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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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铁岭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小额农贷为主的信贷模式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农村融资需求,极大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农户难以找到有效的贷款抵押资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目前我们对铁岭县的三个中心小城镇进行了宅基地情况调研工作,通过与村民面对面的座谈,发放调查问卷,填写统计调查表等方式,实地了解了农村宅基地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群众的意愿,以下是有关情况的报告:

1 铁岭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

我县根据《通知》的要求,专门由县政府签头,各县直有关部门及事业单位联动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并起草了《铁岭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指导制定了《关于铁岭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1.1 我县宅基地确权登记情况

我县于2014年开展了铁岭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现阶段已全部完成外业调查及内业资料归档工作,待省厅验收后开始正式使用调查成果。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难度较大,情况复杂,造成发证率偏低。主要表现在调查签字时,存在部分空心村及外出务工等原因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形,无法确认土地权属(签字盖章)。经初步调查,预计全县宅基地登记发证率能达到80%左右。

1.2 我县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

1.2.1 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普遍存在

尽管现行法律以“一户一宅”为农村宅基地取得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可以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2处以上的宅基地,“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而且宅基地受让条件与申请条件基本吻合,因此符合购买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更多是通过无偿申请而非转让的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也缺少可以有效执行的行政强制退出手段,对“一户一宅”及分户条件的规定不够明确,集体组织纷纷对分户新申请的宅基地开绿灯,形成了农村宅基地存量不断减少、用地规模和闲置规模同比扩大的双重困境。

1.2.2 流转受限制,隐形交易日益扩张

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的规定限制了宅基地的土地流转,迫使其走上了暗中交易的道路。调查发现,铁岭县农村宅基地流转大多私下进行,流转收益由农户直接获得。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且因缺乏法律保护和有效监管,常常引发纠纷。

1.3 监管不到位,违法建房普遍存在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审批方式,即农民占地建房必须以政府审核批准为合法要件。但本次调查发现,违法占地建房现象仍普遍存在。这主要是因为一些村委会、乡政府出于维稳考虑,对部分违法违规建筑不进行拆除,仅以罚款了事,村民的效仿和趋利心理导致农村住房建设杂乱无序,产权登记不到位等各类问题层出不穷。

1.4 房屋多空置,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当前我国公共资源的城乡分配不均使城市仍对农村人口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大量农户尤其是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经商,并在城市购买住房。这不仅使得农村常住人口逐年减少,也导致了其原本在农村的住宅空闲,客观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闲置性浪费。

2 当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存在的问题

2.1 流转市场不健全,抵押物处置难

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极不健全,抵押的土地难变现、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如何处置。这些客观上制约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展开。

2.2 相关配套的政策及方法不完善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但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调整。应尽快修订《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农民住房财产权权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明确财产权抵押担保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2.3 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

宅基地由集体分配,无偿使用,仅能在集体内部流转。由于宅基地的无偿性,集体内部成员间流转时,几乎没有人愿意为此支付费用,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格是零。只有当农户将宅基地退给集体,并且集体(或政府)愿意为此给予补偿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格才能体现。

3 加快我县农村宅某地抵押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要从立法上赋予农民宅基地流转的权利,依法确定宅基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明确宅基地可以流转的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房屋,依照规定完善确权及登记发证手续,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3.2 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抵押市场的发展

在试点工作中,选择建制镇沿街、城市规划区内、主干道两侧等商业价值高,较易变现的农房办理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对农户的个人信用进行审查,考虑个人的还贷能力,可以推行农广联保制度,分散法律风险。此外,金融机构、国土、财政部门还应加强对抵押农民居住的关切,防止出现因丧失宅基地和房屋居无定所,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3 科学设计农村宅基地抵押的相关制度

设计抵押制度时应明确抵押各方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尤其是明确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如果农户到期仍不能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应给农户一个宽限期。这个宽限期可以参照留置权的宽限期,即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在这个宽限期内利息照常计算。如果宽限期届满后,还不能清偿贷款,银行可以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这样既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又给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的机会。

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是农民群众的重要财产,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对于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按照“产权明晰,一户一宅、限额控制、数字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地籍管理一体化,推进象珠镇农村地籍管理现代化,全面提升地籍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地籍管理的保障功能和服务作用,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和我镇经济发展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和条件。

二、工作目标

依照《市农村住宅用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依法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关系,2012年底完成象珠镇数字化测量区范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底完成象珠镇其他农村居民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申报机制,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和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为强化对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顺利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及时协调解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难题,提高办事效率,特成立象珠镇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应挺任组长,分管副镇长陆玲为副组长,国土工作人员李杰、陆静、景伟军和镇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胡飞强、吕新时为小组成员。主要任务为制定工作计划,审核实施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解决土地登记中遇到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政策等问题,统一组织指挥协调。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土所所长李杰任办公室主任,小组成员为陆静、景伟军。主要任务是负责宅基地登记宣传、收件、四至界定、权属审核、登记注册等日常事务工作及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释和具体业务交流,具体组织实施。各村也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组织,落实人员,并成立村级土地登记工作小组,以3人以上为宜。工作小组应积极配合该村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

采取各种各样的宣传形式,如写宣传标语,办宣传栏和利用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法,营造浓厚氛围,广泛宣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尤其要做好村干部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能在村里做好宣传,积极配合开展土地登记工作。

(二)申请登记、权属调查阶段(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1、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成员深入各村,根据之前测绘单位建立的测绘图形数据及地籍数据库,摸底登记情况,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并整理镇辖区内现存的地籍资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村民工作小组,配合收取相关权源资料。

2、根据调查结果,一边完善调查资料,一边对及时更正前期调查中存在的不足,明确注意事项,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

(三)受理、审核、核发证书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中旬)

登记人员须对申报的权源证件开据收据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提交的证件效力等内容进行严格规范地审核。然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完成档案的填写登记,交与领导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核发证书。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参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相应的土地登记法律法规。

(四)检查验收,资料归档阶段(2013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前)

对宅基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做好登记发证资料归档,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认识,加强领导。

各行政村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着力抓好各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二)制定方案、认真实施。

为保证全镇农村全体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各村要调整和充实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力量,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村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各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要抽出讲原则、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同志从事调查和相关登记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3

一、科学编制规划、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集中居住区集中

各区(市)县要抓紧编制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农民集中居住点和中心村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同时,做好城镇村建设规划。在尊重农民意愿、听取农民意见、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县城、集镇和中心村等集中居住区集中,从而提高土地、基础设施的利用率,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使农民分享城市文明成果,推进城乡一体化。

二、不同区域农民集中建房的办法

(一)县城、重点镇规划建设用地区

该区域除危房改造外,不再零星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政府或政府组建投资公司按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条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该区域的农民。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选址,应符合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

农房集中建设用地可以使用已征收的国有土地,也可以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和实施方案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农民集中建房用地意见书》。利用集体土地建成的农房全部用于农民安置,严禁房地产开发和向城镇居民出售。

农民进入集中居住小区或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后,原农房应实施拆除。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拆除时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农民的居住用房按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面积进行补偿或集中安置。已进行补偿或安置的,今后国家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时不再安置住房。

该区域农民住房集中建设,除按规定的标准建设应安置农民住房面积之外,可增加修建不超过30%的商业用房或居住用房或配套用房面积;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民集中建房后,可留出工业集中发展区占用该集体经济组织30%的土地面积,用于修建标准厂房或按规划使用。上述房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将经营收益分配给农民;也可由农民自行经营;也可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全部用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补助。为保持农民有长期的收入来源,该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转让)。

农民集中建房及其配套设施、道路、管网的用地,可由集中建房的实施单位采取征地或租地或调整土地的方式实施。对适宜采用租地方式的,以租金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偿,租金可作为集中建房用地范围内农民的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给农民,直到该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对农民实施依法补偿为止。租用土地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要载明租地的条件、租期、租金的支付办法,以及在租用土地期间,需要对该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的补偿办法等。对在租用土地期间办理征收或征用土地手续的,已支付的租金不能作为征地补偿费,应按征地政策另行给予补偿。

(二)一般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区

一般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区内,要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向集镇规划区内集中。有条件实施集中安置的,由政府或政府组建投资公司按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条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该区域的农民。

农房集中建设用地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实施方案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农民集中建房用地意见书》。利用集体土地建成的农房全部用于农民安置,严禁房地产开发和向城镇居民出售。

农民进入集中居住小区或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后,原农房应实施拆除。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拆除时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农民的居住用房按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面积进行补偿或集中安置。已进行补偿或安置的,今后国家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时不再安置住房。

该区域农房集中建设应与区域外农村集体土地整理相结合。整理后新增的耕地,可以用于安排农房集中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耕种,涉及地力差异的,参照当地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与该土地产值情况,在3年内给予差额补偿。

该区域农民住房集中建设,除按规定的标准建设应安置农民住房面积之外,可增加修建不超过30%的商业用房或居住用房或配套用房面积。该房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将经营收益分配给农民;也可由农民自行经营;也可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全部用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补助。为保持农民有长期的收入来源,该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转让)。

(三)县城、重点镇、一般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区外的农村地区

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房建设应按照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要鼓励集中,推动集中。

该区域农房集中建设,应与土地整理相结合。有条件开展大规模土地整理的范围内,可通过土地整理按规划实施农房集中建设。没有条件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要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向中心村、集中居住区集中。确需分散建房的,要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并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按照占新退旧的原则管理。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旧宅必须复垦还耕。

三、宅基地置换和土地整理置换的办法

(一)、宅基地置换。宅基地置换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区内,对农民原有宅基地实施拆院并院、集中建房后腾出的土地的置换,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原有宅基地腾出的土地面积扣除集中建房用地后的剩余部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置换集中安排使用;原址符合规划的,可在原址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宅基地置换涉及拆除农民原有住房和地面附着物的,可参照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土地整理置换。土地整理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区外,由国家、省、市或区(市)县及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规划建设用地区外,原则上不搞零星宅基地整理,宜采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方法进行,按项目进行管理,报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并验收。土地整理应与农民向城镇集中、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农民向城镇集中过程中,当地政府应当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

土地整理中属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整理后腾出的土地面积,扣除集中建房用地后的剩余部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可等量置换到规划建设用地区使用,原址必须复耕;原址规划为建设用地的,也可在原址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同时,还可视作集镇建设年度计划指标。

土地整理需要拆除农民原有住房的,要适当提高住房补助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制订。制订补助标准要有利于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有利于推动集中,并充分考虑农民新建住房的经济承受能力。用于农民住房补助的费用,计入土地整理成本。

四、加强农民集中建房工作的领导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由局长刘仆任组长,副局长曾敏、助理巡视员黄晓兰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执法监察处为成员的农民集中建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民集中建房工作有关重要事项的研究与协调。日常工作由曾敏、黄晓兰同志负责,有关业务工作由对口处(室)承办。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农民集中建房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

五、用地审批办法

(一)、各区(市)县根据实际需要,按批次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农民集中建房方案,经备案后,按项目实施。

(二)、县城、重点镇、一般集镇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安置房集中建设,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规定的程序和本意见的附件办理用地手续。

(三)、县城、重点镇、一般集镇规划区外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自建住房,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农民集中建房工作。

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4

陈亚军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1 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试点申报工作。发展改革委会同上述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综合评审,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 62 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一、试点的意义和目标

新型城镇化是关系现代化全局的大战略。在中国这样拥有十几亿人口、资源相对稀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先例可循,也少有经验可鉴,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复杂过程。一方面,城镇化涉及面广、牵动全局,人口管理、土地制度、财税制度等重大改革触及深层次利益关系调整,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尚未形成共识,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深化探索。另一方面,城镇化在地域形态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东中西部地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阶段不一,面临着不同的发展条件、发展任务,需要因地制宜探索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因此,推进新型城镇化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发挥制度的整体力量,又要善用“摸着石头过河”,激发基层的实践热情。《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出台后,新型城镇化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中央政府层面正在统筹总体规划、战略布局和制度安排,着力调整优化全国城镇化发展格局。同时,在全国一盘棋的总体部署下,还需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和试点先行,围绕城镇化发展共性与差异问题,选择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城镇,开展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改革试点,走出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化科学发展道路,带动全国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

为鼓励指导各地根据中央命题,围绕还未形成共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探索实践,2014年12月,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启动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主要目的是发挥改革试点的先遣队作用,寻求改革的“最大公约数”,探索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体制新机制,为全国同类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确保新型城镇化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二、试点的范围和任务

在确定第一批试点地区范围时,主要考虑是以地级市和县级市为主,兼顾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城市(镇)。经评审,最终从160余个申报城市(镇)中,择优选取江苏、安徽2个省和62个城市(镇)作为试点地区。从试点地区城市层级和类型看,计划单列市3个,省会城市7个,地级市(区、县)25个,县级市(区、县)25个,建制镇2个(不含县级以上试点城市的建制镇)。从试点地区区域分布看。东部地区21个占34%;中部地区14个,占23%;西部地区18个,占29%,东北地区9个,占14%。同时,将启动第二批试点,试点地区将适当向京津冀地区、长江经济带地区、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倾斜,优先考虑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改革措施实的中小城市、县、建制镇及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

试点的核心任务是深化改革。对城镇化领域中一些必须取得突破但一时还不那么有把握的改革,如市民化成本分担、城镇化投融资、宅基地管理、设市模式等,优先开展针对性的试点探索,积小胜为大胜,为破除现行体制机制的束缚阻碍,凝聚共识、摸清规律、铺平道路。

主要完成以下任务:一是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二是通过加快投融资机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放开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三是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四是通过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调整优化政府纵向和横向职能分工,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五是鼓励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制机制、农业现代化体制机制、城市“多规融合”制度、城市生态文明制度、城市社会治理体系、新型城市建设等方面,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三、试点的措施和政策

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试点的工作指导,着力优化资源配置,将一些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向试点地区倾斜。

今年以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14个推进新型城镇化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第二次部际联席会议,对推进试点的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二是对当前及下一步推进试点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三是制定出台关于2015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在加快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加快探索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设市模式、加快探索市县“多规合一”制度等4个方面提出支持试点的具体政策。四是联合开发银行、农发行、农业银行分别制定金融支持试点的具体意见,指导部分试点地区编制融资规划,在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上向试点地区倾斜,允许试点县级市(区、县)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五是在其他各类相关试点优先考虑城镇化试点地区,在部分试点地区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建制镇示范试点、县城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低碳城(镇)低碳产业园区低碳社区试点。六是向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下放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定价权,实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价格政策,探索更加灵活的价格管理方式吸引社会投资。七是加强对试点督促指导,支持在浙江省嘉兴市、福建省晋江市开展试点地区经验交流,组织对试点地区进行一轮实地调研督导。

四、试点的进展和成效

各试点地区按照国家批复的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了一些基础性的具体工作,总体上试点正在有序推进。

一是建机制、定方案,齐抓共管促落实。东莞市为加强试点统筹协调,建立了组织领导、部门联席会议、简报专报和工作督导等四大机制;曲靖市根据试点任务设立了专项工作组,分头推进试点工作。广州市制定的试点三年实施方案提出24项具体举措、12项扶持政策;宁波市按照试点的六大领域任务安排了27项2015年度重点推进工作,并制定了工作任务分解表;龙港镇编制了“1 +7”;试点改革方案,制定了三年工作计划和2015年实施计划;株洲市将综合试点任务细化成28项指标,建立了可供考核的指标体系。

二是推户改、强服务,有序推进市民化。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核心保障,也是试点的首要任务。如,武汉市建立了市民化成本动态监测制度;沪州市设立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金。每年安排资金20亿元以上;兰考县确定了成本动态调整方案,前三年以政府负担为主,后三年逐步增加企业和个人分担比重。在搞好成本分担的基础上,一些试点地区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水平,部分外来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也有积极进展。如,广州市将积分入户指标从11项减少到5项;深圳市光明新区非户籍人口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待遇的公共服务已有40项;晋江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30项市民化待遇,办理人口达到110万人。

三是降门槛、拓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为应对土地财政难以为继、负债水平高企等问题,部分试点地区利用财政投入杠杆效应,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如,广州市与中国人寿、新华人寿合作设立了规模各200亿元的城市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一些试点地区还大力推进PPP模式,如,广州市提出的首批40个合作试点项目总投资达到2200亿元;安顺市成立了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融资工作协调小组、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专项小组和PPP中心。

四是抓协调、促融合,积极推进“多规合一”。广州市建立了“三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编制了《“三规合一”技术规定》,核对处理了城规、土规近30万个差异图斑。盘活了128平方公里存量土地资源;莆田市编制了多规融合的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以“土规”定指标、“经规”定目标、“城规”定坐标、生态建设规划定底线,实现了“一个城市一个空间,一个空间一个规划”。

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5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与城镇规划和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区)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要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和10月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到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各县(区)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汇总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纳入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相关内容,明确行政村和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业综合开发等名义破坏基本农田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占用耕地毁田烧砖。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补充耕地折算、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另行制订。负有耕地开垦义务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其开垦耕地的面积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折抵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凡不符合规划、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过预审、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后,可先期开工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批整个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用地单位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执行情况和临时性用地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各县(区)要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整治计划,积极争取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资金,将村镇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促进小城镇、村庄的合理布局和集约用地。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组织县(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定期更新。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依法征用基本农田的,按30倍补偿。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时一并提请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进行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各县(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支出,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完善征地程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听证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其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和组织听证有关材料。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三)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监督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实施征地后,农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市、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开发整理条件增加耕地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征地费用入股或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愿意异地安置的农户,政府可统一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土地市场

(一)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各县(区)政府要规范土地供给行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供给渠道和土地供给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首先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竞买、投标人数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方能以挂牌方式供地。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各县(区)政府要拟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土地供给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县(区)政府要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供给的方式、用途、面积、价格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市政府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对原划拨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地区土地储备办法(试行)》(陇署发〔〕1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经批准自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划拨方式骗取供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同地域市场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认真清算,及时将净收益缴入同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对以前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照职权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六、大力推进集约高效用地

(一)强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除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外,各类建设都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土地供给、审批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控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近几年的出让供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土地使用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盘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要贯彻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展。各县(区)政府要开展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调查,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新增建设项目要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目前闲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的50%给予补偿;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闲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处置的,对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各县(区)政府可本着兼顾国家和原土地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对国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政府应及时收回处置,并利用处置收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计算价款,退给土地使用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补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规范开发区用地管理。各类开发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不得擅自突破国家确定保留的开发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开发园区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基础设施建设过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开发园区要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比内设机构高半格的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和大队,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从经费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正常开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的内容。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农村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6

关键词:地票;土地整理;土地流转;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2-0037-04

一、引 言

当前,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猛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自《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印发以来,各地按通知要求做了大量工作,积极争取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当前实行的“占补平衡”耕地保护政策,是先占后补,区域自主平衡。占地在先,是刚性的;造地在后,是柔性的,所以时间和质量都不能保证。

2008年12月,重庆市开展了以农村土地交易所为重要载体,以地票交易制度为核心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采取以“先补后占”替代“先征后补”的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模式,以此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实施一年多来,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010年8月5日成都市国土局的《关于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入”制度的公告》,确认了成都土地“地票”制度。按照规定,2011年1月1日之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申请人必须持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收款凭证,方可报名参与竞买。但在2010年12月28日,成都又叫停了地票的拍卖会,给成都的“地票”制度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地票”制度阐述

(一)“地票”的涵义

目前国内的“地票”制度仅在重庆、成都两地试行。由于“地票”制度在重庆已经发展了2年时间,制度相对完善,所以笔者主要阐述重庆的“地票”制度。

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从事“地票”交易。所谓“地票”,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

“地票”制度,通过成立的“地票”交易所进行交易,相当于先把农村建设用地转化成耕地后,才在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是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为目标,建立起一套最大限度发掘农村土地资本价值,促进城乡要素相互流动的新机制。

(二)重庆“地票”制度实施步骤

地票交易,即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办法进行设计,共分四步实施:1.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农村废弃、闲置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复垦,把它变为耕地;2.由土地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对复垦出来的耕地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把关,将确认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数作为地票;3.地票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所有法人和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通过公开竞价购买“地票”;4.买到地票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里面去寻找可开发的,现在还是农村土地,“地票”在城镇使用时,可以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并在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办理征收转用手续,完成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征为国有土地后,通过“招、拍、挂”等法定程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

(三)重庆“地票”制度实施总体效果

重庆市目前农村人均生活用地超过250 m3,城市人均用地只有80余m3,一个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就可以节约170 m3左右的建设用地。重庆现有农村户籍人口为2300万,如果其中1000万人转移进入城镇,就可节约17亿m3建设用地,相当于增加250余万亩耕地。可见,地票交易空间巨大。重庆市地票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土地复垦整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截止2010年4月,共举办11次地票拍卖会,拍卖地票18000亩,成交18.65亿元,成交均价每亩10.36万元,竞得地票机构主要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用途是为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准备建设用地。农村复垦土地对应增加等量城市建设用地,通过交易来引导市场要素配置,化零为整,操作性强,同一村庄内的废弃宅基地,宜居住则居住,宜复垦则复垦,推动了土地复垦整理与农村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满足了城市发展对建设用地指标的需求,同时保证了18亿亩良田红线不变。

(四)重庆“地票”制度实施的意义

首先,确保了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对农村闲废置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是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既新增了耕地,又新增了建设用地指标。其次,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地交易所形成了一个全市统一的土地供求信息平台,不仅为小宗承包地流转免费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还组织大宗承包地进场交易,资源能够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内实现竞争交易,流转方将获得更多的收益。再有,保障了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地票”通过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大范围、远距离置换,突破了城市化、工业化的用地瓶颈。同时,为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转户入城提供了利益补偿机制。此外,充实了新农村建设资金。土地交易所的价格发现功能,使一些边远山区的农村建设用地,能够分享城市周边土地的级差收益,获得更大的市场价值。

(五)成都“地票”制度实施的争议

2010年8月5日,成都市国土局就首次提出“持证准入”制度,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开发商拿地只有两条途径,购买“地票”之外,还有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的路子可走。但后来开发商都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办法,并没有去购买“地票”。12月16日,成都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持证准入”制度的公告》称,自2011年1月1日起,凡是想在成都市拿地的开发商,必须先持有同等面积的“地票”。成都市12月实施的强制“地票”制度,直接带来了“地票”价格的飙升。成都地票制度的“”,关键之处在于,成都12月的《公告》限定的“持证准入”制度,不仅将所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都纳入其中,而且同时将农村建设用地的指标从国土部门之间扩展到了房地产企业。由于成都市的做法有冒进的趋势,被上级部门紧急暂停。

支持者认为,成都市的做法,使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现行土地政策是对农民最大的“剥夺”。而国土资源部为每个城市每年颁发一个“全年用地指标”的做法,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特点,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潮流。

反对者认为,除了被指责拍卖推高地价房价,在国内掀起不良示范效应之外,农地整治所产生的“地票”升值收益大部分都归政府掌控,农民从土地增值收益中获益很少。

三、借 鉴

(一)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

地票制度设计目的,是在耕地有限的情况下,既能保障农民的生存,又能解决城市建设用地吃紧的问题。但是不论怎样创新,都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如何保证地票所对应的复垦耕地质量过硬,成为地票交易制度设计最值得重视的问题据。

1.国土资源部牵头修订的《土地复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原则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审议,该部正在对该《条例》做最后的修订。在《条例》起草之前,有关土地复垦的相关法规依据只有1989年的《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2001年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当前形势来看,以上两部部门规章性质的文件无论是内容还是从法规等级上都已经满足不了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要求,而此次修订则将土地复垦的法规建设由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的条例,法律等级有所上升,具体的条文也得到大幅度的修订完善。

2.《条例》明确沿用了《规定》中的“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条例》首次明确了历史遗留废弃地(包括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责任主体为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肩负起“快还旧账”的历史责任。针对监督环节滞后特别是复垦义务人资金普遍不落实等问题,《条例》一方面对复垦义务人编报土地复垦方案、按方案提取复垦资金、实施、进行内部质量控制都作了规定;另一方面,又要求管理部门加强对土地复垦监督、验收、进行复垦后跟踪评估等,同时要求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条例》草案明确并加大了法律责任。比如,第一次对国家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了责任;对复垦义务人未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不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监督检查等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

(二)建立相互尊重、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土地复垦运行模式

“地票”制度的出现,使土地复垦运行模式有了一定的改变,就是使“地票”的的经济收益可以更好为土地复垦权利人服务,也可以使复垦义务人和第三方权利得到保证。相互尊重、简便易行和规范有序的土地复垦运行模式就是要求在完善我国现有复垦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土地复垦实施过程中,要求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和土地复垦的权利人的权益相互尊重,编制的土地规划要兼顾各方,制定的复垦标准和方案简便易行,配套的复垦地方政策和法规规范有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好土地复垦规划,并得到有效实施。土地复垦必须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复垦必须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土地复垦规划的编制确定土地复垦的重点、目标及规模等。(1)土地复垦要与用地的复垦义务人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并结合生产建设逐年实施,使复垦权利人的土地科学合理的利用;(2)土地复垦要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充分照顾土地复垦权利人和复垦义务人的长远利益;(3)土地复垦要充分利用复垦义务人排放的废弃物充填塌陷、挖损的土地,使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经济效益发挥最佳,也照顾了复垦权利人的利益;(4)当地政府在编制土地复垦计划时,应当充分听取复垦权利人的意见。复垦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有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2.制定科学复垦土地方案,完善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1)在方案制定方面:制定的复垦方案内容全面,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2)在方案实施方面:阶段性的实施方案必须备案与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复垦责任,同时接受监管机关的验收和监督检查;(3)实行提供建设用地与土地复垦挂钩和土地复垦押金或保证金制度。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只有按要求,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以后再申请用地时,才予以受理审批,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复垦押金或保证金,只有在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达到要求后,才如数退回。

3.制定和实施好土地复垦的地方政策及法规。配合我国《土地复垦规定》,地方政府还有配套的实施办法,我国的《土地复垦条例》正在制定中。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应该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地方政策和法规可以实施比现行《规定》和未来《条例》更周详和更实际的复垦运行模式,主要体现在:(1)贯彻实施严格的矿山采矿权发证及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2)多渠道筹集土地复垦资金,加大土地复垦资金投入;(3)加强教育,提高当地人民的土地复垦意识;(4)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土地复垦科技研究,推广科技成果;(5)引进民间和国外资本,改变复垦一味依靠政府支持的局面。鼓励企业和个人扩大利用外资解决土地复垦方面的资金不足问题,吸引国外资金投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土地复垦活动中;(6)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土地复垦专项资金或借鉴国外的做法,争取建立土地复垦基金制度,以加强国家对土地复垦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确立城乡一体、优势互补、科学合理的农地流转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每年由国土资源部上报国务院先确定了全国总量后,再从中央到地方,层层下达、分解的。地方各级政府在使用建设用地指标上普遍存在着寅吃卯粮的现象,很多城市已经把未来十年、甚至二十年的建设用地指标用完。以往,提前用完当年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城市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先斩后奏,违规操作,也即在没有指标的情况下占地,先发展再说;二是向别的地区购买其富余的指标。现在地票赋予了地方政府第三种选择:将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通过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实现城市资金反哺农村,同时将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解决城镇发展用地指标短缺的问题。

1.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是农地流转的发展方向。由于我国实施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农村的集体土地不像城市国有土地市场化的流转,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对于失地农民的保护与现行的农地严格限制交易有强烈的冲突。在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地票交易制度部分解决了农地市场化流转的问题。土地交易的城乡一体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这种一体化不仅仅是我国城镇化的需要,也是维护城镇化后失地农民宪法权利的保护,这当然需要我国土地政策的松绑和关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再修改。

2.优势互补的原则是农地流转的发展方针。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例如地票的交易制度的出现,让农村存量闲置的建设用地,可以进行市场化的流转,虽然仅仅规定的仅是建设用地的流转,但毕竟是农地市场化流转的大胆尝试。农地交易的优势互补就是农村和城市互补,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互补,建设用地可以复垦,农村的闲置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这种优势互补,一方面解决城市发展的用地指标需求,另一方面解决农村发展缺乏资金的问题。实现城市资金反哺农村,同时将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解决城镇发展用地指标短缺的问题。

3.科学合理是农地流转的指导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的指导原则,“地票”交易制度在不触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出现的。这种原则需要农地交易能够体现土地管理者、土地需求者及土地出让者三方主体的利益,维护了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农民的三方权利,使三方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均衡。更为重要的是,科学合理的交易原则确立的交易方式,需要这种交易方式是在现有土地管理体制内的是成功改革,弥合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差距,维护了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秩序。

(四)建立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农地流转市场

建立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交易市场需要交易的标的是能够流通商品,而交易的各方都是市场的主体。而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尤其是农村土地交易是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所以实现农地流转方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实现交易秩序公平合理,交易结果等价有偿,交易主体诚实守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地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市场和实现农地产权证券化,而重庆和成都的“地票”制度可以看出这种大胆的尝试。

1.建立和完善农地产权交易机构。重庆依托 “农村土地交易所”,成都依托 “农村产权交易所”,把土地“招、拍、挂”,正式确立了“地票”制度。依托产权交易机构直接进场进行土地产权交易是最简单和最有效利用现有资源的做法。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具体形态,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若干家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所(或中心),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交易所(或中心),也可以是依托已有产权交易所(或中心)而新增设土地产权交易板块。农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设计要充分考虑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特殊性。被政府征用的农民土地产权交易。从现有的土地政策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尝试四类农村土地产权品种的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交易。农民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交易。

2.建立和完善农地交易市场。现行主流土地市场模式是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一级市场。农村集体土地没有完善的一级市场,农民集体就不能将自己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用地单位。项目用地只能先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给用地单位。这种征收+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体制,给一些不法分子寻租创造了可乘之机。因此,必须打破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体制,建立与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相对应的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一级市场”。同时,还需要建立与城市土地市场相对应的农村土地的二级市场。城市两个市场统一,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一级和二级市场。在市场中的土地权利主体不仅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农民集体。所谓“城乡统一”,就是要消除城乡壁垒,城镇和农村的经营性用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统一的市场”,主要是指交易政策法规一致、交易程序一致、交易信息互通,而不是说只有一个有形市场。

目前各大城市都设有“土地交易市场”,主要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该建立和完善农地土地一级和二级市场,在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从事土地交易,活跃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土地抵押、租赁、出让市场的发展和,并制定和完善大宗交易、场内交易及场外交易规则。

重庆和成都“地票”制度的出现,实际上是土地产权交易中,土地产权很容易从一级市场进入。一方面,二级市场的引入,可以对于地票一级市场的交易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组织完善、经营有方、服务良好的二级市场将初级市场上所发行的地票快速有效地分配与转让,使其流通到其它更需要、更适当的投资者或者需要者的手中。而且通过二级市场可能能够进一步的显化地票价值,这样对于农村的反哺力度也会增强。

3.实现农地产权证券化。地票作为一种指标,本身就拥有它的证券性。农地产权的证券化是土地金融的比较高级模式,是以土地抵押贷款和土地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的过程。通过证券化,农民所拥有的残缺土地产权可以发挥出财产性的功能,会降低土地证券化的成本和风险。在实践中,总的来说土地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基于土地抵押贷款为资产标的的证券化,另一种是基于土地收益的证券化。随着农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建立和农地一级和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根据现有的条件及改革创新经验,可以逐步探索农村土地产权证化,成立类似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权交易机构将利用积累的经验及专业化知识,逐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是农村土地产权交易进程的“高级阶段”。

四、结 论

本文以重庆和成都试行的 “地票”制度为着手点,分别介绍了重庆“地票”制度的涵义、实施步骤、效果与意义和成都“地票”制度的争议,“地票”制度对完善我国农地整理和农地流转制度有重大的借鉴和参考意义,对解决实现城乡资源配置、土地要素流转、土地价值及解决拆迁、安置等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实现我国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维护农民宪法和法律权利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下一步,应该认真调研、科学论证,尽快拿出改革思路和实施方案,早日出台及完善“地票制度”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农地整理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完善农地流转规范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 邓力.重庆开启农村土地“地票”交易[J].村委主任, 2009(8).

[2] 王守军,杨明洪.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票交易分析[J].财经科学, 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