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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革方案范文1
摘要:本文本着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的市场经济法则,对迪马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简要的评析。认为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完全是缺乏诚信、显失公平的,其背离股改的实质和目的甚远。如果付诸实施,则不仅是流通股股东的悲哀,更是股改的悲哀、股市的悲哀、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悲哀。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和和谐社会的破坏。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董事会于2005年12月31日,公布了最初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文拟本着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的市场经济法则,对该方案进行简要的评析。
一、迪马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①]
(一)、改革方案要点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由此获得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10股可获得2.3股对价股份。
若本方案获准实施,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将发生变动,但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动,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法定承诺外,控股股东东银集团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满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每股10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2)承担本次股改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财务顾问费、保荐费、律师费、沟通推荐费及媒体宣传费等;
(3)由于公司第二大非流通股股东江动集团已与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迪马股份股权以资抵债协议书》及相关承诺,江动集团所持有的迪马股份1200万股的股份将转让给江淮动力,目前尚需获得江淮动力股东大会批准,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其他四家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江动集团应支付的对价股份由东银集团代为无偿支付;
(4)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中,如出现除江动集团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故无法如期支付对价股份的情形,东银集团将先行代为支付,并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进行追偿。
(三)、保荐机构的分析意见和保荐结论
1、保荐机构东海证券的分析意见
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认为:由于A股市场已经形成了由G股公司组成的G股板块,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迪马股份也将成为G股公司的一员,因此,采用G股公司的平均市净率作为参考指标进行对价安排测算是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根据方案既定方法测算,流通股股东每10股应获送1.78股,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对价确定为每10股送2.3股,能进一步保证流通股股东不因股权分置改革而导致利益受损。
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在无须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将获得其持有的流通股股数23%的股份,其拥有的迪马股份的权益将相应增加23%。
在计算过程中选取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8.28元/股作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比公司股票目前的市场价格(2005年12月23日的收盘价8.12元/股)高出了1.97%,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在此对价安排条件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将下降至6.73元/股,低于7.03元/股的理论市场价格,即股价为6.73元/股时流通股股东处于盈亏平衡点,如果方案实施后价格高于这一价格,则流通股股东即能获得现实的收益。
因此,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综合考虑了迪马股份的盈利状况、发展前景及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兼顾了迪马股份全体股东长远利益和即期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和市场平稳发展,支付对价水平是合理的。
2、保荐机构东海证券的保荐结论
东海证券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通过对迪马股份相关情况的尽职调查和对迪马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认真研究,出具了以下保荐意见: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原则,以及对现有流通股股东的保护;改革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方案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迪马股份股改前后的相关财务指标和及其股票价格等上市以来的市场表现
(一)迪马股份股改前的相关财务指标
1、非流通股股东的出资和股东权益
迪马股份,是2002年7月首次发行新股并上市的,其非流通股股东共出资(1.21*6000[②]+0.4*6000[③])计9636.98万元;而非流通股股东截止2005年9月30日,享有的股东权益为(5.02*6000)计30120万元;相较出资增加20483万元。
2、流通股股东的出资和股东权益
流通股股东实际出资(15.8*2000[④])计31600万元;而流通股股东截止2005年9月30日,享有的股东权益为(5.02*2000)计10020万元;相较实际出资减少20580万元。
3、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自公司上市以来的分红所得
自迪马股份上市以来,共分红3次,计每股0.96元(含税)。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共分得红利(0.96*6000)计5760万元,占其实际出资的60%;而流通股股东共分得红利(0.96*2000)计1920万元,占其实际出资的6%。
4、迪马股份上市以来的业绩
迪马股份的招股说明书中,预计2002年的净利润为5915.48万元,实际实现利润为(0.44*8000)3520万元,两者相差2395.48万元,占预计利润的40%。
2003年度每股利润为0.52元;2004年度每股利润为0.20元,相较2003年每股减少0.32元,达到61.5%;2005年度截止2005年9月30日,每股利润为0.16元,相较上一年度,并无多大起色。[⑤]
5、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市值估算
非流通股市值估算,如果以最近一次协议转让的价格[⑥]为依据,则每股的价格为5.02-5.02*0.076=4.64元;共计总市值为6000*4.64=27840万元;
流通股市值估算,如果以截止2005年12月23日的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依据,则每股的价格为8.28元,共计总市值为2000*4.64=16560万元。
(二)迪马股份股改方案实施后的相关财务指标
1、非流通股股东的出资和股东权益
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如果实施,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出资保持不变,但股东权益因支付“对价”,减少7.6%,共计减少30120*0.076=2289万元(股改费用因系非流通股股东与他人之间以协议确定,并不直接影响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益,这里忽略不计);而流通股股东实际出资也保持不变,但股东权益因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增加23%,共计增加2289万元。
2、非流通股以及流通股股改后的市值估算
如果以保荐机构测算的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的理论市场价格为依据,非流通股股改后的市值可估算为,每股7.03元[⑦],共计总市值为(6000-460)*7.03=38946万元,相较股改前增加38946-27840=11106万元。其增幅达到40%
流通股股改后的市值则可估算为(2000+460)*7.03=17294万元,相较股改前增加(17294-16560)=734万元。其增幅为4%
而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的实际市场价格,比保荐机构测算的理论价格低4%,则非流通股股改后的估值较股改前仍有36%的增幅;但现有流通股的估值则相较股改前减少,从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三)迪马股份上市以来股票价格的表现
迪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15.8元;上市以后最高价为上市首日(2002年7月23日)的29.37元;最低价为2005年5月10日的6.5元。
迪马股份上市以来,2002年的年收盘价为18.03元;2003年的年收盘价为13.20元;2004年的年收盘价为10.28元;2005年的年收盘价为8.22元;呈现连年大幅下跌的走势。
(四)迪马股份最近2年股东人(户)数的变化情况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股东户数为15375人;截止2004年12月31日,股东户数为13431人;截止2005年9月30日为13431人。
截止2005年9月30日,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有马信琪等7人是2005年6月30日以后新进的。共计持有75万股。
三、迪马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评析
(一)股改的实质和目的
笔者认为股改的实质是不当得利返还,而非通常所说的全流通“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因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通过“包装”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违反诚信公平的法则,高溢价发行新股(包括首发、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换债等),获取了巨额利益,而使流通股股东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并且,其如果全流通,则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流通股股东遭受更加巨大的损失。所以,其必须将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这就是股改的实质[⑧]。
一般说来,股票发行价越高,并且上市后股票的价格相较发行价下跌越多,则非流通股股东获取的不当得利越大,其股改支付的对价也应越多。这是最简单的道理。
而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原本应该是(事实上早已走偏)通过股改重塑资本市场的诚信和公平,加强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寻求和实现资本市场的互利多赢(交易双方各取所需,是为互利;而诚信、公平的交易制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等,是为多赢),从而推动资本市场持续稳定的发展,最有力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进步。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因“知识和经验不足”,以及政企不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管理部门实际上已被一些利益集团所俘获,其在规范和监管方面基本上已无可作为。以至虚假包装、恶意圈钱、肆意操纵证券价格、各种“黑幕”、“灰幕”交易、以及公然“设租”、“寻租”、侵占流通股东利益的不法行为等大行其道。资本市场的诚信和公平早已荡然无存,而互利多赢只是人们心中遥远的梦。不少人视股市“赌场不如”,甚至认为应象远离一样远离股市。可以说,股市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然被一种有形、无形的力量所推倒了。此种情况下,政府下大决心,解决股权分置,并藉此促进资本市场遵循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的法则,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此乃应然而然的选择。只是,现今的股改,在一帮“知识和经验不足”的人把持下,被一些利益集团夹持着,正步入歧途,衍变成为拯救机构于一时,并再度戕害资本市场诚信、公平和法治的“行情”[⑨]。而资本市场的互利多赢似乎更加遥不可期。其前景实在勘忧。
这里,需加指出的是,自股改开始以来,一直有人反对股改“对价”,说什么“国有资产流失”、股改向流通股股东“一边倒”,以及股改方案公布后购买股票的投资者获得“对价”,“更不公平”、“更不合理”等。这些形形的反对者,虽然多半打着国资的旗号,有一定的受众,但其实是不经一驳的。他们除了对股改的实质和目的缺乏应有的认识外,其要害就是混淆概念。说国有资产流失者,一者混淆股东权益和股票的价格;一者混淆对价率和送出率;说股改一边倒者,混淆“股权多数决”与“公平”;说“更不公平”、“更不合理”者,混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股改的制度行为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相互之间的具体交易行为。如果这些概念得到廓清,则反对者们,必然面如土色。
(二)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显失公平
通过如前所述的一些财务指标和股改方案中大股东的相关承诺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迪马股份2002年7月首发新股是经过刻意包装的,并且通过非正当地高溢价发行新股,使非流通股获得了巨额利益,并造成了流通股股东的巨大损失。否则,迪马股份招股说明书中预测的利润就不会高出实际利润的40%;迪马股份的股票,自上市以来,就不会价格一路持续下滑,直跌到每股6.5元,只有发行价的41%;迪马股份所募集的资金就不会上市不久,便变更用途;迪马股份的业绩就不会打幅下滑;迪马股份股改的保荐机构就不会预测股改后的股价只有7.03元,不及几年前首发新股价格的一半;而控股股东更不会预期股改60个月后才能达到每股10元的价格,相比几年前首发新股的价格还低37%。因此,迪马股份在股改的时候,理当向流通股股东返还更多的不当得利,支付更高的对价。
然而,事实上,依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其“对价”(10送2.3股)比与其同一年首发新股;而发行价更低、业绩持续增长、股票价格连创新高,截止2005年11月14日公布股改方案时的股价(以60日平均股价计算)为每股19.87元(对送股进行复权的价格),比发行价每股14.7元高出35%;并且流通股更多,是迪马股份的3.75倍的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改对价(10送2.9股)更低。这不是显失公平,是什么呢?
再者,如果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实施,只要股改后股票的实际市场价格,比保荐机构测算的理论价格低4%,则非流通股股改后的估值较股改前仍有36%的增幅;但现有流通股的估值则相较股改前减少,从而遭受更大的损失。这不是显失公平,又是什么呢?
因此,依照我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相关规定,迪马股份的流通股股东,应可向法院提讼,要求确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改方案无效,或者要求撤消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改方案。
这里,或有人说,迪马股份发行新股上市后,曾经股价远高于发行价,一级市场的投资者大多获利。是以,发行价是合理的,非流通股东没有不当得利,以此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多支付对价,不能成立。然而,问题是,一级市场投资者的获利,并不是因为迪马股份发行的股票货真价实,具有投资价值,而是因迪马股份的包装,因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的非理性等因素,将风险转让给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所以,其完全不能否认非流通股东不当得利的事实,不能否认迪马股份的股改应当支付更高的对价。就象美国的安然、世通,中国的银广厦等,不能因股价曾经高企,而否认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一样。
(三)迪马股份控股股东的承诺毫无意义
迪马股份是一个典型的家族企业,所有的非流通股股东都存在关联关系。其控股股东东银集团实际直接和间接持有迪马股份70.5%的股份。依现在的股改方案,迪马股份的控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满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每股10元。”然而,其并没有指明,承诺限转的股份是否包括间接持有的股份。有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之嫌,足以造成对一般投资者的误导。本身就是缺乏诚信的表现。
事实上,控股股东承诺限转的股份是不包括其间接持有的股份的,也就是说,其虽然承诺限转,但其实际上仍可通过转让其不受限转约束的间接持有的股份,而获取巨额利益。其就是承诺一百年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也不会对股改后,股票价格的走势,有任何积极地实质性地影响。所以,其承诺毫无意义,完全不过是糊弄流通股股东的伎俩而已。
(四)迪马股份股改的保荐机构指鹿为马
迪马股份的保荐机构就显失公平的股改方案作出的保荐结论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原则,以及对现有流通股股东的保护;改革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方案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这不是“指鹿为马”,又是什么呢?
可以说,迪马股份的保荐机构在就股改方案作出说明的时候,是费尽心机的。其要害就在于毫无依据地“选取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8.28元/股作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事实上,作为测算股改对价的重要因素的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是相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的概念,主要应以一级市场的发行价为基准。而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是衡量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水平的一个指标,是由二级市场的部分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决定的,其完全不能等同于全体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与非流通股股东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通常不能作为测算股改对价的依据。所以保荐机构“选取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8.28元/股作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是完全错误的。试想,如果一个公司的股票连续跌停板,但没有成交量,这虽然导致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大幅走低,但对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可能毫无影响。如果以大幅走低的公司股票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作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难道不是岂有此理吗?
再以迪马股份的实际情况来说,因其股票自上市以来,持续连年下跌,即便在2005年,其跌幅也达到20%,几乎所有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都是被深度套牢的,这从股东人数虽有所减少,但变动一直不大,以及二级市场的交易持续低迷等现象中,可以清楚地想见。而只有新进入十大流通股的马信琪等极少数股东的持股成本在每股8.28元附近,如果以此只及发行价的52%的价格,作为全部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难道不是完全置事实与不顾、显失公平的吗?因此,保荐机构得出与事实完全不相干的保荐结论,就不足为怪了。
总此上,笔者认为迪马股份的股改方案完全是缺乏诚信、显失公平的,其背离股改的实质和目的甚远。如果付诸实施,则不仅是流通股股东的悲哀,更是股改的悲哀、股市的悲哀、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悲哀。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和和谐社会的破坏。在此,笔者冀望迪马股份股改方案的制定各方能够幡然醒悟,重新制定符合诚信、公平、法治要求的,能够实现互利多赢的方案。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督促,以避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股改而再度受损。
[①] 相关内容主要引自《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5年12月31日
[②] 2001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每股1.21元,见迪马股份的招股说明书
[③] 2002年度迪马股份中期业绩为每股0.4元人民币,参见华泰证券网站的公司基本信息
[④] 迪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价格为每股15.8元,依此计算流通股股东的成本,才是适当的。
[⑤] 相关数据引自国信证券网站。
[⑥] 2005年10月23日,江动集团与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迪马股份股权以资抵债协议书》,依该协议,迪马股份的非流通股以每股净资产值5.02元作价,并且由转让方江动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承诺,支付所出让股份因股改所应当支付的对价。
[⑦] 见《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2005年12月29日;
公司改革方案范文2
关键词: 地方工科院校 人才培养方案 课程改革
一、人才培养方案目标设定
人才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最核心的因素。培养目标的设定应根据学校总体培养目标确定,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培养方面分解,按照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目标设定设置相应课程,从而顺利实现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人才培养方案基本原则
人才培养方案设定应坚持以下七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1.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原则。
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观,始终把培养良好思想道德修养、较强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放在首位,正确处理思想道德修养与业务能力、基础与专业、学习与健康、知识与能力的关系,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2.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原则。
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于一体,从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优化着手,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加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沟通交际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多开设一些有利于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与训练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鼓励学生尽可能多地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并将素质提高和能力培养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3.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学科交叉及特色发展原则。
理工类专业应加强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类基础知识的学习,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非理工类专业应加强自然科学及技术基础知识的学习,强化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工科背景教育,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坚持走特色发展之路,课程设置要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体现专业特色。
4.加强实践、强化能力培养原则。
切实加强实践教学,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着力提高实践能力。适当压缩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学时;主干专业课尽可能开设综合实验或课程设计;实施第二课堂培养计划,将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学科竞赛、学术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实践教学可根据专业特点采取集中与分散、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参观演示与动手操作、实习实训与顶岗实践等多种形式进行。
5.保证主干、整体优化原则。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知识、能力、素质细化大纲的要求,对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专业大类)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设置进行优化重组,整合课程内容、优化课程设置、避免内容重复,实现课程间无缝对接,正确处理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主干与非主干的关系。要保证主干课程基本学时,使主干课程基本理论体系完整,教学环节落实到位,教学质量得到保证,倡导高年级设置专业方向,按专业方向设置课程组,以增强专业培养的灵活性。
6.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原则。
在课程设置及教学环节设计时,注重共性与个性、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适当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扩大学生选课的自由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允许学生跨校、跨专业选修部分课程,使学生既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又了解相近专业的基础知识。实行主辅修制,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积极培养学科交叉、适应能力强的创新型人才。
7.产学研结合、合作培养原则。
积极寻求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培养人才的新途径,坚持走产学研合作培养人才之路,把以课堂传授知识为主的教学方式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锻炼实践能力为主的生产、科研实践有机结合,与行业企业联合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方案,共同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三、课程改革
课程设置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是全面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保证。
1.公共基础课改革。
(1)计算机类课程:可采取1+X课程设置模式重构计算机课程体系,打通计算机基础教育与专业计算机教育的壁障,避免知识的重复。
(2)思政类课程:根据教育部统一要求,结合当前形势及新时期大学生的思想特点,优化和调整课程结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在保持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压缩课堂理论教学时数,设立第二课堂及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第二课堂教学将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完成,重在增强教学效果。
(3)大学英语:适当减少课堂教学学时,增加课外英语翻译与写作训练、英语角等实践教学环节;听说训练小班上课,教考实现分离。
(4)高等数学:根据专业类别实行分层次教学,重点保证理工类专业高等数学基本学时,重在打好基础,积蓄发展后劲;建设由若干骨干教师分章节讲授的、覆盖全部内容的视频公开课程,免费对校内师生开放使用;探索分级教学、推行教考分离。
(5)大学体育:可实行体育选项教学模式,尊重学生个性选择,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潜能。
2.专业基础及专业课改革。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人才培养适应性为重点,从剖析课程体系和课程内涵入手,整合课程内容,优化课程设置。改革重点如下:
(1)各专业可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标准对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设置课程体系、设置教学环节,使每一门课程、每一个教学环节都承载着一定的知识、能力或素质培养的任务,确保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2)整合课程内容,优化课程设置,规范课程描述,避免课程之间内容的重复;适当减少理论教学学时数,增加实践教学学时数,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3)同一学科或同一专业大类的学科基础课程应尽可能打通设置,搭建学科基础(专业大类)课程平台,让学生更广泛地学习专业基础课程,减少课程内容的交叉,发挥每门课程对应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功能;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应尽可能归并为同一门课程,采用相同的课程编码,设置统一的学时和学分,使用同一教学大纲。
(4)专业课设置要注重体现专业特色,相关专业必须设置体现学校特色的专业方向,并按不同专业方向设置课程组,兼顾专业的优势与特色。要保证主干专业课基本学时,科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环节,尽可能地设置综合实验或课程设计,适当介绍学科前沿知识。
(5)改革主干专业课的开课方式与授课方法。探索小学期开课方式,少学时课程集中安排在半学期;探索按课程小组(教学团队)共同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方式,如两三名教师共同承担一门课程,资深教授讲授理论,企业聘请专家讲授案例,科研强的青年教师辅导答疑或指导课程设计,让每个教师的优势都得到充分发挥。
(6)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行小班上课,便于开展研讨式教学及探究式学习;基础好的部分课程可实行双语教学。
3.公共选修课改革。
为了实现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学科交叉的培养目标,在培养方案修订中,可设置模块公共选修课程供学生选修,以适应培养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改革的重点:
(1)公共选修课按知识体系设置选修模块。
(2)学生须修满公共选修课总学分和每个模块所要求的学分才能准予毕业。
(3)积极倡导名师、教授及有学术专长的大批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教师走上公选课的讲台,推进公选课的良性发展,提高公选课整体水平。
4.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体系应以实验、实习(实训)、设计等第一课堂为核心,以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第二课堂为辅助进行设计,为不同层次、不同方向发展的学生提供更个性化的实践学习空间。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
积极推进教学方法改革,改进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鼓励教师根据专业、课程特点及学生实际,采取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案例式、参与式等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开展教学活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切实增强教学效果。注重向学生传授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和仿真技术在教学中的作用,不断增强教学效果。
五、考试考核方法改革
充分发挥考试的导向作用,通过改革考试考核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一是鼓励教师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卷及大作业、小论文、综合设计、口试等灵活多样的考试方法,增强考核的实效性;二是加大日常教学考核成绩所占比重,加大对教学过程的动态考核与评价力度;三是在考试内容上,既要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积极推进教考分离,建立公平、竞争的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公司改革方案范文3
最近股市动荡严重打击了市场情绪,一份可信有力的国企改革方案本可以提振投资者信心,但多数人并不买账。
负面评价主要来自于:1)方案将国企视为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基础,排除了进行大规模私有化的可能性;2)方案强调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鼓励国有资本入股非国企公司,这降低了市场对国企引入民营资本的预期,也增加了市场对国企会进一步挤出民营资本的担忧;3)方案要求加强国企监管和党对国企的领导,市场担心政治因素对国企运作和企业决策的影响可能会增强;4)决策层需要在众多利益群体中寻求平衡,因此国企改革步伐很可能渐进且较为缓慢。
市场预期的与政府推出的国企改革方案之间的显著偏差可能源于双方对于什么是目前国企部门面临的最大问题上存在分歧。此外,市场可能也无法完全理解决策层在当前政治和意识形态框架下面临的诸多限制因素,以及协调不同利益群体需求的压力。
尽管此次出台的国企改革总体方案并没有公布具体细节(之后会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改革方案以及地区和行业层面的改革方案)、也存在不足之处,但其中一些亮点不容忽视,主要包括:国企改革方案与被市场广泛认可的三中全会的改革蓝图基本一致,方案坚持以市场为核心导向,重申了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必要性并指明了对应的改革方向,同时强调了提高国企经营效率和国有资本回报率。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通过关闭、破产、在资本市场上处置企业资产等方式使一批国企退出部分竞争性行业,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至30%,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授权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如国企)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管理实现从管企业为主转向以管资本为主(类似淡马锡模式)。
此外,国企将采用更灵活的用人制度和薪酬分配方法,这会有助于完善国企激励机制。方案还要求国企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这将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和治理水平。
公司改革方案范文4
财政局:车改后公车相关经费将下降
市财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韩杰近期曾表示,公车实施改革之后,公车的购置经费、运维经费,包括相关人员经费的支出,可能都要减少;同时对于租车,包括相关公职人员补贴会有所增加,“个人认为公车运行、购置经费应有一定下降空间,而且比例不会太低。”
车改之后对人员的补贴等如何列支?韩杰当时称,下一步要看财政部对相关科目的界定和说法,是列在公共经费里还是人员补贴里。现在三公经费是在公共经费来体现的,目前北京市也在和财政部沟通。
尽管有公车,但北京多个部门还存在租车现象,对此如何管理?韩杰表示,北京市2012年启动公车租赁服务采购招标,已经完成两期。公车租赁范围包括短期和长期两类,对于租期6个月以上的,车型按照现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比如多大排气量和资金规模。
北京公车改革年底前出方案 市发改委制定
前天下午,北京市召开会议,贯彻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北京市公车改革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安顺出席并讲话。按照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明确要求地方在今年底前制定出总体方案。
王安顺指出,推进公车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社会化和市场化方向,通过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督问责科学有效的公务用车保障模式。改革中要坚持“规范、节约、高效、创新”四个原则,统筹解决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解决好改革中的公平问题,解决好改革后的效率问题,解决好改革资金平衡问题,解决好特大城市管理需求问题。
王安顺对北京市公车制度改革工作作出部署:一是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把任务、分工、进度以及要求等内容明确下来;二是落实好人员,各相关单位安排专人参加,及早开展工作;三是做好摸底测算,统筹协调,把现在的车、人、钱搞清楚;四是认真梳理问题,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难点分门别类地加以深入研究,拿出方案。
据了解,北京市公车改革将由市发改委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如公车改革这项工作如何开展、要不要设立工作组、工作组设立在哪里等。
专家解读北京市公车改革
车改如何坚持社会化市场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说:“公务用车改革从长远来看,应该由社会化来解决。比如租车公司、公共交通出行等。现在公务用车浪费严重,特别是原来每个单位都有车队,每个车队有二三十人,人员成本再加上车辆购置维修保养的花费很高。”
他认为,应该将机关单位的车队取消,集中性的用车,如开会、接待等,都可以通过租车公司来解决。甚至官员的出行也都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过去地方副厅级以上都有公车接送上下班,改革之后取消公车,如果官员不想自己开车,也可以用给自己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找租车公司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也可以自己去用手机打车软件。这些都是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
叶青说,在今年7月16日国家出台的公车改革方案中,允许有过渡期,市政府、区政府的公车服务中心还可能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期内,可能机关公务用车有一部分是租车,有一部分是自有车辆,有一部分出行则是公共交通。
但他表示,公务用车改革最终肯定是要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节约经费,减少浪费。
车改如何协调好效率与公平?
北京公务员队伍庞大,如果人人车补,与现有公车花费比起来是否会有明显的下降?
“一些观点认为,改革后公车费用还会增加。我认为是不对的。目前很多的车并不是财政供养的,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比如某地一个协会,收了300万元的会费,拿了近30万给会长买了一辆公车,而这个会长的行政级别才副处级。但这些钱是不会体现在三公经费等财政公开中的,是一般人看不见的。”叶青说。
他表示,公车的经费是要看整个社会资源用了多少在公车上,再与改了之后用了多少钱做对比。而且过去公车都是为领导服务,还配有司机,今后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是针对整个公务员的群体,领导的公车特权也就不存在了。
对于现有公车的处理,叶青认为应通过拍卖等公开的方式,不能通过私下的途径解决。“现在有些公车拍卖,溢价率达到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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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革方案范文5
过去一个月来,香港股市整体上跟随美股呈大幅下挫态势,H 股的表现则相对突出。这是因为市场仍然期望主席在出席五周年庆典时,会发表有关支持香港经济及股市的讲话(如QDII),加上A股市场本周大幅反弹,这些均对国企股有明显的稳定作用。
然而,我们一贯认为,中国金融改革前景取决于未来12个月内是否出台一套“链接式”的金融改革方案,而非各行政部门按照既定的运作模式提出分割的政策。近日宣布停止执行国有股减持,正好说明一些重大的金融改革方案实际上并未从全局上配置妥当,如若强制推行,极容易引起整个金融体制的系统性风险。而我们所指的金融改革范围,包括了从国有银行改革、国有股减持及流通到社保制度改革、国家财政、跨境股票投资方案(指CDR、QDII 和QFII)等诸多相互关联的大题目。这样的一套使供给和需求相平衡的战略,将可促使A股市场重新走强。这一组方案的核心是,一方面逐步开放对外国机构投资者和跨国公司投资者投资国内股票市场的限制,另一方面有序地引导银行储蓄存款进入股票市场,这些资金的进场将缓解国有股减持的压力。同时,这些举措也将会使在香港上市的中国股票走强,并有助于资金在体制内的跨境转换。
显而易见,有关改革方案如QDII不应分而行之,相反,QFII以至较广泛的金融改革应从全局着眼,认清目标,确定政策,然后全力推行。今年2月召开的高层次金融工作会议正好提供了一次示范。应成立一个由最高领导层主持的类似“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于2003至2005年全方位迈出金融改革的大步,如若畏缩不前,则中国是步向日本之路还是美国之路,将不言而喻。
另一方面,停止执行国有股减持或许会有正面的“副作用”,例如加快私人配售法人股及国有股予国内企业及境外跨国企业。我们认为引入强大的策略投资者参与公司长远业务发展,对企业前景乃致公司管理水平皆大有裨益,相反,在国内A股甚或香港股市筹资,对企业质素的改善并无明显作用。这一发展方向对香港企业亦提供了一个并购的新领域。按照中国加入WTO的个别行业承诺,这样的一种策略性参股,将大大加快国内企业的改革步伐,减少中长期中国经济结构失衡的忧虑。诚如我们于上一期所述,中国企业正面临政策保护迈向市场竞争的艰巨过渡,跨国企业的参与改造和管理,将极为有助于缩短这“高危”的过渡时间。大量的外资参股,客观上亦会有助于QFII的推行,造成双赢之局,盖境外机构投资者肯定对已有外资参股的大型企业格外钟爱。
公司改革方案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金融危机;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是对“市场失效”的纠正,只有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才能使世界经济快速平稳发展。2008年金融海啸,随着全球经济链条迅速扩展到世界各地,全球面临二战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而探寻这次金融危机的原因,表面上是次贷衍生品的滥用,深层次的则是金融监管的严重缺位。所以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都酝酿着金融监管的改革,弥补监管漏洞。
一、美国:创造更稳定的监管制度
作为金融危机的发源国,美国的金融系统无论是发达程度、透明度、金融产品多样化等都堪称世界之最。美国长期的监管放松导致了美国经历长达十年的繁荣,同时也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祸根。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后,通过了大萧条时期以来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旨在创造“更稳定的监管制度,既灵活又有效”,同时也要防止制度本身“过度”。监管改革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监管权利结构。赋予美国联邦储备局更大权力,以监管庞大的金融机构;同时美联储的独立性也被削弱,自身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二是填补金融监管漏洞。实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的全覆盖。特别是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
三是对金融企业实施并表审慎性监管。
四是由财政部长牵头,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五是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将建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CFPA),统一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免收金融伤害提供综合保障。防止对消费者发放掠夺性贷款,以及负责对消费者进行教育。
此次金融危机起源国――美国的监管改革方向有巨大调整,向“全面监管”靠拢。在各国中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是力度最大的,但其改革方案是否能真正起到效果,还需要时间来验证。
二、欧盟:增强经济体金融监管的统一性
欧盟委员会2009年4月也出台改革方案,试图设立一套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改变目前成员国条块分割的局面,被称为是“双轨制方案”。欧盟的金融监管是分散的,成员国各自实行监管,欧洲央行只有调整利率的职能,没有监管权力,而此次欧盟改革方案的重点就是增强了整个欧盟作为一个经济体金融监管的统一性。
这套改革方案由宏观和微观两大“支柱”组成。在宏观层面上,改革方案建议设立一个由欧洲中央银行牵头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采取何种措施。而在微观层面上,欧盟将强化现3个专门委员会(监管局)的角色,以保证各国监管标准一致。这3个委员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协调。欧美一直的监管改革方向一直是向混业监管发展,即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所有金融行业。这次的改革可以认为是一种对分业监管的回归。
从美国和欧盟推出的金融监管方案来看,当今金融体系较成熟的发达国家改革方向有这些相同点:
一是全面监管理念的确立。针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重叠”和“监管漏洞”对现有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和制衡,并扩展金融监管覆盖的机构范围,实现场内场外市场的全面覆盖。
二是金融体系稳定性监管的加强。强化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和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也是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共性,并且这一职能基本都被赋予了中央银行。
三是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强化。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又一重要内容是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索赔权。通过此次金融危机反映出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得过于复杂,投资者和消费者难以准确评估其蕴涵的风险,易造成投资者利益的巨大损失。各国已认识到,如果仅仅关注各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那么将会损坏未来金融发展的基石,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四是监管当局危机处理权限的明确。次贷危机在很快的时间内向世界范围内扩散,原因之一也是监管当局缺乏法律赋予的有效手段来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置。
五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加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在金融危机前,很少有国家能独善其身。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不仅反映在欧美的改革方案中,也是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
三、中国:进行一些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改革
由于我国的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有限。我国目前是“一行三会”分业监管金融监管体制,各监管机构在应对相关业务机构实行“审慎监管”,化解各行业存在的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后,我国也应吸取美国和欧盟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监管失败的经验教训,可进行一些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完善事后追偿和事后赔偿。同时强化消费者投诉信息披露,强化对消费者的教育。
二是加强资本约束的普遍性。不仅要对证券公司进行资本充足性检查,还要对各项金融创新不断更新监管要求。
三是完善系统性风险的处置制度。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对于应对系统风险是不够的,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针对系统风险的跨部门委员会。
四是加强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合作交流,信息共享,共同应对危机。
参考文献:
[1]魏紫川,姜俊吉.国际金融监管的走向[N].金融时报,2010-2-8.
[2]巴曙松,牛博坤.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改革重点[J].西部论丛,2010,(4).
[3]连平,孙兆斌.从欧盟金融监管方案看金融改革趋势[N].上海证券报,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