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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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

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范文1

关键词:收入差距 税制调整 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税

经济学中的主流观点之一,认为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经济衰退和增长乏力很重要的原因是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的需求不足,使得总供求不平衡;因此,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通过缩小收入差距,达到增加有效需求目的。作为经济追赶型国家,中国在过去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把“增长是硬道理”作为首要经济目标,并没有将缩小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作为首要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

目前,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结束,正在向经济中高速转型,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在国际和国内经济总供求失衡,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需求侧管理政策必然涉及到收入差距问题,通过缩小收入差距,扩大有效需求是解决总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思路和途径。在这个阶段,中国是否应该提升缩小收入差距这一社会政策的重要性,很值得考虑和研究。

一、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1月20日公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报告中,关于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城乡差距继续缩小一段中的数据,按照全国居民五等份分组,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情况如图1所示: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重要途径,笔者理解就是缩小高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尤其是要缩小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

二、逐步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差距的政策目标

基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以及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必要措施,在保证经济中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将逐步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差距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目标。

在“十三五”规划期间,要完成7000万贫困人口脱贫的攻坚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实际上就是通过脱贫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客观上应该缩小了低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在“十四五”规划中,建议提出将高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倍数缩小的明确指标要求,即:高收入组是低收入组的8倍,是中等偏下收入组的3.5倍,是中等收入组的2.5倍,是中等偏上收入组的1倍。

三、目前中国税制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很小

总体来看,目前中国税制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很弱,如不加以调整和改革,将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

中国税制的间接税和直接税比重相当,各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40%多;相对于美国这种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中国间接税比重相对较高,而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尤其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都是很低的。2015年,中国的间接税三大税种: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占总税收比重48.8%;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总税收的28.6%,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占总税收的6.9%(详见图2)。

中国的这种税制结构,在收入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累退性。由于间接税的税负主要由居民消费环节承担,收入越低者负担的实际税负越高;反之,收入越高者负担的实际税负越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重点课题《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报告中的数据:2012年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户现金消费占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8.88%,随着收入的提高,消费占收入的比重逐步降低,最高收入户所占比重只有59.01%。这种税制的累退性表明,中国现行税制不仅难以调解并缩小收入差距,而且增加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调节收入差距功效很低

财税研究界对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效应研究,基本上一致的判断是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上发挥正效应,但功效不显著。比如,詹新宇、杨灿明的研究结论:运用MT指数方法对1985-2013年的基尼系数对比分析,发现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差值(即MT指数)非常小,均值为0.0003,最高也仅为2005年的0.00031,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整的作用整体上是正向的,但其正向调整的力度并不大。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效不显著的主要原因:一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工薪阶层,以2014年为例,65.34%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对于高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是薄弱环节。 二是实行分项计征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高收入者征税的累进税率。从现行税制税率的设计来看,十一个分项计征项目,只有三项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对于其他八项所得,尤其财产类收益所得都实行的是比例税率。三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还处于代扣代缴为主的模式,高收入和多元化收入税源的监控体系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税源管理粗放,监管措施不力。

根据以上分析,为了使我国税收能够更好地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的作用,应该从调整税制结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完善财产税制度四个方面入手。

四、中国税制结构调整将朝着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方向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税制中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在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近两年来,由于全面的减税政策,实际的税收占GDP比重已经由2012年的19.4%下降到2016年的17.5%),对税制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在逐步提高直接比重同时,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在目前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的竞争力与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负担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调整――降低间接税比重和提高直接税比重,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窗口期。

中国税制的调结构是财税改革的重头戏,调整税制结构,不仅要对直接税进行改革和完善,同时对间接税也要进行调整。概括地讲包括: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对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整合和改革,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的规范和立法,对消费税的完善等。可见,本世纪中国税制的结构性调整实际上涉及到中国税制中所有主要大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肯定地讲,不是一个小工程,而是一个大工程;不是“速决战”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一个“持久战”。

五、个人所得税如何在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方面强化力度

提高个人所得税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主要包括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强化征收管理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两者互为另一方面的前提。税制设计和完善是征收管理的前提条件,而征收管理能否实施又是税制设计的前提条件。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目标是在1996年“九五”计划提出的,至今已经跨越了5个五年计划,依然在改革的进程中。关键点应该是征管条件推进落实的比较慢。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依靠整个社会,尤其是银行系统有关个人信息必须与税务系统能够共享,税务机关在能够全面掌握个人各类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实施综合计征。目前这一税收征管的准备和信息系统的建立正在推进。

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几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

(一)不宜再统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简称免征额)

2006年以来,我国曾三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2006年从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由200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仅2011年免征额调整就减少了6000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都大幅度减少。

结合国家统计局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目前个人所得税只是针对年所得收入在42000元以上(月收入3500元)的人征税,也就是大体相当于对20%的高收入群体和少部分中等偏上群体征税,对低收入和部分中等收入群体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考虑到整个税制结构调整的要求,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还需要研究,不宜统一笼统地再提高。最重要的是,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公平性,在实行了综合与分项计征税制改革后,将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支出费用,在综合计征基础上进行抵扣,以尽量精准地减轻部分纳税人的负担,这种制度设计是比较公平、规范和科学的。这一改革已经在设计和制定方案之中。

(二)对财产性收益征税管理

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相关性比较高的是对个人财产性收益的征税管理,这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软肋”,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重点之一。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中,虽然已经都涉及了这些财产性收益,但由于没有实行综合计征,累进税率并没有很好地全面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同时,由于税收征管制度的条件不够,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及时掌握个人的全部收入信息,因此很难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计算累进税率,这样,使得高收入者来自财产收益的部分,只能按照低档税率征收。

税收征管的难度还来自经营主体的收入费用化问题。比较普遍的现实做法是,一些企业利润长期不予分配;有些投资人和公司创办者只领取1元年薪,而将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如购车、购房等开支从企业出账,客观上规避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样的做法,需要通过税制的完善和强化税收征管来加以控制。

(三)强化税源监控的社会管理

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有赖于全社会的信息管理共享和纳税环境的优化。这绝不是税务机关自身能够做到的,所以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政府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而顶层设计是首要的。

目前比较现实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能否与税务机关共享,或者是在什么条件下共享,通过怎样的合法程序共享?这些制度设计还在研究之中。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前提条件,否则税源监控不到位,综合计征就无法真正实现。

(四)修改和完善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现行中国的《税收征管法》主要针对企事业纳税人,相对缺乏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相关配套法律措施。包括税收债权保障措施、反避税措施中自然人主体的缺位,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规定等。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修改和完善的同时,税收征管方面的相关法律也必须修改和完善。

(五)中国的纳税人意识有待提高

多少年来,中国的老百姓已经习惯了缴纳间接税,相对地比较抵触直接税,这样的纳税意识是将间接税改为直接税的最大障碍之一。为此,需要大量地普及财税知识,让老百姓认识到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要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也要从经济原理上说明公民为什么要纳税,它的经济实质是老百姓购买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用于自身的消费,就像购买粮食和食品一样,只是购买的方式不一样而已。提高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是税收制度改革和结构性调整的重要前提。

六、房地产税收如何缩小财富差距

根据李实课题组的研究,2013年的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接近0.7,并且他认为财产的差距会继续扩大。如何来使这种财产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控制甚至缩小,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被认为是调节财产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从理论上分析,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增加了持有人的税收负担,使房地产持有者的成本增加,在房地产供求基本平衡状态下,这种税收负担基本上难以转嫁给需求方。持有者成本增加会将拥有过多财产的人的收入集中在政府手中,同时也会降低财产多的人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税能够调节财产差距。

在实践上,房地产税能否真正达到调节财产差距的作用,还有赖于房地产税制的具体设计。这其中涉及到:房地产税制的目的――是以筹集收入为主,还是以调节财产差距为主?以前者的目的为主,房地产税将采取普遍征收的制度设计;以后者目的为主,将采取对多占有房地产的少数人征收。另外,不同目的下的税率设计也会不同。在前者的目的下,采取较低税率比较合适;而对于后一个目的,则要采取高税率或者累进性的税率。当然,房地产税的目的也可以两种目的兼顾,这样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会有多种方案的选择。目前,房地产税制的方案依然在讨论和设计之中。

参考文献:

[1]詹新宇,杨灿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探讨[J].税务研究, 2015,(7).

[2]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北京市地税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院联合课题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R].2015.

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范文2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格局; 税制改革

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和构建

(一)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加,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改善,但是居民收入的差距也在扩大。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89,2006年达到0.496,目前可能已经超过0.5,远远超过国际上0.4的警戒线水平,收入差距过大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和行业收入差距等方面。

1.城乡收入差距

由于建国以来的城乡分治政策,使得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在改革初期就比较高,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值为2.57:1,2009年这一比值达到了3.33:1,这已成为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2010年,在政府缩小收入差距的努力下,城乡收入比有所下降,但也高达3.23:1。如果考虑到实际购买力和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同,这一比值应该是5:1,甚至6:1。①

2.地区收入差距

我国地区收入差距呈现出东部高、中西部低的态势。以实际收入看,2009年东部、中部、西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为1.47:1.01:1,最高的上海是最低的甘肃的2.42倍;以平均工资来看,最高的上海是最低的江西的2.41倍。②

3.行业收入差距

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也在扩大。2011年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业为9.13万元,最低的农林牧副渔业为1.9万元,两者相差4.8倍。同时,央企、垄断行业工资过高也成为民间讨论较热的话题。

(二)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构建

21世纪初,我国政府就已经开始着手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取缔非法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收入分配改革再次提出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012年两会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2012年党的十更是明确提出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并对群众最为关心的“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同时出台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两会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确保制度建设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有效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综合来看,通过“调高”、“扩中”、“提低”来构建“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构建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所得为课税对象,具有税制要素和运行机制设计方面的独特性,因此其在构建我国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上能起到重要作用。首先,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所得,而个人所得正是收入分配调节的对象,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分配调节的工具,具有指向直接并且明确的先天优势。其次,个人所得税普遍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能很好地贯彻收入低者少纳税或不纳税、收入高者多纳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可以有效地实现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法》立法以来,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历过几次比较大的修订,最近的一次修订方案于2011年6月通过审议,并于2011年9月开始实施。这次修订提高了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从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修改为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表级次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应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在调节收入上的积极效应

1.总体分析

总体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向低收入者进行了政策倾斜,在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的同时也使纳税人数骤减。据财政部2012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6 054亿元,比上年增长25.2%。受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出现负增长,同比下降幅度较大,其中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税同比下降11.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同比下降10.7%。个人所得税月均减少138亿元,改革实施四个月减轻工薪阶层负担550亿元。与此同时,伴随着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工薪阶层的纳税面大幅减小,由之前的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8 400万人减少至约2 400万人,也就是说,有约6 000万工薪阶层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③

2.具体分析

(1)对工薪阶层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不同收入的工薪阶层的影响程度不同,我们可以通过表1来分析。

根据表1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月薪38 600元是一个分界点,对于月薪正好为38 600元的纳税人而言,个税改革对他们没有任何影响,新旧税法下他需要缴纳的税款完全相同。

第二,对于月薪在38 600元以下的纳税人而言,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应纳税款减少,税收负担明显减轻,同时笔者发现,在月薪由低到高的过程中,应纳税额减少的幅度是递减的。

第三,对于月薪在38 600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应纳税款是增加的,税收负担逐渐加重,与此同时,随着月薪的增加,其应纳税额增加的幅度是递增的。

(2)对个体工商户的影响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各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尤其是扩大了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这必然能够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以年应税所得为6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为例,在税法下需按最高税率35%的边际税率缴纳税款,而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仅需按照20%的边际税率缴纳税款,税收负担得到大幅减轻。

综合来看,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改革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负担,符合我国在居民收入格局构建中“提低”和“扩中”的目标;另一方面,个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使高收入者的税负增加,也符合我国居民收入格局构建中“调高”的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在调节收入上的不足

1.“调高”作用有限

通过理论分析得知,新《个人所得税法》可以使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实现“收入高者多缴税”的目标,但是事实上却并完全如此。2011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表明,全国共有313万人申报,人均所得额34.78万元,人均应纳税额5.24万元,由此可以测算出平均税率只有15.07%。但是根据税法,无论是工薪所得还是其他所得,这个群体至少都需要按照20%的税率纳税。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使高收入者负担更高比例的税款,其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作用有限。

个人所得税改革“调高”作用有限主要是以下两个原因造成。首先,个人所得税的修改主要是针对工薪所得,而对于高收入者而言,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并不局限于工薪所得,甚至工薪所得可能只占据高收入者收入的很小一部分。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并没有纳入本次调整的范围。这必然使此次改革的“调高”效应有限。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表面上看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但实际上可能会产生逆向激励机制。一方面,高税负会严重打击高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全社会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高税负会引发纳税人偷逃税的动机,在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高收入者通过“转移收入”等手段规避税负完全有可能实现。

2.“扩中”效应削弱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由于工薪阶层的纳税面缩小,税负减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薪阶层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其对中等收入者的减税幅度不够明显,“扩中”效应削弱。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费用扣除不合理

从税收理论上来讲,3 500元每月的扣除标准应该算作生计扣除,也就是说3 500元是群众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取得的收入。但是实际上,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满足相同生活标准所需要的支出是不同的。3 500元每月的支出在中西部小城市基本可以满足较高的生活水平,但是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可能仅仅只能满足温饱。3 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小城市“扩中提高”作用上很明显,但是在大城市,其“扩中提高”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另外,我国中低收入者的家庭负担也是不同的,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却并不考虑家庭负担因素。举个例子来说,假设工资水平相同的两个人,甲仅仅只需要负担自己一个人的生活需要,乙却要承担一个三代同堂的五口之家的生活需要,显然乙的生活负担要远远高于甲,但由于对二人在个税征收上采用相同方法,甲乙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完全相同。这种情况的出现和个税“促进公平”的原则是相悖的。

总之,生计扣除上的“一刀切”,几乎没有考虑物价水平、房价、医疗卫生、教育、养老以及地区方面的差异,这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生计扣除无法真实反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既不符合税制纵向公平的原则,也会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难以发挥。

(2)税率级次仍然较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的税率级次由9级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通过对比新旧税率表级距可以看出,尽管低税率10%所适用的人群和原来9级的情况相比有了明显的扩大,但同时25%、30%、35%这三级税率亦有不小幅度的下移。比如,过去适用20%税率的那部分人,小部分仍然适用20%税率,大部分却被提高税率,并入25%那一档。具体来看,这部分人群月收入在13 000元到38 600元(均不含“三险一金”)之间,虽然这一部分人群的税收负担和以前相比的确有所减轻,但是减轻的幅度缩小了,而这一区间主要是中等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扩中”效应削弱。

3.税负轻重无序

由于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仍旧是对不同项目的收入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样会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的税收负担不一致,同样数量的收入,由于分属于不同项目所得,税负相差很大,造成税负轻重无序。举个例子来说,工薪所得超过每月8万元(扣除3 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部分要按照45%的税率纳税,而如果是彩票中奖8万元,就仅按照20%的税率纳税。显然,劳动所得需要交纳的税款比非劳动所得需要交纳的税款多出很多,这和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的原则相违背。税负的轻重无序也会给群众带来一种错觉,政府似乎在鼓励群众通过“中奖”等非劳动的手段,而不是通过劳动手段取得财富,加重了部分人“不劳而获”的心理,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四、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要发挥调节收入的职能,最好的方式就是按照综合的模式计征,因为个税发挥调节作用的前提是量能计征,只有纳税人的综合所得才能完整地反映纳税人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纳税遵从度不高、征管水平低下、个人信息制度不完善,采用完全的综合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现实,因此,我国宜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

基本思路是:对劳动所得以及连续性或经常性所得(如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进行综合征收,以全面反映纳税人的承担能力,有效消除渠道分散的高收入者的逃避税动机。对于利息、股息、偶然所得等偶然性、非经常性的非劳动所得继续分类课征,在支取时由代扣代缴单位实行源泉扣缴。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工薪所得并不是拉开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本原因,对居民收入差距影响越来越显著的是财产性所得,所以个税改革的重点应从对工薪所得的调节转移到财产性收入上来。

(二)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生计扣除,是指个人为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费用,或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费用,是客观的耗费。由于我国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物价高低不同,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费用开支差别很大,因此,统一将生计扣除定为每月3 500元的“一刀切”做法很不合理。可以通过采取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应当充分考虑各地纳税人不同的生活水平、消费范围和物价状况,分地区的制定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也可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制定。其次,由于家庭结构的不同会使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处于不同的生活状态下,为了缓解低收入者的生活负担,生计扣除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所处的家庭结构和承担的家庭责任。再次,由于物价水平总是处在波动之中,生计扣除标准应当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动而变动。可以通过建立指数化机制,确保在物价水平波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负保持相对稳定,避免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加重。考虑到低收入者税负上升幅度高于高收入者税负上升幅度,应在设计指数化机制时更多地考虑低收入者的利益。

(三)合理调整税率

目前个人所得税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档次复杂,税负整体偏重,不利于税收征管。笔者建议,在实行分类综合模式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通过以下调整,来实现“提低”、“扩中”、“调高”的目标。

首先,对综合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目前工薪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会严重打击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也会增强纳税人偷逃税的动机,可以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5%或30%。与此同时,为了解决目前税率设置级数过密、级距较窄的问题,可以将目前的7档减为4档,比如5%、15%、25%和35%,各档之间的差距最好相同。这样才能较大幅度地减轻中等收入者负担,以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其次,对分类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由于采取分类征收的所得税项目普遍是非劳动性的财产性所得,因此可将非劳动所得的税率适当提高,一方面可以避免税负轻重无序的问题;另一方面能体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鼓励通过劳动获得收入。

(四)加强税收征管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征管尤其是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不力。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破除税收征管对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的约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建立一套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纳税登记制度,健全纳税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信息的集中控制;第二,推进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现金管理,大额现金流动必须通过银行;第三,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税务、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和机构的联网;第四,加大惩罚力度,要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重处罚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逃税活动。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五、结束语

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已经成为政府不容忽视的问题。通过财税手段均衡收入已成为政府的重要选择,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的“利器”,在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由于税制设计上存在不足等原因,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被弱化,因此,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同时,对于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税收调节体系而言,仅靠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努力尚不够,财产税的完善亦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和步骤。

【参考文献】

[1] 崔军,朱志钢.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与个人所得税改革[J].税务研究,2011(9):27-32.

[2] 刘明慧.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税制改革思考[J].税务研究,2011(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