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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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范文1

多项调查与研究表明,农村留守儿童存在教育权、发展权、人身权、受监护权缺失的问题,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堪忧,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进一步探讨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援助之前,有必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法律援助的概念加以阐述。

(一)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这一概念自1994 年第一次提出时,主要是针对父母出国留学、工作而被留在国内的儿童,这和现在“留守儿童”的概念差异较大。有学者在研究中对农村留守儿童作出如下解释,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友委托监护及独立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这种阐述既符合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又符合有关儿童的国际公约,因此在本文研究中采用了这一解释。

(二)法律援助的概念

我国2003年通过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列》中无专门条款来界定“法律援助”这一概念,可见我国对“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采取隐含型方式,目前理论界对法律援助的概念各抒己见。本文研究的法律援助采用如下定义,即法律援助是指对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由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环节和各层次上,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分析

(一)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立法缺位

我国立法未将留守儿童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虑。由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程序上应具有相应的特殊性,援助人员应具备专业性,进行援助时应兼顾优先性与灵活性。然而在我国立法上,法律未将留守儿童与正常的成年人加以区分,也未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虑,这样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程序及时得到救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缺少专门条款的规定,就毋庸说有关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专门规定。所以,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和保障制度给予留守儿童更全面的保护已势在必行。

(二)法援资源有限,办案质量欠缺

1. 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伴随着农民工流动数量的增多和流动速度的加快,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呈增长趋势。由于农民工父母与子女分隔两地,留守儿童缺少必要的关爱,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一方面,由于缺少家庭的保护,留守儿童受到外界侵害的事件增多;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监管,留守儿童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身心健康扭曲,违法犯罪的频率增加。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入,无论是留守儿童寻求自我权益的保护,还是因自身不当行为引起的纠纷矛盾,都亟待法律加以有效解决,因而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

2. 留守儿童法律援助资源有限。面对留守儿童如此大的法援需求,法律援助因受到人、财、物等因素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仅有的工作人员远不能满足该需求,使得目前的法援资源远不能适应社会对法援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站可以介入并分担如此多的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事实上,靠法律服务谋生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于无经费保障且较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否倾尽全力,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最终会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经费紧缺,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步履艰难

充足的援助经费是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证,若无必要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将无法落到实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又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条例规定了以政府为主,社会积极参与的经费保障措施,虽为解决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并未规定任何强制措施和法律后果加以制约,经费来源依然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办理留守儿童相关的案件所必需的交通费、差旅费、复印费、通讯费、查找资料、调查取证等费用支出,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了耗费时间、精力以外,还需由自己来支付办案费用,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办案的积极性。

(四)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增加法律援助的困难 。

农村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监护,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加之临时委托监护人对法律援助工作不甚了解,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当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是自身行为侵害他人利益时,往往不能通过合法有效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居住环境、生活习惯、文化层次、交通条件等因素限制,农民惧怕通过法律援助打官司,有着传统的息讼意识。所以,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律援助自主性不强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法律援助形式简单

1. 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针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我国无论是在实体法上,还是在程序法上都无专门规定。仅有的法律援助立法滞后,特别是原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模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对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不到位也是法律援助中心所面临的普遍问题。对于免交费而获得法律援助的留守儿童案件,当事人则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材料。而这样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证明和材料收集,很可能要涉及到公安、法院、工商、档案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协调能力不足,需交纳相关费用,无疑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这导致了经济困难家庭的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法律援助却不得不中途退却。

2. 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形式简单。法律部门并没有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性而特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援助方式。现阶段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形式简单,法律援助工作最常见的方式是简单的诉讼以及法律咨询。以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的法律援助,如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法制宣传、心理咨询的事前预防机制,没有在农村地区实践。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关爱与监护,易造成社会化过程的扭曲,因此运用法律援助手段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极为必要。

(一)立法保障

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才刚刚起步,急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其中未专门规定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大缺陷。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关于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理想立法模式应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为宜。首先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然后专章规定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其中,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设置,援助对象和援助程序,经费投入及管理体制等问题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从而为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经费保障,强化政府职能

法律援助经费是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解决经费来源可以考虑三种途径:一是国家财政拨出专款服务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因为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留守儿童的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二是通过社会力量的捐助,关心支持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三是通过保险制度筹措法律援助资金。可参照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农村诉讼保险制度,在保险期间内,可由保险公司在规定额度内承担各种诉讼费用。保障经费来源,确保农村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人力资源保障

由于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不够重视,再加上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不多。在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政府应切实担负起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任务。落实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提供一定法律服务的义务,对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加以专业培训,建立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专业律师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将农村留守儿童维权案件直接指派给有责任心及业务专长的律师办理,同时建立监督制度,实行办案跟踪检查,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指派专业团队办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可充分发挥当地妇联、共青团等社团的积极作用,通过设立援助站,积极与社团联系,共同推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维权工作,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加大对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宣传

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延伸法律援助的辐射功能,如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网络和开通援助热线,可通过网络、广播电台的形式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心理及法律有关知识的咨询;也可在部分村社设立法律咨询平台,由专业法律工作者定期到现场接受法律咨询,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及对复杂社会现象的鉴别能力,知道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整合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

1.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案件。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维权绿色通道”,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案件,优先接待,及时受理,保证农村留守儿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办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证,有法律援助证的留守儿童及家长,凭证即可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不用其他证明材料和审核手续。

2.简化办案程序,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提前介入机制。另外,对农村留守儿童维权案件的管辖权,凡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一律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受理,不分户籍和省籍,均可向承办案件的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援申请。建议各级法院“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许可指派律师采取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非诉讼措施。如果家庭监护出现障碍时,可通过设定诉前变更监护、指定监护、监护权丧失等形式,进一步保证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简化办案程序,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范文2

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快社区与农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困难群体与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建设,促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就加强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加强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社区和农村的稳定是社会稳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及时有效地满足城市社区和农村困难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平安具有重大意义。

几年来,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律援助工作在社区与农村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何进一步发挥社区和村法律援助联络员的作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应援尽援”,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迫切需要我们切实加强的工作。

加强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的任务要求

以全区各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站为载体,建立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快捷、方便、高效的法律服务,使广大贫弱群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援助作为政府实事项目的成就,让每一位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建立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的工作目的

通过在我区各社区(村)全面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旨在实现四个加强:一是加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弱群体的法治观念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是加强法律援助主动服务弱势群体、为政府分忧、为民解难的职能作用;三是加强法律援助三级网络建设,实现我区法律援助纵向网络体系的进一步建立与健全;四是加强社区(村)调委会功能,通过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进一步体现法律援助以人为本、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主要工作任务

1、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

2、为群众解答简单明确的法律咨询,在无法解答时,引导群众拨打“12348”法律咨询热线进行咨询;

3、在本辖区经济困难群众需要法律援助时,告知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和需要具备的材料,介绍或代为向所在镇(街道)法律援助站或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4、协助镇(街道)法律援助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做好申请法律援助群众的经济状况的审查和其他工作。

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

全区目前已经建立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现在关键在于规范化运作,发挥其作用与功能。各镇(街)司法所、法律援助站务必统一思想,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抓好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的建设,挑选有一定法律常识、富有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原则上以调委会主任为主要人选,也可另选)兼任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

2、规范运作

法律援助联络员在所在社区(村)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站的业务指导。各司法所、法律援助站负责对法律援助联络员的日常工作管理,确保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规范有序运作并取得实效。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范文3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和体现。.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要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必

>>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前景探析 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健全完善我国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制度体系研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社会性”特征的深层思考 初探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 我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的价值功能及实现途径 如何提高我国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我国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初探 浅谈新形式下 我国法律援助的宣传和立法的创新方式 论法律援助制度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试述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现状及其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node=7677,2012-1-30

[4]赵大程:《建成覆盖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16万》,载司法部法律援助司http:///flyzs/content/2012-11/14/content_3983648.htm?node=7673,2012-11-14

[5]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作者简介:王芬,1982年1月出生,女,籍贯新疆,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钱芳,1985年10月出生,女,籍贯: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商法。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范文4

关键词:法律援助;农村法治;农村普法

中图分类号:D911.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249-02

1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1.1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成就

(1)国家重视并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国家越来越重视新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在“五五”普法期间,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司法部也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确立为09年全国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准备从健全工作体系、畅通援助渠道、扩大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人手,从政策上把农村法律援助推上更高的台阶。各地政府响应国家政策,纷纷在乡镇建立起司法所或建立起调解庭,同时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

(2)一些农村建成“民主法治村”影响并带动其他村落的法治建设。响应中央的号召,一些村落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法律知识,也利用党员电教、科技下吞、放电影板报、宣传橱窗等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有些还按照“符合法律、顺合民意、便于操作、可持续性”的原则,制定了上与法律法规吻合,下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等并上墙公布,增长本地农民法律知识,建成“民主法治村”。

1.2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从全国范围上看,各地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我国,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农村法治建设硬件和软件设施比较齐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顺利。而在中西部等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进展举步维艰,有些村落甚至还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工作。即使在同一个省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也失衡,富裕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相对于贫困的农村进展和实效更显著。

(2)各地方的形式主义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地区在发挥地方自治时只是注重形式,疏于实效。许多法制宣传栏形同虚设,宣传内容更新缓慢,内容稀少。工作人员在普法时,工作方式简单,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目前,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地方政府却没有做好有关劳动权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是象征性地贴一些法制海报。

(3)司法机关有失公正。我国司法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我国某些城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农民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对待农民态度冷淡,甚至不予理睬;在受理农民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中,歧视农民,偏袒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4)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怠于农村的法律援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在实践中,某些市、县会有由市、县比较优秀的律师组成的律师演讲团每月或每季度到农村里向农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解答疑问、或者赠送法律书籍。但是,这个律师援助阵容还是比较小的,存在许多只为自身利益而袖手旁观的律师,他们下乡宣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并没有认真宣传法律知识。面对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并对法律宣传兴致不高的农民,许多律师也就敷衍了事或知难而退。法律援助被称为法治社会里的“穷官司”,很多律师不愿意接付不起律师费的农民的案件。

(5)大多数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只知道有法律这么一回事,并不明白用法来管理村寨;大多数农民也没有权利意识,总把自己当作义务人,所以他们对是否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无所谓。对于市县在农村的普法工作,如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制电影的放映,许多农民都表现表现冷淡,抱着观望的态度。而农村的法制宣传栏、法律书屋也是无人问津。大多数农民认为农村法治建设是村委会或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学不学法照当农民,治村依不依法照按常规办。

2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由于政治、历史、地理环境等因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失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水平高,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而实现法治国家又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不平衡必然导致各地政治、科技等方面的不平衡,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也会有差距。根据湖北等五省的问卷调查,当今农民发生纠纷选择法庭诉讼的仅占18%,根本原因在于农民自身法律素质低。

2.2 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尚未确立

在农村,农民遇到纠纷往往直接找村委会、找派出所处理,或者直接找法官而不到法律服务所咨询,很大原因在于找他们是不收费的,且政府没有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帮助他们提讼。缺乏经费保障也制约着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广泛性,使一些大型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不起来。有些地方甚至把法治宣传教育穿插于其他会议或活动中,乡镇司法员的待遇也偏低,很多司法所拿不到国家的补贴,影响其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2.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较低

在我国,除了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要具备相应的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外,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无此要求。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机关采取各种形式要求其工作人员学法并定期检测,但很多都只是形式,很多公职人员对法律仍是只知皮毛。显然这制约着他们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而在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多是转业军人,并不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明显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2.4 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村不易进行。宣传效果低

在缺乏法治统治的中国,特别是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严重的广大农村,包括道德、宗教、习俗等在内的众多非法律手段,却常常成为广大农民解决民间纠纷的首要途径,而成为事实上的法律途径的“前置程序”。发挥着定纷止争、调和民间关系的重要作用。而法律在人们严重似乎太严厉、太没有人情味,常常成为农民不得已时的选择。基于这样的实际,农民对法律宣传教育往往不屑,很多时候,只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如免费提供一餐饭等,农民才可能参与到法治宣传活动中。农民的冷淡态度浇灭了宣传人员的热情。还有,很多地方法治教育没有把握住农村和农民的脉搏,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现事情况和农民的现实思想不合拍,有的调子太高,把道理将空了;有的口气太大,理不在点子上,话不在心坎上,你们不入耳,不入心,不入脑,使得

法治宣传效果低。

3 落实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

基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这一实际,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搞好农村法治建设毫无疑问是重中之重。那么,落实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稳定农村发展,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在上述诸多原因中,笔者认为经济上的原因是根本原因,而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收效不大是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落实农村的法律援助最主要是有效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具体对策如下:

3.1 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对于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专项基金实属必要。国家可以用财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并且该基金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该基金用于提高农村司法人员的待遇,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用于农村的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使普法工作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用于填补人民法院减免农民的诉讼费用,从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从心理上信任法律。

3.2 充分发挥法学学生的作用

目前全国各大高校都有法学专业,各地方可以开展寒暑假法律援助志愿活动,组织这些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农村进行诸如法律宣传等法律援助活动,既可以增强他们专业知识、丰富他们的社会实践经历,也可以弥补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学生们的青春活力与热情可以感染农民,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我们也可以充分发挥优秀法学毕业生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合计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当前法学的就业形势颇为严峻,许多优秀的法学毕业生不知何去何从,不知怎样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最终造成大量人才资源的浪费。面对我国农村当前的情况,各个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司法所和村委会中设立几个岗位,南法学毕业生担任,农村中的调解员也可以由法学毕业生担任,再怎么艰苦的环境总会有人愿意去。还有,我国目前有些省市建立了村官制度,可以适当选择优秀的法学毕业生担任村官。这样的队伍更加专业,深入农村中,融入农民的生活,便于有针对性地带法律进农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村中常见的土地、婚姻、继承等纠纷问题,让这些法学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去讲解更专业、更清晰,让农民们更愿意接受,也使得刚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获取有益的经验。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范文5

【关键词】完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建议

当前我国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依旧存在某些不足,也许应该认真思考,寻找到具体的方向,以此明确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而使得法律援助制度最大化地实现其价值,即让更多的需要法律帮助的人获得法律上的救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明确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的明确,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使得百姓们清楚地知道可以得到法律帮助的具体情形,以避免可以得到帮助的百姓因条件不明确而没有求助,或者有人鱼龙混杂。法律援助的范围一方面要予以细化,比如明确申请者的年收入在何种水平、何种文化水平,案件所涉及的标的物的重要性或者占据其收入的比例才可申请;另一方面要予以扩大,要深入农村,尤其要重视到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

二、规范法律援助监督

一句格言道出了“质量”的重要性,即“质量体现素养,素养决定质量,质量决定生存。”而质量的保证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因此,加强法律监督是至关重要的。当前,只是有部分地方建立了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并没有完全推广,即很多地方缺乏全面地、系统化地法律援助质量监控系统。监控体制要构成一个监控网络,对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评估应包括受援助人的回馈、法官的看法、同行的评价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的考核。首先,受援助人对于法律援助质量的高低最具有发言权;其次,法官见证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同行的评估具有客观性,利于法院工作者的进步;当然,法律援助机构的考核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现在存在着一种情况就是大多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市以下的机构既承担着管理职责,又承担着办案任务。这种体制机制不利于科学实现监管职能。只有把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定位在质量监管方面,以审查指派案件,制定准入标准、服务标准,实施服务考评等,才能实现管理的高效化、专业化。[1]因此,地方应当加强法律援助监管网络的铺设,将受援人、法官、同行、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价予以综合,以此作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奖惩的标准,使其具有客观性,同时也利于法律援助事业质量的提高。

三、壮大法律援助队伍

法律援助队伍既包括律师也包括志愿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人士,而壮大法律援助力量,不仅仅是法律援助工作者数量的增多,还包括法律援助工作者素养的提升,即质量的提高。

(一)建立专职律师队伍

专职就是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均由专业律师承办,专办就是在骨干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形成几家各具特色的专办所、品牌所(如劳动争议、刑事犯罪、老年维权等);在骨干律师的基础上形成未成年、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类案件等多支律师专办队伍。[2]当然,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律师资源的具体丰富程度,如果律师资源匮乏,就不易实行这一模式,如果律师资源丰富,可以借鉴这一模式。不论是何种情况,各地区都应该完善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具体制度,包括办案补贴、奖惩机制、责任承担方式等,根据当地财政收入的具体情况,各地区应该加大对律师的补贴数额,提升他们的待遇,由此增强律师们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另外,要合理地分配律师的责任,奖惩分明,由此减少律师们怕承担的风险太大的忧虑。

(二)吸引更多人加入

法律援助事业若实现辉煌,绝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或者是律师们的责任,它需要更多社会民众的加入。当前,很多高校开设有法学课程,有的院校甚至设有法律诊所,因此,可以充分利用高校教师、学生这一资源,让他们积极地加入到社会援助事业中,既增加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也增添了法律援助的力量。另外,可以通过某些优惠政策,吸引社会上更多人士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三)提升工作者素养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希望工程”,它不仅需要援助者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还需要他们具备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因为他们需要耐心地为受援者讲解各种法律知识,需要耐心地帮助受援者寻求各种证据等。对此,一方面,可以集中培训法援者;另一方面,可以邀请从事法律援助事业时间较长的有经验的工作者为大家讲解,渐渐地提升每一位法援者的道德水准。

四、丰富法律援助方式

(一)推行“巡回”制度

所谓“巡回”制度就是指地方的有关机构可以集合法律援助的从业者以及志愿人士不定时地到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或边远的山区进行调查,一方面向当地百姓传递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有关知识,另一方面积极援助需要法律帮助的百姓。

(二)推广“指派点援制”

指派点援制是让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公布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单中选择承办人,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承办人的办案方式。但目前点援制只适用疑难复杂重特大案件,普及程度不高。[3]因此,各个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律师资源,完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体,让指派点援制得以推广、得以普遍化。

(三)规范民间援助力量

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则是指出于公益目的,为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公民依法免费提供法律事务方面帮助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4]各个地方要结合本地民间援助发展的具体情况,积极鼓励民间援助力量地发展,同时,规范这一力量,让其有效地弥补政府法律援助力量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本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五、协调各部门工作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各部门工作协调职能,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进行联系沟通,相互交换意见,理顺工作关系,为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协调既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如律所、基层工作管理部门之间、不同地方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调,也包括法律援助机构财政、法院、社会团体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通过协调,相互间就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某些事项达成一致的看法,或者共同下发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5]对于这一机制的协调,应当具有具体的政策、制度,或者是法律文件,不同地方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地协调不同层级或同一层级不同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使法律援助更加顺利地开展,以更顺畅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法律援助需要实践,一切美好的理论如果不被践行,那只是一张张写满文字的毫无意义的纸。所以,各个地方不仅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具体状况不断地完善相关制度,同时,要将这些“顶层设计”运用到实际中,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法律援助机制,让百姓真正地得到实惠,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获得正义,同时,让更多人的法律素养有所提升,以此推动当地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郝茂成.关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4(12):56.

[2]刘玮琍.法律援助的专办制度和集约化管理———以上海浦东实践为例[J].中国司法,2015(1):67.

[3]李立家.我国法律援助若干理念辨析[J].中国司法,2014(8):63.

[4]武元军.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J].20153(中):166.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范文6

[关键词] 法律援助 人权保障 经费投入 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是指各国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沦为空谈,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法律的终极关怀,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也是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一项重要标志。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已有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制约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继续发展。本文从分析基层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拟对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作些探讨。

一、基层法律援助实践的现状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3年生效至今已有八年时间,从我国法律援助的成果来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来说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制度层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条例》所规定的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相对国外都比较狭窄。其中,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尽管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我国的具体国情,但不够清晰,且范围较窄,经济困难的标准也过高,导致我国很多群体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其次,就援助的案件范围来看,不可否认,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相对以前扩大了一些,但有一个严重不足就是刑事法律援助介入时间太迟。《条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实践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申请获利法律援助,甚至到了审查阶段依然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受指派的律师大多是在庭审开始前几日接到通知,很难有足够的时间为庭审好充分的准备,因而法律援助的效果自然差强众意。至于民事方面,法律规定仅限于那些涉及受援人基本生存权利和基本生存条件相差的权利,且明确规定不包括经济案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将经济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显然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二)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法律援助是一种社会服务活动,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要有一定的服务成本做基础。然而,在基层实践中,普遍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某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根本未列入财政预算,仅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律师业务早已进入市场化运作,法律援助工作没有财政提供的经费作为基础,仅靠律师的个人品性作为支撑恐怕很难维持长久。因此,有些地方就出现了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甚至虚设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人员,也不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有些地方财政尽管有拨款,但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只解决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而没有解决法律援助的业务经费;或者所有的经费只是机构建立时的启动经费,缺乏后续的援助业务经费。有些地方的财政拨款甚至被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占用,法律援助经费得不到合理使用,不能做到专款专用,严重妨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此外,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也是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指律师义务办案)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三个基本来源。上文已述,法律援助经费在一些地方还没能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法律援助经费成为无源之水,只能靠挤占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微薄的办公经费为继,显然难以持久。而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很少,或者几乎没有。

(三)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历来缺乏法治的传统。在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之间、群众与有关组织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或纠纷,往往是请声望较高的长者以人情事理、风俗习惯来调解和缓和,以保持秩序的稳定,而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去明辨是非。正是这种历史传统,使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进而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尽管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在基层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受经济条件影响,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一直存在城乡差别,在城区宣传的较为广泛,且援助机构亦都设置在城区,而针对基层的宣传较少,因为基层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甚至援助机构认为广泛宣传恐怕会有引来更多的群众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援助机构由于人员较少而应接不暇。

(五)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缺乏有效地配合与衔接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受援人的律师费、费外,还应包括减、免、缓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者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免缓交诉讼费有一定的难度,往往得到司法救助的可能性较小。就目前情况看,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减、免、缓交诉讼费,最终导致部分当事人因缺钱而无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诉讼费用减、免、缓的衔接问题现尚未很好解决,既使受援人不能有效地进入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更好地落到实处。

(六)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影响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种德善之举,它要求援助人员要有侠肝义胆,古道热肠的品德,对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无偿受理,认真承办,以体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种职业上的道义,良心和同情心。而实践中,基层的从业律师较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又参差不齐,他们对法律援助的看法、态度各有不同。相当一部分人员能正确对待,积极履行义务,而有少部分人员接受指派则是勉强办理,有的还挑三拣四,甚至借故推诿。在所有援助案件中,民事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事务、劳动工伤纠纷等类型在基层占很大比例,但通过结案后的卷宗评查反映,一些承办人员在实务领域中的系统理论与办案技能尚有欠缺。因此,要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与数量,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亟待提升。

(七)机构性质不明确,队伍不稳定

《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规定诠释了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被赋予了代表政府在实施法律援助中行使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事业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配备,不利于顺畅管理体制,所以,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性为行政性质。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强法律宣传工作。由于基层群众一般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特别是对涉及自身利益保护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认识。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农民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同时结合“3.15”、“12.4”等特定宣传日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学法、知法、用法。

2、提高办案质量,让群众相信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影响到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要让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增强责任感,认真按照确定程序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准备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群众信任法律援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3、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要想方设法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要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基层以至农村普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接待解答法律咨询,协调、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调动全社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这些志愿者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大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切实让群众受益。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有效的配套措施。将关系群众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等事项提高到重要议程,并予以解决。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作出调整,最大限度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参考文献:

[1]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