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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概念范文1
在比较法上,对行为及其制度的价值存在争议。本文从法学的角度,讨论何以在当时的德国会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文章认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浪漫主义和精神对“理解”和“意义”的探求有关,而浪漫主义在法学领域推进的结果是法学派。最终创造法律行为的是理性法学派的体系化法学方法。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有某种必然性,这一根源在法学上,体现为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学派的对立,但是更深刻的根源在于当时的、背景。
关键词:法律行为 理性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罗马法学派 日尔曼法学派 理解与意义
人们对逻辑的渴慕,把法学变成了数学,这不仅是错误的认识,而且还会误解法律。生活不因概念而存在,相反,概念因生活而存在。有权存在的,不是逻辑,而是生活、社会关系的需求以及对正义的感知;逻辑的可能或不可能都不是物质的。
--------耶林[1]
一 及其限定
一个比较法上的争议问题
“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e)一词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在英美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词语。[2]法律行为理论在大陆民法的位置极其显赫。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3]“大陆法系民法学中辉煌的成就(the proudest achievement)”。[4]庞德也指出,在罗马法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是“行为”。在大陆法系,这种“行为”主要是指法律行为。而在英美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关系”。[5]
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在部分学者那里却遭到了猛烈的批判。这里以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导论》第2卷为例。在这本书中,他们猛烈地批判了法律行为制度:
学者贡献的法律行为原理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所有的交易只有一项因素是共同的,即“表示”(declaration)。但是,用法律行为来囊括所有的意思表示,这些意思表示是与物权移转行为(real acts)(比如德国法上的动产交易)、双务(synallagmatic)合同、财产让与行为、家庭身份的行为、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概括不了的(overstrained)。……德国法的外国学生可能首先就要问:这些不同层次的抽象化之间的差别是不是真的必要。如果不诉诸如此一个整全的特别概念,是不是就不能处理相关材料、叙述相关规则了呢?有必要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和要约(合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开吗?……用比较法上的功能方法看,法律行为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德国法上的一个人为概念。它虽然有阐释和体系化价值,但作为一个认知工具(a perceptual tool),它对于私法的社会秩序而言,并不是非常有用。[6]
德国法学家乌拉沙克(Wlassak)也意识到,法律行为是一个“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richtiges Geschoepf)。著名民法学家弗卢姆也赞同这种观点。[7]
从立法上看,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没有规定法律行为制度。同为德国法系的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就没有规定。其他地区如法国民法典、拉美国家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等都没有规定法律行为。这些法典基本上采取用合同制度代替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技术。
在我国,也一直有关于法律行为这一制度的存废之争。据江平先生介绍,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对采用不采用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争议。反对的人认为,英美、法国没有法律行为,“日子过得也比较好”,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抽象,难为一般人理解。但最终《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和制度。[8]在,我国立法机关在拟定民法典的草案时,关于是否规定法律行为,也出现了争议。
问题及其限定
本文的问题是从前文关于法律行为必要性的争议之中引发的。本文并不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民法学或者民法典是否需要法律行为,而是讨论何以当时的德国法学家会从大量的法律素材中提炼出“法律行为”这一抽象概念,这种抽象概念的提取与当时德国主流的法学方法有何种关系,以说明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否有某种必然性。为此,我将首先通过知识考古学,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并通过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语义学分析,揭示法律行为这一术语的独特性。其次,我将结合在法律行为概念出现时的主流法学方法论,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与当时的法学思潮的关系,并分析产生法律行为概念的两种看似矛盾的方法,是如何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的。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都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建国后是通过原苏联接受的),《民法通则》也直接继受了德国法的立法实践。对于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学界以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逻辑上的妥当性。这种争议的实质还是在于,是否要全面继受德国法中法律行为的制度。我的目的在于,考察德国法中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的社会/政治以及学术背景,揭示这一概念在德国产生的某种必然性,我的切入点是当时的法学方法。我将指出,即使这一概念和制度的价值在今天看起来并不大,在当时的德国出现这一概念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行为概念在德国法上的源起
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
弗卢姆指出,罗马法学家仅仅认识到具体的法律行为,而并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在18世纪,“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中,人们既用拉丁文表示,也用德文表述,直到18世纪末期,Rechtgeschafte一词才确立。[9]
在德国启蒙时期,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莱特(Daniel Nettblandt,1719-1791),在1748年的著作中借用过拉丁文actus iuridus(可译为法律行为)和delarato voluntatis (自愿表示),表示自愿追求法律效果的行为。他甚至将actus iuridus定义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10]但是,第一次使用这一术语的是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的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在《日尔曼的普通法》(1805年)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代替罗马法中的“适法行为”(negozio giuridico)。但是法律行为一词的真正创始人实际上是海瑟(Heise),在1807年的《供学说汇篡教程所用的普通民法体系概论》(Grundriss eines Syestems des gemeinen Zivilrechts zum Berhuf von Pandekten-Vorlesungen )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海瑟的老师胡果(也是哥廷根大学的教授)指出,“在整个法学史中,没有其他一部作品象这部作品一样,起了如此巨大的作用。”[11]在该书中,海瑟提供了一个划分十分严格的目录。第一卷是“总则学说”,紧接着“权利”(Rechts)的是“行为”(Handlungen)。在“行为”下,有“意思表示”一章。该章中有“法律行为专论”。“意思表示”是相对于“侵权行为”(unerlaubten Handlung)使用的。[12]该书第六章详细地讨论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意义、类型和构成条件,使其成为一般术语。其结构是:
第六章 关于行为
1. 行为的一般规则
(1)
关于意思的确定
……
(3)关于意思的表示
2. 关于法律行为[13]
海瑟第一次揭示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属性。这里所谓的意思表示,不是生活中普通的意思表示,而是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欲意思,即法效意思。之后,萨维尼在《罗马法体系》第三卷将法律行为进一步精致化,对海瑟所揭示的意思表示这一本质部分作出了重要的理论。1794年制定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ue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采用了这一概念,它规定了“行为”,但不是“法律行为”。同时它还采取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1863年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fuer das Koenigreich Sachsen)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该法第88条规定:“如某行为与法律要求相符,旨在设定、废止、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这是法典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制度的首次承认。
“意思表示”是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它与“法律行为”几乎同时出现,也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中继承了传统罗马法的“诺言”所表达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18世纪末期法学的发展。[14]之后,在18世纪,沃尔夫(Christian Wolff)首次提出并阐述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在十九世纪,它成为德国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15]后来,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作为同义语使用。为了与奥地利民法典的用语有所区别,普鲁士普通邦法开始使用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该法第1章第4节)。至此,“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终于在法律中形成。
法律行为的语用学考察
“法律行为”的德语是Rechtsgeschaeft.这是一个组合词,它由“法律”(Recht)和“行为”(Geschaeft)这两个词合成。中间加了一个连词符s.
法律行为中的“行为”一词,在海瑟的著作里使用的是“Handlungen”。[16]而在德文中,表示行为最常见的词语也是Handlungen.格尔哈德。瓦瑞格的《德语辞典》中揭示“Geschaft”的意思是“zweckgebundens Beschaetigung, Taetikeit,Arbeit, Gewerbe,Beruf Ergebnis, Abschluss einer mit Geld verbundenen,Taetigkeit,Handel,Absartz,Verkaufen,Aufgabe,Auftrag;Verkaufsstell,Gewerbeuternehmen.”[17]另一本《英德德英辞典》则把“Geschaeft”解释为“shop”和“business”。[18]而在德文中,侵权行为使用的是unerlaubten Handlungen一词。可见,在德文中,“Geschaft”一词主要是指交易,并不是一个关于“行为”最为常用的词。
在德文中,表示“法律行为”的另外一个词语是“Rechtshandlung.”但是,弗卢姆是在与事实行为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认为它是“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Rechtshandlung一共包括三种:事实行为(Relakte),通知(Mittelungen),原宥(Verzeihung)。[19]另外,在德语中,Rechtshandlung一词还有“法律中的行为”的意思,即法律调整的所有行为的总称。
法医学概念范文2
一、 揭示概念的形成过程
数学中每个重要概念的产生历经了前人长期观察、比较、分析、抽象、概括、创造了漫长过程,其形成过程蕴含着数学的思想方法、数学创造方法,展现数学概念形成过程的教学可使学生领悟形成概念的方法,锻炼思维品质,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内在活力。使其在学习过程中处于亢奋状态。
让学生从大量具体例子出发,从他们实际经验的肯定例证中,以归纳方式概括出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属性,从而获得概念叫概念的形成。概念可分为以下几个心理活动阶段,以函数概念为例进行阐述。
⑴观察实例,学生观察下列事例中,指出变量与变量的关系。
①以40米/小时速度行驶的汽车,行驶的路程s与时间t。
②用图表给出的某水库的存水量Q与水深h。
③某一天气温F与时刻t。
④某一次考试的班级学生成绩m与学号n。
⑤一个数y是另一个x的平方。
⑵分析共同属性。分析各实例的属性,并综合出共同属性。如上例中各实例的共同属性有:①抽象地看成两变量间关系②一个变量随另一个变量变化而变化③一个变量每取定一个值,另一个变量有唯一确定的值与它对应。
⑶抽象出本质属性,经过猜想,假设等过程,最后得到一个变量每确定一个值,另一个变量也唯一确定一个值与之对应,这是本质属性。
⑷比较正反实例,确认本质属性,如例④中反过来n未必是m的函数;例⑤中开平方x=+y 也不是函数,强化本质属性,排除非本质属性。
⑸概括出概念含义,把抽象出的本质属性推广到同类事物,给出名称。这时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各种本质属性的从属关系,找出关键的本质属性下定义。
二、 揭示概念的同化过程
利用学生认识结构中原有的概念和知识经验,以定义方式直接向学生提示概念的本质属性,从而获得概念的方式叫概念的同化。以“一元二次方程”概念教学为例,提示其同化过程。
⑴观察概念的定义,名称和符号,揭示概念的本质属性,例如学习“一元二次方程”
这个概念,首先观察它的定义――含有一个未知数且未知数最高次数为2的整式方程叫做一元二次方程。它的一般形式是ax2+bx+c=0(a≠0),其本质属性有:含有一个未知数,未知数最高次数为二次,是整式方程。
⑵对概念进行分类,讨论各种特殊情况,进一步突出概念的本质属性,
⑶把新概念系统化,把新概念同化到原认知结构中去。如上例,学生把一元二次方程同化到原有关于方程的认知结构之中,区分一元二次方程与方程,一元一次方程,分式方程,整式方程等概念,并形成一个关于方程概念的系统。
概念同化的学习过程,以学生间接经验为基础,要求学生具备较丰富的知识经验,并具有积极思维能力和较高的心理活动水平,但比较省时。
三、 重视概念的建构过程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的过程是一个主动建构的过程,建立起新的认知结构,是其经验与认识的投入和重建,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的再创活动。要求教师是数学建构活动的深谋远虑的设计者、组织者、参与者、指导者和评估者。现以“直线的倾斜角与斜率”一节教学为例。
⑴阐述实际意义,建立概念。黑板上画两个边长差别很大的正方形,请学生用一三角板画出它们的对角线(其中一个正方形的对角线长度小于三角板的边长,另一个正方形的对角线长度大于三角板的边长),小正方形的对角线容易画出,但大正方形的对角线却使 学生陷入困境,让学生自己去选择方法和探索认证,思考画直线的理论依据除两点确定一条直线外,还有由点与方向确定一定直线,这样便自然产生了“直线的倾斜角”的概念,进而反思,讨论用角和数进行运算的不便后,建立起斜率的概念
⑵揭示本质,理解概念。引进斜率概念后,针对关键词进行分析,学生思考之余提出:“讨论绕点(2,3)按逆时针方向旋转一周的直线斜率变化情况如何?通过画图,利用运动的观点解决问题,从而进一步认识了倾斜角和斜率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及它们取值范围和变化趋势,通过建构活动,同化或顺应于学生的认知结构。
⑶深入分析比较,深化概念
斜率和倾斜角纳入原有认知结构后,提出问题:过点P(1,1),Q(2,3)的直线的倾斜角与斜率各是多少?鼓励学生探索、创造建立两个新的“解析成果”与最基本“解析成果”点的坐标的关系,讨论、概括学生的思路:
直线上两点坐标――――――直线斜率
正切值的坐标表示――――――直线倾斜角
如此则形成了斜率坐标公式的推导思路,通过重建充实了原认识结构。
⑷加强应用,巩固概念。
选择典型的循序渐进的题组进行巩固,建立起相应的应用模式。如:
①直线过点(1,4),(3+1,1)其倾斜角和斜率各是多少?
②已知直线过点P(3,4),Q(-2-m,-m+5),当m为何值时,直线与x轴平行?当m为何值时,直线与y轴平行?当m为何值时,其倾斜角为3π/4?
③已知点M(-4,7),N(2,15)若直线1倾斜角是直线MN的倾斜角的一半,则1的斜率为多少?
这样学生在问题激发下主动建构,从形成概念、掌握本质,直至融概念于原认知结构中,建立起新的认知结构,相对独立地完成数学建构活动,达到概念理解深刻、全面。
四、组织概念的系统化、整体化的过程。
数学中许多概念的理解和掌握不是一次可以完成的,教师应有计划地使学生不断丰富和加深理解。可以通过单元复习,阶段复习,甚至是垮学年地总结的方式使所学的有关概念系统化和整体化,组织学生概括、归纳,不断丰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充实认知结构。
例关于“角”的概念的深化与系统化
⑴平面角:①一点出发的两条射线所组成的图形(静态定义)②以一条射线的端点为顶点旋转所形成的图形,逆时针旋转为正角,顺时针为负角,不作旋转为零角。
⑵异面直线所成的角:在空间任意取一点,分别引两条异面直线的平行线所成的锐角或直角,叫做两条异面直线的所成的角。
⑶直线与平面所成的角。若直线在平面内或与平面平行,则所成角为00;若直线与平面垂直,则所成的角为900;平面内一条斜线和它在平面影所成的锐角,叫做这条斜线和这个平面所成的角。
法医学概念范文3
1 转化医学概念的提出及其含义
转化医学是指能够快速有效地将生物医学基础 研究最新成果转化为临床医学应用,以及把临床医 疗的实际情况反馈给实验室并以此来完善相关基础 研究并进一步开展新的研究的医学研究机制,即努 力促进实现‘‘从实验室到临床(bench to bedside ) ” 和‘从临床到实验室(bedside to bench) ”的双向通 道研究[4,。它是一种强调实验室基础研究与临床 应用研究双向转化的医学研究新模式。
1992年,Science杂志首次提出了 “从实验室到 临床”的概念0 ,1996年,Lancet杂志第一次出现转 化医学这一名词&]。2003年,时任美国NIH负责人 的 Zerhouni EA 在NIH路线图计划(NIH roadmap) 中正式提出把转化医学作为NIH未来工作的重要 目标®,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打破基础医学与临 床医学、药物研发之间固有的屏障,在从事基础科学 发现的研究者和了解病人需求的医生之间建立起更 直接的联系,能将医学生物学基础研究的新发现和新成果迅速有效的转化为临床实际应用。
转化医学核心是推动医学科学研究理念的转 变,即以患者为中心,依据临床医疗的实际需要来指 导整个研究过程,迅速有效地将医学生物学基础研 究成果转化为可在临床实际应用的理论、技术、方法 和药物的医学研究机制6]。其中心内容是试图在 基础研究与临床医疗之间建立更直接的联系,缩短 研究成果从实验室到临床应用的过程。
转化医学研究提倡建立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的 双向、开放的研究平台,倡导实验室与临床研究的双 向转化。为实现实验室和临床之间及时有效的交 流,需要建设强大的、稳定的研究平台。转化医学又 是一个多学科的系统,涉及众多学科领域,强调多学 科交叉性的课题攻关协作,力求实现多学科资源的 整合和共享。
转化医学的实质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的联系,它 强调医学研究要“来自临床,服务临床”,将成为现 代和未来医学研究的主要模式。转换医学倡导在临 床工作中发现和提出问题,由基础研究人员进行深 入研究,然后再将基础科研成果快速转向临床应用, 同时,临床上出现的问题又能及时反馈到实验室,进 行更深入的研究,这种良好的双向互动可推动医学 全面、可持续性的发展。通过基础与临床科技工作 者密切合作,以提高医疗总体水平。
2 基础医学教育与转化医学之间的紧密联系
现行的医学教育和研究体制造成了基础医学研 究的直接针对性和应用性不强,而许多临床上有价 值的发现无法准确反馈给基础研究工作者。转化医学研究模式的提出很好的解决了这种临床和基础研 究的割裂状况,顺应了现代医学发展的实际需求,为 医学教育和研究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机遇。
针对性的基础医学教育是转化医学发展的良好 基础。从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开始着手规划,培养出 既懂基础研究又精通临床、有转化医学理念和能力、 能较好结合基础与临床的高水平人才是转化医学研 究开展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2009年9月,在中国 工程院与上海院士中心联合举办的转化医学发展战 略研讨会上,提出了我国转化医学未来的发展战略 重点应放在以医、理、工结合的方式培养临床医学科 学家。
转化医学研究的开展离不开基础医学教育和科 学研究的支持。在医学领域中,教育、研究与实践具 有同等重要的作用,而教育是指导科研与实践的基 础。转化医学以促进科学发现转化为医疗实践并最 终服务于病患为目标,其实现离不开基础医学教育 培养的高素质的转化医学研究队伍。高等医学院校 作为转化医学研究的主体之在基础医学教育阶 段在保持注重学员对知识的掌握和探索、发现和创 新能力培养的同时,更应该有目的、有重点培养学员 以临床实际需求为研究出发点的思维方式和基本科 研能力,让学员在开始就建立基础医学研究来自于 临床、根植于临床、服务于临床的意识,让他们认识 到基础科学必须与临床医学结合,才有生命力。
转化医学所倡导的基础与临床相结合也是未来 基础医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和更好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如何把握教育、研究和实践三 者的关系及其定位,通过教育弥补研究与实践之间 的差距等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索的问题,必须 认识到基础医学教育和研究必须与临床医学相结合 才有生命力。只有以转化医学理念作指导,注重培 养临床和基础一体化高水平研究人才,才能更好地 推进基础医学教育和研究的发展。
3 强化基础医学教育,促进转化医学研究发展
转化医学的发展对医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传统的医学人才培养模式造成了基础医学研究和临 床医学研究之间的脱节:临床医生不关心也难以理 解相对深奥复杂的基础医学研究,而基础医学研究 者对于临床病人的实际情况缺乏直观的认识和了 解,研究工作难以切合病人的实际需求。在未来基 础医学教育中,我们应该通过完善教学理念,加强学 科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加强科研反晡教学,进一步 改善教学条件,大力促进转化医学的发展。
3.1完善基础医学学科建设,适应转化医学的发展
学科建设是医学院校和医院建设的重点和核心, 建设适合转化医学特点的基础医学学科体系,促进 新型转化医学研究人才的培养,是转化医学研究顺 利开展的根本。完善基础医学学科建设,首先要根 据转化医学发展要求调整基础医学课程教学理念, 我们要以转化医学的思想统领医学学科建设,培养 基础与临床工作紧密合作的意识,鼓励学员培养发 挥各自优势相互协作的学习和研究习惯。其次要建 立适合转化医学特点的基础医学理论课程体系,转 化医学倡导多学科交叉融合推动医学的发展,在基 础医学教学中,我们应注意对多学科知识的整合,增 强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可有计划的新开设一 些交叉学科前沿领域的新课程。还要建立适合转化 医学特点的实验课程体系,特别是设立打破传统医 学的学科分隔、能够体现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设计性、 综合性实验,加强临床医学生的个人创新意识和实 践能力培养。我校新近综合多个基础医学学科实验 室,融合多学科特点而成立的实验教学中心,正是顺 应这种要求而产生的,未来也将在转化医学人才培 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3.2提高基础医学科研水平,促进转化医学发展
基础医学研究是转化医学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 证。转化医学的发展离不开基础研究支持,基础医 学研究的水平是转化医学研究能力的重要体现。在 近代医学发展进程中,医学基础研究进展迅速,而临 床医学研究则相对滞后,转化医学概念的提出,搭建 了沟通二者的桥梁,一方面促进医学基础研究的临 床应用,提高临床工作者的科研意识和能力;另一方 面结合临床选题,为解决临床需要提供了迅速有效 的途径。转化医学的发展要求重建注重基础医学研 究的临床医学研究体系,一方面通过针对临床问题 的基础科研水平的提高,实现转化医学的实验室与 临床的双向转化作用;另一方面,建立科研反晡教学 的机制,在基础医学学习过程中开展基于转化医学 思路的课外科研活动,使课堂的理论知识和科学实 践紧密结合,提高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基础医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可以优化先进技术 的运用,充分利用空间及资源,将基础科研与临床紧 密衔接,把医学研究实验室建成转化医学人才培养 教育实践基地,不断培养优秀的青年转化医学人才, 从而促进转化医学的发展。
3.3 改善基础医学教学,培养转化医学人才培养
法医学概念范文4
【关键词】概念教学;定义;数学方法
通过十几年的教学,我深知基本技能教学的核心内容,是要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概念,其关键在于引导学生揭示概念的本质特征。定义是概念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上课前引入概念,给出定义后,引导学生对定义进行认真的剖析,体味其中的内涵,参悟定义的真意所在。剖析定义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对定义中关键字及句子进行剖析
数学定义语言简练,用词准确。把定义中的关键字、词和句子的关系分析透彻,辨别清楚,对理解定义的内涵十分必要。下面举例说明:
例如:在集合运算中,并集的定义是“属于集合A,或者属于集合B的所有元素”。首先我们知道这个定义描述的是两个集合之间的关系,而联系这两个集合的关键字、词、句是什么?显然,是“或者”这个词。“或者”一词在此定义中包含三种含义:1.属于A但不属于B;2.属于B但不属于A;3.属于A且属于B。通过这样的分析,再加上文氏图形更加形象地加以说明:
二、对定义的参差要点的剖析
三、运用模式剖析定义
四、通过类比剖析定义
定义一些名称、形式类似的概念,在理解掌握旧概念本质的基础上,用类比法剖析理解新定义,效果也是很好的。
五、通过正反对比剖析定义
一般地说,教材是从正面阐述概念,这无疑是重要的,而要理解和掌握定义的本质,在从正面认识概念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再从反面或侧面去剖析定义,是使学生对概念理解透彻、记得牢固、用的灵活的主要方法。
立体几何中,异面直线的定义首先结合图形从正面讲解,再从反面做这样的对比:
1.异面直线的定义能否这样叙述:分别在某两个平面内的两条直线叫异面直线。
2.异面直线的定义能否这样叙述:没有公共点的两条直线叫异面直线。在学生思考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结合图,分析上面的两种叙述方式与定义的不同点。进而得出结论:上面的两种叙述方式都不能作为异面直线的定义。由此进一步认识到异面直线的定义的实质是:“异面直线是不可能在同一平面内的两条直线。”
六、利用图形剖析定义
法医学概念范文5
关键词: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公民权利;功利主义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在两处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第10条规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第13条规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补充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宪法文本授权政府可以“公共利益”为宪法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公民的其他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至于哪些人的利益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宪法却并未给出明确定义。以宪法为依据,“公共利益”在《物权法》、《土地征收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具体民事、行政立法中均有所体现,毫无疑问,这些下位法中“公共利益”的内容都必须建立在宪法对“公共利益”限定的内涵之上。因此分析“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定义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的必要性
“公共利益”一词在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随后,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也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虽然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已写入征地条款,并出现“公共利益”一词,但是从1954年以后的各部宪法中都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进一步界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954年宪法在引入“公共利益”后,以后凡涉及征地补偿的具体法律时,公共利益的目的逐渐被“国家建设”的目的所代替,如1958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条规定“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1982年宪法在其文本中再次将“公共利益”作为征收征用的唯一前提,但我们发现“公共利益”在随后的部门法立法工作中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建设”继续成为代替“公共利益”的征收万能药。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法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虽然《土地管理法》经修改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的内容,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据此作出相应修改。再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该法“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行政法规立法级别的条文尚且如此规定,行政规章及以下的内容更是将“公共利益”抛之脑后,“国家建设”、“建设”、“经济建设”都成为了“公共利益”的代名词。①不可否认,“国家建设”、“建设”、“经济建设”无疑包含有一定的“公共利益”,但“国家建设”、“建设”、“经济建设”是否就等同于“公共利益”呢?如果在宪法上不对“公共利益”作进一步限定解释,公共利益很可能在随后的其他立法中被延伸出更多的外延,成为公权力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踏脚石和跳板。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宪法定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应从个体角度定义
公共利益,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理论界有诸多争议。从字面含义分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私人也即个人,私人利益指的是作为社会组成元素的个人所享有的利益,公共利益的着眼点也就落到了社会大多数人或者全部人利益的范畴上,也必须落在了每个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人身上,公共利益才是现实的、可以为人感知的。
有学者主张,宪法文本上的“公共利益”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而综合的定义,其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社会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并不是相对大多数人针对某一个事项的利益为基础而简单的求和,而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②但是如果真如这种观点所言,用开放和综合的方法去定义“公共利益”,这里仍将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障碍,那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缺失。从
律技术角度讲,为解决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应当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运用自由裁量权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法律语言给出确切的定义。在违宪审查权制度下,法官虽然不制定法律,但可以对立法中具体的内容、运用的具体词语进行审查,可以推翻不合符宪法规定的立法,以此来有效的保障公民权利不会因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而失去宪法保护。但在违宪审查制度未能建立的情况下,法官如果不能否认和推翻一项不合宪的立法,那么就只能根据一项不合宪的立法作出一项不合宪的判决。在开放定义“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没有人可以审查宪法以下其他立法内容的合法性,那么“公共利益”很可能会变成一个打开后却无法关闭的闸门,成为政府肆意践踏公民私人财产的借口。因此,追求一个综合的、开放的“公共利益”虽然看上去完美、全面、包罗万象,但是正如张千帆教授所言,与其苛求十全十美而使概念复杂得不可定义——至少不同的人很难对其达成一致的理解,不如满足于一个有局限甚至有缺陷的定义。至少,局限性意味着这个概念具有确定的边界;至于缺陷则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补救,并不一定非要期望普通的法治能解决全部社会问题。③抽象可以成为行动的纲领,但唯有具体才可以成为行动的准则,对于“公共利益”抽象的、宏大的解释,都会导致“公共利益”最终与“公共”相脱离,成为政府加诸个人的枷锁。
当然,这并不是说“公共利益”就简单等于“个人利益”的累加之和。功利主义学派提出用数量作为价值大小的衡量标准。问题是公共由个体构成,那么究竟涉及多少人才算构成“公共”,这个问题几乎是不可回答的。但是功利主义至少清楚地表明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是公共利益的平等组成部分,个体不应模糊在“公共”或“集体”的概念中,而民主制度的创造就是能够代表个体并实现其各自利益的最好途径和手段。故而功利主义学说虽然至今仍受到不同学派的挑战,但它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学的“正统”理论。
三、公共利益的宪法内涵应把握的根本原则——以公民基本权利为界限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得以存在的根本目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公民一部分的自由,但是公民的权利并非是没有界限的。个人组成集体和社会组织,个人必须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即忍受社会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制约,这种制约就主要表现为公共利益的制约。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时,公民基本权利的割让必须要极其审慎。一般来讲,个人利益的让渡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个体让渡其部分基本权利但并未导致其核心利益的当时,该利益可通过其他方式代替实现,那么这种割让就表现为一种“忍受”。第二,这种让步造成了核心利益的成分损失,该部分利益不能以其他途径实现,即不具有可替代性和可容忍性,那么获得相应利益的一方就必须对核心利益受损的一方进行补偿。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若要合法正当的使个人利益作出这种割舍和牺牲,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说明,交由民主机制作出表决。如果缺乏有力而服众的论证,就不能证明公共利益所承载的价值优先于私益的价值,私益就不能作出让步。另外,在个人利益因割让给公共利益而使得个人核心利益受损,以公共利益之名而受益的一方就必须对受损方进行等量补偿。那么如何评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重要性?胡锦光教授提出,现代社会,解决公益与私益的冲突问题,最关键的是对公益和私益在“质”和“量”上分别进行评价。所谓质的评价,是指如果公益和私益承载不同类型的价值,那么,以对受益人生活需要的强度而定,凡是对满足受益人生活愈需要的,亦即与生活需要紧密性愈强的,即是“质最高”的价值标准。所谓量的评价,是指如果公益和私益所承载的是同种类型的价值,那么,以受益人的数量而定,尽可能使最大多数人能均占福利的为“量最广”的价值。当然,这种“质”和“量”的评价不是普适性的,它必须根据具体的“个案”来衡量。④该方式是比例原则在宪法学的运用。
四、结语
“公共利益”是宪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公共利益所承载的价值类型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关,但我们必须看到,“公共”本身并非是抽象的,是由个体构成的实在体,公共利益无论多么重要,都只有在他被具体的个人享有时才会具有价值,所以理解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概念时必须看到宪法的公民权利保障
书功能,在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衡量时,必须对二者进行“质”与“量”的慎重权衡。
参考文献:
[1]肖顺武:《公共利益研究:一种分析范式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运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门中敬:“含义与意义:公共利益的宪法解释”,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3]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4]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5]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注 释:
①例如,国土资源部2004年“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2年“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中都一再强调,“征用土地事关国家经济建设”.
②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法医学概念范文6
1.对概念和规则存在机械记忆
在数学的学习中学生掌握了概念和规则,就能进行学习迁移,以不变应万变,就能做到融会贯通,解决实际问题.可现在的高中生在学习数学时却误将概念和规则的语言描述的机械记忆当作对它们的理解,不会用在实际的解题中.
1.采用探究式教学即发现法
数学概念的引入,应从实际出发,创设情景,提出问题.通过与概念有明显联系、直观性强的例子,使学生在对具体问题的体验中感知概念,形成感性认识,通过对一定数量感性材料的观察、分析,提炼出感性材料的本质属性.如在“ 异面直线”概念的教学中,教师最好先陈述概念产生的背景.如在长方体模型中,让学生观察长方体的各条棱中是否存在两条既不平行又不相交的直线?若存在,请同学找出来.教师接下来告诉学生像这样的两条直线就叫作异面直线.接着提出“什么是异面直线”的问题,让学生相互讨论,尝试叙述,经过反复修改补充后,给出简明、准确、严谨的定义:“我们把不同在任何一个平面上的两条直线叫作异面直线.”经过了学生自己的直观感知、归纳概括的基础上,再让学生找出教室或长方体中的异面直线,进一步深化学生对概念的理解.最后以平面作衬托,引导学生如何画出异面直线的图形.学生经过以上过程对异面直线的概念有了明确的认识,同时也经历了概念发生发展过程的体验,会更有利于学生对概念的把握.探究式教学尤其在新课标教材改革后有明显的体现.
2.采用讲授式教学策略
在教学顺序方面,讲授教学法要比探究方法更早地给出概念的符号和概念的关键特征以及规则的内容.教师应重视对数学概念的讲解,通过讲解向学生全面系统地传授概念知识.但是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要由单一的课程实施者向课程的研究者、建设者和课程资源开发重要力量的角色转变.因此概念教学最好不要囿于课本,应尽量从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出发,通过讲解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概念网络,真正在讲上下功夫,力争把数学概念讲透.同时,要将讲和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只要处理好讲与练的关系,对学生掌握数学概念和规则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帮助学生对数学概念和规则的有效学习教师应该从以下几点出发:
1.帮助学生回忆先行知识
一个新概念的引入,无疑是对已有概念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有些概念由于其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等原因,很难一步到位,需要分成若干个层次逐步加深提高.如三角函数的定义,经历了以下三个循序渐进、不断深化的过程:用直角三角形边长的比刻画的锐角三角函数的定义,用点的坐标表示的锐角三角函数的定义,任意角的三角函数的定义等等.可见,三角函数的定义在三角函数教学中可谓重中之重,是整个“三角”部分的奠基石,它贯穿于与“三角”有关的各部分内容,并起着关键的作用.而要理解高中阶段的任意角的三角函数的概念的教学中就要先帮助学生回忆以前学过的先行知识,从而引出新知识.更要重视挖掘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这对于学生理解概念和规则显得更加有必要.常言道:磨刀不误砍柴工.
2.给学生提供恰当的样例
在概念和规则的教学中,为了要学生对其有深刻的理解,最好能给学生提供正例和反例使其对概念的应用有深入的认识.
3.给学生提供练习的机会并且及时提供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