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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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1

关键词: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演变

城市森林公园多以山岳居多,其中不少自古就是名山大川、游憩名地,不仅拥有山川自然之美,不少也留下诸多的文化古迹。这些景区在历史上的游憩活动也非常丰富,如祭祀、封禅、士人漫游、宗教庆典等等,其活动的目的主要包括观光审美、宗教及礼制等;活动的主体也集中在权贵阶层,平民涉足的内容不多;活动的频度也因主体不同而有着较大的差异。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生活方式的变化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大众拥有更多的闲暇时间,人们需要在闲暇时间里进行各种形式的游憩活动来使自身从单调、疲惫的工作中得到恢复和调节。同时,城市化进程也使得不少风景名胜、森林山岳距离城市越来越近,甚至被纳入城市区域之内。这些位于城市内或城市近郊的景区就首当其冲地充当了城市居民的重要游憩地。当然,现代的游憩活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化。研究这些变化,对于我们理解城市森林公园的游憩产品设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演变分析

(一)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演变趋势。

1.中国古今城市森林公园游憩活动对比。

中国的农耕文明历史悠久,在农作文化和意识的指引下,逐渐形成自然、崇尚自然的精神动力和文化内涵,并且使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容纳了极其丰富的旅行与游观思想和欣赏自然山水的基本原则[1],如中国儒家思想所推行的自然“比德”观以及道家所推崇的“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 的游观思想等。因此,中国古代的游憩活动多围绕自然景观展开,而景观欣赏常被作为“与民讲道”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来教化民心,而这就是中国山水一直被推动成为公众游憩场所的最基本根源[2]。森林公园以自然山水为本,一直是中国古代权贵、士人、旅行家所热衷的游憩场所。中国古代的森林游憩活动比较单调,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观赏性游憩活动,主要在自然季节转换时或是节庆时刻进行,游憩的地点多为风景秀美、独具特色的山水佳地。如春赏百花、夏赏夜蝉、秋赏红叶金菊、冬赏寒雪,文人雅士一边欣赏美景一边进行吟诗作赋、饮酒唱和等活动,成为古代文人都非常喜爱的游憩形式之一。

二是娱乐性游憩活动,主要是节庆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清明踏青、重阳登高、林间诗会、曲水流觞等等。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传统的承续是活动的主要目的。

三是宗教祭祀与纪念性游憩活动,这些活动一般以宗教祭祀为其活动内容,但是逐渐演变为民间举行娱乐活动的栽体。如寒食和清明节,在农村地区流行极广的春社活动,以及由于宗教祭祀引起的人数庞大的朝山进香活动等。

现代社会的森林游憩活动与古代相比,有着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游憩主体的范围扩大。中国古代的游憩活动主体多为权贵、文人士大夫阶层,而普通百姓或是不愿、或是不能,其实际广泛参与的活动不多;而现代社会的游憩活动主体已扩大到全体大众。

二是游憩的动机多元化。中国古代的游憩活动主要以休闲娱乐、人际交往、文化交流、自然审美、宗教纪念等为目的;而现代的人们进行游憩活动又增加了社交聚会、疗养保健、商务会议、体育健身、科普教育、追求时尚等具体动机,反映了现代社会人们休闲的多样化需求。

三是游憩活动的利益幅射面扩大。中国古代由于游憩活动产生的社会经济利益极为有限,也并未形成产业化;而在现代社会,游憩产品的开发和利用,往往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2.现代城市森林公园游憩活动演变趋势。

现代的城市森林公园因为地理位置优越、资源类型适宜,成为城市居民游憩的优选地点。而随着游憩需求的不断发展,城市森林公园的游憩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呈现如下演变趋势:

(1)适应游憩者数量上的不断增加。城市生活紧张的节奏、生活方式的变化、新的假期政策的执行使得城市日常游憩需求不断的增加;同时,由于城市森林公园位于城市近郊或市内,在可进入性上拥有越来越多的便利,能够很好地满足城市居民日常游憩的需求,成为市民游憩的优选地点;丰富多彩的游憩活动类型也吸引着更多的人们前往城市森林公园享受游憩带来的轻松和愉快……这些有利条件使得城市森林游憩者的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数量上的变化,既拉动了森林游憩产品的市场,也给森林公园这一特殊的游憩场所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环境容量、公园功能区划分、活动类型设计等。

(2)满足游憩活动类型多样化的需求。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需要更多具有新意的游憩形式来放松身心、实现自我提升和满足,传统的观光、猎奇型游憩活动已无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游憩需求。近年来在森林游憩中逐渐兴起的活动形式有社交聚会型游憩活动、参与体验型游憩活动、康体休闲型游憩活动、科普艺术型游憩活动、个性创意型游憩活动等,此外,由于城市森林游憩者中老年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使游憩活动的设计也要更多地考虑老年人这一市场需求。

(3)在游憩时间上更加多元化。城市森林游憩在时间分布上也呈现多元化倾向,不仅局限于节假日。由于近郊风景区与城市间距离的缩减、周边居民的增加、老龄化的影响以及私家车的普及和公交运营时间的延长,使得城市森林游憩的时间分布发生了变化,如早晚游憩增加、非节假日游憩增加、游憩停留时间延长等。

(4)对游憩活动空间进行功能细分。随着游憩者数量的增加和游憩时间的延长,对游憩场所的空间承载力必然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对于森林公园游憩场所而言更为重要。为了实现森林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势必要对森林游憩空间进行功能细分,明确核心游憩地带与非核心游憩地带。同时对游憩活动进行分级,根据游憩活动对环境的依赖要素和影响程度确定不同游憩活动的功能区。在对功能区进行管理时,要注意满足需求的同时,控制游憩活动对森林环境的负面影响。

(5)满足不同游憩群体需要。现代城市森林游憩者群体也呈现多样化趋势,除了传统的团队旅游者外,还包括家庭、朋友群体、学生群体、会议度假群体、个人出游者等。不同游憩群体在需求上有着较大的不同,尤其体现在出游时间、出游目的、服务要求方面。对于整个森林游憩者群体组成来说,团队旅游者的比例不断下降,城市居民出游比例增涨较快。

(二)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演变的原因

引起城市森林公园的游憩功能的演变的原因探究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与森林公园的地缘关系变化。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市与一些位于城市郊区森林公园的空间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对空间距离缩短,游憩地的可达性提高。这种地缘关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城区向森林延伸:城市区域的扩张,缩短了与森林公园的距离。城市建设使原来的城区在不断地扩大,可能导致原本距离城市较远的远郊森林公园走近城区,转变成为近郊森林公园,甚至是城内公园。

(2)森林周边被城镇化:城市规划对森林公园周边土地的利用,使得森林公园被城市新功能区所包围。

原来森林公园周边土地多为农业或林业用地,随着城市的扩张,一些近郊的森林公园周边的土地被纳入城市发展新规划,或作商业用地、或作工业用地。这种土地性质的改变促使人的聚集,给公园景区带来更多的人流、物流、车流。

(3)城市至森林的可达性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提升,进一步提高了城市与森林公园之间的交通便利程度。此外,私家车出游的增加也推动了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的发展。

2.城市森林公园游憩主体变化

功能的存在是为了满足需求,因此,游憩者主体发生的变化是影响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变化的直接原因。游憩主体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游憩主体绝对数量的变化

城市森林的游憩主体包括外来旅游者与当地居民,其中城市居民数不断的增涨是造成游憩主体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其次城市与森林公园之间可达性的提高,也提高了游憩活动的便利程度,间接促进了游憩主体数量的增加。这种数量上的变化,也并非理想化、无限制增涨,在现实中往往必须受到公园本身承载力的限制。

(2)游憩主体结构的变化

城市森林公园的游憩主体从人口学特征方面来看,具备共性的变化趋势,即年龄结构变化较大,表现为老年人在游憩主体中比例提高。这是现代中国城市老龄化趋向的结果,同时,也是现代人享受生活、健康保健意识提高的体现。虽然老年人的消费能力较之于年轻游憩者较低,但对于森林公园这一公共性资源来说,服务老年人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 转贴于

从游憩主体类型结构上看,包括外来旅游者、当地居民,而当地居民又包含了两大类,日常游憩者和节假日游憩者。不同类型的游憩主体在对游憩功能的利用方式、游憩时空流动规律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从游憩主体构成比例上看,外来旅游者、当地居民在不同的游憩地点所体现出来的比例有着各自的特点。有的游憩地点较能吸外来旅游者,当地居民游憩者比例较低;有的游憩地点则以当地居民游憩为主,外来旅游者比例不高。

(3)游憩主体游憩行为变化。

游憩主体受现代生活方式变化的影响,在游憩行为上也呈现出时代的特点。

首先体现在游憩主体的游憩时间安排上。中国现行的假期制度使得我国人民的基本可支配闲暇时间占全年的1/3,且假日分布均匀,非常利于短途旅行和游憩活动的开展,在客观上促进了游憩主体出游的积极性,提高了出游频度。

其次体现在游憩观念的转变上。2010年,我国人均GDP达到4382美元,经济水平的提升,意味着人们的消费能力提高,消费需求也有了新的变化。同时,伴随着国民文化修养的提高,人们对如何利用闲暇时间有了更多的想法,观光猎奇型活动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游憩需要,人们期望享受能满足更高层次心理需求(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的游憩活动内容。反映在现实生活中,社交、科普、康体、参与型的游憩活动相较于普通观光型游憩活动更容易得到人们的青睐。

再者体现在游憩出行方式的变化上。城市森林公园做为游憩场所,在交通上有着较大优势,能够满足人们游憩所希望的“轻松”出行。游憩者无论是采取公共交通还是私家车出游方式,都能够轻松实现从城区到森林的位移。此外,随着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对“游憩”理解的深入,许多人们甚至会采取更为健康环保的出行方式,如自行车、徒步等方式进行森林游憩活动。这些变化都将会影响城市森林公园的游憩功能规划和产品设计。

二、游憩功能演变对城市森林公园的影响分析

游憩功能的演变推动了城市森林公园的发展,也给城市森林公园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游憩功能演变对于城市森林公园影响,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面影响。

1.丰富城市游憩功能。

城市森林公园位于城市近郊或是市内,在可达性上要优于其他的风景点。而且这类森林公园素有“城市绿肺”的美誉,对于游憩者,特别是城市居民来说,能够使他们耗费较少的成本(时间、金钱、精力)满足亲近自然的需求。因此,城市森林公园为外来旅游者以及城市居民提供游憩的场所和服务,无疑是对城市游憩功能的一种丰富。这对于丰富旅游者的旅游体验、为整个城市营造和谐发展的氛围、提高城市人口素养都具有极大的好处。

2.为森林公园提供稳定的客源。

我国的森林公园在开发初始,大多都被定位为风景名胜区,针对旅游者市场进行产品设计与营销。在观光型旅游产品吸引力逐渐下降的今天,如何保持森林公园的经济效益,是许多老牌森林公园都在认真考虑的问题。森林公园由于资源的性质,其开发和利用都必须慎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游憩功能的开发使得森林公园吸引了更多的城市居民,这些本地游憩者虽然不会如过夜旅游者一般产生交通、食宿等方面的费用,但是其消费潜力仍不容小觑。如果游憩服务产品开发得当,也可以为景区增加不少收益。同时,由于游憩活动的习惯性和日常性,这部分城市居民客源会比较稳定。

3.推动森林公园可持续发展。

游憩者对游憩环境的要求一般比较高,期望能在生态条件比较好的环境里交流感情、放松身心、陶冶情操。城市森林公园如果要满足游憩者的需求,就必须在森林的生态维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多下工夫。因此,游憩功能的发展对森林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客观上会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当然森林公园也可以利用游憩者对森林环境的期待,设计生态、环保主题的游憩项目,使游憩者通过参与活动提高环保意识、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二)负面影响

1.环境容量承载压力加大。

城市森林公园游憩功能的增强,必然会使当地游憩者数量增多。这类游憩者的游憩活动大多具备社交家庭性、日常性、习惯性等特点,这使得森林公园在日平均接待量上相对地有较大的提高。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这种情况会更突出,这对公园的环境容量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对于森林公园来说,环境承载力往往意味着资源的生命线,经营者必须在这个方面进行理性的权衡和科学的调节。

2.森林公园规划要求提高。

传统的森林公园多以景观观赏为主要产品的供应形式,而对于现代游憩者来说,不会为了观赏这一单纯的目的,频繁地出入一个地点进行游憩活动。游憩动机的多样性使得人们对游憩场所的要求更为复杂,因此,森林公园若要增强游憩功能,就要认真调查分析游憩市场的需求情况,合理规划森林公园,设计多样化游憩服务产品。

3.可能导致旅游收入的波动。

森林公园游憩功能的增强,还可能对市场结构和市场定位产品产生影响,造成旅游收入的波动。这是因为,公园游憩市场中外来旅游者与本地游憩者之间的相对比例会随着游憩产品的增加而有所变化,可能出现外来旅游者的相对比例减少的情况。森林公园在游憩市场方向的侧重,也可能会导致在景区规划、产品设计方面发生相应的调整,最终对旅游收入产生影响。当然这种影响的负面因子能够通过合理的规划尽量减少或避免,甚至可能实现游憩市场与旅游市场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楼嘉军. 农耕文明和民间娱乐—中国古代民间游憩活动浅析[J].1996,(5):17-21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2

牌坊,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标志性建筑小品,通常解释成为纪念性建筑,与之相对应的总让我联想到西方的凯旋门,而作为“胜利之拱”的凯旋门,在西方是一种独立的特殊形式的纪念性建筑,而已有数千年历史的牌坊,作为纪念性建筑的历史,不过是明清以来的五、六百年,在此之前,它的原型是什么?在牌坊的整个发展演化中,他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怎样的变化?当今在城市中的形态又是怎样的?跟随这样的问题,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吸取当代学者对牌坊的研究成果,完成了这篇读书报告,也是对我思考,整理和学习过程的记录。

一、 牌坊的演变

1、从形式上的思考开始

古今不论是放在建筑群的前面,还设立在通衢大道上,牌坊总归有一种大门入口的特点,所以它的起源与建筑群的“门”分不开,中国古代建筑的特点之一是建筑总是成群成组的出现,就单幢房屋来说,他的体量都不大,结构也不复杂,这些房屋之所以满足人们生活、工作和其他方面的多种要求,靠的是由众多单幢房屋围成一个个院落,再由门将院落串联成一个群体,从而满足不同的建筑功能和性质,牌坊作为群体最前面的“门”,与建筑的门有着天生的联系。

关于牌坊的由来,乐嘉藻先生提出三个原型,其一:其设于道周或桥头及陵墓前者,由古之华表而来。古代帝王为了听取民意,在宫外悬挂“谏鼓”,在道上设“榜木”;其二:设于公府坛庙大门之外者,由古之乌头门而来。《洛阳加蓝记》曰“永宁寺北面,不施屋似乌头门”;其三:用以旌表者,由绰楔chuo xie之制而来。乌门绰楔是乌头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外门,又称“将军门”,门限可抽以通车马。

从以上三种是从功能上寻找牌坊的雏形,而牌坊不同于华表(表木)“取谏”的功能,从形制上看,牌坊的起源很早,与古之衡门、乌头门、棂星门有关,其基本形式是“二柱穿一木”形成的门洞,明清时期的牌坊外观造型复杂,但也未脱离这种“门”的基本原型。后期牌坊旌表和尊崇的功能也与乌头门、棂星门有关。

汉代住宅简陋,外为衡门,即左右两边立柱,上有一根或两根横梁,立柱之内再按门扇。根据宋《营造法式》中的图示,乌头门与衡门无太大区别,也是两木间横穿一木,下有门扇,但唐宋时期它特指六品以上官员住宅前设置的仪门,含有旌表之意。在此意义上,后来的乌头门演化为衙署、王府门前的牌坊,加大旌表之意,并大量的用于宗祠建筑中。棂星门与衡门也基本相同,“棂星”汉代称“灵星”,今之“天田星”,与祭祀有关。因而,棂星门与乌头门虽结构、形状相似,但其主要用于坛庙、宫苑,意在尊崇。由此后来的牌坊或附于门屋上的牌楼门又多了一种尊崇的功能。

2、名称上的联想

根据建筑学家刘敦桢先生的分析,提出牌坊是由古代的坊门演化而来的。

提及牌坊,即隐含着其与里坊门的关系,里坊是中国古代城市的基本居住单元。里坊制(前身闾里制)是自周朝以来就出现的一种编民制度,也就是说,牌坊的历史与古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密切相关。了解牌坊的由来就必须从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里坊制说起。

3、变换的历史角色

(1)禁锢的工具――战国至唐末

根据文献记载,周代城市就实行闾里制。在天子王城附近的区域被称为效区,稍远的地区称为甸区,通称王畿。效区居民的基层组织方式是五户为“比”,五比为“闾”,甸区居民的基层组织方式是五户为”邻”,,五“邻”为“里”。今天我们还常使用的“邻里”、“比邻”就是来源于古代的城市规划居住区单元的概念

战国时期的闾里在唐代称为“里坊”,制度发展日臻完善。城中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这种城中之城,一般为方形或矩形,这些方块土地被称为“里”或“坊”,四周围有墙垣围合,中央开始开十字大街或东西向的大街,街头皆设坊门以供出入,坊门晨启夜闭,夜间不能自由出入。居民的住宅只能把门开在坊巷内,只有万户侯,寺庙能向大街开门,这是出于一种管制和防卫的布置,因而可以说古代坊门是统治阶级禁锢人民的一种工具。

坊门在古代称为“闾”。坊内居民,若在伦理道德、市井民风等方面有值得表彰之处,官府会张榜于坊门上,所谓“嘉德懿行,特旨旌表”。榜于门上者,谓之“表闾”。这种“表闾”之制,是牌坊主要功能之一――旌表的又一来源。

唐代坊门之形制因坊而异,与坊之面积和自身功能有关。这为后来不同尺度和形式的牌坊与牌楼提供了原型

(2)繁闹的地标――宋、元

宋代以来,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打破理坊围墙开设店铺的事不断发生,城市商业发展和市民生活的变化,夜市已成为必要,最终封闭的里坊制逐渐被开放的街巷制所代替,城市居区规划由面性转向线性发展,相对以往的规矩严整,线性带来的是活泼,有机和更高的土地利用率,这刺激了竞争,也促进了当时经济的繁荣。因而里坊制到街巷制的发展既是古代城市规划的一个转折点,也是牌坊脱离坊墙,摘掉坊门这一“禁锢”帽子的大动作。

封闭的坊墙被打破后,被街市取代,只剩下坊门立于街巷口,作为街区的一种标志,逐渐演变为融标榜、装饰于一体,在一条条繁闹的街市中醒目的竖立。

牌坊出现之初,继承了坊门的基本特征,同时作为独立设置的建筑物,根据不同的街巷尺度和特点,有趋于华丽和高大的倾向,应该说,街市牌坊在装饰性上的加强既是经济繁荣的结果,也是街市之间特色竞争的表现。这一过程中,在细部和装饰上可能受到华表和门阙的影响。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华表与牌坊在细部上相似(日月板),但并无严格的继承关系。

里坊制消亡之后,“坊”作为各街区的命名保存了下来,如今之总称“街坊”。可以看到现在的牌坊或者牌楼仍具有记载地名、表彰功德两种功能。除此之外,宋代,牌坊又扩展了作为“门”最基本的功能,作为独立的建筑,出现在建筑群前,引导其后的一系列空间。《平江图》中子城前积善、吴会二坊,扩大了子城的前导空间。

(2)华丽的纪念――明、清以来

明清牌坊的形式、构造和用途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至今保存下来的牌坊也多为这个时期建造的。明代,牌坊除发展了引导空间序列的功能外,更为突出的演变是成为一类纪念性建筑,这与历代的继承和发展的旌表方式有关。明代统治阶级强化宗法意识,使纪念性牌坊得到很大发展,以至人们差不多忘却了他本来的用途。

各种纪念性牌坊的日益增多,牌坊的造型也日趋讲究,并且对纪念性加强和空间引导的尺度要求,牌坊的开间,层数也在增多,各地普遍出现四柱三楼、四柱五楼的牌坊形式,并成为以后牌坊建造的主流。

元末明初,技术、工具的进步使利用千金之石建造建筑成为了可能,全国的牌坊用材由木向石过渡,这些都丰富了牌坊的形式与做法,不但有木构、石构、砖构,而且产生了石柱砖构、木柱砖构、石仿木构,砖仿石构等多种形式,清代还出现了砖砌拱券门洞的牌坊,且多在砖墙上贴满琉璃瓦,成为琉璃牌坊。可以说,明清建设了形形的牌坊,在建筑艺术上达到了辉煌的顶峰,

(3)传统的化身――今天

当代存留的古代牌坊,复建的仿古牌坊和新建的艺术牌坊的实用性渐渐退化,已从城市布局中的一种必要设施演化成为装饰性的传统符号。牌坊,作为一种历史性建筑,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浓缩着中国的传统建筑文化和民族精神。

整个演化过程中看到,从坊门到牌坊,命名上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从形式到内涵都在改变。这种在失去本来的实用意义之后,演化成为某种艺术的载体的例子在中国古文化上例子很多,书法是这样,漆器也是这样,牌坊也是这样。而牌坊的艺术载体就表现为它于历代继承下来的功能――旌表,尊崇,标志,空间引导,纪念性。

二、牌坊的种类

牌坊的种类可以从两方面来区分,一是根据不同的建造材料来区分,二是根据功能来区分。

从牌坊的建造材料来看,大致可以分为木牌坊、石牌坊和琉璃牌坊三类。

木牌坊的基本结构形式是,木柱子立在地上,下部靠夹杆石夹住,夹杆石外用铁箍相围以防散裂;柱子上安横枋将左右两根立柱连为一体;横枋上安屋顶,牌楼的屋顶虽小,但也有屋脊和脊上的小兽,也有庑殿、歇山、悬山等各种形式。由于顶部的重量容易造成整体的不稳定,所以在立柱前后有时加两根戗木,斜撑于地面;在屋顶下的挑檐枋和牌楼梁枋之间也加设铁制的挺钩,以防止屋顶部分的不稳定。

石牌坊的形制与木牌坊十分相近,也是直立石柱,柱上加横向的石枋,上面有顶楼,大小也是以柱数、间数和顶楼的多少来区别。它和木牌楼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一是顶楼因为石结构的关系,挑出不可能那么大,因而体积也相对地小。而是石料比木料重,且顶楼小,稳定性相对地讲比木牌楼好,所以多数石牌楼不用戗柱。而且体积较小的石牌楼的立柱下面不用夹杆石,只用抱鼓石,前后夹住立柱就可以了。总体上看,石牌楼用冲天柱的比较多。

琉璃牌坊是一种用砖筑造、外表贴以琉璃砖瓦的牌楼。正因为是砖筑结构,所以不能采用梁柱体系而采用砖筑的实体,下面用石料发券开门洞的形式。在砖筑实体的表面用琉璃面砖拼贴出立柱、横枋的形式,枋上再安琉璃烧制的斗拱和屋顶。它们的大小也是由间数和顶数的多少决定,但没有冲天柱这一类型。这种牌楼,体形浑厚,色彩华丽,多用在大型寺庙或者宫殿建筑群中。

从功能上看,牌楼在不同的情况下起到不同的作用。立在宫殿、寺庙、陵墓等建筑群的前面,作为这组建筑的一个标志的,称为标志性的牌楼。例如在颐和园万寿山前麓,排云殿建筑群最前面的“云辉玉宇”牌楼。

标志性牌坊往往立于建筑群的最前端,实际上也有起到大门作用的,但他们都独立存在,牌楼的柱间、门洞也不安设门扇,所以还不能真正起到门的作用。现在我们讲的大门式牌楼是真正属于建筑群的一种院门,但他们具有牌楼的形式。北京颐和园宫廷区主要大殿仁寿殿前面有一座仁寿门,完全是木牌楼的形式,二柱一顶楼,柱间安有门框和门扇,他是这组宫廷建筑的院门,门两边有影壁与矮墙相连。

在古代,为了纪念一件事或一个人,往往正在当地建立牌楼,把人名及其事迹可在牌楼上以资纪念,其内容多为宣扬忠孝节义,此为纪念性牌坊。安徽有一座“许国石坊”,就是为了宣扬许国报效皇室的忠君思想。牌楼立在县城的十字路口中心,上面刻有“恩荣”“先学后臣”“上台元老”等大字和“少保兼太子太保礼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许国”一串官名。

装饰性的牌楼见的最多的是用在我国古代的一些店铺门面上,在这里,牌楼既不是独立存在的标志,更不是大门,而是附在店铺门脸上的一种装饰。他们多半是紧贴在店铺外面立牌楼柱,立柱一般与店铺的开间檐柱相合,牌楼的梁坊与店铺的屋顶持平或高出屋顶,使牌楼顶部与店铺不至于发生矛盾。

三、牌坊在城市中的空间形态

牌坊作为一种建筑小品,在城市中对空间的制约形态,主要表现为独立式牌坊与街道和建筑群的关系

点式――牌坊作为一个建筑小品,无论是表达纪念性,还是起标志作用;也无论其后引导的是一系列建筑群体,还是城市街道,它悠久的历史文化使牌坊一出现就表达了一种信息,像点式辐射对周围的环境做出了限定。

线性――由于牌坊是空透的,因而能产生较强的引导性,牌坊在城市中对空间的限定也较多表现为线性,常见形式有三种。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3

关键词:织物纹样;云纹;茱萸纹;卷草纹

云纹样一直存在很多的相关研究,有的是以历史发展为主线对云纹的发展进行叙述。也对古代实物上出现的云纹图案简图进行归总。还有一部分是对云纹与其他纹样进行对比研究。本文就这些文献的基础上对云纹的发展历史进行简单的较为系统的梳理,找出云纹的发展轨迹以及其背后的推动力量。

一、装饰图案中云纹的起源

关于云纹的起源,有人认为是以原始社会的涡旋纹为雏形发展而来,也有人认为是从商代出现的云雷纹开始,无论以谁为原形,可以观察到的是云纹的图案特征与古代的“云”字有着明显的特征等同,古代的“”字代表着降雨,两者都有回旋的图案特征,代表了古代人心目中对这个符号有着与自然神灵美好期盼相关的原始情绪。这也是云纹最一开始出现的精神起源。

二、古代织物上云纹装饰的发展

古代织物中的云纹最早要算到商朝时期的云雷纹,后期随着朝代的更迭以及伴随而来的社会思想的转换,云纹开始了一场漫长的发展演变历史,总的来说,云纹可以整体划分为六大类:云雷纹、卷云纹、云气纹、朵云纹、如意云纹、图案云纹。

云纹从云雷纹开始,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还处于生活状态深受自然状态影响的时期,对于自然的敬畏是整个社会的主要精神状态,在森严的等级制度和对于原始宗教的崇拜氛围中,凌厉的美学表现造就了严肃规则的云雷纹,这种纹样既是早期并不丰富的美学表现手法必然的要求也是原始精神社会神秘严肃的氛围造就的。

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云雷纹被朝向两个方向继续推动,一个方向是保持了云雷纹的抽象几何形态逐渐演变为了我们常见的回纹,另一个方向则对云雷纹中曲线的回旋进行推演,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与现实云形态更为相似的,倾向于生动活泼的卷云纹。

发展至秦汉时期,社会的文化得到发展,装饰方式也开始丰富,尤其是在原楚国土地上建立的汉朝,更是继承了楚文化有的浪漫主义情怀,表现在云纹的图案上,既是此时的云纹不再是对现实云的形似追求,而是通过对云尾的使用,突出表达了云纹的动态感,在精神形态上追求云雾缭绕的感受,同时还将云纹与动植物纹样进行融合,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在云纹中仍出现鸟首的乘风秀。这同时也产生了与“茱萸纹”有很多形态共同点的“穗云纹”。为后世对茱萸纹、变形鸟兽纹与云纹的判断留下了很大的争议空间,但我们可以将这些纹样的历史关系通过图 进行更清晰的界定,而对于这些纹样的判断,我们可以考虑到当时倾向浪漫变异的楚文化装饰特征而根据元素的比例进行界定。在秦汉这个云纹发展最为繁盛的时期,云纹的样式是极其丰富多变的,其中云气纹也只能代表当时最为常见的大部分云纹图案。

发展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的繁盛与升天的思想也为云纹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精神沃土,其中很多佛像装饰中都可看到云纹装饰,这期间的云纹文化随着佛教的兴盛也慢慢从早期的自然崇拜与秦汉时期的浪漫寄托转移到一种吉祥寓意的追求,这为后期云纹的程式化和如意云纹的特殊代表性打下的精神基础。同时随着佛教的发展,忍冬纹莲花纹的传入,云纹也开始与这些植物纹样开始了进一步的结合,并逐渐演化出了早期的卷草纹图形。

随着隋唐时期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广泛的进步,人们的思想向着世俗化更进一步的迈进,对于装饰的追求也从早期的升天、得道为主题转换为对世俗生活幸福美满的追求,其中植物纹样伴随着对外交流开始成为这个时期的流行纹样,这其中卷草纹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不断兴盛,而云纹不再是装饰的主题,只是在整个纹样图案中起点缀作用,而正是唐朝对于很华丽世俗的追求和云纹的点缀结构催生出了以单位为存在形态的“朵云纹”。朵云纹的生动饱满完全是唐朝审美的写照。另一方面,由于对世俗幸福的追求,玉如意灵芝形象相结合产生的“如意云纹”也开始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发展到唐后期,装饰风格更加群与繁复夸张,单位个体的“朵云纹”已不再能满足这样的审美追求,于是团云纹应运而生。在这之后的发展中,“朵云纹”“如意云纹”“图案云纹”都在各自不同追求的装饰图案中长期存在,成为程式化的云纹样,其中“如意云纹”在明清时期因装饰风格极度追求吉祥寓意而被广泛的使用。

三、结语

从整个云纹的发展轨迹看,它的发展与改变往往伴随着整个社会精神状态的改变以及审美需求的转变,可以了解每隔社会时期的社会氛围与经济状态是影响艺术文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同时通过对于云纹的发展梳理,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很多先关纹样的发展轨迹,这可以给研究者们带来启发,在对不同的事物进行比较研究时,对比不同点并不是唯一的方式,从本源与相同之处出发可能会得出更为理性和有依据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徐雯.中国云纹装饰[M].南宁:广西美术出版社,2000.

[2]徐丽慧,郑军.中国历代云纹纹饰艺术[M].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10.

[3]赵丰.中国丝绸艺术史[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

[4]王倩.简析云纹的渊源及意蕴[J].艺术与设计:理论.2011(07):177-179.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4

【关键词】高中历史 教学设计 初探 人教版

【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1-0064-01

在新课标下,历史教科书的编写思路为:模块与专题相结合,同时也把中国史与外国史相联系,采取必修和选修相协调的课程结构。其特点为:模块相对独立,但教学内容总体整合。所以,面对这一全新的教材,教师在教学时对教材的适应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笔者在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就教学过程中体现教学课改精神,如何进行教学设计谈谈自己的看法。

专题史教学是高中历史新课程教学理念的体现之一,它的教学内容和以往的中学历史教学内容有所不同,给高中历史教师的教学过程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所以,专题史教学设计的探讨一定会给我们的教学困惑提供帮助。

那么,我们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应注意哪些情况呢?

一、要对学生学习专题史的状况进行调查

新课改的基本理念是:在教学过程中要以人为本,要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发展状况。所以,我们要对学生在学习专题史的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在学生中间调查的结果,我们发现,学生对高中历史新教材不适应的原因如下:

1.学生的基础知识不扎实。在新的教材中,由于过高地估量了学生在初中时所学的历史知识,所以在编写教材时,打破了传统的题材体例,不再采用通史体例,而是把历史知识分成了政治史、经济史以及文化史等模块。由于专题史的跨度大,教学内容跳跃性大,分割性也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一时不能适应这种教材模式,无法把初中历史知识和高中知识点进行连贯,就好像是运动员在攀崖时没有工具一样,运动员无法爬上去。可想而知,高中生在学习专题时对知识体系难以进行储备。

2.在传统的教材中,它的编写是以时间为体系的,新教材没有系统的思路。教师在授课后,学生对这么复杂的专题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理清头绪,头脑中一片混杂。在旧知识还没理清之际,教师又朝着下一个专题史迈进了,这样的学习,学生无法在时间上完成复杂的专题知识整理,教学内容的专业化及时间、空间跨度大,使学生的学习难度增大了好几倍,学生的学习难度也就增大了。

面对这样的调查情况,笔者根据近几年的教学实践经验,特把自己在教学设计上的初探策略提出来,供大家商榷。

二、高中历史教学设计策略

1.在设计时要注意初高中历史知识的衔接。学生在初中时期学习历史一般是以时间为顺序的,他们在学习历史基础知识时,根本不会把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的知识进行专题归纳,事件与事件之间不会进行联系。可是在学习高中历史时,已经完全打破了以时间为顺序的编写,只是编写专题史,这就要求学生要具有深化知识点,要具有触类旁通的学习能力及归纳能力。所以,我们在进行教学设计时,要克服初高中历史教材不能衔接的问题,要考虑到学生适应能力的问题,要考虑到教学内容重复率高的问题,要利用通史体和专题体的特点,让这两种教材取长补短,在设计时为学生学习历史知识搭建一个合理的历史知识结构平台。

高中历史教材虽然是以专题史为编写基础,但是在每个专题编写时,却是以时间顺序为体系的。所以,我们也可以抓住这个特点把教学设计写好。例如,在中,就是以时间为顺序的,先探讨“”,然后再探讨“”等。在讲“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时,教材中就需要学生从夏到清朝各朝代的大致演变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因此,在上每一节新课时,为了使学生适应专题史的学习,我都尽可能地把时间顺序穿插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对高中历史专题史的学习兴趣不减,例如,在人教版必修二第一章第四课第一小节《土地制度的演变》中,编者在文中只是简单原始社会、春秋时期等的土地制度,而对于我国封建制度全盛的唐宋明时期的土地制度并没有进行详细的介绍,我在教学中,广泛引用资源,把唐宋明等朝代的土地制度一一列出来,使学生明确这些朝代中的土地制度都促进当时的经济发展。而这种适当的穿插教学既是知识的衔接又是历史兴趣的衔接。其次,为了加强学生的历史空间观念,教师也应在现有教材基础之上,关注专题纵向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横向知识结构的联系性,从而引导学生探究表达、记忆和构建历史空间体系的策略。

2.在教学设计时要活用教材。

高中历史新课程专题史教学设计必须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树立“教材观”的新课程理念,教材是“死”的,人的教学活动是“活”的。所以,我们在设计教学时务必确立由“教”教材向“活用”教材此理念出发。

新教材观认为,教材只是学生学习的资源之一,而并不是唯一资源,所以教师在利用教材时要把教材和其它教学资源整合利用,充分利用并发掘其特点。这正好符合新教材的使用理念:“不是教教材(课本),而是用教材(课本)”。所以,教师在明确教学目标开始设计具体的教学方案时,必须创造性地使用教材,灵活性地利用教材,使教材成为一种动态的生成性的资源。对历史现象进行探讨时要由表象入手,最后落实到对事物属性及本质的探究,理解事物本质含义。如失败,直接原因是篡夺,主要原因包括革命党人的妥协等方面,根本原因则可以推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它决定了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当然,在高中历史新课程专题史教学过程中,教师所面对的是具有不同个性特点的学生,如果完全按照教材的思路去进行教学,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学生“吃不了”,一部分学生“吃不饱”的现象。因此,教师要在深入理解和全面把握教材编写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所教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和心理特点,合理调整教材体系,“未雨绸缪”,做好教学设计,充分备课,形成自己的教学思路。

参考文献:

[1]周娜娜.强化高中历史专题史教学,提高课堂效率[J].科学大众 科学教育.2009(9).35-36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5

【关键词】中国 传统社会结构 自然经济 封建礼法

中国是一个早熟的农业文明社会,以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形式。落后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专制传统的基础,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结构,也只能是君主专制制度。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在政治上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大权于一身,并对思想文化实行专制统治。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社会政治心理不可避免地带有王权主义的封闭性、专制性、趋同性和依附性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私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这种土地私有制度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在经济形态方面最突出的特征,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全部政治生活的基础,给予社会政治生活进而给予政治文化以重要影响。

由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占据了经济命脉,城市手工业发展的缓慢,商业也就无从发展起来,更不可能培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在这种传统中所形成的社会结构特征表现为乡土社会。概括为“乡土本色”,其基层结构是一种所谓“差序格局”,是“一根据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乡土社会的基本社群是“小家族”,它是一个“礼治”的社会。从总体上说,中国偏重于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层面,往往是国家消融在社会里面,社会与国家相混融。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王权为中枢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大一统秩序,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和市民组织,更谈不上市民社会。

传统中国社会是典型的宗法社会,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家族、宗族是除国家外最为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民间社会的主体。在乡村社会里,宗族和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调解人与人关系的基本法则。几千年来,人们的生活就一直遵循着这些法则,它所固化而成的“礼法”是人们的精神、行为、价值观念绝不可愉悦的界限。即使人们进入城市从事手工业或工商业活动,传统的社会联系和礼法关系也会仍旧保持。韦伯曾说:“宗族关系是抑制东方城市居民追求西方意义上的自治的主要障碍”。“中国的城市之所以难以获得西方城市获得的那种自由,原因在于宗族的纽带从未断绝。由农村迁入城市的市民,与其宗族、祖产、祠堂所在的故乡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就是说,和他出生的村庄保持着所有礼仪和人际上的重要联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有独立的个人所构成的自主交往领域的形成是极其困难的。

在传统中国社会,强大的宗法关系也造就了中国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独特性格。传统中国政治是将宗法关系上升为国家政治法则的独特形式。用与调整家族关系的“礼”上升为国家统治的“法”,“法”即是“礼”, 家国同构,社会被压缩进国家一维之中,君主不仅成为社会的统治者,而且完全取代了社会,使社会丧失了独立的品格。完备精致的专制制度,系统精密的专制思想,在参与和作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和中华民族主体形象的塑造过程中,经过长期的演变沉淀,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中国政治文化。这种文化以专制政治制度为物质依托,以维护专制帝制和君权为核心内容。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泛政治主义传统,亦即通常所谓全能主义政治,这是指一种政治系统的权力可以不受限制的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层面和每一阶层的政治制度。”在这种政治形态的统治下,国家政治权力压倒一切,政治权力没有时空限制,可以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一切社会生活都以政治国家为中心展开,受其支配和控制。等级森严的专制主义政治格局是中国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政治意识深深扎根于民众的一般意识中,对于居于独尊地位的政治权力的无上尊崇和服从,对于作为政治权力人格化的君主和各级长官的无条件忠心乃至迷信成为中国民众国民性的重要特征。这种缺乏科学、理性和独立自主性的政治趋同,完全丧失了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对统治者实行人身依附的生存状态即所谓的臣民文化。在臣民文化洗礼熏染下的社会心理表现为普遍的崇圣,对权力的极端崇拜、惧怕与服从,贵贱有别,狭隘顺从。在“王权”的普照之下,中国只有依附于皇权的子民。它导致的结果是“个人及群体的权利湮没于皇权之中,形成‘普遍奴隶制’即市民社会被国家所吞噬了”。这种铁板似的一元化社会结构不可能使社会力量充分发展。这样的状态持续了几千年。

在中国社会,法也被“礼”化了。这表现在中国的法律上就是中国法律以家族和阶级为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法律承认父权、夫权和家长权,确定贵族、官吏和平贱民的不同身份地位和权利。中国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伦理礼教所支配,这自汉代开始几千年无重大的、本质的变化。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质上是伦理规范,韦伯曾指出:“中国皇帝所颁布的谕令,大抵上和西方中世纪的教皇救令中所特有的训诲形式相吻合,只是没有类似的、严密的法律内容。最为知名的诸令谕,并不是法律的规范,而毋宁是法典化的伦理规范。”这种维护身份等级特权的法律与作为平等之法的民法相去甚运。在一个礼治昌行的社会,必然是身份林立等级森严的社会,因而也是民法式微的社会。缺乏这种因素的结果只能造成中国法律是刑法主治而不是私法主治,使市民社会的产生缺失了法治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版,第6,31,38,49页。

[2]马克斯q韦伯:《文明的历史脚步―韦伯文集》,上海三联书

店,1988年版,第59页。

[3]马克斯q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6页。

[4]许纪霖等:《中国现代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卷,第

11页。

[5]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古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6

“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令一国之必从者,通谓法典。至于不率典之刑罚,乃其法典之一部分,谓之平涅尔可德[26],而非法典之全体。故如吾国《周礼》、《通典》及《大清律例》、《皇朝通典》诸书,正西人所谓劳士[27].若但取秋官所有律例当之,不相侔矣。”[28]

可惜的是当时及以后的学界都未能重视严复这一极为准确的比较,仍然将礼,甚至将典、例等都从法史的研究范围中排除,以至20世纪八十年代后,将中国古代法律片面理解为“刑法”甚至“刑罚”成为学界潮流。有学者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作了这样的概括而这种概括竟能在法学界以至社会中颇具一定的影响:

“说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没有个人,也就是说没有个人权利这种东西。然而没有个人权利,实际上就等于一般地没有权利。……现代人也许很难设想一个完全不讲权利的社会,但是这样一个社会不仅历史上真实地存在过,而且不乏文化上的合理。它强调绝对的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宇宙之间的洽合无间。于是争讼成了绝对的坏事,法律亦被认为是‘必要的邪恶’。”“现在我们可能比较容易地了解到,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法律只是‘刑律’;为什么在古人的心目中,争讼之事乃是绝对地不可取;又为什么在如此源远流长而又丰富多采的文化里面,竟然找不出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等等”[29]

以上的论述不仅曲解了古代法与现代法间应有的界限,而且透出了20世纪八十年代后,学界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浮躁气息。这就是机械僵化地在古代法律中寻找西方法或现代法律中的“相对应概念”,在连一些基本史料都未能读完的情况下,根据一些反映局部地区和领域的资料、甚至根据一些偏僻的尚未得到证实的传说、笔记中的孤证就“绝对”地断言中国传统文化缺东少西。作者一句“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便轻松地、毫不负责地将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法律典籍所反映的法律的种种现象一笔勾销。似乎历代的法律只是区区几百条或千数条的律文。暂且不说先秦法律,不说复杂的礼,就是秦以后,诸如程式、科比、格式、令典、例等等也决非“刑律”可以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颠倒了中国古代‘刑律’只是法律的一种这一历史的真实。作者认为的“争讼”在中国古代是“绝对的坏事”和“绝对地不可取”的结论也过于“绝对”,果真如此的话,我们就无法解释晋时为什么于朝堂外设“登闻鼓”、宋代的包公为什么会打开开封府衙的大门、中国古代为什么流传着那么多百姓拦轿喊怨的故事,以明察善断、执法如山闻名的清官为什么会名留青史,受人怀念。作者毫无根据地认为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追求绝对的和谐”,而这个“不乏文化上合理的”文化又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成为“必要的邪恶”,暂且不说合理的文化抹杀了法律的正义在逻辑上是否解释地通,就是从史料方面说我们也难以寻出古人将法律视为“必要的邪恶”的证据。我们看到的只是古人对法律“惩恶扬善”所寄予的希望、是对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负作用的训诫。法律在古人心中为“必要的邪恶”是今人强加于古人的不实之辞。当作者只究其一点地认为中国古代文化“强调绝对的和谐”的时候,恰恰忘记了或不了解中国古代文化的和谐最忌讳的就是“绝对”。和谐是在矛盾中的和谐,是“动”和“静”两个方面的和谐,“和谐”抑制了“争讼”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为了长久的和谐,地方官员将很大一部分精力投入到理讼断狱中。为了求证自己“预设”的“理论”,对传统文化不做整体的考察而只究其一点并将之绝对化正是目前学风浮躁之典型表现[30].而令人担忧的是这种产生于浮躁学风中的浮躁之论对学术和社会的影响却不仅广泛而且长期不能消除。

鉴于此,笔者认为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当务之急不是从史料中寻章摘句地证明自己预设的所谓理论体系,也不是在浩瀚的史料中寻找与现代法、西方法相对应的概念,而是应该扎扎实实地梳理传统法中的基本概念,诸如礼、法、礼制、礼治、礼义、法制、法治、刑、律、刑律等等。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并发掘本土的法资源以贡献于世界、以贡献于未来。

四、对古代法的发展规律与模式认识过于单一

法的发展规律与发展模式是法学研究中最为基础的问题,在人类发展史上,基于人类社会的共性,法的产生和发展当然具有普遍的规律。但是,人类社会伊始,其生存形态、社会组织方式、原始的信仰都与其生活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的地理环境,造就出不同的文化类型,也造成了法产生的路径、偏重的内容、追求的理想、发展的规律、社会的作用等不尽相同,因此,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有着不同的发展模式。

迄今为止,中外学者尤其是在古代法发展规律与模式的理论研究中卓有建树的西方学者,在研究法的发展规律和模式时,所依据的资料,多源于西方的古代社会。中国传统法方面的资料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掘和利用。而中国又恰恰是世界史学最为发达、史料最为丰富的国家。其不仅有举世无双的五千年一脉相传的历史,而且有二千七百余年不间断的文字记载的历史[31].由于史学的发达,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历史资料,其丰富、系统与真实都是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所无法比拟的。以往,我们多强调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所以往往多用中国传统法的资料为西方的理论作注释,而忽视自我特色的研究,忽视不同社会环境中的法的不同的发展规律和模式的研究。比如我们宁愿不顾事实地用中国的“礼”去傅会西方的“民法”,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割裂为“刑法”、“民法”等,而不实事求是地去研究中国传统法的礼法融合的结构特色。中国传统法资料运用的不足,实为古代法研究中的重大缺憾。因此,见诸西方法学著作中的一些关于法的发展规律和模式的总结,只能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的发展规律,西方法的模式也只是多种多样的法的模式的一种。要客观、系统地考察法的发展规律和模式,仅以西方古代法的资料为依据是远远不够的。

中国传统法作为法的一种类型,在发展中自然与西方法有相同之处。比如其在发展过程中也依次经历了神判法时代、习惯法时代和法典时代。在法典产生的初期“不管它们的主要性质是如何的不同,它们中间都夹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命令。”[32]中国古代社会家族制度虽然十分发达,个人常常被作为家族的附属物而存在。但在历史的发展中,“‘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33]这一规律与世界其他地区与国家也并无二致。西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一种血缘家族关系,一个人的身份等级、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决定于其出生的家庭。而这种缘于血缘的等级、权利和义务是其终身难以改变的。在西周,父家长对子女的权力是极少受到限制的,而其对家族的义务也是责无旁贷的。春秋战国,尤其是秦汉以来,家长对子女的权力在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一定程度脱离血缘家族羁绊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得到发展,出身已经无法决定一个人一生的尊卑贵贱和荣辱。中国古代社会的“礼”由血缘社会规范演变为官僚政治社会规范的过程也恰好证明了法的这一普遍发展规律。

丰富的中国传统法资料可以证实法的一般发展规律并为关于法的理论研究提供大量详实的证据,这一点自不待言。就目前而言,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解释中国传统法的独到之处。

百余年来,我们的研究一直在中西文化的比较中进行。而比较的定位,中国传统文化又始终处在弱势。所以对中国传统法的一些独到之处,我们常常受西方学者的影响而给予消极的评价。比如梅因在《古代法》中认为一个国家民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是产生“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的原因。梅因这样评价东方的法律:

“世界有物质文明,但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研究现在处在原始状态下的各民族,使我们得到了某些社会所以停止发展的线索。我们可以看到,婆罗门教的印度还没有超过所有人类各民族历史都发生过的阶段,就是法律的统治尚未从宗教的统治中区分出来的那个阶段。在这类社会中的成员,认为违犯了一条宗教命令应该用普通刑罚来处罚,而违背了一个民事义务则要使过失者受到神的惩戒。在中国,这一点是过去了,但进步又似乎就到此为止了,因为在它的民事法律中,同时又包括了这个民族所能想象到的一切观念。”[34]

受梅因的影响,我们对传统法中缺乏发达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深感自卑。但实际上我们不仅从古代的乡规民约、家族法和禁忌中可以看到大量的相当于今天民事法律性质的“细事”规则,即使在国家制定颁行的法律中也不乏“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的法律。孟德斯鸠这样定义民法:“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35]土地、房屋及一切物品的租赁、典当、买卖等规定是中国传统法不可或阙的部分。租赁、典当、买卖契约的签定除交易者双方外,还必须有“保人”的画押、签字。以双方自愿、平等为原则产生的契约(起码形式上如此)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契约就是官府判断是非曲直的法律依据。可以说中国古代不存在“民法”、“刑法”这种法律类型的划分,但这并不是说中国古代就没有类似民法性质的法律规则。只是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类型划分另有标准,比如从宏观上说礼与法、从法的体系上说汉代的律令科比,唐代的律令格式等等。而这种划分的标准应该是更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

再比如孟德斯鸠这样评价中国法律:

“在中国,腐败的统治很快便受到惩罚。这是事物的性质自然的结果。人口这样众多,如果生计困乏便会突然发生纷乱。在别的国家,改革弊政所以那么困难,是因为弊政的影响不那么明显,不象在中国那样,君主受到急遽的显著的警告。”“中国的皇帝所感悟到的和我们的君主不同。我们的君主感到,如果他统治得不好的话,则来世的幸福少,今生的权力和财富也要少。但是中国的皇帝知道,如果他统治得不好的话,就要丧失他的帝国和生命。”“中国虽然有弃婴的事情,但是它的人口却天天在增加,所以需要有辛勤的劳动,使土地的生产足以维持人民的生活。这需要有政府的极大注意。政府要时时刻刻关心,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劳动而不必害怕别人夺取他的劳苦所得。所以这个政府与其说是管理民政,毋宁说是管理家政。”“这就是人们时常谈论的中国的那些典章制度的由来。人们曾经想使法律和专制并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失掉了自己的力量。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之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己带上锁链,但都徒劳无益;它用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因此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36]

孟德斯鸠的这一段论述对中国传统法的研究可谓影响深远。“中国传统法缺乏宗教信仰的支持”:“中国传统法只注重法律的控制作用,而忽视或漠视法的价值”:“中国古代社会是专制无法的社会”:“中国古代有法律而无法学”等等许多被现代人奉为“定论”或在教材中成为“通说”的观点即源于此。

其实,在丰富的中国传统法的资料中,可以否定这些“定论”和“通说”的例证可以信手拈来。中国古代的县衙州府的公堂之上,官的意志并不能决定一切,皇帝更不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为所欲为。事实上,古代法律在为官治民提供依据的同时,也为被冤之民保护自己提供了渠道。起码自秦时起就有的、称为“读鞠”、“乞鞠”的上诉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官员的枉法或用法不当。如果上诉失败,人们甚至可以通过击“登闻鼓”、告御状的形式为自己讨一个说法。宋代有一位名叫马麟的人,与人斗殴,致对方重伤,被官府拘押。按律,伤者在一定时限内死亡,则为殴杀罪。若超过时限,则为殴伤罪。结果伤者在超过时限四刻(约现在的50分钟)时死亡。官府定马麟殴杀罪,判死刑。马麟的儿子马宗元据律上诉,终使官府更改了原判[37].这种通过法律渠道维护个人权利的案例在史籍中并不匮乏。唐代武则天时发生过一件著名的徐元庆复仇案。武则天赞赏徐元庆为父复仇之举,主张免其死罪,改判流放。谏官陈子昂在分析了案情后主张对徐元庆先处以死刑“以正国法”,再树碑立坊“旌其闾墓”以表彰孝道。最终,陈子昂的主张被采纳。这一案例一百年后又被柳宗元提起重新剖析[38].可见古人对法的制定与执行都十分慎重。皇帝及各级官吏,只要想维系自己的统治,治理好国家就不应该也不能为所欲为。

此外,中国传统法也决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地堆砌。自成体系的、完备的法律决不会是古人的随意之作。在中国与日本保留至今的300余部中国古代律学著作足以使中国古代没有法学的观点不攻自破。另外在律学的资料中我们所看到的情况是:关注法的最终价值的实现正是中国传统法的典型特征。中国传统法的价值体现于对道德理想的追求中。换句话说,道德是法的精神和灵魂。法条也好,司法也罢,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相反,法律若违背了道德就会引起人们的非议,甚至是执法者的抵触。中国古代法网不可谓不密,但法对孝子、烈女、侠客、义士却常常网开一面,这种表面看起来的“曲法”之举,目的正在于追求法制背后的法的精神的实现。

由此看来,这样的理解也许更合理:中国传统法的发展在表现出法的一般发展规律的同时,还有其特殊的发展规律,其形成了与中国古代社会的自然环境、文化背景相辅相成的法的模式。西方法也是如此。法的发展模式过去不是、现在与将来也不应该是唯一的。而中西方法的诸多差异并非绝然对立,其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互补的,比如中法强调人们的自律,西法则重视制度的制约;中法重实体,西法重程序;中法在礼教的文化背景下视法律为维护道德之器,故而形成道德信仰,西法在宗教气氛的熏陶下养成法律至上的法治信念。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法的追求目标是社会的和谐,法的核心是源自人类天性的“人情”;而西方始终将正义作为法所追求的目标,法的核心是维护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在立法上,中法重经验,强调法由“人”制定;而西法重学理,强调“法官是法律的仆人”。在法的实施中,中法重变通以尽人情,同时格外注重对法的负作用加以限制;而西法重规范以示公平,同时格外用力发挥法的积极作用。等等。而这些差异在交通不畅、信息不通、相对封闭的古代是理所当然的。梅因及孟德斯鸠所认为西方法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而东方法是制约社会发展的障碍及西方法优于东方法完全是一种偏见。因为中西方传统法的差异根本无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之分,所有的只是环境与历史所赐的“不同”而已。而在法的未来发展中,中西方传统法中的精华都可以作为现代法的营养而被汲取。

百余年来,尤其是近二十年来,传统法在中国常常被作为法治的绊脚石而受到责难,长期以来若要对传统法做一些实事求是的肯定,实在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困难的原因在于我们已经习惯了用别人的标准评判自己,习惯了用批判代替对传统的研究。本文指出中国传统法研究中的不足,意在说明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摆脱“习惯”的束缚,在批判传统法的同时,还应该反省我们对待传统法的态度,反省我们在研究中所持有的标准、所运用的方法。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准确、更合理的解读中国传统法。(发表于《法学研究》2003年3期)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220页。

[2] 《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张深雁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中译本版本说明:“本书根据法国巴黎加尔涅兄弟出版社(Editions Garnier Freres ,Paris)1949年版原文本Montesquieu:De I‘Esprit des Lois译出。原书分二册,中译本亦分上、下册。”译者“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中又言:“在我国《论法的精神》曾有过日本人何礼之,我国人程柄熙、张相文三人合译的汉文文言文译本,题为《万法精理》;又有19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严复文言译本。”《万法精理》由法文译为英文,再由英译本译为日文,再转译为中文,几次转译使译文“颇有不合原文之处”,而且此译本只译了“原著的一半,下册几乎全部缺略”,印数亦极少,所以很少有人知道,未能流传。严复所译本是由英文译本转译为中文的,张深雁认为许多英文译本的错误在严译的中文译本中无法避免地以讹传讹。故本文的引文取张深雁译本。又:严复译本,题为《孟德斯鸠法意》(上、下册),收于《严译名著丛刊》,商务印书馆,1981年重新出版。

[3] 《风俗论》(上、中、下册)梁守锵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中译本版本说明:“Voltaire:ESSAI SUR LES MOEURS ET L‘ESPRIT DES NATIONS et sur les principaux faits de L’histoire depuis Charlemagne jusqu‘a Louis XIII Editions Garnier Freres,Paris根据巴黎加尼埃兄弟出版社版本译出。”

[4] 《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中译本版本说明:“Henry Sumner Maine: ANCIENT LAW ITS CONNECTION WITH THE EARLY HISTORY OF SOCIETY AND ITS RELATION TO MODERN IDEAS Geoffrey Cumberle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New York Toronto 1954 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纽约、多伦多1954年版译出。”

[5] 《风俗论》,上册,第221页。

[6] 参见[德]夏瑞春编、陈爱政等译《德国思想家论中国》,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周宁编著《2000年西方看中国》,团结出版社1999年版。[美]明恩溥著、匡雁鹏译《中国人的特性》,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美]何天爵著、鞠方安译《真正的中国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

[7] 《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版本说明:“本书据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影印。”《文集之十六。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

[8]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9]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辑部译编:《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1册 ,第685页。

[10] 《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版本说明“本书据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影印。”此二文收于第2册,《文集之十五》、《文集之十六》。

[11]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状况参见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刘海年、马小红:《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载《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状况参见曾宪义、范忠信:《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马小红:《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设置和发展》,载《法律史论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 《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

[13] 同上。

[14] [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册,2217页。

[15] 程树德著《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页。

[16] 参见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上下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版本说明:“此书据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影印”。

[17] 参见20世纪八十年代后出版的一些高等院校的“中国法制史”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