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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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林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范文1

被征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用现属于乙方位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政发***号文件和**县人民政府洞政发**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面积0.0000公顷(计0.0000亩),其中耕地0.0000公顷,园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0000公顷,养殖水面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二、征用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如下:

1、按区片综合价计算

旱地: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综合补偿费合计:***;

林地: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综合补偿费合计:***;

建设用地: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综合补偿费合计:***;

未利用地: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综合补偿费合计:***;

以上未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0.000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民币0.0000万元。

2、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四、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五、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7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知识关联:

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

第一,首次确定了足额的标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该足额标准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因为农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计算。

所谓足额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而农村土地一旦开发为商业用地,其市场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作为耕地使用时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第二,首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条款将征收补偿费的受益主体范围由传统的所有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为一善举。但不足之处在于,用益物权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征收、征用的受损害者,如现实中不动产的承租人,在投入巨额装修费用之后,往往因拆迁而血本无归,其利益补偿机制尚无规定,未免遗憾。

第三,首次借鉴了生活补偿标准

林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范文2

一、土地储备四至范围

市药业土地储备范围:东至山地,南至水库,西至206国道,北至水泥厂,面积约为500亩(具置、面积以征地红线为准)。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市药业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加快市药业的建设步伐,决定成立市药业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万玉华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福忠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局长邵正东、市财政局局长方玉兰、市人事劳动局局长段飞云、市公安局政委汪水根、市审计局局长田上游、市林业局局长邹长生、市民政局局长童福根、市发改委主任徐小林、市城司总经理刘文平、街办鲁新华主任、镇镇长朱小平、镇镇长汪胜勇、镇镇长王晨、市局局长朱敬峰、市国土局副局长徐道新、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江国金等为成员,具体负责市药业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魏福忠兼任办公室主任,鲁新华、朱小平、汪胜勇、王晨、江国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征地储备日常事务工作。

三、责任分工

市药业土地储备工作要从全市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收储土地,切实保障被征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领导分工

组长万玉华负责市药业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副组长魏福忠负责征地协调及相关报批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市国土局作为市药业土地储备主体,受市政府委托征地预公告,核实土地地类权属,签订征地合同,负责协调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储备资金筹措、支付及管理,埋设征地储备界址桩等。

2、街道办、镇、镇、镇为征地实施的责任单位,采取由街办征地包干方式,负责征地具体实施和征地补偿费的发放等相关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征地任务完成。

3、市公安局、市局负责社会稳定和接待工作,严格控制越级上访,制定应急方案,做好防范工作。

4、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药业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情况全程监督。

5、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征地过程中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

6、其他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从全市大局出发,做好有关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7月23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市药业征地方案报批,并征地预公告。

2、7月25日前,市规划局完成被征地范围内的规划方案。

3、7月3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地类权属的调查登记工作。

4、8月2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征地补偿听证并签订征地补偿合同。

5、8月12日前,街办、镇、镇、镇完成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工作。

6、8月23日前,街办、镇、镇、镇交付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完善土地征收、储备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房屋拆迁安置

根据国家土地征收政策,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赣府字〔2009〕22号文)和《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具体补偿标准为:

1、征收水田(水沟)标准:27810元/亩(土地补偿费1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7810元/亩);

2、征收林地(含经济林)补偿标准:13000元/亩(土地补偿费5000元/亩,安置补偿费8000元/亩)。

3、在被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将严格按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4、被征地农户,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

5、有关部门对失地农民无偿进行技术培训,优先安置工作岗位。

六、工作要求

1、征地储备工作要依法按程序执行,合理保护被征地和拆迁群众的利益,并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及时补偿到位。

2、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征地工作如期完成。

3、征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由街办、镇、镇、镇做好调解和协调工作。

4、征地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费发放情况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奖励与处罚

1、在征地过程中,对表现突出、圆满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林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范文3

1.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现实紧迫性。农民的法律知识极其的匮乏,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找到正确的保护途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农民是关键主体,但是,在现实中农民的参与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主动权让位给了行政机关,行政权的滥用将致使农民得不到应得的补偿,影响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见,在当前的环境下,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的法律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我们可以由法律的强制规定来弥补农民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缺陷。

2.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所的问题。

2.1土地征收补偿测算方法不合理。在测量过程中没有考虑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被征收后,无论是耕地、林地、园地或其他用地改变用途后,原土地的价格会飙升,如此带来的利益要考虑到被征地者的利益。

2.2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与发展,人们的日常交易行为被纳入到市场机制当中,以双发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发生财产的所有权的转移。我国的征地补偿仍然以纯粹的补偿方式为主。

2.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较窄。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被征地的农民所遭受的损失远远不止这四项。农民的损失除了土地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还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所发生费用的损失、土地分割后对于未被征收地的损失和商业价值的损失、土地的生态价值的损失、土地社会价值的损失等间接损失。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与标准的完善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构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过程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它不仅回答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当公共权力侵害了公民的利益时要不要予以补偿,而且对于补偿多少的额度即补偿标准的制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1建立健全的公平补偿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宜采用“公平补偿原则”。所谓的公平补偿,是指平等的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后,相关机构确定一个公平补偿数额的模式。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公平补偿原则都备受青睐。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完全补偿原则的“极端个人主义”的补偿方式和不完全补偿原则对公共利益的过分的偏袒。同时该原则受到国际上采纳该原则国家公民的普遍接受,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和谐意义非凡。

1.2公平补偿应以完全补偿原则为要求,以不完全补偿原则为例外。在实践中,公平补偿一般按照“公平市价”给予补偿。“公平”是相对于地位相等或不相等的相对主体,双方在共同利益上所追求平衡的一种状态,即使是“公平补偿”,但是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地方和同一地方的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所获得的补偿数额也是不同的,这也正是我国当前各个地方的补偿数额不同的原因所在。因此,“公平补偿”不同于“完全补偿”,也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中的“适当补偿”,与“完全”和“适当”相比,“公平”更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包容性。鉴于国外先进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公平补偿原则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现状和土地征收补偿现状的首选原则,以“完全补偿原则”作为要求,以“不完全补偿原则”例外。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完善。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并未做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发现我国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漏洞和不合理性。那么,既然在确定我国采取“公平补偿原则”比较合宜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对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改进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2.1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多因素考虑。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以土地的原用途和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倍数来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此种计算方法所考虑的因素比较单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难以准确的衡量土地的市场价值。因此在制定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上计算方法要进行细化及多样化研究,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2.2扩大征收补偿的范围。结合当前其他国家的征地补偿范围的实践经验和我国当前只补偿土地及附着物的直接补偿的国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增加对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损失、土地分割后对于未被征收地的损失和商业价值的损失、土地的生态价值的损失、土地社会价值的损失等间接损失,这样既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的要求,同时可以弥补补偿标准过低的缺陷,对于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不受因征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林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范文4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条例;问题分析;移民安置

1 关于林地分解到户操作问题的分析

(1)移民条例实施之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出现了一些问题,在该文中,作者就实际工程的可行性规划方案进行分析,并且做好相关的归纳及总结,满足现阶段移民安置工作的要求,做好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实现水电工程工作模式的优化,提升移民安置工作的效益。

根据我国移民安置条款规定,搬迁费、移民个人财产等的补偿费用,都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我国移民条例明确规定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及搬迁费的兑付形式。在这其中个人财产补偿费用涵盖了林木、青苗、零星数目等地面附着物,为了方便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需要分清个人财产补偿费用的兑付方式。在这其中个人财产补偿费涵盖了影响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需要保证园地、耕地、林地等的分解到户。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保证林地、园地、耕地等指标的分解到户。在现实工作中,道路用地范围难以实现有效的确定,这受到树种确认存在分歧等因素的影响,不利于林地分解到户工作的有效开展。

(2)在实际移民安置过程中,道路用地范围难以得到有效确定。新建施工场地内的道路受到地形地质条件的影响比较大,其中涵盖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在移民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做好方案的比较,做好方案的走向方面的确定工作。根据其走向,进行现场调查工作的开展,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涉及到行政村的,需要保证道路两侧范围的明确到户,需要保证界桩的有效埋设。在水电工程的研究性阶段,需要做好界桩的埋设工作,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根据我国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需要根据实物指标的调查需要,进行临时界桩布置技术要求的提出,做出相应的永久界桩布置设计。在实际工作中,公路用地征地数量比较多,道路界定范围比较困难,缺乏相应的规范性界定措施,这就难以实现土地的分解到户。在林中确认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与当地的习惯性做法存在着冲突。

2 安置区居民关注的调地标准问题及相关问题

(1)我国的移民条例最大程度保证了移民安置规划中的移民区居民的参与权及知情权。根据我国移民条例的相关规范,在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需要认真听取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采取听证方法的营业,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过程中,需要认真听取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内居民的意见,做好相关的可行性规划设计内容及程序。

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农民占据移民者的绝大部分,这些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低下,生产技能比较单一。

在我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过程中,其移民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其受教育水平比较低,缺乏较为高级的生产能力,在农民移民安置过程中,农业生产安置是重要的模式。根据我国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规定,在农村移民安置后,需要确保移民的农业生产资料不受损坏。这需要引起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视,做好所调剂土地的质量及数量安排工作,提升所调剂土地的整体质量。

(2)根据土地价格规律,土地的价格是呈阶梯式递减的,县城中心的土地价格高于县城四周的价格。水电工程多见于山区,这些区域偏离经济发达区域,该类地区的土地价格比较低。为了确保移民者的正常生活,必须要做好移民区域的安置规划工作,满足移民者的生活需要。在外迁移民安置点的选择过程中,需要选择一些自然环境比较优越的地点,具备比较丰富的可开发土地及耕园地资源,这些综合条件比较好的安置点,比较容易被外迁移民所接受。在生产安置规划过程中,安置区调剂土地不能以征收土地的标准进行衡量。

在安置区居民座谈会中,调剂土地的标准问题是安置区居民最关心的问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获得工程的调地标准后再进行权衡,权衡完毕后,有意向者,可以进行土地的调剂,如果不划算,安置区居民就不愿意调出土地。根据相关的调查,除了一部分居民漫天要价外,多数居民都能给出一个合理的价位,这个心理价位,主要来源于土地及附近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的征地标准、补贴及期望,该心理价位不能低于工程建设征地区的补贴补助标准。

(3)目前来说,我国的建设项目补偿补助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在座谈会上,移民安置规划部门不能给出明确且具体的调地政策,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补偿。这些政策具备一定的原则性,也一定程度降低了安置区居民的调地积极性,为了满足现阶段调地工作的要求,需要进行国家项目宣传工作的开展,做好相关的宣传思想工作,提升生产安置计划的综合效益。从工程设计进度上来说,受到这种生产安置方案的影响,其会让原先的工程设计进度变得更加紧张。

根据我国安置区调剂土地标准,为了保证安置区居民的合法利益,需要协调好安置区调剂土地各方的利益,满足安置区居民的生活需要,为了达到上述目的,需要进行安置区调剂土地补偿标准的优化,从而满足实际移民工作的要求。

为了提升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效率,需要实现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平衡,实现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土地征收费用涉及范围较广,园地、林地、集体工地都属于土地征收费的范畴,非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用都属于土地征收费的范畴。集体经济组织是资金平衡标准分析的单位。在移民条例中,建设征地红线内部的实物都属于补偿标准的范围。

(4)在我国移民条例中,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分布数量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不同土地类别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同非集体经济组织间,土地征收费用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为了满足移民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进行移民条例各个参与方的管理协调工作是必要的,做好移民过程中的资金投资平衡分析工作。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不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调的重要方式。

(5)在补偿范围环节,建设征地红线之外的实物,尤其是缘迁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树木等的补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我国的移民条例并没有针对剩余土地资源的明确规定。从建设征地状况来说,林地资源是剩余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利保证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合法利益,其不受到搬迁等状况的影响而产生变化。移民迁出后,依旧存在土地资源的后续管理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地方政府、项目业主等的重视,有效协调外迁移民与相关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好外迁移民的合法权益。

3 结束语

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安置工作是必要的,这需要引起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做好本职工作,切实让迁移居民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保证其生活水平的提示,这需要引起地方政府、设计院、项目业主等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李波,余文学.关于浙江SX水库移民非农安置选择的几点思考[J].水利经济,2007,25(4):78-80.

林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范文5

新疆某水电站工程为径流式电站,采用引水式开发,开发任务是水力发电。水电站整个动力引水渠道长31km,引水流量为138.8m3/s,装机容量220MW(4×55MW),保证出力126.4MW,年发电量12.79亿kW•h。工程建设征地呈带状分布,征地影响范围涉及3个乡(镇)、15个行政村及4个县直单位的386户移民。工程建设永久征收土地7551亩,其中耕地2421亩、园地122亩、林地1339.6亩、牧草地3228.8亩;临时占地3210.3亩;拆迁房屋面积5827.7m2,以及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等。工程永久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基数参照新疆自治区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规定的一等耕地标准,即1200元/亩;补偿倍数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6倍。工程建设基准年为2008年,设计水平年为2011年。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主要材料及价格采用2008年12月价格水平。工程建设工期34个约。工程建设征地于2010年正式实施。

2问题的提出

在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阶段,15个永久占地村中有1个村的16户被占地户认为工程永久占压他们的承包耕地为菜地,按照种植粮食作物的一等耕地标准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他们不能接受,应该按照菜地的标准进行补偿。为此,他们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多次阻挡工程建设正常施工。在经过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最终诉诸法律,不仅给全县移民安置工作造成了非常被动的局面,而且使工程建设工期拖延2年之久。针对这个问题,当地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协商,县土地管理局、农业部门及菜篮子办等部门也多次试图对16户被占耕地重新确定土地性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移民监理单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具体情况为:工程建设永久征收该村耕地741亩,全部为水浇地,共计涉及97户村民。其中,征收这16户村民的承包地为110亩。在2005—2007年期间,这16户村民有的种植了小麦或玉米,有的种植了洋葱、胡萝卜或是甜菜、胡麻等,基本上是粮食作物和蔬菜等经济作物倒茬种植,一年仅能种植一季。但是,并没有收集到每户的详细资料。监理单位也查阅了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内外以往类似案例,但是,要改变土地属性、按照菜地进行补偿,还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3主要制约因素分析

3.1国家政策层面的制约

(1)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我国土地按现状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12类,其中耕地又分为水田、水浇地和旱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2)关于菜地的定义。经查阅,目前国家政策层面上对于菜地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只是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5]农(土)第11号)中,对城市郊区菜地进行了约定,即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该村16户被占耕地均不能定性为菜地。一是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对菜地进行单独分类,而是把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涵盖在耕地中。而耕地的分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也不是按种植类别进行分类的。二是没有确切的资料显示这16户的被占耕地连续3年以上全部种植了蔬菜,只是部分农户在自家的承包地上根据需求倒茬种植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蔬菜等,是轮作地。三是当地的气候条件决定了该地区每年只能种植一季农作物,即一年只种一茬,也不符合现行城市菜地的标准。

3.2土地补偿费测算问题的制约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均是采用亩产值倍数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16倍。我国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采用的是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定的倍数。从根本上讲,这种计算方法不能体现土地本身的实际价值,同时倍数计算法也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种植的农作物是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不断调整的,很难确定3年中种植作物变化情况。二是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难以对农作物的产量作出准确的统计,调查也难以得到真实的情况。三是农作物的价格随市场波动,年度之间和年内不同时期的市场价格都是不确定的,很难确定统一的计算价格。四是在实际工作中,取规定的下限还是上限相差很大,很难实行。(2)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确定。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条文说明,经济社会“样本调查的方法分别采用搜集农调队的典型资料、实地访问、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样。”在实际工作中,经济社会指标的调查主要采取搜集县农经局统计年鉴资料、农调队资料等,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由设计单位等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和工程征地补偿基数。所以,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情况、设计人员的水平高低,都对确定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和工程征地补偿基数数值有着直接影响。

3.3移民安置规划阶段的相关制约

(1)规划设计人员对于国家政策认知程度的制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因此,在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时,“该耕地”的概念是不同的。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中的该耕地,可以理解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耕地(一般以县为单位),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可以用区域内的平均数值;而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中的该耕地,是指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应与村、组平均前3年产值挂钩。不能采用相同的数值进行计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规划设计人员往往采用工程建设征地区域内前3年耕地亩产值进行计算,作为补偿基数,再乘以相应的补偿倍数即可。这种计算方法没有按照“该耕地”的不同含义进行区分,以此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有违公平、合理,也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2)地方移民机构和乡村干部等工作深度的制约。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的规定,实物调查成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其中,属于农村和城(集)镇居民的实物,应由户主签字;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企业的实物,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物,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实际工作中,属于农村和城(集)镇居民的实物,属于企业的实物或是企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物,均能根据规定由相关物权人进行签字、认可,但是,对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调查,按照规定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方面这是由我国土地的公有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又现行的于土地承包经营相矛盾。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仅仅是被占土地的性质和面积,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农户实际种植了什么。综上所述,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使得在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存在类似于菜地补偿这样细节性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影响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到工程建设,甚至社会稳定。

4建议

林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范文6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支援国家建设,按时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条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建设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征地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省、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征地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建设委员会(基建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并对本地区的征地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 征地审批权限:

一、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两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五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五户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五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十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十户以下的,由所在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使用广州市市区内的土地,征用广州市郊区、市辖县和深圳市宝安县菜地、鱼塘、藕塘五亩以下,水田、旱地十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二十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三十户以下的,分别由广州市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四、征用珠海、汕头、韶关、湛江、佛山、海口、茂名、江门、肇庆、惠州、梅县、潮州等市郊区菜地两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批准。

五、征用土地面积或拆迁农民房屋户数超过以上审批限额的,分别由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审批。征用水田、旱地在一百亩以内和其它土地五百亩以内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超过此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或转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六、生产队土地一般不应全部征用,确需全部征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七、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

八、越权批准征地的,一律无效。

第七条 征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申请选址,经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占用耕地面积较多或影响农业生产规划和生态平衡较大的项目;应取得当地农业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初步划定征地范围线,商订征地补偿和安置协议书。

三、初步核定用地面积和划定征地界线后,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正式申报。申请征地报告应说明征地用途、土地属境、位置、类别和面积,同时报送下列附件:(一)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副本);(二)标明征地界线及经双方签名盖章的征地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四)对“三废”污染的治理、砍伐树木和绿化建设方案;(五)被征用土地所需减免粮食征购任务和增加统销指标的有关材料等。

四、按审批权限批准征地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发给用地单位使用土地通知书。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生效。

对于重点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可采用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的办法。上列征地工作事项,由当地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统一办理。具体办法由省征地办公室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征用广州市郊区水田、旱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征用其它地区水田、旱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但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征用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补偿青苗费和开荒工本费。

二、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鱼塘、藕塘,除按照规定补偿外,还须交付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基金数额按其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三、征用果园、茶园、油茶园等园地,按其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补偿;对翌年内将有收成的园地,参照同类已有收成的园地的年产值给予适当补偿。

四、征用竹林、杉林、松林和其它树林地,其补偿标准按低于当地耕地补偿费的原则,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被征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耕地的年产量包括该耕地上各类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如秸杆、稻草等)。

六、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及其它设施等附着物,要合理补偿。

七、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属短期作物的,补偿一造产值;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果树、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不给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给予补偿。

第九条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的计算方法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两亩以上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半个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不足两亩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一个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不足一亩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两个人;余类推。

征地需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该被征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被征地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统筹兴办各种企业、事业,给予安置。征用城市郊区耕地,如被征地单位安置劳动力确有困难,用地单位又有招工指标的,经地区、省辖市劳动部门核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招工制度和招工条件招收部分需要安置的农业劳动力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该被征林地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征用园地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与耕地同。

第十二条 征用未开发的海滩、海涂,以及荒山荒地和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征用的土地,要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粮食和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由所在地县、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农业税减免办法,按省有关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农民口粮水平比正常年景下降幅度较大的生产队,留口粮水平又低于邻近同类生产队的,可酌情减少其粮食征购任务;粮食征购任务已减免完或原来无粮食征购任务的,供应统销粮,其标准不能高于省规定同类地区的供应标准。

第十五条 减免或增销的粮食指标,由县、市在机动粮和包干销售指标中调剂解决。属于中央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征用耕地五十亩以上者,需减免或增销的粮食指标,县、市解决有困难的,可报省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六条 生产队耕地被全部征用后,原农业人口需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越权批准转户的,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事业,需使用生产队耕地的,必须严格控制,按照《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城镇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应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住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时搬迁。

业主要回房屋产权者,由用地单位补回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如原房屋与补回的房屋的产价相差悬殊的,按当地房管部门评定的统一产价标准结算差价,双方多除少补。原属出租的房屋,业主应继续保留原租户的租赁关系。

业主不要求领回房屋产权者,由用地单位按当地房管部门评定的统一产价标准给以补偿;并参照原住户居住面积或按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安排其租赁住房。

对拆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应从严掌握,适当照顾。除国家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需要用地和城镇规划拆迁外,一般不要拆迁。凡拆迁其房屋,安置业主住房的地址、居住面积,以及联系协商办理征地手续的时间均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房管部门经营的房屋,用地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或补偿产价。如补偿产价,用地单位应参照原住户的居住面积或按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负责安置原住户的住房。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房屋,由用地单位按原建筑所需投资、材料、拨给拆迁单位自行重建。确有困难的,可由用地单位申请另征拨土地、交给拆迁单位自行迁建或由用地单位负责迁建。

第二十条 征用拆迁农村集体的和私人的房屋,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被征地单位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征用折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在农村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用地拆迁房屋的安置和补偿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制定,报省征地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的,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应视其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侵占或买卖集体土地者,一律追回土地,没收其非法所得;如已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应予征收、没收或限期拆除,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有侵占或买卖土地行为的,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用地单位在未经批准征地前,非法占地建设,影响城镇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退回土地,并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不影响城镇规划的,应补办征地手续,对非法占地建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非法占地期间,国家不减免粮食征购任务,由用地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三、越权批准征地,或假借国家建设用地名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者,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已经确定征用的土地和拆迁的房屋,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经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裁决,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仍不如期交出被征土地,影响建设施工的,应限期执行,并对被征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制裁。由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并限期执行;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弄虚作假,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应注销城镇户口,退回原处,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六、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并按照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制裁和责令限期执行,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五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收入的总和。罚款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实施办法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照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