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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整理政策范文1
关键词:农村土地 问题 对策
0 引言
专家预测来,中国今后建设过程中在用地量这方面会出现很大的改变,建设用地将使用到一定的分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耕地的占补平衡形势变得更为严重。怎样在既满足国家政策需要,又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来保护耕地,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制定相关的投资方式对现有耕地保护,以此保证足够的粮食耕种面积,这种对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1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出现的问题
1.1 新增耕地造假现象普遍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标,这是为了防止国家以及区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证。而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将重点放在看数量上,而为重视起土地的使用情况。为实现土地整理标准所划定的新增耕地率,政府单单决定使用采用 “多出地”,很多时候会把小田归并为大田,对耕田随意处理,胡乱扩大耕地的数量,使得良田被破坏浪费。
对于经过开发而增加的耕地是否可以达到种植和耕作的标准,在现实考察过程中未出现相应的适宜性评价和分析。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对原有耕地的不规则占有,使得耕地质量在整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就无法满足耕地质量不断提升的最终目标需要。这对当前政府积极实施土地保护政策是相互背离的,而政府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地处理与解决。
1.2 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土地整理主要是参照节约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定,通常采取措施对形状不规则、达不到机械耕作要求的土地,可以利用相关的手段将其转化为整齐、规则、能使用于集约经营的土地,这样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也是达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农村的需要,积极构建社会新型农村的要求。而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发生转变后,将对造成土地权属的变化,实施土地整理常常会把原有田块的边界打破,这就必须要重新制定计划,这就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整理的内容。
实施土地整理必须要以农民自身的农业利用为重点,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实施相关的策略。当前,土地整理开展时常常关系着田块重划、房屋拆迁、迁坟腾地等问题,而这些事项都和农民的实际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权属是农民较为关注的一项问题,涉及到了许多方面的利益划分,例如: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等。而我国农村的土地的使用率依旧较低,如:田块凌乱,水利配套设施老化,使得规划指导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是普遍存在宅基地分布零散,如:沿街建设,空心村等比较普遍。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整理能够对上述现象进行合理的调整,改善不良影响或结果。而在实际运行时出现了强制性命令农户拆迁房屋、迁坟腾地填埋坑塘等,这就破坏了农民的正常利益。若没有得到农民的允许就在材料中代签公众参与意见,以此实现争取土地整理项目的目的,或占用农户所耕种的土地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都会影响到农民的自身实际利益。。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生活的保证,是农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若以这种违背农民意愿的方式是错误的。开展土地整理属于跨权属界限的整体调整,这就会给农民的利益带来影响,削弱了农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1.3 土地整理功能难以显现
综合发展主要强调把土地整理与农村结合起来发展,其目的在于把内容与空间组织、管理相互统一,这样就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得到以充分发挥。当前,增加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是整个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标,这也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有时还会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例如:重数量轻质量、占优补劣、开发不利、破坏环境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国家已明确了土地整理的工作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但土地整理项目重申报轻建设,工程质量较低,项目目标单一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目前土地整理还未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影响了土地整理综合性的显现与发挥,导致了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目标相脱节的现象。
2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真确措施
2.1 发挥各个土地的作用
农村土地整理政策范文2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向我司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住宅”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所指的“建住宅”,应当理解为农村居民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农村土地整理政策范文3
一、惠及三农是根本
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惠及三农是根本。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
充分体现群众意愿。要广泛开展各项宣传活动,把农村土地整治有关政策和重大意义送到村组、交给群众,积极与广大群众沟通,让群众拥有知情权、话语权和参与权。对项目区的确定、运作模式、规划设计、耕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要通过公告、听证、公示以及召开群众座谈会、票决等多种方式,全程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广泛征求对土地整治的意见,力争做到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中农民同意,整治后农民满意的效果。
建立长效的权益保障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保障农民权益,依法保护好农民的财产收益权与处置权,处理好土地、房屋的登记、确权、再分配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切实保障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逐步破除各项政策制度中的城乡二元结构壁垒,不断将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切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孤寡老人集中供养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农民生计有保障。
二、科学规划是前提
坚持规划先行,建立科学的规划引导机制。土地综合整治要在全域规划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坚持规划先行,建立科学化的规划引导机制。要树立统筹兼顾的规划设计理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规划,以镇、村为单位,统筹开展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规划设计突出区域土地整治的综合性、多功能性和多效益性,协调和衔接好基本农田保护、产业发展、村镇建设、交通、水利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田、水、路、林、村、房综合考虑,统筹把握生产、生活、建设和生态用地,全面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发展。
三、多元筹资是保障
要建立多元的资金投入机制。一要强力推进各项涉农资金的整合,依据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大力整合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地质环境治理、农村扶贫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及其他新农村建设政策、项目和资金,捆绑投入,集中用于土地整治项目。二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发挥政府投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三要借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大胆探索农村房屋和土地抵押制度,盘活农村资产。四要配合出台相关优惠性金融政策措施,引导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五要鼓励农民投工投劳,自筹资金。
四、项目带动是关键
一要创新项目实施方式。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和统筹调度,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建工作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二要抓实项目运作。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按照产业化方式运作。一是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前,地方政府要与有意向的投资商洽谈,在土地整治设计上符合投资商的产业发展需要。通过公司同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形成“合作组织+公司十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二是在土地整治后,引进种植大户租赁承包土地投资发展高效规模农业。由经营主体和流转土地农户采取协商的办法,以一定期限租赁农户全部或部分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
五、整村推进是抓手
当前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在空心村,关键是整合资源,整村推进。通过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的实施,既改变村容村貌,又新增大量耕地,并通过连片整治复垦开发为优质耕地,有效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要以整村推进为抓手,统筹农村道路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及其他新农村建设政策、项目和资金,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六、有机结合是出路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路网、供水等基础设施,健全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农村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通过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使项目区建设成高标准农田、绿色农业基地,极大地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
(二)把农村土地整治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机结合
第一,在土地整理中因地制宜确定整理后土地的用途,围绕特色农业主导产业,科学布局、精心组织,建成一批设施配套、旱涝保收,环境优美的农业板块基地,使整理出的农用地能够适应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使土地整理成为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第二,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把整理后的耕地由现代农业企业承包,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农民收取土地流转租金,还可以成为企业聘用的员工,获得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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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打造粮食核心产区为重点,以有利于水土保持和环境改善为前提,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创新机制,联动推进,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三化同步”,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并与农业、水利、林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工业建设、园区开发等规划相衔接,按区域和流域,整村整乡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在平原地区重点实施高产农田建设、村庄集并和迁村腾地土地整治,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在丘陵地区重点改造低丘岗地,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在山区重点实施坡改梯土地整治,提高耕地水土保持能力。
3、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为农村土地整治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聚集效应。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4、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到整治前农民愿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5、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和改革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实际相适应的项目管理、实施、后续管护、社会参与等新体制、新机制。
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
(三)目标任务
加大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和低丘岗地改造力度。到2030年,全省实施土地整治5000万亩,建设一批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土地利用集约程度明显提高,耕地面积有效增加;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农业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生产成本降低10%以上,为提高全省粮食产能提供耕地资源保障;农村环境和农村面貌明显改善,农民收入有效增加,为全省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四)重点工程
按照“突出重点、培植亮点、集中连片、整乡整村推进”的建设思路,着重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程的实施。
1、粮食主产区产能建设工程。在国家确定的33个粮食增产核心县(市、区)和省政府确定的46个粮食主产县(市、区),围绕全省增加100亿斤粮食产能目标,实施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的高产基本农田建设,打造粮食产能核心区。
2、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以整乡整村推进全域综合整治为抓手,创新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政策,实施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优化用地结构,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3、“两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列入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长江、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近期重点实施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打造国家级商品粮生产基地。
4、“兴地灭螺”工程。在血吸虫病疫区结合血吸虫病防治,修建血吸虫防治设施,实施以抑螺灭螺和增粮增收为目标的土地整理工程。近期,在“综合治理、整县推进”的23个县(市、区)整体推进。
5、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在国家、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实施以脱贫致富奔小康为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根据土地适宜性、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促进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
6、低丘岗地改造工程。在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坡度25°以下的低丘地区,围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坚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实施以治水、改土、修路、兴林、建园为主要内容的改造工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展特色农业和林业,保护环境,建设生态田园。
三、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政策措施
(五)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水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规划,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按照区域和流域整体推进的原则,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和实施农村土地整治规划。
(六)强化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复垦费等组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地要切实做好资金的计提、征收、使用和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七)加大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集中投入力度。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整合项目,聚合资金,形成合力,提高各项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整治项目,可将不超过20%的项目资金用于项目区内村庄整治和农村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的项目,其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省域内占补平衡,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要优先投入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积极探索以市场运作模式开拓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八)完善农村土地整治产权管理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切实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在土地整治前,要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进行调查,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凡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重新确立各权益人所属土地的空间位置、面积等,并进行公告。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依法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复垦后的耕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九)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地区,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心村建设和农村新社区建设,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位于城镇规划区外废弃的工矿用地等进行复垦整理,加强闲置土地的规划利用,引导自然零散村落向中心村和城镇集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建新要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征求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意见。试点地区使用的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民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节余部分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使用。武汉城市圈内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节余的指标,可在武汉城市圈内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纳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按期归还。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建新土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要进入统一的土地市场。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并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其中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之和的部分,应足额返还用于挂钩项目区拆旧、复垦和还建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加强项目后期管护。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防止重建设轻管护的问题,不断探索项目后期管护新模式。将水利设施、道路、林网等移交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要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资金,落实管护责任。可通过有偿使用方式筹集管护资金,确保项目长期发挥作用,保证农民长期受益。
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整治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协调统筹、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责任机制。省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整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农村土地整治摆在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市(州)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监督、指导。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将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水利建设等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乡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把土地整治工作作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
(十二)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主体作用。要尊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涉及宅基地和村庄整理的,坚决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强拆强建。要尽可能招用当地农民参加农村土地整治工程施工,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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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方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整理是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尽管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已经初具形式,但毕竟是一个新的行业,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具有规划功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统一规划,是农村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主要途经。因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有很强的规划功能。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
土地整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工程等级低、综合性、地区差别大、外部效益显著等特点。根据各地土地整理的实践,信阳市的国土地整理可概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以“三个集中”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即通过迁村并点,逐步使农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通过搬迁改造,使乡镇企业逐步向工业园集中;通过归并零星地块,使农田逐步向规模经营集中。二是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三是以对小流域统一规划,综合整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山区土地整理。四是结合农民住宅建设,迁村并点、退宅还耕,通过实施村镇规划增加耕地面积的村庄土地整理。五是通过控制城市外延式扩展,挖掘城市存量土地潜力,解决城市建设用地,实施城市土地整理和盘整闲置土地的闲置土地整理。六是通过对工矿生产建设形成的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整治,增加农用地或建设用地,改善生态环境的矿区土地整理。
二、土地开发整理的实质内涵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目标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完善农田基本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的实质内涵: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生态建设。土地开发对象为沙地、草地、盐碱地;土地复垦的对象为工矿废弃地、煤矿塌陷地等。当前,正在实施的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广泛、内容复杂,涉及千差万别的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其工程内容涉及土地平整和田块建设工程、农田灌排水工程、农田道路工程、农田生态防护工程等诸多领域的工程类型。同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也不同于某些单一的工程,它是一个覆盖面广、内容庞杂的系统工程。为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这一特点,便于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的分区、分类管理,特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的划分。同时,土地开发整理要保障土地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中,要处理好工程占地的权属调整,明确新增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费县土地整理模式的特征和做法
随着县域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加上土地生产效益低,费县普遍出现了一些农户纷纷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二、三产业,就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租他人经营,由此土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承包地出现了撂荒,村集体土地大部分也闲置;村里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失修,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而村集体收入较少,难以筹集财力发展现代农业进行新农村建设。而费县有的农民将不愿种或种不了的土地对外转包,但由于田块零碎,不适合大户承租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土地有序流转,也可以盘活、管好村集体的土地资源,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机械化作业,加快转变农村生产方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鉴于此,费县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工作运行方式是:
一是成立县、乡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合作社搭建供求平台,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向国土部门提出存地申请,并向所在村备案同意后,经合作社现场确定,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对存入的土地,按质量和存入年限分年度向存入方支付利息。存入的土地主要租赁给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特色产业种植,也可以承包给本社大户成员经营和合作社自主统一经营。
二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土地流转合作社加大扶持,增强合作社凝聚力,要将土地整理、农开、扶贫、林业、水利、养殖、种植等政策项目资金向土地信用合作社倾斜,这样,既解决了土地流转体制机制创新,又解决了农村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
三是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开发经营,对贷出的土地,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经营,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同时强化监管,加强人员培训,经常及时对土地信用合作社进行督查指导,使其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确保农民的个人利益不受损失,而且获得更大的收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土地流转合作社的进一步建立创造条件。还要结合乡、村社会治理、宅基地整治和土地复垦,有计划地撤并空心村,增加农村土地面积,集约利用土地。
四、小结
土地整理政策体系的建立,有力地指导、规范了我国土地整理事业的发展。土地整理是一项政策和技术指向性都很强的新事业。目前从事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上都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土地整理专门机构的从业人员,他们对土地整理行业的认识、对国家有关政策的把握程度、对土地整理工程的特点的了解程度等直接关系到土地整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土地整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此,土地整理事业要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就必须尽快推行土地整理行业资质认证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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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丰军.我国村庄整理中的公众参与研究[D].苏州大学.2006年;
农村土地整理政策范文6
为全面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今天在此举办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班,希望参加培训人员认真学习,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为下一步开展仲裁工作做好准备。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贯彻落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意义的认识
“农业稳,天下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10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精神,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不断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断提高纠纷当事人和镇村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自觉性,从而更好地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目前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现状
我区自1998年开展土地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持续稳定。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土地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二是基础管理工作滞后,证地不符,档案资料缺失严重;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四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等等。对这些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精心组织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培训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仲裁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极高。今天,我们特在此举办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班,下一步还将颁证,组成仲裁庭,并根据仲裁工作的实际,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守则、法律文书和仲裁档案管理制度、仲裁庭工作纪律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序开展。
我们要以学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对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要做到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保管,从源头上努力减少产生纠纷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