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垃圾处置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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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垃圾处置报告

农村垃圾处置报告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县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重点,加强辖区环境卫生治理,为广大辖区居民建干净、整洁、舒适的生活生产环境,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环境卫生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形成设置科学、方便群众、符合环保、有利疫情防控的良好格局;辖区环境卫生面貌全面改善,群众卫生意识显著增强,环境卫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创造良好的卫生防病环境,为街道办事处应对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效防控提供环境助力。

三、时限要求

疫情期间的环境卫生治理,从即日起至2020年2月底为集中治理阶段;3月1日后为常态治理、巩固提升阶段。

四、实施内容

(一)切实抓好环境卫生集中整治

进一步强化街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公共厕所及村(社区)公共区域等区域的清扫保洁与消杀工作,做好辖区生活垃圾收转运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国道、县乡道路沿线环境卫生治理,全面清除道路路面、路肩、边沟的白色暴露垃圾、落叶、杂草等,及时清理转运沿途垃圾池内的生活垃圾;抓好辖区内水库、河道、塘堰等水域环境水面漂浮物的打捞清除工作,彻底整治周边环境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二)全面做好农贸市场和重点场所、行业、部位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强化农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处理和消杀除害等工作,逐步减少辖区露天集市和马路市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设置垃圾处置设施。其中,辖区内的城北综合市场的卫生治理由市场管理方自行负责;其他集市摊点卫生治理按照属地管理负责清运保洁。

2.全面整治机关、单位及公共场所卫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做到办公场所和生活区域无卫生死角。医院、商业门店、车站、居民小区及居民院落、各类敬老养老机构等都要统一行动,彻底整治室内外环境卫生,洗刷垃圾收集盛放设施和果皮箱、清理废弃物、清除卫生死角,做好消杀除害工作。有物业居民小区的由所属社区督促落实,无物业的居民小区和院落由所属社区办负责落实,敬老养老机构由所属社区督促落实。

3.引导广大辖区居民积极开展大扫除活动,及时清理家居环境,组织居民清理居民小区内外绿地、庭院、公用楼道、车棚等场所的存积垃圾,做好住户室内的清洁卫生与消杀除害工作;劝阻违规饲养家禽行为,保持生活环境的清洁卫生。

(三)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强化以环境治理、化学药物消杀并重的病媒生物防控策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重点行业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危害控制达标工作;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根据情况组织开展集中统一杀灭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各村(社区)要组织宣传“除四害”防治知识,制定防治措施。

(四)加强环卫作业防控管理

1.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2.加强生活垃圾箱(桶)、收集点、转运站以及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消毒和保洁力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生活垃圾实施日产日清,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

3.加强一线环卫作业和管理人员的防护保障,普及防护知识,发放必要的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关人员身体状况监测,一旦发现可疑病例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街道办等县级部门报告

(五)严格抓好辖区有害垃圾处置工作

1.设置专用容器。各村(社区)要立即安排部署,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在原有垃圾收集站(点)增设专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文字标识(标注“废弃口罩回收垃圾桶”),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设置,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由社区负责设置,公共场所由各场所经营者或运营管理单位自行设置。

2.加强宣传引导。为了防控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加强对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管理的宣传发动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指定位置定点投放废弃口罩等有害垃圾。鼓励群众将废弃口罩消毒(喷洒75%酒精、84消毒水),进行简易破损(扯烂或剪碎)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贩卖。其中,居家隔离者用过的口罩,弃置前应用水煮沸10—15分钟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普通居民用过的口罩,应直接投放至专用口罩收集容器,投放后应及时洗手。

3.及时清运消杀。一是加强辖区有害垃圾清运消杀,必须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二是加强废弃口罩专用容器、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场所及垃圾填埋场等消杀工作;三是加强有害垃圾运输车消杀,垃圾运输车必须密闭,在垃圾中转处理后要对垃圾运输车进行消杀。

4.强化规范处置。各村(社区)的废弃口罩等有害垃圾由各村(社区)交由中心卫生院代为处置,县城区的废弃口罩等有害垃圾交能投光大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场所进行专门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环境治理工作组。由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主任任组长,党工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副主任和人大工委专职副主任任副组长,办事处直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设环境治理工作组办公室在建设环卫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兼任,为成员,主要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事务。各村(社区)要将疫情期间的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自身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整治重点、明确工作薄弱环节、明确责任地段和范围,确保整治效果长效保持。

农村垃圾处置报告范文2

根据Xx省、市、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精神,为切实有效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街办按照治理“七乱”的相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今年以来,我们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共动用装载机11台次、农用车26车次、一般小货车40车次、直接参与整治的工人(含当地群众)3300人次,已投入资金50余万元,清理、清运各类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废土等350余吨,清理农家院落生活垃圾30余吨、疏淘沟渠3850米,打围3850米,覆盖拆迁工地等450亩(含同处重复覆盖),撒种草籽52亩。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其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机构完善、制度健全

1、成立了Xx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2、制定了Xx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3、对本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

4、落实本街道领导干部及相关科室责任片区;

5、街办与各村、社区签订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6、成立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巡查组,并配备照相机,坚持每日巡查,对环境卫生、市容秩序、扬尘整治、户外广告、燃煤整治、违法建设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7、坚持每周五召开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例会,对取得的成绩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整改计划,并采用会议和现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推进整治工作。

二、宣传到位、全民参与

1、发放《Xx市民书》14000余份。

2、动员各村老年腰鼓队敲锣打鼓并举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横幅”到企业、小区、院落、商业街道、人员密集处进行大力宣传,并发放各类宣传资料。

3、开展各种群众性义务环境整治活动3次,共计12000人次参与。

4、Xx市管理文明劝导队伍12支,共200余人,Xx市管理的各类问题进行劝导,协助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4、各村召开各种宣传会议,包括坝坝会、党员会、居民小组会、单位职工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大力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参会人员达到2万余人。

5、在辖区主要干道书写固定式墙体标语40余幅进行宣传。

6、及时向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及区级各相关业务部门报送各类信息25篇,其中被各级媒体采用的有7篇,由媒体主动正面采访的有4次。

三、大力开展各项整治深化和巩固整治成果

(一)治违工作方面

1、调整充实街道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职责,制定违建长效管理实施方案、招用违建信息员11名、设立违建信息员有奖报告制度,切实将违建巡查落到实处。

2、建立街办、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违建巡查上报制度,对新增违建,发现一宗、坚决制止、拆除一宗;并坚持实行每周违建巡查报表制度,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协调处置各类违法建设,发现违建及时上报,确保违建巡查不留死角,将违建消除在萌芽状态。

3、完成存量违建拆除任务2万平方米。

4、完成出入城通道两侧违建拆除工作共拆除点位三处,整改一处。

(二)大气和水环境治理

1、为保证辖区燃煤污染整治工作能顺利开展,街办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在辖区进行了燃煤污染摸底调查工作,辖区内燃煤污染工业企业74家,经营性燃煤污染196家,常住居民燃煤污染2039家,低保户燃煤污染户62户,事业单位燃煤污染1家。

2、全年共整治在建工地9个、烟囱冒黑烟14起、经营性燃煤污染345户、企业和经营户清洁能源改造78户、辖区中小街道56条。

3、加大了对辖区河道两旁污染源的监控力度,全年共查处河道两旁的9家农家乐,责令其立刻落实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并对影响水环境的15家排污工业企业进行了综合整治,拆除影响水环境的直排式厕所6个、沿河违章搭建400平方米、河道清淤2000立方米、整治河道排污口10个、整治洗车场5家、关闭养殖场3家,并认真做好重点工业企业,危化品企业和医院等水污染源监控工作,防止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

(三)环卫工作

1、加大对三创作业公司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对公司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促进环卫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加大对中小街道和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力度,道路清扫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垃圾清运做到高效、及时,确保日产日清,对企业、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场所要加大布桶力度,防止垃圾乱倾乱倒,全年新增公用垃圾桶1200个。

2、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奖惩措施,加大对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力度,杜绝非法票据的使用,为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费任务,街办在上半年对各村、社区的垃圾进行核量,按垃圾量下达目标任务,力争做到垃圾处置费应收尽收。

3、继续深化“门前双五包”工作,进一步提高签订率,上半年在去年签订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新签订门前五包3600余份,签订率100%,履约率95%。(四)Xx市场

1、Xx市场达标标准,Xx市场管理,巩固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后不反弹。Xx市场内煤炉56个,取缔遮阳伞80把,Xx市场内出摊占道1200余处。

2、Xx市政府目标要求,Xx市场(Xx市场)配置了标准电子计量器120台,达到100%配置。

(五)绿化

按照区城管局下达的绿化目标任务,上半年种植乔木17810株、灌木89540株、草坪植绿7000㎡、新增绿化面积191760㎡,共投入人员600余人次、资金181余万元,并做好现有植绿地块、游园、行道树等的管理工作,查处乱砍乱伐行为,完成了区城管局下达的全年绿化目标任务。

(六)实施亮点街道打造

共投入资金30余万元完成滨河路a段、c段整治工程。

(七)爱卫工作

1、动员辖区内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我武侯、清洁家园”全民活动,并进一步整治院落环境卫生,指导有物管小区的按照院落整治“九个好”的标准严格管理,对农村散居院落确保有专人进行卫生保洁,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2、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Xx市场、小作坊、小商品、小餐馆、学生食堂和农家乐为重点的整治工作,严把生产和流通流域的食品安全关,为广大群众提供健康放心的食品。同时加大对群众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食品安全意识。全年共查小食品店300余户、农家乐20户、学生食堂6所,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指导,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3、积极配合区卫生局进行无证、无照清理,加大对本辖区非法诊所的查处,做到发现一家,清除一家,全年共查处非法行医21户,出动80余人次,并配合区药监局加大对辖区各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现有媒介手段,通过宣传橱窗、宣传栏等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爱护环境等常识,共计发放健康壁报200余份。

5、坚持开展以灭鼠、灭蝇、灭蟑螂、灭蚊为重点的“除四害”工作,组织好培训,开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号召辖区居民积极行动起来参加活动,指导投放,并大规模消杀、消除四害滋生环境,全年发放鼠药1000公斤,其中春季500公斤、秋季500公斤。

6、组织应急献血队伍26人,顺利完成献血任务。

(八)基础设施建设

1、与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密切配合,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基础设施状况,对桥梁、道路路面、人行道彩砖、窨井盖、路灯、电桩等基础设施破损进行及时维修维护。全年共对110处破损、缺失进行了报损,并得到及时维修,维修率100%。

2、积极配合区交通局做好道路硬化工作,对道路设施的破损情况及时上报。

全年共硬化道路35071平方米,确保各种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坑坑洼洼和雨、污水积存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一)垃圾处置费收取困难。

(二)新增违法建设没有完全杜绝,巡查力度不够、发现问题不够及时。

三、明年工作打算

继续积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抓好辖区内日常环境卫生的基础上,Xx市容秩序、大气和水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Xx市场、公共防疫、违建治理等各项工作的整治力度。

(一)继续加强“沿线”(公路沿线、河流沿线)治理工作,要加大对三创环卫作业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考核措施,确保辖区内街道道路卫生、河道卫生、居民院落卫生得到进一步提升;加大对环卫设施的配置,科学合理布放集装桶,杜绝垃圾积存,确保垃圾日产日清落到实处。

(二)继续完善“门前双五包”的签订和商家的履约工作,对新开门面要及时补签,确保签订率保持在95%以上;进一步落实好“双五包”中所承诺的对商家店铺的服务内容,提高商家对“门前双五包”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促进街面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三)Xx市场进行管理和整治,Xx市Xx市场达标要求对其进行整改和管理,使各项指标尽快达标;对自发形成的路边摊、Xx市Xx市场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进行引导、规范,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把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求与治理脏乱差结合起来,Xx市场秩序良好、卫生整洁、管理到位,更好地为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

(四)加大违建巡查力度,拟增违建巡查人员4-6名,力争全年无新增违建,各村要进一步加大自查力度,做到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置及时。

(五)加强对辖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责任单位联系并得到尽快处置,确保辖区内路面、水蓖子、下水道、人行彩砖、行道树等得到有效地维护。

农村垃圾处置报告范文3

近年来,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坚持“城乡统筹,一体发展”,不断加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着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饮用水源保护得到高度重视。一是狠抓了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创建。共有55个饮用水源地通过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验收,12个饮用水源地通过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验收,全面完成建制乡镇以上合格饮用水源创建工作。二是加强了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各级环境监测部门长期坚持对全市35个乡镇以上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例行常规水质监测。针对去年7月以来,姚江梅林水厂上游、慈溪梅湖水库、东钱湖、肖镇取水口及部分内河出现藻类快速繁殖等异常情况,建立了饮用水源生物监测网络,对全市39个主要饮用水源地实施藻类监控监测和污染预警。三是加大了饮用水源地的环保执法力度。全面排查饮用水源地90多个,共取缔了26个位于水源地附近的违法排污口,搬迁了9家有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污企业,关闭了27家位于饮用水源地附近的畜禽养殖场。奉化市取缔了横山水库内嫩竹造纸料塘565只和155家造纸作坊;鄞州区分别关闭了横溪水库上游10家排污企业、皎口水库上游2家水煮笋企业。以生态市建设为抓手,督促解决了一批水源地环境难点问题。去年,江北区英雄水库养猪场搬迁工作被列入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通过市人大政协督办,市领导实地视察,已取得实质性成效。今年,又将北渡取水口附近区域的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列入鄞州区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任务,并作为评优的否决指标。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初见成效。一是全面完成了禁养区关停搬迁。以宁波市《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甬环发〔2003〕17号)和《宁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技术报告》为依据,各地加快实施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关停,并落实相关补偿政策,对拆迁的畜禽舍按建筑结构实施每平方米30-120元不等的补偿,对按时或提前完成关闭拆迁的,再按补偿标准给予10%至25%的奖励。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较好保证了各地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点)搬迁关停。二是积极开展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连续两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列为实事工程,同时纳入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投入资金近2300万元,全面完成生猪存栏3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各地在规范整治的同时,也相继出台了不少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鼓励扶持政策。如鄞州区对畜禽养殖污染实行零排放处理的规模养殖场投资的设备给予50%的补助。镇海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费用按实际投入给予70%补助,对实施污水处理并达标排放的区定养殖小区给予每年5万元补助,对养殖场的环境改造及绿化建设给予30%补助;对区内年产商品化有机肥400吨以上的企业,每吨补助100元,农户购买本地区生产的商品有机肥5吨以上,每吨再补助100元。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力促进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摸索出不少好的治理模式。如鄞州区春光牧场无害化零排放综合利用技术,镇海区南洪养殖小区污水生态化处理模式,余姚市康宏畜牧有限公司猪粪厌氧干发酵及沼气发电工程,宁海县海联牧业、青珠农场绿丰生态有机肥生产模式,利丰奶牛场种养结合、自我消纳的循环经济模式等,已成为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示范工程。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逐年推进。一是各地坚持城乡统筹,把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离城镇较近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目前,镇海、北仑、鄞州区和余姚、慈溪市已将主要乡镇农村生活污水规划纳入城域污水处理系统。二是对远离城镇的偏远村庄,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这几年,市财政每年列支约450万元用于扶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并出台了《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项目立项指南》,截至2008年底,全市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试点项目250多个,建成生态厕所80多座。慈溪市还出台了鼓励城乡污水治理设施投入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方案,推出了厌氧--人工湿地、地埋式有动力污水处理和纳入市域污水处理系统等三种模式,对试点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财政给予60%补助,有效激发了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试点的积极性。象山县推出了沟渠收集纳池--厌氧处理的低成本建设与运行模式,余姚市推出了黄家埠镇回龙村生活污水厌氧--微氧二级生化处理净化模式,镇海区推出了光明村厌氧-人工湿地生态化处理模式。三是通过建设粪便处理中心对公共厕所粪便及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慈溪、镇海等地先后建设了镇级粪便处理中心,通过专用车辆运输,集中纳入沼气池,沼气用作生活燃料

,沼液施用于农业生产基地,取得了“治污、能源、有机肥”一举三得的好成效。慈溪计划建设18座,已完成11座,在建7座。(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三级管理网络日趋健全。目前,宁波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以卫生填埋和焚烧发电方式为主,生化处理为补充,各县(市)区都建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者卫生填埋场,同时加强了环境基础设施的城乡统筹,较好地保障了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置。一是城乡一体化“三级”收集处理网络基本建立。全市各乡镇(街道)都建设了垃圾中转站,配备了垃圾压缩机和清运车,大部分乡镇建立了环卫所,村(小区)收集、镇(乡、街道)清运、县(市、区)处理的生活垃圾三级管理网络已经基本建立。历年来,市排污专项资金中用于农村环境治理、试点建设工程经费补助每年达1000多万元,主要用于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和装备配备。在三级网络建设过程中,各地建设和环保部门也加强了资金配套,试点总结了不少好的做法和模式。如北仑区牌门村,余姚市四明山镇、大岚镇等地的垃圾分类-生态转化-资源回收处理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问题。奉化市江口街道竺家村的门前屋后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三包”和定期检查考核模式,西坞街道余家坝村的保洁人员分区包干、群众评议模式,确保了垃圾清理的责任落实。此外,奉化市溪口镇还实施了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二是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渐趋完善。市6区共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座,总处理能力约为每日2900吨左右,其中枫林和镇海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理能力分别为1000吨和600吨,枫林大岙和鄞州野猫岙垃圾填埋场日处理能力分别为500吨和800吨,基本能够满足市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需要。其他县(市、区)分别都建设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采用填埋方式处理,余姚、宁海、奉化3个垃圾填埋场经过省建设厅鉴定,达到了无害化处理要求,象山县正加紧进行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建设。为满足不断增长的生活垃圾处理需求,余姚、奉化正开展垃圾填埋场的扩容增能工程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论证,慈溪市日处理能力达12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投运。这些设施的建成,可以有效保证城乡生活垃圾的终端无害化处理。

随着我市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正发生着微妙的结构性变化,正处于环境压力日益加大,而经济实力尚难以支撑污染治理需要的双重困境之中,已经到了环境与经济之间的矛盾最尖锐和最敏感的时期,并且伴随产业转移,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加快农村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问题突出,导致平原河网水质恶化,并呈逐年下降趋势。鄞州、镇海、慈溪和象山河网大多为劣5类水质,属重度污染,完全失去水体使用功能;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下降明显,水库类饮用水源地总氮指标经常超标,部分水库存在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取水口附近藻类污染事件时有发生。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供需矛盾突出,投入相对不足,建设严重滞后。一方面,农村“砸缸建厕”后,表面看解决了脏乱差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粪便的出路问题,大多数农村的老房子,没有三格式化粪池,更没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公共厕所的化粪池设计标准低,加上近年外来务工人员增加较快,造成农村公厕超负荷使用。另一方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支撑,建设一个300户规模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约需投入100万元以上,如包括通户管网投入,通常要超过300万元,经费不足已成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一道迈不过去的“门槛”。市里虽然出台了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项目立项指南,对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经济实力较强的余慈地区响应比较积极,但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南三县,由于资金配套能力不足,试点项目难以安排。这些原因导致粪便和洗涤水等农村生活污水基本未经处理直排河网,污染从表象转入地下与河网,严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二是水资源开发过度造成质量性缺水。主要河流源头上游都已建库拦蓄,导致许多山溪断流、河网来水不足,水体得不到更换,自净能力下降。市域现有水库供水能力约为23.2亿立方米,按此计算,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经大于33%,其中奉化江流域开发利用程度更高,部分支流已高达45%,大大超过40%的国际警戒线,遇到枯水年份,情况更加严重。如2003年,全市水资源总量仅为29.31亿立方米,利用18.08亿立方米,开发程度高达61.58%。三是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库区群众保护水源动力不足。水源地内百姓为保护水源,经济上作出了很大牺牲。政府虽然为水源地环境整治项目进行了补助,加强了当地的环境设施,但对当地老百姓因水源保护造成的经济损失,几乎没有实质性补助。为此,在整治取缔一些当地有污染的传统产业时(如横山水库嫩竹造纸取缔、英雄水库养猪场搬迁),老百姓抵触情绪很大,给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此外,还由于乡镇工业布局不当、治理设施不够规范,少数企业违法偷排,导致了局部的工业污染;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粪便还田数量逐年下降,增加了对水体的污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支撑不足,缺乏适应农村需要的、成本低廉的污水处理模式,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技术也不尽成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二)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与污染防治配套严重失衡,畜禽养殖污染依然十分严重。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虽达80%以上,但大量小规模和散养的畜禽养殖场没有任何治理设施,这些未经处理的畜禽粪尿,通常直排内河,导致周边内河水体发黑发臭,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甚至引起群访事件,是导致大气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据初步核算,2005年宁波市化学耗氧量排放:工业为3.64万吨,生活为1.59万吨,而我市仅畜禽养殖废水一项所排放的化学耗氧量就达2万吨以上。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禽畜污染治理投资较大,运行费用较高。据调查,通常一个万头养猪场,按标准化的粪便处理模式,设施建设至少需要投入100万元以上,每年的运转费用至少需要25万元,仅运转费用就相当于养殖场年利润的20%左右,依靠养殖企业自身难以承担,尤其是对于小规模的养殖户来说更是如此。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大,污染治理动力不足。如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沼气企业以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等纷纷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业环境的压力和污染,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力,对社会投资的吸引力不大,加上畜禽粪便的施用操作和直观肥效不及化肥,农民对畜禽粪便直接还田的积极性不高,某种程度助长了畜禽养殖污染。三是猪牛肉等农产品价格上涨,刺激了畜牧业的无序发展,畜禽养

殖污染出现反弹趋势。各地反映,去年以来,随着猪牛肉等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在市场和政策的双重作用下,养猪业倍受农户青睐,大量规模以下的缺乏污染治理设施的养猪场快速增加,畜禽粪便通常不加任何处理直排附近河网、田间。这在缓解市场猪肉供应的同时,给农村环境治理带来很大压力,群众投诉也居高不下,民间纠纷不断,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四是法律法规不全,导致执法管理难以到位。从法律层面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环保部门执法对象进行了界定,规定年存栏500头猪,3万羽鸡和100头牛以上规模的养殖场为执法监管对象。然而,从北仑、奉化等地的反映看,新增畜禽养殖污染大多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小规模养殖场产生,这就导致大量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成为执法监管的盲区,造成大部分畜禽养殖废水的无序直排。(三)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对农村环境治理投入不足,农居环境的脏乱差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虽然“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向农村生活垃圾三级处理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但实际操作还难以达到全覆盖,河道沟渠垃圾随处倾倒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村容整洁,造成河道水质下降。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是垃圾三级收集处置网络的覆盖面、运行效率、清理程度受制于运行成本。通常一般沿海地区农村垃圾收集成本约为每吨30-40元,转运费用在25-50元不等,加起来大多在每吨80元以上(不包括处置费用),一个2000人左右的村庄,按人均日产1.0公斤生活垃圾计算,日运行费用就需要160元,年运行费用约需6万元,但对于大多集体年收入不到10万元的村庄来说,不堪重负。特别是边远山区,运输距离远,转运成本通常要比平原地区高出1倍以上,每吨的收集转运成本约需120元,财力更是难以保障,难免存在卫生死角。二是观念认识比较落后,分类收集难以推广。由于观念、认识和习俗等原因,目前宁波城乡生活垃圾均为混合收运,收集方式主要是人工清扫、机械清扫以及利用居民区垃圾收集点集中收集,各种垃圾混在一起,没有做到分类收集,垃圾中可用资源回收利用率不高。许多有回收价值的报纸、纸板、塑料袋等没有充分回收,废旧电池、药品以及电子废品等有毒有害物质却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增大了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难度。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据测算1吨生活垃圾从热值衡量相当于0.35吨煤,此外,还有大量可供再生利用的塑料、纸张、金属等。由于没有事先分类,无论是垃圾焚烧发电厂,还是垃圾卫生填埋场都难以真正做到资源化利用、减量化处置。未分类的生活垃圾因热值较低,且含有不同比例的不可燃无机物质、不可降减塑料袋等,焚烧发电时需要掺加大量燃煤,而填埋时又要占用大量土地空间,同时浪费可再生资源。三是环保投入存在重城轻农的不公现象。在生活垃圾处理补助政策方面城乡标准不一、差异较大。比如,在宁波老三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费用执行的是全额补助政策,街道的压力较小;而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费用则由县(市)、乡镇财政分担解决,乡镇负担较重。加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不全,大多数乡镇没有环保机构,基本处于无人、无经费、无装备的“三无”境地,农村环保工作无法按正常渠道落实,也是造成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低的重要原因。四是废弃设施缺乏治理,环境污染依然比较严重。早期建设的填埋场设施简陋、防渗措施简单,其中的大多数简易填埋设施虽已关闭停用,但二次污染依然十分严重,蚊蝇滋生、污水横流、臭气冲天,尤其是少数经济欠发达乡镇还沿袭这种简易填埋方式,严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并产生生物性污染,甚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

综合分析农村环境污染的根源,主要在于环境管理重城轻农,环境监管体系缺位;公共投入城乡不均,污染治理能力缺乏;扶持政策措施不力,污染治理市场化难以推进;技术处理模式不当,污染治理效率低下;生态补偿不够到位,治理动力难以激发。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严重影响农村的改革发展,影响城乡一体化进程,农村环境治理非抓不可。

(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原因复杂,具有分布范围广,随机性、潜伏性和滞后性强,管理控制难度大等特点,需要从宏观层面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做出科学的筹划,进一步完善农村环保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要建立部门分工明确、条块协调联动、多方齐抓共管的政府工作机制。可以从市级各部门抽组成立牵头责任单位,以明确责任和年度任务形式作出业务分工。比如环保部门要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的试点示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和禽畜养殖污染治理控制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技部门负责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课题的科研攻关与成果推广工作;发改、规划、建设部门和农办分工负责推进村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生活污染源处理“就近、经济、效率”的原则,推进城乡环境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市场化运行。慈溪市模式值得借鉴,这几年,为探索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正常长效机制,慈溪市实施了由整规办牵头负责的“人人守望呵护绿色家园”环保专项行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实施意见,明确“六整治,两提高”活动内容、工作目标任务及其考核办法,经过近2年的综合治理,城乡环境得到了较大改观。二是要加强农村环保能力建设,建立乡镇环保机构。当前我市农村环境保护能力明显不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制约,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乡镇环境管理网络。近几年,余姚、慈溪、镇海、宁海、象山等地逐渐在重点乡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环境监管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应继续予以完善。三是要建立农村生态环境干部考核机制。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率,农业面源污染、禽畜养殖污染治理,“百千工程”、生态公益林、沿海防护林建设等纳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作为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要出台有利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公共投入不公现象,环境污染防治的投资几乎全部投入到工业和城市,农村从财政渠道几乎得不到工业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但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政府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必须发挥主导投资作用。一是要建立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和补助力度,在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要逐步建立垃圾收费制度,筹集日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要规范和完善对饮用水源保护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常投入机制,确保日常运转;二是要出台促进有机肥料生产发展和使用的财政补助政策。考虑在地方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方面对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给予大力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化肥使用的污染。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并规范用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支出项目,切实解决南三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绿色农产品生产等方面财政扶持能力不足问题。四是要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尤其是对畜禽养殖,要把污染配套治理设施“三同步”建设作为新建、扩建项目的前置条件,重点扶持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规模化养殖,限制分散养殖,鼓励企业采用“种养结合、就地消纳”的模式,制订和完善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把农产品基地建设、畜禽养殖与粪便污染治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充分考虑与农业产业基地相匹配,确保就地消纳畜禽粪便,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零排放。

(三)要加强农村治污项目与技术的试点示范。当前,农村治污工程存在一定的技术经济障碍,急需经济适用的技术,如果简单套用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企业污染的治理手段和技术,就可能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农办、环保、农林、科技等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农业污染治理和秸秆等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服务力度,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各部门的职能范围。各级环保科技部门应注重开发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处理,村庄河道沟渠整治,村庄绿化、改水、改厕以及堆肥、沼气等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的实用技术,加强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广。要加快现有成果的转化、推广,特别是针对各种

农村垃圾处置报告范文4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抚河是养育赣抚大地人民的“母亲河”,是我们的生态之魂、生活之本、生命之源、生存之根。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发展抓环保,大力实施绿色生态*建设,依法强化环境监管,积极推进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空气、饮用水源、抚河地表水等指标都达到国家标准,市城区空气质量全年保持在二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在三类以上,达标率*0%,跨市区界面水质符合国家三类标准。但我们也应看到,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仍面临严峻形势,主要存在“五小”企业及矿产企业污染严重,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城镇垃圾处理亟待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日渐突出,医疗废物污染隐患较大等问题,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压力越来越大。

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对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力气,做更大的努力,切实保护好*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突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切实抓好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为构建生态*、和谐*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年,全市干支流监测断面I-III类水质达到90%以上,市界、县(区)界出入境断面水质达到III类;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全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二氧化硫(S02)排放总量控制在3.21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1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

三、大力开展抚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严厉整治“五小”企业及矿山污染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硬措施,关停整顿一批资源消耗大、纳税能力弱、对水体污染甚为严重的“五小”企业。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局应对抚河流域各乡镇和水源保护区域的“五小”企业,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整顿,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能要求及工艺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的“五小”企业,协同环保部门限期关闭整改;国土部门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整改,对安全、环境不能达标的企业实行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环保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搞好治污工作,对列入省、市政府限期整治名录的企业要加强督导,督促其尽快达标。

(二)坚决遏制工业污染源头。一要把好源头关口。严把项目准入关,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坚决不搞”原则,对不符合环保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园区所有新上项目必须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要强化日常监管。各工业园区和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的各项措施,搞好企业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企业台账,加强对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检查落实。对抚河流域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医药、化工、造纸等企业应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督促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及时查处企业偷排、超标等违法行为。三要开展重点整治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或超标排污的企业,责令整改、直至关闭,造成恶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2009年7月底前,金溪、广昌、南城、东乡四县要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其它县(区)污水处理设施2009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并投入运行。要重视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建设,抓好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城区必须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系统,老城区也要通过逐步改造,解决雨污合流问题。要妥善处理好工业污水排放问题,工业园区和企业必须先行处理好工业污水,达标后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要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

(四)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市20*—2015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总体布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环保部门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治理、排污口拆迁、污染水净化处理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指导,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科学划分规模畜禽养殖区域。对抚河两侧1公里范围划为规模化畜禽禁养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其它规模化养殖企业要按照要求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行厌氧处理措施,达到畜禽类污水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各县(区)要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适时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大力普及、推广猪沼果、稻田养鱼等生态种养模式和节水农业模式;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主的生态农业产业;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五)加大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各县(区)要积极拓展筹融资渠道,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尽快规划、启动县城垃圾填埋场建设。要完善通风管道、防渗层、卫生防护及渗滤液处理等环保措施,确保垃圾处理无害化。要加强对现有的露天垃圾填埋场的消毒工作,严防垃圾渗滤液对水环境造成污染。鼓励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建立区域性乡(镇)垃圾卫生填埋场,按照“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模式,对垃圾进行集中填埋处理;制定乡(镇)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指导乡镇因地制宜进行垃圾处理。

(六)切实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健康环保意识,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物价部门要尽快制定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扩大医疗废物收集范围,将所有乡镇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服务站、个体诊所全部纳入集中处置范围。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擅自偷排医疗废液、废物的医疗机构,将按有规定严厉惩处。

四、建立完善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为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并每年向人大、政协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或通报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把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上游排污对下游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有关县(区)政府要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规划引导和调控。坚持规划先行,制定完善抚河流域源头、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规划,未制定规划的不得盲目开发建设。各地制定规划编制要突出保护优先和统一协调,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体现塑造地域特色要求、自然性和原生态要求、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科学划定建设区、限建区、禁建区,制定相应的区域开发和环保政策。对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优先开发;对生物多样区、土壤侵蚀防治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限制开发,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对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各类功能区划工作,并作为今后建设项目核准和环评审批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和预测预警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制度和预测预警制度,积极推进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制定完善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涉及抚河流域水环境污染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置,依法查处。

(四)健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综合决策机制,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积极作好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把好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关;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科技等有关政策;发改、国土、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

(五)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管力度。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对超过总量指标排污、重点治理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对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的地区,全部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在限期内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律停产停建。对环境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依法取缔和关停的非法排污企业,工商部门应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相关登记的,依相关登记法规进行查处,供电、供水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停电、停水通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农村垃圾处置报告范文5

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脚踏实地,强化基础,精细管理,努力打造人民满意城管。在新的发展阶段,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要强化基础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从细节入手实施管理,做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美丽、宜居,2013年将精细化管理作为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再严肃,以制度化作为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保障。

2013年,要以长效化标准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层层健全和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实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法的局面。

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今年重点要加强市容网格化和农村环境卫生考核督查力度,通过建立局、数字城管、大队、环卫立体交叉的考评体系,使城市管理考核体系结构更加科学合理,责任更加明确,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城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进一步深化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狠抓执法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规范、高效。

三是加快大城管体制构建。以完善的数字化城管机制为助推力,加快构建大城管体制。借助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的力量,发挥“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考评”的功能,实现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无缝对接,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

四是紧跟数字化城管节拍,完善快速处置机制。本着“重点问题有效处置,一般问题快速处置,简单问题现场处置,疑难问题集中处置”的原则,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尽职再尽责,以网格化作为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继续实施市容环卫网格化管理,创新机制,达到“全覆盖、无缝隙、制度化、精细化”的城市管理目标,逐步形成市容管理网格化、责任制度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机制。

一是深化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中队负责、分类定标、队员定点、责任到人、绩效挂钩”的管理要求,合理分配巡查力量和处置力量。每个网格确定一名责任队员,层层落实责任制。针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流动性、反复性问题,做到“出门就上班、见事管事”,将日常管理与突击整治结合起来,确保对各类城市管理问题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二是进一步加大网格化管理考核力度。2013年,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考核办法,按示范路、达标路和一般路标准分类组织实施考核,突出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跟踪考核。严格落实网格管理考核责任人制度,固定的网格管理员、中队长、副中队长、正式队员对应网格挂钩负责,局考核办每月根据考核结果,对网格挂钩人员进行奖惩。

三、全面再全效,以一体化作为精细化管理的基本内涵。

按照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的“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以城带乡,加快城乡一体化管理进程。

一是推行环卫保洁一体化。在保持市区城市容貌整洁优美有序的基础上,将管理的着力点向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延伸,夯实管理基础,致力探索创新,切实改善城郊结合部和农村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进一步加快对“城中村”环境的综合整治,扩大环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全面接管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的环卫保洁工作,有效提升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的环境卫生面貌。按照农村生活垃圾“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要求,继续加大对乡镇保洁员的培训力度,做好各镇中转站环卫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不断提高城乡环境卫生保洁水平。

二是开展好城管进乡镇、进社区工作。推进城管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在乡镇方面的职能,加快乡镇派驻中队的组建速度,切实落实城管进乡镇工作的具体方案,强化对乡镇执法工作的指导,逐步推进乡镇星级中队的创建,按照市市容管理示范路、达标路的标准,在乡镇开展市容管理示范路、达标路的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化城管进社区工作,通过整合执法人员、协管员、社区居委会、民警、志愿者的管理力量,落实好工作衔接制度,确保社区城管工作站的正常运作,履行好社区的管理职责,强化监督指导和考核,提高城管进社区的工作成效。

四、满情再满意,以人性化作为精细化管理的根本保证。

坚持“为人民管理城市,创人民满意城管”的理念,城市管理工作需要我们满怀激情,体察市民的感受,考虑市民的需求,努力打造一支政府放心、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队伍。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坚持教育引领,优化干部素质。继续开展“1+1+1”执法培训,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在全系统上下形成勤学习、肯钻研、爱思考、会调查研究的浓厚学风,继续开展城管系统“学法律、会说理、能办案,争当执法能手”主题教育活动,使一线执法队员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政策、懂法律、懂业务,会执法办案、会管理服务、会做群众工作。加大城管队伍的内部监督考核,进一步完善执法人员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对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效能、执法形象、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实施全面监督,实行一岗双责,切实做到“文明执法树形象、严格执法求公平、勤政廉洁顺民意”。

二是强化舆论宣传。要着力加强对现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充分认识网络时代带来的重大机遇和转变,以包容和欢迎的态度对待新闻媒体。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展与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渠道,充分利用“两台两报一网络”媒体的作用,增强与媒体和市民群众的交流和沟通,增强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对市民群众通过网络舆情、12345市长热线、市长信箱、110转接警等渠道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并配备专门工作力量,及时签发,及时整改,及时答复,使市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市民群众的互动,积极利用微博、社区网络等互联网手段,切实增强了解社情民意的能力、与网民沟通的能力、释疑解惑的能力,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的“正能量”。拓展“城管进校园”、“城管进社区”、“城管进企业”等活动内涵,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社会各界关注城管、支持城管、参与城管。

五、科技再科学,以数字化作为精细化管理的有力手段。

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进一步提高数字化城管动态监管能力,整合资源,健全机制,逐步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大城管格局”的工作要求。推动城市管理精细化,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要借助数字化城管的科技力量,进一步围绕大城管格局,切实发挥大城管体制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强大作用。一是充分发挥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的作用,着力提高实时监测与动态控制能力,利用数字城管实时监控、工作内容和工作实绩透明的优势,将数字城管考核与市容网格化考核有机结合起来,用完善的考评机制推动城管工作效能的提升。二是完善系统建设和绩效评价体系,延伸数字城管的深度。根据去年运行的效果,针对时限和处置标准与实际有所出入的情况,及时对指挥手册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进一步更新部件普查数据,根据整体需求完成系统升级工作,确保案件的处置率和结案率稳步提升,将长效管理机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尽心再尽力,以长效化作为精细化管理的最终目标。

一是提升环卫精细化保洁的水平。全面提升环卫保洁质量,在精、细、严上下功夫,真正实现环卫管理工作由“粗放型保障”向“精细化服务”转变。继续优化环卫作业方式,在核心区借助机械化作业助推快速保洁机制,逐步扩大快速保洁模式区域。进一步推行“捆绑”式作业范围,实行道路保洁和门前保洁同步,确保店面垃圾不落地、减少二次污染。进一步加强公厕、转运站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需求,完善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建筑渣土处置的监管力度。

农村垃圾处置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