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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法律法规范文1
摘要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日益紧缺,集体土地征收便应运而生。集体土地征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全文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内容、现状、缺陷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利益征地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给予土地所有权人一定补偿后,把原来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资源紧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而集体土地征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灵丹妙药。合理实行集体土地征收是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机制并不完善,征收和补偿标准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管。因此,完善和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就显得日益迫切。
一、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和缺陷
(一)补偿标准较低,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完全满足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按被征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为例,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四个部分。但是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某些地区的补偿甚至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折算起来普通耕地能补偿1-3万元,这对于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农民简直是杯水车薪。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导致集体土地征收困难重重。
(二)单方面强制性,所有权人意愿得不到充分表达
由于民众的意愿得不到满足,被征地者和政府意见往往不统一,所以现阶段集体土地征收大多都是政府“一头热”。民众的积极性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导致土地征收频频出现单方面强制征地事件,这种做法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建设,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国情较为特殊,并无外国经验可借鉴,加上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不十分健全,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标准,因此土地征收程序非常不规范,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不到位。“强拆强征”、“以租代征”、“私扣补偿”等现象屡禁不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操作也时有发生。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建议
(一)合理调整补偿标准
改变传统的单一补偿标准,根据市场定价进行补偿,即对被征地的补偿应该参照当时被征地地区的综合地价,并对被征地者生活做好安置。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应该注意到,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适当调高补偿标准,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如对农村耕地的补偿不能单纯的一次性的补偿,因为耕地的收益是持续性的,所以对于耕地的补偿应该也是持续性的。
(二)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公开、民主、合理、科学
首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只有进行民主协商,使民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争取民众的理解,征地工作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征地工作才不会陷入被动。与此同时,更要改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方式,征地工作态度要友好,对持不同意见的民众要积极劝说和开导,严禁强拆强征,激化矛盾。最后,对集体土地征收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做好征地善后工作,改善民众生活条件
根据调查显示,现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往往只是得到一笔补偿款,而住房安置、工作安置往往被忽略和遗忘。导致被征地后,民众又面临着住房、失业等问题。这不仅不利于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执行的,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征地部门应该要想民众之所想,给民众之所求,切实考虑民众的处境,理解民众的难处。唯有如此,征地的执行才会得以顺利进行。
(四)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征地行为
加强立法是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的当务之急,只有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做后盾,民众才有维权的武器;只有有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政府才能依法执政;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执法者才能依法严厉打击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结语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还会越来越凸显。但是,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必须要不断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方案要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公开透明,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目前土地资源紧缺状况有所缓解。反之,如果土地征收制度的缺点得不到改正,不仅不能缓解中国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反而还会激化社会矛盾,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政府要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下狠功夫,民众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策,这样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才能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土地征地法律法规范文2
为了做好东高线(高速公路连接线)、石龙线及东边线改建工程征地动迁工作,维护被征地动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细化)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动迁的原则和内容
1.认真贯彻辽宁省和*市人民政府公路建设指导方针,坚持“政治动员、行政协调、政策倾斜、经济补偿、各方支持”的原则,依法征地动迁。
2.征地动迁内容为公路设计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含构筑物,以下同)和各类设施。
3.征地动迁涉及的土地、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东港市实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1.东高线改建工程涉及的土地征占、房屋等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细化)标准>的通知》执行。
2.石龙线、东边线改建工程属于县级公路大修项目,涉及的土地征占、房屋等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拆迁,按照东港市县级公路大修改造相关政策执行,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农场自行承担。
三、部门责任分工
公路改建工程征地动迁工作由市交通局负总责,相关乡镇、农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工作配合。
市交通局负责征地动迁数量的核定以及补偿费用的发放工作。
相关乡镇、农场、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土地征占、建筑物动迁、动迁户宅基地安置、回迁房屋水电设施配套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用地、动迁户宅基地的审批和核量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涉及部队所属土地、设施的征用和动迁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工程水利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市林业局负责工程施工中林木手续办理工作。
市城建局、广电局、东港供电分公司、农电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按照公路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对各自所属自来水管线、有线光缆、通讯光缆等设施自行动迁改造,由市交通局补偿适当成本费用。
市局负责配合乡镇、农场、街道办事处做好工程征地动迁的接待和社会稳定工作。
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工程征地动迁秩序维护和其他相关配合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公路建设是公益事业。加快公路建设步伐,提高公路建设水平,对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公路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服务和服从于公路建设大局,积极为工程建设创造宽松、便捷、和谐的环境。
土地征地法律法规范文3
一、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从犯罪涉及的罪名上看。涉及罪名较为集中,主要是和,尤其是占了较大比例。
2.从犯罪的主体上看。一是基层拆迁工作人员犯罪突出。基层拆迁人员承担着现场确认、丈量调查、测算、谈判、动迁审核等工作职责,这些人既熟知拆迁政策和流程,又完全掌握拆迁现场的实际情况。他们在拆迁确权、调产安置等方面掌握着决定他人重大利益的权力,发生渎职犯罪的比例较高。二是犯罪主体级别不断升高。
3.从犯罪的手段上看。一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错误发证。有关职能部门将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发证,使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出售,给拆迁工作造成前所未有的阻力。二是擅自出具证明导致违建房获得合法证件,致使国家巨额资金流失。有些集体用地有一些违规项目,在拆迁冻结令下达后不能再办理任何手续。但是有的人员为拆迁户出具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违法发放证照,使违建项目取得合法证照。拆迁户据此拒不拆迁,向国家漫天要价,其他拆迁户纷纷效仿,拆迁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导致政府拆迁成本居高不下,影响了已经拆迁的家庭回迁时间,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巨大的损失和群众不满,可能导致集体上访事件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4.从犯罪的关联性上看。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往往和一般拆迁户的诈骗犯罪相互交织,政府拆迁离不开一线人员的具体工作,而一线人员的渎职往往是诈骗国家财产实施成功的一个条件。
5.从犯罪的危害性上看。一是从损失额度来看渎职侵权犯罪是贪污案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拆迁渎职案件涉案数额动辄几十万甚至百万,“不揣腰包”的腐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二是重特大案件所占比例较高,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原因
1.征地拆迁领域缺乏统一的征地拆迁审批管理规定和政策。目前,土地征地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但《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拆迁工作并无具体规定,存在着同城同区不同政策,甚至同区在不同时期补偿标准、调查测算方式不一样等适用拆迁法律法规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由于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法规随意性较大,导致拆迁工作人员在政策把握、权属认定、测算方法、补偿款标准上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特别是在评估面积的确定、建筑附属物的多少、最终的评估价格等关键节点缺乏有效的监督,这样就极易诱发渎职等犯罪。此外,现有拆迁制度在实践中不执行或不规范执行也是导致渎职等违法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环节众多,涉及关系复杂,工作思路往往是重结果、轻过程,制度不够严密,执行力度不足。由于征地拆迁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及时跟上,特别对重点岗位人员和重点部位监管不力,出现一些基层拆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这样客观上为少数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留下了“犯罪空间”。如拆迁过程中政府冻结令下达以后,个别部门以没接到冻结令为由为拆迁户办理证照,由于制度监督有不到位的地方,导致案发后司法机关也无从追究其责任。
3.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责任意识相对缺乏。多数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往往都是从机关、街道、房地产企业、社区、村委会等多个单位或组织临时抽调的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业务学习,经短期培训后上岗,有的即使参加过短期培训,但业务素质不强,政策理解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对于补偿的标准和数额理解不深掌握不了大局。同时,有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疏于职守,对房屋丈量、拆迁资料、测算材料把关不严,实质审查不到位,对于证件本身的真实性、证件记载与实际建筑情况是否相符等实质情况,往往不进行审查。有的已经发现了弄虚作假的情况,或者对明显的不正常状况,出于回避矛盾,少惹麻烦,不想得罪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心态,使得国家的征地拆迁工作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由于拆迁工作时间紧、压力大、任务繁重,有时上级部门往往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某一处的拆迁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种命令式层层分解指标的工作要求,使拆迁工作人员背负着很大的压力,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致使有的拆迁工作人员往往抱着“赶进度、完任务”的心态,不认真审核拆迁资料,不严格审查,导致拆迁户采用虚增拆迁面积,虚增补偿款,伪造产权证明等违规方法骗取国家资金现象的发生。
4.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无从监督。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也是导致渎职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部分拆迁工作人员由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来就知之不多,加上法律政策宣传又不到位,所以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很多村(市)民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无从了解,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更不用说进行监督。有的补偿标准没有公开,致使村(市)民无法清楚应补偿的具体数额,他们的监督更无从谈起。
5.刑罚处罚偏轻,惩罚力度不够。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频发的原因可以归纳出很多,但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也有打击不力的问题。
三、预防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对策
1.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规范与流程。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法律法规,就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土地征地拆迁许可程序、拆迁人准入条件、拆迁工作的主要内容及程序、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基本方法、拆迁工作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统一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减少工作随意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要成立职责明确的拆迁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职责;把好拆迁工作人员的审查关、聘用关,并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法制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2.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中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严格把好审核关,层层落实责任,分解到人,达到每一个任务、每一个环节都有人负责。二是要加强上级监督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拆迁项目进行抽查,定期进行审计,设立专门的稽查小组,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跟踪监督管理。三是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邀请村(社)居民代表参与对拆迁工作中的丈量、登记造册等决定补偿金额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认可等。
土地征地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土地征收纠纷救济;土地征收监管;土地征收;征地程序;征收程序;救济程序;征地
中图分类号:F301.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222
目前,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土地的使用情况越来越多,因此要完善征地程序的体制机制,用制度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在征地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为了按照征地的一定的手续、顺序和方式而作出决定的关于征地的相互关系。但是,征地的当选程序不能简单地确认为决策的过程,因为这样一来,征地的程序还在一定程度上同时也包含着被征地者如何对自己的土地决定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可能存在着左右征地当事人在征地的程序完成之后行为态度的现实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还有可能保留着对于被征地者客观评价决定过程的可能性。在现实征地的过程中,通过促进征地意见的理性思考、与当事人进行疏通、排除外部干扰、扩大选择范围,这样就可能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同样的,在征地过程中也不能够违背法定程序任意地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根据国家目前的法律和法规来看,剥夺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国家任何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些都没有决定权,而只有对于征地的具体执行权。
征地程序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征地的公平性、正义性、公正性、公示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征地程序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同时也要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人之间的均衡原则,还需要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这样一来就应当突出土地征收的公示性与可操作性,使土地征收在操作过程中尽量避免暗箱操作。如此一来,就可以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相应的设计,确保土地流转依法有序进行。
1 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审查征收土地合法性的权威机构
土地征收公益性的目的国家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认定,土地征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唯一标准是判断土地征收有没有用于公益性,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具有公益性而进行相应的解释就可能会导致政府部门对于土地征收权利的滥用,这样就就会发生不利于国家和集体对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因此,法律法规对此应当特别规定由一个具体的专门负责土地征收的机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便于能够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具有公益性进行具体的认定办法,特别是要对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相互区别的土地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在土地征地的具体认定过程中,需要征收单位提出征地申请,同时政府权力机关也要对征收的情况、征收目的、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何在等相关的事宜应当公示并进行告知。
2 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纠纷救济程序
土地征收作为具有公权机构强制征收公民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操作过程中对于公民造成的个别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典型的具有损益性的行政行为,如果说没有法律对于土地征收的有效救济途径,那么被征地者作为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当在征地补偿中应明确法律程序,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的体制机制,这些纠纷都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范围内。我国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行政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这就明确了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可以保障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有效途径对于自己被征地的具体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制约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力,用以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土地征地法律法规范文5
1、征地是政府行为,即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介入征地活动,这就使得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或开发商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申请政府或职能部门协调裁决时,由于政府或职能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解决。
2.农村征地款使用管理问题。据近期对新联村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调研,目前该村征地费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村集体所有,按其土地使用面积分配到户。土地属集体所有,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掌握。村集体根据本村土地下放时分田到户的底册,按每户的土地使用面积登记造册,一次性分配到户,由农民自由支配使用,据了解,在1993至1994年间,新联村大夫坣村小组平均每户能分到征地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款3至4万元,这种方式,村民在当时可以建房出租,有的弃农从商,一定程度上解决村民的生活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出租给本村村民,村集体往往收取租金较困难,出租给本村集体以外个人又影响着本村的社会稳定,处于两难抉择的困境,村民也同样面临着养老等生活风险。
3、有关农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急待完善。目前,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标准普遍偏低,主要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补偿费明显较低。按国家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耕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安置措施不到位,有的地方出台土地征用办法时,更多地考虑政府或开发商的利益,低价征用,高价出售,牺牲农民利益。而对于农民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因为拿不到足够的补偿,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又失去了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出现了困难,甚至重返贫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二、我镇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直以来,我镇征用土地由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征地活动,用地单位只需与镇政府签订协议,预收征地补偿费,政府再与村集体和农民协议征用,补偿款由村集体造册登记,政府依据册子发放补偿款。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征地款被拖欠、挪用的现象。但使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有效地解决。
三、对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管理的几点建议
1、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提高对“土地是民生之本”的认识,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
2、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好征地关,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慎用征地权力,切实控制征地规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土地征地法律法规范文6
一、“悖论”的现状
土地耕地管理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即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甚至可以灵活变通,没有条件开垦的还可以异地“买指标”,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如果真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保护土地耕地,特别是能够按规定耕地占用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占多少,垦多少”,那么我国的耕地是不会大幅度减少的(除退耕还林还草部分外)。
但是,与现实对比鲜明的是一组组令我们触目惊心来的数字:从1979年到1997年,国家从农村征收了2亿7千万亩土地,用于城区扩容、修路、建工厂和开发区建设。包括退耕还林(草)、农业结构调整和灾毁减少内,全国耕地面积1999年净减少650多万亩;2000年净减少近1900多万亩;2002年,这个数字已经变成2500多万亩;2003年更高达3800万亩;到2003年底,全国现有耕地面积比1997年全国农业普查时(1996年底的数据)减少了1亿亩。2004年耕地面积再度净减少1400多万亩;2005年度净减少540万亩。现在,全国耕地面积只剩18.31亿亩,人均耕地还达不到1.5亩,离“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未来5年耕地保有量18亿亩的约束性指标仅剩3100万亩。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到2005年六年来,我国耕地净减少面积达一亿一千多万亩(其中包括1550万亩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这是难以置信的,大家看看现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平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现状可知事实),这与“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及“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形成巨大的反差。
二、“悖论”形成的原因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完整。
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权限还小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限范围,既本人所说的“所有权小于使用权”,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者还可以将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却没有这种权限。对于商业性质开发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并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价格”的谈判主体,必须要由政府来“”。
2、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的征地权和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国家”和“公共利益”。如开发商建商品房或投资者建工厂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找地方政府征用土地,那么,开发商或投资者和地方政府,是否就可以代表了“国家”?是否就代表了“公共利益”?这些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至于被征用的“价格”(补偿费和安置费),农民集体是不能谈判和确定的,已经由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那么,如果农民集体觉得“价格”低不愿被征用是否可以呢?对不起,也给规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这就是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设计的“征地、补偿、批租”制度,明显使农村和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处于被动局面,是绝对不完整的所有权,不能有效保护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也为政府滥用“公众利益”之名而损害农民利益在法理上大开方便之门。
3、财说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财政包干体制变为分税制,地方财权上移,地方政府越往下所掌握的财源越少,事权则层层下放,负担越重,财政压力越来越大,更有众多的考核指标,就是所谓的“中央请客,地方买单”之说。例如在2004年,中央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4.9%,但教育事业费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3146.30亿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农支出是中央的10倍。
对于乡镇一级政府,掌控的财源最少,但直接面对和承担经济与社会管理事权的庞大人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的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最后实际上就是由占大多数的农民负担。2004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000亿元以上,其中,地方基层政府(乡镇政府)负债总额在2200亿元左右,乡镇平均负债400万元。地方政府债务还在以每年200亿元的速度递增。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镇政府成为“吃饭财政”,甚至连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的依时发出也成问题,也是乱收费、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地方各级政府有各自的管辖范围,有为管辖范围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及解决当地的民生问题的职责,而且从县(市)级以上政府基本要设置与中央一样的机构,也有几乎所有一样的财政支出项目,更要完成中央有关的规划和指标任务,要就必须要有充足的财源才能为中央“请客”的指标及为本身政绩“买单”,必然要发展当地经济扩大收入来源。
扩大财源途径之一是增值税25%分享部分,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在连续的工业化城市化、“经营城市”的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不断扩张城市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以土地生财。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从此可见一斑。
4、权力与资本在土地的经营开发中存在巨大的利益黑洞
如“慕马案”中的主角担任沈阳市长时期,沈阳市土地开发商打着“高科技农业”的幌子,大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大量土地被以行政划拨的名义圈走。从1997年至2000年间,行政划拨供地占这个城市建设供地总量的七成左右。2000年,沈阳收回的土地出让金仅为7000万元人民币,而附近一个批地量少于沈阳的中等城市同期土地出让金却达3亿元;与此同时,一批批腐败分子被造就,而天平的另一侧,失地农民只能背井离乡,在城市边缘苦苦挣扎与抗争。
一个名叫“东方大学城”的项目,通过审批的规划面积只有5千多亩,而在东方大学城实际占用的11000多亩土地中,高尔夫球场竟然占据了6640亩地,仅高尔夫球场一项就超出通过审批的规划面积1000多亩!享受的是只有教育用地才能得到的优惠价格(5.5万元),只有市场价(30万元以上)的六分之一,教育用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并修建起了大量的高档别墅。
资本通过与权力勾结,极其优惠价格地取得土地用于经营开发,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些利益就这样流向了开发商、部分政府(批租)官员和金融(审批贷款)人员这些少数人手中,形成了一个个巨大的资金和利益黑洞,演出了一幕幕腐败大戏。
三、有关认识
我们存在既要珍惜土地耕地又要进行工业化城市化的矛盾;既要保护土地耕地又让政府有很大权力征用土地的矛盾;既要提高农民收入和降低城乡收入差别又要剥夺农民在土地上应有的利益的矛盾。这些形成了我国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巨大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