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树木补偿款的标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树木补偿款的标准范文1
一、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原则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征地和搬迁安置同时进行的原则;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征地补偿标准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扎实稳妥地做好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确保省级储备土地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征地范围和搬迁内容
(一)征地范围:本项目位于万城镇城北新区,以火车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州大道,南至环市一路,西至东环铁路,北至环市二路地块及环市二西路北侧、金利公司用地东侧地块,征地总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搬迁内容:本项目区内拟搬迁安置万城镇南山、长星、仁里等三个社区、村(居)委会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搬迁户,据初步调查统计,拟搬迁人口约2800余人、700户(包括外来、外出人口),准确数量以实际核定的数量为准;房屋及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含水井、围墙、地板、简易棚、猪圈、厕所、坟墓等);青苗、生产设施及电力、通信、水利、交通设施等,准确数量以实际核定为准。
三、征收收回土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1)本项目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各种地类的征地补偿,统一按63号文规定的该片区每亩5.9064万元标准执行。
(2)征收农民宅基地包括原宅基地和村集体已安排给本村村民(包括有三级手续和已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征收宅基地面积计入征收该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土地补偿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外出人员宅基地补偿款,由该村集体按征地补偿标准发放给户主。
(3)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出租或承包土地用于其它经营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除土地出租或承包合同。
2、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1)为统一做法,本项目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的评估工作统一委托给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具体承办,评估机构的选定采取公开报名、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2)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出让建设用地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收回土地属国有资产的,其土地补偿款依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处置。
(3)收回村(居)民小组安排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员,经村(居)委会、镇政府同意(已有三级手续),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并已建房居住的,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安排的,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补偿;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安排的,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评估补偿价格的80%给予补偿。
(4)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已出让的国有农用地的,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
征地补偿费在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或《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后二个月内全部付清。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在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分配方案报镇政府备案后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青苗补偿。
1、本项目区内的青苗、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各类树木的补偿,由征地工作组负责清点登记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按63号文规定的亩合理株数和标准补偿给所有权人。
特种成材树木如胭脂、龙血、母生、花梨、大榕树、凤凰、赤兰、特大海棠、特大荔枝、龙眼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短期作物在不占用的情况下不作补偿,如因项目建设需要占用的,按63号文规定的标准以一茬(造)产值给予补偿。
青苗、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各类树木的补偿款拨付给物权人后,其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根据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处置。
(三)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坟墓补偿。
1、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实行估价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拟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丈量,经户主签名确认后,对各户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结构、装修程度、成新度等进行评估。由征地领导小组将评估结果张榜公布,时间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实,按最后核实并经备案后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补偿款,可用于抵交购房款。
搬迁查封和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查封和抵押手续。
2、生产设施补偿。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其他设施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户主或单位签名确认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各户主或单位在领到补偿款后,须按政府规定的期限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进行处置。
3、坟墓补偿和搬迁。
(1)坟墓的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采取群众自行搬迁安置和政府统一搬迁、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坟墓补偿标准:旧坟(埋葬6年以上),每座补偿2000元;新坟(埋葬6年以内)、特大坟,每座补偿2500元。
(3)坟墓补偿款的支付。坟墓在清点、登记,经户主签名确认后张榜公布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实,在最后核实确认后一个月内给予补偿。
(4)坟墓搬迁安置。市政府安排资金征地作为搬迁坟墓用地,并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安排。
(5)实行坟墓搬迁奖励政策。选择自行搬迁安置或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的坟墓,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座坟墓给予户主奖励费1000元。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自行搬迁的,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不发给户主奖励费。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地内,原则上先搬迁的优先选择墓位。
(四)其他。
1、搬迁户的家禽、家畜和牲口不作补偿,由搬迁户自行处置。
2、征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
四、安置
(一)安置人员的分类。
本项目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本方案公布之日具有被征地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2、外出人员,指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内有祖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方案公布实施前迁往外地居住未被确认为安置对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迁出落户在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外来居住人员,即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取得宅基地三级手续并已建房长期生活居住在被征地范围但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搬迁户,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已享受东环铁路项目或其他项目征地安置待遇的人员。
(二)安置对象。
1、安置对象的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人口类型:(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村居住和生活但户口未登记的人员;(3)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学生,即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大中专生及毕业现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录用的大中专生;(4)现役军人和复转军人,即现役未提干和未转为三级士官的人员及退伍后现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录用的复转军人;(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2、安置对象的确认。
(1)从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万城镇政府和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干部中抽调人员,成立人口调查登记小组,对被征地单位人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造册。
(2)从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万城镇政府及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干部中抽调专人,对各村(居)小组的人口调查情况进行逐户逐人审核,提供初定安置对象人员名单。
(3)由市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将初定安置对象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时间5天,接受监督,如有异议重新核实,分三榜公布,以第三榜公布的名单为准。
(4)由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安置对象人员名单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立户原则。
户头以公安机关已登记的户籍为准,需要分户的,按如下原则确定:
1、安置对象的立户。
(1)一个家庭中已婚儿子可单立一户;
(2)儿子均已结婚的,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立一户;
(3)一个家庭有三个儿子以上且均未婚,或有二个儿子以上均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以分为二户,不具备上述二种情形的,只能立一户;
(4)三代或四代同堂,家庭人口6人(含6人)以上,且有二个男孙以上均未达法定婚龄的可以分为二户,否则,只能立一户。
2、外出人员的立户。
(1)外出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健在,且确定为安置对象并享受单独立户的,如该家庭只有一个儿子是外出人员,不论已婚与否都随其父母共立一户,不单独立户;该家庭有二个儿子是外出人员的可立一户;有三个儿子或以上是外出人员的,最多可立二户。父母所育儿子有外出也有在家务农,父母已随在家务农儿子合户不单独立户的,该家庭只有一个儿子是外出人员,不论已婚与否可单立一户;有二个儿子是外出人员的,也只能共立一户;有三个或以上儿子是外出人员的最多可立二户。
(2)外出人员父母均已故,以该户第一代外出人员为准,该第一代外出人员只育有一个儿子的,只能立一户;如育有二个以上儿子的,最多只能分立二户。
(3)外出人员的配偶已确定为被征地集体安置对象并单独立户的,则该外出人员及其家庭不再立户。
(4)外出人员已故但配偶健在,其配偶视同外出人员按本方案的规定立户。
3、外来居住人员的立户。
(1)外来人员的宅基地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建房居住的,以国土证上载明的户数为准。
(2)外来人员的宅基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已取得宅基地三级手续(村(居)民小组安排,经镇政府、村(居)委会同意的宅基地契约)并已建房居住的,以宅基地契约为准,一张宅基地契约只能立一户。宅基地契约只有二级手续(即只经村委会同意,未经镇政府同意)的,不予立户。
4、其他情况需要单独立户的,由征地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后报项目领导小组确认。
(四)安置措施。
1、安置区的规划和建设。
(1)安置区的规划。本项目区内的土地,全部一次性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后,市政府将位于临万州大道,北至环市二西路,西至光明北路延伸至环市二西路大道,南至沿仁里河规划路(留出沿万州大道和环市二西路商业区用地和沿仁里河规划西段的建设用地)约200亩土地,安排作为安置被征地集体及农民的安置房建设、安置留用地和商贸市场等用地。
根据该区域城市规划功能,在安置区内规划若干条步行街,用于建设步行街铺面房。安排一块土地作为安置留用地(含商贸市场用地)。
安置公寓楼房的设计户型为:建筑面积65㎡、95㎡、和125㎡三种,步行街铺面房的户型为:长15米,宽4米,全部统一建设二层和三层商业铺面楼房。
(2)安置区建设。政府负责安置区供电、供水、道路、有线电视、通信、排水(污)及土地平整、安置公寓楼房、商业铺面房及商贸市场的建设。
2、住房安置。
(1)临时住房安置。搬迁安置工作坚持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安置房未建好前需要搬迁的,按家庭人口发放临时住房安置费,由搬迁户自找临时住房,每月发放临时住房安置费标准为1—2人户每户800元,3—5人户每户1200元,6人以上户每户1500元。在搬迁户正式搬出之日起,一次性发给6个月临时住房安置费,6个月后安置房尚未建好的,再一次性发给6个月临时住房安置费。
(2)建房安置。政府在安置区内统一建设公寓楼房和步行街商业铺面房予以安置。按安置对象人数为1-2人、3人和4人以上等三种情形的搬迁户,分别安排一套建筑面积为65㎡、95㎡和125㎡的公寓楼房,以解决搬迁户的住宅安置问题,即搬迁户只能选择该户安置对象人数对应的户型面积的公寓楼房;给每个搬迁户安排一间(格)建筑户型为:长15米、宽4米,建筑层数为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的步行街商业铺面房,以解决搬迁户的就业、生活安置问题。公寓楼房和步行街商业铺面房的建设成本价按一个综合平均价计算,即本项目安置区公寓楼房和商业铺面房的建设成本平均价。
搬迁户安置对象人均建筑面积30㎡内政府免收购房款,计算安排给搬迁户公寓楼房和商业铺面房建筑总面积,扣除该户享受的免交购房款建筑面积后,余下的建筑面积,由搬迁户按建设成本平均价缴交购房款。搬迁户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每户建筑面积5㎡奖励,免收购房款。
公寓楼房和商业铺面房在交付使用后,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为搬迁户免费办理相关产权证件。
如果搬迁户放弃购买商业铺面房,则政府拨给每户30万元补助款;分户后单立出的搬迁户如果放弃购买安置公寓房,则政府按该户人数每人拨付补助款2万元。
五保户、孤寡老人户的,由政府免费安排一套建筑面积65㎡的公寓楼房,不安排购买商业铺面房,政府拨给每户5万元补助款。
(3)为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政府在安置区内留出2亩土地,作为被征地的三个村(居)委会祠庙等公益事业用地。
3、过渡期生活补助。
由于本项目征地造成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完全失地并整体搬迁村庄的,政府给被征地村(居)民小组的安置对象一次性每人发放1万元。
4、搬迁补助。
被拆迁户从原房屋迁往安置房时,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0.5万元。
5、搬迁奖励。
(1)搬迁户在规定期限内与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该搬迁户安置对象人数一次性每人发放0.2万元奖励金。
(2)搬迁户与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对按期搬迁的,每户奖励1.5万元。逾期不搬迁的,政府将通过法律程序依法实施拆迁,不发给拆迁奖励。房屋搬迁户未与政府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6、社会养老保险。
本项目土地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参保对象的确定、参保方法、享受待遇及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的具体作法等,由市人社部门制定具体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留用地安置。
政府在安置区内安排土地,作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由该村集体开发经营。开发收益由该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适当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各被征地集体所取得留用地面积,在确定安置留用地总面积后,按本项目征收该村集体土地面积占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留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和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8、就业安置。
(1)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政府安排资金在安置留用地范围内建设一个商贸市场,商贸市场的摊位全部安排给本项目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的农民经营,适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各被征地农村集体所取得商贸市场的摊位数,按本项目征收该村集体土地面积占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本项目的绿地养护、物业管理等行业中,将留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3)办理本项目《失地劳动人员证》,持证者免费接受就业劳动技能培训,用地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持证人员。
(4)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持有本项目《失地劳动人员证》者,在辖区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办证,免收有关证照费,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9、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搬迁户,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按增加1人份额发放,其它安置待遇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待遇相同。
10、祖籍在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外出人员的安置。
(1)依照本方案规定,一个家庭中的外出人员不具备立户条件不单独立户的,则该家庭的男性外出人员随其父母共立一户,选择安置公寓楼房建筑面积可增加30㎡,其中的12㎡免交购房款,从随父母共立一户的购房面积中扣除,18㎡按公寓楼房建设成本价缴交购房款;该家庭中的未婚女性外出人员政府给每人发放3.6万元住房补贴。外出人员只要单独立户的,则该户中的男性和女性外出人员都不享受此待遇。
(2)依照本方案规定,外出人员家庭具备分户条件但只立一户的,可选择购买一间(格)商业铺面房,或者选择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25㎡的公寓楼房;外出人员家庭按本方案规定具备分户条件分立为二户的,其中一户可选择购买一间(格)商业铺面房,另一户只能购买一套95㎡以下的公寓楼房。
外出人员户选择购买商业铺面房的,按商业铺面房建设成本价缴交购房款;选择购买公寓楼房的,按公寓楼房建设成本价的60%缴交购房款。
外出人员只享受上述安置待遇和临时住房安置、搬迁补助和拆迁奖励等安置待遇,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11、外来居住人员安置。
居住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外来人员搬迁户,一户可选择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5㎡的公寓楼房,购房款按公寓楼房建设成本价的60%缴交。
外来居住人员只享受上述安置待遇和临时住房安置、搬迁补助和拆迁奖励等安置待遇,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12、原属于该项目征地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了农转非,但不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安排就业,不享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津贴、社会养老保险等,而现又不被确认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对象,但一直在被征地范围内居住、生活并从事生产活动的,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安置:
(1)个人农转非至今未婚的,可视同未办理农转非前的家庭其中一名安置对象,享受安置对象安置待遇。
(2)个人农转非已婚的。如是女性,则随其夫生活,不再享受本项目安置对象待遇;如是男性,而其配偶又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可单立一户,享受安置对象搬迁户安置待遇。否则,视同外出人员予以安置。
(3)全家农转非但没有一个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安排就业的,当作一个安置对象搬迁户进行安置,其家庭成员享受安置对象待遇,否则,视同外出人员家庭予以安置。
农转非的家庭或个人是否享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和就业分配,由该村集体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3、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已享受东环铁路、城西路或其他项目搬迁安置待遇的,只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留用地、就业等安置待遇,不再享受住房、搬迁补助、搬迁奖励及其他安置待遇。
14、在具体实施征地搬迁安置时,如发生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安置的,由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具体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本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省地产集团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安置区的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房设计、建设等工作。
(二)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确认、收集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作为评估补偿的依据。
(三)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拆迁户的实际家庭人口进行调查登记确认。
(四)签订搬迁协议,由万城镇政府与搬迁户就搬迁户的房屋及土地面积,补偿价格、搬迁时间等,制作统一表格,一次性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
树木补偿款的标准范文2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地下人防工程,并对产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分车道、路肩、边沟、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街头空地、公交场站、公共广场、农贸市场;
(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人防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给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热供气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房管、城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项目资金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或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拆迁。
第六条委托拆迁的建设项目须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支付委托拆迁劳务费,标准应按不超过拆迁补偿安置费的4%—5%,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各建设责任单位应按时实施拆除。
第八条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的拆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先予拨付30%的拆迁费,并按拆迁补偿安置费1.5%的标准,先拨付30%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被拆迁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
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房屋、门洞、厕所及其它构筑物)、评估金额等。
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费按拆迁评估补偿金额3‰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价款=(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附着物补偿款。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确定。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记载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未经批准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认定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中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且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以评估后的房屋建设成本价为基础给予适当补偿。
确定被拆迁人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条件由被拆迁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第十五条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结合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价款=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附着物补偿价款。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其征地补偿按照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拆迁依法批准的经营用房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费、过渡费,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二)征地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突击装修装饰的部分;
(三)征地拆迁公告后,在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栽种的各种树木;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依照本规定附件一、二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自搬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标准:
(一)1—7日内完成搬迁腾清房屋并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
(二)8—15日内完成搬迁腾清房屋并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树木补偿款的标准范文3
绥江事件并非同类事件首发,水电业主、地方政府和移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屡有发生。移民安置问题成为影响水电项目开发的一个关键因素。
移民补偿纠葛
对于大型水电站的建设而言,移民问题比生态保护更为棘手。
一座待建大中型水电站在开始水库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按2006年出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下称《移民条例》)要求,需经省级或者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视具体项目级别而定审批权限)审核通过方可继续往下走程序。
在2006年之前,移民问题可以边建边解决,但是《移民条例》规定,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这意味着,一个水电项目在可研阶段就要把移民安置规划做完。
按照现有程序规定,在做可研报告之前,业主要委托研究设计单位做项目建议书,即要做实物指标调查和社会经济调查,除了当地人口、房屋和土地外,包括道路、电线杆、坟墓、林木等均需调查清楚,此外还要做受影响家庭的经济收入与支出、生活水平、风俗习惯等社会经济调查,之后才能做移民安置规划。
向家坝水电站的实物指标调查委托的是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做调查时,需要项目业主、云南和四川二省移民局联合组织调查,县、乡、镇级政府代表与村委会代表等都须参与,且最后的调查结果必须有各方代表签字认可;在调查过程中,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结果,需要每户屋主签字。调查报告出炉之后,县级政府还要正式出公函,承认调查结果。
向家坝电站移民、绥江县中城镇凤池村红庙自然村村干部刘江(化名)参与了凤池村涉及向家坝水电站的规划区工作,但是,他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已经记不清2007年村委会和当地政府、业主就搬迁问题具体协商的内容,只知道该村执行的是临时搬迁条件。他的同村亦表示,“不知道方案制定。第一次搬迁都不太懂。”
每个大中型水电站移民安置方案都要经过规划设计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合作确定,同时征求地方政府和移民的意见。由政府主导,一般至少要提出多个方案,一次性补偿或有土安置或其他方案,征求移民意见。方案需要报省甚至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但华电怒江公司规划发展部副主任、征地移民办主任伏四明说:“无论做得如何精细,补偿时总有一小部分移民的利益得不到照顾。”
移民安置及补偿有一个复杂的计算程序。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这样,即使在一个县中也会分出若干个区片,按一类、二类区等划分,各区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有差异。
“同一工程不同地区补偿安置政策与标准的差异,会使部分移民产生异议和困惑。界河电站这一问题尤其突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中国移民研究中心主任施国庆教授说,向家坝水电站实际上移民补偿并不少,但还是因对补偿和安置标准等问题以及各地补偿政策存在差异等因素而出现了。
此外,开始实物指标调查前,省政府要下封库令,即在规划设计的水库淹没调查范围内不能再多栽树,多盖房子。由于之后还有各种审批手续,从封库到工程开始施工建设有时需要三年至四年时间甚至更长。农村房屋按结构种类和面积予以补偿,根据当地重置造价分析得出。
一位不愿具名的移民工程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一些有关系的人会得到州、县领导的通风报信,常常卡好时点,在封库令之前进入移民区建房栽树,成为“抢建者”,他们获得的补偿可能远远高于原住民。有时候,一个水库工程前期规划设计时移民数只有100人,到封库令下达时,移民数已暴增至1000人甚至几千人。这大大增加了水电开发成本。“按原来测算,我们有能力依最高标准给予赔偿,但人数激增后,企业也要考虑开发成本,不能够将违章建筑物视合法建筑物予以补偿,这样就容易发生。”
向家坝水电站的规划区就有村民反映,封库令下达前后,红庙村虽没有乱建,但有城里人通过关系拿到审批手续,到库区农村买地,以获得高额补偿。
这一现象迄今无法杜绝。
按国家规定,省级移民局和业主共同委托监理机构(第三方),对实施机构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实行监督,包括对资金拨付和使用、实施进度和质量监督。
做得好的移民库区,一般每户移民手中都有两张卡:资金卡,注明补偿款项和补偿时间;另外一张是实物卡,注明房屋、树木等实物财产。
“但是确实有一些地方政府出现克扣资金、延迟拨付等现象。”施国庆说,监督机构在检查移民和县政府的协议――领款单等即可查出。此前在江西一个乡里,监督机构到县、乡和农户咨询价格后,做现场调查,经对比后发现该乡政府私自扣留了征地赔偿款的10%。
伏四明说,如果发现县级政府没有按照要求实施移民方案,业主可以向省移民局申请,要求督办。
如果省移民局督办不果,再往上申诉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现象:依据《移民条例》,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但实际上,国务院目前并没有成立这一机构,一般大中型水电的移民由国家能源局管理,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由水利部主管,三峡和南水北调移民因其特殊性则属国务院三峡办和南水北调办管理。
长期生计之困
移民往哪里去、如何维持长远稳定的生活?这不但考量政府的工作能力,亦是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命题。
“为何中国移民能搬出来?土地公有制决定了。” 施国庆对《财经》分析,水电补偿政策和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移民条例》。但是由于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并无所有权,即移民就征地、拆迁补偿议价空间并不大,基本就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走。
这使得移民更加容易实施,但同时也留下后遗症,为移民安置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一般而言,农村移民在本村就地安置比较容易,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自己决定即可;同时由于离原住处近,移民的生产出路、劳动和生活习惯改变不大。最棘手的是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使部分农户进入城镇,生活成本大大提高;而一部分异地农村安置,移民往往也遇到生产、生活、资源、社会与经济的变化。社会出路挤压着每个人、每个家庭都要有所调整。
向家坝水电站移民虽然涉及二省,但属省内安置,由省政府协调,县政府管理异地安置资金。在所涉绥江移民中,凤池村约6000人,仅有2000人能够留在当地,其中红庙村(自然村)大都迁走,迁往新城建设区租房。
绥江事件的导火索,是3月17日当地食盐的价格上涨到每包10元。移民们发问:每个月只有160元钱的逐年补偿款,够买几包盐?红庙村的一位凌姓移民告诉《财经》记者:2007年刚开始搬迁时,每月175元房租补贴,120元的生活补贴。2008年因移民不满意,找当地政府协调,政府补了差价,改为275元房租,160元生活补贴。
实际上,这每月160元的补贴还得益于目前云南和四川两地实行的一个试行政策,在移民生活补助款中高于国家规定。
移民用以维持生计的钱基本有两项:一是根据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移民条例》,移民补偿费从之前的10倍提高到16倍。即建设征地土地补偿以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的6倍-10倍计算,安置补助是4倍-6倍;另外,在2004年瀑布沟之后,国家出台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由中央财政现金直补,或项目扶持,或两者结合的方式,给1949年-2006年6月30日核定的农村移民人口及其后代,每人每年补600元,后期扶持20年。
但是,“解决移民的生产安置,即其生活的可持续性,依然是非常大的挑战。” 施国庆说,长期以土地为生的农民,集体性、大规模转为非农生存很难。
农村移民安置预算中有0.5%的款项用于对农村移民和移民干部的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和素质,地方移民机构则监督实施。
向家坝水电站使3万多农民进了绥江县城,村民文化水平不高,虽然每年会进行3次-4次技能培训,主要是木工、电焊工,但村民对培训不积极。“周围人对培训评价不高,因为木工、电焊工在这里没有事情可做”。现在许多村民在城里无所事事,以打麻将度日。
施国庆比较推崇福建棉花滩水电站和温州珊溪水库的移民再就业培训,当地政府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有一定文化、有意愿的青年移民组织培训。政府负责每人大约1000元至2000元的培训费,培训机构负责介绍工作,约几百人的移民就业成功率达到95%。
但是施国庆也坦承,西部地区经济不如东部地区,就业机会少,劳动力素质相对也差,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还存在风俗习惯、宗教、文化及语言差异问题。
施国庆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提出将土地和其他资源作为水电开发资本(股份)入股水电站,获得利润分红以解决移民收入来源的“投资型移民”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此举既可降低水电开发成本,又可解决移民收入来源问题。至于生活安置费用仍然可采用原来的补偿和重建方法解决。
对此,中国水科院曾进行课题研究,水利部还专门批示在几个小电站实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阻力来自两方面:一是业主不愿意把收益权转移给部分移民;二是股份不能由自然人持有,还必须由地方政府做代表,这令问题更加复杂。
目前,国家设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从每度电中拨出6厘钱用于支持移民后续建设。今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将这一划拨标准提升至1分钱。
不过,王骏认为,这并不是最好的解决之道。他的想法是,取消销售电价中诸如三峡基金及南水北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各类附加收费,将上述所需资金来源全部转为在化石燃料发电量环节、或者全社会化石燃料燃烧量环节,征收环境影响税,实现“多排放多收税,少排放少收税,不排放不收税”。
国家能源局亦就移民问题多次召开相关研讨会,对移民安置难点进行梳理,探讨如何让国家标准与地方更有效衔接,并尝试理顺移民补偿标准不一、生活可持续性等问题。但是业内人士对此并不看好,认为还是难以理顺此中问题。
移民问题的复杂性已使一些水电站的正式开工不得不延后。按原计划,明年5月30日向家坝水电站将蓄水发电,但如果移民不能得到妥善安置,其将很难通过有关政府机构的批准,留给三峡公司和绥江县政府的时间已然不多。
树木补偿款的标准范文4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贾鲁河生态治理清障工作协调会。主要是对贾鲁河生态治理工程的清障工作进行协调与落实。因此,今天这个会议既是一个协调会,也是一个部署会。目前全县各部门正处于各项工作的繁忙时期,此次会议的工作头绪比较多,任务也比较大。希望这次会议后,同志们按照各自的任务要求,认真对待,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完成好工程清障工作。
下面,我就清障工作,强调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高标准完成好本次治理工作
首先我向同志们讲一下贾鲁河生态治理的重要性。党的十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独立篇章系统提出了今后5年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贾鲁河生态治理工程,就是将河道建设和城市发展融为一体,使贾鲁河成为悠久历史文化的一个有机载体,同时以生态为指导,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滨水景观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扩充各种休闲容量,最终达到贾鲁河景观河道的生态可持续性,打造县城北一条风景优美、供人们出行游玩的一个好去处,是贾鲁河生态廊道建设的一个示范性工程。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清障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关键看组织、看行动、看结果。各有关部门要把清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县委、县政府政府已成立了贾鲁河生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分别由政府办、财政、水务、国土、公安等12个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对清障工作进行全面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程组、土地保障组、施工环境保障组、督查组五个小组,并明确了各自职责,确保清障工作顺利实施。各单位主管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参与,亲自督查,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上阵,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要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逐级明确,做到分工负责,分片包干,不留空白,不留尾巴,不留死角,确保拆违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清除行动不作为或少作为的,要严厉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希望同志们一定要认识到该工程的重要性,加大力度把这项工作落实好、完成好。在现有的工程量范围内加大力度清除附属物及障碍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团结协作,高标准严要求,把这项工作落实好、完成好。
二、鼓足干劲,攻坚破难,坚决做好清障治理工作
本次贾鲁河(万三路桥—农科所桥)生态治理工程总长度8.9km,共涉及广惠街、东风路、白沙镇、刘集镇等4个乡镇(街道)。清障的主要内容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树木、高杆作物、违章建筑、砂(石)堆、垃圾堆及未经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等。
由此来看,治理的重点在于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合力协作,希望大家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明确工作中的自身职责,保质保量、不打折扣,把握好时间节点,高标准的完成此次贾鲁河生态的治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乡镇(办事处)做好河道清障工作,及时解决清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县财政局负责附属物清理补偿款的审核与发放;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河道清障范围坐标,及时做好地表清理;县国土局负责划定河道清障范围,牵头清点附属物数量,制定清障补偿方案;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严厉打击阻挠清障工作行为。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林场、电业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惠街、东风路、白沙镇、刘集镇的职责是在协助县国土局清点附属物的同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树木采伐、补偿和清障以及治理范围内通讯线路、线杆移位工作。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严厉打击阻挠清障工作行为。
我们将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这里我要说一点,关于补偿这一块,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内地上附属物按照每亩9000元补偿,违章建筑不进行补偿,工程占用土地按照每亩每年1500元进行租赁。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力加强重点区域整治
树木补偿款的标准范文5
【关键词】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移民;安置
1 工程概况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贯穿江苏、山东、天津诸省市,其中江苏既是调水的水源地,又是主要受水区,在整个东线工程建设中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江苏境内的东线调水工程建设应该成为整个工程建设的名片。
东线一期江苏段工程建设的特点是在江水北调工程基础上扩大、改造、延伸,且机电泵站项目工程大部分站址位于江苏已建成的江水北调泵站、大运河复线船闸等工程附近,人均耕地偏少。淮安四站、泗阳站等工程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不足0.5亩,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难度更为突出。东线一期江苏段工程沿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江苏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操作”,加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规范化和监督机制研究,使已开工建设的三阳河、潼河工程、宝应站、淮阴三站、淮安四站、解台站、刘山站、蔺家坝、骆马湖水资源控制和扬州江都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等截污导流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得以顺利实施,保证了工程顺利建设。所有东线项目的建设用地已全部通过江苏国土部门的预审,所有单项工程的先行用地申请得到批准,正式用地手续办理也已陆续完成。
2 移民政策与措施
2.1 建立征地移民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
为确保征地移民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开展,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先后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暂行办法》、《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江苏境内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等征地移民管理办法,并在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处理、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有章可循,管理严格,运作规范,工作高效。
2.2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操作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纷繁复杂,涉及许多单位和征迁安置群众的切身权益,是政策性强、社会反应敏感的系统工程。在此项工作中,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坚持人民利益为上、依法办事,做到相应政策、有关标准、实物量、补偿款“四公开”,阳光头名,接受群众的监督。
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为推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开展,使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群众了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相关程序、政策、标准和有关要求,省南水北调办向各市、县印发并组织学习国务院和江苏省南水北调有移民、征地方面的规定、文件、补偿标准等,相关市、县、乡又层层印发,并学习宣传,是每个被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单位和个人,都能清楚相关政策和标准。同时充分利用媒体以及《宣传手册》、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水工程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意义,对涉及自身的移民与征地政策文件规定,做到人人清楚,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规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是省与市或县(区)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的基础,是实施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的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抓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和依据。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依据工程征地移民初步设计批复,围绕工程建设进度,及时组织各市、县(区)南水北调办公室和有相应资质的征地移民设计单位,进一步进行复核征地范围、地面附着物、农村(城镇)移民安置、企事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等实物量,在地方政府征求群众代表安置意愿基础上,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此方案由地方政府认可后上报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审核批准实施。实践证明,《实施方案》既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可控性和科学性,达到节约用地、控制投资、规范操作的目的,同时又能较好地与新农村建设和群众的意愿相结合,达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目的,保证了征地移民和移民安置实施质量。
抓好市、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培训。为保证工程建设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多次邀请有关大专院校征地移民专家,会同征地移民设计、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市、县(区)南水北调办公室及实施单位相关人员,先后举办征地手续办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编制、征地移民验收、档案管理、财务和等相关知识培训及考察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各级征地移民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坚持按照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程序办事。一是实物量公示。对工程涉及的个人和集体的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永久征用土地、临时占用土地、拆迁房屋、树木、设施等)补偿项目、数量、补偿金额和安置方案,按村或组进行公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城市征地拆迁和安置需要根据国家征地补偿和安置政策,并结合省、市、县城市拆迁有关规定进行,超出标准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二是实物量复核。公示后,群众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公示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县、乡征迁办公室会同移民监理及乡、村干部及时复核,对原统计调查不准确的事项实事求是的进行变更,经核实无误的或不符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及时向群众解释。三是建立到户卡。各县统一建立征地移民工作一户一卡表,由各县征地移民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填写,在该卡上写清该户的应补偿项目、数量、补偿的标准、补偿金额。四是补偿金额的支付。首先通过公示,再经有关群众认可的补偿项目和金额,签字兑付,对有关迁建项目、相关单位复建工程补偿资金兑付,则与有关单位签订费用、建设包干协议,在协议中,有明确的拆迁、复建的完成时间、规模、标准等。
及时协调解决征地移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市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与投资包干协议后,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职能部门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征地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有关市、县征迁安置工作督促、指导和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征地拆迁方面遇到问题。
2.3 推行移民监理,发挥移民监理作用
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社会特性,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牵涉到各相关部门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实施工作难度空前。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相关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政策,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监理,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三控制”(投资、质量、进度)、“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的方法进行监理。
2.3.1 三控制
一是,对投资的控制。主要对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地面附着物数量(包括房屋、树木等相关补偿项目)、企事业单位迁建、专项设施复建补偿项目的复核、认定以及补偿项目变更情况的了解、证明,以达到按标准控制的目的。二是,对质量控制。主要是对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企事业单位迁建、专项设施复建实施情况按实施方案批复质量要求进行控制和了解,以保证实施品质。三是,对进度控制。主要对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的实施进度进行控制。一方面督促实施单位按时进驻现场保证按期施工,另一方面督促实施单位按要求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
2.3.2 两管理
重点是对合同执行和信息收集、归档进行管理。在合同管理中,主要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南水北调有关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对实施单位实施情况(包括合同传达情况)开展全面监督和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信息管理中,主要是对实施单位征地移民实施的组织、宣传、管理等相关文件、通知、资金兑付程序等相关资料及影像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等。
2.3.3 一协调
着重是协助市、县、乡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矛盾的调解。结合做好对相关单位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的宣传、解释。对出现的问题、信息管理做到规范化和有序化管理,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机制,是移民征地工作按质按期完成。
2.4 加强行政和财务监督,确保征地移民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2.4.1 行政监督
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在组织开展征地移工作中,对征地移民实施进度、质量控制、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征地移民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本级和下级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加强行政监管,坚持依法办事,既保证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也得到了保障,搬得顺利、住得舒心、发展有前景。
2.4.2 财务监督
财务管理是东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施中的重点,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相关群众和有关单位既十分关心,也非常敏感。因此,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在存储、使用、支付、管理、审计、监督、科目设立等环节均作了具体的管理与监督办法,对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审,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管理作用。
2.4.3 纪检监察
为工程顺利实施,江苏省省纪委、监察厅派驻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工程纪检监察工作组制定《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工程建设项目监察工作办法》,对征地移民安置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监督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并组织相关市县纪检监察机关组建的纪检监察工作组,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纪检监察,保证了工程建设“三个安全”。
3 工作效果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在移民工作中,坚持科学、以人为本,达到工程规划要求,是各方均能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树木补偿款的标准范文6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一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加快_________广场的开发建设,确保_________年该项目能顺利交付使用,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承包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广场主体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位于_________交汇处(祥见初步规划图),占地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全部主体结构工程(详见规划设计图及施工合同)。
三、工程承包模式:甲方向乙方发包,由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等全包干的方式承包。
四、本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中国建筑国营二级收费标准计费,约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能通过中国质检部门的质量验收。
六、施工期限: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日历天。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施工期可以顺延。
七、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所承包工程的总价以最后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
2.乙方同意甲方用自己控股的将_________有限公司已取得的用地一块转让给乙方冲抵甲方应付给乙方承建本项目的工程款,差额部分,双方届时另外协商,该地块位于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可建商住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3.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地皮”首期转让金了_________元人民币,具体支付数额及时间如下:
_________。
4.甲方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的同时,乙方与甲方签订一份欠款协议书,并向甲方出具经_________律师行签印的欠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币地价款的欠款依据凭据。
5.甲方根据乙方在_________广场工程上的进度投资款额分批向乙方开出收款收据,每月开出一张,直至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为止,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如果结算总额与收据总额不一致时,以最后结算总额为准,冲抵乙方向甲方开出的欠据。
八、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按已确定的规划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建设施工。
2.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建设施工进度。
3.为确保工程质量,甲方对乙方施工中不合格部分,有权指令乙方返工、修改。
4.甲方负责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三通一平”,确保乙方进场后能正常施工。
5.甲方负责用以抵工程款之用地的“三通一平”,确保乙方能正常开发建设该地块。
6.甲方负责办理以地抵工程款的用地的转让手续,并配合乙方办理单项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的有关合法手续。
7.甲方必须办理好“_________广场”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合法手续。
8.甲方负责协调好因本项目的施工建设而涉及的外部关系。
9.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交“_________广场”完整的主体结构施工图纸,以利乙方进行施工前的工作准备。
九、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按已审定的设计图纸的要求,采用全包干的方式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
2.抵工程款商住用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有权立即投入开发建设,并可预售楼花,开发、预售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3.乙方必须按规划、设计图纸之要求建设本项目之主体工程,并保证质量,按期完工。
4.在建设期内,乙方除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表外,还须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施工进度表,供甲方备查和督促之用。
5.乙方须认真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经检查检验不合格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
6.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未完工之前,不得将黄扑地块转让或抵押给第三者,必须是乙方自行开发,在有利于_________广场建设的情况下,确需转让、抵押该地块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或抵押,但转让、抵押该地块所得资金必须优先用于黄扑地皮或_________广场的开发建设。
十、保证
1.乙方保证能按期按质完成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的建设任务。
2.乙方保证转让或抵押黄扑地块所得资金全部进入甲乙双方在_________设立的共同帐户。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黄扑工程进度情况有计划地使用该资金。_________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双方共同签名方能提款,每周乙方需向甲方汇报使用情况。
3.乙方必须确保“_________广场”工程的资金充足。若因乙方原因,导致“_________广场”无法继续施工,或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广场”主体结构工程。甲方有权凭乙方出据的借据及律师楼签印的所有关于本合作内容的法律文件,依法查封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黄扑地皮及其地上所有建筑物,并可以此弥补甲方的损失。对乙方在“_________广场”项目中的投资亦同时终止核算,甲方还有权追究乙方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乙方愿意用自己公司的名誉及_________公司自有资产作“黄扑地皮”等值资产的担保。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资金不足或自身管理的原因导致_________广场工程半途停工7天以上,或落后计划进度15天的,甲方有权每天罚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币,从乙方落后计划进度的第一天起开始计算。如果乙方落后计划进度满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巳投入的资金一概不予核算和退还,并有权凭乙方开出的借据请求乙方还款。
2.乙方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广场的主体结构工程任务,每超过一天,甲方罚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币。
3.甲方不按期将黄扑地皮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不付首期土地转让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项付款的,甲方有权按逾期付款的金额期限,以月息三厘计罚乙方。超过30天未付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提前完工的,每提前_________天,奖励_________元。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xx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