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文化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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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的概念

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认识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旅游本真

一、引入问题

站在旅游者立场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少了相对于物质类文化遗产的那种实体性,但却增加了可交流的互动性;况且,旅游的异地性与遗产的久远性,确保了我们并不因为互动而失去应有的敬畏。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多重要概念,这些概念不仅能提高人们的认识,而且可以让认识形成某种模式;如果这种模式与保护目的捆绑起来,必将促使舶来的遗产保护意识在我国逐渐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研究:概念、分类、保护、利用》一文(下文简称《非物质》),研究内容全面、有体系和充满新意,已显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若干概念之端倪。本文再以“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为前提,讨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问题。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路径

1、既有概念:不明确

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既有的定义中,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成概念外,对内容的描述基本采取列举和圈定范畴的方法。从有关文献中,除不可触摸性外,我们很难再找到相关概念;至于“突出的普遍价值”、“稀缺性”、“本真性”等说法,其适合于包括自然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遗产。概念不明确,严重影响到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2、今后概念:确定逻辑起点、寻找源头、给出认识脉络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概念,但有些概念一经出现将拥有长久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一种“今后概念”。“今后概念”如果成立,就要溯本求源,这种研究不同于诸如“黄河源头在哪里”那种老问题的深究,而是为了让新概念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获得强劲的发展动力,溯本求源研究是一种铺垫性努力。

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第17届大会(1972年11月16日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做逻辑起点。其实,逻辑起点并不等于源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文件中将无形文化财单独列类。《非物质》一文的研究表明了这样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隐喻了逻辑起点,与源头呈分离状;那种分离,既是时间上的分离,也是空间与认定主体的分离。而确定逻辑起点是为了较快地进入研究主领域,也是为了获得起步的动力。

《非物质》一文给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事件发生的时间表:1950年、1962年日本与韩国分别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设“非物质遗产”管理部门,1989年颁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颁布《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1年首次公布了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2003年又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定办法》)等。这些表明,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存在着认识过程的脉络。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先在的,但对其重要性及性质的认识却是分步呈现脉络的。

3、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

所谓“自然与文化遗产”,站在旅游者立场上并在泛指情况下,一般而言,是先看到高山大川而后才有人文活动的。其实,关于遗产的正规文件是将文化置于自然之前,也就是说,站在遗产保护立场上人们是从文化切入问题的,要保护有价值的历史遗存。随着认识的深入,有了自然遗产、双遗产概念。既便是如此,人们还是格外重视文化遗产,或许是与自然创造相比,人们对祖先的创造有更深刻的崇敬之情。正因如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才刻意强调,任何一个国家在申报世界遗产时,限报的两个项目中,至少要有一项是自然遗产。

在认识的延伸过程中,人们又发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是由于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才让人们将既有的“文化遗产”再赋予“物质”概念。这种反刍再概念形式也可见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那种情形。这表明,先有的概念往往是不准确的。但在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时,就先大致圈定一个范围;那种圈定就有直感成分,或者先以具像性的第一直感加上适度理性外延做定位(如“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足之处留待后续解决。这种现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是十分突出的,先抢救文化遗产,学术性补救往往靠反刍再概念等方式来解决。《非物质》一文给出的分阶段的“世界遗产分类表”显示了这种认识过程。

这种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的认识路径也可见于关于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与现代遗产的认识。遗产概念的逻辑必然是指向历史遗存,这是初始的形式内涵,“突出的普遍价值”被认为是遗产的本质,由此推演出现代遗产概念,扩大遗产的常规所指。正因为“现代遗产”的出现,才可能将此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各种存在反刍定义为“历史(性)遗产”。

4、实在解:遗产传承人、小物(件)性、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名称是intangible,翻译成“不可触摸”、“非物质”或是诸如日韩的“无形(文化财)”等,似乎这类存在都远不如物质实体好把握,但这是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的结果。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日韩也施行了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制度;表演艺术也有各种道具、服装,传统手工艺也必然有作品来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那是一种小物(件)性;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内给出了文化空间概念。传承人、小物(件)性与文化空间概念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化了;由于与人的关联更加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虽然是后出现的,但目前似乎要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受到重视,不能否定,这是人性关怀理念在起作用。

遗产领域内存在着一些看似矛盾的认识,但都能够找到实体或实在解,这一点不同于旅游研究中不同见解导致的争论。这里的矛盾是可以统一的,而且一定要有实体或实在解,因为保护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没有实体就不能着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一系列关于遗产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确 实存在着一些矛盾,但权威性压制了不利于加快保护速度的纯学术争论。

5、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诸多性质,哪些是基本的,哪些是独有的,哪些又是权变的(并非全体拥有的属性),其实存在着遗产“性质空间”的命题。在惯常环境下,社会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稀缺性、濒危性、突出的普遍价值等),在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比较中又发现了独有性质(不可触摸性),在特定环境下则会发现权变属性(政治性),如韩国“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代表作时,我们则普遍认为“端午节”被抢注了。

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这样的认识过程,不仅可以使知识体系化,而且那种脉络化过程更有利于发现新的性质。无论是坚持既有性质还是发现新性质,其目的都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因此并非都要等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日韩先于联合国几十年就提出保护“无形文化财”就是一个例子。

6、混成分类

学术与实用哪个重要,科学发展观回答了这个问题。如同上文讨论的实在解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有很多无视学术的瑕疵,混成分类就是一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种类型,其中的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音乐、传统知识技艺、礼仪与节庆活动等五项都是强调人的活动特征;而文化空间显然强调的是规模场所,两个不完全一致的视角构成了一个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许多性质,这些性质不能用物理指标来度量,各自侧重点又不同,无法用通常的分类方法。对于只能定性认识的对象,用传统的二分法或三分法显然不如“一事一议”更有利于保护。按照民间的主要特征混成分类法,从保护的角度看,强于简单综合分类和复杂性学术分类;因为前者种类过少而不具体,后者虽然科学但影响社会的认知规模。

研究中,我们习惯于在质上做深入,由宏观走向微观;当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居民人数有较大规模和居住很集中时,我们的研究视角就从微观走向了宏观。质和量的视角变化,促成了“文化空间”概念的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可以统一,形式上却难以统一;分类只能从形式人手,抓住各类形式特征而不在乎内容重叠,这样的“宁重(叠)勿缺”的做法要比“宁缺勿乱”的做法保护效果要好。

三、本真保护:由原始本真、经诸阶段真实、到唯旅游本真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保护本真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保护的应该是原始本真,基本措施是直接保护本物,内容是建立保护规约、组建保护机构、设立保护基金和实施保护工程等。本真也是莫衷一是的概念,原因在于本物有破损,环境有变化,旅游业有创造,因此就有了什么才是本真的疑问。本真性研究牵制了研究者大量的精力。搞清什么是本真,才可以保护本真。

2、四种本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

旅游研究中关于本真性的研究可以分为四种观点:第一是客观主义本真(客体本真),第二是结构主义本真(基于客体的主体搭建),第三是存在主义本真,第四则为后现代主义本真。

第一种本真是常规和基础的认识,持此观点者居多且观点基本一致:对既有的不做改动;第二种观点是宽容的,允许人们有各自的理解和各自有理的行为,旅游经营者可以从中找到支持,但社会不一定理解;第三种观点有些不负责任:存在就是合理的与真实的;第四种是超本真的真实,理解起来更为困难。四种观点各执一端。《非物质》一文明确地给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本真性的描述:最早状态、所有时期的正当贡献、不改变布局和装饰、保护周围环境等。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就是指保护性的本真,否定了先搞清本真然后加以保护的论断。这样的分析表明,性质认识与目的检验须交互进行,常规旅游研究与遗产保护工作有明显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是上述四种观点的综合,由于落在了实在解上,因而并没有产生综合即不知所云的现象。学术观点往往是对某种因素进行放大后得出的,放大后才有特色,有特色才形成观点。学术观点与实际应用还存有差距。

3、唯旅游本真

“唯旅游本真”是本文作者创造的词汇,兼顾了旅游利用的保护、积极的保护等观点。“唯旅游本真”是指唯有旅游创造的有助于保护遗产的情形,简单的例子就是外国人看京剧。有了旅游才有外国人涌人,外国人看京剧并没有改变京剧,却让京剧的影响扩大了,促使我们精心呵护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国人看京剧是一种新成存在,是同时关于“京剧”与“外国人”两个既有概念的新成本真,这样的认识有利于京剧的保护。新成即“本”也为“真”,旅游创造了新本真,而且是有助于保护的本真。

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传媒预期及其实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需要政府、学界、民众的协同参与。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必须实施“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和“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③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的规定中,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④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近年从国外输入的学术概念,对其内涵、外延的界定在学界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⑤,社会公众更不能清晰地对这一概念加以理解。但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保护工作又必须及时推进,可以说保护工作者在自身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同时,还肩负着面向公众的教育的义务。从现有文件的规定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保护意识的培养等任务被政策制定者指派给了以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为代表的大众传媒。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过程中,大众传媒被赋予了向社会公众进行普及教育和宣传动员的职能。

我们注意到,无论《公约》还是《意见》,对传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发挥作用都停留在提倡和鼓励的层面,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要求。也就是说,传媒是否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主要取决于媒体对其社会责任的主动承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传媒考量其媒体内容的首要指标应当是经济效益而非文化职能。要成为媒体报道的内容,首先需要能够吸引足够的“眼球”。在国家设立第一个文化遗产日的时候,因为文化遗产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报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密集程度,而文化遗产日一旦过去,则所有报道都烟消云散,在正常的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成为传媒一年一度、每次持续一周的报道对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需要长期持续实施的社会工程,间歇式的、热点式的传媒报道根本不可能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记录和报道。到目前为止我国也还没有出现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纪录片,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法保证投入较长的时间是重要的因素。

从内容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其接受面往往受到区域文化、民族传统的限制,在甲地非常受欢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样式可能在乙地无人问津。作为受众广泛的大众传媒,其报道内容肯定要考虑全体受众的接受态度。因此,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往往是地域性不强的样式得到了强势媒体关注,而那些具有极大的独特性、传承范围较小、急需引起公众注意加以保护的样式反而被媒体冷落。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程度上与其传承区域的生活方式有很深的联系,在媒体传播过程中,非传承区域的受众并不一定能够对其进行理解和接受,从而导致媒体销量的下滑,导致媒体作出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选择。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然是一个连学界都没有定论的概念⑥,专家之间的意见纷争是学术讨论的正常现象,但就社会公众而言,他们在大众传媒的语境中已经习惯了“对自身所处世界的认识往往不是来自直接观察和亲身体验,而是依赖他人或大众媒介提供的有关情况”⑦,如果专家的意见之争通过大众传媒透露出来,就可能导致大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无所适从,导致公众对传媒信任度降低,反过来刺激媒体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报道。

当《公约》和《意见》都把对公众进行教育的重任放在大众传媒的肩上的时候,并没有为大众传媒指出如何开展工作的方向,显然,这是一个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深化和丰富的命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传媒素质及其缺失

在信息时代,拥有全方位话语权的大众传媒引领着公众的文化兴奋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是如此。如果说媒体在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时候有各种各样的考虑,但一旦成为面向社会公众的传媒话语,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看似客观的报道掩盖了,公众看到的是经过媒体过滤的看似客观的报道。因此,传媒本身的素质决定着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保护的操作策略都是新生事物,在学界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作为社会成员的传媒从业人员自然也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准确的判断,而且这一现状在学界完成学术梳理之前无法得到改变。因此,传媒并不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刻而明晰的理解,自然也无法站在学理的高度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性认识,导致众多的报道停留在表面化、感性化的表层,缺乏有深度的反思和追问,这恰恰是公众缺乏而媒体应当提供的内容。

按照《公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但大众传媒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的时候,其关注点放在了具有视觉冲击效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层样式之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传承人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造成在大部分报道中公众仅看到了很多文化样式,而没有看到这种文化样式的传承人的有关情况。

从本质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活方式,具有稳定的传承性和日常性,它与传承人群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但大众传媒在进行报道的时候,关注点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主流话语而言“新”、“奇”、“怪”的部分,并对这些部分通过醒目的标题、夸张的描述等手段予以放大。在信息大众化传播过程中,“当一个信息被‘放大’时,就意味着它引起了共鸣,即无意识的认同,它因此而产生了一种新的意义:成为大众心理归宿的符号”。⑧这种报道方式固然满足了公众好奇的眼光,提高了传媒的影响力,但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让公众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新”、“奇”、“怪”的东西,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偏狭理解。更为严重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在传媒报道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传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奇”、“怪”的报道预期以及公众对此的追捧,从而按照媒体和公众的喜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盲目地变更,造成不可挽回的传承变异,甚至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正常消亡。

传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报道并非镜像似的全面反映,而是经过选择的结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与区域文化空间无法分割,但在传媒报道过程中,肯定只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进行描述而无法将文化空间一并表现出来,呈现在传媒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从当地文化空间中抽离出来的文化样式。比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秀山花灯包含了从请灯到送灯的完整的民间习俗,但在传媒话语中仅仅呈现为花灯歌舞,它本身具备的民俗意义在传媒选择的过程中被有意识地放弃了,展现在公众面前的秀山花灯从丰富的民俗样式转变为了单一的歌舞。这样的简单化倾向在大众传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过程中一再发生,并通过传媒之间的简单复制而不断演化、扭曲,甚至成为主流话语渠道中表演语汇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丧失了作为生活习俗的文化蕴含。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大众传媒话语权的笼罩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简单、空洞和变异的趋势。无疑,这样的结果并非保护者的初衷,也越出了媒体本身的预期,更不是公众所希望获得的信息。

对策与建议

纵然大众传媒向公众提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存在很多问题,但它无疑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众中间的认知程度,起到了推广和宣传的积极作用。因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该也能够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积极方面,降低其消极影响。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加强学术研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建设。按照一般的学术路径,一个概念的提出,是在对概念的内涵充分明确之后。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一权威机构通过《公约》公布并作出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中国学术界自生的概念,而是来自非学术路径的一个外在的规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汉语语境中缺乏天然的学术土壤。⑨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就是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理论体系,从而为公众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同时,理论建设还可以为大众传媒在内容制作的过程中提供理论依据和方向性引导,从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众传媒传播过程中的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

深入实际,坚持报道的原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形成的区域性文化样式,走马观花式的“采风”所获得的信息往往停留在表面上,不能得到本质性的文化信息,更不能了解表征掩盖下的文化意蕴。它需要媒体从业人员坚持深入到传承人群的日常生活中去,抛弃以往“采访者/被采访者”的身份意识,从生活体验的角度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挖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之“根”。只有具备了生活经验的报道,才能够引起非传承区域的公众的认同和共鸣,从而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促进保护的顺利推进。

多种传媒样式协作,实现传播的立体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信息量非常丰富,单一的传媒样式很难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因此,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的时候,表现形式需要实现文字、图像、视频等多种样式的综合,传播手段也需要实现平面与网络的综合,在传播过程中构建起立体的、互动性强的感知环境,营造出融合性强的文化氛围,从而实现良好的传播效果。

传媒与大众是传播学的经典命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推进的当下,在两者之间搭建起良好的沟通桥梁,是保护的需要,更是大众传媒必须面对的现实任务。因此,我们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2007年8月16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闻[EB/OL]./pos=1,2007-09-13。

⑤⑥张春丽、李星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述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2)。

⑦黄永林:《大众传媒与当代大众世界》,《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2)。

⑧高小康:《大众的梦》,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⑨牟延林、刘壮:《研究路向与学科体系》、《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6(2)。

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保护措施;利用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资源、文化资源、科学资源和经济资源,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必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然而,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我们大多数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还未建立,保护意识非常浅薄,大量极具保护价值的民间文化遗产正在逐渐从我们身边流失掉。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我们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挖掘,并寻找其合理的利用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如下: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不足

当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实际上,对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已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中于世纪之交启动的一个新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或者说它之所以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陌生及认识不足,其原因:一是缺乏法规措施、缺乏智能资源、缺乏抢救保护资金;二是某些文化遗产的传承渠道不畅、原生态传承缺乏自觉、民俗流变冲击大;三是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识,造成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脱节,从而不能培养出提供文化遗产所需要的社会人才;四是缺乏对民族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相对滞后,缺乏正面主导参与等等。

2、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消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它承载着民族一代代人的文化记忆,是民族多样性的文化符号,但这些记忆和符号是极易消失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忽略和忘记,且较之有形遗产,它们更加脆弱和不可再生。

比如,有一位扎巴老人能够演唱世界最长的史诗《格萨尔》,它能够演唱其中的34部,当他1986年逝世的时候,我们仅记录25部半,其余随着他的逝世而亡佚;满族坤宁宫祭神音乐中三弦和琵琶的伴奏乐谱也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失;千百年来传唱的川江号子曾经是长江的魂魄,如今已成没落的千古绝唱。类似的情况在国内,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还有很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全面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工程,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天然的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有的甚至是一种伴生现象,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其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其文化遗承的基础。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和宣传应该全面详细,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

2、提倡原生态保护,建立规模适当的保护区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够依靠动物园圈养,必须依附相应的自然环境。与之相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要提倡原生态保护。

特定的文化空间产生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依赖特定的文化空间而生存。只有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才能认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面目,也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它所依存的环境中加以保护,才能是完整的保护,其相关信息丢失得最少。有鉴于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有必要建立适当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使被保护的遗产项目依其自然的生存方式得以延续。

3、利用地方文化馆,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文化馆作为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群众文化的龙头,在社会群众文化中具有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人才优势、阵地优势和资源优势等三大优势。

地方文化馆的业务干部可以围绕自身的业务,承担起本专业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职责,还可以协调当地各类文化艺术骨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自身具有的人才优势。地方文化馆还拥有群众文化活动设施,便于开展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研究、展示的硬件,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另外,地方文化馆还有着雄厚的资源优势,可以把宣传和介绍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任务,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推广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层次、多角度的,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将成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魅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品类繁多,不仅有民间文学、民间美术、传统工艺、手工艺、还包括民族语言、服饰、饮食、风尚习俗以及民间仪式、节庆、竞技活动等表现形式,它们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如可将民间美术设计在人们的日常用品中,或产品的包装上面;将传统工艺、手工艺制作成有特色的纪念品;结合旅游开发,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让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一个鲜活再现的载体。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传承、延续、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文化魅力。

2、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在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它的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参考文献:

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商品性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59-0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热点与思路梳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自21世纪初兴起并被广泛使用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也随即升温,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遗产研究领域中的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早期的成果主要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分类、特征、价值、功能等基础理论的研究;后期的成果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探讨,研究视角涉及保护现状、保护措施、开发模式、产业化、商业化、市场化、法律保护、传承途径等,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倍受关注。综合现有成果,学者们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的区域旅游资源,旅游开发可以成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从而实现其生产性保护、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现有文献中,汪宇明、马木兰探讨了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博物馆、主题公园与实景舞台剧三种模式的特点,并通过对恩施腾龙洞《夷水丽川》实景舞台剧的实证研究,提出大型实景舞台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成功路径;姬梅、朱普选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自身模式。与现实面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争议相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核心即商品性展现途径的研究尚显不足。因此,本文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性与商品性的对立统一,力主探讨其商品性展现的基本途径,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性开发的困惑与解读

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制;现状

项目依托: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策略研究”(2012C2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4月18日

一、问题的背景

当下,我国又一次掀起了民间文化保护的热潮。和以往不同,这一次全面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缩写为“ICH”)。这个概念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下,经历了一个从争议到基本达成共识的命名过程,如今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的内容来看,这个概念基本涵盖了曾经分属于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以及戏剧学、音乐学等学科研究的对象。但这个术语的使用并非只是对以往术语的简单替换,而是一种“推陈出新”。可以说,这个新概念整合了广泛的文化事象,使得它们能够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肩。但这种整合的价值也不应该被放大到近乎神话的地步。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扩大了对象的范围,拓展了知识生产的空间,它为各种文化事象的彼此相遇提供了平台。但很难说,通过整合,建构一种整体的观念能让民间文化的保护变得更为容易,有时甚至还会变得更为困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方面,情况就是如此。当然在公法领域,立法构建了统一的价值目标,创建了整体的保护制度和措施,明确了政府的职能和义务;但在私法领域,这个宽泛的概念也使得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权利客体的模糊性更加突出。事实上,这些问题由来已久。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但该公约保护的内容没有覆盖到“民俗”所指称的范畴。首创民俗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即“民间古旧习俗或民间文学”、“民众的知识学问”以及“古时候的举止、风俗习惯、仪式、迷信、歌谣、寓言等等”。而这些正是后来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属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态,因难以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版权法的保护,而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包括被肆意掠夺和歪曲。到了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在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影响下,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力协作。自此,在国际社会拉开了一场围绕着“民俗与版权保护”问题的历时久远、争执不断的认同过程。这个过程也正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历史语境。

二、国际层面的保护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牵涉诸多应由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可能涉及财产、合同、习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知识的存在特性,为它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变得很直接而且异常突出。由于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全球化进程直接导致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获得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把目光放在世界贸易组织上。与此不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该组织创建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WIPO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enetic Resources,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IGC),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三者合并研究,其中后两者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该组织倡导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创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并根据“创新”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关联程度,将其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经改革的知识产权”;一种是“独立的特别保护体制”。前者是在现行知识产权的框架内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正,后者是在现行知识产权之外另行制定单行法来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并不存在一个不属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提法,两者都属于知识产权的扩张问题。所以这种区分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这里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WIPO的研究中,总结了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用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些制度虽然在国际上没有形成统一的影响,却在区域层面和国内层面得到了确实的体现。WIPO把这些具体措施归纳为防御性保护措施和积极性保护措施。前者包括披露来源制度和在先技术制度,后者包括授权使用制度、特别登记制度、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三、对现状的分析

上述措施,针对现行制度之不足,提出了一些比较有创见性的解决方案。它们的问题在于都是一些碎片化的个别性的解决方案。WIPO的总结不足以说明它们可以构成一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WIPO从解决新旧制度冲突的角度入手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有两个优势:一是在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革新,从对现代知识的保护自然推及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这样便于在人类认知进步的旗帜下,形成国际认同;二是通过承认已经存在了一个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而这个社会财富分配不平等,所以可以在一个能够适用于全球的公平理论下,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但仔细分析,这两点优势其实并不存在。

对第一点而言,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是霸权的结果,而不是国际认同的结果。并且这种体制的推行加剧了霸权的程度,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更多威胁。如果说在现代知识的生产方面,西方处于优势而非处于劣势的话,那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情况则与此相反。在前一领域,西方倾向于利用一个全球化的财产安排来防止其现代知识产品成为国际公共资源;而在后一领域,他们却不希望存在一个类似的全球化的财产制度。当然这是基于一种简单化的西方和非西方的二元对立观来说的。但抛开这种二元对立观,我们同样可以认为:没有谁愿意作为一个高水平的资本优势者不断地向低水平资本优势者生产某种国际公共产品。

而对于第二点,我们首先得问一问:可不可能存在一个全球适用的公平原则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分配确立道德上的基础?我们知道,存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是全球化的公平原则得以适用的条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领域,相互依赖是现代社会不可否认的经验事实。但这只是事实的一个方面。人类学的研究表明,事实的另外一个方面是人类在信仰、道德、文化、习俗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差异性。彼得·德霍斯在讨论全球信息公平问题时指出,这些差异性意味着,能够卓有成效地适用世界公平原则的世界群体或社会是不存在的,一个全球化的公平理论不可能对世界上所有的群体都是完全标准化的。“世界公平”可能变成一面旗帜,在这面旗帜下,那些不容异己者和帝国主义者将投身到重塑这个世界的运动中。他认为,没有理由可以让人们相信,那些负责解释全球公平的人会以对当地条件和习俗敏感的方法做这些事。这意味着国际会议的参与者将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有什么方法可以使本地公平观念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世界里得以存在。这个问题不容易解决。一种可能是,参与者将寻求把互不干涉事务的条件制度化。由于优势者希望其优势得到保护,但同时希望在其较弱的知识财产领域只负担最低要求的义务。所以,一个可欲求的知识财产保护的国际框架,必定是一个允许保留财产的地域性的框架。显然这肯定是一个让各方都不满意的框架。

可见,从解决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入手,对构建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国际体制(一个既保护了现代知识,又保护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体制)并没有多少助益。例如WIPO在这方面至今没有出台实质性的法律文件,1982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其实仅仅作为一种研究成果产生影响。而2007年底形成的《传统文化修订案》和《传统知识修订案》则限定在政策目标和原则上,充其量只是为了促成各国的认知共识而非为成员国确定实质性义务。这促使笔者对那种希望通过借鉴某种超国家立法框架来处理本国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路,深表怀疑。

主要参考文献:

[1]向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3.

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6

一、深入调查了解熟练掌握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的基本情况

深入调查了解,全面熟练掌握一地民族民间文化的基本状况,我认为是基层文化干部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如不能对当地的民族文化历史有所研究了解,对存在于民族民间的文化艺术不能做到摸清家底、心中有数、如数家珍,他就很难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之中,而不能起到基层文化干部应起的作用。

就我们喜洲镇而言,喜洲镇地处大理市中心,也是以洱海区域白族文化的中心点,它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祖先遗留下的优秀文化遗产数不胜数,就物质遗产方面,如以严家大院(国家一级文化保护单位)为代表的白族民居建筑,是民族建筑史上的一朵奇葩,它彰显的是白族人民的智慧与文明,作为民族建筑邮票代表作得以发行。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方面,以“白族绕三灵”(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代表的各种民俗节日,水稻栽插前的“绕三灵”,栽播开始的“开秧门”,端午节的“赛龙舟”,抽谷穗时节的“火把节”,水稻收回家时的“尝新节”,洱海开始捕鱼时的“开海节”,再加上各村寨供奉的不同“本主”所过的“本主节”,可以这样以为,喜洲镇民俗节日一年四季不断月月都在过节,在这些丰富的节日中蕴育着许多白族先民的古老信息,同时也是白族农耕劳作方式在民间民俗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其它以“白族扎染”(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代表的手工制作技艺,白族刺绣、白族剪纸等,以白族大本曲(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为代表的曲艺、戏剧、音乐、舞蹈、吹吹腔、白族唢呐、白族民歌、小调、白族霸王鞭、八角鼓舞、双飞燕舞、巫舞等数不胜数。

对以上这些众多丰富的民俗节日,如何正确分析认识它们的历史渊源、文化价值、等方面,我们以白族“绕三灵”民俗节日为例,我们在全面熟悉“绕三灵”的历史渊源、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对其历史沿革、文化内涵与价值是这样分析的:

“绕三灵”的历史性,其主要表现在“绕三灵”的主要祭祀对象是白族地方保护神“本主”(精神保护神),而白族的“本主”崇拜按有文字记载至少前推至唐南诏时期,“绕三灵”祭“本主”所祈求得到的东西是保佑风调雨顺,栽插顺利,来年丰收。而大理地区已有三干多年的水稻农耕历史,农作物的收成好坏(主要指水稻),取决于雨水的多少而决定,而“本主神”的主要神力就在于呼风唤雨,因此从“绕三灵”的拜祭对象,到求雨祭祀内容就能充分说明“绕三灵”活动最少也有上千年的历史。

“绕三灵”所用典型道具“树”实际上是“社村”的象征,代表各村的土地和“本主神”,是古代“社祭文化的遗存”。“树”与“社”有关,“绕三灵”以社为单位,(一棵树、一支队伍代表一个村庄)体现了以自然村落组成“绕三灵”的村祭亦即社祭的古老宗教崇拜遗风。执树老人手持牦牛蚊帚,从牛尾蚊帚的使用,我们可以看到白族对牛崇拜的遗风,牛在原始农业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把牛敬为神的民族比比皆是,甲骨文中的舞字,就是一人手持两根牛尾舞动造型,因此“绕三灵”队伍中的舞牛尾习俗蕴含着中华文化的某种古老信息。

“绕三灵”各村以社祭形式,簇拥着村社的象征――柳树,到庆洞“神都”朝拜中央皇帝(管本主的最高长官)的同时,沿途还巡祭其它村的“本主”,这种祭祀形式不仅突出了广大白族民众的文化认同感,也加强了白族村寨之间的精神文化联系,“绕三灵”活动是白族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

“绕三灵”活动是娱神娱人的大舞台,是集中展示白族民间艺术的文化载体。它集中了各种白族音乐歌舞艺术,同时又是浓缩了白族思想、宗教、历史、文学、娱乐等传统精神及白族审美意识。

由于白族“绕三灵”历代都不被看作是正统文化,而被视为主流文化的“异类”始终遭受到封建文化的抹杀,所以很少有文献史料记载。待到“时期”曾被列人封资修文化类,禁止“绕三灵”活动。“绕三灵”活动的复苏也是近20年的事情。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绕三灵”的主要文化价值,体现为:“绕三灵”活动是传统文化的传承平台,是白族对自己民族历史的回顾,也是对自己民族文化历史的追忆,它充分展现了白族精神文化和历史文化空间,同时又集诗、歌、舞、乐之大成,是广泛涵盖白族多种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的载体,具有现存文化传统独特见证的价值,同时传递着古代生殖崇拜信息,是相对稳定的民间活动空间。符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选要求。

作者有幸于2009年4月参加以州文化局组成的专家组到喜洲沙村为“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技艺”作专题课题调查研究(笔者是成员之一),对有上千历史的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技艺进行全面的调查与了解,在调查的全过程中,笔者详细为专家提供了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所掌握的现状和基本信息,使专家们顺利完成了此次调查,并制成文体,逐级上报,该项目很快被州、省级审定为州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同时被省推荐为参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的项目。

二、认真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概念

通过对“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技艺”的调查,笔者从专家们身上学到了不少有关“非遗”的知识,同时深深认识到在摸清家底,熟练掌握本地传统文化艺术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为能理解认识这些众多民族民间文化的分布情况、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统谱系、代表性传承人、主要特征、重要价质等方面的内容,还要认真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新的名词和新的概念,是我们文化人必须面对的一个新课题,同时也是申遗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而提出的。严格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应指与“有形的”“物质的”文化遗产相对应的部分文化遗产。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应该是包括人创造并遗留下来的全部口头形态,非物质形态

的文化遗产,其中:口头遗产应泛指人类的全部语言形态,无论其语种大小。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遗产”一词要求具一定的历史价值外,所谓非物质也是包容量极大的。非物质而系人为者,除了与人相关,我们很难再找到别的对象。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特定的口头文化外,就是指人的行为文化或人体文化即传人文化。

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定义讲得明白直观,部分学者在讲课中就直接是这样来解释的:从文化的角度来讲,文物保护属物质遗产,与之相对应的无形的、看不见、捉摸不定的文化属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就是“东西”,而非物质就是“不是东西”;古琴本身是物质遗产,而古琴的艺术表现、文化内涵、表现形式、表现形态、表现的过程,也就是说古琴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白族扎染来分析,白族扎染本身也是物质的东西,但它的传统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包括它所反映出的白族人民的审美意识和民族的创造智慧及在白族服饰、日常生活用品、传统民俗、宗教礼仪、民族婚丧嫁娶,节日中所具有功能与价值(包括扎染土布的药用功能)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