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税务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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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务筹划

股权激励税务筹划范文1

【关键词】 股权激励; 公司治理; 企业避税

【中图分类号】 F27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5-0118-05

一、引言

在现论中股权激励被认为是一种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能同时对管理者进行约束和激励。通过管理层持股的方式将管理者的利益同股东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减少了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行为。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很可能会影响管理者采取与以往不同的经营政策,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公司价值的决策。不少学者将股权激励计划同企业管理决策联系起来,研究发现与未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企业相比,对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表现出更明显的盈余管理现象(肖淑芳等,2009;谢振莲和吕聪慧,2011;张芜和张建平,2015)[ 1-3 ]。

避税行为在真实企业中的普遍存在一直是学术界和政府机构关注的重点。王跃堂等(2009)[ 4 ]认为大多数企业为了规避税负成本而操作非应税项目损益,从而进行盈余管理。然而,大多数学者在探讨影响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因素时忽略了税收的作用。一方面,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以股份支付的薪酬制度,必然会对企业实际所支付的税负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税负作为企业一个重要的费用支出项目,所得税费用的支出直接影响到企业当年净收益和股东利益。管理层股权激励对管理者的最终激励效果能够通过企业净利和市场价值体现,受自身利益的驱使,被授予股权激励的管理者更多地关注于企业整体价值。在此背景下,管理层股权激励同企业实际税负的关系将更加密切和复杂,从避税的角度考虑企业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偏好以及管理层股权激励在关系中的表现和意义,也更值得研究。

新的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布引起了对于企业股权激励与税收问题新的思考和探索。现有的关于股权激励和避税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个人所得税与股权激励的关系,而对企业避税与股权激励关系的研究较为分散,没有显著成果。本文结合理论分析开展实证研究,更具有说服力和实际意义,从企业避税的角度加深了对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理解和认识。此外,关于管理层股权激励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研究将扩展企业避税理论,为完善税法提供依据,也对监督机构反避税给予帮助。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虽然现有的关于企业薪酬体系对避税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存在争议,但是股权激励的薪酬激励形式将股权的资本收益反映在了管理者财富中。就管理层在企业避税活动中的地位而言,Slemrod(2005)[ 5 ]和Dyreng(2010)[ 6 ]都证实了与纳税筹划有关的管理者相对于股东更能对企业纳税计划进行操控。管理层的高薪给了他们进行主动避税的驱动力,从而降低在财务报告中展现出来的实际有效税率(Armstrong等,2012)[ 7 ]。这些学者都认为管理层薪酬基于税后收益的企业避税越明显,企业实际税率越低。因为对企业管理层来说,衡量其绩效水平高低的一个主要指标就是其为公司创造的经济价值,包括实际纳税额的现金支出占的比重,其中股权激励对管理者的激励效果更能鼓励管理者采取措施提高税后利润,其中就包括纳税筹划决策。

从理论角度看,管理层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协调所有者利益与管理者利益的交易手段,使得决策制定者在企业避税过程中既顾及了自身利益,也包含了股东的意愿,解决了由于两权分离导致的人与股东追求目标和利益需求的不一致。对于未持有企业股份的管理者而言,由于未享受企业资本的剩余索取权,他们的经济收益来源与企业和股权价值无直接关联,因此他们更倾向于保守的避税活动。而对于企业所有者而言,股价的波动对他们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他们更希望管理者能提高税后净利,进而吸引投资者,提升资本市场表现,从而提高股价和自己的资产价值。拥有剩余索取权的管理人员会产生同股东一致的避税倾向,增加管理层持股水平能有效减少两者的利益冲突。

就企业价值而言,合理避税带来的利益在一定程度和时期内能增加企业价值。风险中立的股东为了提高自身利益而倾向于通过避税增加企业净收益和股价。就管理者而言,即使其业绩表现同管理者薪酬关联,税后收益可能影响其自身收益,但由于存在避税的监管风险和惩罚风险,管理层可能倾向于保护自身的地位和稳定的绩效,并不愿意冒较大的风险进行避税。这种情况导致了由委托引起的企业避税活动非税成本,包括花费在会计人员和税务筹划上的费用和时间。Rego(2012)[ 8 ]认为企业避税的风险性成为了采用股权激励的动因。从避税得到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税费的减少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和税后收益。但是避税的风险性可能会造成未来税务机关的罚款和投资者的负面评估。因此避税动机强烈的企业为了克服这种劣势,更倾向于利用股权激励刺激管理者降低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

综上所述,研究认为以股权为基础的管理层激励方式会促进管理者从事具有风险性但是积极的避税活动,由此提出假设1。

假设1:管理层股权激励水平越高,企业当期有效税率越低。

就不同的企业避税衡量指标来说,其反映的企业税收规避内涵不同。Hanlon(2010)[ 9 ]罗列了国外学者提出的各类企业避税程度衡量指标,其中有效税率和会计税收差异应用较为普遍。Armstrong(2012)[ 7 ]等研究证实了实际有效税率能有效反映企业避税行为。就会计税收差异而言,不少学者的实证结果表明这一指标确实能够反映企业对税前收益的盈余管理和避税的激进性(Desai,2009;Wilson,2009)[ 10-11 ]。

戴德明(2006)[ 12 ]认为由于我国税收法规的繁杂性,不同行业、地区以及集团公司内部不同企业的适用税率各有不同。国家对部分企业,如高新企业、农林行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减少了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以及这类企业和股东进行主动避税的动机。相对其他企业而言,管理者即使被授予了股权激励也没有必要进行激进的避税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优惠税率的存在使得管理层持股对管理者避税的刺激效果减弱,管理者在考虑自身利益和风险的情况下并不会产生同其他企业一样强烈的避税倾向。但当股权激励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后,股权激励带来的经济利益收入占管理层现金薪酬比重变得很大,税收优惠带来的实际税负的降低可能已经不能满足管理者随之增长的利益需求,他们需要进行更积极的避税,以通过纳税筹划和避税活动来提高企业价值,增加盈余和可分配利润,提高拥有的股权价值。因此考虑到适用税率对管理层股权激励和企业避税关系的影响,提出假设2。

假设2:加入适用税率的影响因素后,管理层股权激励与调整后有效税率和会计税收差异呈U型关系。

三、实证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鉴于目前采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施行,结合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时间,本文样本数据采集自2008―2014年我国A股沪深两市管理层持股信息的上市公司,并对样本进行如下筛选:(1)剔除金融类企业,因为其组织结构和财务特征同一般企业不同;(2)ST和*ST的公司由于在观测期内财务状况异常,常常出现极值而被剔除;(3)剔除当期所得税费用为负或零的年度样本,这类企业无法估算实际税率;(4)剔除部分变量计算中财务数据缺失的企业。

数据采集自锐思数据库,经手工整理得到存在管理层持股的企业1 866个,剔除极端值后共获得6 388个年观测样本。

(二)变量定义

1.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衡量

管理层持股是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管理层从拥有的股份、可行权或已行权的股份中能得到收益,这一部分利益在薪酬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恰好说明了股权激励收益对管理人员的重要性。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数量和价值的披露主要在管理层持股数量的披露,股权激励对管理者产生的激励效果由这一激励方式对其产生的经济利益来体现,所以研究借鉴Desai(2006)的做法,采用管理层股权激励价值占其总薪酬比重来衡量,其中股权价值以公司股票价格变化1%时管理层持有和可行权股票价值变化来计算。因此管理层股权激励(Mshare)最终计算公式为:

Mshare=(管理层持股数+可行权期权数)×股价×1%/[(管理层持股数+可行权期权数)×股价×1%+管理层总薪酬]

2.企业避税的衡量

由于一般有效税率无法反映利用权责发生制产生的延迟纳税行为,本文采用当期有效税率(current effective tax rate,ETR)来衡量企业当期实际承担的税负所占税前会计收入比重,计算公式为:当期有效税率ETR=(总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当期有效税率既包括本年度的所得税,也考虑到了递延所得税因素对企业实际支付税款的影响。

考虑到新会计准则中对部分企业有优惠税率,可能对企业避税产生影响,因此借鉴王静(2014)的方法,将当期有效税率进行调整,即取适用税率与当期有效税率的差额。用会计税收差异衡量由于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一致所产生的账面税收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BTD)。由于无法取得企业实际纳税申报单数据,本文根据财务报表数据来估算这一差额。会计税收差异根据Manzon(2002)的方法进行衡量,计算公式为:

会计税收差异=(税前会计利润-当期所得税费用/适用税率)/期初总资产

另外,本文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企业年底未披露适用税率的以中期披露为准,合并企业税率以母公司披露税率为实际税率,并且除去了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由此测度出的调整后的有效税率(adj_ETR)和会计税收差异越大,意味着越高的企业避税程度。

3.控制变量的选取

由于企业避税程度大小与企业规模、外部监管、经营收益、企业成长性有关,因此本文用企业规模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代表外部监管力度,用资产收益率表示盈利能力,营业收入年增长率作为企业成长性水平的替代变量。而负债因为具有税盾作用,负债率高的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低,会对企业避税倾向产生影响,所以也将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变量名称与具体计算方法见表1。

(三)模型建立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描述了存在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企业股权激励水平、企业避税程度和公司特征的总体情况。从管理层薪酬比重看,股权所占比重均值只有28.2%,大部分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虽然已经对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但仍然以现金薪酬为主要激励方式,且不同企业的管理层股权激励水平相差较悬殊,股权激励中值只有3.7%,与均值相差甚远,说明超过一半的企业管理层持股价值占薪酬的比重微乎其微。从企业避税上看,企业当期有效税率均值只有20.1%,小于一般企业所得税25%的水平,说明样本企业普遍存在避税现象,减少了税前会计收益中实际所付税款的比例。调整后有效税率和会计税收差异均值为负,说明加入适用税率的因素后,企业避税现象并不明显,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可能减少了避税行为。从公司其他特征上看,企业规模相差较大,且大部分企业没有达到均值水平,说明上市公司中大型企业只占少数,但对市场影响力较大。企业的负债比率均值是0.433,企业债务资产约占总资产的一半。从盈利状况上看,股权激励样本企业的资产净利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均值为正,但不同企业差异明显,且大部分企业未达到均值水平。

(二)回归分析

模型(1)的回归结果如表3,管理层股权激励对当期有效税率的回归系数为-0.024,且在1%水平显著,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当期有效税率呈负相关,说明在不考虑企业本身存在优惠税率的情况下,管理层股权激励越多,企业实际税负占会计盈余的比重越低,假设1成立。就控制变量对企业有效税率的影响而言,在回归模型中,企业规模和负债水平都与之呈正相关,且在1%和5%水平上显著。企业资产规模越大,企业所面对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控越多,他们并不倾向于实行高的避税决策。企业负债水平越高,企业有效税率越高,说明财务杠杆税盾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避税行为。其他影响因素对有效税率虽产生影响但并不显著,其中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与预期相反,可能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完善,与国外现状存在差异,机构投资者还未能充分起到有效的外部监督作用。

为了进一步验证管理层股权激励对企业避税的影响作用,分别对模型(2)和模型(3)进行了回归,回归结果见表4。

表4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2)中股权激励的回归系数为-0.09,而股权激励的二次项回归系数为0.097,且分别在1%和5%水平显著。类似的,模型(3)中股权激励的回归系数为-0.055,二次项回归系数为0.064,且都在1%水平显著。说明管理层股权激励与调整后有效税率和会计税收差异均呈现U型关系,假设2得到验证。这一结果显示,在将适用税率加入衡量企业避税程度的计算公式后,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避税呈U型关系。此外,对股权激励与两者的回归系数计算发现,管理层股权激励水平分别达到0.46和0.43时成为模型(2)和模型(3)中U型的最低点。说明在0.45左右的股权激励水平以下,考虑适用税率的影响因素后,管理层股权激励水平越高,企业避税程度增大不明显,甚至可能随之减小;而在0.45以上,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避税存在明显正相关。控制变量不一而论。

实证结果表明,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达到一定水平后,企业会享受到比适用税率更低的实际有效税率,且随着股权激励的增加,由会计确认的企业收入与应纳税收入差异也跟着变大。在较低的股权激励水平下,企业调整后有效税率和会计税收差异虽然随着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增加而下降,但这种结果可能是受到优惠税率的影响,在这类企业中适用税率与有效税率的差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的减少更多的是受到税收优惠的影响,而不是股权激励对管理者的激励。然而在相对较高的股权激励下,政府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能抵消股权激励对管理者避税倾向的刺激效果,且股权激励所占薪酬比重越大,企业在纳税前进行的盈余管理、应纳税收入操纵越多,纳税调整额越大,企业避税现象越明显。优惠税率的存在降低了股权激励引发的企业避税。但当管理层被授予的股权激励达到一定程度时,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避税的正相关关系仍然显著。

(三)稳健性检验

我国国内相关研究中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水平的衡量主要采用管理层持股数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来计算,为了验证本文对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衡量方法在回归检验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可靠性,利用管理层持股比例替代股权激励占总薪酬比重指标,其余变量衡量方式不变,再次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管理层股权激励对当期有效税率、调整后有效税率和会计税收差异的影响与表3和表4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由此可见,本文在管理层股权激励衡量指标下的研究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五、结论

实证结果表明,企业对管理层授予的股权激励占薪酬比重越大,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占会计盈余比重越小,避税活动更积极。此外,管理层股权激励与加入适用税率后的企业避税指标呈U型关系。原因是较低的管理层持股对管理者进行避税的激励作用可能会被企业本身享受到的优惠税率削弱甚至抵销,因此管理者进行企业避税活动的动机并不明显。实证结果表明企业享受到的优惠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企业避税的倾向,但在较高股权激励水平下,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避税的正相关仍然成立。

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为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提供重要依据,也可以为税务部门提高纳税工作效率和反避税提供参考。管理层持股比例大的企业应该受到税务机关更密切的关注和监督,避免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利益进行不合理的避税及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相比于对股东的监管,对企业内部与税务筹划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管和惩戒制度更有效。

【参考文献】

[1] 肖淑芳,张晨宇,张超,等.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的盈余管理: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09(12):113-119.

[2] 谢振莲,吕聪慧.管理层股权激励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J].财政研究,2011(6):58-62.

[3] 张芜,张建平.管理层激励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之友,2015(15):58-63.

[4] 王跃堂,王亮亮,贡彩萍.所得税改革、盈余管理及其经济后果[J].经济研究,2009(3):86-99.

[5] SLEMROD J, CROCKER K J. Corporate tax evasion with agency costs[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5,89(9/10):1593-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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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EGO S, WILSON R. Equity risk incentives and corporate tax aggressivenes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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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ANLON M,HEITZMAN S. A review of tax research[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10,50(2/3):127-178.

[10] DESAI M A,DHARMAPALA D.Corporate tax avoidance and firm value[J].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2009,91(3):537-546.

股权激励税务筹划范文2

[关键词]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构建建议

一、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概述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其高层管理人员按约定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弃权。股票期权基本内容是售予经理人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选择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经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出售行权所得股票。

在我国,自1993年深圳万科集团首次对股票激励机制进行探索,到上海、武汉等城市各自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股票期权”制度,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转让等方面均有改进,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有所改善。证监会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在相关的实施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股票期权发展环境已经基本形成。

然而,建立我国的经营者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是一项法律系统工程,与之配套的制度还显得简陋。

二 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1.对现行《税法》的改进建议

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是与激励对象个人最终收益密切相关,成为激励方案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所得税是股票期权的主要财务成本,厘清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税费问题,是作好股票期权激励税务筹划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股东、公司、激励对象三赢的关键环节。

在股票期权所得税相关的法规中,较重要的有《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几部法规教有针对性的解决了股票期权的所得税问题。但是从国际发展趋势看,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而我国现行的税法征免规定不但不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还加大了上市公司的成本。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收益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当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在遵循对股票期权征税的同时,应本着加强税收征管,又减轻纳税人税负的理念,在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经验的同时,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务处理法则,对其所涉的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作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规定。

2.增加《会计法》上的相关内容

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于股票期权的会计法律法规,现行的会计处理制度对这块还是一个盲点。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是公司对其员工的一种产权制度的安排,一旦受益人行权,必然意味着公司原有股东股权的稀释,如果不在公司的会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则会构成对公司投资者的一种欺诈,在会计法缺位的情况下实施股票期权,必然引发公司在财务处理上的混乱。 对于股票期权的成本确定和计量,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第37号会计准则――《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的做法:

股票期权只是企业与期权持有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行权以前并没有发生现金和股票的实际收付,因此不能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也无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只在备查簿中记录即可,待期权持有人实际行权后在做会计处理。同时,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并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对社会经济所可能产生的后果考虑,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做法,允许“公允价值法”和“内在价值法”并存,但与此同时鼓励企业采用前者,对那些采用“内在价值法”的企业,要求在财务报表注释中必须进一步揭示假设采用“公允值法”对公司净收益及每股收益影响的信息。

3.股票期权制度在《劳动法》中的确立

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的报酬形式只能是现金方式,《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外,对于由股票期权极力所引起的争议的性质,法律上也未有明确的认定。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方能提讼。而对于股票期权纠纷案,是仲裁还是直接诉讼呢?相关法律的缺失给实践中的纠纷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股票期权合同应属于公司新酬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将股票购买选择权作为公司员工报酬支付的一种手段,因此股票期权合约实质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而在美国股票期权制度在1950年就获得了合法地位,规定了任何企业都有权向雇员发放一种新颖的货币即股票期权。关于因股票期权引发的争议,《劳动法》应进行明确规定,发生争议时适用劳动仲裁程序,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如不服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本文论述的仅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冰山的一角,事实上由于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其予以直接规定,其中必然存在诸多的法律困惑与障碍。马克斯?韦伯说过:“新的法律原则毫无例外地是在法律实践中,通过遵循法规,或以不同于法规的方式 产生的” 。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立法完善,是必经的过程,这需要政府及企业等多方面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郭晓菲:关于我国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一些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5.(21)

[2]刘崇仪:股票期权计划与美国公司治理[J].世界经济,2003. (1) 49~56

[3]杨 帆:股权激励实战-厘清股权激励的所得税问题[J].南昌大学,课题研究 2005

股权激励税务筹划范文3

企业的财务数据直接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十分重视经营的风险和财务风险,我国主管部门希望企业在挂牌资料中真实、准确、完整的作出信息披露,不粉饰业绩,不操纵利润。面对这种要求,企业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自身的管理,而对财务的管理是所有管理事项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本文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面对新形势应该关注的若干财务事项进行分析,以期能为企业进行顺利挂牌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新三板挂牌企业;财务风险;财务规范

0 引言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各地企业开始着手准备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事实上目前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比较普遍的问题有:资产结构不清晰;内部控制不完善;会计政策不规范,经营业绩不真实等等问题。企业要顺利进行挂牌,就必须考虑内部整改,包括资产架构的重组,股权结构的调整,内部控制的完善,财务报表的规范等。本文根据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要求以及现今挂牌企业的普遍特征,从八个方面对财务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实践有所帮助。

1 整合业务,明晰产权

业务明确、股权明晰是新三板企业的基本要求。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存在分设多个主体,各司产、供、销的职能;抑或在同一架构体系下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形。为此,在方案设计阶段,需要确定入围资产及业务,剥离不相关的业务和资产,同时尽量注意避免同业竞争。

在产权方面,应做到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在实务中常见的需要规范的内容包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未经评估,或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存在瑕疵;存在虚假出资、代出资、代持股权、验资手续不全、抽资等不规范情形。在申报准备阶段,上述问题均应得到妥善解决。

在明晰产权过程中,许多企业需要考虑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仅是劳动法需要处理的问题,也是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处理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财务问题。它可以表现在很多方面,譬如:如何厘定激励范围?如何确定股价?如何设定行权条件和行权期间?员工的业绩怎么考核?如何处理员工税负?这些问题常常会被人们所忽视,或者虽然意识到了却没有精力或者心思去顾及它,但是当企业面临挂牌时,这些问题就一个一个浮出水面,给拟挂牌企业带来很大的困扰,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自身的运行机制相对稳定之后,就应该开始考虑员工激励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方案,让财务部门制定出相应的财务方案(因为内股权激励可能会产生大额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注意预留出资金周转的余地和股份周转的空间。

2 提升企业内部控制

拟挂牌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因为该问题不仅是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时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证券协会等主管审查的部门对企业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标准。挂牌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通常来说企业主要经营活动都有必要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管理层在预算、利润、其他财务和经营业绩都有清晰的目标,企业内部对这些目标都有清晰的记录和沟通,并且积极地对其加以监控;财务部门应建立适当的保护措施,较合理地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较合理地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为合理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企业应建立相关的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交易授权控制、责任分工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独立稽查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内部控制不仅需要有严格的制度支持,还需要有配套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且对控制的内容要及时记录,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如果不按照这种要求进行内部控制,就容易导致形式主义。

3 重视财务规范

新三板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达到运行的规范化,这种规范化当然包括了财务的规范化。而现在许多拟挂牌的企业在财务上都存在着两类问题,分别是“内外不统一”和“有规不依”。

所谓“内外不统一”,即企业本身在税务和融资上存在着不同需求,甚至存在几套帐情形,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不仅容易损坏企业自身的形象和运行的质量,甚至将直接影响企业顺利的挂牌。

所谓“有规不依”,即企业在财务报表、凭证以及财务记录上没有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财务核算的不合规,通常也表现为两类:一类是不坚持一贯性,在会计政策适用上过于随意,具体表现为,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随意变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随意变更收入的确认方式等等;第二类是没有按照准则厘定恰当的会计政策,具体表现为收入确认、成本核算、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等等。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企业在作出变更决定时,全面分析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慎重进行选择,坚持按会计政策的行事;针对第二类问题,则要求企业重视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加强财务人员的知识更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4 合理财务规划

挂牌企业应有明确的盈利规划。尽管在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没有对企业的盈利问题作出硬性的规定,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忽视企业盈利规划,相反,企业应该重视企业盈利规划的制定,因为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成本进入资本市场就是为了实现企业盈利的持续性和成长性。因此,拟挂牌企业应该对企业盈利进行提前规划,充分考虑企业内部因素、市场动向、盈利分配等因素,为企业盈利提供全面的保障。在实践中,企业的盈利规划一般包含三要素,分别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规模以及企业的盈利增长,为了使企业得到更加长足的发展,企业在制定盈利规划时应当本着务实的原则,不搞伪包装,要将企业的合理盈利和长远盈利摆在首位。

挂牌企业应有明确的资产负债结构的规划。衡量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最基本的财务指标即资产负债率。如果拟挂牌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高,则意味着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比较低且清偿债务的能力比较低,这样就很难实现挂牌。也许很多人会认为资产的负债率低就能够顺利的通过挂牌了,其实并非如此,如果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低,审核部门就会认为企业此时融资的需求不迫切,没有进行挂牌的必要性,因此而不予挂牌。所以,拟挂牌企业应该让自身保持适度的负债,这样不仅能够减少的成本,还能够降低人所带来的风险,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对企业保有一定的信任和控制权,这样更有利于企业顺利的挂牌。基于以上原因,拟挂牌企业在进行挂牌之前,对企业内部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重组便十分重要了。

5 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

通常来说关联交易容易受人为控制,其交易定价市场化程度较低,容易成为操纵利润的手段。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亦使企业独立性减弱。正是如此,无论在新三板挂牌审核或是主板中小板IPO的过程中,都会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作出严格的审查。若存在可能,企业应尽量避免出现关联交易。若存在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则应重点针对该等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公允性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应如实全面的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如:对已经发生的关联资金占用,应按公允的利率结算利息,并及时清欠;对已经发生的购销往来,应分析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今后的经营中予以杜绝,分析该等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譬如与非关联同类交易价格对比等),对不合理的定价予以规范。对存在的关联交易,应如实的披露交易的性质、金额、定价方式等。

6 加强税收筹划

税收问题,一直是拟挂牌企业面临的最普遍的问题。许多中小企业为了逃避税收,会采用内外帐的方式解决问题,企业真实的利润不会在对外账簿上显示出来,而挂牌时,就可能会受到税务处罚和调账的影响。审查部门通常会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项目进行审查,如果企业已经受到了税务处罚且成功的解决了问题,或许不会影响到企业挂牌,但是如果受到处罚后还没有解决问题,那么就会对挂牌产生实质了。而现实情况是,许多企业一方面由于造假账需要对过去的税收进行修补和改正,另一方面又要面对修改幅度太大而被认为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盈利计划不完备等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在税收上做小动作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拟挂牌企业的税收规划一定要提前进行考量,尽早加强完善,充分结合企业自身的盈利状况以及地方的税收政策等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税收规划方案。

7 结语

综合文章分析可知,在新三板挂牌标准下,拟挂牌企业在挂牌时可能会遇到组织架构问题、内部控制规范问题、财务核算规范问题、财务和税务规划等问题,因此,企业应该针对每个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以顺利实现挂牌。本文对该类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在引导你挂牌企业正确处理财务问题上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A];2009全国木材加工技术与装备发展研讨会木工机械数控新技术培训班论文集(会刊)[C];2009年

[2]凌东恺.企业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财务问题[A];对外经贸财会论文选第十四辑[C];2002年

[3]刘燊.公司治理中财务问题的现实思考[A];2004—2005年福建省会计学会理论研讨会论文集[C];2005年

[4]戴月娥.乡村(镇)企业财务问题及其思考[A];湖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

股权激励税务筹划范文4

[关键词]房产企业;市场;成本;控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150

1房产企业成本控制概述

对于房产企业而言,成本控制发生于整个经营过程当中。特别是在房产企业盈利能力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做好运营成本控制对于房产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房产企业运营成本控制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控制的核心目标需要保证经济利润为正值,只有达成该目标,才能让房产企业不断累积资本。[1]同时,要结合不同类型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不能“以偏概全”,要做到“对症下药”。运营成本控制需要独立于财务单独设计。另外,房产企业运营成本控制要注重全员参与原则。一方面,房产企业领导自身要重视成本控制,发挥带头作用,充分贯彻成本控制理念;另一方面,要动员所有员工参与到成本控制当中,通过相互之间的配合,形成良好的成本控制氛围,将成本控制效应充分发挥出来。

2房产企业运营成本控制过程分析

项目是房产企业获利的直接来源,也是支撑房产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项目成本控制是房产企业运营成本控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在项目开发之前,要先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策划,包括项目市场定位、产品定位等。通过细致、深入的调查分析,对市场进行预测。根据市场供求及价格发展情况,合理定位产品,尽可能让项目能够在短时间内出售,以此来增加上涨资本利用率。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土地价格比例会逐渐上升。若要保证项目获得预期效益,就需要在决策阶段做好土地成本控制。[2]决策阶段当中,土地的使用权方式已经被确定,相关报建手续费用则是由政府统一规定的。因此,项目开发阶段成本控制的核心为设计成本控制。对于房地产项目而言,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成效将会对项目整体成本产生直接影响。很多房产企业对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并不重视,往往会出现投资失控的情况。尽管设计费用仅占项目总成本的3%不到,但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却超过75%。[3]通过优化设计,能够有效降低造价成本,有利于提升项目综合效益。通过实施设计招投标,以竞争的方式筛选出科学、合理、经济的设计方案,以此来降低设计成本。同时,要实施限额设计,实现成本事先控制。通过确定设计限额,并构建相应的奖惩机制,能够督促设计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持续性优化,从而将造价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实施过程中即建设阶段的成本控制是十分复杂的。在该阶段,一方面,要加强合同管理,并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保证建材、设备质量符合要求。合同制定过程中,要指派专人对合同措辞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合同的严谨性,尽可能避免合同纠纷,以此来降低工程索赔概率。另一方面,要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严格监督,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及工程监理人员进行跟踪监督,确认准确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并做好变更记录,保证变更文档的完整性。此外,房产企业还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企业内部要设立专项税务筹划部门组织,通过分散收入、降低交易次数、将销售转变为股权转让等方式来实施税务筹划,进一步控制税收成本,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效益。

3影响房产企业运营成本控制的相关因素

在房产企业运营成本控制过程中,存在诸多因素对成本控制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4]一是供应链成本控制能力欠缺。一方面,房产企业缺乏整体供应链成本效益意识,片面追求降低成本,但却忽视了市场因素。即便降低了成本开支,但却容易造成产品定位与市场需求不符,影响了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缺乏全员成本控制意识。在供应链成本控制过程中,未能将相关部门有效串联起来,约束了成本控制的效能。同时,成本控制方法过于被动,缺乏主动出击市场的积极性与动力,未能将成本控制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二是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在房产项目建设过程中,材料成本费用在整体成本费用当中占据了较大比重。材料价格往往会受到市场波动影响而出现变化,这种变化也导致了材料价格风险。由于房产企业无法及时应对材料市场变化,只能被动接受风险,并给予承包商材料差价补偿,使得材料成本增加不少。三是成本核算问题。成本核算是房产企业运营过程中重要的职能之一,在成本控制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部分房产企业尽管构建了成本核算体系,但在核算科目规划方面缺乏科学性,对实际操作产生了影响。部分成本经办人员对成本科目缺乏统一认识,随意性较为严重,给横向、纵向成本对比决策带来了一定阻碍。另外,存在成本核算对象不够明确的现象。

4加强房产企业运营成本控制的有效策略

41加强供应链成本管理

对于竞争实力较强的房产企业,可通过纵向一体化运营的方式,增强供应链整合能力,提高供应链资源整合效率,以此来控制供应链成本。对于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型房产企业,可采取合作方式,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形成阵营,共同发挥合力来获得成本效益。有能力的房产企业还应该适当发展规模经济或采取集团采购的方式来发挥规模效应,以此来降低整体开发成本。[5]借助规模效应,还能让项目开发形成一套统一化的操作流程,亩获得更为稳定的服务与技术支持。另外,房产企业要重视与各类供应商之间的合作,通过细化供应商合作流程来提升供应链管理效率,增强自身的供应链整合能力,进一步压缩供应链成本。

42加强材料风险控制

从客观上来看,材料价格波动是无法避免的,也就是说材料价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加强材料风险控制,首先,要加强市场调研,以此来提升材料价格预测的准确度,为材料风险管控方案的制订提供可靠参考。房产企业要安排专人关注建材市场各类材料价格走势。在项目招投标阶段,根据市场调研合理评估材料价格,并作出有效风险评估,进行综合评标。[6]其次,在项目招投标期间要明确建材价格涨价调整方案。例如,可在合同当中约定一个固定百分比,即便材料价格出现波动,但只要在这个百分比范围内,相关风险则由承包商来承担。若价格波动超出百分比范围,则由房产企业来承担风险,并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调价方法来补偿差价。以这种方式来分摊材料价格风险,可使双方达成共赢。最后,要善于利用套期保值来抵消部分材料上涨损失。这样能够有效转嫁部分风险,避免因材料涨价所导致的高额赔偿。

43实现精细化成本考核

由房产企业专项考核小组负责成本考核工作,包括目标制定、过程管理等。通过成本考核,对成本目标实现情况、管理工作成效进行有效评价,并将相关结果上报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保证考核工作的有效性。同时,专项考核小组要结合考核结果,制订出合理的奖惩方案,以此来发挥激励及督促作用。成本管理模式可选择股权激励模式,在项目转变为投资中心的过程中,可借助股权激励来督促项目公司管理者。以股权激励作为诱因,能够激发项目管理团队的运营能力,进一步提升资产收益率。这样不仅能够降低整体运营风险,也能够让项目公司获得可观的投资效益,进而实现收益最大化。

5结论

总体而言,房产企业成本控制是一个系统化、综合化的过程,涉及因素较多,需要做到精细化管控、多环节把控,才能让成本控制真正意义上发挥作用,从而为房产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幸治菊新形势下的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研究[J].商,2016(27):7

[2]周军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控制的探讨[J].当代会计,2014(11):18-19

[3]闫炜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的探讨[J].时代金融,2013(33):22

[4]陈雪燕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及核算方法研究[J].会计师,2013(14):77-79

股权激励税务筹划范文5

从路演,到签署《出资承诺书》,再到起草、修改并签署《有限合伙协议》等契约文件,一只基金的募集过程,实际上就是LP和GP之间关于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能否以及如何有效组合的问题。

在基金募集阶段,货币资本提供方L P的资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是管理团队需要解释的要点;另一方面,作为GP的激励如何实现,同样需要获得关注。

项目的筛选、注资以及投资后的管理,这些都依仗GP的经验和智慧。没有专业管理团队的全力以赴,就难以保障LP资金的保值和最大限度增值。本文拟就GP特别是管理团队的激励问题进行梳理。

目前,在人民币私募基金领域,对管理团队的激励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一、管理团队与人民币基金的管理平台(基金管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管理平台以工资和奖金形式激励管理团队。

这是最常规的激励模式。其缺点是管理团队个人的税负水平较高。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雇员,管理团队成员应按照3%- 45%七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某人工资奖金年度总收入为100万元,即使考虑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税前扣除项,其年度应纳个税也接近25万元。

如果管理团队成员为外籍人士,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区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该外籍人士仅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的工资奖金缴纳所得税。

值得留意的是,人民币基金设立时,其管理平台的组织形式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有限合伙。

如采用有限合伙制,则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管理平台只要不向合伙人分红,就不发生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如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应在下一年5月31日之前汇算清缴,如经汇算,在账面上确认当年盈利,则须按照25%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局不会过问纳税主体在账面是否有大量应收账款,也不管在纳税年度有无与净利润相匹配的现金净流入。

在初创时期,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是从人民币基金获得的年度管理费(尚无业绩奖励),往往入不敷出,即不足以应付基金管理平台的运营成本,在账面会发生亏损。根据规定,该亏损可以由亏损年度之后的5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予以弥补,即亏损结转。这样处理,可以有效地帮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基金管理平台将其成立最初阶段发生的运营成本(团队工资、办公费用、佣金、律师费、审计费等)予以抵扣,减少应税所得额。

因此,如果从基金收取的年度管理费相对低廉、拟投资和管理项目较多的基金管理平台,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成本。

如果基金管理平台收取的年度管理费相对丰厚、运营成本相对较低(拟投资项目较少,管理成本低),如该等管理平台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方式,则当年管理费收入会因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而立即出现现金净流出。相比较之下,上述激励方式应优先考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管理平台:即不分红则不纳税。

总之,基金管理平台设立时应合理预测其获得业绩奖励之前各年份的收入和成本,并从匹配角度合理确定组织形式。合理的基金管理平台,可以避免管理平台累积的财富因为纳税而大量流出,以确保有足够财富最终流向管理团队。

二、管理团队参加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间接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 P一般持有人民币基金1%的权益,人民币基金对目标公司完成投资后,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通过人民币基金间接持有了目标公司的权益。在本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就项目组负责的投资项目,按照人民币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如1%),安排该项目组成员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人民币基金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也就是说,在项目搜寻和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人民币基金在完成了对若干目标公司的投资时,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已经将其对人民币基金出资(1%)的收益和风险全部让渡给各项目组成员了。

实际用于激励的权益其实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对人民币基金的出资。

项目组成员并不以现金方式参与上述间接投资,而仅以个人未来的部分工资、奖金作为出资担保。

届时,就各项目产生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奖金等方式向有关项目组成员发放;如项目发生亏损,则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扣发项目组成员工资奖金的方式实施惩罚。

这种模式类似于员工股权激励,不到目标公司股票上市和私募股权基金顺利退出,项目组成员的个人薪酬不能最后确定,这就有利于团队成员潜心选择和管理好项目,增强团队成员的稳定性。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把基金的投资风险和项目组成员个人利益进行捆绑,管理机制非常灵活,在中小型私募基金中多见。

就税负而言,在这种模式中,项目组成员不是通过税后的工资奖金参与间接投资,而是利用未来拟发放的工资奖金,因此不存在缴纳个税的问题,也不存在向个人集资导致员工需要动用个人或家庭财产的问题。

但是,基金管理公司是通过内部协议方式安排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投资,在项目退出之前相关员工离职时,由于间接投资的收益或亏损的计算存在较大歧义(如,按照账面净资产,还是评估值),届时容易发生纠纷。

甚至,该激励结构如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违规,进而被要求整改,就可能延缓目标公司的上市进程。

三、管理团队作为L P与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制人民币基金的G P。

这种模式下, 人民币基金的业绩与管理团队作为GP的出资人的分红直接挂钩,实现了对团队成员的有效激励。

另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管理团队作为LP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人民币基金的负债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模式比较容易吸引事业有成、个人及家庭财产积累到一定规模的风险规避型基金管理人才。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这种模式下,管理团队成员仅可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来协助执行人民币基金对外投资管理事务。

如果管理团队成员的行为被认为超越了“建议”的范畴,则有可能因为从事人民币基金管理业务而被视为普通合伙人,并同基金管理公司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管理团队在法律上不能直接获得管理平台支付的工资或其他报酬,用于项目管理的开支要通过特殊的财务处理(如报销等)方式,由管理平台实际承担。从法律角度看,管理团队要名正言顺地从管理平台获得收益,需待有限合伙企业获得业绩奖励(Carried Interest)时。届时,管理团队成员将按照2 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管理团队作为LP与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制人民币基金的GP。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往往设定得较低,但迫于地方政府压力,存在着最低限度,如在上海外资背景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需达到200万美元。

这种模式要点基本同前。但是,由于人民币基金的GP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仅以公司全部资产对人民币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金管理公司和高管团队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人民币基金的GP的负债承担有限责任。

一旦发生人民币基金受到经济、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或者对外发生了巨额负债,基金管理公司和管理团队往往可以金蝉脱壳。

由于这种模式隔离、规避了合伙制人民币基金GP的主要义务,精明的LP往往不愿参与此种结构的基金募集。因此,除非是基金管理人拥有良好的资产管理口碑,拥有充足的资金募集渠道,这种结构的基金很难被市场接受,甚至会被监管部门叫停。

在税负方面,人民币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向GP支付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GP应按照25%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待GP向作为股东的管理团队分红时,管理团队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双重纳税,可考虑在避税方面进行筹划。如人民币基金的GP在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若在纳税年度内能够扣除合理的成本和费用,GP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将大大减少。

五、境外基金管理公司筹划设立境内自然人纯人民币基金,安排人民币基金与境外基金管理公司签署《受托管理协议》,并向境外基金支付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最近的一个案例是:两名自然人股东在境内设立了名义上由境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其中一人担任GP,另一人担任LP。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与人民币基金签署《受托管理协议》。

该人民币基金投资境内目标公司后,该目标公司作为内资企业顺利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和上市审核,目前已经挂牌交易。该案例向业界映射出一个值得关注和有待继续求证的信息:人民币基金不因实际管理人的外资属性改变基金的内资性质,同时也不因实际管理人的外资属性,改变目标公司的公司性质。

上述模式,可以使还没有正式进入中国的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以契约的方式跨境参与人民币基金的募集、管理,境外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才,通过离岸基金管理公司实际参与境内基金管理。

在税负方面,境内人民币基金将管理费和业绩奖励以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给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5%的营业税和10%的预提所得税。如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在中国香港、巴巴多斯(Barbados)等地,预提所得税更可以降低至5%。这种模式运作的税负成本较低。

管理团队中的外籍人士,如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则其获得的来自于离岸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无须在华纳税。

相对于人民币基金的资本密集的特点,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认为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人民币基金结构设计时,如何设计好激励结构,发挥好管理团队的经验和管理才干,与如何用好、管好LP资金同样重要。

管理团队激励的首要目标,是激励其搜寻并选择优秀的目标公司,通过增值服务,协助目标公司实现业绩增长。基金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将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业绩奖励自然同时做大。管理团队激励的另外一个目标,是在有效保存所创造财富的基础上,做好财富的内部分配。

因为目前阶段人民币基金领域存在本土、境外等不同身份的管理人才,不同管理人才有不同的风险偏好,这些因素和变量都需要纳入基金发起人及其法律、税务顾问的考量中。

股权激励税务筹划范文6

【关键字】盈余管理 上市 绩效 税收

内部的动机和外部因素的推动决定盈余管理的类型和方法。

一、内部动机

(一)管理者报酬绩效考核动机

现代企业以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立为特征,而基于委托关系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则使得委托人和人在追求各自利益时产生分歧,委托人更加注重企业的长期价值增值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人则追求自身利益是否得到补偿。由于管理者的工作质量很难监控,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薪酬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挂钩是比较合理的。但是绩效考核与利润相联系,甚至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计划,都会使管理层过度追求短期利润的增长,而忽略企业长期发展。一旦公司的利润指标下降或者是达不到预期的标准,管理层的薪酬就会受到影响,从而使得自身利益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由此看来,盈余管理似乎成了管理层粉饰自身业绩最好的途径。例如,如果有迹象表明,当前的利润不足而未来充足时,管理层就会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将属于未来的盈利转移到现在,下一期再通过销售退回等手段将收入抵消;如果现在利润充足而未来盈利状况不乐观,管理层就会延后确认收入,将本该计入本期的收入放到下期,本该下期确认的费用本期计提(利用“资产减值损失”洗大澡),当然还可以通过存货发出的计价方式,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研发费用资本化等途径人为地调整当期利润,完成绩效考核。由此看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利润操纵,使得管理层任期内的经营指标都在预期范围内,由此将企业扭曲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反映在报表中。而由于企业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对企业实际经营掌握的信息远不及管理层多,因此对于管理层盈余管理的行为并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而外部投资者更不可能得到全部关于企业经营的信息,只能依据反映在报表上的数据进行投资决策。总结来说,就是迫于绩效考核的压力,管理层为粉饰业绩只能进行盈余管理,而盈余管理的行为并不一定被委托人以及外部投资者,外部独立审计单位发现,因此,盈余管理成为常态。

(二)政治动机

在企业的经营中,不难发现很多地方国企会出现“高收入低利润”的情况,收入的增加并没有成为利润增加的主动力,不难想象在期间可能很多经济利益是通过费用的形式流向地方政府。在政治博弈中,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向无非就是做多利润和做少利润。许多上市公司害怕树大招风,利润的快速增长后意味着要接受公众更多的质疑以及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因此会主动做少利润,通过调节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期间以及各种其他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缩减盈利的目的,来规避各方对其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盈利能力强的大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微妙,更能获得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而国企的高层与政府部门职位存在交叉,也会产生自身利益问题,因此会做大利润以达成某种政治诉求。

(三)税收动机

我国税法规定每个税种都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难免企业会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选择对自己最有利情况,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企业也会通过少计收入以及延后确认收入来达到降低税负和转移利润的目的。这种动机从企业设置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就可以得知。

(四)盈余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收益

上市公司通过会计政策的改变,比如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减值准备方式以及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进行盈余管理,相较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低而且收益高,这也使得盈余管理容易上瘾,形成惯性。当企业盈利达不到要求时,就会紧紧抓住盈余管理这课救命稻草。

二,外部因素

(一)上市并维持上市资格动机

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为了使得股票获得较高的发行价格,筹得更多资本,通常会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以增加利润,或者进行乐观的盈利预测来吸引投资者。同时进行盈余管理美化利润等指标,可以向市场传递绩优信息,达到美化公众形象的目的。另外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经营连续两年亏损就会被‘ST’,特别处理,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就会做出退市预警。而上市额度是有限的,因此上市公司会紧紧抓住这项珍贵的资源不放手。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业绩的评价则是基于财务报告,为了维持上市资格,上市公司只能通过盈余管理来达到监管要求,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上市公司年报上很容易出现“一年盈利一年亏损”的现象。

(二)获取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