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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变更流程的规定范文1
一、规范业务审查原则
“村改居”地区地籍调查、权属登记以及对超占土地超建建筑处理的技术标准,应与一般城镇私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一致;“村改居”地区土地房屋的权属来源,应充分参考农村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可。
二、规范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明确交接时点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在业务交接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或者多方办理的情形。
三、规范业务数据、业务档案的交接
分局及辖区国土资源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村改区”地区范围内已办理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除产权登记以外的各类登记业务档案资料原件,整理造册后统一移交给交易登记中心,自留复印件,并将相关土地房屋的登记信息(包括有效的权证信息、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已注销的历史权证信息等)与土地房屋坐落相对应制作为文档并加盖印章后提供给交易登记中心。分局及辖区国土资源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分局保存的“村改居”地区已颁发权属证书的产权登记档案扫描入库,并提供各相关测绘数据形成数据包,移交交易登记中心补建楼盘表,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档案资料上传到电子档案系统,以供交易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时查询、利用。
四、规范业务办理流程
“村改居”地区按照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由交易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申请,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或者早期仅办理土地或者房屋单证的,应先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由交易登记中心按照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二)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后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不需要重新进行调查,可根据原登记信息直接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进行配图及权属登记。
档案信息不全、原办证信息明显错误或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前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应重新按照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规定办理调查及登记。
(三)已经取得城镇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换证或者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仍由交易登记中心按照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规定办理。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历史情况规范申请材料
(一)同安区、翔安区以外“村改居”地区,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证照之一,视为提交了符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房屋批准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证照。
1.历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县(区)、镇(公社)人民政府的批建文件。
3.历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厦门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许可证、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4.提交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福建省村镇建设许可证、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提交用地批准手续。
5.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已绝卖的典契。
(二)同安区、翔安区“村改居”地区,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证照之一,视为提交了符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房屋批准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证照。
1.时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买卖契证,或原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财政部门或原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生产大队的建房批准手续;1982年2月14日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乡、镇(公社)人民政府或县建设局(建委)的建房批准手续。
以上批准手续已换领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以许可证记载内容为权属登记依据。
3.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乡、镇(公社)人民政府或县土地局的用地批准手续及县建设局的建筑批准手续。
4.1999年1月1日以后,区(县)政府用地批准手续及区建设局建筑批建手续。
5.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已绝卖的典契。
六、规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对于已办理土地单证但无法提供批准建房手续或已办理房屋单证但无法提供用地批准手续的,若房屋建成年份在1988年9月16日之前,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确权发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房屋确权发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批复》等文件规定,由登记申请人根据权属来源材料欠缺情况出具自建申请表和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并经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证明。对于此类业务,登记机构应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事项应当由登记机构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公告期为15天(自见报之日起计算),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
七、规范遗失补证的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有的文件或证照已遗失的,应提交由原发文(发证)单位或存档单位证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权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满3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申请办理遗失补证。
八、规范原权证有注记情形的处理方式
土地性质变更流程的规定范文2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分布式能源多功能配套,改造利用,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结构;坚持长远规划,分期分片实施的原则,合理安排供热区域和配套设施规模,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二、工程基本情况
(一)城区采暖现状
县总人口30.74万,城区规划面积9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4.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万。城区总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现需集中供暖面积约70万平方米,远期发展预计增加供暖面积130万平方米。
(二)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建设包括中心换热站、城区热力管网及若干小区换热站等。该项目工程总投资4.9亿元,其中中心换热站厂址选在苗家坪工业园区张家湾村,大理河南岸;热力管网由县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根据总体规划在城区投资建设、管理;小区换热站及二级管网由用户投资建设、管理。根据实际,工程计划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完成中心站、城区部分一级管网和部分小区换热站建设;二期工程根据供热用户和市场需求情况,继续增加管网建设。工程供热重点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对形成规模的住宅小区,计划三年内发展供热面积(热用户)150万平方米。
工程具体实施由县新区热电有限公司负责,县天然气发电公司和有关单位配合。热源站建设是对原县天然气发电公司2×2500kw燃机(航机)扩容改造,提高发电效率,利用余热(460℃)改造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年利用天然气1.2-3亿立方米,发电13.0MW,为城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和城市居民用气用电。同时利用富余压能,采用膨胀式制冷,新建10万吨级液化调峰库、1万吨级的城市工业(医业)垃圾焚烧厂和保鲜库各一座。为“十二五”期间实施白于山区移民搬迁工程及城市工业园区供热、供电、制冷等配套设施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通过对管网敷设线路实地勘察、走访用户、签订供热协议后,搞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报批、施工建设。该工程建成后,可替代城区内现有90多台煤炭小锅炉,每年可节约能源41000吨标准煤,减少烟尘排放量1613.24吨,实现热源零成本,二氧化硫零排放,有效净化空气。
三、工程建设原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二)由县新区热电有限公司、县天然气发电公司和中华能源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三方组建合资公司,完成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及相关分布式能源项目。
(三)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由县政府统一协调征地和办理临时用地等手续,并给予优政策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开挖涉及的各种规费以及市政、园林、环卫、质监、安监、环保、消防等相关费用。同时,积极协调解决电力、电训网络、自来水等单位因管网交叉和工程开挖赔偿等问题。
(四)凡合资公司所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由合资公司自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尽量简化审批手续。
(五)集中供热工程实施期间,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地下管网资料,并组织协调管网沿线地面和地下障碍、绿化拆迁和移植工作。对施工中造成路面和城市基础设施破坏的,由合资公司按照原标准予以恢复或向城建局交纳恢复成本费用。
(六)施工过程中所单位、村组、个体工商户等,要全力予以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施工。
(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供热一期管道敷设区域内采用自备供热源设施、采暖锅炉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在供热正常运行后,由环保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合资公司对原锅炉供热的室内外管网铺设情况进行统一调研论证,对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及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合资公司统一设计并组织实施,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八)集中供热工程建成运行后,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开发的房地产及改、扩建住宅工程,均应将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建设中必须做到供热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合资公司要在专家的指导下,选择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以及供热效果,使该工程切实达到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目的。
四、组织机构
(一)强化组织领导。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油气办主任
成员:城建局、环保局、经发局、公安局、国土局、油气办、安监局、水利局、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电力局、国税局、地税局、广电中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自来水公司、城关镇、苗家坪镇、县新区热电有限公司、县天然气发电公司、中华能源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建局,由城建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等工作。
督查室设在县油气办,由油气办总工任督查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督查室职责:负责工艺流程、业务协调、用气指标及相关环节的协调管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
城建局:制定施工所涉拆迁、征地补偿办法,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环保局:负责城区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单位,限期拆除自备锅炉。
经发局:配合做好县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公安局:及时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和消防检查验收及审批工作。
国土局:负责工程建设占地拆迁过程中的土地性质变更、权属转移和土地征用工作。
油气办:负责与长庆油田公司用气事宜的联络接洽、工艺流程的把关及建设公司的协调和施工环境的协调保障。
质监局、安监局:对工程设备及运行安全,按职能分工检验及验收。
水利局:负责城区集中供热工程水资源的协调保障工作。
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办理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及供热销售价格的确定。
广电中心:积极做好集中供热工程的宣传和报道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自来水公司:负责本公司所属线路及管网的拆迁及建设工作。
电力局:负责电力杆线的拆迁建设工作,保障施工期间管网焊接临时用电(380v)需求。
双湖峪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运营期间本辖区内的政策宣传及施工协调等工作。
苗家坪镇:配合做好换热站征地等工作。
县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积极做好用气指标的落实及天然气井口管理工作,以及天然气相关工程建设的协调保障。
县天然气发电公司:负责发电入网和自备用电以及工业园区供电保障工作,配合余热采收工程建设。
中华能源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指派财务总监,按照合同保障投资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工程顺利进展。
五、实施细则
(一)土地征用:根据县现有居民小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分布情况,中心换热站及办公楼选择在苗家坪园区张家湾村大理河南岸,征用土地200亩(含山地100亩),2011年2月完成征地工作。
(二)施工图纸:积极配合设计院对原设计资料进行局部修改,2010年12月完成初步设计,2011年2月全面完成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所有图纸的设计。
(三)工程招投标:2011年2月前对集中供热一期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具备相关资质、施工能力强的单位,负责主体工程建设。
(四)主体工程建设:2011年3月中心换热站、办公楼、二级换热站开工奠基,计划于11月竣工;主管网、支管网(双幅管)、二级管网(双幅管)的开挖和敷设,计划于10月前竣工。
(五)设备安装和调试:2011年9月对换热设备进行接收、检验、安装,9月底完成全部设备安装。并于10月份完成全部设备分部调试和整体调试。
(六)设备运营:2011年11月初,整体供热设施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符合相关规定后,11月15日正式向用户供暖。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包抓项目的县级领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调度会,项目推进单位负责人每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报包抓项目县级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落实专职人员,明确责任,完善机构及工作措施,保证工程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