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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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

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范文1

倡导家庭美德、创建平安家庭、反家庭暴力是妇联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妇联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利用节点开展宣传。抓住“三八维权周”、反家暴日等契机,围绕宣传主题,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通过法律讲座、专题节目、法律咨询、广场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以及全社会广泛宣传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情人节、“七夕”节,走进婚姻登记处为新人送上祝福手册,宣传婚姻和谐的法宝。注重源头宣传,新人在市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的同时,签订“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承诺书。二是扩大平台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标语、宣传车、政务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的宣传平台,并通过__妇女网、手机短信、文游台网站、微博等宣传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专家撰文,在与网民的互动中达到宣传效果。三是组织活动开展宣传。每年对基层妇联干部开展维权工作专业培训,提高基层妇女干部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水平。开展“法律进家庭、平安在万家”读书征文研讨活动,并在媒体上对获奖征文进行宣传。今年,我们开展了基层妇联干部“学法、知法、用法”法律知识竞赛,使基层妇联干部进一步掌握了法律知识,对履行职能、依法维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自2010年实行人身保护令以来,市法院已发出了7 份人身保护令,使得当事人在离婚案诉讼期间得到保护。2013年市法院依法对持续施暴者李某实施了司法拘留,该案在全省属首例。2013年初在省、__市妇联的指导下,我市积极推行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一是组织试点工作。菱塘乡在__地区率先进行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试点,菱塘派出所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实施,务求实效。当时在菱塘派出所调解的两起家庭暴力事件中,尽管多次调解,由于没有告诫书,家庭暴力还是不断。试点实施后,该派出所按程序要给施暴者瞿某和徐某发送告诫书,两人知道后,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找人求情表示悔改,告诫书虽未发出但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二是全面推行。2013年底,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市召开“平安家庭”创建暨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推进会。在会上试点乡镇派出所所长就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试点工作做了经验交流,公安局分管局长对全面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做了专题讲话,各乡镇派出所所长、综治办主任、妇联主席参加了会议。会上转发了由公安、检察、司法、民政、综治、妇联等7家单位联合出台的《__市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三是进一步推进。与市公安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投诉站建设的工作意见》,要求各乡镇将家庭暴力投诉站按工作意见要求落实到位,特别是对实施告诫、治安处罚的当事人,投诉站工作人员要用上门谈心、电话回访等方式,积极做好家庭暴力警情的后续调解和跟踪回访工作,对可能重新引发家庭暴力的,应及时采取疏导预防措施,减少家庭暴力再犯甚至“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截至目前,我市龙虬镇派出所、卸甲镇派出所分别发出了2 份家庭暴力书面告诫书。

从维权维稳的大局,依托乡镇大调解中心,开展基层妇女维权站(点)建设,巩固发展了14个家庭矛盾调处站、16个家庭暴力投诉站、10个个人调解工作室等维权维稳工作阵地,做到妇女群众的诉求渠道畅通,12338热线常年开通。与法院联合设立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为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婚姻登

记处设立婚姻调解工作室,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去年,我们组织了公检法司48名志愿者注册成立了__市“法之花”妇女维权服务中心。中心将“反家暴”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开展专题讲座,在讲解法律条文的同时,重点讲解妇女受暴后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将反家暴工作融入社会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志愿者们参与接待来信来访,为来访妇女群众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到目前已帮助调解家暴来访案件4例。

1、家庭暴力上访人数不断增加,每年家庭暴力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的35%以上,妇联力不从心,往往只能听受暴单方倾诉,双方到场调解很难。

2、未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有部分乡镇和职能部门不够重视,总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属于家务事。

3、各项救助机制不健全,受暴者得不到及时保护。

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今年三月初,四部委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意见》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具体措施,作出了具体的指引,建立起了四部委联合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对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期盼《反家庭暴力法》尽早颁布实施,对施暴方及时给以必要的告诫和处罚,加大震慑力度,对于初次发生的家暴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防止再犯;同时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力度,要使广大国民认识到,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推开以来,按照省、市妇联要求,市妇联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为宗旨,努力配合市农工办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效果。一是联合发文。会同民政局、法院、农工办联合转发了__四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乡镇领会精神,将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农村妇女“登有其名,名下有权“。二是加强宣传。首先在广大农村妇女中开展宣传,让妇女和家庭成员了解这次确权的意义和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其次是与主管部门农工办及时沟通,表达妇联对这次土地确权中要求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三是开展调研。对全市土地确权情况进行了调查,全面掌握农村离异、丧偶、女儿户等几类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状况,入户查看确权本,召开妇女代表座谈会,宣传政策法规,让妇女和家庭成员了解这次确权的意义,提高她们自我维权的能力。截至目前,全市没有一起因妇女土地确权发证侵权集访事件,确权期间有个性上访事件也基本妥善解决。但在近年来的具体个案中也发现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1、离婚女的宅基地、土地承包权难以得到分割。尽管《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因结婚、离婚、丧偶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口粮田、责任田、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但在现实中离婚后一般是女方离开原居住地,而且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登记,难以分割,更难以主张权利。我们曾经接到这样的来访,离婚后回不了娘家,在婆家这边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公婆,在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土地权益没了,住的地方也没有,整天过着漂泊的生活。从法律上说,离婚未迁出的妇女可以向村里申请宅基地,但村里的答复是,法律明文规定“一户一宅”,她婚前不是本村人,村里不好解决宅基地。因为她原结婚用房的宅基地户主是其公公,离婚后要土地承包权都就更难了,因为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登记,难以分割。最后在相关部门和妇联的多次协调下村里安排一间破旧的公房给其居住。

2、部分出嫁女、女儿户土地权益难以保证。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可以到男方家落户,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户,但现实中大家认为,女孩子总是要嫁出去的,因而在利益分配时会剥夺女性的受益权。虽然有城镇周边地区妇女结婚在娘家落户,但一旦牵涉到土地被征用等利益分配的时候,就会影响到妇女土地权益。例如:我市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某村民生了三个女儿,因为家住城郊,三个女儿婚后都是在娘家落户,在没有经济利益关系时,村民都没有提出异议,但该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金只能承认他家一个女儿在家招婿,其它2个女儿不能享受。他不服一口气,人家有5个儿子的都能享受,而我三个女儿就不行,这叫什么男女平等,于是到处上访。虽然市妇联帮他多方协调,但村组干部坚持说这是村规民约的规定,其他群众不认可没有办法,最终导致他在政府自焚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拿出资金,将此事平息了,但是仍然没能享受到村组的土地补偿金。

3、再婚未迁出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有困难。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未迁出原地又再婚的,因男方家庭压力,原村不再让其享受村民资格,再婚后因户口未迁入,现村也不好给其村民资格,导致其两头不得享受,更无法保障其土地承包权。我市__镇__村一叫__的妇女2010年与其前夫离婚后与本市__一男子再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__村,2012年原村组土地被征用,该女子向该村提出享有土地征用权利,被原村组干部群众一起拒绝,导致不断上访,多方协调无果,直至全国妇联,最后在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协调下,也在各级领导要求息访的压力下,地方镇政府在必须将户口迁出的前提下,仅从该镇农经站工作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偿才得以平息,这就是当年界有名的“__案例”。

4、迁入妇女土地权益与无地可调的矛盾。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98年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依据,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98年以来有地的,现在登记妇女姓名加入共有人,减少了家庭人均土地,实际土地并没增加;98年以来没有地的,大部分村难以落实承包地,因为多数村组集体预留地很少或没有,导致有户没田,妇女土地权益无法保障。2013年,我市__镇一妇女代表其家庭来上访,说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了,为何她家没有农田。原来她家于几年前从本镇另一个村搬迁至现在村,并放弃了在原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土地资格,但当时她们也没有向现在村要承包田,这次确权登记,她却提出依法要田,村里以村民不同意且没有集体机动地为由没办法为其确权。经过妇联等部门多次协调,该村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让其参与生产组的集体资源发包收入分红。

1、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细则。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在农村土地中,明确家庭成员的界定、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方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解决因人口迁移、婚姻关系变化、地户不一致、男尊女卑等因素引发的土地权益矛盾。

2、建立土地利益调整、纠错和救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留5%左右的机动土地,为“大稳定、小调整”提供物质保障;鼓励各地以万顷良田、土地整理、土地增减挂钩等项目新增地资源为失地失权妇女重新分配土地,保证失地失权妇女落实一份土地承包权益,并对因离婚、儿女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权的,应依法颁发土地承包权证书。对于暂时无地可调的情况,应建立救济制度。

3、土地承包收益权及处置权应归家庭成员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转让、流转、抵押,收益分配和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必须家庭共有成员中的所有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防止男性在不征求妇女同意的

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土地争议;特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4-0050-1

土地产权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和资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一个国家财富的源泉,也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财富,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土地产权经依法确认后,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人和公民的财产,因此,依法确认土地产权就成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确定土地产权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解决每一件土地纠纷,认定每一宗土地权属,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涉及土地权属方面的规定和政策,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保护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权利的价值日益显化,人们对土地权属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同时对土地权属的确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还有大量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亟待处理,同时新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又不断发生,因此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将是人民政府及其国土管理部门的一项长期、经常性的工作。

当前随着土地管理领域的不断探索,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日益深化,土地的权属争议特别是反映在农村土地争议表现的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承包制度实施以来,由于行政村的区域边界不清,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不具体,使承包合同难以执行,发生村与村的边界争议。二是土地管理部门本身存在的管理问题。表现比较普遍的是农村农民的宅基地没有确权发证,引起的土地争议难以解决问题。三是部分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由于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又将土地交给了所在村或另外转包给其他农民后外出打工。随着国家对农村农民的待遇越来越高,政策上也越来越优惠,因此外出打工的农民又回乡种地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上述第一和第二个土地争议的特点是:争议双方均无足以证明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规凭证存在争议。大家知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就是权属的归属问题,争议双方如果都具有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那么该土地权属争议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如果争议双方都不具有有效的法律凭证,那就是土地争议。土地争议的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不存在着哪一个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解决的办法是: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在问题较为突出的是,解决土地争议,特别是解决行政村与村之间的争议,还存在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问题的焦点是,依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划定界限,还是由人民政府的土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理,对于上述两个法律法规的适用界定,政府部门还存着不同的认识,给解决土地争议案件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很明显,既然土地争议的定义已经很清楚,那就是双方都不具有能证明其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那么它就是一个土地争议,就应该首先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条例》由民政部门来处理。当前来看上述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解决的不及时,有的甚至拖了几年还没解决,造成的上访案件、越级上访案件、集体上访案件增多,有的甚至上访到了国务院,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也影响了政府工作的正常开展。

我们认为化解土地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抓起:一是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要确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职能部门之间不能互相推委,该办的事情必须办好,决不能让老百姓告状无门,不能拿老白姓的利益当儿戏,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能力解决问题,没有能力去协调和化解矛盾,那他就是一个不称职的公务员,有的土地争议几年得不到解决,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从现在开始我们必须认真的反思。二是作为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我们要认真的从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抓起,土地管理部门虽然成立有近20年的历史,但基础工作还有很多的不足。例如,还有很多居民的宅基地,特别是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还没有得到政府的确权,这样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给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不仅增大了工作量,也增加了工作难度,本来宅基地确权发证后,产生的争议属民事纠纷范畴,但由于没有得到确权,而发生争议后成为行政案件,这是一个历史的经验。三是作为土地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解决土地争议工作的执法者,要把解决土地争议做为重要工作来抓,要确实学好基础理论,精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运用适当自如,要以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为出发点,确实为解决好每一件土地争议为重点,同时还要具备和相关部门的协调能力,努力提高每个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并耐心的对待每一个案件,耐心的向群众解释,把工作做到既具体、又细致,圆满的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做一个人民相信的公正的执法者。

总之,随着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土地资产价值的不断提高,土地争议案件也还会不断的发生,我们要努力化解土地争议,及时解决土地争议,能化解的化解,确实不能化解的要解决,以利于社会的稳定,这就是我们每一个土地管理者的责任。

参考文献

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范文3

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供给,是农机合作社发展和运作的基础,也是农机合作社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针对农机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土地流转效率低、资金不足、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既要对其权益加以保护,也要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当然规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1.依法合理划分国家、集体、农户之间的土地权能。在保护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确权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保障农民依法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在行使对土地的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市场的运行。支持基层农村组织将土地流转服务市场的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农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资格认定、合同必要条款、合同竞价、风险保障、争议处理等法律规范,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规范运行。

3.在农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 界限:(1)土地流转是农户意愿,非农户个别成员意愿;(2)明确家庭承包土地流转与非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方式的区别:法律对前者限制较多,不允许抵押,后者则相对自由,可以抵押;(3)注意区分整体流转和部分流转,前者一般不影响农户的基本生活,值得提倡,后者有一定社会风险,可以作适当限制。

4.守住土地流转不导致农民生存困难的底线。土地流转不影响农民生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民有足够稳定的非农收入;二是土地流转收益高于种地收益。所以,既要有序推进农机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充分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又要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愿原则,不能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农机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设

1.各省应尽快制定关于农机合作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农机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以增强农机合作社发展活力为出发点,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多样化合作形式并存;另一方面,以规范农机合作社发展为落脚点,加强合作社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法制建设。

2.明确农机合作社作为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机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当然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如下特征:(1)独立的名义。农机合作社独立于其社员,任何人和作为法人的合作社交易时,都是在和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交易,此交易盈利的处分权完全归属于合作社。(2)独立的财产。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也应具有独立于其社员的财产权,这是其参与民事活动的基础。(3)健全的组织机构。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具有从事内部管理和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即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4)独立的责任。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后果承担有限责任,对其社员的个人债务不负责任。

3.农机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以登记为形式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机合作社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5名以上的成员,且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条件;(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的基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大会;(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4)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也无须验资。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农机合作社登记事项时,应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把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审查一个、规范一个,把好农机合作社进入市场的入门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三、健全农机合作社的财产制度

1.明晰农机合作社的产权归属。农机合作社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其产权关系具有特殊性,对其成员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占有、使用、处分),而没有所有权。合作社成员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国家的购机补贴已经资产化,这部分资产及其收益应当归国家所有。

2.合作社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农机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是其个人账户中前两项记载内容之和,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和量化的公积金份额。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对合作社的债权人不承担直接责任。

3.法律法规应对合作社成员退社时抽走股金作必要的限制。在不违反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作此限制,有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避免因抽走股金导致合作社积累不足、缺乏后劲,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商业信誉。

四、完善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1.应保障农机合作社的自治权利。合作社依法自主制定章程,自主决定成员入社条件和手续,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自主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自主决定分配方式。

2.农机合作社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保持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护其成员的主体地位和合作社的整体利益,协调合作社与其成员、政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3.农机合作社有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农机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合作社分立或合并时应依法继承相应的债务。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应进行公告,并按顺序清偿债务。

五、在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用好M合拳,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措施

1.国家财政应继续扶持、壮大、做强农机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免收农机合作社登记费、农机跨区作业道路通行费、农机作业、维修服务项目所得税等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合作社尽量在资金上少依赖国家财政,通过深化改革增强内生动力,真正成为“民办、民享、民管理、民受益”的自治组织。

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范文4

一、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基本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自2013年10月,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市政府广泛宣传,强化督导,2015年底已全面完成了我市392.50平方公里1808个行政村、656556宗地(其中宅基地652710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846宗地)地籍调查工作;并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1766个行政村531634宗地颁发了土地证,占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宗地数100%,占总宗地数81%,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二、严格审核用地条件,依法开展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

自1986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来,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一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渠道一直是畅通的。其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对宅基地审批的前置条件、所使用土地的类别和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为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农村宅基地,对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一是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并将批划宅基地报件的相关要求告知申请人。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按批准范围、面积丈量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核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通过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对宅基地的用地需求,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范文5

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将水资源作为资产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在对水资源资产属性和资产管理内涵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水资源资产产权的管理方向,对其主要制度建设及完善措施进行了探讨。最后,从理顺现有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及其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分类管理,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及建议,可为我国进一步开展水资源资产化管理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

资产化管理;产权;制度建设;水资源

随着资源短缺等各种资源问题的不断突出,我国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五中全会明确规定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国务院《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2015〕82号)中,批准为土地、林木、水资源建立核算账户。可见我国对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工作日益重视。近年来,我国在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下了坚实基础[1-3]。水资源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其资产化管理的意义和作用重大丝毫不亚于土地、森林及矿产。但目前,我国水资源的资产地位和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资产化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在现有体制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创新水资源管理模式,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1水资源资产管理的相关内涵

1.1水资源资产水资源在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依据我国法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备所有权主体;为国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资基础,是一种战略性的资源资产;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效益,具有市场价值和交换价值;水资源的存在方式既可贮存又可转移,兼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特性[4]。因此,水资源具有资产属性,不仅是资源,更是资产。对于已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如水库存蓄的水等,由于加入了人类劳动,具有价值,应被视作资产;对于部分尚未被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如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不能过度开发利用的地下水等,具有生态价值,也应被视作资产;对于部分尚不可为人类所开发利用的冰川、海洋等,可认为属于非资产范围。水资源资产范围的界定如图1所示,且资产和非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1.2水资源资产管理水资源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具有价值,需要实行资产化管理。水资源的资产管理就是根据其实际水量和水质现状,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循其自然特性和经济规律以及市场规则,以经济指标为依据进行的一种管理模式,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单一的资源化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容易导致资源浪费和腐败。而水资源资产管理不仅重视实物管理,还重视价值管理,侧重于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规则对水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是一种间接管理方式,可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目的是通过对水资源的投入产出管理和有偿使用水资源,确保所有者权益得到保障,实现水资源的保值增值[5]。

2水资源资产产权分析

2.1水资源资产产权的内涵产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交易的基本先决条件,也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6]。目前对于产权的概念众说纷纭,根据水资源使用和管理特性,水资源资产产权可认为是与水资源资产相关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体系,并最终归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7]。(1)所有权。水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指对水资源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物权,也是其他权利的原生权。根据《宪法》和《水法》,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水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2)使用权。水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是指非所有权人获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利,并可从水资源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作为政治概念的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国家并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能够真正利用水资源的是依法获得取水许可的使用权主体。(3)经营权。水资源资产的经营权是指非所有权人享有水权转让和交易的权利。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水资源产权的界定并不包括最终处置的权利,可见水资源资产的经营权并未从所有权中分离。

2.2水资源资产产权管理方向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产权管理的方向;《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也提出要建立健全水权制度。产权管理对水资源资产化管理至关重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明确产权主体。明确产权主体既可使水资源管理责任得到具体落实,也可保护产权主体的利益不被损害。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所有权主体已明确,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仍需要进一步界定;使用权主体需赋予其合理的权利激励和责任约束,以提高水资源利用价值[8];使用权和经营权主体权责范围的界定也需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2)实现两权分离。在水资源公有制的国情之下,两权分离是水权可交易的前提条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在不改变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将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经营权一旦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便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而非附属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亦不等同于水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经营权出让给市场主体后,便可根据水资源利用规划和有偿转让,逐渐形成水市场,促进水资源资产的优化配置。(3)促进水权流转。水权流转是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水权的抵押、转让、租赁和交易等行为。经营权主体可通过利用市场规则,将水资源从效益低的地方配置到效益高的地方。各地应根据实际探索多种形式的产权流转形式,加快取水权转让等制度建设,健全水权转让规则,建立水权交易平台、规范水权流转行为。

3水资源资产管理主要制度建设

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对水量分配和水资源监管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本文重点从资产核算、确权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4个方面对水资源资产主要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进行探讨,见图2。

3.1资产评估制度通过开展水资源资产评估,不仅可以全面了解我国水资源的整体状况,为水资源资产价值确认和所有人的收益实现提供基础,而且能够据此建立水资源账户,逐步将水资源资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其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补偿。影响水资源价值的因素有水资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质状况、开发目标、利用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评估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的方法主要有替代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等[9],可根据水源、水质类型不同选择不同的方法评估,评估程序可参照其它自然资源资产有序开展。

3.2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初始水权分配是指国家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初次转让的分配行为,只有在初始使用权界定明晰后,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使交易在权利范围内进行。初始水权分配是在考虑区域人口、环境、资源和经济等多方面综合因素后,对流域或区域内可分配水资源总量进行区域间和用水户间的水量、水质、使用年限、污染物排放等的分配行为。水量的逐级分配过程即水资源资产初始使用权的界定过程,分配过程应遵循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自上而下可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和用户层次。

3.3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明确水资源产权主体和落实、保障取用水户权益的重要步骤,完善取水许可制度仍需开展以下工作:①要明确确权条件。对于具备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水量和实际用水量差距较小、水资源费按时交纳、已纳入计划管理范围、相关计量设备完备等条件的,可以先行开展确权登记。②要规范权属凭证。可考虑将取水许可证更名为取水权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性质上从行政许可证改为权属凭证;增加有关持证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合理设定取水权期限。③要实行分类确权登记。对有取水许可证且满足确权登记条件的,按有关程序换发取水权证;对有取水许可证但不满足确权登记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对于延期、无证取水和新增取水情况,应按照要求重新申办取水许可。

3.4农村集体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农村集体水权是水资源使用权的重要组成,对其实行确权登记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水权流转。农村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为:①对农村及经济组织自有水库水塘的水资源及其利用情况开展调查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从法律上确认农村集体水权,为农村集体水权的保护和流转创造条件。②在农村集体水权明晰之后,可通过转让、承包、租赁等进行水权流转。考虑到水库水塘与土地经营关系密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应当鼓励土地经营权与农村集体水权一并流转,保障农民合理权益。③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由水库水塘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村水权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在确权登记过程中,要结合各地实际,处理好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以及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衔接。

3.5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是落实所有权人收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全民公平享有水资源收益的基础。我国目前水资源收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水资源费,但存在征收对象不全面,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可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开展:①应完善现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国家对水资源费的调控能力和监督力度,并按照水资源价值、水资源稀缺状况和管理要求,对水资源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②可考虑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统一征收,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向地方配置,水资源税税率则在水资源价值核算基础上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

3.6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同样也是确权登记后水资源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在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划等,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水资源使用用途以及用途变更进行严格管制。目前水功能区监管、地下水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等方面仍不完善,应密切结合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在农业用水用途变更和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方面,强化审批机制和立法保障。

3.7水权交易制度水权交易是指水资源资产使用权在经营权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通过水权流转可有效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率及综合效益。在制定水权交易规范时,应遵循节水、高效、协调、保护生态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宜过度管制不同区域间的自主合法交易。此外,还应加强水市场监管,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基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水市场准入规则,规范交易程序,严格交易监管和交易收益使用。

3.8资产审计制度开展水资源资产审计是防止水资源资产收益流失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改革要求,首先要探索水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对水资源资产的存量及其变动情况进行核算,以记录当前时期不同主体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等活动,进而评估当期水资源价值量的变化,同时可为领导干部的在职和离任审计提供依据[10]。要对水资源资产进行常态化审计,通过离任审计明确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责任清单,审计的范围应包含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质达标和水资源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

4政策建议

(1)理顺现有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针对当前在水资源资产管理中所有权人不到位的问题,强化中央政府的水资源所有权人地位,明确地方行使所有权人的权责。(2)建立水资源资产核算体系。对水资源进行核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体系,摸清水资源家底,了解其使用情况,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供依据。(3)实行水资源资产分类管理。对于可开发的水资源,开展统一规划、确权登记和有偿使用,通过水资源资产流转进行科学配置,对于生态用水切实落实监管责任。(4)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确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价值与价格是水资源核算的基础,需在现有水价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实行分类水价制度,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价格体系。(5)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采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方式,逐步放开水资源市场,可打破传统的垄断管理弊病,促使水资源高效利用,并使其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6)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的完善应朝着有利于水资源保护的方向发展,确立市场和政府的定位和分工,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杨爱华,谢嗣强.森林资产流转管理体系研究[J].林业经济,2013,(11):77-81.

[2]王玉琼,卢海林,曹红.从资源管理到资产经营———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模式的转变[J].中国土地科学,2003,(1):52-56.

[3]向建群,刘云忠,尤孝才.矿产的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三位一体管理的经济研究[J].中国矿业,2013,(1):37-40.

[4]王浩,甘泓,武博庆.水资源资产与现代水利[J].中国水利,2002,(10):151-153.

[5]梁勇,成升魁,闵庆文.水资源管理模式的变迁与比较研究[J].水土保持研究,2003,(4):35-3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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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浩,王干.水权理论及实践问题浅析[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4,(6):89-91.

[8]谢地.论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J].河南社会科学,2006,(5):1-7.

[9]沈菊琴,万隆,黄宁.水资源资产评估探析[J].中国资产评估,1999,(5):21-23+46.

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范文6

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落实部、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效益的重要举措,是对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总登记。这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积大、范围广,全市共有90万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进行登记发证。通过2012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今年开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试点工作,我们发现在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遇到一些困难与难题;需要花大力气才能搞好此项工作。本文结合随州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探讨: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和少数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很多群众及少数基层干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和目的认识不够,部分农民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根本不重视。存在指界不签字、不盖章等不给予支持配合,加上现在外出打工的人比较多,找不到人签字指界,有的甚至无法联系到人,在地籍调查时直接影响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界址的指界工作,对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和进度的滞后。

(二)经费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需要大笔的经费用于完成此项工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足够的经费是无法按时保质完成这项工作的。我市有90万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进行登记发证,共需经费10795万元,其中:市本级有12.35万宗,需经费 1255万元。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各县、市、区财政经费都不能到位,市本级经费也没有到位。

(三)人手问题。机构改革后,各所按照编制一般都只有3至4个人,各种工作都要开展。规划、耕保、土地整理、收购储备、日常监察、土地登记等工作量都很大,所里人手短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要完成此项必须要邀请协作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完成。

(四)技术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除完成权属调查外,还需进行专业测量,确定界址坐标,利用专业软件,建设统一的数据库。因此,不仅需要测绘专业队伍的协助,还要有专业的数据库建库公司和电脑软件操作人员。目前,我市各级国土部门一是缺乏这类专业技术人员,二是这类专业技术人员太少。

(五)、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千家万户。不少农户存在着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把违法用地给予妥善处理后方可确权发证,否则会引起上访事件和社会矛盾等不稳定因素。城乡结合部农村还存在部分“小产权房”,还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没有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给这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题。

(六)、权属来源资料不全的问题。由于我市经历过几次大的行政区划调整,基层国土资源所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使得土地登记缺乏连续性,存在部分登记资料丢失的现象,而过去所有土地登记、审批、图件档案又无电子文档。有的少数农民自己保管不善,连土地使用证、用地审批手续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全部丢失,给依法登记发证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的办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农村千家万户,情况复杂,且政策性、技术性强,任务艰巨,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次发证工作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工作;首先是组织召开各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会议,学习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会议精神。其次是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目的意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再次与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全力做好农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到家喻户晓,知道该项工作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部门组织调查人员上门服务,让农民不花一分钱、不跑一步路,直接送服务上门,给每宗土地给予确权。让每宗土地都有“身份证”,给每户农民一个“定心丸”。还要把法律宣传到位,让村民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确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各级领导重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配合良好氛围。

(二)、多渠道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问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能否足额按时拨付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物质保障;虽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项民生工程,是依法对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全市要一次性投入上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有很大困难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通过多种途径给予解决:一是由各级政府分批给予拨款用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二是由各级政府从土地拍卖收益金或土地开垦费列支部分资金;三是通过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支持部分资金解决;四是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对集镇和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宗地进行处罚后登记,所得资金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组建高素质的工作专班、做好技术培训。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的工作,应当要有一支专业的、素质高的队伍。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一是要组建好工作专班,引进专业人才,选好外协单位,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二是要层层召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会,尤其是由乡镇分管国土资源的领导、各行政村书记、主任、组长参加的乡镇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会;三对各县、市、区局,各分局对这次发证工作中的所有的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含村组干部)。由工作专班的人员在各村组干部的引导下以村组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基本情况,进行宣传发动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外业调查工作。

、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小产权房”建设,国家已经明文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也不得购买“小产权房”,不得进行确权发证。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