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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管理预案范文1
摘 要 本文主要以“三环”预警安全管理模式为核心,阐述了“三环”预警安全管理模式的含义、构建、运行机制及作用意义等。
关键词 三环 预警 安全 管理
一、“三环”预警安全管理模式含义
“三环”预警安全管理模式应用系统理论和安全风险预警管理理论,建立横向(面)到边,纵向(层)到底的立体式安全预控管理模式。纵向方面分为三个层级,推行层层负责和逐级下发安全指令的管理方法,即区队区域承包责任制、科室责任制、矿领导包片责任制三个层级。在横向上,分别从这三个层级上全面展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三个面,由此形成一个立体的安全管理模式,通过推行区域承包责任制度,实现了“横向到边,面上铺开”的目的。在各级层面上组织预警和控制,消除作业前系统存在的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同时建立系统的运行实时预警闭环,识别生产中出现的隐患,处理隐患,形成对隐患的科学识别和处理,最终实现事故的预控。
二、“三环”预警安全管理模式的构建
(一)模式构建
“三环”预警安全管理模式是指横向(面)到边,纵向(层)到底的立体式安全管理模式。
第一环:三大员之间的协同闭合管理(第一级:区队),即班组长、安监员、区队长间的闭合。通过对生产场所进行预案管理,实现对作业场所初始条件的预控;通过三大员之间的协同互补(评估、排查、整改、复查),实现作业现场(岗位)的生产过程的动态安全预控管理。最终实现生产场所的自主管理。
第二环:科室管理人员的实时闭合管理(第二级:科室),即危险点辨识和预控管理,研究其管理方法、管理流程、实施步骤等。从而实现科室安全管理人员对各区队的安全生产的专业性实时监管,确保安全工作的实效性。实现区队的自控管理。
第三环:矿领导包片管理(第三级:矿领导级),即生产系统的区域安全预控。研究对区域的系统诊断的方法体系,对区域内的自查、自管的闭环监管方法、通过建立权责管理机制,避免责任分散效应。实现区域自监管理。
“三环”闭合管理通过层次、区域、责任的区分,不仅避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叠和交叉,还做到了层层覆盖,每一层都成为一道安全防线。由此形成一个立体的安全管理模式,实现了“横向到边,面上铺开”的目的,消灭了管理死角,实现安全生产质量的稳步提高,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无隐患目的。
(二)安全预警方法构建
安全预警是对安全问题进行监测、诊断和预控,分别从矿级、区队、科室三个层级全面展开,形成立体的预警模式。
构建一套高效的隐患排查方法体系和事故预案管理方法,并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价和建档。根据警示内容,由区队负责建立一套事故预案管理方法,即建立可行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案。
三、“三环”预警安全管理模式运行机制
(一)安全预警机制(监测、诊断和预控)
建立两个安全预警机制,一个是矿层预警机制,由矿级层面进行系统分析,将分析结果上报矿长、安监处调度室,另一个是科室、区队层的安全预警机制,科室、区队层面进行流程分析,将分析结果上报生产副矿长、安监处、调度室。矿级和科室通过监测和诊断,向区队发出警示,同时区队的自查形成警示,根据警示内容,区队根据警示分析结果进行预控管理,包括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预案管理等工作的全面展开。
(二)隐患排查的识别和排查机制
根据各级预警机制的警示,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生产现场的动态隐患、静态隐患、零星工程隐患分别进行识别和排查,建立相应的标准隐患库,按照专业、类型、时间、地点等信息对隐患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和预案。
(三)事故预案管理机制
基于两个预警机制,建立事故预案管理机制,区队根据矿级、科室及自身的警示,集合群体成员的智慧,并运用安全科学方法,找出可行的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案。
(四)“三环”预警安全管理模式运行保障机制
制定一套确保协同互补安全管理模式有效运行的规章制度,包括保障措施(内部市场化制度、员工上岗准入制度)、班组管理机制(“三优”班组建设)和沟通协调机制(“三环闭合管理”)。
四、“三环”预警安全管理模式的作用与意义
环境应急管理预案范文2
关键词: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建议
1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对于我国企事业单位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以及管理来说,一般都是依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需要编制应急管理预案的企事业单位,然后企事业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管理预案的编制,完成后交由专家评审,并由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1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技术规范不完善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一系列文件,对现代企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就其中的相关文件来说,大多主要是总体要求,对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的实际技术问题以及具体的要求等,并没有详细规定,这就为企业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例如,企业废水事故应急池中化学品的储藏以及应急池本身的容量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技术指导,尤其是对于围堰设置技术要求等,这会导致预案编制以及评审工作等的技术管理存在问题,对工作的落实造成影响,同时,也会使得后续的工作难以得到良好的进行。
1.2部分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专家专业性不强,应急预案实际操作性不强
就我国现在的企事业单位中的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中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来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但是就现在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这方面的管理以及技术储备是不完善的。现在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并不具备进行自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工作,因此,为了能够满足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要求,现在市场中就出现了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事业单位中的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进行专业化的制定。同时,为了能够更好的满足现在的市场要求,环保管理部门在进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规章制度制定时,会相对宽松一些,不会做硬性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市场中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技术服务团队的产生。但是,就现在这些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来说,存在专家专业性不强等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影响企业的作用。
1.3企业对环境应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对于我国现在的企事业单位来说,对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足够,尤其是对于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工作等,存在流于形式等问题,影响企业的有效发展。现在我国企事业单位也在加强对于该方面内容的重视,尤其是部分的地区还将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与企业排污许可自己企业中的环评审批等进行结合,从而加强企事业单位对于应急管理预案的重视,但这还并未发展至全国各个地区,现在仍然存在较多的地区为了应付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而将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等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够真正的将其落实到位,因此,还需要不断的进行该方面内容的宣传与管理。
2建议
2.1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技术要求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建设来说,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应急硬件技术要求,并且对企事业单位中现有的应急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完善,以确保企业在落实工作时能有完善的依据。
2.2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预案工作人员培训
对于我国的企事业单位来说,为了更好的实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有效落实,首先应当保证企事业单位中能够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制以及后续工作的定期进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企事业单位能够对该方面的内容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以及能够更好的将工作进行下去。在实际的建设中,可以成立专门的团队,并进行技术培训等,提升专业素养。
2.3增强分类管理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各组织进行分类管理,了解各组织之间的差异性,同时,依照相关的专家规定的要求,进行企业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
2.4加强监督管理
对现在的企事业单位来说,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加强监督,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来,有效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现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企业也在逐渐的与世界接轨,为更好的促进我国的企业发展,就需要不断的改善我国现在企业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企业环境风险监督管理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就现在的实际情况来说,还存在较多问题,阻碍企业的发展,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2017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
[2]袁鹏,宋永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的建议[J].环境保护,2017,45(05):23-25.
[3]李巍,范娟.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发挥应急预案核心作用[J].环境保护,2011(22):23-25.
环境应急管理预案范文3
关键词:石油企业 应急管理 分析 实践
石油企业应急管理系统是针对一旦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以及环境污染等紧急突发性事故,辅助管理人员迅速了解相应情况,通知相关人员,掌控事故状态,提供解决处理办法的一套解决方案。进而保证能够准确快速、高效有序的对紧急事故进行处理;最大限度的保护员工及周边群众的生命;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避免企业声誉由此而遭受重大影响。
一、石油企业应急管理的重要性
应急管理系统的建立在国外石油开发和石油生产中是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如美国能源部和挪威能源部在给石油开发作业者签发许可证时,要求作业者必须递交应急计划,否则不予签发。我国石油行业的应急管理系统是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的,目前一些沿海油田均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应急管理系统,并在应用过程中取得了很多有益经验。
在安全、环保要求日益严格的今天,应急管理系统已是一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特别是在石油勘探开发、化工生产所在区域人口相对密集,地下水、地表水资源丰富,环境十分敏感的地区,发生事故后污染范围较大,一但失去控制,后果非常严重。因此,若没有健全的应急管理系统是无法适应当前生产和安全、环保需要的。
二、石油企业应急管理实践实例
1.总体框架结构
1.1框架建立的原则
1.1.1依托现有三级组织机构和运行模式,建立三级预案防御体系,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西部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一级预案:处理重大险情专业公司(二级单位、项目部)二级预案:处理一般险情
基层队、站三级预案:处理小险情
1.1.2三级预案之间的关系:
公司总部负责发生一级险情后的应急,是一级应急组织。
项目部、专业公司负责二级险情发生后的应急,是二级应急组织。
基层队(站)负责三级险情发生后的应急,是三级应急组织。
1.1.3体现的管理原则:分级负责。
一级应急:公司总部应急领导小组
二级应急:专业公司(二级单位)、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
三级应急:基层单位应急小组
1.1.4预案预防险情分类
主要分为“两类七种”
两类:一类是自然环境造成的险情 ; 另一类是事故引起的险情。
七种:地震、洪水 ;井喷失控、火灾和爆炸、污染事故,人员伤亡、职业中毒事故和急性传染病等。
每种险情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分成了三级。
每级险情中:包含七种具体的预案。
1.1.5预案的管理与分配:体现一套机构完成七种预案。
原则:分级负责(生产运行部门总体负责、协调)与分工管理结合(职能部门具体处理),资源就近调配,体现条管理(专业公司)、区域管理(项目部)与职能管理全面结合。
管理:公司总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协调处,处长兼应急办公室主任;是公司总部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指令的具体落实和协调机构,全面配合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负责是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负责一、二级险情预案的管理;负责审核二级险情预案与一级险情预案的接口,以及与各油田公司预案的接口。具体负责防洪防汛 和抗震救灾工作。
(1)前线指挥中心是应急领导小组的前线决策指挥中心,由公司总部应急领导小组和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项目部经理兼指挥,是现场第一决策人,全面决策指挥现场的井控应急工作。公司总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到达现场,为现场第一决策人。
(2)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处。
(3)伤亡员工及家属善后处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应急预案的编制
2.1公司总部应急预案的编制,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策划,生产协调处负责组织、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具体预案。
2.2各二级单位(项目部)、基层队(站)负责编制与本单位生产生活有关的二、三险情应急预案。
3.预案具体内容介绍
3.1组织机构介绍
一级应急小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主管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副总监。
成 员:生产协调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资产处、工程技术与市场处、人事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物资采购中心、HSE监督中心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应急领导小组
由项目部、专业公司(二级单位)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
三级应急领导小组
由基层队(站)长、技术员、安全员、驻井医生以及相关人员组成。
3.2应急管理职责划分与预案启动的基本原则
3.2.1公司总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一级险情,下令采取一级应急行动,二级应急启动后,领导小组副组长赶到现场。
3.2.2项目部、专业公司负责二级险情管理,决定采取二级应急行动,三级应急启动后,项目部、专业公司行政副职赶到现场。
3.2.3各基层单位负责三级险情管理,决定采取三级应急行动。
3.2.4下一级预案启动后,要上报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上一级预案应处于预警(准备)状态。
环境应急管理预案范文4
关键词:基层环境应急现状对策
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也处于开拓创新期,基层要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就必须具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打造专业管理队伍,准确地把握环境事件的特点,遵循自然规律,有针对性地做好基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这是历史赋予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责任与使命。2011年是“十二五”环保规划开局之年,如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对于顺利完成规划目标任务至关重要。要围绕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有效防控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大局稳定。
1.当前基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部分领导重视不够,应急预案不健全。一些地方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环境应急概念模糊,对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理念尚未真正形成。基层环境应急预案缺乏操作性,甚至在预案编制上有部分地区存在部门抄政府、企业抄部门、下级抄上级的现象。个别地方还存在应急预案未能及时修订完善、预案与预案之间衔接不够、对应急物资储备和灾害状况估计不足、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等问题。同时,基层很多群众防灾知识匮乏,应急、应变、防灾能力低下,导致在灾害来临之际不知所措。这些问题必然给基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
1.2应急机制不健全,应急任务不明确。环境应急与监察任务不明确,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应急管理理念得不到落实,一些地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存在“有事一拥而上,平时无人负责”的现象。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上下信息不共享。《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环境应急机构必须独立。但从实际来看,大多数地方落实并不理想,有些地方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把环境应急机构当做政府的“救火队”、“消防员”,与国家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缺乏上下联动,缺乏信任与沟通,缺乏信息共享。
1.3应急队伍建设滞后,应急应对能力不足。环境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就要求基层应急队伍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到位、第一时间作为,并要处置妥当。一旦不能妥善处置,往往会出现公众恐慌的局面,导致环境污染事态进一步恶化。目前,基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应急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地方无应急指挥机构、无应急专业人才、无应急专项资金、无应急专项技能,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严重不足,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基层的应急救援能力远远不能满足救援需要。
2.推进基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2.1未雨绸缪,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目前,基层环境应急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内部未形成有效机制,对外联动机制仍处于探讨摸索阶段。因此,要结合实际,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为契机,加快促进地方环境应急机构的建设。针对本地区的主要环境风险类别,做好风险源的识别、监控、管理工作。基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环境隐患排查力度,积极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排查工作。
2.2固本强基,大力推进基层应急网络、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推进环境应急网络建设,积极与国家环境应急机构在软件上对接,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准确判断,便于协同指挥。高度重视基层环境应急部门标准化建设,自上而下地完善环境应急装备配置,配备完善的应急监测和人员防护装备,为处理好突发环境事件打下坚实基础。针对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参与部门及职责分工,明确应急工作程序,突出重点核心任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演练活动。
2.3厉兵秣马,建好3支队伍,努力提高基层应急应对能力。突发环境事件能否妥善处理,取决于基层环境应急机构是否具备3支队伍:一支综合素质强的管理队伍、一支年富力强的救援处置队伍、一支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通过演练完善预案,增强基层环境应急准备工作的针对性。要做好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应急管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经常性地开展以“减灾”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通过新闻媒体,将防灾知识送到千家万户。
2.4对症下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我国的公共应急管理体制建构于全能政府的理念之下,全能政府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政府确实应该在应急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但主导作用不是全部作用。政府在公共应急管理中应充分保障、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和公众的积极参与,这样可降低政府公共应急管理的成本,提高公共应急管理的效率。另外,民间组织调集社会资源的能力、动员志愿者的能力、内部管理运作能力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能力等需要进一步提高。
2.5要力争做到“五个第一”。第一时间报告,说清风险源和影响范围;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故蔓延;第一时间开展监测,有效降低事件成本;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度。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积极做好风险评估及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由于事发突然、现场复杂、人员混杂,在处理过程中易造成现场破坏和证据丢失,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第一时间组织展开调查,积极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及处置,有利于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弄清污染源和污染因子,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保留企业的违法证据,为事后责任认定提供第一手资料。
作者简介
赵玲(1977年4月―― ),女,助理工程师,现从事环境监察工作,已发表专业论文2篇。
参考文献
[1] 贾志刚.安徽省环境监察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 生态学报,2005,25(2):254-260.
环境应急管理预案范文5
关键词:溢油事件;环境信息;政府信息;信息通报
中图分类号:d92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3003208
一、问题的提起
在备受争议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媒体与公众对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漏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都普遍地持批评态度,而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则一直为自己在此次漏油事件中的履行信息义务进行辩解,认为自己是符合中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的。同时,人们发现,作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监管主体的中国国家海洋局在整个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不仅很少有关溢油环境信息,并且还一直要求康菲石油向公众准确的溢油信息。因此,本文将以此次溢油事件环境信息披露为中心,主要探讨以下问题:第一,如果此次海上溢油事件作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为什么没有看到政府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信息机制?第二,即使政府没有启动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预案,那么,作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环境监管主体的国家海洋局是否有义务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溢油事件信息?二、政府溢油事件信息机制未启动
的原因分析 2007年11月1日起,《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该法第53条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只有人民政府才拥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权力。那么在此次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中,是否由有关人民政府启动溢油应急预案并统一、及时对外溢油处置等环境信息呢?
(一)地方政府没有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应急信息:以山东省为例
由于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因此地方政府对于此次溢油事件的信息理所当然地选择山东省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我国的一个沿海大省,山东省很注意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专门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从《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包括山东省政府在内的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针对突发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应该履行三项义务:第一,编制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在内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在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第三,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1各级政府普遍缺乏专门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应急预案》。之所以要强调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因为:第一,明确应急管理相关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角色期待与分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第二,有助于识别潜在风险,避免或者防止突发事件扩大或者升级。第三,有助于将突发事件处置与响应的步骤与措施“格式化”,提高应对效率。因此,没有预案就没有应急处置行动的指南\[1\](p26)。从山东省各级政府网站披露的应急管理信息来看,山东省政府、烟台市政府等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应急预案》。当然,从《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来看,也确实没有要求制定《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应急预案》,而是制定相对综合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09年烟台市制定了《烟台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而山东省政府至今并未制定《山东省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甚至在山东省政府网站上的有关应急管理信息中都没有发现山东省制定《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朱 谦:突发海洋溢油事件政
信息制度之检讨——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为中心 2地方政府并未启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在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是与地方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融为一体的,也就是说,如果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山东省各级地方政府都没有启动海上溢油应急预案,那么也就不可能指望山东省各级地方政府会针对此次溢油事件相关环境信息。当然,地方政府如果要启动应急预案,首先必须是要获知突发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从现有的资料可以看出,康菲石油公司在发生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的2011年6月4日就已经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报告了发生溢油事件的信息,这一点也得到了国家海洋局的确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康菲石油公司并未在第一时间同时向溢油事件发生地的山东省地方政府或者有关海洋监管机构报告,而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然,即便康菲石油没有及时向当地政府进行报告,由于它已经向国家海洋环境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获知该溢油事件信息的国家海洋局也应该立即通报山东省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海洋局在2011年7月5日首次召开的新闻会上,国家海洋局表示,在此之前已经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了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山东、河北、辽宁、天津等地①。但是,并不清楚的是,国家海洋局所说的“及时通报”是在什么时间。从媒体以及有关政府的信息可以看出,国家海洋局并未真正“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理由是:第一,在2011年7月3日,山东省蓬莱市委主要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当地政府并未接到通知。山东长岛县、蓬莱市当地渔监、海监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也未收到相关通知②。第二,2011年7月4日,山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烟台市政府提交《关于蓬莱193油田溢油有关情况的报告》。从该报告的时间和内容判断,山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也是在此次溢油事件发生后的1个月时间,才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通报得知③。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率先应急处置原则,作为溢油事件发生地的烟台市政府应该及时启动《烟台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果在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超出其处置能力时,可以请求由山东省政府启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遗憾的是,至今人们并没有看到山东省任何一级人民政府启动溢油事件应急预案来应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山东省烟台市政府是有相应溢油应急预案而没有启动,烟台市政府也没有对公众任何信息以说明为什么没有启动应该启动的溢油应急预案,而作为山东省政府在此次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则暴露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重问题,不仅未编制《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按照《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编制《山东省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④。由于没有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使得海上溢油事件应对处置缺乏最具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这也许是此次溢油事件在山东省各级政府未启动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环境信息各级政府皆未。在此次溢油事件发生地的山东省,由于各级政府都没有启动海上溢油应急机制,因此,人们自然也就看不到溢油事件发生地的政府依法任何溢油处置信息了。无论是烟台市政府,还是山东省政府对于此次溢油事件有关的信息都选择了沉默。这种环境信息的缺失,不仅是地方政府,也同样包括政府有关海洋环境监管机构,只是他们选择沉默的借口可能存在一定差异。首先,对于山东省涉事地方政府来说,他们很清楚政府的应急信息的是与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联接在一起的,如果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有启动溢油事件的应急机制,那么地方政府自然也就不可能履行统一、及时和准确有关溢油事件处置等环境信息了。其次,对于地方政府的海洋环境监管机构来说,尽管它们在溢油事件发生后,也会实施海洋溢油环境监测等监管措施,能够获知有关溢油事件的信息。例如,在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7月4日呈报给烟台市政府的溢油事件报告中,也涉及该局将要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获悉有关溢油信息⑤,但它们不可能向公众信息。因为它们知道,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权力在地方政府,它们只能将获知的溢油事件信
息及时报告给地方政府,只有在获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信息的授权,它们才能依授权环境信息。
(二)中央政府层面的溢油事件信息未见声响:从应急预案角度的考察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就及时启动了国家溢油应急机制。那么,2011年6月4日发生在中国蓬莱的溢油事件,中国是否也启动了《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以下简称《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尽管溢油事件发生3个月后,康菲石油还没有彻底封堵油漏,但是,人们也并未看到由国家海洋局带头启动《全国溢油应急计划》。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没有启动呢?
1神秘的《全国溢油应急计划》。2000年4月,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在该法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因此,制定《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是法律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媒体报道,2004年9月23日,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京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领导小组审定并原则通过了《全国溢油应急计划》⑥。那么,在2004年经过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并原则通过的《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是否已经正式对外,作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预案的国家部门应急预案呢?从现有的资料看,《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并没有正式制定并。理由有两点:第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类突发事件的政府预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事项。然而,在中国政府网上的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中,并没有看到《全国溢油应急计划》⑦。第二,《全国溢油应急计划》为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海洋环境管理部门为该预案的制订单位,也是负责实施该预案的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也应该在其网站上该预案。但是,在国家海洋局网站上的海洋应急预案中仅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由国家海洋局2004年11月制定)。笔者对该预案有诸多疑问。首先,它与《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是什么样的关系不得而知。其次,即使它实质上就是《全国溢油应急计划》,也应该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来制定或者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是2006年1月8日正式,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在2006年1月24日正式。也就是说,国家海洋局无论是制定《全国溢油应急计划》,或者制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都应该以《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依据。因此,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全国溢油应急计划》这个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并没有制定,而在国家海洋局网站上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则是一个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极不相容的陈旧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事实上,我国目前对于有关应急预案的修订条件和程序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对已经制定的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较为少见\[2\](p11)。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启动。当然,即便《全国溢油应急计划》还没有编制,对于这类重大海上溢油事件也可以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理由是:第一,《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就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第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包括: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或者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在山东省管辖海域,但是它的应急处置很显然超出山东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同时,该溢油事件带来的海洋环境影响涉及山东、河北、辽宁以及天津,属于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第三,此次溢油事件属于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凡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
,截至2011年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已经造成累计5 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事实上,我国的海产品已经受到了污染,并出现了大量死亡现象。养殖户们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超过10亿元⑧。既然属于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环保总局;(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从国家海洋局的两次新闻会内容来看,国家海洋局只是启动了并不很规范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通报了溢油事件信息,但是并不清楚其是否向国务院提出请求,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同时,人们也自始至终也未看到有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任何活动⑨。因为,根据此次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由国家海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立蓬莱193溢油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当然,由国家海洋局来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能在实践中出现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的问题。事实上,同级部门协调那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3\](p4-5)。 家海洋局启动的应急预案仅仅是其内部预案,难以积极溢油事件信息。2011年8月2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视频通报会,告知在此次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机关相关业务司、中国海监总队、北海分局、环渤海“三省一市”海洋与渔业厅局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应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预案启动了三级应急响应,国家海洋局相应进入二级响应预警⑩。从国家海洋局的信息可以看出,国家海洋局启动的所谓三级应急响应该是依据该局制定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然而,从该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内容来看,它与《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应该涵盖的内容相去很远,其应急响应执行程序实施的主体并未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而仅仅是国家海洋局相关业务司以及国家海洋局直属事业单位。因此,人们就不难看到,为什么整个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只有国家海洋局的身影,而并没有看到作为国家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的任何行动。也正是只有国家海洋局孤家寡人似地处理溢油事件,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情形是,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环境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和完整。即便康菲石油将有关溢油信息报告给了国家海洋局,而且国家海洋局也通过自身的监管行为获取了大量溢油环境信息,国家海洋局也不会积极溢油事件信息的。因为,在国家海洋局《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中只对“信息报告”作了规范要求,至于向公众信息并没有加以规定。而在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中,对于信息则有规定,即“海洋局配合新闻办提出信息意见,研究拟定事故应急的对外口径,组织对外新闻并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和有关地区、部门通报。同时关注对外舆论,必要时组织对外辟谣工作”。此处所指的“新闻办”应该指的就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按照该预案之规定,其主要“负责提出应急事故的宣传报道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编制对外口径,向我有关使领馆和有关地区、部门通报,组织应急事故新闻;密切跟踪对外舆情,必要时组织对外辟谣,正确引导舆论;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及现场记者管理,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引导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从该预案关于信息之规定来看,国家海洋局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也不是溢油事件应急信息机构,它们都是负责提出信息方案,经审批后进行具体实施,但究竟由谁批准信息,整个预案中并未明确界定。如果综合其他相关信息来判断,这里的信息审批主体应该是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也就是所谓的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或者说是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但国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则应该分别是依据《全国溢油应急计划》、《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开展活动的。于是就出现很奇怪现象,即有
权力审批溢油事件应急信息的主体还不存在,而国家海洋局又认为自己是无权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
三、监管机构溢油事件信息实态
及其消极影响 2011年8月30日,北京一律师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获取溢油处置信息。申请要求为:“现申请对渤海湾溢(漏)油事故的溢(漏)油总量、污染状况(具体影响范围及区域,污染程度、面积及具体区域,海水水质,污染物的危害)、预警信息、应对措施、应对情况等及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将人们的视线理性地聚焦于国家海洋局。那么,国家海洋局是否有溢油事件处置信息的义务呢?在整个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它了哪些信息呢?
(一)国家海洋局负有溢油事件环境信息的义务
从前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此次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完全是由国家海洋局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的,国家海洋局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就属于此次溢油事件的领导机构。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国家海洋局在实施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它可以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国务院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但是,国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发生后,并未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请求。与此同时,溢油事件的处置进展并不顺利,特别是由国家海洋局独家实施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未给康菲石油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得康菲石油“所采取的措施仍然限于降低地层压力、建造并安装集油罩等,仍然是临时性的、补救性的措施,并不能彻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风险”。为此,国家海洋局只得牵头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虽然,联合调查组的成立以及开展的一些调查活动,对于康菲石油处理溢油事件增加了压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个联合调查组的主体身份不明确,它既不属于溢油事件处置后的调查,也不能说是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应急协调机构。因此,国家海洋局自然就应该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及时、准确的义务。当然,在整个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也从未表明它没有溢油事件环境信息的义务。
(二)国家海洋局没有及时溢油事件环境信息及其消极影响
2011年6月4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2011年7月5日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召开新闻会,第一次向社会公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关信息。2011年8月26日召开了溢油事件信息第二次会,并通过视频。
其实,在国家海洋局第一次召开溢油事件通报会后,就有公众质疑国家海洋局溢油事件的信息,但这种质疑淹没在人们对于康菲石油信息披露的谴责之中。对于国家海洋局来说,本应该在获知溢油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公众溢油信息,并且要在国家海洋局官方网站上专门设置“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信息”平台,根据收集到的各类溢油应急信息,适时不间断地向公众。但从国家海洋局的信息情况看,缺乏及时性的信息带来的消极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1可能受溢油事件污染海洋环境而导致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没有及时获取溢油污染海洋环境信息,从而难以及时采取一些规避或者减轻环境污染对其财产带来损失的行为。溢油进入海面以后,会在风、浪、流等作用下进行漂移和扩散,因此准确获得海面油膜的动态信息对溢油污染预警起着关键性作用\[4\](p78)。事实上,海洋溢油事件影响最大的往往就是海上各类环境敏感区,而这些环境敏感区资料国家海洋局应该是完全掌握的。国家海洋局应该利用gis技术制作的中国近海环境敏感资源图,分类定义和管理敏感资源的范围、敏感等级、优先保护次序和溢油模型动态快速耦合,在溢油应急过程中,能够根据溢油漂移轨迹和扩散范围预测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敏感资源作出污染预警,同时给出相应的应急方案\[4\](p80)。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局负责。从国家海洋局两次信息的总体情况看,国家海洋局确实也动用了各种监视、监测等手段,获取了大量的溢油事件的环境信息。然而,人们
并没有看到国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发生后及时溢油预警信息。此次溢油事件对于沿海很多的环境敏感区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比如海上养殖区的养殖户就遭受了重大损失。 由于信息的迟滞和不足,公众没有充分地参与到溢油事件应对之中去。公众只有获得全面而准确的环境信息,了解了突发事件本身的情况,同时也很清楚政府正在采取的和即将采取的紧急措施,才能做出正确的反应,知道如何行动来配合政府的应对措施。事实上,得到良好信息沟通的公众可能以一种更有见识的方式有效地参与到所有的民主过程中。它还可以打破专家和普通公众之间的沟通屏障,将政府官员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对有争议的问题实现真正的政治参与\[5\](p92)。政府公开环境信息能在政府和公众之间、专家与公众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并交换各种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专家和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减少或避免由于认识冲突而引起可能的社会冲突,避免由于公众不了解真实原因与实情而发表一些偏激的看法与言论,或由于对造成的损失不满而发泄对政府或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不满。
3国家海洋局溢油信息的对于作为溢油事件责任方的康菲石油履行法律义务是否起到基础作用?这种基础作用本应该使得康菲石油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加及时地获取溢油事件产生影响的最新信息,使其进一步有针对性地采取封堵漏点、围栏溢油、清除油污等。但是,由于国家海洋局并没有及时有关溢油环境信息,也使得康菲石油并不能真正判断溢油事件产生的真实影响,从而导致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被国家海洋局以及公众认为消极应对。另外,康菲石油、中海油都是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它们通常要依据有关证券法律对溢油事件向公司的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披露信息,然而,康菲石油、中海油对于溢油事件的信息知悉并不全面,特别是对于溢油事件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是需要建立在溢油事件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因此,它们也不能依据国家海洋局全面、权威、及时信息的,在此基础上编制和披露有关信息。
(三)国家海洋局试图转移政府溢油信息公开义务
在此次溢油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虽然自身并没有积极主动及时地有关环境信息,但是,人们却看到,国家海洋局一直在要求康菲石油向公众溢油事件的环境信息。
1国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溢油事件信息。据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介绍,国家海洋局在2011年6月16日约见康菲石油负责人时,向他们提出过“是否已对公众披露”问题。当康菲石油说并没有披露信息时,国家海洋局告诉康菲石油应该向公众公布污染中国海洋的信息。但是直到2011年7月5日,康菲石油也并未就此事件出示任何相关声明,其公司网站也未披露相关信息。7月13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石油在溢油源未切断、溢油风险未消除前,不得恢复作业。同时要求康菲石油将有关溢油事故信息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向社会公布。2011年7月29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石油进一步下达了《关于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 彻底封堵溢油源的通知》,责成其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并提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应将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阶段性进展及时向社会公布。2011年8月16日,鉴于蓬莱193油田的溢油已漂至渤海沿岸,对海洋生态环境直接构成影响和威胁,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再次约谈康菲公司主要负责人,敦促康菲公司要尽快将相关信息告知公众,包括将来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2011年8月19日,联合调查组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康菲公司必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溢油事故的相关信息,特别是溢油事故的全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同时,联合调查组要求中海油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进一步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关切的相关问题,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自溢油事件发生以来,康菲石油由于溢油事件信息披露问题,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普遍质疑和抨击,这与国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有关。那么,国家海洋局为什么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中究竟是否有义务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国家海洋局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并非是真正重视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维护,而是将公众强烈要求获知溢油事件环境信息的视线引到康
石油身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转移公众对于国家海洋局溢油事件信息的关注,使之成为国家海洋局逃避及时、准确和完整溢油事件信息的挡箭牌。事实上,突发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常规状态下的海洋环境监管差异性是非常大的。正常状态下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行为的监管,通常是以被监管主体履行环境法上的义务为中心的,监管部门主要起到督促和核查作用;但在突发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尽管责任单位康菲石油有义务采取各种应急措施,但是整个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随着国家海洋局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启动,就不再是以责任单位康菲石油为中心了,而是以国家海洋局应急处置机制的全面运行为中心。责任单位康菲石油的一切应急措施的开展只是国际海洋局应急机制运行中的一个部分,而且它的行为将完全纳入到政府应急机制的统一规范之中,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从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来看,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件时,作为作业方的康菲石油应该是向政府通报溢油信息的法定义务主体,并且在环境法下不再承担向公众披露溢油信息之义务\[6\]p(13-19)。
四、结 语
在突发海上重大溢油事件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的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然而,在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溢油事件过程中表现得都不是非常积极主动,使得溢油事件处置效率不高,威信不足。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并未对海上突发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制度化准备。由于缺乏《全国溢油应急计划》而未启动相应的海上溢油应急机制,使得各级政府对于溢油事件的信息几乎集体失声。同时,作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监管部门的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本部门不合乎规范的溢油应急预案,本应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义务,但是,在长达几个月的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国家海洋局却并未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有关溢油事件环境信息。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国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不作为行为,不仅影响公众有效参与溢油事件的处置活动,也使得因溢油污染而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公众因缺乏及时的污染预警信息而导致财产损失扩大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对本项目提供了资助,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1] 王宏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张红.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缺陷及其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8,(3).
\[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我国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思路\[j\].中国发展观察,2008,(3).
\[4\] 安伟,王永刚,等.中国近海海上溢油预测与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发\[j\].海洋科学,2010,(11).
\[5\] \[美\]海伦?英格兰姆.新公共政策——民主制度下的公共政策\[m\]. 钟振明,朱涛,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6\] 朱谦.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说起\[j\].法学,2011,(6).
注释:
① 参见马光远:《渤海湾漏油瞒报是恶劣的“合谋”》,《京华时报》,20110708。
② 参见李攻、徐沛宇:《中海油多地油田项目出现漏油现象 从未完整披露》,《第一财经日报》,20110704。
③ 关于该报告之内容参见山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蓬莱193油田溢油有关情况的报告》,xxgk.yantai.gov.cn/index_show.jsp?sid=0122042011120006&dept_code=hyj&columncode=hyjxxgkmlshgy,20111124。
④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演练工作的通知》鲁政应办字〔2008〕8号文件的规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开;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由其制定部门负责公开。”在山东省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应急预案只有《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的网站上只有《
山东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件)应急预案》。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上的“事故应急”栏目下则没有任何有关海洋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⑤ 参见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给烟台市政府的报告《关于蓬莱193油田溢油有关情况的报告》, xxgk.yantai.gov.cn/index_show.jsp?sid=0122042011120006&dept_code=hyj&columncode=hyjxxgkmlshgy,20111124。
⑥ 详细内容参见戴路:《加强协作建立高效应急组织——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中国海洋报》,20040924。
⑦ 在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发生后,笔者曾经专门电话联络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机构询问:《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是否制定?为什么在国家海洋局的政府网站上没有该项信息?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机构回答说:这不属于他们咨询的问题,并告知笔者向国家海洋局新闻办公室咨询。对于笔者提到的两个问题,国家海洋局新闻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他也不清楚,说是等问问情况后再告知。虽然笔者留下了联络方式,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国家海洋局另外的答复。
⑧ 参见《渤海湾溢油事件致养殖户经济损失或超10亿》,finance.people.com.cn/nc/gb/15534408.html,20111130。
⑨ 有趣的是,在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10个国家政府部门中,有国家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却没有环境保护部,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却设在环境保护部。
⑩ 参见《王飞副局长在溢油事故处置视频通报会上的讲话》,《中国海洋报》,20110826。
有关《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国家海洋局网站,soa.gov.cn/soa/governmentaffairs/yingjiguanli/hyyjya/webinfo/2008/05/1270102488822623.htm,20111129。
根据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通报的工作情况看,在环境监视检测方面,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预案启动了三级应急响应,国家海洋局相应进入二级响应预警,并部署了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海天船舶监测及现场执法等手段对溢油实施全天候立体监视监测;先后调集了8艘海监船舶,航行3万余海里,海监飞机2架,飞行29架次、112小时,航程约24 800公里,共检阅卫星遥感监测资料73卷,陆岸巡视14万公里,开展应急监测102次,完成93个溢油样品的油指纹鉴定。参见《王飞副局长在溢油事故处置视频通报会上的讲话》,《中国海洋报》,20110826。
参见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2.2.2以及3.4之条款。
参见庄庆鸿:《北京一律师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渤海漏油信息公开》,《中国青年报》,20110830。
参见晏扬:《漏油污染海洋 延报“污染”政府公信力》,《每日经济新闻》,20110707。
参见《国家海洋局再次约谈康菲公司》,soa.gov.cn/soa/news/importantnews/webinfo/2011/08/131329888
环境应急管理预案范文6
关键词:高职院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则;程序
一、遵循原则
高职院校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遵循五个原则:
1.居安思危,重在预防。“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编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仅是高职院校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工作。
2.全面覆盖,减少危害。高职院校应充分考虑学校可能发生的所有突发事件种类,要制定学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学校所在区域容易发生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此外,预案应覆盖学校的管理和教学环节,不仅针对学生,也要针对学生家长、教师、校外人员制定预案。
3.明确职责,协同应对。高职院校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充分考虑调动所有部门的应对积极性,明确各部门在工作中的职责,互相配合协作,整体联动,以达到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的目的。
4.灵活适用,重在实效。高职院校的不断发展带来了很多新变化、新形势,也不断出现办学过程中的新问题、新事件。只有认真总结每一次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才能不断提高预案的实效性。
5.加强演练,提高质量。预案演练应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不能走过场。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真正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
二、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分为七个阶段
1.成立编制小组。在编制应急预案前,高职院校应梳理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根据学校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该小组要明确预案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编制小组的成员最好包括院校综合协调、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宣传、安全保卫、后勤、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共同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保证预案中各工作部门的职能明晰,促进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
2.基本情况调查。(1)高职院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行政隶属关系、师生人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学校的特殊状况、交通图、疏散路线图、应急设施平面布置图及其他情况说明。(2)突发事件的风险点排查。由高职院校各二级部门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设施设备、各种物资、教学用实验耗材、校内外实践实习基地情况、管理流程等进行逐一登记并详细说明风险点,汇总到预案编制小组,预案编制小组根据全校的情况进行增补说明。(3)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说明,包括所处区域的社区基本情况、环境治安情况、与所在区域政府部门联系方式、周边大中型单位、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基本情况。
3.风险评价。根据梳理出来的突发事件风险点,进行易损性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结合周边环境状况,进行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1)对突发事件本身的界定,结合突发事件的种类,对不同突发事件发生的几率、诱发因素、带来危害的强度、可能持续的时间、发生的区域及关键点进行评估。(2)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方式进行界定,包括该突发事件给学校和师生带来的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否会引发其他的相关事件;事件对学校的作用范围等。(3)对突发事件的后果进行界定,包括可能给学校和师生带来什么样的损失;如果增加投入以减少该类突发事件,需要付出多大代价;如何用最有效的方式降低事件发生的概率。
4.应急能力评估。评估包括硬件评估和软件评估,前者是指高职院校应充分了解学校现有资源,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按照应急准备与应急绩效之间的差异与因果关系,对学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财力投入、物资保障、场地设施等进行评估,确定上述资源是否能满足应急需要的效果。后者是指高职院校要充分做好师生的调研工作,了解师生对学校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接受程度和了解程度,掌握主要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应急意识、过往经验、应急处理技术水平、接受的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查找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5.应急预案编制。高职院校应具体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和影响范围,针对分析结果编制相对完整的预案,在预案中对应急机构的指挥协调、组成人员、岗位职责、应急设施设备、救急物资、救援行动的开展等方面做出预先的具体安排。
6.应急预案的评审、与更新。评审主要分为外部评审和内部评审。外部评审是由高职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环保部门、周边公众代表、专家等对预案进行评审。内部评审由高职院校组织校内涉及部门、师生代表等进行评审。预案经评审完善后,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署,按规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部门备案。高职院校应根据自身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更新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及时备案。
7.应急预案的实施。高职院校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