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地征收补偿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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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荒地征收补偿政策

农村荒地征收补偿政策范文1

农村租地合同协议书范本一

租地合同

甲方:(租赁)祁东县洪桥镇洪丰村四组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租) 洪丰村四组村民 彭永生

为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荒地管理和承包地养殖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荒地使用管理

为对荒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荒地允许自主经营。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荒地位于彭永生宅基地东南方,总面积约350平方米(半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2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租赁费为100元/年、亩。分两次交清,使用前先交清半,第十年交清全部租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荒地、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3、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荒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森林、房屋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期间遇到国家征收用地所得补偿乙方为受益主体,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3、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乙方作为受益主体。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村民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农村租地合同协议书范本二

租地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活跃我村民组经济,使村民得实惠。村组决定将在姜垌村民组寨南(岗庄村寨子南面)40亩承包地,(西至周庄二队地边,北至岗庄寨墙,东至大路边,南至大路边)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在这块地上种植各种花草及作物,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场地条件:

甲方租给乙方的用地是可耕地,有机井一眼。不会因天气干旱而造成粮食欠收,无论在此地做什么都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在租用期内归乙方合法经营范围使用,承包期限为: 年。日至月 日。 二、付款方式:每亩租金 元,每10年合计为 元。 亩地10年的租金合计为 /租金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人民币:元)。

三、甲方给予乙方提供水电的方便,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相关的事宜.

四、如遇国家征占地时,征地费归甲方所有,这时甲方

须退还乙方未到期的剩余期租金,乙方的地上附着物归乙方、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合同期满后,如果乙方还需继续承包,甲乙双方另立协议,土地租金根据当时情况商定。如果甲方不与乙方另立协议,乙方在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归乙方所有,此合同终止。

六、不得以任何手段或名目转租他人。更不得在此土地上搞大型建筑。

七、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农村荒地征收补偿政策范文2

作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公有理想,完成了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供给的任务。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体现《宪法》精神和原则,在第74条中规定了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法律规范中可推知,农村集体所有权主要就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学理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法人所有权说。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类似于一种法人所有权,其要点是将集体视为一种法人,集体土地便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便是一种法人所有权。这实际上是以现代法人制度来解释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状况;第二种为新型所有权说。这种观点将集体视为一种新型民事主体,是继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之后出现的第四类民事主体,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成为一种新型的所有权类型;第三种为新型总有说。这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状态类似于日尔曼法上的总有制度但又不同于该制度,王利明教授称之为特殊的共有。笔者认为,新型总有权说比较合理。近代以来,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的所有权的观念性的创立,使得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属不同的主体才成为可能,此时占有与本权可以分离。于是,所有权的内容发生了分化,物的使用价值以使用权或利用权的形态归属于物的利用人。

总有是源自于日尔曼法的一种土地团体所有权,其概念为德国学者基尔克所首创。日耳曼时期,耕地属于氏族团体所有,但并不由团体统一使用,而是分配于成员耕作。团体拥有、管理土地,而成员使用、经营土地。其耕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一分为二,统一于总有之中。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也是分离开来的。新型总有权制度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比较符合。此外,应注意到的是,所有权的性质首先在于其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的总合,而是一个整体(浑然一体)的权利。所有权既具整体性,故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在所有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不是让与所有权的一部,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我国法律也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是集体制。而作为农村居民,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其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是村民组成的家庭通过集体组织或村民代表。这种家庭成员身份与我国城乡双重户籍制度相适应。

农村居民享受所有权权能及其收益的方式是家庭承包经营权。农地所有权继续由集体拥有,维护了土地公有的政治诉求;赋予农地承包人充分的使用权,一改以往盖由集体行使土地使用权,农民仅为集体劳动的体制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户的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其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所有权的抽象意义上理解,村民即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人,也是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主体。所有权主体与用益物权主体,在权利的存在状态中混为一体。而村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来源既非与集体组织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合同形式,也不是国家授权其取得,而是村民与国家政府部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的行政合同关系获得集体的用益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立法意图是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资本的方式进行市场化。根据物权法定原理,用益物权可否再设定他物权,就是一个疑问。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性质,是村民身份确定的家庭用益物权与集体所有权的整合。农民依据其户籍,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又以其村民身份,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权。这种权利状态,在其法律结构上,其类似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社员权)。所有权制度是基本权利制度。在民法的利益衡量中,基本权或宪法性权利优先于普通民事权利考量。因为前者负载了宪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民主自由的社会理念和精神。因而,村民的土地用益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应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利用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制度保护村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合理的法律解释。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缺失

我国对农村土地的政策一直是执行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保持一致性。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这方面看因土地调整而形成的个人化农地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农村中大量的隐蔽性失业之所以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动荡,土地对这些失业人口的吸纳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农户与土地之间的权属关系不是农民个体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在现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关注于城市居民的时候,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整体农村居民。如城市人口的工作退休实行年龄限制,而农民没有退休年龄限制。这个反应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方面最为明显。但在现阶段,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但其所得的失地补偿甚少,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保障均没有很好的处理得当。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在名义上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使用四项权能,但其实际上是一种被限制的权利。国有土地可以直接以出让的方式进入市场流通,而集体土地的对外转让却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其入市甚至要先转为国有土地。可以说,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明晰及其个体化产权制度相比,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处于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控制下的从属状态。集体作为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最低层级的代表人或人,理应享有相应的乡村社会治理权,其中包括代为国家收取农业剩余产品,完成各项政策在农村的推行与实施等。其次,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由集体来行使,该一权力的行使,使农民退位至被管理人身份,而集体升格为管理人身份,二者之间的地位出现显性不平等,农民实际上对土地没有法律上直接使用的权利,导致农民其实不仅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使用权。国外很多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被政府征收,其补偿价格以市场价来计算,土地所有者与政府之间很少有纠纷。在我国这种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土地被征收时的补偿标准很难清晰。地方政府往往采用命令的方式征收农民的土地,用行政手段对农民的意志进行直接强制。虽然《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要求在征收农民土地时,除了补偿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外,还应当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这较之前的法律有了重大的进步。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补偿给农民的价格与其转让土地的价格之间有着巨大的差距,致使我国现阶段相当一部分的群体事件与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强拆的理由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在笔者看来,此种利益不过是地方政府的利益而已。地方政府正是利用了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征地制度不完善等特点,大量吞食农村集体土地,并从土地征收和农转非的过程中获得了巨大的增值收益。在土地征收收益的分配上,农民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对集体土地没有充分的话语权,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缺失。

农村荒地征收补偿政策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对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6-0079-03

一、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土地存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双重划分,同时还牵涉到国家土地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等其他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权益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含糊不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而《民法通则》第74条第二款只规定了“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两种所有权主体,对村民小组未加规定。《土地承包法》第12条只规定了“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权主体,而取消了原来乡镇集体的主体地位。这样导致了原来由乡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体缺位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现在很少有明确的土地权属确认工作,国土部门也很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征地时,往往是乡镇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与投资者具体商量土地的征用问题,决定土地的征用价格等,村、组仅仅是根据上级的决定补办一下手续,村、组没有实际的决定权。

新出台的物权法虽然给出了集体所有权的范围,指出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也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和集体成员的监督权利问题。但是,物权法没有界定集体所有权主体性质,因此,无法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与其成员农民间的权利义务,这些妨碍了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有效地参与经济活动,如村民小组的资格认定,村民的资格确认,村委会与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关系认定,等等,仍属于法律的空白。

2.农民土地使用权问题。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的制度,即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而言,新出台的物权法作出了许多进步的规定,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上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但是与此同时,物权法也留下了诸多未解的难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物权中用益物权之一种,把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放在了更高的法律地位上,给土地承包经营人更为全面的保护。但也有一些问题没能得到解决: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长可达70年,但70年后将如何处置。这种担心在于两条:一是年限过后土地被收回,自己所有的权益何以得到保障;二是即便不被收回,是不是还得交一笔不可预知的费用。这些问题,农民都没得到回答。其次,《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界定模糊。《物权法》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5条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样一来,物权法所调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而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而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未经登记而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模糊的,这将会直接带来权利的规范和使用上的困难。第三,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根据《物权法》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11个条文分析,直接规定“其他方式承包”只有1个条文,即《物权法》第133条;《物权法》其他条文主要规范和调整“家庭承包”的。《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只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没有涉及其他内容。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设立、变更、流转和消灭等内容,而《物权法》对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上述法律制度内容几乎没有涉及,不利于通过《物权法》法律规范调整“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上述法律制度内容规定也很少,其内容(法定内容)、期限、变更、消灭等几乎没有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律规范的适用仍属空白。

关于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对征收补偿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但这些规定也存在问题。首先,“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国家机关以“公共利益需要”作为不当征地的最好理由,把公共利益外延到所有经济建设,把所有市场主体的商业投资亦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频繁使用征收手段。事实上,土地被征收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被征之地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正是农村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需要”界定不明,出现农民本不应该失去土地却失去土地的情形;也导致土地征收中出现不规范的情形增多,进而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构想

要以农业经济市场化为取向,研究农民与土地的利益关联,构建以土地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法律制度,为新农村的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在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农民作为一种身份是与农村土地捆绑在一起的,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就是农民。可见,在传统农村,农民、土地、农业是三位一体地纠缠在一起的。在这种状态下,农村经济主要是以农业劳动为主体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新农村的经济建设是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第十五条)为背景的,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中,农村经济市场化的核心问题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物权制度,必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确立农民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使农民法律资格认定与土地相脱离。第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使土地真正地成为一种市场资源在全社会进行有效的配置。第三,从事农业劳动不再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是一种社会职业,全体公民都依法享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权利。第四,在土地市场化的过程中,土地主要是体现其经济功能,过去农村土地所承载的其他功能特别是“政治功能”将随之弱化或者缺位,此时,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承载由原先的土地制度所承载的政治功能。

1.要正确认识农民这个最大的利益主体,尊重农民新农村建设主体的法律地位,彻底摒弃视农民为二等公民的错误思想观念,树立农民与市民平等的观念,给农民以“宪法关怀”和“完全的国民待遇”,这是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社会思想基础。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也是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如果在立法的观念上不改变鄙视和轻视农民的惯性思维,农民的土地权益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执法活动也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2.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彻底解决权利主体虚位的弊端。笔者同意“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的观点,因为村民小组拥有绝大部分耕地的所有权,是最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实在化,可以有效杜绝少数人的操控和乡村干部的土地寻租行为,从而实现私权利对公权力及准公权力的制约。其次,用法律公平界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和稳定性,使其成为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平等的财产权利。再次,依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围,彻底解决以“公共利益”为名为经营性项目行土地征收之实的问题。

3.强化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让政府退出对农民土地利益的角逐,从而切断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实质上的控制,真正还权于农,依法确立和形成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利益格局。同时,将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供应交给市场,让农民参加与买方平等协商土地供应价格的谈判,确保其真正享有土地物权的价值和利益,让政府退出对农地利益的角逐,使其通过税收手段管理土地的市场交易,真正履行其市场裁判者的应有职能。

农村荒地征收补偿政策范文4

工程措施占压影响的区域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用地的区域和工程管理用地均为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本工程永久征地范围为:设计堤线调整和堤防断面加固新占压土地;防洪堤背水侧堤脚以外范围30m和新建堤防段迎水侧耕地;同时考虑圩堤加固后,堤线保护范围外居民房屋受淹等因素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增加堤线保护范围之外的居民房屋面积。临时用地按有关规范要求和设施布置,分工程施工机械停放场、材料加工厂和材料仓库、临时备料场、料场、施工道路、弃碴场等临时用地类别。本工程永久征地幅员面积1436.63亩,其中防洪堤加固和改建占地752.11亩、工程管理护堤占地684.52亩。临时用地面积508.80亩(33.92万m2),其中3处料场临时用地103.50亩(6.9万m2),弃碴场临时用地405.30亩(27.02万m2)。永久征地及临时用地范围总面积1945.43亩。

2建设征地实物指标

2.1农村

农村调查对象包括人口、房屋、土地、小型水利设施、农副业设施和其他项目等实物指标。1)永久征地。工程建设永久征地涉及丰城市曲江镇1个镇,香甪、莲花、红门和曲江4个村委会,26个村民小组和工业园管委会,总面积1436.63亩。2)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总面积508.80亩。其中料场临时用地103.50亩,弃碴场临时用地405.30亩(地类均为荒地)。3)人口、房屋及其他。工程建设征地涉及4个行政村14个村民小组、1个村小学。合计813户3415人,房屋面积192761.45m2。农村附属建筑物主要有砖石围墙、门楼、混凝土石晒场、压水井、大口井、沼气池等,另有树木共5024株。

2.2专业项目

专业项目分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地下管道等。本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等外路8.7km;输变电设施:工程建设征地影响10kV电力线路1.45km;管道及水利设施:工程建设占压各类管道2.0km,抗旱泵站10台,灌溉电机5台,灌渠及灌溉涵管1.5km。

3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3.1生产安置规划

通过环境容量分析,可以在本镇进行移民安置。移民安置以种植业安置为主,安置标准参照征收前标准和安置区居民拥有资源状况,人均耕地面积参照该村现状人均耕地数量确定。由于征地区为城市规划区,移民生产安置结合城市规划,在土地调剂及合理利用补偿投资的基础上,可辅助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发展二、三产业,作为对种植业安置的补充,实现征地后农民生产、生活恢复或超过原有水平的目标。本工程建设征地涉及村生产安置人口共468人,其中418人在本村进行种植业安置,50人在当地进行二、三产业安置。生产安置费来源于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计1141.18万元(人均生产安置费2.44万元)。种植业安置调整耕地面积共计369亩。调整耕地所需费用为911.38万元,剩余资金为229.8万元,规划投入到调整土地的村组水利设施配套改造中。

3.2搬迁安置规划

参照《镇规划标准》,结合江西省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居民点迁建规模;考虑尊重地方各级政府及移民意见,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以本村安置为主,不打乱原村组建制,以便于移民的管理。规划兼顾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经计算,规划搬迁人口3463人。主要安置方案,以就近后靠安置为主,依托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系统,集中迁建由县政府负责,规划建设集中居民点4个,安置3463人,其中香甪村、莲花村、红门村、曲江村各1个,占地总面积363.60亩。

4专业项目处理

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规划,对已经失去功能不需要恢复重建的设施,给予合理补偿。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部门自行解决。受影响的公路,一般平行堤线,规划在占地范围外后靠复建,按现有占用规模的1.2倍估算复建长度;电灌站给予一次性补偿。

5补偿投资概算

占地处理补偿投资包括农村移民补偿投资、专业项目补偿投资、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经计算,本工程农村移民费为14242.53万元、专业项目补偿费483.40万元。其他费用1546.33万元,基本预备费1301.47万元,有关税费1025.72万元,工程占地静态总投资18599.45万元。

6移民工作实施与管理

6.1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项目管理,负责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机构的工作,确保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移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执行机构为丰城市城西堤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具体实施由曲江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移民工作,层层负责,共同努力完成移民工作任务。

6.2规范性管理

移民实施管理的规范化是移民安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移民实施需健全移民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管理方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实施中对原规划进行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安置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前,应着重落实移民安置意愿,签订安置协议,避免出现项目资金已投入而移民不愿迁往的情况发生,保证移民投资使用的有效性。

6.3监督、评估

在移民实施过程中,需有资质的移民监理机构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综合监理。监理内容包括移民工程实施质量、进度、资金拨付及规划控制情况、移民安置信息管理等。监理时限为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完成后1年。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移民监测评估,对实施移民前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进行监测,并对移民规划及移民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监测评估时限宜为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完成后3年。

6.4移民管理人员及移民技术培训

移民实施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难点多,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政策性、群众性,为完成实施工作,应加强移民干部培训和农村移民技术培训。农村移民技术培训针对技术难度及移民接受度采用不同的方式:对简单实用的技术,采取现场示范和培训、扶持专业户带头;对面广,收益大的实用技术,采取夜校讲课和分发科技小册子的办法;对高新技术,采取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发的形式等。培训内容:科学种田,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收益;扩大经营范围、多种经营,扩大收益渠道;发展特色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引导移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三产业中的实用技术,为发展二、三产业创造条件。

7结语

农村荒地征收补偿政策范文5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城镇化战略,推进新市镇发展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逐步完善城镇功能,提升承载能力,壮大镇域经济,利用3-5年时间使我镇成为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特色鲜明、人口集聚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功能的现代新市镇。

(二)发展目标。按照特色新市镇的标准和县城南大门的功能定位,力争用3年时间使我镇城镇化水平达到50%以上,镇区人口2万人以上,建成区面积达5平方公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

二、工作任务

(一)规划编制

1、修编镇域总体规划。按照定位准确、科学合理,与新市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保生态规划较好衔接的要求,重新修编我镇镇域总体规划,力争早日通过专家评审和县政府批复,并付诸实施。

2、完善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完成城镇社区和村委会的聚居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提高规划覆盖率,加强规划执行与管理。镇区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镇区规划区内所有出让地块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坚决做到没有编制控规不出让地块。镇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不任意调整和改变规划,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3、构建镇区道路交通框架。镇区道路系统形成以方格网、自由式道路为主的道路网,道路分三级布置,由主干道、次干道和支干道组成,搭建城镇网络骨架,打通镇区到各镇和周边城市的交通走廊,形成路路通、快速便捷的城镇交通体系。

4、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新市镇管理,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开展“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活动,彻底根治“脏、乱、差”,营造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抓紧老政府地块的滨湖花园、青云居委会的居民集中居住点、沿河村等村居的中心村等新市镇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城镇化档次。

(三)积极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科学制定新市镇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严格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支持和鼓励新市镇通过整治挖潜、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城乡挂钩项目、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等方式集约用地。推进新市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广泛推进新市镇建设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参与新市镇开发。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发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实行宅基地超标准有偿使用。以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镇驻地周边村原则上不再新划宅基地。

(四)加快园区建设进度,推动镇域经济发展。将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结合我镇的特点,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园区,以特色产业园区为载体,逐步提升产业规模,打造产业集群,推动镇域经济发展。一是在滨湖居委会打造全县一流的农业观光园,形成功能区,扩大产业规模,拉伸产业链条,通过政策引导、政府干预、企业联合等手段,努力走集群发展的道路,促进优势产业再提升,力争把农业园区打造成知名园区。二是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聚集区的区位优势,抓住苏南企业落地难的机遇,进一步完善园区功能,提高园区承载能力,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积极招引新能源新技术企业入驻园区。

三、组织保障

农村荒地征收补偿政策范文6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点项目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保证重点项目依法、按时用地,最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对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更好地为重点项目用地服务的措施建议。

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与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河南省共分三批下达省重点建设项目134个,总投资2016.3亿元。其中,续建项目35个,计划新开工和预备新开工项目99个。1-9月份,有34个项目先后开工建设,比去年同期多27个。69个在建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38.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8.6%,拉动全省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4个百分点,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率为28.8%。其中,高速公路项目完成投资77.9亿元,占年计划的75.7%,比去年同期增长133.7%;电力项目完成投资18.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41.9%;工业项目完成投资388.1亿元,占年计划的40.7%,比去年同期增长76.1%,拉动同期全省投资增长25.3个百分点,对全省投资增长贡献率达57.8%;除此之外,城建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进展也较快。

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决策和管理层对重点项目建设更加重视

今年以来,河南省决策和管理层加大了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力度,组织力量,认真分析研究了影响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制约因素、体制障碍,在更新观念,深化改革,体制创新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行了重点项目责任制,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交通建设管理体制和投融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精简下放了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权限,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为例。自省政府与省厅签订重点项目服务目标责任书以来,省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协调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协调服务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省政府转发了省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改进了用地费用征收管理制度和用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用地审批效率。

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加快

今年以来,河南省逐步打破了高速公路、电力建设行业垄断和依靠政府投入的格局,放开市场,引入平等竞争机制,使各类社会投资主体以平等的身份进入高速公路和电力建设市场,充分吸收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全省逐步形成了各类投资主体竞相投资高速公路和电力建设项目的局面。目前河南省高速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建设不再依靠政府投入,而是由社会投资主体进行建设,电力项目主要由国家五大投资公司、外商和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已有黑龙江中植集团、河南瑞华公司等多家民营经济进入。今年新开工的6条高速公路,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已占到建设资金总量的70%。社会资金的大量进入,既拓宽了融资渠道,又减轻了政府的债务压力。

河南省重点项目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征地补偿费用较低。各地上报的征地方案中,土地补偿安置基本上按法定标准填写,但在征地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出现征地补偿费用实际支付低,甚至严重偏离国家法律规定标准的现象。

征地补偿费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在招商引资、城镇建设中,征地的补偿价格往往是市、县领导根据需要定价,采用强制手段,用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补偿农民,个别地方甚至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补偿的倍数上做文章,忽视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使农民生活陷入困境。二是一些地方水利、公路等基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普遍严重低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下限,使当地农民生存权受到侵害。这种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局部经济的发展,最终将导致农村经济遭受损害,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在实践中,征地补偿费用的高低往往与年产值相关性不大,而与区位条件和行政干预程序密切相关。一般来说,越靠近城市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用越高,反之则低。行政干预程度高的地方政府的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低,反之则较高。往往国家项目征地补偿费用高于省项目,省项目高于市,市高于县。

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现象严重。由于征地补偿费补偿分配原则、发放方式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支付对象不是一步到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将有关款项“一揽子"拨付给县、乡,再由乡对村、村对组、组对农民个人进行补偿。这样做就难以杜绝县、乡、村(或干部)挪用、截留、克扣农民应得补偿费,且屡禁不止、长期存在。如焦巩公路黄河大桥巩义段施工遇阻、工期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又如许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经被征地村组农民同意,把征地补偿费投资办实体,结果是实体倒闭,农民应得的补偿费用流失。

报批手续繁杂,报批周期长。按照现行规定的办卷时限,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是一个月,市级土地部门审查是5天,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是10-15天,再加上各级政府的审查审签,待批准征收转用,一般是3个月。批后落实中,市或县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的10日内进行第一次公告,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另外,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办理补偿登记一般时限为15天左右,因此,从组织报批到完成征地,大体需要近半年的时间。而实际工作中,从市、县组织报批,到依法批准征收,按照实际的征地程序,征地所需材料齐全,且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效率较高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快一些,但绝大部分所需时间更长,其间至少要经约50人以上审阅,起码用印11次。

多数市、县没有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的规定,甚至有些乡、村干部反对公告的办法,认为过于透明,不利于协调农民工作。

附着物补偿范围随着产业结构的多元化而扩大,如对苗木花卉、药材、养殖、乡村道路、蔬菜大棚、门楼、厨房、厕所、农村自修的自来水管道、农电设施等等的补偿,如果处理不好,严重影响征地工作。

征地纠纷多。据统计,目前土地量中,征地引起的上访占总数的15%左右,大多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引起,且因征地涉及农民较多,这类上访多为群访。

土地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征收耕地补偿费用远低于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所需的成本,一些建设用地单位宁肯申请征收耕地而不愿利用城市存量土地。同时,还有一些单位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等,使城镇周围良田大量流失,为耕

地保护及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带来了很大压力。

更好地为重点项目用地服务的几点建议

按照中央关于“两个根本转变”的要求,切实转变用地方式,逐步实现由粗放型用地向集约型用地转变,由外延扩展型向内涵挖潜型转变。在用地管理上,要将合理利用和开发复垦土地结合起来,引导用地单位走节约用地和内涵挖潜的路子。对需要取土的项目,要尽量挖取山坡、荒地和废弃土堆或集中深挖取土,不取或少取耕地表层土,减少耕地的破坏程度和毁坏量。同时,要结合工程情况,及时复耕造田,把耕地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建立、健全征地服务机构,保证职能到位。重点项目应该由征地服务机构包干征地。要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和征地服务机构之间业务领导关系,建设用地审批与管理工作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征地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应由征地服务机构承担。

推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全程管理,加强征地的前期工作。为了掌握建设用地报批的主动权,加快建设用地报批速度,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前,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项目选址定点等工作;报批中要参与地面附着物的清查、勘测定界工作,完善征地包干协议,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严格审查用地报件;审批后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了解土地利用情况,监督征地费用的管理与使用,认真总结项目征地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更好地做好征地工作。

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前期基础设施开发。重点项目一般用地量大,投资大,时间紧,如果提前进行基础设施开发,不仅可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减少项目建设压力,而且可以使土地增值,保证国家的土地收益不流失。当前,可以考虑从上缴省财政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由政府组织土地开发公司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基础设施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