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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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法

农村土地使用法范文1

关键词:集体土地;使用权;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1 重视准备工作

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应当由该县人民政府通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程序、内容应该执行《土地登记办法》、要约束与保障并重,应该具有统一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还要采取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1.1 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农村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保质保量完成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国土、财政、农牧、发改、民政、林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日常工作。该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任务要落实到人。

1.2 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技术指导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与各乡镇的工作衔接及登记材料的受理等事项。充分利用“二调”和变更调查资料,收集分析档案资料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等有关资料。

1.3 强化监督,遵守法纪

土地登记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群众要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纪依规处理,严禁、吃拿卡要和乱收费、搭车收费等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发生,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4 依据规定,保障经费

按照中央2010年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防止因经费不落实,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而造成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问题的发生。

2 完善操作流程

瞄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统一安排,任务到村,责任到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力求方便群众,外业勘测与内业审查报批有机结合,及时上报外业勘测资料,分工合作,提高登记效率。

2.1 现场踏勘设计

2.1.1 设计乡实施方案,确定建筑后退红线

没有编制乡村建设规划的区片,应依法、依村镇规划国标确定沟、渠、堤、路、线路的建筑后退红线。

2.1.2 明确登记发证的排除范围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发证的排除范围,除法定情形外,包括:不同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本农民集体或其成员以外的主体,住宅、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外的用途;拟复垦区、拟征地区、拟拆迁区;建议:集镇土地等级为I级的区片;严格落实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1户申请第2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在新农村建设和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点已统一安置的,原有房屋不再重复登记。

2.2 制定工作计划

各村(社区)结合乡工作计划,制定上报村工作计划。

2.3 落实工作计划

各村(社区)成立组织、明确责任、落实计划。乡村可作出激励和责任追究规定:使乡村(社区)认同工作目标,激发工作活力;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人员作出“按实施方案和细则作为”的约束和强制;使村级土地登记人员保持“立场中立”,中介于管理人与申请人之间。

3 规范登记行为

按照便民、高效、规范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3.1 可委托

3.1.1 土地权利人长期外出的

联系片的村(社区)干部凭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申请、收件等事项。

3.1.2 土地权利人外出无法联系的

可先由村(社区)出具证明,证明界址清楚、权属无异议后,由乡政府在村(社区)公告栏或宗地现场公告,公告15日后无异议的,以公告和村(社区)证明为界址确认的依据。

3.2 确保界址清楚

界址点、线,关系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权属,应确保界址清楚。即:勘丈前通知,设置界址(点)标桩;勘丈时,精确到点到位; 绘制宗地草图时,保证界址点和宗地草图位置的固定,一定要标记界址线类别。

3.3统一制作农村宅基地权源证明文件

农村宅基地,因历史原因,多数无法提交权源证明材料,可以村民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事先制作的格式文书上,由利害关系人和村民代表及村民组长签字、村和乡签章,以此为本组各户权源证明。

4 强化质量管理

4.1 先试点后展开

通过小面积试点和全员培训,明确工作任务,掌握操作要领和工作方法。

4.2 农用地认定为必经程序

禁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农村土地使用法范文2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ocialist new rural construction and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he land circulation barriers has become the key issue of rural development. Ordering and standardization of land circulation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three agriculture" solution. In this paper, the status of the rural land transfer were researched and the necessity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was explained and the current model, the problems and barriers of land circulation were analyzed. On this basis, some suggestions were presented to complete land circulation system.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障碍因素

Key words: new rural construction;land circulation;barriers

中图分类号:F81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8-0307-02

0 引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一种最基本要素和稀缺资源,只有同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一样遵循效益原则进行流动,才能实现要素间的优化组合,实现土地的高效益利用。另外由于农民观念的转变,农民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批劳动力到城市务工或改为从事非农产业,出现土地闲置荒芜等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农村面临着土地流转问题。因此,探索灵活、高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对加快新农村建设,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增加国民经济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1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1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有利于推进城市化建设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的束缚是造成我国农村城市化步伐缓慢的重要原因。土地使用权的凝固化,直接导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可将土地保障转化为现金保障,农村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要素就会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从而使部分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专门从事非农业生产,进而推动城市化进程。

1.2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生产组织结构的优化 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对农村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由于农业组织化程度太低,没有形成相应的经营规模,受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影响大,且交易成本昂贵,导致农民无法参与市场利益的分割。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户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集中度,提高抗市场风险能力和与他方谈判的能力。

1.3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促进农村经济中的非农活动的比重,使得大量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是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的关键。实行土地集约化经营,既能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又有利于先进科技推广与农业机械化的实行,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2 农村土地流转分析

2.1 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 20世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涌入沿海,广东沿边地区土地市场全面告急,以土地股份合作制为特征的南海模式应运而生。此后,全国各地先后涌现了以两田制为特征的监利模式、以土地换社保为特征的嘉兴模式、以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特征的芜湖模式、以集资办社为特征的昆山模式、以农地直接入市为特征的广东模式、以农村土地资本化为特征的成都模式、以宅基地换房为特征的天津模式。这些模式都对当地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瑕疵。

2.2 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2.2.1 产权不明,法制缺陷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产权结构的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三个重要权能。但是在现实的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者只拥有土地的部分产权,即承包经营权,但这部分产权是否可以构成农民的财产权,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导致土地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在市场流动。

2.2.2 缺乏规范的组织管理 当前,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没有充分履行职能并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经管理部门的职能设置。土地流转时,既不向农经管理部门申报审批,也不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结果是土地流转的资金收入管理不规范,流转后土地用途有失控之势,流转土地面积无法统计。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经营者多方利益,流转必须按规范操作。

2.2.3 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持续不断 农地流转双方大多是用君子协议的方式确立流转关系,书面协议只是少数,即使是书面协议,条款不规范、不齐全、不具体的情况也很普遍。由于无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合同规范以及土地流转规模扩大等原因,在少数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仍在增加。这种状况引发的纠纷往往难于处理,给农村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2.2.4 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 大部分农村地区又因缺乏社会保障制度,农民仍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农外就业的最后保障,宁肯种“粗放田”、“应付田”,甚至不惜暂时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的承包权。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

2.3 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

2.3.1 制度的不完善及操作中的不规范 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到位与稀缺,虽然我国不缺乏涉及到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但毕竟政策不能代替法律。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性,既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也严重制约了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2.3.2 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的不健全 农村土地市场不规范使得土地流转混乱。第一缺乏与农村土地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第二目前我没有专业的中介组织管理农村土地流转,使得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市场信息缺乏、市场操作不完善,交易无序进行,引起刘庄成本高、收益差;第三对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地方政府强加干涉,市场的调节作用在农村土地流转中难以发挥,侵害到农民的利益,使得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增加。

2.3.3 农业生产的收益比较低 与其他商品市场能够相近,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转入方获得有较强农业生产能力和良好信用的土地非常困难,就算转入的土地能力较强,转入方还要应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使得土地流转收益低下。

2.3.4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 土地流转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的制约严重。现在,我国农村地区社保制度普遍滞后,似的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受到严重阻碍,农民长期束缚在土地上,客观上减少了可流转的土地量,在一定程度上使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受到了影响,减缓了农业产业化速度,使得农民增收缺乏推动力,农业现代化建设也受到影响。

3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3.1 正确把握土地流转的原则,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确保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要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做到“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在流转中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完全由农民自己做主,并确保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不受侵害。

3.2 加强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 产权的完整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效益的高低,将农用土地产权合理界定,确保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为农村土地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如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等。土地使用权权能结构要进一步完善,强化土地使用法律制度,保罗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禁止承包土地频繁调整等。加大对土地闲置用户的惩罚力度。

3.3 加强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下,结合《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提出的要求,在进一步完善相关组织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担负起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土地流转的依法、规范、有序、高效。

3.4 完善农地流转的市场体系 通过多手段的使用加强对农村风险源的管理,尽量保持农业生产稳定,建立政府、市场、企业、农户、组织体等多元化复合结构的风险防范机制。相关政府部门要构建与农业风险防范管理相关的法律框架,制定统一制度,制定农业风险法等;制定最低限价,对农场品实行价格保护,提高农民收入;提供信息服务,使信息不足导致的风险数量降低。

3.5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大局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包括农村养老、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使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弱化。在保障农民出让土地经营收益权时,加快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由经营收益权转让获得的收益填充,使得出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成功的由土地保障过渡到社会保障模式。农民转让土地的后顾之忧解决了,农民真正的放下心了,土地集中的制度障碍自然就扫除了。

参考文献:

[1]许恒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探析[J].农业经济,2007,(1):42-44.

[2]冷淑莲,徐建平,冷崇总.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效、问题与对策[J].改革探索,2008,(5):3-8.

[3]孙瑞玲.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研究[J].农业经济,2008,(2):47-48.

[4]蒋满元.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探索[J].农村经济,2007,(3):23-25.

农村土地使用法范文3

(一)美、英生态农业的立法与实施简况

20世纪九十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法》,不久,为了完善这部法律,将《有机食品生产法》改名为《有机食品证书管理法》。增加了利用法律保护生态农业的内容。此外,联邦政府还修改《农业法案》,增加了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细节。21世纪初,联邦政府农业部门制定了有机农业管理条例,对有机农产品与农作物的名称与作用作了详细规定。2002年,联邦政府又制定了《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主要规定了农业部门对农民种植农机产品与农作物予以现金补贴或科学技术援助。2011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该法案一方面有利于联邦政府对农业食品安全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有机农业生产者和农作物消费者的权益。①英国在20世纪四十年代后期就开始了生态农业的立法工作,例如,议会制订了《国家公园与乡村土地使用法案》、《清洁空气法案》、《野生动植物与乡村法案》。此后2007年l1月15日英国议会正式公布《气候变化法案》。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国家制定的有关气候变化的法案。依据本法案的要求,英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力图在20世纪九十年代的基础上下降26%至32%,到未来二十年则削减到60%。如果《气候变化法案》得到真正实施,将给英国的二氧化碳减排以法律限制。工厂与各部门违法排放二氧化碳,就可以将之告上法庭②。由于英国生态农业的立法工作的有力实施,农业生态有了较为良好的改善。例如,在英格兰大部分农业耕种土地,剧毒化肥使用量已经开始出现下降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英国每公顷的氮肥量由原来的150千克下降到了目前的100千克以下。同时,大气硫沉降的显著下降、土壤酸化的好转,对促进淡水生态系统的水质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①

(二)德国、荷兰、瑞典生态农业的立法与实施简况

德国联邦政府对本国生态农业制定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例如,《自然资源保护法》、《种子法》、《农作物肥料使用法》、《植物保护法》和《农业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德国还在制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态农业管理规定。二十一世纪初,又制定了有机农业法案,对生态农业制定了严格的标准。②荷兰政府制定了环境意识栽培法,加强对农作物保护。为了防止农作物对剧毒杀虫剂的依赖,减少农民使用杀虫剂,降低实用农作物残留毒杀虫剂对人体产生的副作用。由于法律法规的积极作用,农民使用剧毒杀虫剂的用量已明显下降。近十几年来,荷兰的农村有机农业成果显著,剧毒杀虫剂和无机化肥在农村的施用量在大量减少。目前,荷兰温室蔬菜农作物,例如,番茄和甜椒等食用农业产品百分之九十者采用科学防治害虫栽培的,百分之七十的温室蔬菜是按照国家农业法律进行栽培和生产的。③瑞典政府制定了不少生态农业法律,例如,有机农业法,积极倡导发展科学生态农业和生态农产品(以下简称KRAV),农民或者农业产品加工和销售领域的工作者与企业可自愿加入KRAV协会,农民要使自己的农业产品获得KRAV标志,就必须严格按照KRAV标准进行农业生产。KRAV协会参加者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制定KRAV标准,并负责对农业产品标准和例外事例作出解释。董事会下面还设立了管理委员会,负责协会的运行负责。此外,KRAV协会在全国各地聘任生态农业监督员,负责监督和调查农民与农业产品生产者是否按生态农业标准从事生产。监督员必需具备农艺师以上资格有关部门的专门培训。这样,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员组成了生态农业监督体系。④

(三)韩国、日本生态农业的立法与实施简况

韩国政府颁布《亲环境农业培育法》,为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亲环境农业培育法》明确了生态农业的概念与作用,指明了生态农业发展方向。20世纪九十年代,韩国政府农林部有专门负责人,领导全国的生态农业发展企划团。此外,农林部内还设立亲环境农业政策科,设立生态农业组织,并逐步制定各种生态农业的发展措施。《亲环境农业培育法》将韩国的亲环境农产品划分为有机农产品、无农药农产品、低毒农药农产品几种类型,并给予农民与农业企业生产产品证书。韩国有关部门负责生态农业产品证书的申请、审批、审批机关的制定以及违法生态农业生产行为的处罚等,保障《亲环境农业培育法》实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与《亲环境农业培育法》相配套,韩国政府还制定了《亲环境农业培育五年计划(2001-2005)》。《五年计划》以生态农业与自然环境协调、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为发展方向,提出了生态农业具体目标:首先,通过确立各地与农业生产相适宜的农业区域条件、农民生产规模、各地农作物特点的生态农业体系,以便增加农民个人或者家庭收入,达到国家与农民两方面的双赢;其次,建立广泛的生态农产、生态畜产、生态林产体系,遵守自然规律,保护生态农业条件,增进农业发展的多元性与农业无害生产。⑤20世纪九十年代日本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食品、农业、农村政策的方向》,其中对发展生态环境农业,有比较系统的规定。“方向”的主要内容强调农业除了向国民提供农产品外,还应与生态环境保持协调关系,为保护日本国土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日本议会及有关部门将生态农业理解为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此后,日本议会相继出台了几部与生态农业相关的法律,例如,“可持续农业法”、“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等法律。在财政经济方面,对生态农业的发展采取国家财政扶持政策。国家鼓励农村与农民从事生态农业投资,日本各级政府在全国各地以发展“生态农业农户”为模式,从经济投资与税收等方面对生态农业农户给予支持。对年收入五十万日元以上,拥有0.3km平方米以上耕地的农户,经本人申请,并符合生态农业农户实施方案,报本地农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将合乎资格的申请者确定为生态农业农户,对这些农户银行可提供长达12年与额度不等的无息贷款。如果生态农业农户需要购置农业必备的农具机械,日本各级政府或当地农业协会可提供百分之五十的资金支持,在农业税收上可根据情况逐年减免。①

二、外国先进的生态农业对加快我国农村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的启示

(一)不断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法规政策

东西方发达国家在重视生态农业的同时,均采取政府制定法律法规与优惠政策保护等有力措施为生态农业的优先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国生态农业建设应该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借鉴东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由人大制定生态农业相关法规,由各省、各地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治理,倡导人民大众对生态资源环境的举报与监督。各省和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生态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与实施办法。因此,人大与国家农业部门要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生态农业法”、“生态农业促进法”等规范生态农业发展的基本法,与此法相配套,也要制定“生态标识法”、“植物品种保护法”、“生态农业环境保护法”、“农业资源保护法”、“防止土地污染法”、“生态农业保护规定”、“空气环境保护规定”、“水资源管理规定”、“化肥使用管理措施”等法律及法规。同时,应依据各省及各地不同情况,参照东西方发达国家生态农业的标准,制订各地生态农业标准化的细致规定,加快制定各省农产品生态标准系统、监测检验和认证体系,使我国生态农产品与世界环境组织的要求达到良好衔接,加速推动国家生态农业的标准化和国际化,以便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态农业建设步伐。②在农业生态产品的鉴定方面,我国人大或者人大委员会应该制定《生态产品认证法》,采用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各类农业产品的认定准则与程序。同时,我国的农业生态产品认定标准必须与国际标准接轨,以方便我国农业产品的出口。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制定生态农业法律法规的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制定“生态知识产权法”,运用法律手段对生态农业的知识产权授予保护。“生态知识产权法”应该参考国际法律,尽量做到法律条文现实、详细。最后,在执法力度上,借鉴国际法的经验,加强对违犯者的打击力度。例如,欧盟《生态条例》中对违背生态条例的犯罪嫌疑人,视情况可以处一年有期徒刑或三万欧元的罚款。农业法律执法部门应该加强法律监督检查措施,对生态农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力的监控,发现违反“生态知识产权法”的侵权行为,务必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情节极为严重,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极大破坏者,要按照刑法的条文,追究其刑事责任。③

(二)学习国外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研发和推行科学、环保生态农业生产模式

生态农业模式的探索和推广,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从农业、牲畜牧、渔业及林业多方面思考,生态模式的设计既应该结合本地农业情况,又要考虑农村附近大中城市对农业产品的需求。切不可盲目生产。同时要依据农业生产系统中各种农作物之间相互配合、相互依赖的科学关系和农业生产的产品联系关系来科学计划、实施农业生产模式,以便让当地农民从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收入。目前在我国各地农村主要有以下几种科学模式:第一,学习荷兰、美国农民的现代化农业技术,以食物链为纽带发展林业、水果业、农业、养殖业互相结合的模式。农民在自己果园内种植肥料和饲料植物,这样绿肥和饲料的增多可以推动养畜禽业发展,畜禽粪便可以辅助水果业发展。同时,农民在稻田里可以科学养虾、养蟹等各种畜禽;水生畜禽可以吃掉稻田里的害虫,排泄物可以合理为水稻施肥,促进水稻良好生长。农民可以将水稻业与养殖业互为利益,构建农业良性循环。第二,以沼气作为中介,构成利用农业带动牲畜牧业、用动牲畜牧业促沼气与水果业发展的生态模式。例如,20世纪八十年代湖南省农民杨国锋开创的“果树、畜禽、沼气与鱼塘”四位一体的农业科学生产模式,体现种植、养殖、排气多项密切结合的良性循环生态农业系统。第三,学习西方农业先进经验,减少有毒化肥的使用。例如,荷兰一些地方大棚温室种植西红柿已完全以“虫吃虫”的方式部分代替杀毒农药,专门提供“虫吃虫”服务的公司也由此出现;德国农业专家在研究以虫治虫方面已经获得了良好效果。以以色列为例,在农业农药污染、农业废物、农产品残毒处理和科学耕作方面实施了科学化管理,取得了令人敬佩的成就。以色列对百分之九十五的农作物实施化学控制,农民的灌溉地采取限制使用农药的措施;严禁人们在农村水源附近空撒任何生物和化学物质,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农村水源中洗刷与盛放有毒农药的器械。我国各省农民要学习国外经验,科学利用有机、生物农业现代化技术。在农业种植方面尽量使用生物化肥和有机肥,各种农业科技人员要研发生物农药,指导农民种植绿肥,逐步减少使用有毒化肥、有害化学农药。①人类在发展科学农业的同时,要维持大自然生物的复杂性、多样性。生物于农作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地球赋予农民宝贵的物质财富。自然生物的复杂性、多样性对保持农业优质土壤、储存水源、调节农业气候和维持农业生态良性循环具有巨大作用。通过科学农业项目开发及优秀品种的引入,农业科技人员应该指导农民从事优良品种多样性栽培,科学轮作。尽量做到控制农作物病害发生,减少使用有毒农药。世界各国先进农业的实验表明,复杂性、多样性生物种植可以对病害的控制降低百分之四十,对虫害减少可以下降百分之四十到二十之间。

(三)实施我国生态农业产业化是加速构建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