针对城市空间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宅基地为何不能自行决定设立地上空间权。如果国家不批准其规划,那么国家限制其所有权的实现有何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

在城市土地使用权中,为何仅仅局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仅保障房地产商建车库等空间利用的利益,而忽略四合院房主的地下空间权。四合院房主利用地下空间权合理范围界定,小区业主对于地下空间利用(车库等)是否存在地役权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地上空间权的利用存在问题

虽然地上空间权设立主体是否归于国家仍有疑问,但必须承认的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把握以及在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整体规划上应当实现政府主导。因为测量和厘定空间范围和合理避让地下交通、排水等公共设施和文物、矿产的保护都不是个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能够解决的,都依赖于国家立法层面的先行引导和厘定私权范围。

现实中空间权存在于地下和空中,当权利存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定纷止争,法律应当选择何种方式进行立法需要分析。能否认为地下空间权基于地面产生,构成地役权;还是应当将地下空间与地面认定为相邻权有义务供其合理使用?一旦发生地面塌陷侵权责任如何规定等等具体问题,都是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得以分层设立而应当被法律先行调整的问题。这些都不仅仅是《物权法》一条可以原则规定的,都有待于立法具体规定。

参考文献:

[1]马栩生.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M].法商研究,2010,(3) .

[2]陈祥健.关于空间权的性质与立法体例的探讨[M].中国法学,2002,(5).

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4

实践中因线路维护处置种植物产生的矛盾也较多,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司法机关因种植物处置未取得砍伐许可而对电力企业人员定罪处理的过激个案,入罪化处理不仅于法值得商榷,更严重的是挫伤了电力企业线路维护的积极性,从长远看不利于电力安全。

美国是重视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物处置的国家。2003年8月14日发生的美国东北部和加拿大部分地区的大面积停电事故,影响5000余万人,俄亥俄州境内发生过热输电线路下垂与树木接触并导致345KV线路跳闸,被认为是本次重大电力事故连锁反应的起因。大停电事故之后,美国在州和联邦两级立法实践中均提高了线路维护中的种植物处理的重视程度。虽然美国在物权法律体系上与我国存在一定差异,但无论何种制度,解决“树线矛盾”本质上都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再平衡,因此在制度设计、权利义务设置、矛盾解决等方面均有可借鉴之处。

联邦层面

美加大停电事故之后,美国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授权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审查和批准全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的强制性标准。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据此指定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NERC),具体制定和执行电力可靠性标准。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进一步指定8家区域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域性的标准。

其中,与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细则类似,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制定的电力可靠性标准FAC-003-1中规定了线路与种植物的最小安全距离,并考虑了风偏、植物生长速度和线路弧垂等因素,提到了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物处置问题。通过安全距离的设定,形成了类似我国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概念。该标准虽没有具体明确电力企业应采取何种方式(修剪、移植或砍伐)进行线路维护,但明确要求电力企业需根据自有线路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处置预案,以确保通道通畅和电力线路安全,并根据预案确立、实施和归档管理具体实施计划。

由于联邦和地方监管权的划分,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负责跨州输电线路种植物处置的标准,标准应用范围特指电压等级高于200kV的输电线路和部分100-200kV的输电线路。在较低电压等级,通常是100kV以下的配电线路,可靠性标准及种植物处置事宜由州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负责制定。

能源监管委员会未限制超出最小安全距离的种植物处置。但是,由于各州具体政策不同、电力企业降低频繁修剪成本的考虑、与产权人的具体协议内容等因素,电力企业实践中往往超出最小安全距离处置种植物,为运行维护留有余量。

对于维护线路性质的修剪和砍伐,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已从环境角度进行了评估并总体性的批准,电力企业不需要再就具体修剪和砍伐行为申请行政许可。

美国法律中有地役权(easement)体系,即,在他人物权之上设定,电力企业往往也需要书面获得土地产权人的地役权,通过获得电力线路通道的相关物权,才能自由开展相应的种植物处置活动。有的州法认同物权的时效取得,即如果一条线路在他人土地上不少于20年,那么将被法律视同等效于协商取得了地役权。没有取得地役权,电力企业开展种植物处置往往陷入法律纠纷。

地方层面

加利福尼亚州要求树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已有60多年的历史。1996年,加州预算法案要求立法保障加州监管机构(PUC)制定统一的种植物处置标准,以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在加州,电力企业线路管理如未按要求的安全距离,将被处以罚款。美国知名电力企业太平洋电力公司在该州曾因未达安全距离引起山火被当地检方以过失罪。

近期,加利福尼亚州在电力线路保护上更加激进。例如该州监管机构经过近一年的研究和讨论,最终于2012年1月12日,同意授权电力企业可以基于线路安全公共利益考虑,对妨碍维护人员修剪、砍伐不符合安全标准树木的相关产权人的主要住所或商业设施实施停电。

如果说美国多数州种植物处置的立法深受2003年美加大停电影响,那么加州本次立法突破更多则主要是受2007年火灾影响。2007年南加州发生多次火灾,过火面积累计达780平方英里,死亡17人,并烧毁上千所民居和建筑物。其中几起最严重的火灾,系由导线点燃引起。此外,冬季风暴和太平洋沿岸的两次大停电对立法产生影响。在本次新规定中,强调了通过定期巡线和种植物处置消除电力线路火灾隐患,作为保障种植物处置的措施,停电手段被授权使用。

但是,PUC相关负责人表示,种植物处置还应主要依据地役权物权合同的协商机制,尽量避免停电手段的滥用,同时要加强对停电的监管,限制其仅在极端场合下使用。

纽约州境内有超过1.5万英里的电力线路。公用事业监管机构也鉴于电力线路通道内的种植物处置事关电力安全,鼓励当地电力企业通过缔结地役权合同或者按次付费等形式,取得电力线路通道内财产的处置权,包括树木的修剪、砍伐,并要求电力企业在财务和环境等方面审慎考虑的基础上,制定有利于电网高可靠性的长期和具体的种植物处置计划。纽约州法和当地监管机构的具体指令,为电力企业如何研究、制定、实施其长期种植物处置计划提供了框架性指导。主要是要求建立线路通道维护的日常工作机制,例如确立处置周期,定期巡视和处置。立法者强调在电网可靠性和环境之间以最小的成本代价达到平衡。

纽约州对砍伐、修剪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电力企业应尽告知义务,告知事项有: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以及联系人和电话,以减少砍伐、修剪引起的财产权纠纷。发生争议时,电力企业应当先行处理,用户也应当先寻求与电力企业的接触。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再向州监管机构投诉。

纽约州还根据安全距离设置了树木种植标准,如规定,树木种植地点距离电力线路通道中心线30-60英尺的,生长高度不得超过15英尺;60-90英尺的,不得超过25英尺;90-120英尺,不得超过60英尺。这也成为修剪和砍伐的重要参数依据。

立法借鉴

美国解决“树线矛盾”的经验,首先是条文精细。电力线路保护及种植物处置在美国是重要的立法议题。形成了从联邦到州的立法结构,形成了从安全标准到砍伐、修剪程序和标准的详细内容。甚至在企业层面,都有关于种植物处置的具体专项实施方案。各州基于不同的考虑,立法取向和标准略有区别。总体上,体系完备、内容精细、主体明确、便于操作。

我国电力设施保护特别是种植物处置等方面的立法条文应当更精细。种植物处置涉及电力安全和私有产权,为增加安全系数和减少产权纠纷,必须以立法的精细确保操作的精细。在基本原则、安全标准、处置程序等方面,应当建立国家统一的标准。对不适宜在全国性立法中出现的过细内容,如具体的修剪标准和程序,可以在地方立法层面解决。在企业层面,应要求制定更加详细规划并纳入监管范围。

其次是重视公共利益。在美加大停电、加州山火等历次事件的作用下,美国监管机构以电力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为立法的第一考虑因素,对电力企业要求严格,将种植物处置问题作为重要的电力安全议题,对不达标的电力企业有处罚机制,以安全监管推动电力企业积极开展种植物处置。此外,立法例中将林业部门许可作为整体许可,而非一事一申请。在对待不当砍伐时,通常没有采取入罪处理。相反,没有及时砍伐导致事故时,则可因过失被。

为更好保护公共利益,对于我国相关立法,应明确电力线路通道内采伐许可豁免,或者给予整体许可,避免一事一申请。解决当前电力法回避了林业法关于采伐许可的条文冲突问题。主要考虑有: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物处置属经常性工作;有的电力线路通道设立在先,种植物在后,种植物权利受限;即使电力线路通道在后,但有的属情况紧急,临时申请许可不现实等等。

退一步说,即使立法为保持采伐许可制度的完整性,在今后的立法中不承认电力线路通道内采伐许可作为特例豁免,对于无许可砍伐也应避免入罪处理。电力线路通道内维护性砍伐出发点在于公共利益,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滥伐林木罪所称的“任意采伐”有本质区别,不宜定罪。责任确定应当区分线路在先还是种植物在先。入罪化处理将损害电力企业消除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公共利益保护,也容易使各利益主体协商过程更加复杂,不利于协商解决问题。

最后是重视产权保护。美国是注重私有产权保护的国家,在种植物处置问题上也不例外。通过详细规定种植物处置程序,并结合地役权等民事权利,保障电力企业依法正常行使权利、不滥用权利,保护私有产权。即使是立法比较激进的加州和犹他州,制度创新赋予了电力企业行使处置权的便利,但同时通过严格程序限制权利滥用。

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标阶段 造价管理

一、建筑工程招标阶段造价管理的常见问题分析

由于工程具有复杂性特征,以致在计价依据、计价模式、计价程序、计价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专业性要求,而造价管理也因此面临相关瓶颈性问题,具体为:

(一)工程量清单问题

以《建筑工程量清单》的要求为基准,以及根据工程相关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形成体现工程明细的工程量清单。但由于实际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经常存在缺陷、漏项、错项等问题,给招标造价管理工作造成了误导,甚至滋生各种争议性的造价纠纷。

(二)投标报价问题

投标报价是确定中标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工程后期施工利益获得的关键性因素,但投标报价时所存在的总包服务费率偏低和综合单价组价的失误,将导致投标报价丧失竞争力,以及报价时的缺陷和漏项,未能有效结合市场行情报价,同样会影响后期施工造价的有效控制。

(三)合同签订问题

合同是造价管理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合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后签订,但实际工程合同条款复杂,要求结合合同协议书、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文件、报价单等资料,为投标时造价管理提供完善的合同依据,而这恰恰是合同签订过程中所容易忽略的问题。

二、建筑工程招标阶段造价管理的问题解决建议

针对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几方面的问题,要求我们针对性采取问题解决措施,提高该阶段造价管理的水平,为工程项目利益的获得,腾出更多的空间。具体的问题解决措施如下:

(一)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准确性和完整性是最为基本的要求,为了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我们有必要提高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水平:

(1)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全面剖析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因素,拟提出消除相关因素的合理举措,作为清单缺项、漏项、错项部分弥补或者纠正的可行性依据,另外还要求根据合同相关的条款,针对性解释清单对应工程量。

(2)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分析清单中所体现的工程利益内容,由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分析性建议,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提供更为专业的技术性内容,这也是规避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错项等问题出现的奏效性措施。

(3)安排专职的投标人员,认真检查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并以问答的方式,为工程量清单存在的问题,对应性地予以回答。另外在仔细复核清单后,适当调整不合理的投标价格。

(二)提高投标价格的合理性水平

投标价格涉及业主和施工单位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与否,将是保证双方利益的关键:

1、详细剖析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要求并作为投标价格确定的依据

投标时,详细剖析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要求,以及附带的设计图纸等,在明确招标具体要求后,书面提出相关的招标问题,由招标方安排专人回答,作为投标价格确定的依据。

2、施工企业自行编制工程定额

可结合工程造价相关的文件资料,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在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定额范围内,合理编制投标方案中的工程定额,通过工程定额,可折射出企业的实力水平,也是有力的竞标条件。

3、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有利于投标价格拟定时各种措施费范围的控制,但前提是商务标与技术标人员的沟通效果,否则在方案变更后,无法全面调整有关的措施费。

(三)提高合同签订的科学性水平

工程施工蕴藏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在合同签订性未能综合考虑到相关的因素,可能会影响工程投资的有效性。在此,投标时就要综合考量合同所要签订的具体条款:

1、合同签订意识的强化

在合同条款拟定前,就工程具体的施工要求和施工单位本身掌握的施工条件,在合同文本和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范围内,初拟合同专用的条款,找出施工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就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以免施工时出现工程效益受损现象。

2、合同重点的罗列

建筑工程的造价,与工期、质量等工程要求息息相关,譬如工期过短,需要工程耗费更多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等,满足工期加快时的资源性需求,因此投标时,应该就本身的实际条件,商榷合理的工期,并作为合同的重点内容,以免工期延误而发生索赔事件。除此之外,合同条款还应该突出权利和义务,以便规避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问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工程具有复杂性特征,以致在计价依据、计价模式、计价程序、计价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专业性要求,而造价管理也因此面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瓶颈性问题,要求在工程招标阶段,全面剖析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因素和根据合同相关的条款,针对性解释清单对应工程量,并提高投标价格的合理性水平和提高合同签订的科学性水平,以保证工程双方利益和提高该阶段造价管理的水平,为工程项目利益的获得,腾出更多的空间。

参考文献:

[1]王红.招投标与工程造价管理[J].中华建设,2013;8:24-125

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6

关键词:不动产;测量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P22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GPS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应用,其中GPS技术的地图测绘就需要用到地籍测绘中的数据,所以地籍测绘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不动产测量技术仍然存在很多的缺点,无法满足GPS测绘技术对于不动产数据要求的精确性。所以不动产测量技术亟须改进,无论是对于房地产开发还是GPS技术来说都十分重要。

1.不动产测量的相关概述

不动产测量的内容主要包括现代地籍测量以及房产测量等,是用来管理土地以及房产等不动产的重要根据。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变更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地籍控制测绘等内容。地籍测量具有4个明显特征:①测绘工作具有政府性;②测量信息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③测量工作的基础是地籍调查;④测量技术种类多。至于实际测量不仅要考虑地籍图,还要对界址点、宗地等信息进行准确核对。房产测量则更着重于房屋等相关建筑物的测量,通过测量和调查进行房屋绘图,仔细核查房地产利用、数量、权属以及位置等详细信息。从而为房地产的开发利用、产籍管理以及产权等内容提供主要依据内容,同时也是现代规划和发展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依据。

2.不动产测量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2.1 地籍测绘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就是净高与层高的测量,然而在实际的测量中测试者往往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直接用净高的测量结果来代替层高。我们这里所说的层高是指,楼层与地面、楼层于楼层、楼层与顶楼之间的距离,对于这些数据的测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果再直接用净高代替误差将会更加严重。我们这里所说的净高则是指地面到楼层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对于净高的测量同样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但是国家却没有对误差的范围进行具体的界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但是不动产的测量要求在对测量的结果进行计算时,如果有层高的数据,这主要用层高的数据进行计算。

2.2 不动产测量中有边长度丈量误差存在

在不动产测量工作中,就算是同一栋楼同一楼层测得的数据有可能不相等,一般情况下,由于房屋的构造不合理或者是常年的使用过程中发生过了形变,同一栋楼的前后左右的高度通常是不相等的。所以为了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我们通常要求测量工作者经过多次测量求平均值,并且根据这些数据推算出建筑物的实际面积。

2.3 面积分摊问题在不动产测量中较为突出

有时候在不动产的测量中还需要计算建筑物的面积,需要计算楼层面积的建筑物通常是住宅建筑物,但是同时也需要注意不同住户建面积分摊的问题。建筑物的种类众多,他们的用途也是各不相同,有时候分摊的问题十分复杂,甚至涉及二级甚至多级分摊的问题,所以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分摊问题的复杂性要求测量过程中测量的结果一定精确。

3.不动产测量领域中测量技术的具体运用

3.1 不动产测领域中数字化测图技术的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的测量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改进,高科技产品在不动产测量中的引入,极大地提高了不动产测量结果的精确性。就拿当前比较流行的数字化测图技术来说,它不仅在不动产的测量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在地籍测量中也是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它主要的技术优点就是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都比较少,同时搜集的数据信息也比较准确,而且速度相对较快。根据收集来的数据信息工作人员可以大致描绘出建筑物原有的模样,这样的图像就可以用于不动产的分摊以及测绘工作了。

3.2 不动产测量领域中解析法的应用

不动产测量领域中的解析法主要应用于房屋面积、用地面积、公摊面积等面积结果的测量中,避免因面积、产权、用地等存在纠纷。作为不动产测量领域中较为准确的方法,解析法是解决纠纷性问题较为实用的一种方法。在实际测量中,主要通过界址点坐标,引用坐标解析的方法进行实际测量,从而得到更为精确的测量结果,减少误差。在保证操作流程规范的情况下,引用坐标解析的方法进行方差测量,能够尽量避免误差的出现,从而取得更为精确的测量结果。为有效提高标准中面积误差限差的精度,进而控制估算中存在的误差等,采用解析法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3.3 不动产测量领域中GPS技术的应用

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对于GPS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甚至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以及出行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GPS技术也是测绘技术领域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能将GPS技术对于不动产的测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当前的已经大部分的不动产测量中都用到了GPS技术,通过计算GPS技术测得的数据,我们可以准确的描绘出房产的大致外形,以便用于不动产的划分。

结语

随着测量技术以及测量工具的不断改进,不动产测量数据的精确性也不断地提高,测量的水平逐渐增加。但在不动产测量的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的测量也遇到了不少的难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根据不动产测量的目的采用不同技术手段。尤其是将GPS测绘技术运用于不动产的测量中,提高了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石伟达.测绘新技术在工程测量中的应用与展望[J].建筑知识,2016(10):9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