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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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安置办法

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中的农业人口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供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的总数、姓名、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男女比例等情况,配合做好征地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住宅建设征地指标由市建委统一分配并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征地可统一进行,也可由各单位分头进行。

第六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地单位负责;几个单位同时征用同一片住宅用地时,由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牵头,安置费用由各用地单位分摊承担。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地单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在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八条  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征地单位应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九条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必须是征用土地范围内具有常住户籍的十六周岁以上的农民;户口不在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不予安置。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果园、精养鱼塘等,下同)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符合征地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的实有耕地面积计算。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分为:

(一)男性十六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女性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超过四十五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十条  征地劳动力安置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征地单位吸收安置;

(二)由征地单位委托区、县、乡(镇)、村办各类经济实体接受安置,其中已在乡(镇)、村办企业或乡(镇)、村办企业与其他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由所在企业作为农方职工接受安置;

(三)由征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接受安置,其中已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征地劳动力,由所在单位接受安置;

(四)由征地单位委托劳动服务机构培训并予安置;

(五)征地劳动力自谋出路。

第十一条  征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一)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每名三万元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向征地劳动力本人支付安置补助费一万元。

(二)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每名三万元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由征地单位按每名一万元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允许接受安置单位在征地单位的建房指标中参建,每安置一名征地劳动力可参建建筑面积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委托与受托双方协商。

(四)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方式安置的三十五周岁以下男性、二十五周岁以下女性,由征地单位向征地劳动力本人支付安置补助费一万五千元;超过上述年龄的,应另行增发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超过一周岁增发一千元,但增发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上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方式安置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征地劳动力,应将征地单位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作为个人股金投入企业,参加年终分红;安置在尚未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征地劳动力,征地单位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企业暂存金融机构(利息由存款方式、期限决定),待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存款本息一并转为个人股金,参加年终分红。

征地劳动力离开企业时,按前款规定投入企业的个人股金或者由企业代存于金融机构的存款本息,归还征地劳动力本人。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为安置在区、县、乡(镇)、村办企业的征地劳动力办理一定年限的待业保险,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四条  对暂时难以安置的征地劳动力,由征地单位发给生活费过渡,直到安置为止。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在十二个月内由征地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超过十二个月仍不服从安置的,征地单位不再安置,退回户口所在地区视为城镇待业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标准提取,暂存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征地单位应与征地劳动力本人、接受安置单位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应报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备案。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生效后,征地单位即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自谋出路的征地劳动力的安置手续为:

(一)本人具有生产劳动能力,并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其出具自谋出路证明书;

(三)征地单位与征地劳动力本人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有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者,应予养老。

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征地劳动力和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征地劳动力,可提前养老。

经市劳动局指定的市级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伤残或低能等无法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征地劳动力,应当提前养老。

第十八条  征地单位应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养老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单位即应向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养老安置协议生效后的次月起,征地养老人员即可领取养老金。

征地单位缴纳的养老费、征地养老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均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养老费、养老金的标准由市劳动局另定。

第二十条  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十五年、女性二十年,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提前养老者,其养老费的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提前养老阶段的养老金、养老费的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另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生效的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或养老安置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可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总费用的百分之一点四收取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主要用于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及其他必需的支出。

劳动部门可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总费用的百分之一点四收取不可预见费,专项用于补充征地农业人口安置中因预计不到的情况而发生的安置费用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撤销建制的被征地单位的集体所有财产(含公积金、土地补偿费等),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审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成立清理小组进行清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和私分。

上述财产必须用于征地劳动力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安置。集体财产具体处理方案,由清理小组提出,村民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撤销建制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的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与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征地劳动力安置费用和养老安置费用,可计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六条  征地单位或接受安置单位不依照本办法履行安置义务的,由市或区、县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地农业人口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且干扰公共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地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在执行安置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向被征地所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解释由市劳动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因其他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2

1.1不同项目的补偿价格差异过大

虽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已有了相关的法规制度,然而由于相关规定中的标准过于模糊,这就使得当地政府拥有相当自由的操作空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模糊的标准与规定容易造成不同项目之间的补偿价格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1.2不同类型用地的收益风险不同

1.2.1盈利性用地以自身的实际盈利来为农民群体提供土地补偿费用,通常采用分批支付的形式。而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存在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与隐患。若在土地补偿费用尚未结清时出现用地方的破产等状况,农民群体就有很大的可能性将面对钱地两失的境地。这类情况下,农民群体将面临最大的风险。

1.2.2公益性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一般较高。然而公益性机构并不面临市场竞争,这使得农民群体在取得收益时存在一定的时间问题。

1.2.3国家项目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较低。然而这类项目通常为全包形式,农民群体可一次性取得全部土地补偿费用,其土地收益的风险最小。

1.3收益分配不公

在具体工作中,因征地补偿费用过低而造成的土地纠纷问题已成为了目前农村发展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在陕西关中地区的终南山下有一个占地60hm2的别墅小区,其的售价为7000元/m2,但当地农民所得到的只是不到100元/m2的补偿费用。在成本价与出让价之间的巨大收益通常被开发商或当地政府取得。

1.4安置政策不能有效地安置农民生活

当前,我国在征地后的相关安置政策仍不够全面,无法科学、有效地为被征地农民群体提供一定的工作机会与社会福利等保障机制。因此,被征地农民群体将在不拥有生产资料、得不到工作机会且未取得相关社会保障的情况下进入城市生活,这无疑会使得他们成为城市中的新底层群体,而由此也很可能成为城市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

2以健全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实现新农村建设中的利益协调

2.1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随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颁布实施,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征地补偿标准的明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直到意见》(2004)中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照土地价格的30倍计算,并由当地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然而这一标准仍无法全面保障土地持有者原有的经济水平。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制定应以该征地地区的综合地价为依据,按照土地类型、农用地等级、区位、产值、供求关系、经济水平以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与合理测算,围绕土地所在城市、建设规模等作为重点明确补偿标准。

2.2明确征地补偿项目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2005)中明确说明:补偿标准应考虑到土地类型、农用地等级、区位、产值、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同时也将这些因素作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依据,从而保障被征地者自身的礼仪。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在长期使用中的收益权及农民再就业的教育补偿也应包含在考虑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即失去了原有的主要经济来源,他们在再就业的过程中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有限无法很快适应农业以外其他组织、管理形式的行业,因此,教育补偿在征地补偿中的比例应提高,为这部分劳动力转业、再就业及接受再教育提供保障。同时,由于大部分农民缺乏利用补偿费用进行投资、增值、保值等相关知识,更加需要通过教育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与生存能力,真正实现保障他们的后续发展及生活经济水平。农村集体土地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也是农民长期收入中的主要组成内容,可以通过将土地产权以作价入股的方式为农民提供收取年租金的途径,从而扩大就业机会并提高农民收入的稳定性。

2.3健全征地补偿方式

当前我国征地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当地政府、征地企业按年向农民交租金作为补偿;二是将补偿款一次性或分几次存入银行获取利息,作为农民日常生活、医疗、养老等各项支出的保障;三是农民通过将补偿款投入到征地企业,以“入股分红”的形式保障农民的经济来源;四是以土地本身作为收益来源,如土地入市;五是国家将征地后收取的出让金向农民返回一部分。在征地补偿安置及新农村建设中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合理选择某项或某几项补偿方式实现利益协调。

2.4突出征地后农民安置的重要性

保证失地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保障其根本利益的重点,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其需要进行主体地位再造,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代价不能简单地以一次性的补偿费用来抵消,应综合、全面地从长远角度考虑农民的利益,以农民知识水平、受教育程度、年龄阶段以及土地类型、等级、区位等多方面因素为依据,在补偿其财产权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价值规律”的理念,制定灵活、合理的安置办法。

2.5促使征地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化

首先,在确定土地征用地区后当地政府及征地企业应将土地各方面的拟用情况、范围、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详细、全面地告知被征地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继续在拟征土地上进行抢建、抢栽的附着物一律不在补偿范围内。其次,对拟征土地的数量、类型、面积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调查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进行确认。最后,在拟征土地依法批报前采取征地听证的方式明确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农民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为依据按照相关程序、要求进行。

3结束语

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3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迁许可证时就越权在市规划区内拆迁通告,属违法行为;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多次上门骚扰其正常生活,并指使北峰工商所不再办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检,影响其正常营业,致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均受到损失,请求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该拆迁改造范围的土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级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拆迁改造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至于责令拆迁范围内经营店面停业问题,是工商部门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

事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1999)专9号“关于市区湖滨西路拆迁安置会议纪要”的精神,于1999年1月22日做出泉丰政(1999)综10号“关于湖滨西路西段贯通及其配套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由北峰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拆迁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尔后丰泽区设立清源街道办事处,将城口村划归清源街道办事处管辖,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依据通告的要求,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该红线图是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所确定的,但没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安置用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迁许可证,就越权拆迁通告和发出拆迁通知书,被告要被拆迁户与被告签定拆迁协议。

判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城口村属泉州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其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征用手续,原告要求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地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两被告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只以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为依据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原告提出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理由不成立。

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

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4

第二条  征用本市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集体土地的青苗、附着物补偿适用本规定。

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房屋;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

(三)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等;

(五)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四条  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建筑物(房屋)补偿以实测包墙闭合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第五条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一、青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二)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三)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六条  零星征用集体土地,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1至2倍给予补助,用于被征地单位调整承包地和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  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经政府认定的林地,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农业人员的房屋拆适可按本规定标准上浮40%予以补偿,确需异地建房的,由所在经济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划给宅基地,由被拆适人员自建住房。

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范围以外的,不拆适、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该住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3至5倍向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用时的房屋拆适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户每户300元,3人以上户每户400元。

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第十条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属统一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50至80元;属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至500元。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社员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闭路电视线路、天燃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补偿。房屋装饰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经确定需要搬迁的企业,按搬迁还建办理,其房屋按重置成本计算补偿费,构筑物和林木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房屋按重置成本补偿后,原房屋归国家所有,由征地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企业搬迁还建的土地以原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按当时当地平均征地成本计算还建土地费。

被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动产设备耗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正常使用的动产设备折旧后净值的5%至10%计算。在协议搬迁期间,因搬迁造成停工损失的,可参照被搬迁企业实际停产期间在册职工的日标准工资金额,由被搬迁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补偿。

第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经补偿后的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按《重庆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按《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划分为三类,其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适用一类标准;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外的经济比较发达的镇(街道)适用二类标准;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适用三类标准。

各类标准的具体适用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经济差异,以镇、街道、乡为单位,明确适用范围和额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表一: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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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准          ┃

┃ 作物类别       ─────┬──────┬──────

┃                ┃ 一类标准 │  二类标准  │  三类标准  ┃

┃  蔬菜类        ─────┼──────┼──────

┃                ┃1300-1600 │ 1200-1500  │  1100-1400 ┃

───┰────╂─────┼──────┼──────

┃      ┃主粮    ┃1000-1300 │  900-1200  │   800-1100 ┃

┃粮食类┃        ─────┼──────┼──────

┃      ┃其他杂粮┃ 600-800  │  500-700   │   4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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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

计算补偿费;;

2.蔬菜类包括多经作物。

3.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一致。

附表二:

                      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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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补  偿  单  价       │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

│        │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

│        │砖墙(条石)预制盖      ┃140-160 │130-150 │120-140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瓦盖        ┃130-150 │120-140 │110-130 │

├────┼────────────╂────┼────┼────┤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100-120 │ 90-110 │ 80-100 │

│        ├────────────╂────┼────┼────┤

│砖木结构│砖墙(片石)瓦盖        ┃ 80-100 │ 70-90  │ 60-80  │

│        ├────────────╂────┼────┼────┤

│        │砖墙瓦盖(含油毡、波纤)┃ 70-90  │ 60-80  │ 50-70  │

├────┼────────────╂────┼────┼────┤

│        │穿逗、土墙瓦盖          ┃ 80-100 │ 70-90  │ 60-80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石棉、波纤)  ┃ 50-70  │ 40-60  │ 30-50  │

├────┼────────────╂────┼────┼────┤

│        │土墙毡盖(含棚盖)      ┃ 30-50  │ 20-40  │ 10-30  │

│简    易├────────────╂────┼────┼────┤

│        │简易棚房                ┃ 30-40  │ 20-30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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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使用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经补偿后的村社集体、个人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置。

附表三:

构  筑  物  补  偿  标  准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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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单         价              │                  ┃

┃名  称│ 结  构 │ 单位 ├─────┬─────┬─────┤                  ┃

┃      │        │      │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备      注    ┃

───┼────┼───┼─────┼─────┼─────┼─────────

┃堡  坎│ 条  石 │平方米│   35-50  │   30-45  │   25-40  │集体改田土堡坎,  ┃

┃围  墙│ 片  石 │平方米│   25-40  │   20-35  │   15-30  │房屋基础堡坎不予  ┃

┃(含 鱼│   砖   │平方米│   30-45  │   25-40  │   20-35  │补偿              ┃

┃塘坎) │ 土围墙 │平方米│    4-6   │    3-5   │    2-4   │                  ┃

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5

一、项目实施意义

实施G205线公路改造和S322线公路改建项目,可将铜汤高速、G205线、S103线、S322线和*北大门旅游公路连接起来,形成交通主干网络,进一步改善交通条件,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提升我区对外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确保如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区委、区政府已成立*区世行Ⅲ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方法步骤

征地拆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㈠宣传发动阶段(11月5日—12月20日)

由区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G205线、S322线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保障施工环境的通告》,并通过网站、电台和电视台广泛进行宣传。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上门入户向群众讲清项目建设重要意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方式方法,使广大群众自觉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为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㈡勘界调查及摸底阶段(12月20日—20*年1月5日)

在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相关乡镇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和标准,逐村逐户进行地类和房屋情况调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切实掌握详实的基础数据。

㈢征地拆迁阶段(20*年1月5日—1月31日)

相关乡镇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规定,组织群众及时腾空房屋并完成拆迁,交付土地使用权。同时,区电力、通讯、广电等部门按要求完成各自杆线的调查及迁移工作。

㈣支付补偿款及资料汇总阶段(20*年1月31日—2月15日)

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在全面准确核实被征迁土地及房屋面积的前提下,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经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同时,各有关乡镇应在交付项目用地前,将所有征地资料收集完整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有关乡镇和区直部门要对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加强动员部署,确定专人负责,分解落实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扎实稳妥、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确保20*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三、补偿、奖励及安置办法

㈠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⒈分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⒉公益林每亩另行补偿225元。

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⒋对按时完成迁坟的给予每棺200元奖励,逾期未迁的视同无主坟处理。

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⒈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⒉考虑到龙门乡拆迁户建房的二次或三次搬运费用情况,按房屋拆迁(主房面积)补偿金额的20%增加补偿。

⒊凡在20*年1月20日前完成房屋腾空的,按房屋拆迁(主房面积)补偿金额的15%予以奖励。

⒋凡在20*年1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提前一天给予5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

㈢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

⒈评估价计算公式:评估价=房屋结构类型基准价×成新率×建筑面积。

⒉房屋结构类型基准价(详见附件4)。

⒊成新率:1985年前建成的房屋按80%、1985年—1995年的按85%、1995年—2000年的按90%、2001年—2006年的按95%、2007年的按100%计算。

⒋建筑面积:以房屋外墙测量为基准,悬挑阳台按50%、封闭阳台按100%计算。

㈣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⒈搬迁补助按7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标准予以补偿。

⒉被拆迁户的临时安置以自行安置为主。自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为18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统一安置,其安置补助标准为9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

四、资金管理

㈠补偿资金发放形式:征地拆迁补偿由当地乡镇政府登记、造册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区指挥部统一拨付到乡镇指定的帐号,由乡镇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各乡镇应积极引导被征迁户合理使用补偿资金。

㈡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擅自带征土地、随意上调征地面积、虚报房屋面积。确需带征土地的,须报区指挥部审核同意。

㈢对以各种形式侵占、截留、挪用、骗取征迁补偿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其他事项

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6

随着群众的逐步入住和房屋登记意识的不断加强,许多拥有农民征地拆迁安置房的住户迫切需要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产证。就无锡而言,与建设总量相比,该类房屋的办证率是相当低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的建设手续不规范、不齐全,费用缴交不及时、不充分。如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拆迁安置户办好安置房产权证,是我们登记机构的新课题。

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约束,同时涉及拆迁安置、规划及用地、建设、住房保障等多个相关部门。而且时间跨度较长,个性化建设情况较多,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因此,拆迁安置房登记比商品房登记要繁杂。

一、拆迁安置房登记中的问题及原因

从目前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程序和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要求的现状来分析,我们发现安置房不能及时办理房屋登记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办证进度与建设速度不符。目前安置房建设速度比较快,与安置房的办证进度脱节,拆迁户入住安置房几年都办不好房产证。二是安置房的办证进度与群众的期望不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安置房办证迟缓,与拆迁户及时办好产权证的期望差距较大。三是办证进度缓慢导致与物权要求不符。《物权法》的立法之本是平等保护私人物权,而目前广大的拆迁安置户领不到房产证,拥有的住宅最基本的“合法性”得不到落实,合法物权得不到合法保护。

我们认为,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安置房建设单位进行初始登记不及时。安置房初始登记办理进度缓慢主要由三个因素造成:其一是建设单位前期手续不齐全、不到位。拆迁安置房在竣工后,应申请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房产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其前提条件是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如立项、规划、土地、竣工及消防验收等,直至通过综合验收并备案,才符合房产登记的基本条件。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已竣工的还是在建工程,都普遍存在建设手续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不少安置房都是先建设,然后补办各项手续,或者是边建设边办手续,相比正常建设流程而言,补办手续比正常办理难度大、时间长,导致安置房小区建设完成之后,各项建设手续却还在办理或补办过程中,各项书证材料不齐,自然无法进行初始登记。其二是建设资金不到位。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和规费的欠缴等问题也导致了建设单位登记资料不齐,无法办理初始登记。由于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建设单位资金不足,部分专项建设基金和规费缓缴甚至不缴,比如征地费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大修理基金等,这些费用没缴清,就无法办理各项手续书证,造成无法进行安置房初始登记。其三是综合验收及竣工备案的缺失。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对项目规划进行了调整,有些项目易地建设了,有些项目取消了,有的增加了项目,还有的项目数量按实际要求进行了调整,但是建设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导致整个安置房小区建设完工后,部分甚至是全部建设项目无法进行综合验收和备案,无法进行初始登记。

另一方面是安置房转移情况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由于从拆迁到安置的时间跨度较大,加之种种原因导致办证延后,可能出现原权利人死亡,产生继承引发纠纷,导致无法顺利登记等问题。2.有些被拆的农村老房子参加过,产权人众多、产权归属错综复杂,且因年代久远,加上有的书证遗失,房屋权利人中有人死亡、有人居住在外地无法寻访等情况,公证处和法院无法受理,给安置房登记带来难度。3.被拆迁人欲添加子女为共有人或直接将安置房变更到子女名下,但无法提供有效手续,登记审核通不过。4.夫妻离异发生产权转移或者归并。5.因房屋拆迁导致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不均,产生安置房产权纠纷,导致登记不畅。6.被拆迁的房屋原为多人共有,安置时归并给一人所有或者各个共有人分别安置。7.有的拆迁人常年居住在外地,分配到安置房以后,因基本不会回当地居住,因此私下卖掉安置房,但限于地方政策约束,无法进行登记。8.有些村民办证意识不强,认为办不办证无所谓。此外,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中会涉及到相关税、费的缴纳,当事人的抵触情绪非常普遍,也影响到办证的数量和进度。

二、加强沟通协调,尽量简化手续,加快拆迁安置房登记

作为房屋登记机构,应本着“尊重事实、依法遵规、化解矛盾、及时办证、服务群众”的原则,积极与建设、安置单位协调、沟通,解决办证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1.“沟通”与“协作”并举

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应十分注重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在初始登记中严格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当地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到材料规范、手续齐全,特别是对立项批复、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等手续更应严格审核,从严把关,遇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在为安置户办证的过程中,涉及到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帮助当事人联系公证部门办理公证事项,甚至可请公证人员到安置房办证现场联合办公,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同时,应与建设局安置办、契税征收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时沟通,相互配合,积极协作。

2.“探索”与“规范”共进

农民征地拆迁安置房是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其登记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方法可供学习和借鉴,因此,对于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只能努力探索,以《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登记行为。工作人员在办证工作中,应一切从维护群众利益着想,从保障稳定和谐大局着想,严格依法依规操作,坚决杜绝违规违法办证,防止埋下不稳定隐患,确保安置房产证办理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例如:我们在登记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同一拆迁项目拆迁主体不同,有村委、街道拆办、拆迁公司等;建设局安置办审核通过的安置名单与拆迁协议不符;拆迁协议的性质也不一样,有拆迁安置协议,也有拆迁置换协议等。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尝试引入拆迁安置审核环节,在建设局安置办审核通过拆迁安置名单的前提下,就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农民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使工作人员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规范处理,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