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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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范文1

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二章调查

第三条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四条外经贸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第五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六条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的调查和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七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

第八条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

(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

第九条在调查期间,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公布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审查的相关因素等。

第十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调查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按保密资料处理。

保密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对资料提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资料提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布。

外经贸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五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初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和损害成立并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第十八条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外经贸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九条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第二十条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外经贸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需要在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之间进行数量分配的,外经贸部可以与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就数量的分配进行磋商。

第二十三条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第二十四条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外经贸部应当为与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地区)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

第二十六条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第四章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七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二)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三)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四)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八条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第二十九条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

第三十条保障措施属于提高关税的,外经贸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提高关税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保障措施属于数量限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外经贸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数量限制措施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一)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二)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外经贸部负责与保障措施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保障措施范文2

1.进一步改善农产品出口流通环境。一要建设诚信政府,改进服务,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并积极推进出口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二要为农产品出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格农业执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坑农害农事件的执法力度。三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四要营造有利于农产品出口的舆论环境,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采用多种方式,宣传河南省特色农产品和优秀的农业企业,展示河南农业对外开放的新形象。

2.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与补贴机制改革。一要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尽快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强农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发展大市场、大流通。继续加快农产品外贸体制改革,建立一个更加宽松、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对外贸易体制。鼓励农业企业间协作与联合,有条件的可组成一体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降低流通成本,实行产业化经营。二要在世贸组织农业协议允许范围内,加大对农产品科研、推广、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服务和基建的投入,并要调整农业补贴方向,由现在补贴流通环节转向直接补贴生产者,搞好"直补"试点工作。三要抓好深化改革的试点工作,探索适应国际化要求的农业一体化管理体制。要从已确定的23个对外开放重点县中选择3-5个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好、出口创汇起步早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强的县作为出口创汇农业改革试点县,对试点县的农业科研、推广、生产、加工、流通、内外贸统一进行协调和管理,逐步探索建立运转协调、灵活高效、政策透明、管理科学的农业管理体制。

3.加大对出口创汇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一要结合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积极争取中央对出口创汇农业的资金扶持,省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配套。二要用好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出口创汇农业专项资金,扶持农业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和项目的贷款贴息,奖励业绩显著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要加大对农业出口创汇的支持力度,市、县两级政府也应增加对出口创汇农业的投入。三是有关金融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出口创汇农业专项贷款,可由同级财政负责适当贴息。四要采取切实措施,扭转农村资金外流现象,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出口创汇农业开发和建设,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创汇农业企业和出口基地实行优惠政策。五要建立农产品贸易快速反应机制,减少国际农产品对河南省农产品的冲击,保护河南省农业安全。六要充分发挥外经外事及贸促会等部门的作用,拓宽引资渠道,扩大引资规模,加快对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设备的引进、吸收、转化、积累和储备,增强出口创汇农业发展后劲。

4.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结合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强"三大体系"(疫情疫病防治体系、药物残留检测检验体系、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一要对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实施全过程监管、全方位监控,严把质量关。二要分层次、分步骤、逐步建立完善统一、权威、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培训检验人员,严格检验制度。三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与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争取河南省有更多的农产品成为国家级名牌产品。四要帮助做好农产品出口基地认证和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推动更多的农业企业获得国外质量许可证、检疫注册和卫生注册。5.强化农业外经人才的培训工作。一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外事外经队伍建设。各省辖市及农业大县要健全外经队伍,保证外经队伍的各项经费开支。二要逐步引进和培养一批精通世贸组织规则、相关法规、外语和熟悉农产品国际贸易的人才队伍,不断促进农业外经队伍人才结构的优化,提高农业外经队伍的整体素质。三要继续加强对农业管理人员及农业出口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其政策业务水平。四要强化对出口基地农民的培训,增强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帮助做好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吸收和利用,提高出口农产品科技含量。

保障措施范文3

[论文关键词]商标战略 问题 原则 保障措施的修正

一、对现行商标战略保障措施的评析

所谓商标战略就是通过提高商标创造、管理、培育、运用和保护能力,培育更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提升商标的附加值和商品竞争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至目前为止,我国商标拥有量居世界第一,是名符其实的商标大国,但却不是品牌大国。“根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统计,全球品牌中名牌的比例不足3%,但市场占有率高达40%,销售额超过50%,计算机软件等个别行业甚至达到90%”。可见,品牌对于企业扩大规模,占领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有的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品牌为数不多,这显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所以实施商标战略对于我国来说非常必要。国家工商局根据目前我国商标的发展状况,制定了商标战略的规划。但是商标战略的贯彻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保障措施,否则就是一纸空文。目前现有的保障措施对商标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标人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商标中介服务组织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003年国务院取消了“商标人资格核准”和“商标组织设立”两项行政审批。随后,我国商标机构和商标人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09年9月1日,全国已有5756家商标机构在国家商标局备案。虽然商标机构和人的增长为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其出现的问题却更加令人担忧。我国的中华商标协会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下的事业单位,是商标机构和商标主管部门沟通的桥梁。2008年中华商标协会下设商标管理分会,专门负责商标的注册管理和监督。但是行业协会却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行业协会权威性不足,其行业规定对商标人和商标机构没有约束力。现今商标行业鱼龙混杂,环境恶劣,具体表现为:商标人业务素质低下;缺乏诚信,欺诈;商标机构社会评价低;同行业恶意竞争等。从表面看是这些问题是由商标人素质低下造成的,实际上是商标人的诚信和管理缺乏制度保障。

第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与现实需要相错位,不能满足商标战略的需求。

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包括与技术创新和品牌创建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这就要求知识产权人才必须具备多学科的背景知识和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现实相错位,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人才知识结构单一;知识产权学科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复合性的学科,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以及理工科等多种学科。然而,现在多数高校都将知识产权学科归属于法学。在这种背景下培养出来的人才,法学功底虽深,但缺乏经济管理和理工科类的知识。在现实工作中,很难满足商标创造、管理、运用的需求。二是应用能力欠缺;知识产权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是这门学科的真谛。但是,高校大多注重对于知识产权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了对于专利申请、审查,商标注册、保护等实务知识的教育。所以目前绝大多数人才实务操作能力欠缺,面临工作任务时往往力不从心。

第三,政府的过度奖励措施引发商标保护中的异化现象,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标战略出台后,各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当地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落实商标战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在短时间内创造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采取了重金奖励驰、著名商标的政策。例如,江苏省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设立了驰名商标专项基金,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随后,苏州、无锡、连云港等地都出台了对于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奖励政策,希望通过奖励来激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但是驰、著名商标是市场赋予企业的荣誉,是消费者对于企业经营和商品的认可。市场才是企业能否获得驰、著名商标裁判者。政府过度的奖励是对商标认定制度的干预。在这种物质的诱惑下,有些企业不惜制造“侵权者”,假借“侵权者”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司法机关认定其“驰名商标”。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可否认,在商标战略实施初期,适度的奖励的措施对调动企业创牌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决不能将其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至胜法宝,否则将违背法律对商标权保护的初衷,商标战略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第四,政府各部门协调机制失衡,导致决策依据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

商标战略实施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工商部门牵头,部门协作的作用,形成联动机制。可在实践中各部门协作却无法落实。笔者通过商标战略课题调研活动发现,不少地方工商部门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发展数据很难获取。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企业注册商标的数量进行统计,而反应企业经营情况的数据如产值、利税则由当地统计局、税务局以及经信委等部门负责统计。实践中,由于缺乏部门间合作与协调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导致一些基础数据难以获取或获取的数据不准确。数据是反应经济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也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依据。若以不准确的数据为参照,那么制定的政策就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真正需要。这一问题看似不大,却反映了各个部门在落实商标战略时缺乏协作性,难以形成合力。

二、落实商标战略保障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

首先,政府是商标战略的制定者和推动者。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明确商标战略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组织实施计划。随后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和发展现状,制定政策措施,推进商标战略。在此进程中,政府始终承担着战略制定者和推进者的角色。其次,政府是商标战略的宣传者。政府为实施商标战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调动企业申请注册、运用商标的积极性。因为商标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再次,政府是实施商标战略,尊重和保护商标权的模范代表。政府的带头模范作用对企业和公众有着良好影响和示范作用。反之,若政府不尊重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社会公众就会对政府的政策产生怀疑,降低对政府的信任度。最后,政府还是实施商标战略的监管人和执法人。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中,政府都是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人。政府通过打击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为商标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之,政府在商标战略中担当着引导者的角色,是商标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权威机构。制定战略纲要为商标战略的实施指明方向,采取政策组织实施,对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政府的职能贯穿商标战略的全过程。所以政府引导原则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基本原则。

(二)企业主体原则

虽然政府是商标战略的制定者和推进者,但是商标战略的主体并不仅限于政府,主要是市场中的企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战略重点第二条中指出要“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 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商标是商品区别的标记,商品是商标的载体,商标必须附着于具体的商品上才能体现其意义和价值。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到企业的商业信誉,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没有商标的企业无法也很难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更谈不上竞争力。现今很多企业已认识到商标对企业发展的作用,但是对于商标的运用、保护、管理仍不到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此,制订和实施企业商标战略是企业加速发展,谋取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同时,企业商标战略也是国家和地方商标战略实施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通过企业商标战略的具体实施才能真正贯彻和落实国家商标战略和地方商标战略。

(三)商标法治原则

法律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依据,所以商标战略的实施必须依法推进,不论是国家的决策还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为商标战略提供了高水准的法律依据。但是推进商标政策仅有《商标法》是不够的,还要完善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解决商标注册申请、保护以及行政执法中的实际问题。

实施商标战略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近几年,商标争夺战此起彼伏,无论是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争夺战,还是苹果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之争,都反映了我国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妥善的处理商标纠纷,可以为商标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对商标权纠纷的处理主要有行政处理和司法诉讼两种方式。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形成协调统一的商标权保护机制,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

三、修正商标战略保障措施的思考

商标战略的实施需要相应的保障措施,就如军队作战需要良好的后勤保障。商标、人才培养、政府部门的激励措施以及各部门的相互协调都是成功实施商标战略的保障。否则,商标战略就如同独木难以支撑起发展品牌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厦。

(一)加强对商标的管制,规范商标机构

商标战略包括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而健全商标中介服务体系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商标保护和管理的发展方向。商标申请程序复杂,不少企业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和规则不够了解。自主申请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存在申请不通过的风险。而商标机构拥有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商标注册申请、保护的规则,可以提高申请通过率,节约资源。⑧同时,商标机构可以运用商标保护规则,帮助企业制定商标保护策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商标机构还是国家法律、政策的积极推行者。国家通过这种中介服务组织可以把法律政策迅速的执行下去。因此,充分发挥商标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关键问题。

充分发挥商标人和机构的作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商标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建立行业淘汰机制。中华商标协会及其商标分会可建立行业“黑名单”,将欺诈、出卖委托人商业秘密等不诚信行为列入禁止名单,凡是从事以上行为的人及其所在的机构将进入“黑名单”。行业协会可以将名单报送商标局和商标机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对于进入黑名单的商标人采取取消商标资格并对其所在的商标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另一方面要严格商标资格制度。目前我国的商标行业准入门槛太低,这是导致商标行业混乱的主要原因。重建商标资格考试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对于商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能有效地提高商标人的素质,而且商标人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从而产生职业归属感,更加珍惜自己的职业。

(二)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做好人才培养规划

商标战略中人的因素最为关键,可以说是决定性的因素。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社会对于人才的渴求与目前国内人才供给的巨大差距势必会影响商标战略的推进。笔者认为对于商标人才培养要充分发挥国家、高等院校和企业的联动作用。

首先,国家要重视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做好知识产权的规划统筹。加大对于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投入,营造人才激励政策环境。其次,高等院校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基地,也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来源。高校应有针对性的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在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时注重多学科的嫁接,丰富学生的知识面。对于本科学生可在其课程中安排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基础课程,使其了解我国的商标制度并具备处理基本商标问题的能力。对于知识产权硕士培养,可有意识的招收具有经济管理、理工、医学等知识背景的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深入教育。再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应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高校应在教学中增加专利申请书撰写、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等实践知识的教授,重视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高校可与商标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版权机构、法院以及各类企业合作。积极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和实习,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人才与社会的无缝对接。最后,企业培养是重要补充。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没认识到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企业要改变观念,根据企业自身的需求有计划地增加知识产权投入。通过培训的方式,有步骤、有计划、持续地对员工进行培训,为培养企业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奠定基础。

(三)改进政府激励措施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政府的激励措施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动力。有效的激励政策应具有长久的生命力,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政府制定激励政策要根据地方的发展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运用税收、政府采购、信贷等多种手段,建立激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长效激励机制。这样才能为商标战略的推进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第一,税收方面。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政策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积极创建驰、著名商标。第二,技术创新方面。政府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还有科研立项等方面可以适度的倾向于驰、著名商标企业。同时,鼓励企业科研创新,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政府采购方面,根据同等优先原则,优先采购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商品、服务和劳务。第四,金融信贷方面。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商标价值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企业以商标为纽带,通过投资入股、质押融资等方式,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

保障措施范文4

关键词:未预见发展;保障措施;WTO;GATT

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例外制度安排,不同于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公平贸易,WTO也对其进行更严格的规制,主要集中在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未预见发展”是GATT1994第19条的规定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在《保障措施协议》中却没有体现。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多个案件上基本达成共识肯定其实施要件的地位。由此,争议焦点从是否适用转向了具体适用问题,本文试从“未预见发展”的历史变迁、适用依据、适用中的问题以及中国的实践方面就此进行探讨。

一、“未预见发展”的历史演变

“未预见发展”的表述来源于1943年《美墨互惠贸易协定》的“逃避条款”。美国极力主张将其国内的保障措施条款规定到《哈瓦那》当中,以“使各国在执行第四章时有更多的灵活性,使各国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跳出国际协定的约束。”[1]该条款为GATT1947第19条所吸收,并在GATT1994中延用,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之一是进口增长是由“未预见发展”所引起的。“为了加强对于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取消逃避多边控制的措施,同时为了澄清和更好的实施GATT第19条”,缔约方达成了《协定》,在第2 条中界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具备要件,但其中并不包括“未预见发展”。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赋予DSB按照国际公法解释原则对于WTO协定中的规定予以澄清的权利。因此,DSB有权对于“未预见发展”是否仍然构成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之一做出解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阿根廷鞋类案、美国羊肉案等涉及“未预见发展”的保障措施案件中,对于“其效力和适用问题逐渐达成了一致。“未预见发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复活。[2]

二、“未预见发展”的适用依据

1.WTO协议文本

讨论“未预见发展”条件的适用,离不开分析GATT1994第19条和《协定》之间的关系。两者对“未预见发展”规定的分歧如何解决,在《协定》里没有明确答案,似乎也不能简单套用“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为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2条规定,“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中的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约束所有成员”,GATT1994和《协定》都是WTO法律体系的一个部分,同属于附件1A,应被理解为一揽子义务共同适用于保障措施。

附件1A中“关于附件1A的总体解释性说明”指出,“如GATT19944的条款与附件1A中其他协定的条款产生抵触,其他协定在冲突范围内有优先效力。”[3]由此可见,若GATT1994和《协定》在内容上冲突,《协定》优先适用,则“未预见发展”就不能适用。根本问题就在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印度尼西亚汽车案、危地马拉水泥案中的解释,“冲突”应是互相排斥,适用某一条款将导致违反另一条款,[4]显然,GATT1994和《协定》并不会互相排斥,也就谈不上冲突。

2.DSB的实践

“未预见发展”的继续适用,离不开DSB的解释。上诉机构热衷于运用“有效解释原则”,即条约的解释应赋予所有条款效力,尽可能避免使条约的各条款多余或无效。按照该原则,GATT1994和《协定》是否冲突应看乌拉圭回合是否明示省略“未预见发展”。在韩国奶制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持有不同意见,专家组认为是明示省略,上诉机构认为很难说乌拉圭回合明示地省略了“未预见发展”,《协定》没有明确写明这种意图,除非具体条款上存在冲突,应认为谈判者的意图是让两者累积适用,《协定》无需完全重复GATT1994第19条的表述。

“有效解释原则”在此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有效解释原则”被很多权威著作认为是条约解释的补充规则,国际法院也把它放在比其他条约解释方法较低的地位,并不接受该规则用来解释条约本身无法弥补的缺陷。然而,GATT1994和《协定》是一揽子协议,可以看成上下文的关系,根据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按其上下文善意解释,实现相关条款之间的协调统一,避免冲突。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考虑到保障措施针对公平贸易的特殊属性,应谨慎使用,只有在不可预见的进口增长导致严重损害及其威胁时,才可采用,“未预见发展”的适用也符合《保障措施协议》的宗旨。因此,“有效解释原则”的适用符合条约解释规则。

三、“未预见发展”的适用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的反复重申,“未预见发展”问题的争议已逐渐从是否适用转向具体适用问题,“未预见发展”的内涵、性质、证明标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以尽量减少其在适用上所存在的较大不确定性。

1.“未预见发展”的确定

首先要为“未预见发展”界定具体的时点。在捷克斯洛伐克和美国毡帽案中,工作小组认为:“未预见发展应被是谈判者在进行减让谈判时不能被合理地期望可能或应当预见到的发生的谈判相关的关税与贸易优惠之后的情形。”[5]由此表明:预见与否的时间为进行减让谈判时。什么是“未预见”?在韩国奶制品案中,上诉机构按照词典释义的解释是“未预见”与“发展”连用时,其意义为“意外的”而不是“不可预见的”,专家组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进一步强调前者的门槛比后者低。“未预见”依赖于特定主体、实际情形来确定什么是实际上预见到的,具有主观性。专家组在之后“美国钢铁产品案”要求进口成员方通过一个合理和足够的解释来证明“发展”是“意外的”这一事实,以避免因“未预见”的主观性而任意滥用保障措施,使其包含了一定的客观因素,“未预见”与“不可预见的”的界限也不再清晰。

2.“未预见发展”的性质

适用“未预见发展”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条件还是用事实证明的特定情势?阿根廷鞋类产品保障措施案、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以及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均认为“未预见发展”不是一个适用保障措施条款的独立条件,但是它描述了必须被证明为一种事实的特定情势。但在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专家组指出“未预见发展”必须作为事实加以证明,连同法律已经明确的三个实施条件,都应在实施保障措施之前被载入调查机关的报告中证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专家组在报告结论部分的措辞已将“不可预见的发展”视为或接近视为前提条件了。这不仅仅是用词上的变化,而是对“不可预见的发展”性质上的升级。[6]上诉机构报告中也支持了专家组的这一认定。对于“独立条件”与“特定情势”之间区别,专家组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认为后者意味着一种比前者更低的门槛。把“未预见发展”作为必须被证明为一种事实的特定情势无异于为援用保障措施条款附加了一个条件,但是上诉机构一再强调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条件,两者之间是存在巨大差异的,这将给进口成员方的证明义务带来何种差异,在成员方中间产生了见解的迷乱。[6]这还有待于DSB在实践中的进一步解释。德国学者则 FelixMuelle认为,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边缘性”的,因为它们都意味着“未预见发展”具有法律效力,从实用主义的眼光看,它们之间没有区别。[7]进口国要做的是要尽量达到证明标准,以说服DSB工作组避免败诉的风险。

3.“未预见发展”的证明标准

《协定》要求“主管机关应公布一份报告,列出其对所有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论”,且“主管机关应依照第3条的规定,迅速公布对被调查案件的详细分析和对已审查因素相关性的确定”。因此,一国主管机关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把“未预见发展”连同其他条件一起加以证明,这需要体现在调查报告中,是在一份调查报告中还是单独报告没有要求,但必须“理由充分的结论”、“详细分析”、“对已审查因素相关性的确定”以及“迅速公布”。专家组据此评定主管机关是否遵守《协定》和 GATT1994第19条第1款。上诉机构在美国钢铁案中也要求:“主管机关必须通过一份充分、合理的解释,……这份解释必须清楚明确,直接作出说明,而不能仅仅暗示或说明可能性。”“迅速公布”对于“未预见发展”的证明时间也提出要求。专家组在美国羊肉案中说明“未预见发展”存在的事实基础应当在保障措施调查开始之前就提交给国内调查机构,而在国内调查机构决定实施保障措施之前必须对这些事实进行考察。[8]

四、中国对“未预见发展”的实践

在国内的保障措施立法中规定“未预见发展”条件的国家不多,但为了避免在可能发生的保障措施争端中败诉,多国在援用保障措施时也将“未预见发展”纳入了调查范围。我国自从加入WTO以来很少对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保障措施条例》也没有规定“未预见发展”,但2002年11月20日的《关于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国经贸调查【2002】829号)以很大篇幅对“未预见发展”进行了论证。

在初裁中,外经贸部和国经委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认为美国、欧盟等相关国家在2002年3月相继采取的保障措施是未预见发展。在终裁中认定,中国在入世谈判时,不可能预见到美国会决定对如此大范围的进口钢铁产品采取如此严厉的最终保障措施,也不可能预见到美国采取保障措施的范围和方式及对中国钢铁产品进口的影响程度,更不可能预见到美国保障措施对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影响程度及其所带来的连锁反应。[9]分析重心由国外的保障措施本身转为保障措施对进口造成的影响上无疑更为客观合理,而对未预见发展与进口激增的关系,终裁只是笼统地论述了全球钢铁产品因欧美市场提高门槛向我国转移导致我国钢产品进口数量大增,没有更充分的论据支撑。

这也是我国首次运用保障措施机制,吸取以往保障措施争端的经验教训,对“未预见发展”有所重视,取得了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国的钢铁产业。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无法给与“未预见发展”的适用以相应的立法指导,我国有关部门在具体运用“未预见发展”维护国内产业利益时也略显不足,还需要密切关注WTO规则的最新动态,加强研究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使其成为一件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结 语

2012年度世界经济增长势头已经趋弱,2013年依然不容乐观,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更要警惕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未预见发展”对于阻止成员方滥用保障措施以及保障贸易自由化的成果,显得更为重要。

“未预见发展”经过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多个案件中的反复重申,已在事实上确立了地位,许多国家在援用保障措施时,已将“未预见发展”纳入了调查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再纸上谈兵式的否定“未预见发展”,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对“未预见发展”的关注要转到具体适用问题上来。且抛开对于其内涵、性质上的未决争议,如何达到证明标准是更现实的问题。

中国作为世界上遭受保障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要充分利用好“未预见发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面对进口增加实施保障措施时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注意,这不仅是遵守WTO规定的表现,更为了避免将来在争端中陷入被动境地。

参考文献:

[1][2]梁一新.WTO保障措施“未预见的情况”条款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3).

[3]杨向东.论“未预见的发展”作为启动保障措施的条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4).

[4]黄涧秋.“未预见的发展”在保障措施协议中的地位[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5(4).

[5]黄涧秋.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研究.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4).

[6]李圣敬.国际保障措施法条款解读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3.

保障措施范文5

关键词:土地整治;城乡统筹;改革;变新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一、土地整治的概念和现如今我国土地整治的现状

1、概念

土地整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土地整治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将土地整治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土地整治不仅仅是农村土地的整治,它还包括城市土地的整治、地质环境的治理问题等等。因此具体的土地整治现如今就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治理,利用现有基础自然条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充分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土地整治的现状

土地整治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如今我国虽然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措施,但是无论从理论上、技术上还是时间上都与西方存在一定的差距。再加上原始的粗放型经济发展形式导致现如今我国的土地形式十分严峻。我国从1995年才明确土地实施标准,起步较晚,加上宣传的不足,导致整个土地整治的观念还不够明确。具体的表现在整体的认识不明确,没有明确土地利用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各地政府部门重视的力度不够,缺乏专门的土地整治组织机构。再加上监督体制不健全,土地整治资金使用的不合理等等。因此在土地后备资源枯竭、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深入研究并严格管理执行土地利用法规,为我国的土地整治创造良好的环境。目前我国还处于工业化发展相对薄弱的阶段,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转变资源管理方式,采取低碳经济模式,实现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双丰收。

二、土地整治对于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

1、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大力开展农田整治,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增加耕地的同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林网等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村成片”的社会主义农村新貌。

2、推进土地整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依据村镇体系规划和新农村布局建设,适度调整撤并布局分散的自然村,合理开发利用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空闲地,改造旧村、建设新村,形成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集聚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新农村格局。

3、完善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

通过对于农村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路网、供水、通电、通讯、广播电视以及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等基础设施,健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社会养老、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广清洁能源,实现农村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三、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中易发生的问题

1、可研和规划缺少综合性和科学性

部分地方没有对土地整治工作进行认真谋划,规划思路、规划原则、规划目标不明确,落实措施不够得力。规划综合性不强。土地整治与村庄、交通、水利、电网、林业等相关规划没有很好的衔接,“统”的功能不够;规划深度不到位,有的规划设计与实地完全不符,单体图、施工平面图完全不能指导施工。现实性和准确性不能满足指导项目选址和设计的要求,有的只有片区建设规划,没有全区域整体建设规划;规划落实不够。项目变更随意性大。

2、实施管理不规范

部分地方指挥部综合作用发挥不够好,没有固定的人员,职责、分工不明,国土局一家单打独斗的情况依然存在;部分地方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缺位,有些工作过分依赖中介机构,没有充分履行业主职责,进行有效管理。对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理。很多中标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都比较高,但在现场的施工队伍技术水平偏低,专业技术人员在岗较少,进场的项目经理、五大员与投标书上承诺的不一致;对规划设计队伍约束力度不够。部分地方工程监理发挥作用不够。有的现场监理人员技术结构单一,大多是房屋建筑方面的监理员,没有配备懂测量、水利、道路、施工管理方面的监理员,导致工程监理施工指导乏力;有的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3、项目实施进度缓慢

绝大多数项目存在工程进度滞后于规划设计和工期要求。一是项目安排时间不合理,影响了实施进度;二是避让农忙季节,加大了施工难度;三是规划设计与实际脱节,延缓工程进度;四是物价上涨影响了工程进度。由于项目预算编制的时间与项目实施的时间间隔较长,实施时的人、材、机价格与预算编制时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工程进度。五是项目由于人为因素没有及时报验。有的项目实际上已经完工,却由于人为因素而迟迟不申报验收。有的项目报验后,由于财政、审计等多方面原因又没有及时验收下达批复。

四、完善,统筹城乡发展

1、土地征收的完善

土地征收是为了服务于城乡居民,同时土地的征收与整治会牵涉到土地使用权的更改,这样也会涉及到普通土地土地拥有者的切身利益,只有做好了完善的土地征集善后措施,才能保证土地征收这项政策更好的实施,才能让人民拥护,支持这样政策,从而更好促进这项政策发展下去。

1.1多样化的征地补偿

土地时农民一辈子的依靠,征收的农民的土地也让他们丧失的生存下去的依赖,所以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善后要人性化,科学化,要能尽量满足不同人的需要,保证农民找到新的生活工具,可以通过发放征收土地补偿费,在城镇办企业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率,或者给予新的土地等措施做到农民征地后的积极性还在,这样不仅优化土地整治,同时经济发展也会被推进。

1.2改进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是农民的根,要想更好的做到土地征收利用,农民以后的生存方式是要面临的问题,住房,就业,都是不可避免的话题,改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能真正融进城镇,在城镇的生活受保障,才是持久发展的硬道理。

2、完善土地产权认证

土地过于闲散也是农民土地产权不明,不被保证的一个大问题,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实行,让土地的实属权得到认证,这不仅给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带来了方便,同时也是对农民土地产权的认可,这样,不管是土地的征收,流转,经营承包都为公平,公正,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打下了基础,使土地的补偿更有迹可循,更方便了土地的集中利用,同时,也是间接的方便了城乡统筹政策的发展。

3、完善土地流转市场

城乡发展不统一,城乡土地利用侧重点不同,怎么有效结合城乡土地发展不同,合理利用时我们共同重视的话题,那么建立一个城乡沟通的桥梁就是我们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了,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流转市场就是我们要寻找的桥梁,在原有土地流转市场上,建立新的集体土地流转市场,明确土地专属权,明确集体土地的出租,转让,入股等,在集体土地管理上要公平,公正的方式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同时拥有者在遵守各项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土地进行租赁,转让,开发等,通过流转市场,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化利用,从而推进经济的发展,让城镇和农村同时获益。

结束语

土地是人类生存之本,如何有效的利用土地,建设新型环保住宅的发展已提上日程。作为新时代的我们要爱护自己的家园,要创新土地整治制度,使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循环流转,合理有效的利用闲置土地,从根本上减少浪费土地,破坏环境的现象,我们要不断的吸收先进的科学理论,借鉴土地整治成功项目经验,更新模式,在实践中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罗溢.土地整治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与措施[J].低碳世界,2014,05:9-10.

保障措施范文6

关键词:安全; 地铁施工; 管理

Abstract: the subway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project was the key to success, is to realize the project goals for high purpose, according to its internal logic of project rules effective planning, organization, coordination, and control, make the production elements optimized combination, the reasonable configuration, ensure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run smoothly. In order to avoid unnecessary accident appear, the subway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in railway construction are indispensable.

Keywords: security; The subwa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日显涌堵。地铁具有用地集约、能耗低、安全、正点、舒适等特点,是解决城市公共交通问题的必然选择。然而,地铁工程施工存在施工空间小、空气不流通、粉尘噪声严重超标、各专业交岔作业、且基本都是高空作业等制约地铁施工安全的因素。如何控制好地铁施工安全风险,搞好地铁施工的安全管理,是我们每个地铁施工管理者深思的课题。

一、加强地铁施工安全的必要性

随着国内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不断加快,为了缓解城市交通、疏散人流,在大城市里面大兴地铁土建已经陆续开始,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已被列入城市建设的重中之重。通常,地铁工程处于城市最为热闹繁华的中心地段。携带着隐蔽性大、施工现场环境杂乱、施工期限长、施工技术高等施工特点。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地铁施工过程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突出的特点,造成地铁工程施工和运营安全风险大,无论是设计、施工、决策都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障碍。地铁工程多建于热闹繁华的市区。周围环境复杂,工程建设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如果决策考虑不周,在其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中均会对社会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失和不可估量的社会负面影响。如果事先能把整个工程项目的大过程,按阶段根据其技术特点分解为若干个小过程,利用对这些小过程的分析,判断其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事先采取预防措施。就能够将意外事故出现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影响地铁施工安全的因素

1、地质因素

地铁在施工中因受到土质、水、季候等环境因素干扰.容易导致塌方、渗水、涌砂等事件的不断发生。施工中出现的塌方现象容易致使周围建筑物震荡,出现裂缝。甚至是坍塌现象。

2、地下管道不明确的因素

地铁一般建设在城市的中心地段。附近多为城市繁华街道,周围建筑物纵横林立.街道马路两侧分布信号管线、强电弱电等多种线路、煤气管道、给排水管道等地下建筑设施,分布是纵横交锚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地铁施工的期间容易造成水管爆裂、电线电缆的损坏、停电停水、甚至煤气管道破裂引起的火灾等突发性事故。

3、施工方案不周密考虑的因素

地铁在进行建设施工时期。准备好挖掘方案.采用明挖、暗挖、盾构等各种挖掘方法,这几种方法在开挖时应该有周密的计划方案,因为每一种方法都影响进度、安全、投资。比如明挖,是比较经济的一种方法.但进行基面或隧道的挖掘时,但施工工作面大,影响地面的交通,也影响市容市貌而盾构刚好与明挖方法相反,工期短,但有时堪探地质不明施工时地面易凸起或者凹陷现象。造价也高。盾构的造价费用大概需要3―4万/米。

4、施工环境不明确的因素

地铁在建设施工阶段。若它周围的安全保护措施及现场的环境管理中存在不明确的因素,也会对地铁的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拖延施工的进度。甚至会发生无法估计的意外,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加强地铁施工安全的保障措施

1、工程项目的安全与环境管理

1.1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加强现场管理,搞好工程的保卫。防盗,搞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预防措施:首先,对于施工现场及周围的高压电线,变压器等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其次,结构工程施工中,高空或河上作业,应绑好安全网,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防止落人落物,对架板等设计。注意起吊的安全与平稳;再次,对材料和设备储存的库房或堆放点,施工人员生活区,特别注意防火安全眉 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具。以备急用。

1.3加强工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促使安全生产,随时清除施工场地不必要的障碍物、设备、材料及各类存储物品安全堆放井然有序。即要保持施工现场环境的整齐,以对安全生产有利。

1.4各主要交叉道口均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标牌以提醒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

2、加强临边临口的安全防护

由于地铁施工空间小,特别是车站的站厅、站台和设备区构造复杂,施工人员多而且基本都属于交岔作业,由临边临口处理不好而导致的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是常发生。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凡在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必须设置栏杆或盖板、架设安全网。正在施工的建筑物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搭设牢固的防护棚。框架工程楼面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等,必须设置1.2米高的两道防护栏杆、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在临边临口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滑鞋等。在移动脚手架上面的作业平台四周必须设置不低于1米高的防护栏杆,以便固定安全带和防止高处坠落。在施工中除了正确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和作好临边临口防护外,还应该首先检查登高工具是否稳妥可靠,作业点四周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在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高处作业。

3、地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3.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项目部设专职安全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履行保证安全的一切工作。

3.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教育形式,使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使安全管理制度化,教育经常化。

3.3施工中临时结构必须向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临时结构必须进行安全设计和技术坚定,合格方可使用。

地铁工程施工周期长,工程投资大,影响范围广,这是由于地铁自身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地铁施工管理的高质量。高要求。为确保地铁施工安全,地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强化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这对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求得企业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赵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环境风险管理策略【J】都市lI起轨交通,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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