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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1
论文摘要:在旅游开发的热潮中,存在以牺牲旅游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旅游大发展的众多问题。本文对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与对策。
旅游,从个人活动、群体行为发展到当今的现代旅游业,已经成为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活动等的生活方式。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吸引旅游者并能为旅游业利用而产生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事物。在旅游业发展中,旅游资源处于基础地位,既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旅游实践中吸引旅游者的直接条件和因素,更是旅游消费的客体对象。不论是旅游资源还是自然旅游资源,都是建立在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
一、旅游资源开发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
旅游资源与环境共同构成了旅游地的生态系统,保护资源与保护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普通地区相比,旅游区的环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区旅游资源与环境消长情况的监测,并按照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做好旅游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旅游地的优良环境,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1]杨贵华.旅游资源学[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2
关键词:环境 公众 保护 制度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变的日益恶劣,同时也一直都是世界各国的热点话题。我们急迫需要解决环境问题,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参与的途径和渠道还不完善,这也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我国应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制度,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不断的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以便更好的保护环境。由于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还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因此,笔者在此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做出简单的阐述。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
所谓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公众有权利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当然,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定义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任何人都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的权利。还有的学者认为,公众都有参与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的政府部门和环境保护单位应该听取公众的意见,同时倡导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总之,不论哪一种说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就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公众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1]。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也设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还比较抽象,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公众参与。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参与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形式比较单一,大多是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这使得信息并不能充分的分布到人们的视野中,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使大多数的人都不是很了解,而问卷调查这种方法太局限,公众只是通过单一的问题形式来进行回答,并不能真正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直接影响了公众和政府的双向交流[2]。
2.立法缺乏可实施性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着抽象性,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使公众参与其中。例如:美国的环境法律规定,美国公众有了解环境决策、内容的权利,政府必须通过有效的途径向人们展示,使公众能够得到全面的了解,并且规定了详细的参与方式和内容,真正的实现了公开性。而我国不论是在组织活动方面,还是宣传力度方面基本上都是空白,虽然相关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实行,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不能完善的根本原因。
3.非政府组织力量薄弱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地方越加重要,他们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组织者和监督者,他们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政府组织,但是,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力量还很薄弱,无法发挥他应起到的作用,其根本上还受到政府的操控,无法实现自己的独立性。在环境保护中,主要还是由政府进行主导,致使非政府组织在实际操控中受到约束,而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从而无法获得公众的知名度和关注度,这样也不会起到影响作用。
三、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面对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我们迫切的需要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因此,笔者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
1.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首先,要充分的利用新闻媒体的渠道进行宣传,使公众的视野中形成一个保护环境的氛围。其次,政府应该增设一些公共演讲,对保护环境的活动和法律要及时的进行宣传,不能只以单一的形式进行宣传,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有效的宣传。另外,要充分的利用活动纪念日的价值,在环境纪念日期间举行关于保护环境的活动,让人们的生活中一直充斥着保护环境,以便唤起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青少年作为我国未来的接班人,只有从根本上进行改变,才能增强我国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学校应该开设有关保护环境的课程,使学生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培养学生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习惯。总之,保护环境需要整个社会行动起来,为改善环境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3]。
2.保证环境信息的公开性
每一个公民都有获得环境信息的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同时也是赋予每一个人的义务。如果公众无法获得这一权利,那更无从谈及环境保护的参与。因此,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制度,确保环境信息的公开性,要求相关的部门要履行职责,确保环境信息能够及时的传播给公众,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履行职责,那么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保证非政府组织的相对独立性
首先要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制度,赋予非政府组织相对独立的权利,使其在政府不干涉的情况下进行,这也是实现公众参与最有效的途径。同时,政府应该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大力的宣传,以增加其社会的知名度,使其逐渐的渗透到公众的视野之中。另外,政府还要给予非政府组织大力的帮助,增加其开展活动的经费,促进其快速的发展,使非政府组织真正的成为辅助国家保护环境的机构,以便更好的动员全民的参与。
总之,保护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也是目前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制度。因此,我们必须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使保护环境的意识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这是实现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4]。
结论: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还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缺乏实际的操作性,这严重的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所以,我国必须要尽快的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整性,加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保证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流通性,这是实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李喜燕.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J]. 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9, 1032-1037.
[2]周 莹.浅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J]. 法律经纬,2008, 85-86.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3
日本的环境保护政策是在20世纪50、6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重化工业急剧发展引发公害事件频繁发生、公众诉讼接连不断的情况下制定的;到了70年代公害事件得到有效解决,日本逐步进入全面的环境保护阶段,80年代日本面对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挑战,1994年正式通过《基本环境法》并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一系列新的环境政策,特别是提出了建立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政策目标,使日本的环境政策向着国际一体化的方向深入发展。总的看来,日本国内对待环境保护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经济发展优先,环境与经济并重时期以及可持续发展优先、确立循环型社会理念三个阶段。
我国的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建国初期,环保问题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环保政策的制定也没有像日本那样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70年代中国环境保护刚刚起步,1972年6月,中国派团参加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以此为契机,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事业开始兴起。环境政策从片面的强调经济发展向经济发展兼顾社会发展转变,并逐步渗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经济与环境协调统一发展原则成为环境政策基本原则。80年代,我国迎来了经济高速发展与环境问题的两难抉择,科学发展观与发展循环经济被相应提出。然而,21世纪初,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实践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排污交易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
二、中日环境保护政策主要内容比较分析
(一)日本环境保护政策。21世纪日本环境政策最突出方面是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环境政策理念,其环境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1.环境计划制度。为了全面、协调地推进环境保护政策,日本政府制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计划,确定了环境保护政策大纲和总体目标。2.指令控制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公害防止计划制度、公害防止协议制度、公害防止管理员制度、公害受害者补偿制度、公害纠纷处理制度。3.经济控制制度。包括,经济资助,国家对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排污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经济惩罚,通过适当数额的罚款来促使排污者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经济赔偿,政府着重敦促带来公害的企业履行恢复环境的责任,以及追究它们救助被害者的责任。
(二)中国环境保护政策。中国的环境政策的主要坚持根源改善原则与明确责任原则,根源改善原则即强调制定环境政策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明确责任原则,一是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原则;二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三是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环境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1.环境污染控制政策。(1)管制性政策。通过环境立法和政府指令两种形式来实现对环境污染者的管理。(2)引导性环境政策。通过制定相关激励制度、环保产业政策,启发和提高公民公众环境意识。
2.生态保护政策。(1)基本保护政策。包括:可持续利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资源总量平衡、多目标综合开发利用政策等。(2)领域生态保护政策。包括: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等。
(三)比较分析
1.政策完备程度方面
(1)法律法规体系。日本的环境政策主要体现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当中。相对我国来说,日本的环境法律法规要具体和完备许多。如:为了推进可持续发展社会战略,日本政府把可持续发展规划予以法制化。2001年1月6日,出台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而后又进一步针对不同种类的资源,从法律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缺少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以及有些法律制度本身互相矛盾等等问题,导致环境执法遇到实际问题时往往执行困难。
(2)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是政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经济活动依据和准则,其目标是纠正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使外部费用内部化。日本的环境经济政策注重立法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并伴有执行保障体系。通过施行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促进了环保技术的创新,也降低了环境治理与行政监督的成本。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种类很多,但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能够切实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也不多。就拿排污收费制度来说,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日趋成熟,对遏制环境污染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中日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机制比较分析
(一)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的作用方面。日本的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先于中央政府并发挥主导性作用,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比中央政府严格;而中国的地方政府则是在中央政府采取政策措施之后才开始发挥作用,是按中央政府的环保政策施行的。
(二)在市场运作机制方面。中国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以保护环境的措施比日本要弱的多。日本在市场运作机制方面从生产活动环节与社会整体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同时着力推进,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上:尽可能减少生产环节中的浪费现象;物品的再利用方面;对不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再循环利用;利用焚烧炉焚烧所产生的热量进行发电;废渣废弃物的填埋不污染生态环境。
(三)在普及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方面。日本加强公众的公害环保教育,在学校进行环境教育,设立了环境单元,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法;重视社会教育与社区教育,渗透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而中国在环保的宣传力度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公众的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仍需进一步提高。
四、中日环境保护政策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一)应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强化环保立法科研,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解决环境执法难问题;强化环境发展规划研究,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确定战略性、长期性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环境税收、排污权交易、环境公共财政、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建立一体化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促进生态和谐。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4
【关键词】 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制度应用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洛杉矶光化学污染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等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的出现,让环境问题收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是在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环境权论的发展,让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体系之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究。
1 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意义
在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意义进行探究。通过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意义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约具有促进作用。(2)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对提高环境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对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责任感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 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现状
2.1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是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种表现,通过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之中,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以及一些由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规定都对公众参与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以宪法为例,我国宪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可以说明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是行使环境权的一种表现[1]。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要对人民生活环境和生态改善,我们也可以依据这一条,通过参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措施,对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中,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也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国内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民众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权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力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的权力进行了明确。
2.2 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环境保护基本法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饿公众参与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公众参与保护的管理机制起步较晚,这样,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
(1)公众参与立法的立法机制的不完善,是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问题[2]。由于我国宪法对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问题只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现有体系中,公民的环境权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于公共参与制度的应用问题,两部法律只是对《环境保护法》中的基本精神进行了重复。(2)在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我国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力量的薄弱,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机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我国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主要包括中华环保基金会、北京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北京大学绿色生命协会、上海市青少年环境爱好者协会等多个民间组织。在国外的环境保护体系发展过程中,以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为代表的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数据调查、立法建议和政策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民间环保团体存在着缺乏稳定经费来源、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不畅等缺陷,这就使得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职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加之民间环保组织注册的国际过程中的一些过于严格的政策管理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仍然处于一种起步阶段。
3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通过对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满足世界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措施。因此我们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完善:(1)在宪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可以将公民环境权问题写入到宪法之中。在一些环境保护措施较为完善的国家,公民环境权问题已经成为了本国宪法中的重要的法律条款,例如日本宪法和韩国宪法就对公民环境权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3]。因此,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利用宪法对公民环境权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完善。(2)在促进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赋予民间环保组织一定法律地位的措施,促进民间环保组织规范化的特点。(3)针对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方式,对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完善。
4 结语
以法律视角为切入点,对我国环境保护公共参与制度进行完善,是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进行应用的一种表现。在公共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我们只有通过积极探索、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方式,才能真正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发展现状入手,构建科学的环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卓光俊.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2.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5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二。但骄人成绩的背后却是对环境的过度破坏,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受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长期处于监管的盲区,遭受着严重的破坏。特别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迅速推进,一些大型乡镇企业的涌入和规模化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又进一步增加了农村环境的负担,使本已污染严重的农村环境雪上加霜。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政府采取了多项农村环境保护措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力度,为促进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特别是 2012 年,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美丽中国”的概念,并将“环境之美”视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而农村环境又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新一轮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随着人们对农村环境的普遍重视,如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首要问题。然而我国虽制定了大量的关于推进农村环境的政策与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很难达到政策规划的预期,被经济或其他利益所支配,不利于农村环境的保护。鉴于此,建立健全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
1.1.2 研究意义
农村环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效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有利于丰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农村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相互协调发展,农民和市民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农村环境是基本健康和稳定和谐的,但是一些局部地区破坏严重,已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甚至还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在这种环境背景下,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探索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目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普遍重视,农村环境问题也成为国内学术界探讨的焦点话题,在关于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问题上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索。
唐刚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分析现行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缘由的基础上,从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与环境监督机制、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以及建立政府驱动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农村环境保护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途径;邹荣在《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从现阶段环境保护规划理念、国家环境保护体制、环境保护地方制度以及公民参与状况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对策。李彦玲和李延华在《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探索》一文中,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从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进行探索,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多渠道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源投入、加大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投入与普及力度等方面的建议。杨永芳的《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制对策》等文章也从如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为本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可借鉴性资料。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王迪新的硕士论文《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问题研究》中,结合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状况,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构想与建议。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专门从经济手段、行政监管、立法执行等视角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主张,对本文深入探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与农业经济发展和生态农业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联邦政府较早的将重视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在一起,较好的保护了农村环境。与之相对应的,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相关研究也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与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方面。第一,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德国部分学者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肩负着环境管理的重任,以环境因子外部性的特点,要合理划分环境政策的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以此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上。韩国学者从国家新村建设的视角出发,提出通过加快新村建设的途径促进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实现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同步进行,此外,韩国学者还主张通过环境相关政策与经济政策、农业发展政策、资源开发政策共同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循环模式。第三,在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上,日本学者从日本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出发,对健全农村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刻剖析,构建以《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总之,由于各个国家的学者根据各自不同的农村环境的状况,从国家的发展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的建议,为各国的农村环境的治理与维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 2 章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概述
加快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只有明确涉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含义和主要内容,并从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出发,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化建设的建议。本章主要对本研究涉及的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与重要性进行系统阐述。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6
一、主要发达国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
1.美国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立法的侧重点由经济调控转向社会控制、环境保护领域。而当时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使美国环境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非常重视公众参与。
首先,环境基本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NEPA)第101条(b)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改善与保护。
其次,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美国首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先河。[2]根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2条规定,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的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建议,在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且需要向公众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
再次,美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另一重要立法,就是‘‘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citizensuits),是指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为了方便公民进行诉讼,各单行环境法规还规定了较完备的相关条款,如《清洁水法》中规定了60天的诉讼通告期。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鼓励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清洁空气法》规定法院可决定诉讼费用(包括合理数额的律师费和专家作证费)由诉讼双方的任一方承担。[4]这项规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费用有可能由被告负担。
最后,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美国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途径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制定了专门的《紧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2.曰本
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是日本第一个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律。法案本身在制定过程中就有公众参与,如法案的内容被公之于众,以听取公众意见。《环境基本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了企业和国民进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环境基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在进行企业活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伴随此种企(事)业活动而产生的烟尘、污水、废弃物以及防止其他公害,并且要妥善保护自然环境。”第9条规定,国民应当根据基本理念,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重视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环境基本法》第26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企事'业者、国民或由他们组织的民间团体自发开展绿化活动、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此外,以环境基本法为指导,日本单行环境法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的规定。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21条规定:企业者应在把握伴随其企业活动而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有害物质的状况的同时,为控制该排放或飞散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企业者的责任)。该法第18?24条规定,任何人都应努力控制伴随其日常生活而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日本《水污染防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3.加拿大
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发达国家最先进的此类立法之一,其最重要的修改包括拓展了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将公众参与的规定具体化为在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规定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便于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并且可以表达意见,借此保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
在具体的环境行为上,使公众参与具体化和制度化,给公众参与留有充分的空间。如海上处置废弃物的许可发放要经过公众通知阶段,有30日的等待期,供公众提出反对意见。根据环境保护法作出的行政规章、部长命令公布后有60天的评议期,可以提出书面评议,可以出异议通知,要求成立评论委员会听取异议理由等。在参与环境诉讼方面,公众参与的诉讼程序保障也有很大发展。公众、个人都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调查请求,如果部长调查后未采取适当行动,可以对违法者提出属于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损害;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在举报人的保护方面,保护举报人条款禁止披露举报人身份,解雇、骚扰、处罚举报人都是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评析1.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概况
(1)环境基本法中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些法律规定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2)单行环境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我国2002年10月28日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具体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此外,我国环境法规规章对公众参与也作了规定,《中国21世纪议程》中专门列有: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一章,具体讨论了公众参与的意义和行动方案。
1.对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的评析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己初具规模,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根据。然而,结合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照国外的相关立法,就会发现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尚需加紧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整体而言,我国现有此类立法较零散、模糊、缺之系统性。现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都散落在环境基本法和一些单行环境法规中,没有集中起来作专门、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使立法的意图不明确,在促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困难。
(2)就立法的技术而言,存在简单的重复现象。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之间的立法就是如此。在公众参与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的规定仅仅是重复再现了环境基本法的精神,没有作具体明确的立法变通,完全不能发挥单行环境法律的作用,违背了国家此法律制度建设的用意。在此,日本的相关立法值得借鉴,如前所述,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不仅规定了企(事)业者在大气、水环境保护中的义务,同时也要求国民从自身的生活细节中保护环境,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公众容易遵守。
(3)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突出表现为以“末端参与”为主导,缺乏‘‘源头参与”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然而,我国现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基本上都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的规定,即末端参与。上述《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典型的末端参与的立法,这己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因为对环境带来危害的,不仅仅是个人或企业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行为,国家环境立法、政府有关环境的决策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作为等都可能损害环境,甚至造成不能弥补的灾难性后果。
(4)现有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虽然许多环境法律法规中都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该建议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但怎样获得公众的意见呢?公众参与的途径、形式和程序不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但“适当方式”该如何界定?外国虽然有些经验可借鉴,如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和召开公众听证会等,但应公布的建设项目信息包括哪些?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又如何?这些在我国相关环境立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5)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需要有良好的条件,尽管这些条件并非环境立法本身都能够成就,但健全的环境立法至少能够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我国《环境保护法》虽然也规定人民政府应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但这些规定所取的作用仍是有限的。单就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而言,现有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还比较单一,指标种类也比较少,还不能全面反映某一地区环境的整体状况和变动的趋势;同时某些地区所提供的环境状况指标专业技术性过强,不便于一般公众理解,起不到公报应有的效果。
三、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完善
结合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与相关环境立法的缺失,笔者对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提出以下建议思路:
1.在环境基本法中,设立专门一章对“公众参与”进行概括规定
全面考察中外各国环境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立法&可以发现:各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在我国,制定一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现今国家立法工作繁忙,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远未提上议事日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不成熟(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参与的程序、途径不确定等)*公众参与的经验、技术不足等等。在全国提出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之际,在新的环境基本法中增设“公众参与”一章不失为一条捷径。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
众所周知,普遍性是法的基本属性,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念性的特点。环境基本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当然也具有概括性,然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仅靠操作指导性大纲不能满足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宜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来具体规定。该条例应在重申环境基本法中所规定的公众参与精髓的基础上,具体规定公众各项权利得以行使和实现的途径,形式和程序&以确保公众切实地参与环境保护。主要可以包括:(1)总则。明确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和全面享有的权利,以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职责。(2)公众获得环境信息。(3)公众参与政府环境决策和环境立法工作。(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5)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6)责任的承担。
3.在各环境单行法规中,进行公众参与的专项或补充立法
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避免单纯的重复立法是我国单行环境法的主要任务。单行环境法需突出的是根据各自的特点,具体规定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用法律制裁来规制个体的行为。
4.加强地方环境立法
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指导本辖区内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这样的地方立法使公众应该享有的环境权益真正得到保护,将政府的环境保护措施真正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增强了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做到“还权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